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推荐4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监督检查等手段,确保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能否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推荐4篇】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计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令第71号)、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计委令1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校园内(不含独立的家属院)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饮食服务和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五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经营者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好从业人员健康查体。
第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八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所,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送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九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学校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的要求
第十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所,以保证食品质量;禁止采购《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购食品。
第十一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食品贮存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流程应当规范。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食品加工场所要符合《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工食品必须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第十四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第十五条 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保洁柜必须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五章 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 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查体。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加工、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在原工作单位取得的健康许可证无效。
第十九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及经营工作;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如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都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第六章 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是学校食堂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并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饮食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岗位职责;
(二)负责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的申办、备案工作;
(三)检查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并对饮食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四)会同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事宜。
第二十三条 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必须学习贯彻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二)主动接受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三)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立即向上级单位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
2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省、市、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调查,按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
学校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四)加强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和出售食品的场所,杜绝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是学校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食堂、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校内的食品安全检查。
(二)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完善预警机制。
(三)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协助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完成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监督整改意见的落实,协助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 公安处作为学校治安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并主动配合公安、卫生、工商部门,深入开展学校及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及时清理校内违规经营的流动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实情不报、谎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加工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加工食品用的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sd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将给予取缔、责令整改、吊销卫生许可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校园内所有出租房屋且承租人从事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对所出租房屋的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租房屋的经营者,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处,除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或给予卫生行政处罚外,学校将追究出租房屋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第二篇】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订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乐观防备和把握食品安全事故。
2、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发觉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特别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材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其次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3、加工经营过程中避开生熟交叉、混放。避开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常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觉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浓性皮肤病者,应立刻停止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开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4、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中心温度应高于70℃,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5、禁止使用毒蘑菇、发芽土豆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材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6、豆浆、四季豆应按要求煮熟焖透,有效防备生食有毒有害食物中毒。
7、外部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道德教育。
8、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快速启动突发食品事故应急预案,立刻上报相关部门和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并停止制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工用具和现场,乐观协作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制定本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领取或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亮证经营。
三、组织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进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餐饮服务。
四、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六、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七、协助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第四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和检查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小食杂店进货时收取符合规定的“一票通”票据做为进货凭证。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照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管相关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照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管相关凭证,食品批发者实行电子化手段对进销情况进行记录,实现可追溯。记录保管期限为该食品保质期满后半年,无保质期食品保管两年。
二、日常检查和召回
经营者发觉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刻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自动适时下柜,实行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紧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自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适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显现不安全问题。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供应者发觉不安全食品的,应当适时实行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三、消费者投诉处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搭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积极自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得无理拒绝和有意拖延。
四、食品信息公度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适时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必需时通过广播、电视媒体等途径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接受有关单位检查和消费者查询。
五、日常卫生管理
1、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2、食品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经营场所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果壳、纸屑,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经营场所每天最少清扫一次,每月一次全面清扫,保持地面、门窗、墙壁、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不积蜘蛛网。
3、食品存放整齐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得与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
4、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实行防鼠、防虫、防尘、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管放的储物保持干燥清洁,整齐有序。
5、散装食品应设置专门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销售区域严禁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严禁销售任何非食品物品,而且依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整、洗涤、消毒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
六、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1、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需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2、从业人员必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裳、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人员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
4、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必需清净、消毒双手,穿戴乾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5、从业人员在经营场所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活动。
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及处理
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订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除去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刻予以处置,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刻实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适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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