精编旁听庭审报告(案例【精选4篇】
【导言】此例“精编旁听庭审报告(案例【精选4篇】”的文档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民事庭审报告范文字【第一篇】
课程:经济法基础姓名:***
学号:*********班级:会计1601
一、台头
1.庭审时间:2019年12月03日10:00
2.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法庭:第九法庭
4.案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5.主审法官姓名:周泉泉
6.原告:林进
7.被告:黄吉林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林进在被告黄吉林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涉案产品3瓶,每瓶单价689元,共支付货款2067元。原告收货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遂在淘宝平台上发起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和进货凭证,并按《_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庭审过程
1.庭审预备
书记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_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和BP机,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全体坐下。
(本\\案原被告均无委托代理人,固略去委托代理人身份核实步骤)
审判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今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案由周泉泉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黄长兴、郑莉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张薇担任记录,本院在传送给当事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已经载明了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不申请。
问:被告是否清楚?
答:清楚。
问: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答:不申请。
2、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判定被告全额退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第二项是判定被告按支付购物款金额的十倍进行赔偿,即人民币20670元整。
审判长:原告陈述一下本案的订单情况
原告: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
审判长:原告要求退一赔十的依据是什么?
原告: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
审判长:本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具体情形。
原告:我们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我们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审判长:法庭要提醒一下,你诉状里提到了一个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你是否要主张呢?
原告:主张。
审判长:涉案商品是保健品啊,下单的时候对方有告知过吗。
原告:被告在交易快照上对涉案产品的功效宣称是具有一定的保健功效的。
审判长:什么功效呢?
原告:例如补充钙质,骨骼关节,增强体力,细胞活力,活化细胞。
审判长:所以你认为这款商品应该属于保健品,但在进口的时候没有经过国家规定的检验检疫的程序,对吗?
原告:对。
审判长:但是交易快照上宝贝详情里写着饮品种类为功能饮料。
(原告沉默)
审判长: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好的。第一,我们的淘宝店铺也属于淘宝全球购的店铺,被告的产品是我们从香港代购直邮发给他们的,关于他说的没有中文标签,我们店铺本来就是全球店铺,是海外代购的,这个不是在国内进行二次销售的,是没有中文标签的。第二,我们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之后需要向警方报警。第三,我们的全球购店铺页面已经申明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并且已经在主页中告知无中文标签。
审判长:全球购和其他店铺有什么区别?
被告:性质是一样的,天猫国际是在全球购的基础上建立的,因为它允许海外发货,是相当于在海外买货的。
审判长:被告的店铺是全球购店铺,可以直接发货,不需要走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流程吗?被告:代购属于个人购买,是没有的,如果是一般贸易才需要,个人购买不需要检验检疫。审判长: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原告:被告所称的店铺性质以及个人购买的性质无需检验检疫的观点,我们是不认可的。我国是有强制性法律规定进口食品需要通过检验检疫的。第二点:被告所称原告为职业打假人,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支撑,不予认可。第三:被告所称的在店铺页面已作声明,我们是不认可的,同时我们认为他的声明是不能对抗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的。
审判长:被告,涉案商品是属于进口保健品吗?
被告:对的。
审判长:进货来源是什么?
被告:生产商是美国的,经销商是香港的。我们是从香港那边订购的。
审判长:没有经过海关的检验检疫吗?
被告:我们店铺是以个人的名义订购的,所以没有报关,直接从香港发货的。我们在香港有直邮仓,接到顾客的订单后,直接发给顾客。
审判长:那你认为直接从香港的直邮仓发货就不需要检验检疫的依据是什么?
被告:一般贸易才需要检验检疫,我们提供的是代购服务。
审判长:原告是否认可他是代购。
原告:不认可。
审判长:那被告是否有证明是代购的依据?
原告:没有。
审判长:那你知道全球购的定义是什么吗?
被告:一是单次5k以内的中国海关保税仓发货,二是2千以下的海外直邮,可以不需要经过一般贸易的检验检疫的。
审判长:可是金额超过2千了。
被告:那是因为其中包含了至少10%的服务费。
审判长:下单的时候和原告谈过代购服务费吗?
被告:没有。
审判长:刚才原告认为本案中的商品作为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的标注。同时,被告宣传以上产品具有相应的保健功效,理应被认定为保健食品,而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但本案没有,所以他认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你是怎么认为的?
被告:一是这不是一般贸易,确实没有中文标签,二是这是海外直邮的,不需要经过检验检疫,所以我们认为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审判长:那被告,你说已经在全球购店铺页面申明了涉案产品为境外产地直供代购产品,仅供本人使用,商品本身无中文标签。是在哪个页面展示的?
被告(出示手机):在每个商品商品详情页面的底部。
原告:订单快照中并没有该项申明。
被告:店铺主页也有,但由于近两日双十二活动无法展示。
审判长:原告向法庭举证,举证时陈述证据的名称、内容以及来源。
原告:原告的第一项证据是由淘宝网提供的卖家身份信息,这个证据显示ID号为健康联盟68的真实使用者姓名为本案被告黄吉林。第二项证据是淘宝网订单信息截图一页,证据显示,证据显示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3罐,并支付购款人民币2067元整,证明本案的购物交易事实。第三项证据是物流信息及快递包裹的运单照,一共两页。证据显示19年的4月22日被告通过圆通速递向原告交付了涉案产品,
证明被告将涉案产品邮寄原告的事实。第四项证据是产品的照片3页以及产品实物。
审判长:请被告质证。第一份证据是淘宝网的商家信息,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二组证据是订单详情,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三组证据是快递包裹的物流照片截屏,有疑议吗?
被告:没有疑议。
审判长:第四组证据是商品实物,有疑议吗?
被告:对于商品实物无法证明一致性。
审判长:被告有无质疑?
被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告:第一项证据是淘宝网页下载的买家信息分析截屏,为了证明原告为职业打假人。
审判长:原件可否展示?
被告:不行,需要登录淘宝后台,可以后期提供。
审判长:原告有无质疑?
原告:没有。
被告:第二项证据是海外直邮的截图,我们是委托圆通速递进行运输的,上面有发货公司的地址等信息,可以证明涉案商品是海外直邮。
原告:但我们认为本案网络购物相对方是被告,其发货地址不影响其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完毕。
审判长:原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原告:无。
审判长:被告在事实和证据上有误吗?
被告:无。
审判长:经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现在本庭就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
三、法庭辩论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分清是非责任,也就是谁对谁不对,应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当事人在辩论中应注意:1、辩论发言要由事而理,即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阐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驳斥对方的观点和主张,不要脱离事实和法律规定就事论事。2、发言要围绕案件主要问题。不要离题。3、辩明的问题不要重复,不要相互人身攻击。
审判长:法庭的事实调查结束,下面归纳一下本案的争议焦点:
1.涉案商品是否为被告店铺所售。
2.涉案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被告主张的退一赔十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4.双方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委托购买还是买卖关系。
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有无疑议,是否补充?
原告:无。
审判长:被告?
被告:无。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先由原告方开始。
原告:第一个争议焦点,结合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原告提供的实物及快递运单实物,
我们认为:可以确认涉案产品系被告销售。第二点,关于食品安全标准,我们认为涉案商品作为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同时,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的程序,显然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被告确认本案所涉商品为保健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商品应该有相关的注册批准文号,涉案商品没有,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综合以上两点,原告认为,涉案商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理应退款并向原告以十倍金额赔偿。第四,我们认为本案是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纠纷,结合证据,不管是订单、快照,或是购买情况,被告主张的委托购买关系,均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完毕。
审判长:被告针对四个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被告:第一,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是我们销售的。第二点,我们在香港购买,以代购个人自用的形式快递直邮给原告,这是近几年中国出现的新兴贸易方式,不仅仅是我们一家这么做,别人也是这么做的。海关的规定我们后期是可以提供的。第三点,我们店铺也是个小店铺,十倍金额的赔偿会对我们的盈利能力产生巨大影响,不应予以支持。第四点,原告不同意委托购买的性质,但我们的确是收到了原告的订单后,才进行购买的,理应是委托购买。而涉案产品不是经过一般贸易的方式进入中国进行二次销售的,的确没有中文标签。退一步说,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故我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完毕。
审判长:原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原告:暂时没有。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的辩论意见?
被告:暂时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双方做最后的陈述。原告最后的意见?
原告: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被告最后的意见?
被告: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
原告:愿意。
审判长:被告?
被告:愿意。
审判长:休庭期间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本案就定于2019年12月20日下午2点在2103室进行宣判,今天当庭告知,不再进行传唤宣判,原告是否听清?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
被告:清楚。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庭后原告被告签字,现在休庭。
4、法庭调解
5、法庭宣判
由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进行的,本人没有条件进行追踪旁听,但在第五部分中,本人将会站在法官角度书写一份判决书。(本人并非法学专业学生,最后所给出的判决是基于事实,并查阅相关资料后给出的,可能不是很正确)
四、庭审分析
1.对庭审的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原告从被告处购得涉案产品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三无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进货来源凭证和产品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则主张是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了涉案产品,涉案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的销售网页已写明产品为海外代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理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并且没有中文标签。在原告对产品的来源提出质疑时,被告提交了直邮截图。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也没有海关检验证书为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要求被告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实质上的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受托购买的产品与其当初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故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无需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对庭审过程的评价及感受:
这是我第一次作为旁听人员正式出席了庭审,整个庭审氛围庄严和谐、庭审程序严谨有序,庭审方式公开透明,让我心生对法官的敬畏,对法律更加敬畏,更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_公民知法、学法、懂法、守法、护法的重要性,令我受益匪浅。
上午10时庭审开始,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更给庄严的法庭添加了一些神圣的味道。陆续进入法庭的审判员、审判长等、身穿整洁的黑色西服、佩戴着神圣的国徽,给法庭又增加了一份威严,庭审在场的所有人都自觉起立。
通过本次法庭庭审旁听,我对庭审程序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也更加熟悉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和义务。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
2、本案是个淘宝代购的网络纠纷案,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经历的事情,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知法守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权益。
3、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
4、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我们要在庭审的过程中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旁听庭审的目的。
通过旁听庭审,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与权威性,在实际的生活中,开始思考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去解决问题,要让自己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依法维护企业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文书
法官的判决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5民初13404号
原告:林进,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
被告:黄吉林,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原告林进与被告黄吉林网络购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进、被告黄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吉林返还原告购货款206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67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淘宝网上使用实名认证注册的账号“飞翔”,于2019年的4月21日通过淘宝网购物平台,向被告购买了涉案产品共计3罐,支付购物款人民币2067元整,订单编号是417970466725641221,发货情况: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后发现案涉产品的中文标签,也没有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原告就在淘宝平台上发起了售后服务申请,要求被告黄吉林提供检疫证明,并按《_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未提供,也未退款和赔偿。综上,原告认为,黄吉林销售的进口产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被告黄吉林作为销售者,未提供案涉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黄吉林称,案涉产品为海外代购产品,黄吉林与原告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案涉产品的销售网页已表明产品为海外代购且无中文标签,原告在黄吉林经营的淘宝店铺下单,应知晓产品的包装、食用说明等不用于国内,且无中文标识。现原告仅以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与关检验证书为理由,主张所购买的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黄吉林返还购货款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违背了诚信的原则。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吉林受托购买的产品与下单的产品不一致,所以黄吉林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更不用返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疑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有疑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四项证据,黄吉林均无疑议。
被告黄吉林提交的证据,“直邮截图”,原告对关联性有疑议,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双方无关;经审查,该证据与本案有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淘宝会员名“飞翔”由原告注册。会员名为“健康联盟68”的淘宝店铺由被告黄吉林注册经营。2019年的4月21日,原告在被告黄吉林经营的上述淘宝店铺购买案涉产品3件,支付货款2067元,订单编号为417970466725641221,被告是在2019年的4月22日通过圆通速递,快递单号是821017438751,原告是在2019年的4月26日签收了产品。2019年年4月30日,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发起“仅退款”申请,货物状态为已收到货,退款原因为:商品为三无产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为假货,要求卖家退一赔十,但被告黄吉林一直没有提供,也没有退款和赔偿。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称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
黄吉林称系委托合同关系,本院认为,从案涉交易的过程来看,原告通过淘宝平台在被告黄吉林的淘宝店铺下单购买案涉产品,被告黄吉林在原告付款后的次日从香港通过快递方式向原告发货,双方是委托合同关系。并非原告在下单前就购买好待进一步转卖。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黄吉林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
二、关于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虽被告黄吉林未提交案涉产品的出入境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但案涉产品是委托购买的产品,而非二次销售产品,本不具有中文标签和检验检疫证明。故原告要求黄吉林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从淘宝后台大数据分析结果看,本案原告在短期内多次在不同的网络店铺购买该类型的进口产品,均以产品无中文标签及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为由提起多次赔款,可见,原告在明知的前提下依然购买案涉产品的行为,表明其购买该产品不大可能用于生活消费。故本院认定原告不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的保护。所以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_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林进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泉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张薇
学生庭审报告【第二篇】
模拟法庭实习报告
本学期第13周是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实践周,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模拟法庭,我们的准备工作从第12周末就开始了,在周五晚上,与几个班委一起划分了小组,并确定了各小组的组长。最终综合同学们的建议和老师的建议,我们班共分了3个小组。我们组的成员有付焱、张浩、李国、杨冉冉、王骄阳、田海燕、郑燕,由我担任组长。
在了解了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方式以及一些常发的交通事故类型后,我们组在周一下午聚在一起,讨论了剧本写作的方向并把剧本初步写了出来。针对我们组只有8个人的情况,我们的出场人员不能太多,把能省去的角色尽量省去,因此剧本不能太复杂。再就是对于我们而言,我们毕竟也是初学者,对交通事故也不了解,对法院的一些具体操作方法也不熟悉,我们的案情也尽可能写得简单一些,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错误,在起草判决书时也不会出现重大错误。当然在此过程中,针对一些实际的问题,我们也有很大的争论。例如:我们在剧本中完全采用的是我们自己的姓名,我当时就考虑如果这样,在模拟法庭上会不会有同学在下边笑。但经过我们的讨论还是用了我们的真实姓名,剧本中的地点我们也用了学校附近的一些地名。
周二上午,老师组织我们看了一段法庭审理案件的视频,我们重点看了一下法庭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法官以及代理律师的用词。我们发现我们的剧本还有很多的问题,于是在周二下午我又召集我们组的成员对我们组的剧本进行了修改。由于老师的计划是在周三就开始进行模拟法庭活动。于是我们就剧中的角色进行了一下分工。最终我们决定:付焱担任此次模拟法庭的审判长、张浩和杨冉冉担任
审判员、我担任原告的特殊代理人,李国担任被告、田海燕担任被告代理人,王骄阳担任鉴定人,郑燕担任书记员。根据分工,我们也进行了几次演练,主要对一下台词,检查一下台词中有没有绕口的地方。我们经过演练,我们发现法槌的使用还存在很大问题,于是我们让付焱回去后重点查一下法槌使用的相关规定。
至此,我们组的剧本基本产生了,角色分工也已经完成并进行了几次演练,可以说万事俱备了。晚上回来后,我就和付焱商量,要不要我们申请一下我们第一个上去表演,我也给其他组员打了电话,他们都表示同意。于是我就给老师发了封短信,要求我们第一个上去演示。
到周三,我们如愿以偿,得到了第一个上场的机会。我们的表演过程除了在宣读判决书时时被老师打断以外,表演还算顺利。在我们表演完成后,进入对我们的点评阶段,到此时我们发现,我们的表现竟然是漏洞百出,可能出现的错误,我们基本上都出现了。当老师说,我们的表现连50分都很难给时,我心里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滋味,有几个女生过后告诉我他们有一种哭的冲动。随后由同学们对我们进行点评,我们组的成员也都认真听了这些点评,我们感觉他们说的也很有道理,就他们说的问题,我也记录了下来。确实,我们的剧本存在很多的漏洞,书记员对“起立”的把握上也很是问题。
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两个班共开庭六次,我们都全过程参与其中,后边表演的小组,借鉴前边小组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对自己的剧本进行修改,可是说每组都有自己的进步。每组闭庭之后,都会有同学起来点评,有时围绕一个问题,会引发几个同学的争论。
当然,通过此次模拟法庭活动,我还是发现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这一块存在一些问题,尤其在诉讼模式上。我国确立的是一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甚至有人认为是“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虽然在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弱化了法院的职权干预,强化了当事人的权利。但我们的民事诉讼体制依然没有结构性变化,我认为我们的民事诉讼体制必须进行进一步完善,才能充分体现出民事诉讼的功能,是诉讼程序具有高度的民主性,保证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目标。我们不应直接嫁接欧美的诉讼模式,而应从中国实际出发,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模式。这样更可以为我们中国人所接受,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大众。
我认为,模拟法庭活动,不仅是对各个小组成员团结协作能力的考验,而且
是对每位同学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从程序正义到实体正义合理合法的解决现时生活中各个问题的一种挑战。通过此次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更深刻认识到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同学们也通过学术的交流,提升了自身的素养,更加坚定了法律人的信念。相信同学们的汗水和拼搏,争论与思考定会成为他们未来追求法律正义的基石。
在模拟法庭准备期间,各个小组并不是各自为战,而是进行了合作,对其他小组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我们小组和王联杰小组,朱炳辰小组交换了剧本,相互借鉴其中的长处,对自己存在的不足,及时予以改正。这更锻炼了我们的团队精神。之前有同学说我们班不团结,比较涣散。通过这次活动,我看出同学们为了集体的荣誉,宁可牺牲自己的时间,我看到了我们的希望。我们班是有凝聚力的,我们的学风是正的,绝不像一些人说的,无可救药。总之通过此次活动,我看到了我们班的希望,我看到了同学们的积极性。
再就是,通过模拟法庭这种活动,我们更加直观的理解法学。之前我们上课就是看课本,上课就是翻课本,对法律工作缺少一种直观认识,甚至只是停留在文字上的。更有的同学说学习这些东西一年,不如直接到法院旁听两次,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不高。这次活动,我们恰好有了这样一个机会,比旁听更直接,我们直接身处其中,体会其中当事人的感情,这样可以提高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对以后的学习也是一种激励。我们民事诉讼法还没结课,这样对我们以后的学习也有益处,我们这些内容已经搞过,对我们再学习这一部分,也便于理解。
为期一周的模拟法庭活动已经结束了,但我们法学的学习远还没有结束,需要我们掌握的法学知识还有很多。我们相信在老师的带领下,在同学们的努力下,像类似于模拟法庭这样的活动,我们会更多的开展起来,像读书会、茶座会、普法宣传我们会依次开展,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通过我们的努力,我们相信我们的明天会更好。
桂友德
2012/11/23
学生庭审报告【第三篇】
一观看PPT(案情介绍)
二庭审过程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下面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书记员:现在,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原告,被告:到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告徐兰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彭帅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审判长: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原(徐兰):我叫徐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南京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
7、鉴定费发票此致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徐兰2007年11月3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被(代理律师):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一,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张,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谢。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陈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二,根据《xxx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关于赔偿的范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被告:彭帅
2007年11月7日
附:本状副本3本审判长:开庭前,依照法律规定,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已进行庭前交换,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是否收到?原:收到。审判长: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是否收到?被:收到。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质证,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庭前所提交的证据清单所载明的序号说明证据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无证据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发表。首先由本案的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原:证据1:派出所提供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其中记录了原告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对案件经过的陈述,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经过
原:证据2:派出所提供的对被告询问笔录的电子照片,从这张照片反映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自己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与原告相撞事实的真实性
原:证据3:法院询问派出所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该警官回忆了当时被告询问笔录的内容,用以证明被告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承认了与原告相撞事实的发生,同时证明,证据2内容的真实性
原:证据4,由南京市鼓楼医院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发票和护理证明。其中,原告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元,护理证明证实了原告损伤严重,需要护理,该证据是原告方主张医疗费
和护理费的依据。
原:证据5,由南京市鼓楼医院餐饮部提供的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为630元
原:证据6: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报告中指出原告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该证据用来证明,原告被被告撞伤后的损害结果市原告方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原:证据7,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追究被告责任而支出的鉴定费费用500元。审判长:被告方对这些证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直接说明质证意见
被:有异议对于证据一,原告的陈述我方不予认可,故其主张不应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提出其他证据,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证据二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的此项证据既不合法,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请求法庭不予采信。原因如下:第一,被告提出的证据不合法,法庭不应予以采信。本案原告提供的电子文档是原告的亲属私自拍摄,该文档的取得方式是非法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派出所据此非法证据所作的誊写材料亦属非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此证据的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1995年3月6日(法复1995)二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不合法的手段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第一,证据的取得首先
应该合法,只有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被告提出的证据是没有任何证明力的,即使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之电子文档誊写材料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法庭不应予以采信。首先无原件可供核对,无法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性,由于该电子文档并非对全部笔录的拍摄,其中没有出现任何被告的签名、手印等重要证明元素,因此该电子文档誊写材料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款,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品、复制品,不能当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次,内容不真实,电子文档中表现得内容与我方当事人在询问中所作的陈诉明显不符,证据中显示是原告撞倒了我方当事人,但我方当事人至始不承认与原告相撞之事实,故电子文档之誊写材料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此份证据不应予以采信。对于证据三的质证意见,被告认为,原告出示此份证据不具任何证明力,请求法庭不予认可。1,沈某仅为此件案件的承办民警,并非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作为公安机关对该事故承办民警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被告承认原被告之间发生碰撞,该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无法形成正确的证据链条。我方当事人认为,对于原告方提供的公安机关对该起事故的承办民警其证言称,在事故当天和第二天制作谈话笔录时我当事人承认双方之间发生了碰撞,我方当事人予以否认。我当事人但是并未作出这样的陈诉,始终没有承认与原告发生相撞。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询问笔录的转述,其原始笔录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询问笔录核对,真实性无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综上所诉,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于证据四、五、六、七的质证意见,被告作如下反驳。首先,根据《xxx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只有由于在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不存在加害行为,也没有撞伤原告,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人生权利,故我们当事人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关于伤残鉴定报告,我方承认其真实性,但否认其有效性。伤残鉴定报告只能说明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但无法证明其受伤与被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此份证据无任何证明力。最后,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多项赔款,我方已经否认有侵权行为,故在侵权责任基础上形成
的损害赔偿也无从谈起。同时,我方要求原告提供更详细的证据,证明各项费用的有效性。综上所述,上述证据亦不能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完毕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按照证据清单载明的序号出示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证据所要证明的对象,由原告进行质证。被:没有物证,但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证人陈二东出庭作证。审判长:下面通知本案证人到庭作证。(交通知,法警传唤证人)
证人:我叫陈二冬,男,年龄60,民族汉,职业及工作单位:南京大学生物系教授。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没有。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审判长:你作为知道本案事实的人,依据《xxx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出庭作证,并就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如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阅读证言笔录,并可以对本案无关的询问,拒绝回答,同时,你有义务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此,你是否听清?证人:听清审判长:现在你可以向本庭提供证言。证人:案发当天,我在案发车站等车,这时候,两辆83路公交车驶进站台,我看见一位老太太拎着东西向后面一辆公交车跑去,当我再看到她时,她已经摔倒了,坐在被告席上的小伙子正扶着老太太。我和这个小伙子一块儿把老太太扶到旁边,并与她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她家属来了以后,我就走了。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原:有提问,证人陈二东,你有证明你是当时在场目击证人的证据吗?证人:哦,可以。因为当时是用我的手机和原告家属取得的联系,我的手机里有电话记录。原:那你有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证人:没有。
原:也就是说,你只看到了被告在扶原告,而对之前发生的事一无所知是吗?证人:对。原:好,提问完毕。审判长:被告对证人的证词有无异议?有无提问?被:有异议。请问事发当天,你是否在场?证人:恩,在场,就是我和这个小伙子一起把老太太扶到路边。被:那你是否看到老太太摔倒的情形?证人:没有。被:当你第一眼看到老太太的时候是什么样的情形?证人:第一眼看到她时,她手里拎着东西向后面那辆车跑去。被:对这些细节,你是否确定?证人:我确定,因为当时离老太太不远,就七八米的样子。而且当时我看老太太拎着东西,跑得很快,我就有点担心。当我看完站牌,再回头看她时,她已经摔倒了。被:那接下来你又看到了什么样的情形?证人:看到小伙子扶老太太。被:你和小伙子之后又做了哪些?证人:我们把老太太扶到旁边,问了她家里的联系方式,给她儿子打电话。被:也就是你是用你的手机打的电话?证人:是的,我手机里还有记录。被:老太太伤势如何?、证人:伤势很重,我们两人把她扶到旁边。被:老太太有没有对你们说什么?证人:老太太对我们说谢谢。被:提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审判员对你提几个问题,你必须如实回答。审判员:证人陈二东,在老太太摔倒后,除了你和被告之外还有没有人也参与了救助?证人:没有,就我们俩。
审判长:证人,你的作证结束,请你退庭在庭外等候,闭庭后阅读证词签字。合议庭简短合议(停顿几分钟)审判长:鉴于庭审前,已进行证据交换、听证,双方当事人已表示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终结,现根据庭审调查对下列证据予以认证:证据1:原告询问笔录,证据3:法庭谈话笔录,证据4:原告住院纪录、医疗费发票,证据5: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证据6:原告伤残鉴定报告,证据7:鉴定费发票,证据8: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经过的证言。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的证据2即被告询问笔录之电子照片,本庭经调查后认为此证据是办案派出所对被告进行询问调查的原始反映,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双方无任何利害关系,此份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映证,并形成证据链。因此本庭予以采信。审判长:法庭调查终结。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紧密围绕本案争议事实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准使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语言,在辩论时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现在合议庭根据庭审质证和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庭辩论时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下列争议焦点进行:一、原、被告是否相撞;二、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原告方有无异议?原:没有异议审判长:被告方有无异议?被:没有异议审判长:下面让我们围绕争论焦点进行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徐兰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依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双方相撞系属事实。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等83路公交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一辆。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后门冲下的被告撞倒,原告左侧胯部着地,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由于原告当时疼痛难忍,一心只求速去医院,并没有当场指认被告的侵权行为,只是要求被告一同到医院陪同就诊,之后再商量赔偿问题。不想原告的亲属和被告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由于派出所的原因,原被告的询问原始笔录丢失,后来派出所保留了被
告笔录的电子版,并对原告进行了补录,其电子版(电子照片)和原告的笔录作为证据提交。在质证过程中,被告方对于原告方电子版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表示怀疑,原告方不予认同,理由有如下几点:首先从合法性的角度来说:(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从证据形式上来说,民诉法第六十八条已经证明该证据形式是合法的。(2)从出证人资格上来看,该份证据是由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提供,该主体具有法律上的出证人资格;(3)从取证途径上来说,该证据的取得也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其取证途径是合法的;(4)从其证明效力来看,这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在其职务期间对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真实记录,相对于一般文书来说其证明效力更强。并且作为该案唯一也是最关键的证据唯有它才能最真实的还原事实。其次,从证据内容的真实性角度来看。证据2中显示,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这与被告当庭对事实的否认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当庭陈述不具有可信性。原告同时提供了证据3,由法庭提供的对承办民警的谈话笔录。承办民警回忆:被告在接受询问时承认了原被告相撞的事实。其与电子版笔录内容相一致,印证了电子版笔录是对原始笔录的真实反映,并不像被告方所认为的原告方对原始笔录进行了篡改。因此,原告方提供的证据2是合法有效的,希望法庭能够采纳。第三,原告方认为,证据3也直接证明了被告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当事的民警和任何一方都没有利害关系,其按照职业规定记录下的各方的言辞,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和证明力。最后,原告方不认同被告方提出的答辩意见。首先被告方的答辩意见多数是出于主观的推理与被告方的一面之词,而缺乏事实依据与相关证据,与我原告所述存在重大分歧,不能取信。其次,被告的证人陈二东,一方面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在现场;更为重要的是,陈二东并未看到事实发生的瞬间,他的证言并不能否定原被告双方相撞的可能性。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基于相撞事实成立,被告假借见义勇为之名,逃脱民事责任。二、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相撞使原告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法庭委托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严重损害,为原告的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而且,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原告作为老年人,其恢复的时间和所受的痛苦超过我们一般人,其所遭受的损失将更大,获得的赔偿理应更多。根据侵权的构成要件:(1)原被告相撞确实发生,并且由于被告对原告的撞击造成了原告身体上的损害,侵害事实要件成立,而且侵害事实和侵害行为之间构成因果关系。(2)原告方认为被告具有主观过错。被告在下车过程中以及下车行走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原告方认为,并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视线受阻问题。尤其是被告作为第一个下车的人,其在下车过程中有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的义务,而被告未履行该义务,而且,被告是从车上冲下来的,这也反映了当时被告的心理非常着急,忽视了注意义务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对于年老体弱者,他们在身体上处于弱势,更应当得到特殊的保护和注意。因此,原告方认为,该案件中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满足,被告方侵权行为成立,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至二十五
条之规定,现计算赔偿费用如下:1、根据证据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元;2、由于原告是8级伤残,年龄较大,恢复时间较长,其受伤后到康复前需护理,又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497元,分别是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根据证据六,根据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伙食补助为18元/天*35天=630元;4、由于原告身体伤害严重,参考医院出示的病历建议,原告方请求被告赔偿营养费3000元;5、根据证据八,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伤残鉴定费500元;6、根据证据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2005年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为元/年*(20—5)年=元以上各项赔偿总计元。总之,原告方认为被告由于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与原告相撞的事实成立,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因此提出对于被告人身损害赔偿共计元的请求。而且,原告提起诉讼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目的,该案件在社会上也具有教育意义。它呼吁我们要重视对老年人的关心和保护。同时,它也是一种责任感的体现,对于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敢于承担责任,要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见证一个诚实信用的和谐社会。法庭注重的是事实和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平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由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针对刚才原告方提出的几个问题,代被告做出现场答辩。一,事实部分,我方当事人对于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并不认可,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我方当事人彭帅乘坐83路公交车,于水西门车站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碰撞。尽到了充分的助益义务,见到原告徐兰倒在地上,便对其实施了帮扶救治行为,期间有第三人陈二冬过来一起进行帮扶,而在此期间原告一直在说谢谢。之后,我方当事人在原告家属的请求下,帮助原告家属一同将原告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由于情况紧急,我方当事人出借二百元以支付医药费,后原告被诊断为锁骨骨胫骨折,此时,原告突然提出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并要求赔偿,我方当事人对此当然不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后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原始笔录丢失,仅存一有瑕疵的电子文,对于帮扶的过程,我方有证人陈二冬加以证明。事实上,我们认为当时的情况也许存在这样的可能,一个腿脚不灵便的老太太在负重的情况下,跑去赶车,自己很可能脚下一滑就摔倒了,或者是被别人挤倒的。我方当事人在上车前后充分履
行了助益义务,并未与原告发生碰撞,且在看到原告倒地后主动上前进行帮扶,而根据证人证言,原告当时态度温和,思维清晰,还在不停地说谢谢,那么我们以常理试想,如果真的是当事人将其撞倒,那么对于一个将自己撞倒的冒失青年,作为受害者的原告还会这样不停地说谢谢吗?二,证据部分。我方当事人对原告当时提出的证据予以质疑,重申我方在质证过程中提出的反驳,首先,对于原告方提出的物证中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我方对此不予认可。即使原告提出的讯问笔录电子材料和誊写文稿是合法的,也没有任何证明力。该电子文档不仅显然存在着取证问题上的瑕疵,而且在实质上也存有疑点,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其次,我方当事人对于承办警官的证言不予认可。原告方证人仅为该起案件的承办民警,并未本案的目击证人,其证言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证人证言是处理事故的民警对讯问笔录的转述。但这份原始笔录已由于派出所方面的原因现已丢失,故无法与讯问笔录原件进行核对,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故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三,我方当事人对原告方称以上两项证据与当事人所称相互印证并形成了证据链条的说法不予认可,除上述对于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质疑外,我方当事人还认为,该证人作为笔录的承办警员,只能证明作笔录时的所见所闻,但并不能证明该电子档案中所拍摄的就是笔录原件,不足以消除该电子文档制作的瑕疵及其不合法性,无法证明该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因此此电子文档的证人证言无法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第四,本案既不适用过错责任,也不适用过错推定的有关规定,因此原告方还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方存在过错。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存有过错。最后,我方当事人不认可原告方提出的现场辩论内容,我方当事人的答辩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原告方并未尽到取证责任,其辩论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与我方当事人所述存在巨大分歧,故我方不予认可。三,赔偿款部分,关于赔偿范围我方认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精神损害,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主张精神抚恤金一万五千元明显过高,我方当事人认为,本案中,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有侵权的行为。事实上,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客观上并不侵犯原告的人身权利。被告不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我方当事人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请求,并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我方认为,此案不仅关乎一人的清白,更关乎整个社会对于社会责任感的呼唤与弘扬。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再看见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
件再次发生。如果这样助人为乐的行为被认为是有过错的,必将使人性以向恶,法庭重视的是事实与证据,希望法庭能够查清事实做出公正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长:下面双方互相辩论,本庭提醒你们,辩论不得超过五分钟,请注意时间。原:关于原告方电子照片的真实性,我已经在代理词中详尽阐述了。这里我再针对被告方的代理意见补充一点,该照片拍摄后一直由派出所扣押,最后也是由派出所提交给法院的,牌时所方面为了不至于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而代为保存没有销毁,当此案诉诸法院时,派出所单方面提供次证据,那么这个证据的证明力已与由谁取得无直接关系,最重要的是,它能真实地还原事实。(另一代理律师)我再补充两点:首先,对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三为间接证据,证据效力不足,我方不与认同,该警官作为案件的承办警官,它直接接触了双方当事人,而且她亲耳听到了被告对于整个案件的陈述并加以记录,是被告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亲自承认了与原告相撞的事实。该警官是这个承认行为的直接目击证人,因此,他所做的证言对于证明被告承认与原告相撞的事实具有直接的证据效力。至于被告方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二反映的笔录中的内容,证据三中警官的陈述与被告当时的陈述截然相反,这只是被告的一面之词,被告并没有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对于被告刚才提出的二百元为借款的主张我方不与认同。因为,被告主张这二百元为借款并未提供借据,这显然不符合两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之间借款的生活常理。因此,这二百元应该是被告基于其撞伤我方当事人之后先行垫付的赔偿款。原:(徐兰)那天我是说了一个谢谢,但是,大家可以想像一下,我一个老太太,那个时候都疼成那样了,真的是…最怕的就是没人管我,看见有人管我真的是谢天谢地了,而且我说了一句谢谢,不是说有人平白无故帮我我说谢谢,我真的是怕没人管我。审判长:被告方发表你们的辩论意见。被:针对刚刚原告方提出的疑问,我方认为,电子问档是由公安机关在扣留后直接提交法庭的,但是这并不能磨灭这份证据自始至终制作上的瑕疵和不可信性,不能保证这份证据的内容一定真实、可信、合法,也不能保证该证据具有充分的证据资格。其次,对于原告方提出的二百元钱并非借款的问题,我方认为,借给原告的时候,是出于情况紧急,老太太及其家属需要帮助,所以我方当事人本着救急的心态借出了二百元钱,没有时间和情境来打欠条,而之后,原告突然指责是我方当事人将其撞倒,要求赔偿,所以我方当事人心中只想着还自己一个清白,因此就没有顾得上再去理那二百元钱的事情,所以才会出现那二百元钱的借款没有打欠条的问题。其三,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说谢谢的问题,我方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证人在靠近他们的过程中,就已经听
到原告方在说谢谢,因此应当是认为,原告对于我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帮扶表示感谢。完毕。审判长:围绕争议事实,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现在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首先,由原告发表你方的最后陈述意见。原:我已经是快七十的人了,身子骨一直都不好,现在能熬过这么一场灾,说实话,真的没有什么别的想念了。唯一希望的就是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可以搞清楚那天到底是咋回事。不管小伙子你承不承认,我的的确确是被它撞了才倒的,我和老伴都是有退休金的,儿女也都是有正经体面工作的人。这两个钱我还是拿得出来的。赔不赔钱是一回事,可你不能翻脸不认人啊!是不是我老太太讹你你心里最清楚。但是,我相信,今天法庭会支持我的请求。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谢谢。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被:今天,我作为被告坐在这里,心里很不是滋味。因为你们知道,助人为乐不是错。那天,那天我帮了你一把,可是我没想到,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在现代社会重演!我的心在流血。今天是严肃的法庭我不应该这么激动,但是,我赔钱不要紧,赔不起砸锅卖铁我也要陪,但是,我凭什么赔?帮人难道还要赔钱吗?难道以后社会,别人都不需要别人帮忙吗?不是。我们需要别人去帮,但是,请那些受害者记住,帮人的人也是人,不是神,他们帮你,你反过头来害他们,他们心里会是什么感觉?心是很凉的感觉!审判长:请法庭人员保持肃静!被告:请法庭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我一个公道。完毕。
审判长:下面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进行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原告是否要求调解?原:要求调解。审判长:你方有何具体调解意见?原:基于原被告相撞的事实,而且被告在撞上我方当事人后,能够陪同就诊,考虑到被告的承受能力,我方请求酌情调解,有以下几点调解意见,我方对于医疗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要求不变,精神损害赔偿费可降至五千元,残疾赔偿金可降至五万元
营养费两千元,护理费可降
至三千元,我方可接受最低赔偿金额为元人民币。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要求及方案?被:不同意审判长: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合议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10分钟进行评议,请双方当事人查阅庭审笔录,并且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征得书记员许可后,可以申请另页补正。下面宣布休庭。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三嘉宾点评
戴玉忠教授点评:杜万华庭长点评: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有些没争议的就不用说了,直接交换证据就解决了。真的是双方不同意的,要围绕争议焦点的事实双方来展开法庭调查。开庭要敲法槌,进行法庭调查要敲,法庭辩论也要敲,最后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双方进行最后陈述要敲法槌,最后休庭也要敲法槌,这个阶段性体现的不是很强。龙翼飞教授点评:饱满的情绪来进入角色语气都比较沉稳,反映出法官不言自威的效果。双方诉讼代理人都能够抓住审判长归纳出来的争议的焦点,能够有例有据有节地进行诉讼活动。特别是代理词的组织,是非常仔细的,都是书面的代理词。在发言过程中,要清晰,在代理词组织过程中,要有逻辑。同学们作为代理人在发言过程中的语速要稍微慢一些一,你要让法官听清楚你的观点,你对案件处理的建议。二,书记员是要记录的,太快书记员记不过来。车丕照教授点评:李德成律师点评:
四点评后
观看PPT(当地一审判决)颁奖
旁听庭审报告【第四篇】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各种诈骗手段也层出不穷。诈骗案件已经成为了社会主流的犯罪行为之一。为了了解诈骗案件的内幕,我决定去旁听庭审,亲身感受一下犯罪分子与法律的较量,以期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
我早早来到了法院大楼,因为我的座位旁边坐着一个戴着厚厚眼镜的老人,便主动与他搭讪。通过与他的交谈,我得知他是一名退休的法官,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他告诉我,诈骗案件呈现出了多样和复杂的特点,从网络诈骗到电话诈骗,又从投资诈骗到传销诈骗,层出不穷。他的话让我意识到,我们要警惕各种形式的诈骗,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进入审判厅后,我们很快便在大屏幕上看到了被告,一位看上去普通的年轻人。法官宣布庭审开始,辩护律师开始辩护,检察官举证。通过庭审过程,我体会到诈骗犯罪的危害之大以及其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受害者们满怀信任地将钱财交给他们,却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犯罪分子们的手段诡异多变,用的是各种花样繁多的言辞和伪造的证据,让人防不胜防。这使我深深意识到了对于诈骗的防范意识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避免落入他们的圈套。
在审判过程中,我还注意到法官的严正认真与公正无私。他们沉默聆听,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求证和评判,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即使面对一贯维权自卫的犯罪分子与他们的辩护律师,法官依然保持冷静和公正,不为任何感情因素所左右。法官这种精神令我深受感动,也使我更加坚定了信仰法律、遵守法纪的决心。
庭审结束后,我有机会与检察官进行一次简短的交流。他向我介绍了他们侦破一起特大诈骗案件的经过,告诉我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注意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他还强调了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只有构建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我对他的观点深表赞同,认为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诈骗活动的发展。
通过旁听庭审诈骗案件,我对于诈骗犯罪的危害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也认识到诈骗防范意识的重要性。此外,我也从法官和检察官身上获得了一些启发,更加坚定了向律法行善的信念。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广大群众的高度警觉以及法律的严明实施,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上一篇:期末学习总结(精编3篇)
下一篇:月考的总结(最新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