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报告(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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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报告范文1
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之前,都要由专业人员对现场的沿途环境、水文地貌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具有很强的技术性,要求勘查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素养。如果勘察工作出现失误,所测得的数据存在误差,就会给实际的建设施工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我们一定要提高重视程度,勘察结果尽量做到准确无误。
一、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的概念
(一)岩土勘察
岩土勘察,指的是有专业人员按照工程项目中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的具体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地质、岩土、水文等情况进行勘察,掌握具体的数据和信息,并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与评估。以此来判断施工现场的地质和岩土工程的条件,以及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特征等情况。实际上,岩土勘察是一项环境勘察与文件编制相结合的工程勘察行为。在进行实际勘察的时候,应先对施工现场的地质情况进行勘探与测绘,然后对现成土壤进行取样和测试。通过测试结果对现场的地质条件和特点进行分析,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设计提供理论基础。
(二)地质勘探
地质勘探是岩土勘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对施工现场的土地特性和土质条件进行分析和了解[1]。通过对施工现场实际地质的勘探结果,来评估和确定地质中的持力层。而后根据持力层的实际承载力,来设计工程项目的基础类型和施工方式。最后通过计算得出实际的基础参数,给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提供充足的依据。
二、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充分的勘察依据
在岩土勘察工作进行之前,相关的技术人员应当事先查阅大量的带有坐标和地形介绍的建筑平面图,以此来对建筑物的建设性质、功能特点、埋置深度、荷载能力等信息进行了解和掌握[2]。这些工作是岩土勘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能够有效的保证岩土勘察工作的顺利实施。但是,在实际工作工程中,一些勘察单位和技术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岩土勘察工程的重要性。在对施工现场进行岩土勘察时,没有考虑到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性质与地形地貌的结合,也没有考虑到工程项目的设计要点与荷载能力,有时甚至存在胡乱编制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岩土勘察工作达不到预定的效果,往往还需要进行补勘。
(二)勘察报告质量较低
工程项目在进行方案和图纸设计的时候,需要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作为参照,利用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达到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来进行设计。这就要求勘察人员提供的勘察报告要严格符合建设施工的要求,达到全面、完整、高质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勘察单位或勘察人员都无法达到这一要求。在编制勘察报告的时候,没有对岩土勘察得出的数据资料进行充分的分析与总结,同时也无法保证勘察质量的可靠性。这就使得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质量很低,有些甚至无法达到合格的标准,对于建筑施工的方案设计没有任何帮助。
(三)无法实事求是的反映实际情况
勘察人员在完成现场勘察工作之后,需要将所得到的数据资料进行整理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的形式,递交给施工企业,才能为施工方案的设计提供帮助。但是,当前有很多勘察人员提供的勘察报告中,存在着大量的空话、套话,缺乏实际的勘察内容,也没有实际的工程施工条件[3]。同时,勘察报告中也体现不出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与逻辑思维能力,对于实际地质的分析和研究内容也较为缺乏。这样的勘察报告,无法为施工企业的建设工作提供任何的帮助和依据。
三、加强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的措施
(一)明确勘察目的,建立勘察体系
在进行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工作之前,要先明确勘察的目的,这样才能沿着特定的方向开展工作。进而按照工程项目的施工要求,有针对性的对施工现场进行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4]。此外,还应当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勘察体系,将勘察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一一列举出来,包括编制工作纲要、收集基础资料、选择勘察技术、制定勘察方案等项目。同时还应当对勘察工作的指导规范进行明确,严格按照勘察工作的要求,对数据资料进行细致的处理,并且认真负责的编制勘察报告。做好这些工作,能够对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工作水平的提高产生巨大的帮助。
(二)确定工程项目的勘察位置
按照岩土勘察工作的相关规定,对于较为复杂的地基详细勘察工作,各个勘探点之间的距离应当在10-15米之间,而在详勘阶段,应对工程项目的地基进行均匀性的评价。地基的均匀性主要是用来判断由于地面沉降而引起的岩表差异或倾斜等岩土的形变,是否在沿途结构的承受范围之内。如果沿途土层性质的横向分布变化范围较大,将有可能会存在着影响成桩的土层,此时应当将勘察点排布的更加紧密。在最初布置勘察点的时候,应当注意将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完整的覆盖,同时对一些特定的勘探点进行具体的分析,以实现勘探点的精确布置和准确定位。
(三)采取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综合的勘察方式
在地质勘探与岩土勘察工作中,有很多具体的操作方式。因此可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相应的选择最为合适的勘察方式,或者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手段,也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工程项目所需的勘察深度不大,同时地下水的水位又较深,此时可以采用探井法[5]。如果工程项目的勘探点需要进行岩土分区界线的划分,则可以采用探槽法。如果施工地点的地下水水位较低,则可以采取开挖深井、现场取样等方式,为研究和试验提供样本。此外,勘察方式中的触探法是一种十分快捷、便利的勘察方式,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勘察出地基土层的承载力,或其它相关的数据资料。而动力触探法和掘探法的综合应用,能够有效的提高岩土勘察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创新岩土勘察技术
在进行岩土勘察工作的过程中,要注重对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等为岩土勘察工作提供充足的技术支持,使岩土勘察的质量和效率得到稳步的提升。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岩土勘察的过程中,已经能够普利用计算机对施工现场的地质、地貌的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同时对岩土情况及其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模拟,为施工企业的工程设计提供了更加充分的帮助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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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探报告2
关键词地质勘测;技术措施;对策分析
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建筑工程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而为满足需求,地质勘探技术在建筑工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较晚,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刚刚步入小康水平,对建筑工程的要求并不太高,没有发展的动力,所以地质勘探技术发展比晚,技术也相对落后,目前还在摸索中前进。因此我国的建筑工程在地质勘探中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这些问题出现时要及时正确的处理,以免造成损失。我们还有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及引进外来技术,尽快发展地质勘探在建筑中的作用。
1施工前勘探工作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
勘探施工地的必要性
由于各地的地质条件不同,所以不同地区的建筑工程施工也会有所
差异。建筑工程中的勘探工作要因地制宜,需要十分严谨。
地质勘探工作的注意事项
城市中会存在许多公共建筑,这些建筑大多建在居民区和交通线路上等,而且主要属于浅基础建筑物,对地面的影响较小,而且基础的建筑深度也要小于五米。地基主要承担建筑的负荷,所以在对这类建筑物进行设计的时候,需要从以下几点考虑:二勘探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土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地下水的埋藏深度、地形地貌特征、地下水的化学成分、土的剖层面和地下水的动态特征等等。b.在进行勘探时,要进行大量的浅孔勘探,这样才能更好的了解地下水的状况。c.在一般情况下,在坑孔的勘探时要按照方格网和勘探线布置,而勘探的深度的限制是整个活动层。
2客观分析在地质勘探中的问题
工程地质勘探的质量问题
在地质勘查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问题影响勘查效果,其中大多数人还对工程的概念不了解,不知道勘查的重点,没有进行针对性的勘查,或者勘查方法错误,手段落后。在进行地址勘查的过程中,所选择的勘查理论和方法会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这会造成适应条件的物理意义混淆。工程地质界定不准备或者没有足够的论证,地址报告中就会表示地质条件不清楚,这可能是因为错误的勘查方法导致的。一些地址报告没有经过确定的勘查工作就轻易的下结论,对待地质工程没有严肃认真的态度。这些问题会对工程造成很大的影响,可能会因为工程审核不通过从而延误开发时机,即使审查通过,工程依照错误的地质报告进行,可能会存在隐患。
对工程地质勘探的重要性和价值认识不够
地质勘探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揭示地质构成,二是提供土体的力学指标;地质构成决定基础处理方案的选择,力学指标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众所周知,地下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只有靠钻探勘察来了解。建设场地是唯一性的,勘探成果也没有可比性,因此建设单位选择一家专业技术强,操作规范严谨,能准确提供信息的勘察单位相当重要,对建筑安全、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节约投资都有重要的意义。
地质勘探工作的市场环境比较差
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为这个行业带来了机遇,但是也增加了市场的竞争。地质勘探在工程中尤为重要,地质勘探单位怎样能抓住这次机遇也是主要考虑的问题。地质勘探单位越来越多,增加了行业竞争,但是国家对这方面还没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勘探单位互相竞争导致恶性循环,这对于行业的整体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因此,作为建筑工程的参与者,地质勘探单位要严格自律,坚持从自身做起,共同推进地质勘探市场在一个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和谐发展。
3工程地质勘察行业制度不健全
制度与实际实施要求不相符合
虽然新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己经颁布,并且在勘探程序和新技术的应用方面都己经明显地落后于时代的发展,一经颁布实施就难以把握:更为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另一部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并不完全适合于水利水电工程地质,而建设部的一些工程勘探监督机构则以此为依据对水利水电勘探设计单位实施质量检查,使勘探单位不得不准备满足两科规范的两套地质士及告分别对付审查和检查。
规程规范
规程规范的修订和出台周期太长,完全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水利系统与水电系统的勘探设计阶段不一致,因此夫财呈规范也有区别,周欺太长因此会出现较多问题,在新的未出旧的解决不了的这个盲区,甚至会产生一些混乱。水利与水电分家之后,对于工程地质这个专业来说其工作性质还是一样的,但是从技术标准和勘探程序这方面来讲也存在着不同,很多的问题显露出来仍未解决,这需要广大工程师和有关部门共同努丈寻求解决和协调的方案。
勘探设计报告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单位提交的勘探设计报告中的地质章节不是地质师写的,报告的编制人中没有地质专业负责人,或地质报告没育院级地质负责人审查把关,报告和图纸中的错误较多。这种情况给总院增加了审查难度,同时也有损勘探设计单位的质量和水平形象,还会延误工程报批的时机。当然也有上级单位工程审查把关不严,助长了这种技术责任心不强旷现象。
结束语
随着勘探设计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旧管理显然己经不再适合新的市场。规程规范、部分技术管理方面和前期工作投入不够的问题己然摆在眼前,出台新的规范迫在眉睫。而且在建筑施工的安全中地质勘探是进行建筑建设的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步。通过地质勘探,我们能够很好地掌握地质的情况,从而设计出更加合理的施工方案,从而达到科学高效施工。
参考文献:
[1]田卓慧。 工程地质勘查技术措施与对策分析[J]. 黑龙江科技信息,2015,07:72.
[2]汲生伟,花尉攀。 多层建筑工程地质勘查技术分析[J]. 山西建筑,2015,23:52-53.
地质勘探报告3
[关键词]地质勘探;种类
1.引言
矿井地质勘探是继煤田普查与勘探之后,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所进行的地质勘探工作。矿井地质勘探的目的在于获得可靠的地质资料,查明影响采掘生产的地质条件,提高储量级别,增加可采储量,以满足矿井各种设计的需要,保证生产正常接续和安全生产。
2.矿井地质勘探种类
矿井地质勘探是区别于资源勘探的一个总称。根据它所担负的任务不同,可进一步划分为建井地质勘探、矿井补充勘探和生产地质勘探等三类。《矿井地质规程》中提到的矿井资源勘探和专门工程勘探,由于前者纯属资源勘探范畴,无论勘探原则和勘探标准均与资源勘探相同,执行《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的规定;后者主要是指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的特殊技术钻孔的施工。
建井地质勘探
在新井开凿之前,为了正确掌握并筒剖面,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一般要求施工井筒检查钻孔。在井底车场、硐室和运输大巷开凿之前,为了准确确定工程的层位和方向,有时需要布置层位控制钻孔。
1)井筒检查钻孔
井筒检查钻孔所获得的资料是建井设计与施工的依据,要求准确可靠。抓好钻孔施工环节,是提高检查孔质量的关键。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切实做好岩、土、气、水样的采样、化验和测试,认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和抽水试验,取全取准资料,使钻孔达到甲级孔的验收标准。
钻孔终孔后,应及时提交井筒检查孔竣工报告书,其中包括简要文字说明和图件、附表三部分。重点应围绕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这个核心,主要阐明以下内容:
(1)“井筒穿过的表上层、岩层和煤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厚度和埋藏深度,尤其要注意松散层的底砾岩、流砂层,基岩风化带,断层破碎带的深度和工程地质特征,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
(2)井筒穿过的含水层的层数、岩性、厚度、埋藏深度、裂隙和岩溶的发育程度,以及各含水层的水量、水位、水质和地下水动态。采用特殊凿井时,还应补充地下水的流向、流速和水温资料。
井筒检查孔竣工报告应以图表为主。图件包括:井筒位置和检查钻孔平面布置图(比例尺1:1000);井筒检查孔地质剖面图(1:1000):井筒检查孔桩状图(1:200)。附表包括:各种样品分析、测试成果表;抽水试验、地温测量成果曲线图表等。
2)层位控制钻孔
为了使井底车场、硐室、运输大巷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岩层中,有利运输,便于与煤层联络,在地质构造复杂,煤、岩层厚度和产状变化较大,邻近勘探钻孔资料准确度较差的情况下,应布置层位控制钻孔,查明巷道所在水平的煤岩层的层位、分布、厚度和岩性,以及构造等地质条件,以满足井底车场、硐室和运输大巷等主要开拓工程设计与施工的需要。
层位控制钻孔一般应布置在初步设计拟定的工程轴线的平行线上,不得布置在硐室或运输大巷的正上方。施工要求可参照井筒检查孔要求执行。竣工后提交层位控制孔柱状图(比例尺1:200);预想水平切面地质图(1:1000),沿工程轴线地质剖面图(1:500~1:1000);简要文字说明及附表。
在地质构造简单,煤、岩层厚度和产状稳定及原勘探资料可靠的情况下,可以不布置层位控制钻孔。
矿井补充勘探
在新水平或新开拓区设计之前,为了提高设计区的勘探程度和高级储量比例,在资源勘探基础上进行的具有补充性质的勘探工作,称为矿井补充勘探。
《矿井地质规程》(试行)规定,在生产矿井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矿井补充勘探。
(1)延深水平高级储量比例达不到规定要求。
(2)矿井改、扩建工程或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需要。
(3)重新评定新发现或勘探程度不足的可采或局部可采煤层。
在进行补充勘探设计时,首先要确定补充勘探工程的合理网度。勘探网度是指勘探工程的基本线距和线上的孔距,它是进行补充勘探设计的基础。一般通过深采对比的方法,在检验资源勘探网度合理性的基础上,确定补充勘探的合理网度。
探采对比是将原地质勘探资料与来后实际地质资料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对比。通过探采对比,找出两者的异同,确定原勘探资料的误差,并分析产生的原因和原勘探网度存在的问题。探采对比的内容和项目是多方面的,但重点是构造、煤厚和储量。探采对比的方法可简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通过采后实际地质资料的定性分析和定量统计,可以准确判断已采区的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性,揭示它们沿走向和倾向的变化趋势和规律,定准矿井地质条件的类别。
(2)通过原勘探线剖面和实际矿井地质剖面煤层构造形态的对比,可以确定控制煤层构造所需的合理孔距。
(3)在已采地段,用逐步抽稀或逐步加密勘探工程的方法,测算出不同勘探网度下,煤层稳定性定量评价参数的变化,如煤厚的算术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煤层可采性指数等。找出多数相对稳定的那些勘探同度,其中最大的勘探网度就是本区控制煤层厚度变化最合理的同度。
在确定勘探工程基本线距时,应根据构造复杂程度和煤层稳定程度中勘探难度较大的一个因素来确定。构造和煤层两个主要地质因素的类别,原则上以整个井田为单位,如果井田范围内不同地段的构造复杂程度差异明显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井田范围内不同煤层的稳定程度不同时,应按厚度和储量占优势的煤层类别确定基本线距。
矿井生产勘探
为了查明采区准备、巷道掘进和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影响生产的地质问题,所进行的局部性勘探工作。称为矿井生产勘探。它贯穿于煤矿开采的整个过程,是矿井地质一项经常性的任务。
《矿井地质规程》规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矿井生产勘探。
(1)在开拓区内,查明影响工作面划分,采煤方法选择,以及找煤方向确定的各种地质条件而进行的勘探。
(2)在采区内,查明影响正常采掘和安全生产的各种地质和水文地质问题而进行的勘探。
(3)在采区内,为探明煤层可采性而进行的勘探。
矿井生产勘探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矿井生产勘探直接为采掘工程服务,勘探任务单纯,解决问题具体,因此熟悉生产过程,了解采掘要求,是作好生产勘探的关键。
(2)矿井生产勘探工程布置要灵活机动、因地制宜,强调其针对性和实用性,在基本满足沿剖面布置勘探工程的前提下,不宜苛求其规则性和勘探网度。
(3)矿井生产勘探手段,除了开采深度较浅,且地质问题距巷道较远的情况下采用地面钻探外,一般均采用井下钻探和井下物探。在井下钻探不能解决地质问题时,才考虑使用巷探,但应注意一巷多用。
(4)矿井生产勘探勿需详细的勘探设计,只需提出一份简单说明勘探目的、要求和数量的勘探任务书,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作一单项勘探工程设计,即可施工。生产勘探竣工后,勿需提交专门报告,只需利用其修改图件,编制和补充地质说明书。
3.结束语
矿井地质勘探是区别于资源勘探的一个总称,本文主要根据它所担负的任务不同,对建井地质勘探、矿井补充勘探和生产地质勘探等三类地质勘探作了简要的介绍,并对井筒检查钻孔、层位控制钻孔的作用,探采对比的方法要点,矿井生产勘探的特点等内容逐一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希望能为煤矿地质勘探工作做一点点微薄的贡献。
作者简介:
地质勘探报告4
1当前建筑工程岩土勘察常见的不足
1.1勘察依据不充分
设计意图明确。才能有的放矢地合理布置工作量.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的岩土工程问题。《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明确规定详勘时J立‘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和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但目前市场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导致有些工程在无设计要求和建筑物荷载等状况下.勘察单位仅凭业主的陈述.按其要求勘察,导致勘察报告深度和广度不符合要求。如某汽车制造的厂房,设备荷载很大,天然地基承载力远远不够,需用桩基.但造成勘探孔深度不够。桩基设计参数无从谈起.最终导致补勘。所以施工前一定要弄清勘察设计要求和目的.尤其是一些特殊要求,如电阻率测量、基坑支护、地下水渗透性等,才能在广度和深度上满足设计要求。
1.2第一手资料质量下降
对野外及室内测试分析所收集的分散、零乱的原始资料必须经过理论和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分析。以便于设计人员结合场地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是岩土工程勘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但是当前该环节存在的大量问题:①对统计概念与理论不明确。在岩土参数的统计与分析中-对异常值不加分析剔除,一律参与统计分析,导致分析误差过大,标准差、变异系数过大,得出场地分析不合理、不正确的结论。②对岩土参数的取值不理解。对岩土参数的标准值理解片面不论什么岩土参数均提供标准值。对于工程特性指标(例如标准贯入锤击数、原位测试所得土的强度指标和室内测试土的强度指标等)必须提供标准值、基本值或特征值.土的一般性物理指标统计其平均值、最大值和最小值就可满足要求。
1.3勘察报告缺乏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很多勘察报告往往不问具体工程条件.不具体研究分析.又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比较多的是一般化、老一套。设计施工真正需要的内容不全或不准。而不需要的内容却洋洋大观。近年来勘察报告有越写越长的趋势。实际上其中很多内容是重复或者不需要的。
2完善建筑工程岩土勘察工作的措施
2.1确定勘察依据
在建筑工程岩土勘察工程中:①制定好合理的勘察纲要。岩土工程勘察纲要是指导岩土工程勘察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勘察工作顺利完成的保证。应加强勘察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早推行岩土工程监理体制;加强对勘探合同、勘察纲要的审查和管理。防止越级或盲目勘察。加强对勘察报告的审查.对勘察报告中的工作量、勘探质量、资料数据分析及其结论建议逐一进行审查,特别是对基础选型论证,场地稳定性评价及施工建议等内容进行重点把关。防止勘察报告中重视描述献乏深入分析的现象发生。从而确保勘察市场的健康发展。②要合理确定场地地层工程地质性质。如:地层工程地质性质好、埋藏浅且厚度大的地区勘探孔深度可适当减小。勘探间距可适当放宽;而地层工程地质性质差的地区勘探孔深度较深,勘探间距应加密。③野外地层的划分应尽量详细。按颜色、状态、湿度甚至钻进难易程度、岩心采取率等不同指标详细划分,为室内资料整理提供最详实的编录地质资料;对多钻机共同作业情况。应首先集中技术人员勘探一二个钻孔,统一编录形式,避免各行其是.尽而造成野外资料分层、定性、描述等难以统一.给资料整理带来困难。
2.2合理整理与编录资料
勘察资料的整理应有现场技术人员的参加。很多勘察单位由于勘察分工比较详细。现场技术人员回来后将现场编录和原始班报表交给报告编写人员就不管了,这样容易造成两者之间的脱节。对原始编录资料、室内化验结果及现场测试、现场拍照等逐一比对.出现异常和矛盾时应认真查明原因确保资料准确无误。按勘察技术要求.依据各类规范和当地的通常格式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工作’各资料整理成果除整理者自检外,尚应有他人再进行校对检查,做到无一纰漏。根据整理出的成果资料,写出勘察报告。由于各勘察场地的岩土特征、拟建建筑物、勘察要求等千差万别.因此勘察报告不能死搬硬套、一成不变,勘察报告应注意重点突出。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同时勘察报告中应特别重视场地的稳定性评价、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的评价以及场地地下水的评价。场地稳定性评价中的地震评价近年来越来越重视.尤其是高层建筑和大规模的建筑场地。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是相辅相成的与地基基础的选择一起应综合考虑、综合评价。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2.3合理选择勘察测试手段和方法
不同的勘探方法具有不同的优缺点和适宜性。对勘探装备、勘探手段、取样方法的适宜性和合理性要充分了解。现在有不少勘察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大量地布置静探孔。甚至于全静探。在沿海地区的湖沼相和海相冲沉积平原中多分布有淤泥、淤泥质软土、填土,地下水位埋藏较浅,静力触探在这种场地条件下应用效果较好,既能帮助准确分层,又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地基土的强度性质;而在一些山前冲洪积地层中。由于地层土一般颗粒较粗,地下水位埋藏较深,不适宜静探。甚至在河床河漫滩相的沉积地层中,静探的测试结果也不能准确反映地层的实际情况.一般得出的强度变形指标偏高所以应用时要适当考虑。标准贯人试验适用于砂土、粉土和一般粘性土.而不适用于碎石土.淤泥、淤泥质软土中也要酌情使用,因为软土的灵敏度高。钻孔时存在扰动影响,同时标贯击数的精确度对评判地基土的强度性质影响也较大。所以勘察施工中,应当针对地基土的性质。用适宜的测试手段和方法对其进行勘探.以确保勘察结果的准确性。
地质勘探报告范文5
第二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探矿权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负责探矿权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探矿权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探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并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
第五条探矿权的设置,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的专项规划;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六条探矿权审批权限和出让方式,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八条探矿权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采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凡在本县辖区内申请探矿权(包含探矿权到期延续),探矿权申请人必须在本县注册公司,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设计的投资预算,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予批转上一级管理部门。
第九条探矿权人违法被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探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探矿权。
第十条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矿产勘查技术规范编制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项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㈡勘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㈢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㈣勘查设计和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㈤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㈥申请由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还应提交该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证明材料;
㈦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㈠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投入。
第十三条勘查投入不足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探矿权人按投资不足部分占计划投资的比例缩减勘查面积,并须在设计的时间内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勘查报告。
第十四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审查上报探矿权时,应当先进行规划审查。规划审查的内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
㈡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及产业发展方向;
㈢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㈤是否存在探矿权、采矿权的交叉重叠。
第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查上报探矿权。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查上报:
㈠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局明显不合理的;
㈡应当整体勘查、规模开发的矿产地,分割申请勘查、开采的;
㈢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所出具的资金证明与申请勘查项目不符的;
㈣探矿权有重叠交叉或者有权属争议的;
㈤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㈥申请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经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㈦按照规定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但未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的;
㈧勘查项目区块面积不足一个基本区块的;
㈨其他不宜审批发证的情形。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半年内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开工报告。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未满2年或者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并提交勘查报告的,不得转让探矿权。
探矿权再次转让,应当提交较上一次转让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报告。
第十九条转让无偿取得政府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探矿权的,转让人必须缴纳经依法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
第二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勘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延续申请登记书;
㈡年度检查报告;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申请延续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
㈡没有无故停工6个月以上的情况;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承包、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已依法缴纳有关规定的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查项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继续申请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延续登记的规定办理。勘查项目申请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续登记,申请人必须核减50%的勘查区块面积。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㈠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㈤变更勘查单位的。
第二十四条申办探矿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㈢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
㈣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勘查区块范围图;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应当提交变更勘查矿种的勘查设计和实施方案;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变更勘查单位的,应当提交变更后勘查单位的勘查资质证和探矿权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应当提交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申请变更勘查工作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领取勘查许可证1年以上;
㈡已按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各类实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
㈢无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㈣依法缴纳有关规定费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
㈠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㈡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迅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迅管线;
㈢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㈣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㈤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㈦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㈠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㈡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㈢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㈣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㈤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㈧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八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勘查、开发秩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县国土资源局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矿业权年度检查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每一个探矿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上报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登记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行,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㈠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
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㈢已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五条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6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已开工但未进行勘探工程(槽探、坑探或钻探工程)施工的均属圈而不探行为,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自首次设立探矿权日起,勘查期限满3年,累计完成的工作量未达设计工作量的30%按圈而不探处理,由登记机关注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进行探矿施工,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并进行矿产品销售的,要依法没收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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