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管理工作总结优推8篇
城镇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环境卫生得到改善,社会治安稳定,居民满意度提升,促进了经济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以下是阿拉网友为您整理的城镇管理工作总结优推8篇优秀范例,供您学习参考,希望对您有帮助。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第一篇】
创卫工作是一项造福于民的“民心工程”,也是一项任重道远的“艰巨工程”,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巩固成果,攻坚克难,努力实现创卫工作规范、优美、和谐。一起来看看以下两篇创卫总结范文吧!
20xx年过去了,在这一年里,我们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形式,对靖江市电信公司卫生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检查,此刻电信公司机关大院环境整洁美观,工作条件良好,工作秩序井然,树立了公司良好的形象,认真地完成了电信公司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统一认识,明确任务。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本局的局规局纪,尊重客户,服从调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电信公司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制度健全,操作规范。
靖江市电信分公司制定了卫生环境管理制度,使卫生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办公区域无纸屑、无烟头、无积尘、无污垢、无痰迹、无蛛网,门窗净、桌椅净、地面净,各种用具摆放整齐;公共绿地无积水、无垃圾、无卫生死角。根据电信公司卫生环境管理制度,对电信机关大院内各单位进行定期(每月一次)巡视、检查,各办公区域和职责区内,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同时充分调动群众的监督作用,做到有举报,有通知,有整改,有效果。
卫生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今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绝不会放松工作,明年我们将会继续努力把卫生工作做得更好。
在市、区创卫办的及教育指导中心的指导下,我校围绕市政府建立“全国卫生城市”的目标,在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与正确领导下,从组织管理机构、资料收集整理到校园卫生,从创卫知识的宣传、卫生知识的传授到健康教育的教学管理,从学生的日常行为、个人卫生到教师办公室、学生课室的环境,都有了好的变化。学校创卫工作进展顺利,有成效,现将创卫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学校领导重视。
学校领导对创卫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创卫工作领导小组”,由黎静芬校长任小组长,爱卫、创卫全面工作、组织管理工作;职责分工明确,安排如下:总务主任戴广添分管环境卫生与食堂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教导主任分管健康教育工作及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导副主任爱卫、创卫宣传工作;校医分管学生疾病防治工作、健康教育课及教职工健康教育;高中低年级的级长分管学校环境卫生、学生个人卫生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1、充分利用学校宣传阵地进行宣传教育,包括每周的国旗下的讲话、学校大堂的橱窗、红领巾广播电视台、课室的墙报、年级的墙报等,宣传各种卫生常识,搞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培养学生良好卫生总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尤其是红领巾广播电视台发挥了重要宣传教育及作用和及时的反馈作用。
2、印发健康知识和创卫宣传资料。
3、开展创卫知识练习和比赛。为了加深全体学生对创卫知识的了解程度,学校进行了“创卫”及健康知识测试和知识竞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4、举行了“创卫”及健康知识。
手抄报。
比赛和征文比赛。各班认真组织同学们用心参赛,透过比赛,调动了学生学习健康知识的用心性,促进了学校健康教育的向前开展,同时亦丰富了红领巾广播电视台的宣传资料,让“创卫”及健康知识学习宣传活动搞得有声有色。
三、抓好环境卫生加强健康教育。
1、学校的清洁区域大体可分为为教学楼内及教学楼外,全学校按这两方面全部细分给15个班,每个班都负责必须区域,学校每学期都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环境卫生环境进行检查评分,本学期进行了一次检查评分,结果较好,体现了全校的师生都很重视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创造出一个优美的学习环境。
2、强化健康教育,培养良好习惯。我校健康教育课一向按照上级的标准开足、开满课时,配有专职的教师上课。利用健康教育课和用心的教学手段向学生系统地传授了卫生与健康知识。例如:三月份的流感作了预防的专题,四、五月份的儿童手足口病、红眼病毒等,在健康课上作了预防渗透教育。除此之外,各校还用心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利用学校的宣传阵地向师生宣传卫生保健、防病治病、饮食饮水卫生等方面的知识。透过监督检查,学生的个人卫生意识较高,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我们把健康教育课当成健康教育宣传的主渠道,把上课、宣传、活动等结合在一齐,让健康教育能从多层次、多角度、宽领域、面向学生进行教育。
3、加强学生饮食、饮水管理。要求各校安排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职责落实。学校食堂工作人员严格体检,实行持健康证上岗的制度;食品进货实行索证制度,并建立台帐,严把进货关;食品采取留样制,并由总务主任负责食堂的卫生检查和督促。食堂还配备了消毒杀菌设备,每一天对厨房设施和各种餐具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师生的饮食、饮水卫生。
4、用心进行传染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在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我们严格按上级文件精神工作,师生定期体检,建立并执行学生晨检制度,并作好状况登记,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坚持以“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原则,用心开展了常见病的防治工作,把预防龋齿,沙眼,视力不良当作了重点来抓。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第二篇】
广西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全文共八章,五十五条,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第三篇】
企业管理(businessmanagement),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mba、ceo12篇及emba等均为常见的企业管理教育。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本专业为农村培养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从事乡镇企业管理等工作的高等应用型专门人才。掌握本专业所需的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及分析、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和组织生产的初步能力。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第四篇】
20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年,我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县城镇建设目标管理的要求,在县“四大家”的正确领导下,按照“12345”的总体建设思路,认真落实一项重点工作、一个工作班子的捆绑责任制,实行“道路搭框架、土地换资金、资源换项目、存量换增量”,加速构建“一城连二镇”、“三纵四横”的总体框架体系,全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从而提升了全县城镇化水平,城镇化率达到%,同比增长2%。一、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为配合全县“12345”的总体建设思路,完成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第三轮修编。对县城垃圾处理场、衡岳南、北路改造等重点工程专业规划进行了论证,完成了xx岳东路改造、东大化工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商业步行街建设等30项详规。县城详规覆盖率达到77%,比上年提高1%。成立了规划专业测绘队伍。从规划宣传、放(验)线、工程报建等方面入手加强规划跟踪管理,办理“一书两证”204件,“一书两证”发放率100%,查处和纠正违规建筑25起,计8890平方米,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情况良好。
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以实施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为重点,带动城镇建设。县城城区拓城敞口改造大规模、快速度铺开。以道路拓建、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为重点,新拓建城区道路公里,城区部分新开通道路已完成铺油硬化、道牙安装、绿化带栽植和排水管道埋设,硬化路面万平方米。7个重点项目共完成投资7500余万元,其中1个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6个项目正在抓紧施工。建成了县城自来水厂日产水5万吨取水泵房;正在建设的项目有:米江大道、嘉汇购物中心、恒冠大市场、阳光大厦、商业步行街、“江畔明居”住宅小区等项目。其中米江大道已完成公里路基和稳定层铺设,正在进行砼硬化;嘉汇购物中心、恒冠大市场,工程主体已竣工;阳光大厦,已建设11层;商业步行街,路面基本成形;“江畔明居”住宅区有8栋住宅楼在动工兴建。衡岳南、北路改造,新垃圾场建设完成了可行性论证。新世纪农产品交易市场和杨山公园的提升改造正在筹备。继续开展了示范小区创建工作,创建了“富丽华”示范小区,区内建有休闲角、篮球场、绿化景点3处640余平方米等设施;小区内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正在筹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新埋设排水管网公里,改造供水管网公里;城区绿化建设较往年有新的进步,已完成绿化面积15000平方米。其中沿江绿化风光带建设,已完成绿化面积1平方米。各镇建设分层次、高质量实施。全年各镇共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980余万元,新(改、扩)建道路公里、硬化路面18700余平方米,新修下水道3100米,续建、改造农贸市场3座,在建客运(站)场1个。其中示范镇――新塘镇自筹资金600余万元新(改、扩)建道路公里,硬化路面18500平方米,建成了东健路样板街,完成了道路沿线绿化11000平方米,建成了日产1万吨的自来水厂扩改项目和一个有260余个摊位的综合农贸市场,并投入运营;10月份成功举办了“xx县首届土菜文化节”,扩大了新塘吃文化的影响,在省内外树立了“吃在新塘”的品牌。大浦镇建成了大堡路示范街。三、城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坚持把以绿化美化净化为重点的生态建设作为改善小城镇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实施了“绿色环保工程”,从治理“脏乱差”入手,深入开展了城镇镇域环境综合整治。各镇成立了专门的环卫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实行镇――村(居委会)――清扫保洁人员三级管理,对街道清扫,垃圾清运实行实行路段承包、经费包干,开展市容管理达标路、样板路创建活动,卫生状况较往年明显好转。全县加强环卫设施建设,新添置垃圾车1台,新建垃圾站6个,新增垃圾斗16个、果皮箱40个,城区环卫设施基本配套齐全;狠抓城管队伍建设实行竞聘上岗、末位淘汰、执收分离的管理模式,提高了管理水平。全年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筑92起,面积14814平方米,制止、纠正随意改变项目用途的行为49起;取缔了二小门口的菜市场,纠正处罚违章行为4065人次;拆违拆网8630余平方米。今年县城顺利通过了“省级文明卫生县城”复检验收。四、建筑业大步向前。一是圆满完成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资质就位后,全县建筑业企业达到了21家,其中,二级总承包企业2家,三级总承包企业10家,一级劳务分包企业3家,二级劳务分包企业5家,新批组建施工企业1家。二是加强了建筑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全年共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5期,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1133人次,上报省厅核准二级项目经理资质25个,完成了190多个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的年检复查。三是加强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重新修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报批管理规定”,完善了报批操作流程。建立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制度,全年有11家企业完成了申报工作,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考评考核,考核300人次,并做到持证上岗。继续推行工程质量旁站式管理,施工现场派驻安监人员驻场施工督查,同时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在建项目41个,发出整改通知40份,提出整改意见221条,查处纠正违章建筑和建筑装修18起,对8个项目下达了处罚决定,并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的共同努力,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整顿规范了全县燃气市场,对2个不法经营网点进行了清理,对私自倒罐等6处隐患进行了整改,确保了燃气市场的有序运营。四是施工产值快速增长,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亿元,比上年增长5%。其中施工面积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万平方米,工程项目应报建52个,实际报建50个,报建金额5200万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工程报建率达93%,较上年提高%,质量安全受监工程56个,受监面积万平方米,占应受监的100%,合格率95%,全年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应招投标8个,实际招投标8个,招投标率为100%,实施竣工备案工程19个,竣工备案率100%;开展了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工作,有1个项目评为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5个项目评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荣桓逸夫教学楼工程、欧中女生宿舍工程、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楼工程评为市优良工程。五、城镇经营卓有成效。积极鼓励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招商引资,出台了《xx县建设局系统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全年与内外客商洽谈、签订城镇建设开发合作意向协议项目3个,拟利用外资亿元。其中“金杉苑”小区建设与xx巨典公司签约引资万元,已到位资金400万元;新世纪农产品交易市场及旧城改造、xx文体广场改造建设项目,正在与客商洽谈,拟引资亿元。实现了县城各主要街道的路灯电杆的经营权、广告权等有偿出让和县城及新塘开发区的的士经营权拍卖,获资300余万元。以地生财,滚动开发,全年县城新区和各镇出让土地22宗,150亩,出让收入达2625万余元,xx岳东路以xx出资60万元冠名改为东健路,城镇经营极富成效。六、自身素质、服务效率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斐然。一是建设系统的改革改制初见成效。各单位结合各自行业要求,推行了内部承包,完善了绩效挂钩责任制,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了明显的改善,经济效益明显提升,完成各项收入万元,较上年增长6%,建筑公司、设计院的改制初步完成了前期工作,建筑公司职工社保进入了社保“笼子”。二是政务公开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年共受理申办项目204件,已按期办结204件,按时办结率达到了100%;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特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40余人次,减收各类规费90余万元,受到民营业主好评。三是宣教工作有声有色。认真落实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机关全体干部和局属单位负责人集中学习业务知识,成功举办了“建设系统法律法规暨党内两个条例”知识竞赛,开展了“从政道德”主题活动,采取召开会议、电视宣传、印发资料和树立永久宣传牌(栏)等多种形式学习和宣传了《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法律法规,在全县营造了“依法治建”的浓厚氛围,提高了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四是廉政建设继续得到加强。先后制定了《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建设系统工作人员五要十个不准守则》、《xx县建设局机关行政效能监察若干规定》,层层签订责任书,全系统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五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普法、档案、提案、安全、农村党建等工作均达到有关要求,圆满完成了县委、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今年以来,我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工程项目建设方面有些进展快,有些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进展缓慢,建设任务还相当繁重,违规违章建筑尚还存在,个别民营企业规避监管,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隐患。其次市容市貌整顿后,反弹现象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来年的工作中努力克服和解决。全县建设工作基本思路。总的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切实做到“一个确保”(确保建筑质量安全不出大的事故),“二个规范”(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三个突出”(突出重点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区脏、乱、差的治理),全方位做好建设领域各项工作。具体在以下九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进一步突出规划在城镇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保障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二)进一步深化城镇化重要性认识,全力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三)进一步提高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认识,搞好重点工程建设。(四)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新经济增长点的认识,加快房地产业发展。
(五)进一步做强做大建筑业,大力发展劳务经济。
(六)进一步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七)进一步提高建设部门的行政效能,竭诚服务,确保城镇建设与经济同步发展。(八)进一步深化建设事业改革。抓住一切机遇,挖掘一切潜力,增强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能力,确保行业经济效益得到全面提升。(九)进一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把握大局,消除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确保行业和社会稳定。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第五篇】
20xx年9月以来,我镇党委高度重视创先先争优工作,认真按照县委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在借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紧密安排,结合实际制定了凤城镇创先争优活动方案,全镇党员干部按照“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要求,以“五亮五比五评”活动为主要载体,围绕保障改善民生,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提高工作效能等任务,深入开展“下基层、解民忧,办实事,促发展”、“联乡挂村帮户”和“干群心连心,党群一家亲“等活动,团结和带领全镇党员干部群众组织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通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镇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转变,各种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干群关系进一步融洽,党员干部素质得到了提升,为推进海西生态型工贸旅游强县发挥了一定作用。现将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全面启动创先争优活动。
1、制定活动方案,创建活动载体。镇党委及时召开党委会学习主要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镇各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全镇10领导挂居13个社区,68名干部下村联户5532户群众,发放6800张便民联系服务卡,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取得实效。
一是大力推行“五亮”活动,展示党员形象。在广大党员中开展“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亮职责、亮流程”活动。通过佩戴党徽、工作牌、服务卡、设立党员公示栏、党员先锋岗、巾帼示范岗、工人先锋号、青年文明号、公布业务流程等形式,引导广大党员多渠道亮身份、多方位树形象,增强党员意识,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群众监督。结合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行业特征和岗位实际,引导党组织和党员重点围绕提高服务水平、惠及人民群众作出公开承诺,采取岗位职责公示栏、办公桌台签、电子显示屏、网络平台等形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广大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积极开展“五比”活动,激发内在动力。各窗口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结合创先争优主题活动与优化窗口服务,将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让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满意上。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党员争当学习先锋”的要求,广泛开展以“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比创新、比廉洁”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当表率、树标杆,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技能,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推行阳光服务、微笑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廉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争创群众满意窗口,打造更多社会知名度高、群众信任度高的.优质服务品牌,特别是在城市建设项目推进、征地拆迁等工作上创一流成绩。我镇干部赖延祺(人大主席)、阙鉴荣(农业站副站长)、卢贵锋(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等三位同志被县委县府评为征地拆迁先进个人县劳模。
三是认真组织“五评”活动,提高群众满意度。以改进作风,提升群众满意度为目标,积极组织“个人自评、党员互评、领导点评、民主测评、群众评议”活动。各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组织和党员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和岗位的要求,对照身边的先进典型,认真开展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自身努力方向和争创目标。深入开展领导点评和群众评议活动,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意见,明确方向,点出动力,评出实效。结合行风评议、民主生活会,组织党员、职工群众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测评。采取聘请形象监督员、行风评议员、设置意见箱和推行网上投票、邀请“两代表一委员”评议、开展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认真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工作,注重做好群众意贝的反馈和各项问题的整改,以实际效果取信于民。
2、强化责任、分类指导,深化党群共建。各部门、各社区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和指导,明确领导责任、明确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各部门、各社区根据实际,对“五亮五比五评”活动载体进行细化落实,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活动载体和工作要求。通过“联乡挂村帮户”和“干群心连心、党群一家亲”等活动把工作重心的下移,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单位窗口的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困难和问题。同时坚持党内带党外、党员带群众,共同推进“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注意发挥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中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团员、妇女的积极性,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业绩。
二、强化活动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活动实效。
1、强化纪律,督查到位。为在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效能上创先争优。镇党委进一步健全服务网络体系,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按照“标准化、精细化、人性化、特色化.”要求,推进流程再造、建章立制,逐步实现服务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注重运用信息化、网络化等手段,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进一步强化监督,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要向社会公布,实现阳光操作。全面推行公开承诺,切实兑现承诺事项,取得群众信任。同时,注重舆论引导。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作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广泛宣传为民服务的好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使“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成为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群众的自觉行动。
2、抓好学习教育,提升党员素质。镇党委紧密结合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结合远程教育,在广大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育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同时,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和员工工作实际,组织开展科学文化、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文明礼仪培训,促进干部职工熟练掌握职业技能、遵守职业纪律、维护职业形象。坚持将群众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服务工作的标准,注重回应群众的期盼与需求,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满腔热情地为群众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让人民群众长期得实惠。自觉抵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纠正少数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按时办结、依法依规查处、认真反馈,努力创造“优秀业绩、优秀岗位、优秀品牌”,让组织放心、社会认可、群众满意。
三、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总的看来,我镇创先争优活动现阶段的工作务实创新、推进有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的环节,具体表现为:个别党员干部认识还不到位,基层党组织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在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效能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部署,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总结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创先争优工作的长效机制。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第六篇】
还在找城镇燃气的管理条例吗,下面网友为大家搜集的1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
应急预案。
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
合同。
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第七篇】
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城镇管理工作总结优推8篇”,在***党委的正确领导和统一部署下,****以提升****管理水平为主线,以****综合整治为抓手,锁定各项重点目标任务、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力以赴、落实责任、狠抓推进,确保了****的优化提升和各项重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一、加强党建引领,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牢牢抓住党建走前头和坚持“围绕业务抓党建,抓好党建促业务”两大任务,坚持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严格按照中央和**、*、**党委安排部署,制定党史学习教育方案,围绕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总要求,采取读书、开展交流研讨等形式,组织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党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系统学习《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等学习资料,扎实开展“奋斗百年路,启航新征程”讲党史、听党课、“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活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学思践悟、入脑入心上下功夫,在坚守初心、造福群众上出实招,在勇担使命、促进发展上求实效,引导党员干部将初心融入血脉、把使命扛在肩上,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干事创业、为民服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力地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激发了全体人员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提高了科学发展意识、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全**上下形成了努力工作、争创一流的良好局面,为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健全组织结构,**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
坚决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职责分解落实。**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日积月累的经常性工作,其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职责分工,层层压实管理责任,并将****的各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资料。二是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考核。制定《*****》旨在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居民素质,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三是坚持例会制度,提升工作效能。每周定期由**向全***通报上周各项工作整体运行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有益于今后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切实强化干部理论武装,以此实现中心工作透明化、可视化管理。同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以成文的形式发放至个人。对**管辖的范围进行分块,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定时”的“四定”原则。通过“周例会”制度这种全新的管理模式,使得“晒成绩、摆问题、查不足、促整改”成为常态,有力助推和检验了“领导带头、党员先行、担当尽职”等举措执行的工作成效,有效避免了问题的反弹回潮和长期积累,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持续增强。
三、强化综合整治,*****进一步提升。
为改善***、提升**,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一是全力推进*****工作。二是强势推进****集中专项活动。三是全力抓好显见性问题整治。四是进一步强化督查检查。
四、抓重点攻难点,全面做好当前各项重点工作。
投入**万元维修***维修水泥路面***,更换路沿石***;
投入***万元维修检查井**处。
五、突出收运处置,环卫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
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一是进一步夯实环卫硬件设施,新增垃圾压缩转运车**台、购买分类垃圾桶**个,共计投入**万元,及时将垃圾桶投放至全**个垃圾收集转运点。二是全面清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及机械设备等,对全*****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开展了集中整治。三是深度做好**保洁和垃圾分类。探索实施了“户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的生活垃圾治理模式,共转运、处理垃圾****吨。各***保洁员全天候工作,做好日常保洁、路肩打草、碎砖乱石清理摆放、河湖堤岸的环境卫生等工作,真正实现以生活垃圾有效治理带动***净起来、绿起来、美起来。
六、加强监管力度,提升“三供一业”服务水平。
聚焦**冬季供热温度不达标、物业管理不规范、垃圾清运不及时、保洁不到位等问题。一是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等措施,有效提升**供水、供热水平,共下达整改通知书**份,现已全部整改。二是会同***、**社区解决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充分,物业服务质量不高,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共开展监管检查**次,查出安全隐患**处,已整改**次,组织员工安全培训***人次,制作张贴井盖。三是扎实做好***“三供一业”市场化运营调研工作,通过实地调研并召开专题会议,摸清底数、掌握实情、找准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七十六*“三供一业”市场化运营工作报告》,为调研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四是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监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运营和应急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推进公用事业和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七、落实各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万无一失。
落实入*道路货运信息采集登记,人、车、货全面消杀和核酸检测,确保做到不漏一人、一车、一货,无缝隙、无盲区、无遗漏。切实为我*筑牢疫情防控“外防输入”第一道防线。
城镇管理工作总结【第八篇】
沙河桥镇地处____市东部子牙河畔,距离____市主城区约20千米,沧保公路和沧保高速沿镇区穿过,辖45个行政村,行政区域面积平方公里,镇区面积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万亩。20____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全部财政收入4154万元,人均纯收入7425元。沙河桥镇区有初级中学2所,中心小学2所,医院1所,公办幼儿园2所,私立幼儿园3所,商贸中心1处,住宅小区3处,工业园区1处。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城镇管理。一是队伍建设。根据《____市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案》文件要求,沙河桥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和沙河桥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所的工作人员已全部配齐。二是学习培训。组织城建管理人员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认真学习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条规,不断提高综合业务素质,切实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三是按照城镇建设“一书两证”要求,严格实施城镇建筑管理。初步探索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联合土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行使职权的管理模式,做好审批发证前的初审和上报以及“限上、限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逐步规范城镇建筑的建设程序,确保城镇建设依法依规进行。
(二)加大投入力度。一是造林增绿。20____年新投资50万元,在沧保路两侧3300米主街路段栽种灌木20____余株,在镇区、沙束路两侧栽种女贞树、小叶黄杨面积1500平方米。二是完善给排水网。投资170万修建了镇区主街南侧通向任河大东支和主街北侧通向迎春渠两条排水管网,解决了困扰镇区多年的排水难题。三是构建商贸中心。投资580万元,完成了沙河桥镇商贸中心(姜刘市场)2300米的“三纵三横”水泥路面、两侧路面硬化及排水管道工程。四是天网工程。投资30余万元在镇区各主要路口安装了32个高清监控探头。五是城镇环境卫生。镇政府出资24万元对镇区卫生进行了承包,整洁了镇区环境卫生。
(三)优化发展环境。一方面是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全面落实“两个代办”服务企业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另一方面是抓好园区建设。新修水泥路800平方米,在园区沧保路段两侧栽种灌木1000余株,在园区主路两侧新栽红榉树300棵,外围载种西府海棠600棵。目前,园区已入驻10家企业,我们正积极争取土地指标,使签约项目尽早入驻开工。20____年以来,华旗、华远、常丰、新泰四家企业获批了“河北省优质产品”荣誉称号,其中常丰线缆有限公司充分依托人才优势和科技实力,进行科技研发,连续获得六项专利。
二、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力度薄弱,城建管理不到位。主要原因是我镇的城建办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法权限,____市派驻的人员不具备综合执法能力,导致城建管理执法缺位,违法违规行为难以完全制止,建议上级部门派驻具备综合执法能力队伍或授权镇级相应执法权限,从而改变执法薄弱的现状。
(二)空心村现象严重,村庄土地资源利用率不高。
(三)政府对小城镇建设投入不足,民间资本运用乏力,公用服务设施不到位。四是土地指标紧张制约了项目建设。
三、工作谋划。
(一)坚持规划先行。严格按照镇总体规划设计要求,实现建设规划、土地规划、生态规划等统筹推进,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提升新型城镇化水平。我镇于20____年委托河北信达城乡规划设计院完成了镇总体规划,于20____年完成了镇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20____年,由于____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调整,我镇再次聘请河北信达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沙河桥镇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现已初步完成沙河桥镇总体规划设计,同步推进全镇45个村依据镇总体规划制定村总体规划,目前已有11个村完成了村庄总体规划。
(二)坚持产业支撑。一方面是抓好项目建设,着力提升我镇线缆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同时全方位发展了汽配、模具、电缆辅料等行业,实现产业链拓展。重点是力促投资亿元的嘉盛图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新型铝合金模板项目早日开工、加快投资亿元的河北宜泽线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同时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向西拓展至城东干渠,进一步加大园区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园区的项目承载能力。另一方面是推动农业产业化,鼓励农户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土地流转,加大农业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打造农业产业群,营造“村村有思路,村村有产业,村村能发展”的良好发展局面。目前,已有专业农业种植合作社38个,家庭农场3个,龙头农业养殖合作社2个(鑫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和兴牧肉鸡养殖合作社),初步形成了以方官庄、周官庄村为中心的瓜菜类、以西旧馆、里昌村为中心的果品类、以邢各庄、东良村为中心的绿化苗木类、以鑫丰养殖专业合作社、兴牧肉鸡养殖合作社为龙头的规模养殖类等四类初具产业规模的农业产业群。
(三)坚持地域特色。我镇计划利用3年时间依据规划,东依子牙河从沧保路向北延伸1300米,再向西打通与沙束路的连接线,形成环路,把带状镇区拉伸为三纵三横的块状镇区,小城镇的框架基本形成。镇区东西跨度1700米,南北长1400米,面积约为2平方公里,环路建成后,规划镇区南北跨度将延伸到2700米,面积将达到规划设计的平方公里。同时,各村的总体规划在和市、镇的总体规划保持一致性的基础上,要结合自身村庄特点,保持村庄的独特性,切实实现“一村一品”的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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