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怎么写【精选10篇】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应明确职责分工、项目审批流程、资金管理和质量控制等要素,以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如何更有效地执行这些制度?以下是网友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怎么写”相关范文,供您参考学习!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加强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公司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发挥投资效益,建设一流项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由公司建设的新建项目。
三、基建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从项目前期准备、核准文件和施工图的编制及审查、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直至项目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四、公司项目管理职责划分。
基建部为公司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申请,参与项目核准报告、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项目招标方案、开工申请、建设目标责任书、工程变更,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经济性进行动态评价和风险评估,负责对项目进行后评估,重要事项及时向公司报批。
五、基建部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目标、审查设计优化、审定项目执行概算、审批开工报告、审查批复概算调整、组织项目验收和竣工决算,是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和廉政目标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六、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
第二章项目前期准备管理办法
七、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八、编制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的工程咨询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和业绩。
九、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报公司批准。
十、公司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消防设施设计的`审查。
十一、项目开工前必须对照国内先进水平和标准,从工艺系统、设备选型和设备布置三方面进行设计优化。设计优化由基建部组织进行,公司参加、审查。
十二、项目开工条件完备,方可正式开工,开工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招标工作完成,签订合同;
2、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审查通过;
3、进行项目施工场地“三通一平”(供水、供电、道路和场地平整);
4、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审查通过;
5、编制施工图;
6、进行施工机械、临建、人员、材料和技术准备工作;
7、组织进行设计优化,通过评审;
8、完成必要的审核批准手续。
十三、项目开工必须履行书面申批手续,由公司批准。开工申请应详细说明开工准备情况、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建设目标。
十四、项目开工前,基建部与公司签订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将明确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
2、签署责任状各方的职责;
3、管理流程;
4、考核奖惩办法;
5、调整目标的原则和程序;
6、考核兑现的原则和程序;
7、其它事项。
第三章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办法
十五、项目建设实行全面全过程监理。
十六、基建部在每月28号前将建设情况上报公司,以下情况要及时上报:
1、预计竣工时间推迟一个月以上;
2、发生安全考核事故;
3、发生其它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十七、发生工程停工,执行概算调整,更换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时,基建部应及时上报公司。
十八、基建部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安全管理机构由基建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组成,负责人由基建部主要领导兼任。
十九、对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和个人可以予以经济奖励,奖励办法在目标责任状中明确。不得在责任状以外增加奖金支出。奖金发放方案由基建部报公司批准。项目未完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和廉政五项建设目标中任一目标,取消一切奖励,超发奖金或未经批准发放的奖金,发放给参建单位的从质保金中扣除,发放给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全额退回。
二十、项目建设过程中,基建部应委托公司审计部门在现场对月工程量及付款、材料认价等进行跟踪审计并签署意见。
二十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按季对工程建设状况(包括项目经济性评价和项目风险评估)进行动态评价,评价报告上报公司。
第四章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由基建部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校园范围内从事基本建设、改扩建及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对其施工、监理范围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建设单位的有关管理人员负协助管理责任。
第四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甲方指派的现场管理人员要对安全文明施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第五条施工现场四周围墙设置高度应不低于米,在主要路段工地施工的围墙设置应不低于米。围墙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建有门楼和值班室。围墙及门楼材料要坚固,做到稳定、整洁、美观。
第六条施工门楼前必须设置企业标志,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平面布置图、效果图,以及各种现场管理制度。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责任心强的值班人员,实行封闭式管理。
施工作业人员和工作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不得准许非现场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条现场施工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同时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帽,以便供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使用。
第九条主要出入口和通道口应设置有顶盖的安全防护,临近道路和其它建筑物的外墙立面或有其它要求的外墙立面应采取封闭施工。
第十条现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范要求,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加强现场成品保护和周边环境保护。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成品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派专人看守,建设单位应予以协助。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和损坏周边环境。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必须硬化,排水通畅,保证施工现场无积水。
第十三条施工材料、机具及设备应按平面布置图合理摆放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混合堆放,且标识正确、清楚。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要严格按规定分类入库管理。无论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用机具与设备,均不得随意摆放在场外。
第十四条对于单体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其道路必须畅通无阻,现场出入口处道路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槽、沉淀池,配备冲洗设备。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对于难以保证车辆不带泥土上路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派专人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干净。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建筑废料和垃圾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清。严格按要求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严禁未经批准随处乱倒建筑废料和垃圾。
第十六条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分开。正在施工的工程不得用作施工单位职工宿舍、项目部办公室。生活临时用房要按甲方指定地点新建,工程完工后应将其场地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要采取防粉尘、防噪音、防灯光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一般不得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6点时段内施工。特殊情况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制定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人。施工单位要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现场要配足必备的灭火器材,提供充足的消防水源,并建有临时休息室,严禁作业人员乱扔烟头。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自冲式男、女厕所,严禁作业人员随地大小便。
第三章安全文明综合治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华中农业大学的校纪校规。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其职工加强安全文明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和文明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坚决杜绝不安全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严禁打架斗殴、赌博、行窃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加强职工生活区管理。生活区的食堂、厕所与垃圾箱
应保持一定的距离。生活区与现场作业区相邻时,场内须设置带盖的垃圾桶。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分开堆放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加强职工宿舍内用电管理,职工宿舍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所有车辆不得在校园内高速行驶和鸣号,所有建筑材料运输车辆不得在纬二路道路上行驶,因施工需要,须经基建处领导批准。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和甲方指派现场的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和监督,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和不安全、不文明的行为应提出处理处罚建议,经基建处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于任何处理处罚决定,基建处应出据处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五份,施工单位、处办公室、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公司、基建处主管领导各一份。对于经济处罚决定,其处理处罚通知书应另加一份送校基建财务科,由校基建财务科从被处罚单位工程款项中扣减其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告诫整改、责令停工整顿、罚款等处理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现场围墙及安全保护设施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告诫整改或责令停工整顿,必要时应进行经济处罚。
(二)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操作规范,在告诫整改不听的情况下,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场中破坏或损坏周边环境、应保护成品,除赔偿损失外,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四)施工车辆未经清洗上路行驶,污染路面而未及时清扫干净,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对职工管理不严,出现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轻则告诫整改和进行经济处罚,发现一起可处以500000元的罚款。重则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经批准,其建筑材料运输车辆和施工车辆擅自进入纬二路道路行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可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篇3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企业,针对财务管理、财务工作制定的公司制度。订立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在实际工作中起规范、指导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
(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篇4
一、职责单位和职责人
职责单位:xxx财务处。
职责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15〕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务必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贴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不贴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职责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职责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专项资金、历年结余资金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等的改建、改造和维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总务处应监管参建单位负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务处、财务、党支部等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校务会是学校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学校大修等重大项目学校设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作为建设项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和总务处、财务、党支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在教育局基建中心的协助下开展决策前期工作,包括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等;开展决策后组织、推进工作,包括督促建立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工作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学校总务处主要职责为:负责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的职责,同时负责安全、环保等的`监管。操作流程如下:
1.历年结余资金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前期准备;
2.编制委托设计和工程预算;
3.协调基建中心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4.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5.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和归档;
6.协助资产管理员完成房屋交付使用;
7.财务人员对资金使用的管控、核算与支付管理。
第八条学校党支部负责处理信访投诉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其他部门按职能和需要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立建设项目使用部门、组室全过程参加的工作机制。使用部门、组室应委派专人参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严格按教育局规定的额度等级报送教育局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按基建中心要求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建设项目应按照教育局主管部门规定流程上报项目申请、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项目可行性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请基建中心相关人员认证安全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十二条总务处负责编制基建年度计划,经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总务处负责按时报教育局审核确定。教育局审定的基建年度计划应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在校务会议上通报。
第十三条总务处应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基建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达到教育局规定额度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前期手续,做到合法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五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教育局基建中心和学校总务处应督促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严格按批准文件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用途。
第十七条总务处等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工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问题调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同时,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建设项目安全责任人,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八条总务处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档案室负责校内归档资料的接收和保管。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建成后,教育局基建中心和总务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交付学校使用的交接。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完成工程决算后,资产员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账等事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财务室应遵照教育局结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核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的工程支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支付。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基建中心与总务处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审价。
第六章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平台,畅通教职工知情和参与民主管理的渠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参与管理和监督的部门,应建立起内部控制和内部监督的长效机制,督促参与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及部门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招投标规定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的;收受他人好处和贪污贿赂的;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违反规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的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造成损害的,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取消其在我校承接工程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出现较为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经报校务会议同意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工程质量问题,可视性质与情节轻重,提出解决方案以及追究参建单位、校内有关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的书面建议报告,报请校务会决定,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基建领导小组。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篇6
一、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建设局机关。局属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管理
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
(二)收入管理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县政府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
(三)支出管理
单位所有支出按年初预算支出计划执行。
1、公用经费
公用经费(业务费、会议费等)按照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公用经费列支时,由主办人提出申请,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方可列支。邮电费、水电费支出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单位职工水电费应由个人承担;单位职工参加函授、脱产进修和短期培训学习的费用支出一律由个人负担,业务培训按有关制度执行。
2、旅差费
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人员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节省一切支出。旅差费支出根据现行价格因素和实际情况,市内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0元;市外出差每人每天(费用包干)不得超过100元,并不得报销餐饮费;在途交通补助市内每人每天3元,市外每人每天8元,具体按有关文件执行。
3、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必需节俭的原则,根据年初财务预算实行总量控制,其规定为:全年业务招待费事业单位不得超过单位总收入的1%。
单位来人来客必须经分管机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招待,其招待标准为20元/人,未经领导批准或超标准招待的进餐条据,财务股不予报销。
根据单位情况,实行业务招待费定额包干制,超额部分财务股不予报销。其标准为:党委成员各3000元,办公室1000元,财务审计股1000元,人事教育股1000元,建设股1000元,综合股1000元,公用事业股1000元,勘测设计股1000元。
4、办公费
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经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由专人验收、入帐、保管。各股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履行签字手续。
5、小车费用
单位小车费用根据年初预算,实行总量控制。
根据单位情况,可实行小车费用包干制,即每辆小车费用开支控制在18,000元以内(含保险费),局党委成员每人不得超过5000元。
6、医药费
离休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医保据实报销,其他在职及退休人员均执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单位不再报销门诊及住院医疗费。
7、各种补贴
(1)独生子女费每年计96元,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按有关规定发至14周岁)。
(2)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发放福利费不得超过100元。
(3)机关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因病住院,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一次性慰问,其慰问费用限定在200元以内开支。
(4)机关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亡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吊唁,经费开支限定在200元以内。
(5)电话费、差旅费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须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须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五、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情况进行公开。
财务审计股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篇7
一、为加强学院的财务管理,全面落实《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支出预算,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并促进事业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管理领导机构
学院成立项目管理员会,项目管理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另行文。
在学院党的领导下,项目管理员会负责学院项目的审批工作。
项目承办(或受托)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派的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三、项目管理的适用范围
学院各类开支中如采购、维修、建设、活动等,能够单列项并能够立进行核算,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适用本办法。
四、项目组织程序
1、立项及预算审批。承办部门项目提出(或受托)后,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预算书》,填制《立项申请审批表》,报项目管理员会进行学院内部立项审批。如需向上级领导部门申报审批,承办单位负责申报审批事宜,按照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2、项目组织。
项目由承办部门派专人做为项目负责人,从立项至完成决算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负责,原则上中途不能更换人员,如工作需要必须更换人员,在换人过程中,必须进行移交,并详细记录移交内容。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与资产处协调进行办理招投标、控办、政府采购等相关事宜,共同协调组织与乙方(供货商、施工单位等)洽商签订相关《合同书》,在签订合同时,有关付款方面的条款应征求财务处或财务主管院长的.意见,以免不能及时付款造成违约。
3、备案。项目和预算通过后,将《预算书》和《立项申请审批表》及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书》报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室各一份进行备案。
4、项目实施。备案后,由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具体实施,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各环节进行记录,如有变更内容,必须及时进行洽商记录,并由项目负责人签证认可。实施中纪检监察审计室要随时进行监督。
五、项目款项支付
项目实施中,款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支付比例进行支付,项目负责人为付款经办人,并在相关票据上签字,款项支付严格执行学院《经费开支审批办法》的规定。
六、项目完成及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单,一般验收申请(报告)单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过程的简要记录、变更洽商内容、及项目完成结果等。由项目管理员会托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参加验收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在验收申请(报告)单签字。
七、决算、审计
项目验收后,由乙方进行决算并编制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中与合同不符的部分(变更),必须随附项目负责人签证的洽商记录。
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监察审计室提出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的申请,由监察审计室组织对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如需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则要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完成后交财务处一份,作为全款支付依据。
审定造价后,按照合同约定或与对方协商支付余款。
八、结转固定资产
项目审计结束后,资产处与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九、项目结束
审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将项目从立项到审计全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编制成册,移交学院档案室归档,项目结束。
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篇8
为进一步规范本矿,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财经方面的统计、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1、按要求依据投资计划申请开设基本建设资金账户(账套);
2、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设置建设资金专账,核算每一个项目的建设成本和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3、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4、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使用基建资金。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
三、合理使用基本建设经费
1、严格监督基建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资金来源、投资使用和资金完成的三个阶段,认真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记账、报账工作。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充实、数字真实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2、严格履行会计手续,基建资金必须按程序签批后方能使用;
3、基建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基建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4、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凭证及月报、季报、年终计算,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5、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违反财经制度,不真实和不符合基建开支范围与标准的票据一律拒绝报账。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建设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
2.设计阶段;
3.列入年度计划阶段;
4.组织施工阶段;
5.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建议书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由各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会同部业务主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和上级指示,经过调查分折,编制项目建议书。先由项目提出单位的业务主管司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部基建主管部门,经综合平衡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定。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民政部审批(其中特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为3000万元至20xx0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20xx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正式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对项目认真地作可行性研究,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选址报告一起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然后由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前期工作通知书。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办理。总投资为100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第十三条所有新开建项目建设地址的选择必须有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前期工作小组,对建设地址和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内容翔实、依据可靠、科学合理的报告,提交部主管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工程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和审定批准后,才可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初审。初审认可后提交部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包括业务主管司局)共同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方法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其内容深度应满足决策和设计需要,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得失分析必须透彻明了,建设条件和外部协调因素必须可靠,所提供的各类数据必须科学合理,建设方案必须切实可行。不能为了争上项目或其他原因,偏执一端或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更不准违背程序采取非正当手法确定建设项目,从而造成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第十六条凡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是项目最终决策的法定根据,也是进行初步设计的基本依据,不准随意更改。
凡是需要更改时,应重新报批,经综合计划司同意后上报主管副部长。
第十七条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基建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落实建设物资材料;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等。
第十九条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民政部的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可以按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的新建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包括对土地利用的规划、总体布局和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初步设计不准突破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一定要有比较详细准确的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在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完成,不准边设计边施工。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报部主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一定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对初步设计规定规模和投资概算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部基建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得盲目开工。
第三章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的基本建设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各单位的无论是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或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一律纳入民政部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应按规定凭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开户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基建计划。
第二十三条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制定中长期计划。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各业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领导的指示,按照国家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制定五年或十年的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是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3.年度投资计划。在规划设计后,对已有初步设计图和总概算,具备工程建设条件的项目,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经综合平衡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中长期建设计划,对已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已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项目,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由部综合计划司安排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半年调整计划。建设单位应于当年7月30日前用文字或电话上报本年度基建调整计划。
第二十六条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正式的平、立、剖面图(简称”三图”)和施工图预算,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审定计划、拨付款项的依据,否则不予拨款。各建设单位,应于上年度11月10日前(或年度基建工作会议时),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三材”库存量统计表、下年度施工项目的”三图”和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对于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没有”三图”和工程预算的项目,在安排半年调整计划时将予以调减。
第二十七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步骤:
1.每年度二季度左右,由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指标,向各建设单位下达下年度基建计划控制数额。
2.每年度九月底前,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额的本单位工程进展情况、建设条件等因素,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报告。
3.每年度十月底,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经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申报下年度基建投资申请指标。
4.每年十一月下旬左右,召开部直属单位基建会议,检查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详细研究下年度基建计划安排意见。
5.每年度3月份左右(视国家基建计划下达时间而定),根据国家计委正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部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正式下达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计划的管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建设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内容和投资指标安排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搞计划外工程,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需要更改设计时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部领导或有关方面在施工现场所作的有关重要指示,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计划司,以便研究调整设计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有选择地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按国家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应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十分慎重,必须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公证处或其指定的合同预算、指标核算咨询机构监督。重点项目签订合同时,应请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所作的施工图预算应严格审核。施工图预算不能突破中标时的标价。对于合同规定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定额和材料差价因素的工程,可按当地定额主管部门所颁布的依据性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核洽商工作,调整资料连同报告送部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工期较短、规模较小的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应采取一次包死的办法,不予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为控制基建投资,提高工程建设速度,保证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所有建设项目均实行包干建设管理。民政部对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或中价标价)加系数包干,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实行中标标价,(或施工图预算)包干。部向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投资累计总额,控制在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加系数)之内。
第三十三条工程统计。基本建设统计是反映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要求办理。统计要做到准确及时,不准虚报、误报、漏报。
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的填写范围和内容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定期报表基层表》的规定执行。北京地区月报于每月终了后二日内报出,年报于年终后十五天内报出。
第四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管理是基本建设重要一环。施工管理是为了按照”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方针,更好地建立正常施工秩序,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使施工有准备、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任务如期完成。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选派和聘请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管理施工。
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与设计、施工单位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和规范、规程搞好施工,应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搞好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对于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应限定设计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解决。
第三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部署的准则,内容必须完整可行。
建设单位应落实好”三通一平”等基础条件,协助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审定修改。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没有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不能仓促开工。
第三十八条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施工不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得迁就,不留隐患。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钢材、水泥、焊条等结构用材,应有出厂证明或检验单。对混凝土、砂浆和防水等材料配合比,应事先提出试验配比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条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确须零星设计更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因采购或供料等原因,要改变或代用施工材料时,应尽量征求设计人员意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洽商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所有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要求,委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质量评定标准,不准”目测口估”,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基建财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各项标准制度。
2.参与基建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组织汇总经费开支计划,检查考核预算和经费开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经费供应,实施财务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3.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凭证和手续制度,编好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经费收支和资金运用情况。
4.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核量工程成本,总结经验,为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5.参与工程招标和出包工程合同的签订,检查和监督合同的正确执行,办理出包业务的结算事宜。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工程决算的清理,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的财务机构和人员:
1.财务机构。各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和出纳工作必须分管。
2.财务人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要刻苦钻研财务业务知识,熟悉本职业务;要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基建财务计划。为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应结合当年预计完成工作量和可以动员的内部资源以及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用款情况,及时编报年度财务计划。
第四十五条经费的请领。工程开工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与预算,编制备料经费申请计划;开工后,根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进度,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部基建主管部门请领经费。
第四十六条基建拨款的原则:
1.按年度基建计划拨款;
2.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3.按年度基建财务计划(支出预量)拨款;
4.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四十七条部基建主管部门按照拨款原则,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分次核定的拨款限额和各单位用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分次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拨款限额。
第四十八条为控制基建资金,对以下的情况不予拨款:
1.没有年度财务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的;
2.擅自修改设计、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3.计划外项目;
4.没有按规定要求上报施工项目”三图”和施工图预算(或概算)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按发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经费结算单应经工程计划、预算和财务人员共同审查后才能支付。结算时,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相应的备料款和物资、劳务、运输等折算价款应予扣除,及时转帐。未经批准,不准用债款或动用其他资金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条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在工程完工前,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所定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付款比例按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执行),余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保修期结束后,办理最后结算。最后结算时,建设单位应认真与施工单位清理往来帐款,严格复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三大材及提取的各种费用是否符合中央和所在省市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得结算付款。凡与批准的合同标价(或预算)有出入的工程价款,应凭双方共同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证明书)结算。
第五十一条基本建设的各项活动都要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建设单位要通过会计核算如实地反映建设资金增减变化。
基建会计科目、凭证和帐表的’设置与处理应符合规则,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会计报表。分月报、年报、竣工决算报表三种:
1.月报:建设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资金平衡表及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2.年报:建设单位对未竣工项目中已完部分,应按单项工程实际完工价值编报年度决算(即年报),于年终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
3.竣工决算报表:凡已竣工的项目,均要编制竣工决算,于竣工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对于竣工遗留项目,如果数量不大,短期能处理收尾完成的,可按上级核定的经费投资列入决算,不再另报。
第五十三条基建经费应与其他各类经费严格分开管理,不准挤占或挪作他用,要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基建财务工作是整个基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建投资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各级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合理地组织经费保障,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要严格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
第五十五条要建立健全基建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财务和会计资料在规定年限内应妥善保管。不准涂改和任意销毁;调换财务管理人员时,应结清帐目,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姓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签章。
第六章基本建设物资管理
第五十六条基本建设物资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对基建施工过程中所需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申请、订货、采购、验收、保管和供应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建筑”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等统配和部管物资、专用机电设备等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物资主管部门申请指标,然后根据有关指标定额划拨给各建设单位。建筑材料的调拨依据是”三材”概算定额。品种由建设单位申请或自行串换。
第五十八条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到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通知单后,交施工单位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
第五十九条实行主要材料由甲方供料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然后依照定额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供货。
所有地方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均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第六十条无论采取哪种供料方式、何种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均应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搞好物资材料的采购、供应、储备和保管工作。甲方有责任对施工单位所用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把关。对于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以劣代优,铺张浪费等现象应加以制止。所有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变更设计要求应经设计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重要装修材料的选择、订货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材料保管是物资管理的重要方面,仓库保管人员要单独设置,主要领导应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材料到货后要认真进行验收,对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认真清点,做到票物相符。严格建立仓库材料帐目,建立分类台帐,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六十二条材料保管人员、采购供应人员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库存材料、设备数量,帐物必须相符。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库存材料统计表”。
第六十三条对停缓建项目的库存、场存材料,必须自停缓建起,彻底进行清仓查库,并详细列出材料设备清单报部基建主管部门一份。在停缓建期间,一切材料设备的报废、转移或出售,必须经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对设备材料进行清查,乘余的设备材料应分类造册,作为工程决算的必要内容。乘余的设备材料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第六十五条凡需报废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理鉴定,写出技术鉴定报告,说明报废理由,提出报废意见,经开户建行签证后,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在未批准前,一律不得自行处理。
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它是全面考查基本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六十七条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
第六十八条单项工程验收。总体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和具备使用条件,即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事先进行自检和初验,并组织和督促施工、设计单位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然后,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使用的完整性、尚需修补的内容和期限,办理单项工程验收和交工手续。
第六十九条综合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即应及时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工作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应在全部工程竣工交工前二个月,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十条为使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为综合做好充分准备,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初验(或预验收),并按要求和规定内容整理好所有竣工资料,拟制好”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修改通知单(或技术联系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有关批准的修改、调整意见。
第七十二条竣工验收时,应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座谈会,协调有关事宜,共同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制定遗留问题的善后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在正式竣工验收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向大会作”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及投资效果分析报告”,提请大会审议,向使用单位代表移交竣工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初步的竣工决算资料)。部基建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表”上签字,财务部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
第七十四条竣工资料。综合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将在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阶段已初步整理的竣工资料,进一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完整地移交给使用单位。主要资料还应复制,连同综合验收时所形成的验收文件,在竣工大会后一个月内分送部档案馆、部基建主管部门、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
第八章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十五条管理机构及分工:
1.民政部综合计划司是部基建主管部门,所属基建物资处是具体承办单位。
2.部有关司(厅)是各有关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人事教育司是各民政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
3.使用单位,指各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单位。
4.建设单位,指各建设项目的基建组织和管理单位。可单独成立基建筹建班子,也可由使用单位抽人组成。
第七十六条部基建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组织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审批所属单位基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
3.编制并下达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审批超过工程概算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
5.根据年度基建计划,请领与划拨经费。
6.审查、汇总和报批部年度基建决算和竣工决算。
7.请领与划拨基建”三材”等统配部管物资指标。
8.拟制和颁发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
9.参加重点项目招标和签订合同工作。
10.主持基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
11.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纠纷及有关事宜。
12.检查施工质量,实施技术监督。
13.掌握并汇总基本建设情况,为部领导和部长办公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14.汇总全国民政系统基本建设统计。
第七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1.参加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组织并协助所属单位编制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指导并协助使用单位对已竣工工程搞好使用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5.检查并掌握基建工作情况。
第七十八条使用单位的职责:
1.根据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上级指示、安排、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基建项目筹建班子(建设单位)。
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已完工工程固定资产。
4.制定已竣工工程管理办法,搞好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
1.选择建设地点,提出选点报告。
2.组织工程技术勘察,负责组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和测绘工作,调查了解工程地域内的水文、地质、交通、气象、电力和资源情况,并提出工程技术勘察报告。
3.向设计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成果和水、电、运输协议文件等设计资料。
4.编报设计任务书。
5.办理征地拆迁、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6.选择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
7.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招标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8.组织工程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9.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10.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半年调整计划。
11.编报年度基建财务计划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
12.编报基建物资申请计划,组织好物资供应工作。
13.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14.办理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和决算工作。
15.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工作,综合验收后及时办理技术档案移交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16.编报基建财务月报、年报和竣工决算,核算建设成本。
17.每年一月底前,向部报送上年度基本建设情况文字报告。
第八十条建设单位的人员配备及要求:
1.为加强基建工作管理,各建设单位应按基建总投资的一定比例配备基建管理人员。
2.基建管理人员可以从本单位选配,也可向社会招聘。必须由有一定政策和业务技术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的人员担任。
3.基建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各级财务、统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4.要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业务和政策法纪教育,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钻研业务技术。
5.基建管理人员的职称(职务)的评定(聘任),各单位应纳入人事干部考评一并考虑。
6.工程竣工后,暂时没有后续建设任务的,基建管理人员应妥善安置。
为搞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编内的干部、职工可安排在基建房管部门继续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一条由国家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列入计划的自筹资金投资和外资、补偿贸易等来源形成的一切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前,统归部基建主管部门实行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部领导确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十二条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转移(包括有偿调拨、无偿调拨、转卖),必须由建设单位写出正式书面报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办理。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基本建设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交”纪检”和”监察办”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部机关、直属单位的各类汽车和全国民政系统的专用汽车(救护车、殡仪车、收容遣送车、救灾专用车等)的计划、订货、改装生产和分配工作,各直属单位的汽车数量编制配备和更新补充事宣,由部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具体按《民政部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部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条例》下发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同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篇10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工程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落实好建设项目管理实施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提高投资效益,健全廉政监督制度,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基本建设监督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xx〕29号)文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此管理办法,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中小学建设工程组织领导
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学校校长作为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项目的领导。项目学校要指定责任心强的教师为项目组成员,负责学校工程的全程管理,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管理机制。项目学校应认真做好工程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的准备、项目建设施工过程、竣工验收、档案收集等工作。
二、新建、修缮项目的申报
(一)学校申报新建项目,要本着有利于学校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条件,方便师生的原则,不搞重复建设,不搞举债建设。学校新建项目需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同意后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方可建设。申请报告中应包含如下内容:学校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地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期限。
(二)学校确实需修缮项目,由学校班子研究确定需修缮项目,按《寿宁县教育系统财务支出补充规定》(寿教〔2013〕95号)精神,学校对项目进行预(估)算后,投资资金达1万元以上的项目,填写《寿宁县学校宗物资采购及型修缮审批表》报教育局计财股和教育分管领导审核,经教育局局务会议通过,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方可修缮。并将《寿宁县学校宗物资采购及型修缮审批表》报基建股备案一份。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准备
(一)项目前期手续的办理。学校项目负责人应指定项目组成员按基建手续流踌理相关手续。组织办理新建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方案的审定、环境保护审核、可研批复、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地质勘察、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图纸审查、工程预算书编制、工程预算书编制审核、工程招标方式核准、消防设计审核、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等环节工作。对于零星修缮项目按有关规定确定选择公开或邀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双方签定合同(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力和义务,选择施工单位的过程和合同主要内容必做到公开透明,校长不得指定施工单位。
(二)施工场地的整理。在办理完施工许可证前,项目学校应及时做好施工场所的“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场地平整),保证工程项目按时开工。
(三)施工措施的准备。在确定监理单位后,项目学校配合监理安排施工组织,组织相关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协助施工单位作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
四、项目建设施工过程的管理
学校建设项目组员应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
(一)对监理单位的管理。新建项目实行监理制,督促监理在工程重点部位(基础验槽、钢筋检查、砼的浇捣、主体验收)施工过程中能到达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做到事前控制;检查监理对基础、主体、装饰工程的记录,严把材料质量关;配合监理人员要共同做好材料的现场取样见证和工程设计变更的有关签证工作,同时检查现场原材料进场见证记录情况;检查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及施工队施工情况,并做好有关记录;学校要对项目监理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二)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协助施工单位及时开工建设,监督施工场地安全规范,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加强工地安全管理,督促施工队按《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准化作业》进行施工;加强与施工单位协调,处理好学校校园与周边安全工作,确保学校师生与财产安全;检查施工管理、技术人员到位情况并做好有关记录;检查施工单位施工日记记录情况与现场是否一致。项目扩规模、改变功能、提高标准、变更设计和增加施工现场签证需按规定向县教育局、县分管领导、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督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建设学校在建设过程中要及时与基建股保持联系。
(三)对零星修缮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规模小、没有聘请监理的’零星修缮项目,学校建设项目组员负责工程的全程监督工作。特别对隐蔽工程部分,要及时做好签证记录、拍摄照片,必要时邀请设计、住建局等相关专家,核查后方可隐蔽。学校不得随意增加变更建设项目,确实需增加变更的建设项目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局同意后方可施工,申请内容中应注明增加变更项目名称、原因分析、资金控制。
五、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并参照寿宁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全省校安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注意事项的通知》的(寿教〔20xx〕298号)精神执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学校及时上报县教育局,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学校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项目前期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基建档案材料,按《学校建设项目竣工基建档案验收材料目录》整理归档,同时将档案材料制成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一致),将原件档案送基建股备案。
对修缮零星项目的验收,项目需在学校项目组员(两人以上)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先由施工单位向学校提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工程量清单和签证单,报学校审核后。再经县教育局、财政局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一同到现场复核工程量清单和签证单的内容,最后由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工程结算报告。
六、项目资金管理
对工程资金拨付的管理。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项目组员、项目监理、校长核实,报教育局、财政局审批拨款,学校不得超进度付款。各项目参照《寿宁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寿校安办〔20xx〕14号)精神执行。
七、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一)施工、监理单位,代理机构的确定管理。所有学校建设项目的可研编制、地质勘察、图纸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的机构或单位来承担,校长不得指定代理机构,应根据县发展和局的招标方式批准来确定,如果没注明招标方式的项目,代理机构的选择应通过县教育局局务会议、学校班子会议商讨或利用教育工程代理机构资质库中随机抽取后来确定。项目不得发包给个人和没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的单位,在没有签订合同(协议)前不得对工程进行开工建设。
(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学校应加强施工、监理合同履约管理,提高合同履约质量,抓好项目的签证工作,做到“随做随签、一项一签、一事一签、工完签完”,确实需做增加变更的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学校同意增加变更后方可施工。有聘请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要做好核实工作,没有聘请监理单位监理的项目由项目组成员做好签证工作。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确保项目施工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对于工程预、结算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中共寿宁县、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寿〔20xx〕52号文)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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