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供一业工作总结【汇集10篇】
三供一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提升了服务质量,优化了资源配置,推动了社会和谐发展,增强了居民满意度,促进了经济增长。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三供一业工作总结【汇集10篇】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三供一业工作总结【第一篇】
**单位(模板)。
一、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实施方案制定、分离移交计划情况,工作机构成立情况,“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梳理清单,各项工作进度,目标完成情况。
2、分离移交协议签订情况。
3、改造实施情况。
4、所在地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有关标准出台情况。梳理统计明确:已累计完成分离移交户数(*户),完成分离移交框架协议/协议签订户数(*户),已分流安置人员人数(*人),已完成分离移交的户数预计可减轻企业年负担(*万元,按照企业负担有关成本情况统计)。
二、存在的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
三、下一步计划。
下一步推进分离移交工作安排。
三供一业工作总结【第二篇】
在为期五天的学习中认识到三供一业改造的必要性,我有以下几点认知。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利国利民。
二、三供一业的形式是移交,实质是社会化管理。
1、清算报告正文。
2.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四、通过学习培训感受到自己掌握的知识太少了,在改造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提前准备清算需要的资料。
五、在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法律政策上请教刘锡民老师,清算中遇到疑问请教连国栋老师。
三供一业工作总结【第三篇】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制定了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通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中央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的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原政策性破产企业),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中央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分配、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集团公司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并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集团公司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负责制定本集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集团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财政部、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补助范围是中央企业在20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中央企业在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中央财政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中央财政对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对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100%。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九条中央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签署框架协议的中央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
第十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报送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形成本集团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2016年8月底前报送至国资委、财政部,以后年度每年于2月底前报送至国资委、财政部。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申请补助金额,以前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
(二)相关企业属于原政策性破产企业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集团公司随同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协议、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二)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三条国资委对集团公司报送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2016年9月15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以后年度每年于3月20日前将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3)、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见附表5)。
第十四条财政部对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复核后,核定中央财政应补助金额,并按照以下标准预拨和清算:
(一)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全额预拨。
(二)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按不超过应补助金额的90%预拨。
第十五条财政部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月底前,逾期未提交的,财政部将会同国资委进行清算审核。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部、国资委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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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一业工作总结【第四篇】
(二〇**年**月**日)。
一、**公司第**次职工大会于**年**月**日在**店**会议室召开,会议认真的听取了**同志代表总公司“三供一业”移交办公室,就此次物业管理职能移交的必然性必要性、接收单位的相关情况、职工所关心的生存问题,所做的报告,并系统的回答了一个时期来,职工提出的各类具体问题。
二、**物业公司经理**同志对《关于**物业人员移交的实施方案》做了具体说明。会议对《关于**物业人员移交的实施方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这个方案。
会议认为,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和必须,是改革的大趋势,势在必行。
会议号召全体职工,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理性的认识和把握形势,克服指责埋怨情绪,积极的对待和支持这场改革,在对企业对自己高度负责的前提下,做出自己的选择。
会议对即将报名奔赴新单位工作的**名同志表示致敬,并期待着他们今后能够把**家属区服务、管理的更好。同时,会议也寄希望**物业留下来的干部与职工,在严峻的形势面前,不回避、不逃避、不等、不靠,切实以我们**物业人的聪明才智,在二次创业中,积极探索,准确定位,以坚定的步伐,乐观的态度,精心的组织,艰辛的付出,开辟一片**物业人自食其力的新天地。
会议由总公司副总经理**同志主持。
**公司关于**物业人员移交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相关政策,在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下,**两公司经**集团同意,依据哈囯资发[2008]37号文件要求,将正式与哈尔滨市属接收方签订《**家属区物业管理移交协议》。依此协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有22名正式职工,随业务移交,调转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为使移交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人员移交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对移交人员工作生活及未来发展高度负责的原则。
(二)对移交人员的确定,釆取按物管区域成建制划拨与职工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原则。
(如自愿报名额满,则不再按区域成建制划拨)。
(三)对移交具体人员的确认,坚持对交接双方企业负责、双向选择的原则。(四)和谐稳定,平稳过渡,确保**自有生活区服务管理质量不断提高的原则。
二、拟移交人员的职别与年龄结构。
(一)领导干部与管理人员**人;(二)技术工人(含技师)**人。
(三)五年内将正式退休的职工限定在**人以内。
三、步骤与方法。
(一)**物业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向全体职工通报企业物业管理职能移交的必然性、接收单位基本状况、移交人员待遇等,审查通过《关于**物业人员移交的实施方案》。
(二)职工可自愿报名(递交个人书面申请)。依报名情况,确定成建制移交人员的物业小区。
(三)**公司总经理部听取拟移交人员、资产等情况的报告。确认有关事宜。
(四)如拟定与报名人数大于应移交人数,由接收单位从名单中选择接收人员。(五)人员确定后,双方进入物业职能、资产移交过渡阶段。
四、其它工作与相关事宜。
(一)移交人员名单一旦确定,**公司人力资源处即进入移交人员的工资、工龄买断、企业年金的具体测算。“五险一金”档案的整理,双方移交基准日之前,完成全部交接。
(二)依《**家属区物业管理移交协议》附件,双方交接基准日之后,乙方“在实际管理中依然需要增加人员,甲方未移交的物管专业人员,享有优先被选用权”;**公司开发新建小区竣工,接收方可按新建住宅建筑面积的万分之零点五继续接受**物业人员。凡再次分离的原**物业人员,不再享受本次移交的一次性倾斜政策(如晋升工资、工龄买断、支付退休前企业年金、就医应自付部分补贴等)。
(三)本方案需经**物业职工大会应到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实施。
**公司。
**年**月**日注:此件已经**公司第二十次职工大会满票通过。
*市国资委文件*国资发〔20**〕**号。
**市国资委关于**有限公司**公司家属区物业分离费用预算的审核意见。
**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有限公司家属区物业移交费用的请示》(**〔20**〕**号)收悉。经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实地踏查,按照《关于分离市属国有企业水、电、供热及物业所需费用测算依据与标准》,现对**工业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有限公司家属区物业分离费用预算**万元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经审核,**有限公司家属区物业分离费用预算为**万元,较原预算核减**万元。以上分离项目费用审核情况详见《审核报告书》。
二、以上费用预算审核意见仅作为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的依据,**有限公司、**公司实施家属区物业管理职能移交,要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国资发字〔2008〕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
**年**月**日。
三供一业工作总结【第五篇】
为切实做好驻辽阳市中央企业(以下简称驻辽阳央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剥离驻我市央企办社会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
(五)坚持“先移交后改造”的原则,通过建立机制,搭建平台,加强协调指导,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二、移交范围。
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名单中明确的驻辽阳央企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职能,包括辽阳石化分公司、庆化公司、十九局公司、联通辽阳分公司、鞍钢弓矿公司、东电四公司、水电六局。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采取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的方法,于底前基本完成驻我市央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驻我市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辽阳市驻辽阳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驻我市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长由分管城市建设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应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水务局、辽阳供电公司及相关接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搞好配合,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捷服务,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五、接收单位的确定。
按照中央、省工作部署,央企“三供一业”移交项目优先移交给有实力、信誉好的国有企业,由专业化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主城区及县(市)区供水设施移交至辽阳市自来水公司,河东地区供水设施资产移交至市国资公司,转供水业务委托中信环境水务公司管理;供电设施移交至国家电网辽阳供电公司;供热设施移交至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移交企业也可另行选择有能力、有资质的`供热单位);主城区家属区物业管理设施移交至白塔房管处、文圣房管处管理,县(市)区家属区物业管理设施移交至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六、移交与接收企业责任分工。
改造工程完成前,水、电、暖设施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共同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具体事项双方在改造协议中明确。改造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水、电、暖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应相互配合,完善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项手续。如涉及人员移交,移交企业应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向职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预防和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集访或群体性事件。职责分工未尽事项,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七、分离移交项目管理和实施。
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应分别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项目责任人,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移交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范,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做好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管理。接收单位应做好项目前、中、后期的全面组织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改造完工后,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审计。
八、分离移交费用测算和支付。
制定驻辽阳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的费用测算,由接收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我市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移交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测算,工程改造预算报市专家审核组论证确定。分离移交费用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协商决定。
九、资产处置。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划转。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暖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由移交企业协调提供。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驻辽阳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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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辽宁省政府签署的《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政策,做好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驻沈中央企业(简称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离移交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驻沈央企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等职能(简称“三供一业”)。
二、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分离移交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移交费用按有关标准协商确定。人员由双方自行协商,接收方难以安排的由驻沈央企消化。
(二)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核定费用和先移交后改造(其中供电接收按照国家电网统一规定执行)。按照我市制定的维修改造标准,在不低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的前提下,由交接双方协商测算分离移交费用。
(三)创新工作思路,统筹推进工作。在减轻央企负担、支持央企发展的同时,增加我市国有企业服务范围和国有资产存量;同步进行自备井拆封、供水并网及拆除小锅炉工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三供一业”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其中移交股份制企业的,资产划转国有股东后再注入企业。对接收的设施、设备办理划转入账手续,依法依规交接国有资产。
三、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力争于年底前完成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任务。
四、接收主体。
按照驻沈央企“三供一业”的接收主体应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要求,确定以下单位作为接收主体:
(一)供电职能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供电公司)承担。
(二)供热职能由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公用集团)等国有供暖公司承担。
(三)供水职能由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水务集团)承担。
(四)物业职能由沈阳汇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汇鼎公司)、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担保公司)承担。
五、责任分工。
(一)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供电组、供暖组、供水组、物业组、资产组、维稳组等6个专门工作组,分别组织推进相关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市国资委负责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总体协调推进驻沈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负责与省国资委沟通联系并及时报送我市相关工作完成情况。负责资产组工作,牵头做好资产接收有关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供电组工作,制定供电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供电公司实施供电接收工作。协调“三供一业”新建设施立项等工作。
3.市建委负责供水组工作,制定供水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水务集团实施供水接收工作。
4.市房产局负责供暖组工作,制定供暖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公用集团等国有供暖企业实施供暖接收工作。负责物业组工作,制定物业接收办法及维修改造费用标准,指导协调沈阳汇鼎公司和沈阳担保公司实施物业接收工作。
5.市财政局参与资产组工作,负责指导费用测算及资产接收工作。
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维稳组工作,负责指导企业人员接收安置工作,指导移交人员劳动关系变更及社保接续等工作。
7.市规划国土局参与资产组工作,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土地权属证书的变更工作。协调“三供一业”新建设施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8.市环保局参与资产组工作,负责指导移交接收中“三供一业”维修设施改造涉及的环保手续办理工作。
9.市信访局负责维稳组工作,牵头做好移交接收中维稳工作。
10.市公安局参与维稳组工作,负责移交接收中维稳工作,以及“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涉及道路施工等方面协调工作。
11.沈阳供电公司在市发展改革委协调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电网的统一部署,做好供电接收工作。
12.沈阳水务集团在市建委协调指导下,做好供水接收工作。
13.沈阳公用集团在市房产局协调指导下,做好供暖接收工作。
14.沈阳汇鼎公司、沈阳担保公司在市房产局协调指导下,做好物业接收工作。
六、资产处置。
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划转。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暖、物业管理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由驻沈央企协调提供。
七、操作流程。
驻沈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相关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建委、房产局分别组织接收企业与驻沈央企进行对接,参照《驻沈阳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设施维修改造费用测算指导意见》,开展现场勘察等工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测算分离移交费用。交接双方分歧较大的,由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聘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和裁定,相关企业应服从专家组的裁定结果。费用测算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移交协议,约定相关责任、义务等事宜。驻沈央企要积极筹措资金,按照《关于驻辽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协议》有关规定,根据移交协议向上级公司和国务院国资委申请相关费用。资金到位后进行资产交接,并由接收方启动设施维修改造工作。项目改造完工后,交接双方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审计。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移交接收工作。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对于促进驻沈央企改革发展、改善企业家属区居民生活、整合社会资源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创造工作条件。
1.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难以接收的土地、房产,由市建委、规划国土局、房产局、国资委共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补办有关权属证书后进行移交。
2.市政务服务办牵头组织有关审批部门,设立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办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程项目的前期手续。
3.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环保、城管等部门负责协调减免施工涉及的占道、控道、绿地、卫生防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4.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支持、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相关问题。
5.“三供一业”移交接收中出现的问题,由市国有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三)稳妥做好维稳工作。有关部门、企业要按照“属人、属事、属地”原则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驻沈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稳步推进。在移交过程中,驻沈央企承担维护稳定的主体责任,要向本企业职工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做实做细职工思想工作。移交后,接收企业要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职能正常运转,并做好接收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三供一业工作总结【第六篇】
**单位(模板)。
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实施方案制定、分离移交计划情况,工作机构成立情况,“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梳理清单,各项工作进度,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2、分离移交协议签订情况。
3、改造实施情况。
4、所在地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有关标准出台情况。梳理统计明确:已累计完成分离移交户数(*户),完成分离移交框架协议/协议签订户数(*户),已分流安置人员人数(*人),已完成分离移交的户数预计可减轻企业年负担(*万元,按照企业负担有关成本情况统计)。
二、存在的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
三、下一步计划。
下一步推进分离移交工作安排。
三供一业工作总结【第七篇】
为进一步推进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稳步推进。坚持驻盘央企减负与优化资源配置相结合,促进分离后的“三供一业”可持续发展。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不做硬性要求。不采取成建制移交的方式,人员双方自行协商,稳步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规范标准,有序实施。依照“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标准,以不低于我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实施移交改造。坚持“先移交后改造”,制定移交改造标准、工作流程等,保证移交改造后的设备正常运行。
(三)职责明晰、有效衔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为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并组织实施,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有效衔接。
二、移交范围。
(一)涉及企业。“三供一业”涉及的驻盘央企共6家,分别为辽河油田公司、北方华锦集团、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移交范围。“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主要涉及驻盘央企所承担的职工家属区和周边其它单位住宅及办公场所的供水(含工业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物业管理及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协商一致同意移交的市政管理等。
三、工作目标。
底前全部完成辽河油田公司、北方华锦集团、盘锦北方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户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争取年内完成改造任务。
四、接收企业。
按照省政府对我省驻辽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1+5+2”集团公司组建工作,“三供一业”接收企业及接收业务安排如下:
1.盘锦润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水务集团)为驻盘央企供水业务的接收企业;。
2.国网盘锦供电公司为驻盘央企供电业务的接收企业;。
3.盘锦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市政集团)为驻盘央企供暖设施、燃气设施、物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接收企业。
各接收企业正式接收后,实施市场化改革,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五、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的责任分工。
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应做好工作衔接,严格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1.人员安置。在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愿开展移交和接收工作。在同等条件下,接收企业以市场化方式优先聘用移交企业人员,接收企业不接收的人员由原主办央企消化。
2.移交衔接。接收企业要提前介入,配合移交企业做好移交业务前、中、后期的全面控制管理,保证符合改造标准并顺利移交。
3.运维责任。移交双方需要在移交协议中明确移交日期(以改造资金全部到位日为移交日期),移交前由移交企业负责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由接收企业配合;工程改造期间,由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共同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工程竣工后,由接收企业独立承担运行、维护责任。
4.施工保障。移交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和用户,保障施工条件。
5.手续办理。移交企业用地红线内的相关手续办理以移交企业为主,接收企业配合;红线外的相关手续办理以接收企业为主,移交企业配合。
6.损坏赔偿。改造施工过程中,因道路开挖等造成的损坏,在移交企业用地红线内的原则上只恢复不补偿;红线外涉及市政、绿化等公共部分原则上只恢复不补偿,由接收企业按相关程序做好报批及验收工作,非公共部分由接收企业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办理。改造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恢复资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7.资金申请。改造资金经地方政府与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共同确定后,由移交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文件要求的标准和程序申请资金,资金到位后实施改造。对于没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物业,由移交企业向总公司申请全额补贴,确保按照标准建立、补足维修资金,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8.信访维稳。移交企业应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动向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职工、周边居民等相关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预防和妥善处置由此引发的信访问题。所在地政府应加强指导和协调,与移交企业共同做好稳定工作。
9.职责分工未尽事项,由双方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六、组织保障。
为加强我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具体如下:
1.成立盘锦市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移交企业主要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统筹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成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组。“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3个“三供一业”专项工作组和2个重点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项工作组(辽河油田公司和北方华锦集团),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移交企业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牵头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工作。
各专项工作组分别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3.成立“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专家组。由接收企业负责组建专家组,制定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暖设施、燃气设施、物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
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对专家组制定的标准存在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双方并组建标准评定组,对存在异议的标准进行裁定,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工作分工。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专项工作组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1.市国资委负责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统筹协调工作。同时,负责“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的国有资产划转工作。
2.市人社局负责指导移交企业人员安置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4.市油田办负责辽河油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综合协调工作及辽河油田公司专项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5.市住建委负责供水设施、供暖设施、燃气设施、物业设施和市政设施接收企业、属地政府与移交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
6.市经信委负责供电设施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及北方华锦集团专项工作组的日常工作。
7.各移交企业负责本企业的资产清查、社会稳定、资金争取等工作,相应承担移交改造的运行维护责任。辽河油田公司、北方华锦集团等重点移交企业要指定专业部门负责本企业的维稳工作,切实预防和妥善处置可能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引发的信访问题。
8.各接收企业负责配合移交企业做好资产清查、人员安置、运行维护等移交前、中、后期的衔接工作,负责组建专家组、制定移交标准、编制改造方案等工作。
9.各区县、经济区承担属地政府责任,做好协调配合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八、进度安排。
1.方案审批。20x月30日前,完成分离移交实施方案审批。
2.签订意向协议。年x月10日前,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签订移交意向协议。
3.确定标准。2016年x月30日前,各专家组分别制定供水设施、供电设施、供暖设施、燃气设施、物业设施及市政设施的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
4.编制移交协议。2016年x月30日前,各专项工作组完成“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文本。
5.资产清查。2016年x月30日前,接收企业与移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计或清产核资,依据移交日的账面价值、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完成资产划转工作。
6.制定改造方案。2016年x月15日前,接收企业按照确定标准和移交意向协议,完成改造工程设计和费用预算等方案。经移交双方确认后,报“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7.签订协议。2016年x月20日前,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并启动资金争取工作,资金到位后实施改造。
九、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由市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附件:1.盘锦市驻盘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各专项工作组和专家组人员名单。
三供一业工作总结【第八篇】
为切实做好驻辽阳市中央企业(以下简称驻辽阳央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剥离驻我市央企办社会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1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维修为主、改造为辅、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
(五)坚持“先移交后改造”的原则,通过建立机制,搭建平台,加强协调指导,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二、移交范围。
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名单中明确的驻辽阳央企职工家属区的供水、供电、供暖及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职能,包括辽阳石化分公司、庆化公司、十九局公司、联通辽阳分公司、鞍钢弓矿公司、东电四公司、水电六局。
三、工作目标。
根据国发〔2016〕19号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采取分类指导、分批实施的方法,于底前基本完成驻我市央企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驻我市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辽阳市驻辽阳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驻我市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长由分管城市建设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应副秘书长、市国资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建公用事业局、市水务局、辽阳供电公司及相关接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搞好配合,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捷服务,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五、接收单位的确定。
按照中央、省工作部署,央企“三供一业”移交项目优先移交给有实力、信誉好的国有企业,由专业化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主城区及县(市)区供水设施移交至辽阳市自来水公司,河东地区供水设施资产移交至市国资公司,转供水业务委托中信环境水务公司管理;供电设施移交至国家电网辽阳供电公司;供热设施移交至辽宁沈煤红阳热电有限公司(移交企业也可另行选择有能力、有资质的供热单位);主城区家属区物业管理设施移交至白塔房管处、文圣房管处管理,县(市)区家属区物业管理设施移交至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六、移交与接收企业责任分工。
改造工程完成前,水、电、暖设施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共同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具体事项双方在改造协议中明确。改造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水、电、暖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应相互配合,完善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项手续。如涉及人员移交,移交企业应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向职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预防和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集访或群体性事件。职责分工未尽事项,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七、分离移交项目管理和实施。
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应分别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项目责任人,做好衔接和沟通工作。移交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规范,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做好项目招投标和施工管理。接收单位应做好项目前、中、后期的全面组织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项目改造完工后,由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共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竣工审计。
八、分离移交费用测算和支付。
制定驻辽阳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的费用测算,由接收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我市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移交企业的实际情况据实测算,工程改造预算报市专家审核组论证确定。分离移交费用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协商决定。
九、资产处置。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划转。项目改造建设所需土地,根据移交区域供水、供电、供暖设施设备的实际需要由移交企业协调提供。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驻辽阳央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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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一业工作总结【第九篇】
**单位(模板)。
一、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本单位实施方案制定、分离移交计划情况,工作机构成立情况,“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梳理清单,各项工作进度,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2、分离移交协议签订情况。3、改造实施情况。
4、所在地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有关标准出台情况。梳理统计明确:已累计完成分离移交户数(*户),完成分离移交框架协议/协议签订户数(*户),已分流安置人员人数(*人),已完成分离移交的户数预计可减轻企业年负担(*万元,按照企业负担有关成本情况统计)。
二、存在的问题目前存在的问题。三、下一步计划。
下一步推进分离移交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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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一业工作总结【第十篇】
2014年5月9日10日,国务院国资委在重庆市召开驻重庆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供水、供电、供暖(在非供暖地区,指供天然气)和物业管理(简称“三供一业”)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分离移交工作。国资委主任张毅、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到会并讲话。集团公司总经理温刚参加会议。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2012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先后在黑龙江、河南、湖南、重庆、辽宁、吉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等10省(市)开展了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为全面开展分离移交工作积累了经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四)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六)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八)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三、保障措施。
(九)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明确解决办法。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因“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四、组织领导。
(十)发挥地方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造便利工作环境。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协调推动本地区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工作办法,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