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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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第一篇】

关键词: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原因事故调查

在水运生产活动中,由于客观自然条件瞬息万变和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始终伴随着难以预测的各种危险和事故隐患。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船舶数量,吨位随着航运的发展而急速增长。与此同时,航线拥挤、船舶低标准化、老龄化等问题也同益严重,长期以来水运安全形势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船舶运输环节多,涉及到港航、船岸和人员之间的协调配合比较困难,加之安全管理工作滞后,缺乏抵御风险和预防事故的应变能力,很容易导致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成为了不可缺少的管理环节。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概况

从事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行政机构的法律地位、所从事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基本特征,才能在工作中依法行政,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1、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定义和目的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对水上交通安全调查的目的作出了规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在于: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海事机关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判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持水上安全秩序。

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性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的性质给予了界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机关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调查,又是技术调查。”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海事主管部门就水上交通事故所做的责任认定在性质上属于水上交通的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水上交通的行政责任是指海事局根据当事人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责任者作出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等行政处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步骤

1、取证及汇总材料

对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通常是在接到事故发生的报告后,先成立事故调查组,再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整理有关的调查材料,将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归纳,对各种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和分析,以此确定可以反映出事实的证据,为全面分析事故原因做好准备。

2、根据证据进行全面分析

根据经过审核的事实和证据,从船员的行为、船舶的受损程度、货物的具体情祝、事故发生时的自然环境和通航环境、船公司及航运相关部门的管理、其他不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要素。

3、分析并查明事故原因

逐步分析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找出引发事故的线索。由浅及深地进行层次分析,查明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另外,如果存在条件限制或者工作失误,没有搜集到直接、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事故的原因,那么应根据间接的、不充分的证据推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4、根据综合分析做结论并提出建议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将审核并收集到的事实和各种证据,进一步分析事故发生的各项因素,召开专家鉴定会或者事故分析会,做出事故原因的调查结论,最后提出相关的安全建议。

常见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

水上交通事故是在由“人―船舶―环境”构成的水路运输系统中由于一个或几个因素的不协调变化导致的,事故原因的分类也比较复杂。常见案例中分析事故原因主要有: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②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③事故的原因和可能原因。

根据大量的调查分析统计,可以把这些因素归结为以下6种基本条件:①自然条件:气象和海况等非人为的因素。②船舶条件:船舶的机械设备、强度等状况。③交通条件:船舶的交通密度、船舶流向等。④航道条件:航道的水文地理环境等。⑤船员条件:船员的技能知识、经验、健康状况、应变能力、责任心等。⑥管理条件:航运企业和港口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因素。

当然,除上述条件外,还有着其他引发事故的因素,这些因素是由基本条件引申出来的。在实际工作当中,找到基本条件如何相互影响并造成事故的原因,就可以帮助调查人员了解事故原因的本质。

事故调查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保持调查结论真实、客观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海事管理部门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事故进行调查,海事管理部门所进行的这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代表国家,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行政调查,不同于其它机构所进行的调查。为保证调查结论的客观、真实,必须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合理、合法的原则。

2、调查应深入、彻底

我国海事凋查人员肩负着海事调查和处罚两项职责,而且主要集中在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上,这就使调查人员和被调查者之间产生了无形的矛盾,被调查人员会因为减少自己的责任或因某种其他原因而作伪证,这对查明事故的深层次原因不利。因此,要严格按照调查程序,进行深入、透彻的调查。任何调查均应确定合理的目标、经过周密的分析并具备可执行性。

3、关注公共安全

安全调查应以关注公共安全为第一要义,除了公共利益之外,不应该卷入其他个体利益间的纠纷。要是关于安全与责任的调查不分离开来,势必引起各种利益关系对调查的干扰,进而牵涉到利益纠纷,那么安全调查势必会引起当事人和公众对调查结果的争议和质疑。

4、保证调查的独立性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是具有一系列关联性的工作,包含安全调查、事发原因分析、海事签证、责任判定、安全管理建议、行政处罚、民事纠纷调解、统计分析等一系列工作,其中安全调查是一项先决性的工作。为了保证安全调查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工作程序上应当严格规定: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责任认定的工作,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民事赔偿调解的工作。在事后处置方面,事故调查报告和行政执法调查报告应该分开,不得将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处罚依据。在报告撰写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相对独立性,尽量减少其他因素的干扰,同时强调事故调查报告必须覆盖各个层面和相关领域。

5、分清事故的责任

查明事故的原因后,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当事人有过失行为或者违章,其违章或过失行为与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事故,海事管理机构要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要确认当事人对事故应当负有的责任。事故责任通常分全部责任、对等责任、主次责任这三种,一般是以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形式出现。

6、安全管理建议的形式

因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最终目的是从事故中吸取经验和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所以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建议。建议可以是技术方面的,也可以是管理方面的,可以对日常的安全管理提出建议,也可以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提出建议。海事管理机构基于事故调查的安全管理建议可以通过正式发文、在刊物发表、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座谈会或讨论会等形式提出,对象可以是海事管理机构的内部系统、航运企业、也可以是相关的部门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跟踪安全建议的落实,至于有关人员、单位或部门是否采纳了安全建议,其理由或采纳建议的实施情况是否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依各组织的行政程序而定。

结语

我国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水上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一个科技含量很高的工作,对经验的要求也较高,调查体制还需要不断完善,还应不断提高对调查水平的研究,使之与时俱进,达到更高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徐明强。王唯,水上交通事故安全调查独立性的研讨[J].中国航海。2006(3)

[2]况小勇。船舶碰撞事故调查处理要点探析[J].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3)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第二篇】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

(一)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货运输车辆发生的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4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并且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案件由县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车籍地为我县的营运车辆在外省、市、县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对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原则

1、维护社会稳定、正确舆论引导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公道的原则;

3、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原则;

5、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委托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对相关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局、监察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其职责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或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与事故有关联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应为其保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事故信息。

三、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勘验、检查现场、收集证据,依法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二)县安监局对属于调查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要遵循以上调查处理原则,及时启动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组要自事故发生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四)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五)公安机关对负有主要责任以下、社会影响较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县安监局备案。

四、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事故调查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

1.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监部门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3.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责任追究;

4.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由本单位按照事故报告的批复进行;

5.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第三篇】

关键词:船舶;安全事故;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报告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事故现场调查

事故基本情况的了解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听取应急救援组织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汇报,了解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及时与各有关单位建立联系,取得他们对调查工作的支持。汇报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航行计划和航行过程;事故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现场应急救援和保护情况;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事故现场调查

一般性斟察

尽早对事故现场进行一般性斟察,建立事故现场环境的总体影响。确定船舶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

事故位置的确定

确定船舶发生安全事故经纬度位置或者在船体的具置。

现场照相和摄影

现场照相和摄影应当尽可能在事故发生后无人移动和破坏现场的情况下,尽早一次性完成。并特别注意对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有参考价值的残骸进行详细的拍摄。专人拍摄人员应当整理拍摄资料,编辑制作一份事故现场斟察相册和录像资料。与说明事故原因有关的照片,应当作为证据列为事故调查报告的一部分。拍摄内容包括:

仪表

驾驶台各操纵手柄位置

通讯导航设备的调定

燃油控制系统的位置

各种电门的位置

可疑的损坏或变形部分

主机油门操纵位置

应急设备的状态

调查船舶和主机的状态

检查船舶的结构、系统、部件、附件,查找有没短缺的部分,确定船舶的完整性。

检查船舶有没破坏性的损害。

测量、记录反应主机(包括螺旋桨)主要构件和系统工作的部件、附件的相对位置、破坏情况,检查与主机有关的油、气、水、电等系统,初步判断主机的工作状态。

检查当日及近期维护、修理工作涉及的系统或部件、附件的状况。

选定和采集分析化验的各种样品。

证人调查

寻找证人

证人应当尽量找齐。证人除了事故现场及附近的目击者以外,还包括与船舶该航次有关的当事人。并列出其单位、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以便寻找。

证人调查的内容

目击者调查

当事人调查

对于船舶管理专业人员,包括驾驶、轮机、业务部人员作为证人时,应当调查以下几个方面:

a)航前准备到航行过程中的详细情况。

b)异常情况发生时的现象。

c)对发生情况的判断、处置和船舶的应急操作。

d)异常情况发生后组织指挥情况。

证人的物证收集

应当广泛收集证人可能提供的物证,例如能反映事故情况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航行活动调查

应当调查所有与该次航行的组织实施有关的活动情况及船舶的操纵情况。

调查航行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安全管理手册、标准和规则,以及实际航行过程中计划的执行情况。

调查船长、驾驶员的技术等级、训练水平、技术状况、航行经历、日常执行规章制度、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等情况。

调查航行前的准备情况。

根据VDR的录音,分析和判断驾驶员的行为和情绪变化情况以及其他人员的配合情况。

检查驾驶台操纵手柄、开关、电门的位置和仪表指示,以及各操纵机构的位置和状态,并结合VDR分析得出的有关数据,分析和判断操纵人员在事故过程中的处置情况。

航行条件调查

水上交通管制通话录音和船舶AIS调查。

通话时间、船舶航迹显示。

发话人确认。

读出的记录资料。

有疑问或难以理解的记录资料。

整理人员的附注。

航行资料的调查。

调查与本航次有关的航行资料和航行通告有没及时更新落实。海图有没及时更改。

气象情况调查

调查本航次海域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确定水上交通管制人员、船舶航行人员是否获得必要的、准确的气象信息,分析气象条件跟事故的关系。

船舶适航性调查

调查船舶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资料等情况,确定船舶在事故发生前的适航性。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船舶是否取得完备的适航证件。

船舶的履历,如出厂日期、使用时间、大修情况。

船舶上各种说明书、使用维护资料的有效性。

船舶日常使用和维护情况,是否有常见或多发故障,以及近期的故障维修情况。

船舶设备定检项目完成情况。

为船舶及其设备进行各种维修的单位的质量控制、工艺规程、技术力量、工作程序等是否符合适航的要求,维修人员的资格,技术状况等情况。

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文件的填写质量、文件、资料的管理情况。

船舶设计和制造情况。

有关备件、物料更换的情况,确定这些备件、物料是否合格有效。

航行记录器的调查

对于安装了航行记录器(VDR)的船舶,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尽快检查航行记录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现场保护和处理,防止记录器二次损坏或者记录信息的丢失,并迅速送到指定的机构进行译码分析。根据译码得出的数据,分析判断事故过程中的航行操纵过程中的情况。以及船舶和主机的故障情况,应用仿真技术再现船舶的事故过程。

2.事故原因分析

绘制事故过程图

根据航行数据记录器VDR、舱音记录器、AIS、目击者等提供的数据,将上述信息按事故发生历程排列,为事故分析工作提供一个描述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可见、完整、有序的事故过程图。

排列事故事件链

首先列出调查中发现的所有影响航行安全的因素,然后将其中与本次事故有关的事件,按照它们发生的时间顺序和因果关系,排列成事故的事件链。事件之间应当有逻辑上的联系。事故的事件链应当排列到最终导致船舶损坏或人员伤亡的时间发生为止。如果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伤亡事件,也应当将这些事件按照因果关系另行排列事件链。

事故原因综合分析

根据事故事件链的因果关系,确定其中属于原因性的事件,并分析和找出促使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深入分析这些事件和因素,找出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查找事故原因的分析工作应当进行到可以提出明确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安全措施为止。

3.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4章规定,主管海事局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在海事调查取证、分析海事原因和责任事故之后,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它是事故调查处理的一份重要的法定文件。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海况、过程、损害情况等;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当事人各方的职责和依据;

安全建议;

调查中运用的新技术;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4.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是由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提交给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

征询意见

事故调查报告草案完成后,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部门可以向下列有关单位和个人征询意见。

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

事故调查组组长认为必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被征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通知后一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终审查

最终审查

上述工作完成后,组织事故调查部门的安全委员会负责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进行最终审查。最终审查时对事故调查报告草案进行权威的、全面的、结论性的审查,也是对事故调查工作的全面检查。经过对审查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事故调查报告可以最终定稿。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第四篇】

一、组织机构

成立较大及以上道路行车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行业管理部门为成员。

二、本预案运用于县道路运输企业发生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和发生在外地属县道路运输企业的较大及以上行车事故,即:

(一)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二)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三)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四)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运输翻车或泄漏的运输事故;

(六)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易引发其它事端的,或其它需要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三、事故报告制度

(一)发生以上所列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事故的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或运管所应立即报告我局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机构及有关部门。

(二)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交通局报告。并应尽快了解详情,及时作补报或续报。

(三)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以上报告制度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四、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以下简称《快报》),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写,报告的具体内容严格按照《快报》解释说明进行认真填写。

五、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

(一)应急救援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要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和有关部门,需要公安、消防、医疗卫生、武警、驻军等救援的要迅速与其联系,发出救援请求。

(二)事故处理

2.运管所、县局和上级领导亲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协调有关救援力量。

3.立即启动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帮助事故救援和调查,分析预防可能发生的相关问题,通报事故信息。

六、事故调处和结案

(一)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和调查组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吸取的教训。

(二)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指示,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三)配合调查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认真调查取证,寻找证人和目击者并做好笔录。

(四)协助做好群众思想的稳定工作,消除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五)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死难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

(六)做好上级对事故处理的督查落实工作。

(七)通报有关道路运输企业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努力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第五篇】

1总则

目的

工作原则

编制依据

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市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县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3预警和预防机制

日常维护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程序

预案启动

响应程序

新闻

5后期处置

结束程序

事故调查

总结建议

6应急保障

队伍保障

通信保障

医疗保障

物资保障

经费保障

监督检查

7附则

奖励与责任

制定与解释

预案的生效

1总则

目的

为有效应对全市城市桥梁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及时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组织实施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桥梁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城建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桥梁事故分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应急机构职责,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预警体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城市桥梁在建设、维修、检测、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隐患或发生坍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险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指挥小组组成

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全省第二次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指导,设立咸阳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

组长:市城建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局长

市公安局局长

市卫生局局长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市城建局分管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市城建局城建科科长

成员: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任

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

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

指挥小组成员未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城市桥梁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及时了解城市桥梁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通报事故情况,提出应急措施建议;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

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负责与市应急机构及有关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负责与上级部门联络,通知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市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市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审查城市桥梁重大事故的新闻稿件,编发事故应急情况简报;指导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市范围桥梁应急知识宣传。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工作。

(1)市城建局

起草防止城市桥梁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城市桥梁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应急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组织事故调查。了解城市桥梁重大突发事故情况,根据情况判定事故的等级,启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预案,报送指挥小组批准后执行;组织有关专家指导事故调查与处理;负责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桥梁事故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市安监局

参与事故抢险与调查,负责协调市其他部门参与抢险工作。

(3)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中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项工作;负责具体组织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证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

(4)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城市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预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预警和预防机制

日常维护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城市桥梁的日常养护维修、检测,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系统,预警制度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保证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4应急响应

分级响应程序

按照城市桥梁的损坏程度和事故性质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三个级别。

一级事故

(1)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2)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国家建设部认为需要处置的其他城市桥梁重大事故。

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三级事故

(l)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空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预案启动

一旦确定发生一级事故,市城建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示启动本预案,同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二级事故发生后,市城建局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示启动本预案,同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

三级城市桥梁事故发生后,市城建局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示启动本预案,同时向省主管部门报告。

响应程序

新闻

城市桥梁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过程中信息、和新闻的,由指挥小组和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

5后期处置

结束程序

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结束后,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救治、慰问及善后处理,及时清理现场,迅速抢修受损设施。市应急指挥小组根据事故抢险工作进展情况决定应急救援终止,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知公众。

事故调查

市城建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管理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总结建议

指挥小组办公室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市城建局向市政府、省主管部门分别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桥梁的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l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队伍保障

市城建局组织富有经验的抢险队伍,负责城市桥梁抢险抢修工作。

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应保障畅通,应急网络电话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及时畅通。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物资保障

市城建局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应急响应时服从调动。

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经费,保障应急状态时经费使用。

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对咸阳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附则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听指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建局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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