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规章制度精编15篇
诊所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质量,促进医患沟通,确保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是否能有效落实?以下小编整理的诊所规章制度相关内容,供大家借鉴参考,感谢支持。
诊所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诊所的管理,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地方公共卫生事业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个体诊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在标准化建设、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和卫生宣传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个体诊所为社会服务机构,所有工作都必须以服务社会为目的,服务社会,回馈社会。
第二章诊所管理
第四条个体诊所应当制定健全诊所管理制度,建立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等,确保各项管理工作不出现错误。
第五条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尊重生命,保护患者权益,保守医疗保密,严格执行诊疗常规,不得随意变更医嘱或增减药品等。
第六条个体诊所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使用,要选用有医疗注册资格证书的医生,必要时经过专业培训和学习,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医疗卫生服务
第七条个体诊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诊断和治疗,确保患者健康。
第八条个体诊所要严格执行保健、防病方面的指导、宣传和医疗卫生服务。
第九条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个体诊所要及时转介到有资质医疗服务机构,保证患者得到充分治疗。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个体诊所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财务稳健和透明。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加强财务监管,防止违规处置财产的行为,防止资金被挪用,造成其他后果。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当规范日常的财务收支流程,加强对经营状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相关方案、形成相应机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个体诊所应当完善防火、防偷盗等安全保卫设施,加强对私人和医院财物的保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经过讨论通过,生效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个体诊所要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诊所规章制度 篇2
一、业务副院长分工领导门诊,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各科确定一名主治医师以上业务人员协助科主任负责本科的门诊工作。
二、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应派有经验的医师和护士担任。要求门诊医师相对稳定,护士一般较长期固定。
三、对疑难病症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
四、科主任、主任医师应定期上门诊解决疑难病例。
五、对患者要进行认真检查,按照省卫生厅规定格式记载门诊病历和申请单填写要求,门诊部定期检查,每月评分一次,上报院长,并送有关科室。
六、门诊检查科室所做各种检查结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
七、门诊各科与住院处及病房应加强联系,以便根据病情及病床使用情况,有计划地收容患者住院治疗。
八、做好分诊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做好疫情报告。
九、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患者,态度和蔼,有礼貌,耐心地解答问题,尽量简化手续,有计划地安排患者就诊。
十、门诊应保持清洁整齐,改善候诊环境,加强候诊教育,宣传卫生防病、计划生育和优生学知识。
十一、门诊医师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积极采用经济便宜的检查和治疗方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患者的'负担。
十二、对基层或外地转诊患者,要认真诊治。在转回原地治疗时,要提出书面诊治意见。
十三、门诊各科根据本专业特点,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各种治疗常规、操作规程以及岗位责任制,并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报表等工作。
十四、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在医务科或门诊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认真执行院、科规章制度,严守工作岗位。人员调换时,科室应与医务科和门诊部共同商量确定名单,并由医务科和门诊部制表公布。实行病房医师兼管门诊的科室必须明确要求,安排好人力。
诊所规章制度 篇3
1、认真学习掌握本诊所的消毒隔离制度并严格遵守,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2、接诊每一个患者时首先要说:“您请坐,”引导患者在椅位上就坐,患者坐到椅位上要问:“您怎么了?”“您哪里的牙不好?”或者“您有什么需要?”患者叙述病史时要注视患者耐心倾听,并通过提问交流掌握患者的整个病程,患者的心理需求以及患者的期望。
3、医生在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必须戴手套和口罩,检查患者之前让患者漱口(如果患者主诉冷水刺激痛需用温水漱口),检查时最好交给患者一面小镜子,然后全面检查并告知患者其它牙齿的疾患。检查的动作要轻柔,口镜避免压迫牙齿附着齿区引起患者不适。
4、治疗前要向患者介绍2至3种治疗方案,并耐心介绍各种方案的治疗的时间、次数、优缺点及大致的价格、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再开始治疗(阻生齿拔出,小手术需要签同意书)。必要时可以用模型详细介绍该治疗方案。
5、治疗中在进行每一步操作之前必须向患者事先提醒,在进行磨牙、探诊、叩诊、冲洗、放药等步骤之前都必须向患者提醒可能的症状和感觉,治疗必须严格按照各项治疗的操作标准进行。
6、治疗中如果暂时离开椅位需要向患者说明情况,并注意关掉椅位的照明灯。
7、治疗的过程中必须向患者介绍该疾病的'一般常识并进行口腔卫生保健知识的宣教。
8、治疗后必须清洁患者的口腔周围血迹、唾液以及印模材料,用小镜子介绍今天治疗的效果,叮嘱治疗后的注意事项以及可能有的症状和处理办法,作好预约并提醒患者留意通知,调整椅位使患者离开椅位。
9、患者复诊时要仔细询问治疗后的反应并耐心解释相关症状,说明下一步的治疗方案。
10、鼓励对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电话、邮件)。
11、绝对不允许和患者发生争吵。
12、医生必须遵守和患者的约定时间,绝对不允许预约的时间医生不在位,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和患者取消预约。
13、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职责和医疗工作制度,执行医疗常规、严格防止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
14、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诊疗水平。
16、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项和水平。
诊所规章制度 篇4
1、诊所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电房、空压机房、收费处、药房、财务科、库房、网络中心
2、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3、消防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核、录用、管理的规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由保卫科备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调动。
4、消防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5、消防重点部位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的'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6、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所属部门加强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7、非消防重点部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需执行登记制度。
诊所规章制度 篇5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工程和医疗效劳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三、严格按照《处方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
四、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五、病历书写须标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六、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
七、全体医生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定期对医保工作进行检查公示,对最新医保政策、文件等及时组织进行院内组织学习。
八、管理中心所提供的终端软件,要妥善维护;医保新政策出台,按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及时上传下载,确保医保数据平安完整,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效劳。对违反以上制度规定者,按职工奖惩条例处理,并全额承当医保拒付款。
诊所规章制度 篇6
一、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正确处理医疗废弃物。
二、在医疗过程中要尽量减少有害、有毒废弃物和传染性废弃物的数量。
三、医疗废物采取分类收集原则,配备黑、黄、红三种颜色的污物袋∶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医用垃圾(感染性废弃物)∶红色袋,装可以直接焚烧、放射性和其他特殊废弃物。污物袋应坚韧耐用,首选可降解塑料袋。所有废弃物都应经消毒后,分别放入标有相应颜色的污物袋,每日及时处理清空。
四、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要先进行毁型处理,再消毒,最后集中焚烧或及时深埋。
五、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及感染病人排出的`体液、浓液等,要先加1/5量的漂白粉,搅匀后加盖放置4小时,再倒入厕所。
六、完整保存医疗废物处置登记记录,并定期向辖区乡镇卫生院上报处理报表。
七、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变卖医疗废物。
诊所规章制度 篇7
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西安新城北医门诊部的管理工作,贯彻一流服务,一流质量宗旨,形成遵规守纪的良好风气,促进门诊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严明工作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合方堂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努力改革创新。
2、严格遵守北医门诊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冬季上班时间上午8:30分—下午19:30分,夏季上班时间上午8:00分—20:00分,每周休息一天。门诊主任随时抽查考勤情况。如遇到天气等非人为因素而无法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请假。
3、上班应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工作准备。上岗时应着工作服,戴工作帽和佩戴胸卡,做到衣着整洁,仪表庄重大方。
4、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坚守岗位,如遇特殊情况无人接班时,应向科室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反映,待接班人员到岗后交班离岗。
5、门诊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应按时到场,做好会议记录,保持会场安静,遵守会场纪律,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须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6、对患者及家属要关心同情、热情礼貌、语言文明,如遇纠纷,要冷静对待,处理要有理有节,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接诊病人时因接听电话等原因需要中断接诊或治疗,应向病人说明并征得同意。
7、门诊各科应按时开诊,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8、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差错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差错事故,应及时报告。
9、领导干部、科室负责人要严格要求,以身作则,做遵守制度、执行纪律的模范,员工要相互团结,相互协作,以遵纪为荣,违纪为耻,相互监督。
二、注射室工作职责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护士应掌握常用注射药的药理作用,毒性反应和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2、对病人要热情、体贴,注射前应向病人作好解释,取得合作,并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如有过敏史,禁止使用该药。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4、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如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通告医生。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前后应洗手,操作时应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换,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6、准备抢救药品、器械,专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7、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每日紫外线消毒一次,定期细菌培养。
8、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三、消毒药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根据消毒目的选择适宜的消毒药械和处理方法。
3、注意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应保持密闭,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
5、加强消毒效果监测。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体表面按规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湿式清扫,用“84”消毒液拖地。
四、医师工作职责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2、严格执行门诊工作制度,戴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细致询问病情、病史、用药情况及药物过敏史等,并对病人做认真仔细的检查。
4、医师必须认证填写门诊病历,做好门诊登记,向患者交代治疗方面的注意事项,对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医师应根据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据处方。
6、根据社区疾病发生、流行的特点,负责社区健康状况调查和社区健康诊断,做好社区居民的卫生宣传工作。
7、负责疫情登记、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8、负责社区的健康咨询门诊工作。
9、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规范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学习,牢记宗旨,热爱本职。
2、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责任心强。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1、平等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可亲,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2、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无差错、事故。
2、坚持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遵守规定,不私自外出行医。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服从指挥、调配,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医疗活动。
2、团结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勉励,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取,无闹纠纷现象。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六、传染病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有义务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1、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填写专卡和转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详细,不得有缺项、漏项。
2、发现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必须在两小时内报告防疫科,乙类及丙类传染病须在六小时内报告。
3、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须以最快的速度报告防疫科。
4、防疫科每月对辖区内的门诊和住院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5、医院防保人员应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对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按要求时限网上直报。
6、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传染病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七、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医源性疾病的传播,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由诊所负责人负责购货、验收、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2、购买时必须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公司进货,购进后经验收三证齐全(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3、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离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使用。
4、使用前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失效、霉变、标识是否清楚,无可疑现象方可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5、使用后立即就地毁形,用固定的容器浸泡消毒后,塑料类盛于专用回收袋(黄色)内,非塑料类盛于(黑色)医疗垃圾回收袋内,不得混入其他医疗垃圾。每天焚烧一次,作好记录。医疗废物存放室
诊所规章制度 篇8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八)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外: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五)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分级)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分级规定,本市医院(除康复医院外)、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3个等级。
第十六条(设置审批权限)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二)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三)医疗急救中心(站);
(四)临床检验中心;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一级医院;
(二)门诊部;
(三)诊所;
(四)护理院(站);
(五)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第十七条(设置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批准书有效期)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分别如下: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为2年;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为1年;
(三)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为6个月。
第十九条(变更、重新设置审批和分支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名称、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类别、床位、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分支机构不在医疗机构所属的区、县内的,应当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
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建筑规范、医疗机构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方案、扩初设计经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除前款规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和保健所,应当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执业登记的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经核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类别、级别、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校验的间隔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校验: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每3年校验1次;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站)、诊所、卫生所(站、室)、保健所每年校验1次。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的校验)
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上一年度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结果或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登记名册上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区、县内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其中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撤销或者合并,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医疗机构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时歇业或者部分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第三十条(有关许可证的'禁止行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执业原则)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医疗质量控制要求,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名称的使用)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
医疗机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相同;核准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当使用第一名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借、转让或者冒用标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
医疗机构冠名管理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明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诊疗科室分布示意图和收费标准置于明显位置。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工作人员佩带载有本人工号、职务的标牌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诊疗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经核准的服务方式,执行门诊、急诊、住院的有关诊疗制度,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对同一医师三次门诊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当安排上一级医师复诊;经复诊仍不能确诊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急诊留院观察病人应当安排固定的医师负责诊疗,并实行上一级医师查房和分级护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等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重病人的处理)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视情况及时向病人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向病人所属单位发出病危通知书。
医疗机构对限于接诊医师(士)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安排上一级医师诊治;对接诊科室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
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或者在落实接诊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
第三十七条(施行特殊诊疗的前置条件)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输血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病人同意,并取得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或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取得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八条(医源性感染的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无菌消毒和隔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九条(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对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的病历的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擅自涂改和毁损病历卡;但国家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修改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病历卡,不得涂改和毁损病历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地保管病人的病历卡。门诊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但按规定由病人自管的除外;急诊留观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住院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十条(医疗证明文件的出具)
未经本机构医师(士)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本机构医师(士)、助产人员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师进行尸体解剖及实验室检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诊断。
第四十一条(保护性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利,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病人家属,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告知病人所属单位。
第四十二条(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妥善保存有关病历卡和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有关病历卡和资料;因注射、服药、输液、输
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
第四十三条(医疗执业活动的限制)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内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当执行市卫生、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出具相应收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付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预防保健等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执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报告制度,承担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六条(禁止或者限制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诿病人或者以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
(二)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者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的,经营者应当取得15引进医学新技术、新项目或者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五)未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中止妊娠术、节育手术或者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六)个体诊所和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七)利用职业便利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失效药品、淘汰药品;
(九)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
(十)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医疗秩序的保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损毁财物;不得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不得干涉、阻碍医疗机构对尸体的常规处置。
第四十八条(尸体的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病人尸体存放停尸室。尸体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6至9月份不得超过2天,其他月份不得超过3天。
医疗机构有权要求死者家属在前款规定的尸体存放期限内,将尸体移送殡葬馆火化。医疗机构对超过规定存放期限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同意后,可以代为移送殡葬馆安置,有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患传染病或者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病人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擅自执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
第五十条(逾期不校验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1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不补办校验手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校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出卖、出借、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卖、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改变诊疗科目、服务方式;
(二)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
(三)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第五十三条(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人员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产报告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没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妨碍医疗秩序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责任者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执业登记手续的补办)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规定补办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执业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病人恢复健康的活动。
“服务方式”是指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和其他方式。
“服务对象”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指向的人群来源,分社会、内部、境外等。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病人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医疗技术规范”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与医疗执业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二条(其他适用)
向社会开放的部队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设置和执业登记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专门规定)
诊所规章制度 篇9
1、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建立健全财务账套,做好药品、物资、现金、银行和往来账记录,由卫生院财务经办人员和片区会计定期审核。
2、确定一名兼职人员任出纳员,一名兼职人员任会计记账人员。
3、做到钱、帐分人管理,管账不管钱和物资的原则。定期核对帐套。对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物月底核对清楚。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统一收费标准,并要求公示,药品收费明码标价。收费支付凭证。
5、认真执行合作医疗报销规定,接受合医办和群众监督。
6、严格财务手续,报销凭证内容完整,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7、年初向卫生院申报年度内部分配方案,卫生院长审批后执行。
诊所规章制度 篇10
急救药品管理制度
1、急救药品要有清晰的药品,并设有急救药品处,应根据病种保存一定数量的基数,便于临床应急使用,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取用。
2、 根据药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分别放置、编号定量、定位存放,逐班交接,每日清点,保证备用状态,专人管理。
3、 定期检查药品质量,防止积压变质。如发生沉淀,变色,过期、药瓶标签与合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经涂改者不得使用。
4、凡抢救药品,必须固定在抢救车上或设专用抽屉存放加销,定位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登记签名。
5、抢救结束后,应及时清点、补齐药品,以备后用。 对近效期管理内的药品要及时采取预警,及时处置超过有效期、标记模糊的急救药品。
6、特殊药品,按有关规定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保证珍断、治疗、护理工作的正常连续运转。
2、值班者于交接班前,清理环境和整理用物,完成本班各项工作。
3、接班人员要提前到岗,当面清点物品,并做好登记工作。
4、各班进行床头交接,做好交接班记录。
紫外线消毒制度
一、紫外线可以杀灭各种微生物,包括细菌繁殖体、芽孢、分枝杆菌、病毒、真菌、立克次体和支原体等,适用于室内空气、物体表面和水及其它液体的'消毒。
二、紫外线灯室内安装的数量为平均每m3不少于,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三、紫外线消毒室内空气时,房间内应保持清洁干燥,温度低于20℃或高于40℃,相对湿度大于60%应当适当延长照射时间;紫外线消毒物体表面时,物体表面应清洁、充分暴露,表面粗糙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并且要两面照射;对水的消毒水层厚度均应小于2cm。
四、紫外线灯管表面应保持清洁,每1—2周用95%酒精棉球擦拭一次,并记录,发现灯管表面有灰尘、油污时,应随时擦拭。
五、紫外线消毒必须做好日常监测,包括消毒场所(或物品)的名称、灯管照射时间、累计时间和使用人签名。
六、要做好紫外线灯管的强度监测,对新管在使用前要进行强度监测,强度不得小于100μW/m2;在使用中的灯管应每半年监测一次,灯管强度不得小于70μW/m2,并均要做好记录。一旦低于要求的强度以下时,应及时更换。
七、紫外线消毒,每月应进行一次生物监测,经消毒后的物品或空气中的自然菌应减少90%以上,人工染菌杀灭率应达到%。
八、紫外线光源不得直接照射到人,以免引起损伤。
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理必须遵守环保标准要求,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医疗污物的处理采取分类收集原则,污染废料、纱布、棉球等必须集中放在一起,不准乱扔、乱放,更不能混为一般垃圾处理。
3、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置入锐器容器中,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给其他非指定单位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4、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5、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
消毒隔离制度
1、加强消毒管理,增强消毒意识,防止医源性疾病传播。
2、每日工作前对操作间台面、物体表面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消毒,不耐氯的仪器可用75%酒精擦拭。
3、血压计袖带每周消毒清洗两次,体温计使用后用250-5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消毒30分钟后冲洗干净后备用。
4、输液室、治疗室等严格区分清洁区和污染区,物品定点放置。地面每日用25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一次。
5、治疗室每日空气消毒,紫外线灯从使用第一天起登记每天使用的累计时间,且紫外线灯管每周擦拭一次。
6、污物被服放在指定位置,不随地乱丢,每周更换床单、被罩、枕套一次。如脏了或受到污染随时更换。
治疗室工作制度
1、进入治疗室必须着装整洁,操作时带口罩,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经常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区分无菌区、污染区,室内每天紫外线消毒一次。
3、各种药品及器械物品分类放置,固定位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4、室内无过期物品,各种器具及药品处于备用状态。
5、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6、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各种诊疗器具做到一人一次一用一消毒。
7、急救、贵重药品要专人保管,严格交接班制度。
诊所规章制度 篇11
规范化诊所规章制度
一、工作制度
(一)门诊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3、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提前申请变更。
4、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主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
6、对病员认真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对疑难病人2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及时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给予优先接诊,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7、认真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废水,保证医疗安全。
8、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洁,佩戴胸卡。保持诊所环境清洁。
9、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
10、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二)门诊病历书写制度
1、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历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纠错规范。
2、病历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签写。
3、病历由亲自参与诊断、治疗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4、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及时归入门诊病历。
6、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7、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8、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三)处方书写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2、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
3、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须书写处方。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等。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没有规定的药品可用通用名,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片、丸、胶囊等剂型以片、丸、粒为单位。中医处方按有关规定书写。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开具的药品不得超过5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医师按照卫生部制定的xxx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xxx品。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毁并登记备案。xxx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品管理工作制度
1、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采购药品。药品采购有计划,按正规渠道购药,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严禁购进、使用和销售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
2、药品排放有序,做到离地离墙存放,保持室内整齐,室内禁止吸烟。
3、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药剂管理人员发现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4、配方时应细心、准确、按照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中药应按《中国药典》规定和《中药炮制规范》要求调配,称量要准确,严禁估计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
5、发药时将病人姓名、药品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或瓶签上,并耐心向病人交待清楚。
6、处方调配后应经严格核对方可发出,调配人和检查人应在处方上签名。
7、药品应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8、xxx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护理工作制度
1、护理工作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经注册的护士开展。
2、执行医嘱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
3、经常观察候诊病人和注射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医师进行处置。对治疗观察患者应建立护理记录,并归入门诊病历。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
5、认真学习护理操作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六)消毒隔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和规定。
2、制定控制感染方案,配备必要的消毒措施,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隔离工作。
3、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掌握消毒隔离知识,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4、工作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洁,如有污染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进入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
5、进行各种手术、穿刺等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注射一律实行“一人一管一用一灭菌”,加强一次性注射用具的使用管理,并做好用后的毁形消毒处理。
6、发现传染病人,应采取合理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病情。要指导病人就医,防止病人到处走动引起交叉感染。
7、对诊所内的环境,用物及疑被污染的物品,要及时进行消毒;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污染的垃圾应送到固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便器、痰盂、脸盆等应定期消毒。
8、建立诊所消毒工作记录,对机构内部每一次消毒工作进行记录。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
(七)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度
1、诊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2、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法定传染病的'网上直报。严禁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3、建立传染病登记报告记录,详细记录每一位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基本情况。
4、严格遵守传染病管理工作纪律,保护患者隐私,严禁私自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
5、按照诊疗科目要求开展传染病诊疗工作。发生传染病流行或爆发时,诊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安排。
6、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使用过的器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消毒或处理。
(八)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2、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的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
3、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对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和容器,并定期进行消毒。
4、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未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采取消毒、毁形、焚烧、填埋等措施。
5、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或处置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严禁转让、买卖、丢弃医疗废物,严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医疗废物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九)消毒药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根据消毒目的选择适宜的消毒药械和处理方法。
3、注意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应保持密闭,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
5、加强消毒效果监测。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体表面按规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湿式清扫,用“84”消毒液擦地。
(十)社会监督制度
1、设立监督电话或意见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好登记。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回复或改正。
2、诊所标牌含有诊所核准名称、联系电话和诊疗范围。
3、门诊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医德医风规范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5、公布主要检查、治疗、手术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常用药品价格。
6、患者诊疗完毕后,应出具正规的费用结算凭证。
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
2、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搞好法律、业务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执业水平。
4、加强诊疗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财务、药品、物品的管理。
6、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转诊、疫情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及医疗差错事故的上报等工作。
(二)医师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2、遵守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4、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械和医疗器械。
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6、执业助理医师要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执业类别执业。
(三)治疗室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三查七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
2、协助医师做好诊疗接待工作,认真执行医嘱,做好护理工作记录。
3、经常观察候诊患者和输液患者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医师进行处置。
4、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好消毒工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
5、认真学习护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
三、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规范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学习,牢记宗旨,热爱本职;
2、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责任心强。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1、平等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可亲,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2、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无差错、事故。
2、坚持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遵守规定,不私自外出行医。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服从指挥、调配,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医疗活动;
2、团结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勉励,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取,无闹纠纷现象。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诊所规章制度 篇12
患者岳某突发胸前不适、恶心,随后出现呕吐、头胀、大汗、喘憋,其家属紧急呼叫120。急救中心的救护车于21:50到达,医生在救护车上进行了心电图检查,诊断为心肌梗死并给予输液治疗。22:30救护车将患者送到S医院,120医生对S医院接诊的护士进行了口头交待,并将患者的心电图结果交给护士,之后就离开了医院。S医院急诊科医生22:50开始检查患者并做记录,由于120医生没有向S医院医生直接交接,且S医院护士将患者心电图随手丢弃,S医院医生重新为患者进行各项检查,最后考虑患者颅脑梗死并给予输液治疗。患者在23:50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0:30宣告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和急救中心存在如下过错:
①120医生没有与S医院医生进行交接,且口头交接不清楚;
②S医院医生没有直接接诊患者,未了解院前诊断和抢救过程,随意丢弃患者重要检查资料,延误了正确诊断时间;
③S医院医生对患者主要症状和体征重视不够,没有考虑患者心脏疾病并采取相应的治疗和监护措施,延误了正确抢救治疗时机。
为此,家属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急救中心及S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定结论
急救中心、S医院两家医疗机构对患者岳某病情的交接工作不够有效。S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S医院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结论,被告S医院对原告的损害结果负次要责任,应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急救中心医生接诊后,根据患者的发病症状和表现,已经判断出心肌梗死的可能性很大,并采取了有效的院前治疗措施。但是,急救车到达医院后,急救中心的医生没有将这一情况交代给医院急诊科的首诊医生,而只是向一名护士做了说明,而且不能确定此护士是否就是当时急诊科的值班护士,这名护士也没有将情况向急诊医生进行详细交待。同时,S医院急诊科的首诊医生没有主动向急救中心的随车医生询问患者情况,而是按照自己的主观判断重新安排检查,不但没有查出发病的真实原因,还耽误了有效的抢救时间。从尸检结果和鉴定结论来看,如果急救中心的院前诊疗行为能够与医院急诊科诊疗行为进行有效衔接,医院继续按照心肌梗死进行后续检查和治疗,患者死亡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这才是医疗急救的意义所在。
关于接诊医院医疗急救与120院前急救的有效衔接问题,现有法律文件只做了原则性指导,没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和规范,如《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第九条规定:“急诊科医疗当与院前急救有效衔接,并与紧急诊疗相关科室的服务保持连续与畅通,保障患者获得连贯医疗的可及性。”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对这一问题提及也是非常有限,如《北京120急救网络院前急救管理规章制度》第四章管理制度中第三节第六条规定:“出诊医师将患者送达医院后,必须向接诊医院医师交代病情及诊疗情况。”该规章制度中只规定了急救中心交代病情的对象,没有规定交代方式,且仅属于医院内部规定,不具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而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规章制度中对这一衔接问题没有任何规定,也不要求医生主动向急救医生了解患者病情。法律法规的缺位,规章制度不完善都亟须改善。
诊所规章制度 篇13
诊所执业管理制度
一、认真学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省、地、县有关医疗、药品管理规定。
二、以“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树立行业新风”的要求,遵守医德规范,恪守执业道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或监督检查。
四、各诊所附设的药房(柜)要按规定建账。给患者提供药品必须使用统一处方和药品分装袋,严禁使用假、劣药品,严禁超范围执业。
五、要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各类药品明码标价。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校验。
七、诊所的执业地址不能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由登记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
八、诊所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如需调换,必须重新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各诊所要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加强业务技术建设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医疗事故,应积极主动的向登记机关报告,并提供原始证据。
十、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业务技术活动。
十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悬挂于机构内部明显之处。严禁转让、出售或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二、各诊所的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才能悬挂使用,严禁转让或变相转让。
十三、认真搞好防疫、妇幼工作。
十四、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经检查发现或举报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消毒隔离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诊所治疗室、处臵室、诊室,每10-15平方米安装1支30瓦紫外线灯管,定期进行消毒,并作好记录。
三、无菌容器、器械每周灭菌一次,盛碘伏等容器应保持密闭,定期灭菌,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消毒,必须使用合格的一次性医疗用品,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必须及时消毒销毁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根据物品的性能选用适当的方法进行灭菌,各种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法,高压灭菌须用化学指示卡监测并记录存档。
五、诊所应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接触病人前后、无菌操作前后应洗手,不便洗手时应配备快速手消毒剂。
六、皮肤消毒使用碘伏或采取2%碘盯75%酒精二步法,浸泡器械必须使用戊二醛等高效消毒剂,定期更换,并有记录。对常用诊疗器械如听诊器、血压计袖带、体温计、止血带等应规范擦拭或消毒后放臵于消毒盘内备用,并有记录。
七、诊所应定期通风换气,地面应湿湿式清扫,床头、桌椅每天湿擦,保持清洁,每周打扫除一次。
八、供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等每周至少更换一次,如有污染应及时更换。
九、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发生医源性感染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传染病报告及管理制度
一、报告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师有义务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1、医师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项目要齐全,字迹要清楚,住址写到自然村,不得有缺项、漏项。
2、发现疑似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须在2小时内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须在24时内报告,同时报送报告卡。
3、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就诊医生必须以最快速度(2小时内)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医师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甲、乙、丙类传染病不按要求瞒报、缓报、谎报,一经查实将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管理制度
1、实行传染病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转入县医院、县藏医院。
2、建立传染病登记本和报告卡,卡片登记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做好追踪随诊。
3、做好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应急救治,转院治疗等。必要时对病人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对病人接触者实行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预防性用药。
4、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传染病症候群(发热、腹泻,因病缺勤、缺课)等监测工作。
5、加强对结核病传染源的发现与报告,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辖区内结核病病人的送药和访视工作。
6、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管理中,发生传染病疫情缓报、漏报、隐瞒不报,造成疫情扩大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传染病病例处置工作制度
诊所制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的预测预警措施和专报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苗头,一旦出现传染病疫情,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与蔓延。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我县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为有效切断传染病的传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依法实行报告制。
三开展医疗救治
按照医疗救治方案启动指定的专门医疗救治网络,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诊所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
一、有序、快速、高效。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医院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一、诊所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诊所内医疗废物管理组织领导工作,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诊所医疗废物安全处臵方案和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二、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收集处理(应毁形),分臵于防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用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对医疗废物应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去向和经办人签名。
三、定点进行焚烧,并有详细的记录。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一、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具备消毒隔离条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处理医疗废物。
二、从事预检、分诊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诊所的医护人员在接诊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对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预检是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四、诊所根据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流行趋势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五、诊所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及时进行转诊,并按照规定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及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诊所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
二、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于黄色塑料袋中,分别放入标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中,每日有专人负责毁形、转运、无害化处理。
三、针头、输液器等锐器不应与其他废弃物混放,必须稳妥安全地臵入锐器容器中。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严禁出售给其他单位(人)或随意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
四、诊所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以下基本要求自行就地处臵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做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4)、液体污物及污水的处理,参照《消毒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废物转运工具应当每日进行消毒。为处臵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免疫接种。
六、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数量、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消毒产品索证管理制度
一、各诊所在采购消毒产品时必须向销售者索取该批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位,以保证采购消毒产品卫生质量,还需同时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
二、索取的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三、采购的消毒产品标签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
四、每次购置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并查验每一批号的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灭菌日期、出厂日期及有效期。
五、索取有关证明后,应进行核验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应不短于该批产品的保质期。核查结果有疑问时,应主动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同时控制该批产品,不得经营或使用。
六、该制度所指的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医士(师)职责
一、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三、对就诊病人态度和蔼,检查仔细认真,用药合理,处方书写规范。对急、危、重病患者抢救及时,并做到及时转诊。
四、负责做好卫生宣教、清洁卫生、消毒隔离等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工作登记制度。
五、做好传染病的诊断上报。发现传染病后,应及时按《传染病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并积极协助疾控部门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传染病流行。
六、不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对患者一视同仁,实事求是地提供医疗证明,不弄虚作假。
七、在上级卫生部门和辖区卫生院的指导下,认真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护士(师)职责
一、热爱护理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
二、应掌握并熟练操作常见病的一般护理知识和常用护理技术,负责开诊前的准备,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三、熟练进行肌肉、皮下和静脉注射,能进行静脉输液和换药等技术操作。
四、积极配合医生对危重病人进行抢救护理及转诊。
五、熟练掌握常用灭菌技术及常用消毒液的配制方法。
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对注射、输液等使用的器械做到用后清洗、消毒。
七、严格执行注射操作规程,准确配制皮试液和注射液。注射前应核对注射单,做到查姓名、查药品、查剂量、查给药方法,防止差错事故。
八、急救药品应存放整齐,按时清点,防止过期失效。
九、爱护医疗器械,防止损坏丢失。
十、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二、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三、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四、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五、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六、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七、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诊所规章制度 篇14
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1、科室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及本科兼积监控医师、护士组成,并在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2、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领导下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各项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各种感染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室医院感染发生率。
3、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积极协助调查。
4、定期检查本科室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做到合理使用抗感染药。
5、组织本科室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6、认真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消毒隔离制度。
7、医务人员掌握自我防护知识,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预防锐器刺伤。
8、做好卫生员、陪人、探视者、配膳员的卫生管理。
诊所规章制度 篇15
随着人们对健康关注的不断提高,中医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追捧。与此同时,个体中医诊所也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逐渐走入人们的生活。然而,随着中医应用的不断普及,为保障患者权益,规范个体中医诊所的管理成为一项必然的要求。因此,制定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显得非常必要。
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的意义在于为患者明确治疗流程、维护治疗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加强诊所管理,从而优化医患关系,提高中医服务的质量。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制定规章制度应付出注意的问题
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广泛,应结合所在地的法律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首先应该明确医生的资质证书、办诊所的手续,其次是收费的通明制度和医生的职业素养、责任等问题。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考虑到诊所发展的前景,分类明确医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立规范的医患关系。对于治疗过程和病例记录,应该提出明确的'要求和标准以确保医疗质量,并完善客户档案,保持严格的医疗记录和保密制度。此外,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中也要关注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保障患者的人身安全。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
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应该由患者方便理解并便于执行。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1、诊所管理制度:即个体中医诊所的组织管理、人员配备、制度实施、工作流程和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医生工作制度:医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医生职业素养、诊疗操作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医生应急救援能力。
3、患者权益意识:明确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完善的收费通明制度,规范医患关系的行为准则。
4、信息保密制度:协商制定患者隐私保密协议,绝不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三、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
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的实施应该在组织架构、人员培训、技术进步、卫生条件改善、服务水平提高等方面进行深化和完善。医生应在规章制度下行使义务,各方面工作要棋盘清晰,责任划分明确,遵循诊所管理制度,在诊所的工作中发挥医生职业精神和专业能力;患者应该在医生的指导下尽己所能配合治疗;诊所也应加强技术研究,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做好医疗质量的监管。
个体中医诊所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让患者更好的了解个体中医诊所的治疗流程,维护患者的治疗权益,更好的规范医患关系,从而增强了治疗效果和保障了患者的健康权益,也有助于提高中医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形成良好的医疗治理机制。因此,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变得相当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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