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行业研究报告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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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行业研究报告1

旅游经济已成为地方经济中一个醒目的新增长点。“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实施‘特色追赶’战略,加快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林业新的支柱产业之一”,这一思路,也成为各地加快区域旅游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的普遍思路。据此,为切实推进“生态旅游”战略,彻底改变区域经济结构单一的现状,将生态旅游培育成万宝中心苗圃的并举产业,编制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进行的迫切性和可行性

根据市委提出的“北跃”的战略部署,结合建设“北国水城”的大好契机,利用干校所处的地缘优势,积极推进特色生态旅游基地建设。加快特色旅游开发,可以为中心带来“一业兴,百业旺”的乘数效应。

1.优越的区位条件和基础设施是生态旅游基地得以存活的基本前提。万宝中心苗圃位于万宝大道公里处,距松花江公路大桥只有20分钟路程,距市区仅有19公里,双向八车道,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园区内利用新农村建设资金,新建了通圃路、兴校路、文冠果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原荷花池南侧,建设木质桥廊、木制亭,通圃路中间位置建设环岛、环岛内建设凉亭,新建仿木园林景观大门。继续与北方联盟军事拓展俱乐部、进恒拓展俱乐部合作,建设有特色的旅游休闲度假项目。

2.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是生态游基地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多年来,为了更好的培育优质苗木,苗圃禁止使用农药、除草剂、化肥,所以苗圃的土地比较适合建设绿色食品基地。

3.专业化生态经济管理是生态旅游基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生态旅游是一个最具发展活力和潜力的产业,从发展趋势看,生态游还将因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日益旺盛而成为朝阳产业。

三、需求分析

1.市场需求。生态旅游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旅游的主流与发展方向。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都市林业的大力发展,园艺型林业、示范型林业、观光型林业将是今后林业发展的主导方向。只要规划和保护工作做的好,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旅游业将是人与自然和谐的时代要求中,产业与环境互利的双赢产业,是资源开发中,减轻经济发展对自然环境压力,克服生态脆弱劣势和有效利用资源的最佳选择。

2.社会需求。 随着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乡发展格局正逐步向“以城带乡,城中有乡,乡中有城,城郊一体化”的方向迈进,这就要求城郊林业要为市民提供旅游休闲娱乐场所;要为市民提供无污染、无公害的新鲜水果、蔬菜、花卉和特种鲜活或观赏用农产品;要为农产品的精深加工,提高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提供场地;要为城区建设提供合理的绿色空间,改善都市生态条件,美化都市环境;要为农民致富奔小康提供载体。

3.生态需求。该基地扩建完成后,植被状况将会更加良好,更具有水资源涵养保护、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达到树绿水清、环境优美、空气清新的生态效果。

4.经济发展需求。 基地建设完成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将大幅度提高,科技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增强,旅游产业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工人增加收入;科研基地的建立将创造隐性资产,将吸引社会闲置资金投入到林业生态旅游发展中,从而带动其它相关产业增加产值。所带来的科研成果和社会效益将是有目共睹的。

四、条件分析

1.资源条件。 万宝中心苗圃旅游资源丰富,软环境建设正在向正规化化方向迈进;树木品种较多,温度适宜、水资源优异;绿色产品及蔬菜的生产已颇具经验及规模,被广大干部、学员、群众所接受,并越来越被重视。生猪饲养、农副产品生产等规模逐年加大,技术含量逐年提高。文冠果科研基地的建设已初步完成,木质曲桥、休憩绿地、母树林观赏区,水上垂钓区,荷花湖等园区内基本景观极具特色。

2.原材料条件。 阳光智能温室等基础建设已具规模,无公害农副产品检测严谨,项目发展不会受到原材料及地域的限制。

3.交通运输。距松花江公路大桥公里,距太平国际机场20公里,距哈大公路100米,距哈尔滨火车站10公里,距公路大桥客运站公里。交通便利,运输通畅快捷。

4.经营管理能力及技术情况。万宝中心苗圃将成立生态旅游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服务协调工作。广泛聘请省内外专家为技术顾问,成立无公害农副产品科学研究小组,负责新品种选育和新技术开发推广。

五、方案设计

1.项目实施目标。 ①生态基地建设;②水、电、路配套,环境优化;③无公害农副产品检测体系完善,自我检测能力增强;⑤到2012年,发展成为江北地区最好的生态旅游园区。

2.项目实施地点和范围

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大道公里处,万宝中心苗圃1700亩土地面积内。园区位于哈尔滨市江北,距市中心公里,园区内林地丰富,树木茂盛,自然环境优美,无城市和工业污染,毗邻346车站,临近哈大高速公路,直通松花江公路大桥、飞机场、火车站,交通十分便利。

3.项目实施内容

(1)基地内。①鲜果采摘区扩建标准果园;②扩建阳光温室基地,扩建高标准日光温室;③建设水上娱乐垂钓区和森林浴场各一处;④军事拓展训练营一处;⑤农事实践基地一处;⑥生猪饲养基地一处;⑦野营度假区建设度假营区;⑧建设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室、综合服务楼;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

(2)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修柏油路、水泥路、硬化田间作业道、田间排水沟护坡、

绿化美化、修建木质曲桥、铁索吊桥、打机电井、提水站、蓄水池、室外给排水管网等。

4.实施计划。园区建设从2010年9月―2011年9月。

5.支持环节。①新品种、 新技术的引进应用资金; ②无公害农产品检测仪器配套资金;③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资金。

6.组织落实。基地成立项目领导小组,由分管组长负责,财政、农业、城建等部门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并负责制订基地实施方案,万宝中心苗圃具体实施。聘请黑龙江省林业科学院、黑龙江省林业大学等多名专家为技术顾问,成立专家科技指导组;建设,管理协调服务由领导小组负责,局里投资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公开招标,设备、仪器购买实行政府采购。

六、效益分析 (略)

七、项目资金筹措(略)

八、项目投资估算(略)

旅游行业分析报告2

20__年1-9月,全国旅游外汇收入累计测算数为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其中:过夜旅游者在华花费为亿美元,占全国旅游外汇收入的;一日游游客在华花费为亿美元,占。未来几年内,交通运输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市场需求拉动明显。交通运输业景气度进一步提升,存在较好的投资机会。

20__年我国出境旅游增势强劲,公民出境旅游超过2800万人。同时,国内旅游整体发展势头良好,20__年中国内地旅游出游人数达到亿人次,首次突破10亿人次大关。国内旅游收入达到4711亿元。

据统计,至20__年底,全国共有15339家旅行社,新增加1978家,其中,国际社增加108家,国内社增加1870家;旅行社总资产亿元,同比增长;直接从业人员为万人。但旅行社的增加也使得旅游业的质量问题亮起不少红灯,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旅行社的营业和服务要严格监督和规范,制订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有效约束。

旅游行业报告3

“这是一个承诺,一个力量,一个使命”。2011年11月8日,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中国首份旅游业央企社会责任报告――《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2010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作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在见证与推动了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历程的同时,港中旅更发展了实业投资(钢铁)、房地产、物流贸易等三大支柱产业,成为了中国旅游企业中兼并组合、改革创新、健康发展的排头兵。

港中旅首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传承了港中旅近百年来“服务大众”的经营宗旨,浓缩了港中旅集团第一个十年发展战略的推进历程,不仅全面阐述了其社会责任工作机制的完善和成型,结合“星旅相伴行者无疆”的品牌理念,创新性地提出了“六星”责任,将社会责任落实到产业链发展的各个环节,从经济、相关产业及社区、客户、人才、环境、社会等角度比较完整地阐述了作为一个旅游企业对社会和国家的奉献,更有力展示了自身不断优化发展模式、通过责任为先、自强不息的精神实现产业化发展,为中国快速推进的旅游业步入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轨道做出表率。

“‘六星’是我们给自己设定的没有止境的社会责任追求目标”

“83年的风雨历程,是一部港中旅人爱国奉献、诚信服务、与时俱进、自强不息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中国现代旅游业的创业史。”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董事长张学武在会上表示。

随着报告的,这部历史带给人们是更崭新的篇章。报告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追求激情活力的成长之星、呈现品质卓越的快乐之星、助力民富国强的民生之星、践行绿色发展的环保之星、凝聚智慧力量的人才之星、承载爱心希望的奉献之星”的旅游事业“六星”社会责任。

“报告从一个新角度对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旅游业价值进行了阐释。”与会专家表示。

报告展示:在对港中旅的发展宗旨“服务大众创造快乐”的追求中,港中旅创新性推出温泉度假、山地旅游等新休闲生活方式,营造多维的旅游体验,探索“旅游+地产”产业操作路径,引领行业发展新模式,此外,旗下天创公司创造了10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舞台演艺品牌剧目,在美国布兰森市独资购买了白宫剧院,是参与国际文化市场竞争的先行者,有力推动了中外文化交流与中国文化企业走向世界的步伐。

而在港中旅环保之星的实践中,通过管理、监测、报告、考核、奖惩等手段进行环境管理;通过加大投入、提高资源利用率等手段开展对钢铁、电力等产业开展节能减排,成效显著;通过开发绿色旅游线路、绿色酒店绿色地产等环保产品;通过对旅游资源遵循“科学评价、合理开发、综合保护”的原则保护与开发并举,探索低碳经营发展模式。

奉献精神被纳入了港中旅的企业之歌中。港中旅结合旅游主业优势,本着产业扶贫、造血扶贫、开发扶贫、智力扶贫的原则,在争取政策扶持、旅游规划、宣传促销、资源开发、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目前已将贵州省黔东南州黎平县、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和孟连县纳入定点帮扶范围。此外,港中旅还在支持教育、赈灾助困、志愿活动等方面建树良多,并成立了香港中旅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有效提高了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行善水平,开展战略性公益活动,此举走在了中央企业的前列。

这些带有港中旅特色的社会责任管理及组织模式和实践“不是对行业的标准和要求,是港中旅结合品牌理念对自己设定一个目标,没有客观量化的指标,将是不断提升的没有止境的追求。”港中旅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

在六星之上,不断统筹、指引、贯彻与推进它们的是港中旅社会责任战略、责任建设组织及能力保障、具有创新性的责任管理机制。报告指出,港中旅在《2011-2020十年发展战略》中进行了社会责任工作规划;建立了具有高度和科学性的社会责任管理组织架构;开展社会责任专项培训。不断探索创新、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行业模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旅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由于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时间很短,经验不足,人才也相对比较缺乏,基础也很薄弱,这些因素都掣肘着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更影响着我国旅游业的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和现代化发展步伐。

作为行业的旗舰,港中旅旅游主业形成了香港、内地、海外的一体化产业布局,包括旅行社、酒店、景区、休闲度假区、在线旅游、旅游客运、旅游演艺、高尔夫等行业,使之成为了中国旅游产业链最为完整、服务要素最为齐全、经营规模最大的旅游企业集团之一。十年间港中旅集团净资产增长10倍,营业收入增长9倍,利润总额增长3倍。

旅游行业分析报告范文4

当代社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综合素质的提高是人才培养的关键。在当前的旅游人才竞争激烈的形势下,高校旅游管理应将专业教学与综合素质培养紧密结合,使学生既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又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在教学中以学生为中心设计有意义的教学环节,丰富教学内容,拓展教学领域,采用多种教学形式与教学方法相结合,是高校旅游教师教学研究的内容和努力的目标。

一、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综合素质培养目标

(一)素质结构

第一,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掌握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基本原理,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具有为国家富强、民族昌盛而奋斗的志向和责任感。具备民主和法制观念,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第二,专业素质:掌握旅游管理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具有独立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及开拓创新精神,具备良好的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必备的管理、操作和写作等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第三,科学文化素质:有正确的社会历史观和人生价值观;具有较好的人文修养、审美情趣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团队合作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求真务实的科学素质,懂科学,爱科学,追求真理。

第四,身心素质:掌握科学锻炼身体的基本技能,培养良好的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身体健康,心理平衡,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二)能力结构

第一,获取知识的能力:有独立获取本专业知识、更新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熟练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科学写作和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应用知识的能力:能将所学的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融会贯通,灵活地综合应用于旅游企业经营管理等各项专业实践领域;具有一定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创新能力:具有创新意识,掌握创造活动的思维方法,具备一定的创新性思维和探索能力。

二、《旅行社运行管理》课程定位

旅行社经营管理是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是教育部高教司确定的全国普通高校旅游管理专业七门主干课程之一,在专业教学中起着引导学生进入旅游行业管理之门以及培养学生初步形成旅行社经营管理理念的重要作用。在我校旅游管理专业第三学期开设本课程,为48学时,其先导课程有旅游学,后续课程有管理学、旅游市场营销、旅游产品开发与设计、旅游法规、导游业务、旅游策划、旅游人力资源管理。在旅游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具有涉及知识广、运用能力强、辐射岗位多的特点,在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旅行社行业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课程用于旅游管理专业或导游专业,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行业意识,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能力,具有较广的岗位覆盖面和较高的职业拓展性。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旅行社管理的实用知识和旅行社主要岗位的基本业务流程与技能,树立大局观念和管理意识,增强职业素养,并通过教学研讨、行业市场调研、典型案例分析、岗位实训实操等多种方式的组合练习,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旅行社经营管理实际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将来从事旅行社业务或其它行业相似岗位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旅行社运行管理》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在教学内容上重视理论轻实践。作为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其理论体系已经非常成熟,该课程使用的教材大多是偏向于理论知识的版本,教师在讲授本课程时也多依赖于课本的章节体系,照本宣科,缺少相关实践方面的教学环节设计。

第二,在教学模式上多采用教师为中心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单一。教师为中心的讲授式教学模式流程为:教师搜集教学资料编写教案课堂教授布置课后作业与思考题学生完成作业教师批改作业及考核。在这种教学模式下,教师是教学主体,学生是客体,整个教学环节以教师为中心,学生被动接受信息,容易滋生学生学习的被动性和惰性,不利于培养学生主动获取知识、应用知识和创新的能力。

第三,在教学师资上,任课教师缺乏相关行业实践经验。本科院校在招聘教师时多以高学历和高学术水平为唯一标准,教师的职业经历模式为:大学本科毕业大学研究生毕业本科大学就业,缺乏行业经历和经验。目前具有旅行社行业专业知识和行业实践经验的“双师型”的教师也多见于职业院校,在本科院校严重缺乏“双师型”的教师,因而直接影响到《旅行社运行管理》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

第四,在教学对象上,学生缺乏对旅行社行业以及旅游业的感性认识和理性分析。在我校《旅行社运行管理》课程开设班级为旅游管理专科大二学生。根据教学培养方案该专业学生已经学习过《旅游学概论》,对旅行社有初步的了解。但是,在教学中发现学生在校期间几乎没有主动阅读过《中国旅游报》和其他专业学术著作,也很少浏览旅游专业网络平台。很多学生都因为大学入校时被调剂到旅游管理专业而对专业学习有很强的排斥心理,对个人职业生涯规划茫然无措,因而学习兴趣低落、生活懒散、整日以手机为伴。

第五,在教学改革上,注重从形式上完成教学内容。即重视从旅行社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培养学生的执业技能,但是忽视了对学生进行人文素质、职业素养的教育引导以及思维能力的训练。最终培养出来的也只能是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这也能力的劳动力,而不是能够参与行业竞争的高素质人才。

四、以“旅行社发展史”为例的教学改革探究

(一)基于人才综合能力与综合素质培养目标的“旅行社发展史”教学内容设计

“旅行社发展史”是《旅行社运行管理》课程中的开篇内容,作为本课程的导论部分在引领学生进入旅行社行业领域的学习与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据此,将“旅行社发展史”教学内容设计如下

第一节世界旅行社发展史(2课时)

一、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托马斯・库克与旅游

世界旅行社业的发展现状

第二节走进旅行社(2课时)

一、旅游新动态

二、九江市区旅行社调研汇报

第三节中国旅行社发展史(2课时)

一、中国第一家旅行社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陈光甫先生与中国第一家旅行社

三、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旅行社发展历程

“旅行社发展史”主要是通过“世界旅行社业发展史”和“中国旅行社业发展史”引导学生认识和了解旅行社行业,能结合相关学科知识分析旅行社产生的历史背景、旅行社的发展历程,通过对比国内外旅行社业的发展特点分析预测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同时结合旅行社行业以及旅游业发展对旅游人才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的要求进行职业生涯规划设计。

针对学生对旅游行业缺乏了解的现状,在教学内容上增加了“走进旅行社”这一内容。主要分为两个环节:第一,要求学生利用网络平台阅读最近三年的旅行社统计公报、旅游统计报告和十大旅游新闻事件等资料,熟练掌握运用网络获取信息以及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第二,将学生按照一定规则分组,以小组为单位按照调研访谈的提纲进行本地区旅行社行业市场调研,完成调研报告并制作PPT进行汇报。通过此项内容,让学生深入了解本地区旅行社行业市场的发展现状,同时也锻炼了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应变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通过这两个环节的教学研讨,教授学生把握旅游业最新发展动态的方法和途径,激发学生专业学习和研究的兴趣。

(二)基于人才综合能力与综合素质培养目标的“旅行社发展史”教学模式改革

1.教学方式改革。摒弃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式课堂教学,改为以学生为中心的研讨式教学,即:教师搜集教学资料教师编写并设计教学内容学生搜集教学资料学生分组进行旅行社行业市场调研学生分组能够调研报告并汇报教师点评与考核教师讲授教学内容学生参与课堂讨论教师指导学生完成思维导图教师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2.教学课堂改革。以学生为中心的研讨式教学突破了传统的课堂教学的空间局限,将课堂拓展到行业市场。教师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结合学生的专业知识背景设计教学内容,安排教学环节,指导学生进行探究式学习,并从教学的细节方面讲授学习的方法,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3.教学要求改革。改革后的教学内容对教师和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教师不能止步于照本宣科传达教学内容,而必须充分了解行业新动态,并且结合专业学术研究成果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同时在对行业市场进行调研访谈的前提下制定学生的调研访谈提纲指导学生进行行业市场调研。其次,学生不能被动地听教师的课堂讲授,必须自己搜集整理相关的行业知识参与课堂研讨,必须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与性格各异小组成员进行分工合作去陌生的旅行社行业市场进行调研访谈并完成最终的调研汇报。

旅游行业报告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国内旅行社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许可制度)

本市实行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第六条(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行业协会)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是依法维护旅行社权益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许可

第八条(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注册资本和保证金)

旅行社注册资本和保证金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并向分社设立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营业部的设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或者宣传等服务。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营业部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设立条件)

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设立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常驻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协会的正式会员;

(三)经营其本国旅游者来中国旅游的业务2年以上,每年送旅游者数量不少于2000人。

第十三条(公告制度)

本市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四条(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旅行社分社的,按《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交纳质量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国内旅行社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名称。

第十六条(变更及终止)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设立申请旅行社的有关规定,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停业、歇业,以及旅行社分社、营业部变更地址、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年检制度)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旅行社进行一次检查。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年检的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中外合资旅行社)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旅行社的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经营范围)

旅行社应当按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禁止超越范围经营。

第二十条(明示制度)

旅行社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放置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旅游价格和有关手续费等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旅游报价形式)

旅行社的旅游报价形式主要有全包价旅游、半包价旅游等。

旅行社承诺旅行费用实行全包价时,全包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游览景点门票和导游服务等费用。

旅行社承诺旅行费用实行半包价时,半包价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交通、住宿和导游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旅游合同内容)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及地址;

(二)旅游总价格;

(三)旅游地点和日程安排;

(四)交通工具类别、等级、航(车)次时间;

(五)住宿等级及客房类型;

(六)游览景点名称、门票;

(七)餐饮次数及标准;

(八)娱乐种类及次数;

(九)导游服务;

(十)购物次数与时间;

(十一)合同终止条件;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签约地点及日期。

订立出境旅游合同的,还应当增加有关出境签证的手续、费用的内容。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旅游合同的履行和转让)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行社向游客发放的质量反馈表或者类似书面材料,不能作为其是否履约的证明。

旅行社将已订立的旅游合同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征得旅游者同意,并不得增加费用。

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由于出境签证等原因不能让他人代为履行合同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的要求)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者增加参观项目、增加费用、安排合同未约定的其他旅游消费活动。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旅游合同订立后,除国家调整汇率或者运输价格,且合同双方约定此种情况下可以提高旅游总价格外,旅行社不得单方提高旅游总价格。

第二十五条(不可抗力)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不能成行造成的违约)

合同双方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国内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3天通知对方;出境旅游,违约方应当提前7天通知对方。合同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先行赔偿)

旅行社未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原因,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游经营者追偿。

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旅游保险)

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在销售价格中单独列项。

旅游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第二十九条(旅游安全)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的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时,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报告;在境外的领队还应当向中国政府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报告制度)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旅游时,发生旅游者伤亡等重大事故的,应当在知道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按下列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国际旅行社发生重大事故,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国内旅行社发生重大事故,向注册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行社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人员聘用要求)

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经营人员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领队、导游人员)

旅行社聘用的领队、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领队证、导游证。

领队、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胸卡,携带领队证、导游证;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旅游广告)

旅行社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广告所推销的服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

旅行社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广告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和经营许可证号码;其他旅行社业务的广告,还应当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称。

制作和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的广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特殊旅游项目)

旅行社开发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境外接待旅行社的选择)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旅行社,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禁止不正当竞争和小费、回扣的限制)

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委托非旅行社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旅游业务;

(五)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旅行社的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私受回扣。

第三十七条(纠纷解决途径)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查、调解;

(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八条(投诉受理)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旅游者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4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旅行社应当赔偿的,旅行社不予赔偿或者无力承担赔偿时,应当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先行赔偿: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二)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的;

(三)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四)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营业部发生旅游纠纷的,按前款规定应当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先行赔偿的,设立社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营业部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使用质量保证金予以赔偿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支付;对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支付有异议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先行赔偿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统计报表)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国际旅行社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国内旅行社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第四十一条(档案管理)

旅行社的业务档案应当专人保管。其中,出入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国内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

第四十二条(营业部管理)

旅行社应当对所属营业部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组团和旅游路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旅行社行业协会监督)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应当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监督,监督结果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条例》有处罚规定的,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条例》没有处罚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旅行社派出的领队、导游人员在组织旅游者出游时,未按规定佩带证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旅行社警告;

(二)旅行社从业人员索要小费,私受回扣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旅行社聘用未持有国家或者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领队证、导游证的人员从事领队、导游活动或者旅行社承诺全包价或者半包价时未履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按《条例》规定需要吊销《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需要吊销《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旅行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旅行社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用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旅游业务,是指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

第四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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