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汇集21篇】
企业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提升工作效率,维护公司秩序,促进团队协作,确保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实际需求?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企业规章制度范例,仅供参考,希望能够有所帮助。
规章管理制度 篇1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会议制度和成本核算办法,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
二、科长按期组织编审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报表,定期上报,对各项财务指标组织测定、分期考核,并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及时向领导提供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为领导当好参谋。
三、编制汇总财务会计报表,保证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账表一致,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呈报有关财务报表。
四、按财经制度和成本开支范围及费用标准复审原始凭证和编制记账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设置账户,及时正确地记账、标账、对账、清账。
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现金使用范围,遵守银行结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现金当日核对,银行存款月终必须与银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六、现金管理不允许白条抵库,不经领导批准,不能擅自借款,票据(正规发票)报销必须有领导签字,经会计审核后方可报销。妥善保管有价证券和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确保财务工作安全运行。
七、各项经费使用,按主管局规定的标准支出:
1、经费中的福利开支,由财会和办公室提出,经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支出。
2、经费中的公务费、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公用取费、旅差费、油料费、修理费、招待费和业务费、印刷费、复印费、会议费等由财务核算,主管领导批准支付。
八、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条例》,严格财务制度,严密审批手续,财务要事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到领导心中有数。
法规规章制度 篇2
为了规范员工管理,将企业的绩效与个人的工作绩效直接挂钩,针对公司实行“两直”管理后出现的队伍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改善员工绩效,提高能力与素质,建立切合我公司实际的`绩效考核系统,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鼓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改进员工工作绩效。
2、发掘员工潜力,帮助员工成功与发展。
3、促进员工人事升迁、奖惩、调整工资依据。
4、促进主管与员工之间的了解。
第二条适用范围
1、适用于各项目部工作人员
2、适用于机关工作人员
3、其他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条考核依据
根据职工在被考核期间的工作成果与表现为依据,各单位主管对所属员工平时工作情况随时记录,严格考核。
第四条考核原则
考核要求客观公正,各单位对所属员工的考核,尽可能用客观指标来衡量工作成果及进步成长情况,不可只凭主观感觉或印象等方式来考核,以免造成不公平现象。
第五条考核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参考分数百分比(上限)
一等9010
二等8520
三等8040
四等7520
五等7010
第二章考核方式方法
第六条本绩效考核办法采取了评级量表法[详见绩效考核表1-6],对公司所属员工进行考核,按照工作性质及专业分类如下:
层次
类别
适用考核表
考核
时间
考核
周期
高层
管理
副总
表一
年末
年度
项目经理
表二
年末
年度
中层
管理
机关业务主管
表三
年末
年度
机关职员
表四
年末
年度
项目副总、总工
表五
项目结束或年末
项目或年度
项目管理人员
表五
项目结束或年末
项目
规章制度 篇3
(一)门市部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业务:
1、门市部招徕旅游者时必须由设立社统一与旅游者签订加盖设立社印章的旅游合同,并出具相关票据;
2、门市部应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设立社网络平台实现统一计调、统一团队操作;
3、门市部应建立旅游招徕业务档案,并定期交由设立社统一存档;
4、旅游产品由设立社统一策划、制定和发布。
(二)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和以门市部名义自行发布旅游产品广告;
2、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3、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4、不得与设立社以外的`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
5、不得私自聘用、委派导游自行操作旅游团队;
6、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
7、不得与旅行社合署办公;
8、不得以门市部名义招聘员工;
9、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和为外地旅行社办事机构及人员提供便利。
公司规章制度 篇4
人事制度
一、聘用公司各机构需要增加人员时,先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核准后,由内勤统一招聘。员工招聘采取内部选聘和对外招聘两种方式
1、内部选聘:从公司内部员工中选拔聘用所需人员。
2、对外招聘:对外招聘采用媒体广告、人才中介机构、大专院校、相关企事业单位等途径进行。应聘人员填写《招聘登记表》,甄选资料,确定测试人员名单;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初试,初试合格者,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复试;结合聘用部门对复试人员进行复试及专业测试,并做出结论性评价;复核应聘者相关证件,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由权限领导进行核决。
二、试用期新进员工须经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岗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试用,试用前签订试用合同。录用员工正式上岗,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1-3个月。在使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也可以在使用期内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三、转正员工从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转正申请单,填写《转正申请单》,由主管上级具体签署意见并与内勤协调,由内勤呈公司总经理核准。
四、考勤、加班及请假管理办法工作制度:
1、遵守国家的法纪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处理分工与协作关系。
3、服从上级指挥,有不同意见应当面或书面陈述,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一经上级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4、准时上下班,对所负责的工作保证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5、上班时间不得接待私人来访,不得擅离职守。
6、下班后、节假日期间或有特殊、紧急需要,服从加班、值日等安排。
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周一至周五:早8:00---12:00工作下午13:---18工作考勤规定:公司员工上下班必须实行打卡或签到,方能出去办理各项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须主管领导批准,不可迟到、早退、旷工。
考勤管理:上班、下班各打卡一次,每日两次。不具备打卡条件的部门,实行签到(退)制度,时间及规则同打卡。因公出差或外出者应填写《员工外勤单》。迟到、早退、旷工的界定及处罚
1、迟于规定时间上班为迟到。迟到一次处10元罚金。
2、员工于下班时间前,非因公务需要而擅自离岗,即为早退。早退一次扣发当日工资。
3、员工无故不到岗或请假未核准,以旷工论处。旷工一次扣发三日工资。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者,公司可视情节辞退员工,并不予结算任何工资和提成。
国家法定假:五一(三天)、十一(三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
公休假:每周公休日加班薪资支付标准:国家法定假日按300%支付薪资;公休日加班按200%支付薪资;平常日加班按150%支付薪资。员工在下列情况下可视为加班: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和效率下,确实完不成工作任务;员工加班时间在1小时(含)以上的。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生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班不予补偿:
1、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办事效率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而加班;
2、员工出差加班及已给予定期固定补偿的加班。
请假管理办法: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下,可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但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假期类别:公司员工给假分为扣薪假和带薪假两大类:
1、带薪假:每周公休假、法定节日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年休假。
2、扣薪假:事假、病假。各类休假均不含每周公休假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1、每周公休假: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2、法定节日假: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其它法定节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
3、婚假: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给假3天;如属晚婚(男满25岁,女满23岁),给假15天;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待遇。
4、产假:在集团工作三年以上的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凭证明给假90天;已婚女员工妊娠期内流产,一次给假7--30天;员工之配偶分娩,给假3天。
5、丧假(1)员工父母、配偶、子女丧亡给假5天;(2)员工兄弟、姐妹丧亡给假2天。
6、工伤假:按劳动合同及实际情况给予。
7、年休假:年休假应在不妨碍工作之时,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公司正式员工工作1—3年(不含),每年年休假5天;工作3—6年(不含),每年年休假7天;工作6年以上,每年年休假10天。
8、事假:每次最长不超过5天,年累计不得超过10天。
9、病假:2天(含)以上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否则以事假计。
假期工资:
1、每周公休假、法定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不扣工资;
2、30日以内的产假及工伤假,不扣工资;30日(含)以上的产假及工伤假,假期只发50日基本工资
3、事假期间扣发全部工资。
请假核准权限:
1、主管级(含)以下员工请假:1—3天(含)由业务经理核准;3—5天(含)、5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2、业务经理级员工请假由总经理核准。
五、解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实行解聘制度:
1、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品行不佳,不利于在公司长期发展的;
3、不能接受企业文化,不适应公司管理模式的。对中止试用的人员,提前一天予以通知,自告知之日起移交工作。
六、开除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予以辞退:
1、员工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者;
2、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者。公司辞退员工应于三日前告知员工,并于当日进行工作交接。
3、无正当理由者,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者。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
5、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的,对公司声誉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离职员工离职应提前15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员工离职时应移交手续包括:工作移交、财务移交和办公用品移交等并填写《员工离职(调动)工作交接表》,并交内勤存档。如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视为自动离职,扣发当月工资。
八、不管是离职,开除,解聘人员,根据知识产权保密原则,仍对公司的资料,商业秘密,信息,和数据保密的义务,否则公司有权申诉其法律责任。
规章管理制度 篇5
1、日常工作时间为7:30小时,公司将跟据季节变化调整上下班时间,具体见通知。
2、对于全月无请假、早退、旷工现象的。满勤员工,公司将给予200元的全勤奖(满勤以每月人事部门公布的全勤天数为准)。
3、公司实行打卡考勤制度,详见《考勤机使用管理制度》。
4、每月迟到一次不影响全勤,不扣工资(10分钟内),再次迟到每次扣20元(30分钟内),迟到30分钟以上每次扣40元;1小时以上不请假者属旷工半天(罚200元)无故旷工一天(罚400元);(注:每月三次打卡晚于8:25者,视为迟到一次)。
5、请假必须当面或电话(提前)请假有效,批准后方的执行;(病假扣除当天工资);法定假日前后请假者不享受法定带薪休假。
公司规章制度 篇6
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由中国民生投资集团投资,建立中国民生投资集团陕西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为了维护公司和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中国民生xx集团陕西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待定
第三条经营范围:开展能源、城建、工业、文化产业、农牧业及深加工等方面的投资,并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及煤炭、矿产、加工、建材、建筑等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经营。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为出资人实际交付并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五条中国民生投资集团为投资方,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担任陕西公司执行董事。陕西公司的重大事项由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条陕西公司成立后,可以吸纳其他社会法人入股,届时可以修改章程,成立新的董事会。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公司机构
第八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负责。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陕西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向董事会提名,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陕西公司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陕西公司的全面工作,落实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决定陕西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执行董事提名,董事会任命或免职。总经理在执行董事的领导下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中国民生投资集团董事会委派。监事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十三条公司设总工程师1人,总会计师1人,总经济师1人,制定详尽的岗位职责,实行目标化管理,各司其职。
第三章公司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审查。
第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应于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无限期经营。
第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董事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6)经营不善引起的破产。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董事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文本为准
法规规章制度 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员工依法享有带薪体丧假之权利,但国家法律并未就私营企业劳动员工具体体假期限作出规定。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另外,国家规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员工可以享受带薪的丧假。
规章管理制度 篇8
学习生活制度
1、班委在通知群里发布的各种作业和任务要求,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有事不能按时完成的,请亲自和该班委沟通并说明原因,未完成而又未说明的,在通知群和班群里点名批评,并给该班委写一份200字以上的检讨书!(如果不交检讨书,以后的作业自己交给老师)
2、各类班级活动务必正常出勤,如有事需找班长请假并交代清楚不能出席班级活动的原因且提供相关证据!此外,每个学期的班级活动请假次数不能超过两次(班长登记在册,每次活动之前公布一次,包括升旗、级会),请假每超过一次,按时在群里发一次拼手气红包。
3、新的班级网盘近日将建成,以后希望同学们能够积极上传各种学习资料、课件,也可以上传班级照片,电影,推荐书目等等,大家一起共享。
班委建设制度
1、班级的宿舍文化墙中会设置一个小信箱,同学们可以把自己对班委、班级建设等各种意见和想法投进去,班长每周会查看一次。
2、每半个月安排两个班委下宿舍对同学们进行生活、学习上的关怀。
3、如果班委犯错,惩罚双倍。
体育生活制度
每周四晚固定举行一次“跑内环活动”,有需要的同学请留意体委发布的通知。运动过程中务必跟随队伍,避免落队。
企业规章制度 篇9
企业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适时地建设、完善出最适合本企业的制度体系。“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不同的企业需要有不同的规章制度,但究竟什么是企业的规章制度呢?企业的规章制度就是指由企业依据一定的民主程序制定的,体现企业与劳动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行为规范的总和。一个企业的规章制度就像一个国家的法律一样,是保证企业稳定、高效运行的基础,同时,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制度也是企业走向成功的必由之路。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开始着手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以达到提升企业综合管理水平、实现“法制”的目的。因此,我们将制度体系的健康指数作为“企业组织健康指数”的重要指标之一。
九略管理咨询公司对第六期调查问卷进行了整理和统计分析,从结果来看,被调查的企业大多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规章制度,但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规章制度的体系性不强;第二,规章制度的一致性不好,可操作性差;第三,已有的规章制度实施不利。对上述制度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我们结合具有典型共性特征的C公司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C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是办公用品的经销。C公司在老板王总的带领下,经过近三年的市场打拼,已初具规模,并形成了包括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采购部、销售部等部门在内的相对稳定的组织架构。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王总对公司的管控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很多并不重要的工作都需要他亲自指导、协调。经过认真反思,王总意识到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公司的很多工作“无法可依”,因此,他要求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很快,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陆续起草、修订完成,并在王总亲自签发后开始实施。本以为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但没过多久,同样的问题又出现了,此时王总也再一次陷入了深深的困惑。
问题总结:
C公司在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第一,制度的体系性不强,不够完整。各部门只是对本部门全权负责的工作事项制定了规章制度,而对于需要两个或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公司层面的工作却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常常是发生问题后才制定制度。比如,采购部在采购过程中,只是根据现有的库存情况进行决策,却不知道该如何从销售部获取市场的真实需求信息,从而导致了公司的采购工作经常满足不了公司销售的需求。因此,C公司各部门虽然都建立起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实际上还存在着很多的“制度空白”,很多事情依旧“无法可依”。
第二,规章制度的一致性不好,可操作性差。各部门都是从自身的专业角度出发来制定规章制度,没有进行必要的沟通和研讨,所以各项制度之间难免存在矛盾和冲突。比如,对于商品采购工作,财务部主要考虑的是资金的使用成本,而采购部主要考虑的是工作效率和采购成本,这就导致了财务部和采购部在商品采购这项工作上制定了互相矛盾的规章制度。另外,公司个别制度的可操作性比较差,比如,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制度所采用的是360度考核办法,要求公司每一位员工都对其他所有员工进行考核打分,而实际上公司内部很多员工之间是互不了解的,这样的考核既反映不了被考核者的真实业绩水平,又大大提高了公司的考核成本。
第三,已有的规章制度实施不利。对于已经实施的规章制度,除制度的制定部门外,其它部门还是经常不按规定办事,就好像相关的规章制度根本不存在一样。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首先,C公司缺乏新制度的沟通、说明渠道,导致其它部门无法真正理解制度的关键内涵:其次,各部门对其它部门所制定的制度重视不够,在收到新下发的管理制度后,只是粗略地浏览一遍,没有仔细研究,更有甚者连看都不看,便将其束之高阁。
专家分析与诊断建议:
对于C公司所存在的问题,也是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可以考虑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解决。
第一,对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进行分解,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步骤,由公司高层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研讨,制定出可行的实施方案,避免公司层面的重要工作“无法可依”。对于已经形成的规章制度,可按财务、人力资源、行政、采购、销售等专业领域进行划分、归类,这样即便于公司制度的梳理和查阅,又便于专业部门对专业领域的制度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保证公司制度体系的完整性。
第二,各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凡与其它部门有关的条款规定,都主动与其进行沟通、确认,这样既可以保证部门之间制度的一致性,又有利于制度后的顺利实施。当然,由于部门之间处理问题的专业角度不同,难免会出现一些意见分歧,这时就要由公司高层站在公司发展的高度来协调、解决这些分歧意见,并最终达成一致。总之,对于部门之间制度的矛盾和冲突,要在制度的制定阶段就发现并解决,避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另外,对于制度的可操作性问题,要求专业领域的从业员工认真学习本专业知识,掌握最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并且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最有效的、最具操作性的规章制度。
第三,可以通过以下办法来保证新出台制度的顺利实施执行。首先,召开“新制度讲解会”,当一项新制度正式后,由制度的制定部门召集相关部门的相关岗位人员,对新制度进行充分的讲解说明,保证与会者真正理解新制度的内涵,并使其能够独立地向其他员工讲解该制度,以促进制度的正确传播;其次,制定相应的《制度违规处罚条例》,对违反制度相关规定的员工或其领导进行一定的处罚,以督促广大员工认真执行新制度,提高他们对新制度的重视程度,当然,处罚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的新制度,当“新制度”变成“旧制度”,所有员工都能够轻车熟路地按制度办事时,这种处罚规定也可以取消,毕竟我们追求的是人性化管理,应该给予员工更多的正面激励。
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篇10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经理和主管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奖励
第六条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
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
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
第八条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经理店长进行审核;
3、总经理或店长批准。
第三节处罚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者罚款10元:
1、随意吐痰,丢纸屑果皮者;
2、早会迟到者;
3、营业时间内聚众聊天、看小说、吃零食、打瞌睡、抄写非公事文件者。
4、岗位卫生检查不合格者;
5、当班期间未佩带工牌、未穿着制服、衣冠不整者、前期部门示未化淡妆者;
6、礼仪、称呼不规范者(包括对主管、摄影师、化妆师、设计师的称呼);
7、填写各种工作表格不认真、漏填者;
8、当班期间当众化妆,修剪手、脚指甲者;
9、打卡后吃早餐者;
10、下班后自己工作岗位未整理者。包括整理卫生、关闭电脑、空调等。
11、未按公司规定使用公司设备者。如电脑等。
12、上下班忘记打卡者。(须有主管开单证明确有准时上下班)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者罚款20元:
1、未经许可而无故不列席公司会议者;
2、未经许可而私自带人进入工作场所者;
3、离开工作岗位未办理代班手续者;
4、安排任务未及时完成者;
5、窜岗、随便进入其它部门工作室者。
6、上班时间吵闹、大声喧哗而不听纠正者。
7、利用公司设备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者。
8、上班时间洗头洗自己私人衣服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者罚款50元:
1、未经主管同意外出者
2、态度恶劣,傲慢,不接受管理,当众顶撞上司者。
3、利用公司设备做私人事件者。如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
4、在顾客面前吵架、说粗话有损公司声誉形象者。
5、服务态度欠佳,经顾客检举属实者。
6、有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7、出席各种会议或者工作,代他人签到者,如代打卡。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者罚款100—500元:
1、与顾客或员工发生斗欧吵架事件者,由部门主管根据情节作出处理。
2、工作未交接清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私拉电源影响公共安全、公司正常作业者。
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者,做记过或开除处分:
1、利用私人对公司不满,煽动员工情绪制造事端者。
2、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职务调动者。
2、在外散布谣言,制造事端,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3、泄露公司营业机密,如效益,拍照对数,促销计划与发展营运计划严重者。
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觉严重报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偷取公司产品(包括毛片、加洗、压膜、复制光盘等)与顾客产生交易者。
2、盗取、偷窍顾客、同事、公司财物者。
3、盗取、泄露公司内部高级文件、机密者。
第四节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每日二次或四次,上班前和下班后,不得无故不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因故不能打卡或忘打卡者,必须有部门主管批准签字,每月不能超过两次。主管月底把公文整理后统一交予会计
第十六条忘打卡每人次处于二元处罚,以每一次递增一元。(即第一次忘记打卡二元,无次忘记打卡三元,三次四元以此例推)。
第十七条员工应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凡迟到一分钟三元扣罚,每月迟到超过五次在原有处罚上在扣除100元。
第十八条员工无故不上班或外出时不办理任何手续,作旷工处理。旷工按三倍扣除当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公司将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考勤工作由会计负责,考勤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坚持原则
第二十条每月考勤报表与考勤记录在发工资前应进行仔细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计算工资。
第二十一条员工请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须到前前台领取统一公文,正确填写,报有关主管签字后,然后在急时送回前台。
1、员工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请假,如必须请假,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得到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离开岗位;
2、如因突发事件不能到岗者,须立即托人带信或打电话通知部门主管说明原由,由部门主管当日下班前补办手续上交人事部;
3、员工因病(事)请假,公司不发当日工资。不足一天的,以所以岗位每日上班时间钟头数,按比例扣发当日部份工资,并扣除当月满勤奖金;
4、员工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由经理(主管)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总经理批准;
5、部门经理(主管)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6、员工请假,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到时上班。特殊情况超假,应申述充分理由和出示证明,以补办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便离开工作岗位,按旷工论处;
7、如请假必须提前一天进行申请;如有突发事可以在8点之前打电话。8点之后无效
8、员工在一年内累计或一次性事假超过三十天者,一年内累计或一次性病假三十天者或病事假四十天者,不能享受年终福利、奖励待遇;
9、因参加社会活动、工作、业务需要或会议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给予公假,工资照发;
10、因某些原因想辞职的,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总经理签字后生效。签字时间往后推30天才可以正式辞职。
(以上规章制度全体员工签字即日生效)
规章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条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特制定本晋升管理办法。
第二条晋升较高职位依据以下因素:
1、具备较高职位的技能;
2、相关工作经验和资历;
3、在职工作表现与操行;
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训练课程;
5、具备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
第三条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从内部人员中选拔;在没有合适人选时,考虑外部招聘。
第四条员工晋升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1、定期:每年的12月25—28日根据考核评分办法和公司运营状况,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员工在年度进行中,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可以即时提升;
3、试用期员工成绩卓越者,由试用部门推荐提前转正晋升。
第五条晋升操作程序
1、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公司规定于每年规定的期间内,依据考核资料协调各部门主管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规定;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力资源部门通过行政部以通报形式发布,晋升员工则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第六条晋升核定权限
1、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特别助理与由总经理核定;
2、各部门主管,由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提议并呈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主管以下各级人员,由各部门主管提议,呈部门经理以上人员核定;
第七条各级职员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并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门。
第八条凡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条员工年度内受处罚未抵消者,本年度不能晋升职位。
违纪界定 篇12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指未按规定达到工作岗位(或作业地点);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工资;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遵守规章制度 篇13
为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杜绝各类违纪、违章事情的发生。提升员工职业道德水平,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努力工作,提升个人和企业绩效。使广丰南方的明天更辉煌,在此,我向公司郑重承诺: 严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爱岗敬业,热爱集体,团结协作,尊重上级,廉洁奉公,为人表率。并在日常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国建材,南方水泥企业文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廉洁自律。
二、自觉遵守《广丰南方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以身作则,积极进取。不向同事社会散布违背厂纪厂规的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散布消极言论,不牢骚满腹,不我行我素。
三、树立终身学习的`志向,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学习本职岗位理论知识,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科研活动,强化教改意识,提高自身文化素质,敬业爱岗。
四、尊重同事,团结协作,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不拉山头,不搞派别。
五、热爱企业,关心集体,倡导正确的舆论,以主人翁姿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六、尊重员工人格,了解员工的特点,关心员工的成长,发展员工的特长。不歧视、讥讽、挖苦、侮辱员工,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员工。不无故解除员工劳动关系。
七、牢固树立法纪观念。不以权谋私,不收受供应商、经销商、司机等关联方财物,不迟到、早退、旷工,不训斥学生家长。
八、为人表率,言传身教,举止文明礼貌。不穿奇装异服,不留奇须怪发,不在危险区域吸烟,不在工作日或班前饮酒,上下班佩戴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
九、反映问题要用正确的方法,走正确的途径,不搞个人人身攻击,不散布未经查实的言论。
十、凡有违犯上述承诺规定者,自愿接受企业和上级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司规章制度 篇14
一、20xx公司规章制度范本(简单版)
1、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3、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4、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5、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6、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7、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8、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9、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10、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11、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12、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二、公司规章制度的作用
(1)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运作,将纠纷降低到最低限度;
(2)好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以保障企业的运作有序化、规范化,降低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3)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主管任意性的指挥更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的需要;
(4)优秀的规章制度通过合理的设置权利义务责任,使职工能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和努力的后果,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目标和使命努力奋斗;
(5)良好的规则制度为企业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为企业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规章管理制度 篇15
一、公司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并应遵守本公司的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二、司机必须自带手机,公司每月给予司机手机补贴30元任何时候,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手机,确保信息及时传递违者罚30元,(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话费超出部分实报实销)。
三、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有违章行为,所有处罚由司机本人承担。
四、驾驶员上车前,收车后,对本车进行安检,卫生检查,以便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每周一安检一次(车容、车胎气压、电瓶连接线、机油、刹车油等各部件),如一项不合格罚款20元。
六、有事提前一天请假,迟到一次罚50元,旷工罚200元。
七、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一定要将货物,捆扎牢固,如有丢失、损坏、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八、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违者罚款400元。
九、司机必须工作一年,押金一千元。
十、严禁超速行驶(70迈)违者罚200元。
十一、对固定物产生的事故,责任由司机自己负责。
十二、司机必须做到实事求是的汇报结帐及开支问题,如有漏报,瞒报给予1000元罚款。
规章管理制度 篇16
一、指导思想
(一)加强和促进团总支、学生会的自身建设,提高部门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部门成员的了解和监督
(二)为使团作更规范合理,考核成绩将作为十分重要的依据并结合书记处和主席团的意见对部门成员进行评优、晋升、淘汰
(三)通过考核制度助成员认识自我、弥补不足、提高才干,为今后的学习与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二、考核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
三、考核对象
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系团学各部门副部长、干事
四、考核方法
(一)基本要求:
1、副部长:所修科目需全部合格且平均绩点在以上
2、干事:所修科目需全部合格
(二)评选该部门(部长+副部长+干事)人数的30%作为优秀团学成员在系内进行表彰
(三)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内容分为四个部分:日常考核30%、期末考核30%、部长评定20%、学期小结20%
1、干事日常考核:
(1)目的:考察成员在日常实际工作中的表现
(2)具体操作:1凡部门有活动,部长对参与活动成员进行评分
2学期末由人力资源部计算平均分,得出副部长和每一名干事的平时考核成绩并记录在案
2、期末个人考核:
(1)目的:考察成员自我认定情况、部门其他成员对于此名干事的认可程度与总体评价。
(2)具体操作:1自评、互评,分别由本人、部门其他成员评分
(评分标准:a:10分b:8分c:6分d:4分)
2由人力资源部计算平均分,得出副部长和每一名干事的期末考核成绩并记录在案
3、期末部长评定:
(1)目的`:了解部长对该成员的`认可程度,为人员的合理调度提供依据。
(2)具体操作:1部长评定在每学期末由部长填写
(评分标准:a:10分b:8分c:6分d:4分)
2由人力资源部计算平均分,得出部长对副部长和每一名干事的期末考核成绩并记录在案。
4、学期小结:
(1)目的:考察成员对团学、所在部门和自身的认识以及对自己以后发展的意向,综合考察成员的整体素质,给成员一个发表自己观点和想法的地方。
(2)具体操作:1由人力资源部从实事求是、是否具有建设性等角度进行评分(人力资源部的小结由办公室评定)
2由主席团进行监督,办公室进行核查。
3、文艺部的规章制度
文艺部是院学生会的一个下属部门,所以我们必须遵守学生会的统一章程,鉴于文艺部工作的特殊性,特制定本制度。
工作制度:
l本部门每周星期三中午12点半在电教楼开例会,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l部门干事必须准时参加例会,如有事假、病假,请在会议前几天告知部长或本部门干事,若无故缺席三次者,将给予相应的处理。
l凡本部门人员必须认真对待每一项任务,在自己的工作完成之后,可助自己部门内别的干事一起工作。
l在每一次的活动开展后,干事应向部长汇报工作,并写一分自己的工作小节,每学期各位干事都要写一分述职报告。
l干事应积极要求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体现自身的价值,以更好的姿态融入其中,在工作中应与其他干事和睦相处。
l每个月24号前向校文艺部提交计划与总结。
l部长应合理分派工作给干事,尽量让每一位干事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为学生会文艺部注入新的活力。
l部员有参与部内评优、奖励、提拔、退出的权利、有参加文艺部组织和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维护本部利益和名誉,为本部服务的义务、有配合部长、副部和其他部员参加部内工作的义务。
部门财物管理:
l对文艺部现有的财物(包括各类演出的服装、道具,以及舞台布置的材料)进行管理。
l将每次活动所购买的物品登记好,也纳入文艺部财物,进行统一管理。
l非文艺部售货员借用服装、道具,舞台布置材料等,须进行登记,并按照规格收取一定的租金,如果损坏须进去赔偿。
l文艺部的物品租借所得的租金定期交于学校财务室。
l借用学生活动中心需找文艺部部长申请,经批准方能使用。
l开展活动若须购买物品,必须由部长或副部长与部门中的干事(至少一名)同去,所买物品必须开发票,经购买人签名可向中学校报销。
文艺部成员守则及要求:
l系文艺部成员在平时的工作中需要积累一定的工作能力与协调能力,处理好与其他各系文艺部成员间的关系,认真负责地完成部长交给的任务。
l文艺部成员要树立全局观念,服从安排,在系文艺部举办的活动中应积
l文艺部成员应具备协调配合精神,同舟共济,互相助。
l文艺部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纪律,秉公办事。
以上条例请部门各位干事积极响应和遵守,团结在部长周围,为文艺部打造更好的明天。
4、文艺部的规章制度
例会制度
部门成员需提前5分钟到达会场,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请假者请向部长或副部长说明合理理由,部长或副部长同意方可,否则按缺席记)
每月底,干事写一份工作小结,上交给副部,由副部整理,与部长共同探讨,及时发现部门出现的问题等,并在下次例会同部门成员一起商讨解决。
部门设奖罚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活动进行时,部内成员坚守自己的岗位,不得无故缺席。
其他制度
对不能够严格遵守学校及系部各项规章制度者,根据情节严重性将对其进行严肃批评、给予处分甚至退会。
部内组建各演出队伍,所有通知、排练、演出等均由制定负责人认真负责管理,负责人出现问题不得推辞,尽可能的自行解决问题,实在为难时上报情况与家共同解决。
【注】:该规章制度自20xx年9月拟定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9月。如有错误或未尽事宜,经部门所有成员定期商讨确定后方可对制度加以修正及补充。
日常管理规章制度 篇17
为规范员工宿舍日常管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 公司提供宿舍内部分设施设备供员工日常生活使用,以及必要的照明及室内的水、电供宿舍所有成员共同使用。
二、 员工缴纳行李押金200元,钥匙押金100元,此押金于员工离职交回行李和钥匙后予以返还。
三、 按照统一安排的宿舍和床位入住,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支持并配合公司做好宿舍日常管理。
四、 个人物品自行保管,自己打扫室内卫生;
五、 房间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无人时,关闭用电总开关。
六、 禁止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外来人员;严禁把违禁物品带进宿舍,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
七、 退宿舍时,做好财产、固定设施、房门钥匙的移交。其宿舍的固定资产等设施由同宿留住人员负责,并签字确认。如该宿舍无留住人员由物业管理部负责接收并签字确认。离职人凭离职单到物业管理部,交还所在宿舍的房间钥匙后,由物业管理员签字确认方可到财务领取押金。
八、 未经公司允许,任何员工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私自转让床位或私自移动室内器具。如需要调整住宿的员工需申请上报物业部,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九、 入住期内,员工若损坏室内公物需照价赔偿。(价格见《员工宿舍固定资产明细表》)
十、 未经公司物业部批准入住者,请住人负连带责任,各罚50元每次。
企业规章制度 篇18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规范白山市华林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 员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它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上岗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8条 企业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 企业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 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
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
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19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能够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员工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员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0条 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员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规规章制度 篇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乱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做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做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管理规章制度 篇20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安全生产工作标准
1、消防管理:消防器材设施配置充足,完好齐全、摆放合理、定期保养;消防通道通畅,员工掌握器材使用方法。
2、用电管理:线路完好归位;电器设施完好齐整、定期保养、负荷内使用;电工持证上岗。
3、用气管理:管道完好归位;气瓶配备防震胶圈、立式放置、定期更新;气库设施齐全、值班记录完整。
4、物料管理:归类归位摆放、标识清晰;危险品与易潮品有保护措施;现场无呆滞物料。
5、装卸管理:不损伤产品或物料,不野蛮工作;机动叉车司机持证上岗、限制时速;装卸设备专人保管。
6、危险工序操作管理:关键设备定期保养;冲压人员佩带耳塞、手套;焊接人员佩带面具、眼镜手套;喷粉人员佩带防毒口罩、手套、绝缘鞋;打砂及清洗人员佩带安全帽、眼镜、手套、防尘口罩等;焊接冲压人员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7、环境卫生管理: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走道楼梯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不明物品;玻璃门窗、休息桌椅、陈列设施定期擦拭、无灰尘覆盖;墙角无蜘蛛网、地面无积水;厕所无异味。
8、防护管理:各类门、窗、护栏无损坏;天花、墙壁、地面、管道无裂缝、损坏或渗漏;各类劳动防护定期更新。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电、气焊防火制度
一、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二、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三、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四、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六、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七、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八、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九、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十、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规章管理制度 篇2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党建工作和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包括公司党群、行政管理范围内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类管理制度、规定、条例、办法、细则、程序、守则、管理手册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必须符合公司管理实际,适应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得违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等上级机关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级规章制度:以公司名义制定并发行,在全公司范围内具有效力的规章制度;
(二)部门级规章制度:以部门名义制定并由部门自行发行,只在本部门内部或本部门特定的管理范围、区域内具有效力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为规范制度名称使用的表现形式,对制度名称定义如下:
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规定是指预先制定的规则,
条例是指针对较多的工作内容或一种业务的多种情形,制定具体的规范,多为允许和禁止的规定。
办法是指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业务活动,制定具体运行规范和规范处理流程。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指为有效地实施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规定、办法等作出的权威性解释说明、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等的具体详细要求。
第六条公司规章制度按制定形式和用途,可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贯彻实施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所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二)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党群和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运作所制定的管理制度、规定、办法等;
(三)为明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部门及各类人员的工作与责任,所制定的职责范围、责任制度等;
(四)为健全完善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制定的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等;
(五)为健全完善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所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等;
(六)为健全完善公司能源管理体系所制定的能源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等;
(七)为规范各专业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专业管理或操作规程、守则、手册等。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书记、董事长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审批。
第八条XXX为公司规章制度的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组织工作和对行政管理范围内具体规章制度的审核、审定,以及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中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XXX为党群工作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党群机关各部门制定、修订党群工作制度,并负责具体规章制度的审核、审定,以及贯彻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条公司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制定、修订时,由XXX负责编制计划,按计划组织统一进行制定、修订。其他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临时制修订规章制度时由责任部门发起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一般由相应职能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管理人员负责起草文稿,归口部门领导审核;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公司可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文稿的起草,工作班子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专业类管理体系涵盖的制度由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安排并对文稿进行审定。涉及部门职责范围和部门间职能业务切割划分的,须提交XXX审核会签,文稿审定后应报业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需要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的须分别报送审批,批准后由相应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行文下发,需报董事会或集团等上级机关审批的,按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修订的部门级规章制度,由本部门自行安排组织制修订,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内部下发施行,同时报XXX备案;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相抵触,对与有专业归口的制度,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前,须经专业部门审阅后再履行审批下发程序。对于在特定的管理范围、区域内下发的部门级规章制度,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下发前,须经XXX审阅。
第十四条对于修订完善的制度下发后,原制度即自动废止;对于失去实效需要废止的制度,制度归口部门须请示公司主管领导后,需要公司会议决策的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分级审批原则,提交相应公司会议审批后,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制度废止通知;不需要公司会议决策的,经党委书记、董事长审批后,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制度废止通知,废止通知内容要详细描述废止制度原名称、制度编号、原制度下发时间及文号,同时报XXX备案。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时,起草文稿部门应确定业务主管领导专项负责,并吸收懂相应业务和管理、有一定文字能力的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文稿,必须明确目的和要求,对所要规范的事项做周密的调查研究,对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要全面征求意见。所规范的事项必须体现全局观念,反映整体利益,不能站在本部门角度“借法争权”“借法推责”或向其他部门强行提出不合理、做不到的要求。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文稿,必须文体符合规范,名称简明,结构严密,条文清晰,用词恰当,语法正确,逻辑性强,行为规则明确,规定的责任清楚,不能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语言,不能写议论性和号召性内容。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文稿,不能照搬照抄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法规、规章条文或有关理论指导书籍的内容,必须针对公司实际,具有实质性管理内容和可操作的运作程序。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各类规章制度间要保持关联性,不同层次的规章制度要保持从属性。规章制度所规范、调整的对象,必须是较长时期内重复出现的事项。偶发性的管理事项,不宜采用制定规章制度办法。
第二十条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制修订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由相应归口部门归集成册直接印制下发施行。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自行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如有与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内容或条款,应立即废止或修改,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本部门认定困难的,可报XXX或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对不够成熟而又必须以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的事项,可制定“暂行”或“试行”规章制度,其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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