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制度范例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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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二、项目申报
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资源条件相对较好。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资金偿还能力。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表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图;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背景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土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围、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其中,对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汁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
年度项目投资汁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王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并通知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并抄报国家农发办。
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定);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项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含)以下的输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输变电工程;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
项目前期工作费按财政投资的2%提取,并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70%:30%。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计划完成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同时,明确项目运行管理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建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验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图、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应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5篇项目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够让您对于项目管理制度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项目管理制度2
关键词:资本项目管理制度 制度变迁 资本账户开放
资本项目管理制度的历史说明,资本项目管理的制度随着经济与政治的发展,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本文将资本项目的管理,看作一种内生的制度,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其演进的机制与路径。其目的在于帮助我们理解资本项目管理制度演进的规律与发展的趋势。
分析的理论框架:博弈论的制度演进观
不同的经济学家对制度有着不同的理解,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按照青木昌彦关于制度的定义,制度是“关于博弈重复进行的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系系统。”在这里,博弈重复进行的方式可等同于博弈规则,不过,这规则并不是外生的给定的,也不是由政治、文化和元博弈(meta game)规则决定,而是由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内生的,存在于参与人的意识中,是可以自我实施的。
每个参与人设想博弈在一个固定的参与人群当中进行,每个参与人面临一个技术上(和认识上)可行的行动集合。在一定时期,所有参与人选择的行动加在一起,决定了每个参与人的报酬分配。每个参与人都试图使报酬最大化,不过最终结果不能由单个人的行动唯一决定,每个参与人最优的行动决策取决于别人的决策。
所有的参与人根据他们对别人行动规则的主观认知(信念)形成自己的行动决策规则,虽然是以一种不完备和浓缩的形式形成的,唯有在关于他人行动规则的浓缩认知稳定下来并不断再生的时候,他们自己的行动规则才能趋于稳定,成为参与博弈的有用指南,反之亦然。当参与人的信念与其行动规则形成一致时,我们称这种状态为纳什均衡。参与人对别人的信念是可维持的,偏离自己形成的行动规则是不合算的。于是制度对应着参与人共享的那部分均衡信念,其中信念是关于博弈将实际进行的方式的预期。均衡状态是一种社会建构的现实,因而它必然是内生于参与人的行动集合之中,通过其概要表征(共有信念特征)――暗含或符号的――协调着参与人的信念。一种均衡状态的显著特征可能客观化,凝结为一种制度,因为这一点,制度可能表现为明确的、条文化的以及(或者)符号的形式,如成文法、协议或系统界定社会不同角色的社会结构和组织等等。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唯有当参与人相信它时才能成为制度。因此制度通过协调人们的信念控制着参与人的行动决策规则,也就是制度对参与人行为具有制约与协调的双重功能。
资本项目管理制度变迁的动态演进
(一)金本位制度下的自由资本项目开放制度
重商主义,将货币作为唯一财富追求导致了控制资本流出的政策要求。18世纪后期与19世纪初叶,资本项目自由化具有内在的稳定性。
1. 对货币本质的认识,使货币在国际经济交换领域的功能得到了复归。古典经济学时期,由于工场手工业的蓬勃发展,使产业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整个社会对社会财富及其增长方式、货币的本质与职能都有了新认识。无论是货币数量论者还是货币价值论者,都摆脱了将财富等同货币的错误观念,抛弃了货币越多越好的信条。在国际经济交易中,货币成为商品的贸易的剂――媒介手段,再也不是贸易的目的了。
2. “无形手”的自由市场思想,是自由贸易的政策主张的理论基础。资本为扩大市场,获得更的自由空间,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崇尚市场“无形手”的调节,反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倡导政府“守夜人”的角色理论。在国际贸易领域坚持自由贸易的政策。由于当时资本流动的量比较少,特别是私人资本流动量很少,所以资本项目的流动在经济理论与实际中都没有受到重视,资本项目管理制度从属于商品的贸易制度。
3. 金本位制度内在地涵盖了资本项目开放的政策主张。金本位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用黄金来规定货币所代表的价值,每一货币单位都有法定的含金量;金币可以自由铸造,任何人都可按本位币的含金量将金块交给国家造币厂铸成金币;金币是无限法偿的货币,具有无限制的支付手段权利;各国的货币储备是黄金,国际间的结算也是黄金,黄金可以自由输出入。
这一时期的资本项目管理的自由化,是国际金本位制度下的附属物,是整个自由竞争经济的产物。资本项目自由流动制度得以维持的条件就是金本位制得以维持的条件。在这里关键是国际收支额的平衡机制,根据休谟的“物价与金币流动机制”,即国际收支逆差(顺差)引起汇率变动,汇率变动超出黄金输出(输入)点,引起黄金流出;黄金流出(流入)引起本国货币减少,从而物价下降(上升);出口增加,货币流入(流出),逆差中止。但这一机制得以运转,各国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则:第一,各国应以黄金表示其货币价值,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按铸币平价确定;第二,各国的黄金应自由流出与流入。第三,各国发行纸币应有十足的黄金准备。事实上,在没有国际性的机构强制执行的情况,要使这一制度得以维持,必须是纳什均衡,即任何一国在预期其他国家都选择这一制度时,他自已最好的策略也是选择这一制度,没有选择其他制度的冲动。然而,这一制度模式并不具备纳什均衡条件。我们看金本位下,作为顺差国,完全有可能将多余货币(黄金)储存,从而避免国内物价上涨,因为通过物价上涨,牺牲国内目标来实现外部均衡,是有成本的,有时成本巨大。一般来说,政府都不愿意国内经济的动荡不安,这样就把调节的责任全部落到了逆差国。对于逆差国来说,一是有时限制资本流出产生的成本可能比通过国内物品与劳动价格体系的调整的成本更低,从而成为刺激他们不遵守规则的内在冲动;二是通过价格下降增加出口,其效果取决于出口商品的价格弹性,如果一国在一定时期,存在进口刚性,出口弹性又很少,一时难以通过价格调整实现外部平衡。随着时间的累积,由于经济发展与自然赋予的差异,有可能导致货币(黄金)集中到少数国家,而其他国家由于支付不足,无法履行金本位所要求具备的条件。事实上,在战前制度本身所累积的矛盾已经显现。到1913年末,英、美、法、德、俄五国占有世界黄金存量的2/3,绝大部分黄金为少数强国所占有,极大削弱了其他国家金本位制的基础。可以说战争只是加速了其内在矛盾的爆发,加快了自由兑换基础的崩溃。战争爆发后,各国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均停止银行券兑现,禁止黄金出口,金本位制下的资本自由兑换政策终结。
(二)20世纪以来资本项目管理制度的多样性
资本项目管理制度的可维持性。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与政治都发生了极其显著的变化,资本输出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显著的特征,资本项目的管理制度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资本流动增长,资本项目的管理制度的设计日益成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考虑到国际收支平衡、汇率制度、国内产业与国际产业结构的协调度等。“铁三角定理”告诉我们,国际资本自由流动、独立的货币政策与固定的汇率制度三项中,一国政府只能选择两项。比如说,固定汇率制度下,如果为了吸引外资,我们选择了资本项目开放政策,则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必然丧失。“米德冲突”说明了在固定汇率制度下,常会出现外部目标与内部目标“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尴尬。而在浮动汇率与国际资本流动的情况下,“内外部的均衡的冲突问题会甚至可能更加深刻”,在这里不同制度安排其实就是政府对不同社会和经济目标评价与取舍。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制度作为一种共有信念的可维持系统,它是一个纳什均衡状态,即各参与人根据可观察到的后果函数,在预期其他参与人的行动组合后,确定了是最优行动。也就是,对于任何一个参与人来说,只要其他人的策略没有改变,那么他现有的行动方案就是最好的,没有改变现有行动的要求。对于资本项目的管理制度来说,如果其他参与国维持现有的制度,那么本国现行制度就是最好的,没有改变的需要,制度博弈处于纳什均衡状态。这种资本项目的管理制度才是可以自我维持的制度,是一种让所有人能够可信的遵循的制度安排。
假设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政府的首要目标是外部平衡。资本的跨国流动最直接的制约因素和冲击的对象是汇率制度。在纸币制度下,汇率已经丧失了其自然的依据,出现了多种汇率制度安排,但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制度是汇率制度的安排的两种极端,也是两种最基本的汇率制度。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以这两种汇率制度作为资本流动的背景制度,来考察资本项目的管理制度的可维持性。
在固定汇率制度条件下,资本项目开放制度的可维持性。这种制度类似金本位制度下的资本自由流动政策,在巨额国际资本跨国流动的情况下,难以达到博弈的纳什均衡。因为在这种制度下,逆差国(包括经常账户与资本项目的总差额)必须要有足够的外汇储备来支持,当外汇储备不够,也许限制资本流出的成本大大小于由于资本流动导致汇率崩溃而给经济与社会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博弈的参与人来说,如果其他参与人(国家)维持现行的汇率水准不变,那么控制资本流出是最好的策略选择。尤其是小经济体国家,面对国际投机资本的恶意冲击,限制资本流动,控制外汇储备流失,往往成为它们对付投机资金的首选方案。对于顺差国,特别是长期持有巨额顺差的国家,会面临强大的通胀的压力。如果仅仅是从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看,控制外资,特别是投机性的热钱的涌入,可能对其是非常诱人的选择。也就是说,无论是逆差还是顺差国,在预期其他国家资本项目管理政策不变的条件下,都存在改变现有资本项目管理制度的冲动。但是并不是说这种制度不可能存在,只要给定一些条件,它是可以达到纳什均衡的。比如当各国经济发展比较平衡,逆差和顺差不太严重,逆差是短期的,并从长期来看,具有自动恢复的能力;或者通过国际性协议,在一定时期通过国家干预或各国干预以确保其维持。这后一种情况可以理解为通过相关域的联接,使得固定汇率制度得以维持。
固定汇率条件下,资本项目的管制制度的可维持性。该制度也不一定可自我维持性。因为对于贸易逆差的国家,对外融资以平衡的国际收支制缺口,特别是短期性的不平衡,是非常诱人的。特别是对那些经济增长动力强劲,前景预期好的国家,可以通过资本的入超来长期保持贸易的赤字。而对于顺差国来说,通过资本输出,既减轻升值的压力,又带来更高的资本回报,可能也具有改变资本管制的内在的动力。因此对于这两类国家,具有内在“叛离”现行制度的动机,这一制度的安排也不是纳什均衡,具有不可维持性。当然,这种制度在外部不平衡的矛盾积累不足的情况可以成为纳什均衡。
关于浮动汇率制度下的资本项目的开放制度。如果纯粹从制度的本身的可维持性来看,显然要优于前两种制度安排,通过汇率的变化可以使国际收支出现自动平衡,化解国际资本流动给一国经济产生的冲击,不过联系其他相关域的影响来考虑,也许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比如过度频繁而大幅变动的汇率水平,增加了预期的不确定性,必然增加交易成本,不利于世界贸易的发展。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在不考虑其他经济与政治因素的情况下,仅从资本流动与国际收支平衡的关系来考察,资本项目开放与浮动汇率制度是比较合适的制度搭配。不过,在一定的条件下,多种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在短时期内都是可以存在的。但由于某些制度本身固有的矛盾性,在资本流动规模日益扩大,流动速度越来越快的情况下,这些不具有自我维持性的制度安排,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使矛盾不断积累,最终引发危机。这说明各国应该根据各国经济与政治的特点,对包括资本项目管理制度在内的整个国际经济制度不仅要精心设计,还要从动态的观点来理解制度,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对制度进行适时调整。
资本项目管理演进的进化博弈模型
资本项目管理演进的历程更多地表现进化博弈的特征――进化与变异兼容,即政府对资本项目制度选择表现更多依靠行动的惯性,进行模仿,进化与变异是导致现在资本项目管理制度中主流制度与其他多样性共存的主要原因。
该模型假定参与人的行动集合是相同的,博弈从无限过去开始重复进行。在每一期参与人从前一期行动组合的后果获知哪种行动决策的导致最高的平均报酬。给定关于后果函数信息的有限性,给定关于其他人一般都遵从前一期行动决策的静态预期,参与人做出有限理性的行动决策,并通过模仿最适合的行动决策(可能有一定的惰性)实现其眼前收益的最大化,可将前面博弈模型中当作“黑箱”的决策规则si : ΩAi(I∈N)理解为参与人适应。因此可以将前面博弈的科斯盒子稍加修改为以下进行博弈的科斯盒子:
假定所有参与人都是对称的,即大家的行动集A和报酬函数均相同。令a-(t):A[0,1]代表以时期t的决策表示的参与人在整个行动集合上的分布。转型过程于是可以表述为:
对于所有的t, a-(t+1)=F(a-t))=a- (t)+f(a- (t))
如果对于任何两种行动决策,其中在上一期被观察产生较高(较低)平均值报酬的行动决策被大多数参与人在本期选用(抛弃),使得对应的f取值较高(较低),用数学式子表示为:
其中u(φ (ai(t-1), ai- (t-1) )),I=j,k,代表时期t-1参与人分布为a-(t-1)r的情况下参与人选择行动aI的报酬。这相当于说,具有较高(较低)适应性的物种繁殖(衰亡)得快。这说明由于有限理性,根据观察到行动后果函数的收益,绝大多数参与人的下一期决策是模仿上一期平均收益较大的行动。这在长期并不意味着其他政策选择的消失,相反正是由于随机因素,如错误或无法解释的变异,在某时间点积累到临界值,而不是纯粹竞争的本身,确保了有效结果长期稳定性。对此分析如下:
假定与进化选择相容的行动组合中,任何人行动决策都可能以一个非常小的概率ε发生振动,在每一期结束时转变成任何其他的决策,于是时期t的博弈可以由定义在A上的参与人的概率分布a-(τ:ε)来表示,如果不论过去怎样,当振动比率变得很小时,在长期内该概率分布问题收敛于特定的概率分布总是收敛于特定的概率分布as。即Limε0Limt∞a-(τ:ε)=ajsj,该极限分布叫做随机稳定。当有变异的进化动态系统经历无限长的时间,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这种分布本身。也就是在小概率变异和参与人有限的条件下,进行博弈是以多样性为特征的最优均衡随机稳定。
这种情形说明,即使参与人报酬函数一致,平均效益高的行动决策,即制度会被大多数参与人选用,也说是制度会出现向某一制度趋近的趋势,但因为人的有限理性,存在着变异,表现一定制度的多样性。也就是全部参与人选择效率制度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现实中正是由于一些因素引致的变异――非效率制度的存在才保证了有效结果的稳定。
二战以后,汇率制度的演进过程表现为:
第一,虽然二战后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已经很大,对国际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制度安排中并没有充分考虑资本流动的影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协议中,对资本项目的制度管理也没有作相应的安排;对于汇率制度的安排,虽然金本位制度本身固有的矛盾(前面已有分析)在一战前已经有了相当的积累。但面对崩溃的金本位制无法复原,纸币取代金币日益走向完全信用本位制的条件下,人们还是按照行为的惯性,努力向金本位复归――以金汇兑本位代替金本位;固定汇率制度与资本流动的不相容性日渐突出的情况下,很多国家还是试图维持,或者适应性地稍作修改,这一些表现都说明人们在资本项目及相关制度安排方面是有限理性的,行动的决策规则多是依据惯性以及对过去历史的记忆。
第二,战后相近地域、相同意识形态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制度出现了彼此趋同的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模仿是一国政府制度抉择的依据,彼此邻近国家的相关制度成了重要的模仿对象。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一方面在新形势下,由于博弈的时期比较短,观测的后果函数的样本值不足,没有公认的模仿对象;另一方面是由于邻国经济政治交往比较多,便于彼此模仿。由于美国经济的成功,以其为代表的北美地区的资本项目开放的政策,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逐渐成了一种主流政策,目前几乎可理解为“随机稳定”状态。这是对平均效率表现比较高的国家制度的模仿。
第三,从20世纪60年代的南美的资本控制模式、20世纪70年代初包括美国在内世界范围内资本项目严格管制、90年代马来西亚对资本项目管制制度的短暂复归,在整个社会经济与政治基本面没有变化的条件下,一些偶然性、不可预测的冲击因素,会使资本项目的管理呈现多样性与主流并存的特征。正是多样性的制度安排的存在,主流性的制度才能在实际中展现其高效益的一面。当然,具体的主流制度也将不断进行,随时代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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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3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考察,我国目前科研项目管理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发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外部性等问题,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因此,要构建以立项前明确“定价”、立项时明晰产权、立项后问责问效、结项时科学评估、结项后信息公开为核心的科研项目全程监管制度。
关键词:
新制度经济学;项目;管理制度
一、引言
当前,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1]如科研项目的管理效率不高,透明度较低,过程管理模式比较落后,项目的监督和监理机制缺乏,对重大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束手无策;项目评估管理体制不健全,已有的评价机制执行力度较差,缺乏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以及公开公平的评估体系,导致学术界不可避免地滋生了各种失信行为,助长了急功近利和浮躁的学术氛围,乃至学术腐败,给国内学术界造成了令人难堪的负面影响。因此,现有的项目管理体制对我国科学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十分不利。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角度看,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是一系列契约的组合,这一系列契约用以描述未来各种情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但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导致一个完善的契约是不可能的,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表现出一定的不完善性。因此,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关注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同问题,当已有的制度不能满足制度需求,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和目的时,就必须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寻求“帕累托改进”,使得制度改革的收益大于其可能产生的成本,实现“更优”的新制度。本文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科研管理激励、督促机制,以减少或消除当前科研项目管理中的上述不合理现象,显得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的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新制度经济学”是一个侧重于交易成本的经济学研究领域,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威廉姆森提出来的,其基本理论工具是交易费用与产权理论,代表人物是科斯和诺斯。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产权经济学大师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使用的权利。”[2]这揭示了产权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在鲁宾逊一个人的世界里,产权是不起作用的。只有在相互交往的人类社会中,人们才必须相互尊重产权。交易费用是新制度经济学最基本的概念。交易费用思想是科斯在1937年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应包括度量、界定和保障产权的费用,发现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的费用,讨价还价、订立合同的费用,督促契约条款严格履行的费用,等等。由于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交易费用理论表明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也是冒风险的,因而交易也有代价,从而也就有如何配置的问题。资源配置问题就是经济效率问题。所以,一定的制度必须提高经济效率,否则旧的制度将会被新的制度所取代。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其代表人物是诺斯,他强调,技术的革新固然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活力,但人们如果没有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构建把技术创新的成果巩固下来,那么人类社会长期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是不可设想的。总之,诺斯认为,[3]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制度的关键作用在于为相关人和组织提供激励或建立成本与收益关系,并且在一定时期内支配经济活动和经济增长。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收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收益较低的制度的替代过程。制度变迁的原因之一就是相对节约交易费用,即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制度效益。因此,寻求“帕累托改进”是制度变迁过程中一个持续的常态。
三、科研项目管理制度面临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
本文研究的科研项目是指涉及财政资金,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并出资资助的“纵向”项目,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与结项一般采取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与评审的方式。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都会公开招标相关科研项目,科研人员通过所在单位自主提交申报书,招标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从而确定立项项目及资助对象。这个过程中,政府部门提供科研资本,科研人员提供智力劳动;政府需要科研人员作为“智库”以促进发展,科研人员需要借助政府科研项目体现自身价值。但在科研项目的整个研究过程中,作为出资主体的政府部门不可能完全掌握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的信息,往往只能通过项目申请书及其以往科研成果来判断承担人的科研能力与实力。另外,科研人员在申请项目时,也不一定能很准确的理解项目立项的意图以及项目完成必须达到的标准和难度;同时,也可能存在申请时对项目未来的研究或技术路线规划的很完美,但真正开展研究后,很多方面不一定能按原计划很好的实现,因此,对于项目承担者来说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政府部门和科研人员相互寻找和选择的过程亦是相互博弈的过程。即管理部门与科研人员相互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论何种制度安排,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因此,为了降低效率损失,政府部门必须设计一套更完善地约束机制,以促使科研人员更努力地工作,从而取得“帕累托改进”,实现科研人员与政府的利益双赢。
(二)逆向选择
政府相关项目管理机构或部门一般情况下通过组建专家组对人的申报书进行评审,以确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力度。若相关专家评委相互间、,甚至,有些评委相互串通,轮流坐庄,互相推荐项目,排挤不属于他们学术圈子的人,最终导致的结果可能是低能力、“有关系”者能够获得较多的经费资助,而高能力者却无法获得足够的支持,从而降低了科研经费的配置效率甚至浪费。[4]又或者某些专家对评审工作敷衍了事,如现实中有不少专家教授的评审工作下放给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来完成,从而可能导致评价结果有欠专业、客观,原本十分优秀的申报书由于未被充分的解读、理解而被排除在相关受资助范围之外。此外,还有一些专家只看重申请人的“出生”,非名校、海归、教授不可,使得一些资历较浅、出生“寒微”的优秀新生力量无缘取得项目资助。上述便是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逆向选择”问题。“逆向选择”是制度安排不合理所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扭曲的现象,而不是任何一个市场参与方的事前选择。[5]
(三)道德风险
从科研项目管理者角度看,当前无论是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管理人员,他们对项目的监督仅视为日常工作,而项目完成与否,完成的质量如何与他们的工作绩效和收益并无直接联系,即执行监督以及监督的力度并未纳入科研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因此,大多科研管理人员对于监督工作没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更谈不上为降低监督成本而努力想方设法,更多的是听之任之,或者希望下级单位(政府管理部门希望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督,承担单位又寄希望于项目负责人所在团队)来监督,自己便可“搭便车”,坐享其成。从项目承担人角度分析,由于绩效考核等原因,科研人员一味追求项目数量和经费,有可能利用自有的信息优势,在提交申报书时弄虚作假,有意夸大自己的研究实力和研究成果:例如将自己曾经所参与的一些项目都写成负责人,将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个人的成果都写成自己的成果;更有甚者违背科学精神,采取不正当手段抄袭和重复申报科研项目。而在取得立项受资助后,并未按申报书的计划进度展开研究,由于没有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最后的结果往往是项目延期现象严重,最终以低水平的成果草草结题。[6]上述两种情况都导致道德风险,而造成道德风险的根本原因在于诚信的缺失。
(四)外部性
一般情况下,政府的财政资金往往被看作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最大的问题在于存在外部性,“搭便车”现象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对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科研管理人员来说,实施监督的机会成本比较大。另一方面,科研人员行为的外部性亦是极大的。由于知识资本不受资源稀缺和边际报酬递减的约束,项目研究成果具有再生性、共享性和可复制性,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导致“搭便车”的现象突出,科研项目表现出很强的收益外部性。[2]外部性的存在造成社会脱离最有效的生产状态,使市场经济体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如上述两种情况使得交易费用上升。[7]从产权理论的角度,交易费用上升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经济活动的低效率,而产权界定不清是导致资源配置外部性问题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政府项目管理部门而言,设计一套完整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明晰科研项目产权,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
(五)制度缺失
四、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创新思路
(一)立项前明确“定价”
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认为,合理定价能解决市场中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当前,政府相关部门公开招标的项目往往有两种类型:指南项目和自主申报项目,即命题作文与自选作文。针对上文中提到的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由于逆向选择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率问题,笔者认为凡是指南项目,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在公布公开招标书时予以“定价”,同时公布其详细“价格”。这个“价格”不仅包括项目结项时必须达到的要求和标准,还要根据项目研究期限明确规定每个阶段必须达到和完成的标准和进度,例如,项目研究期限为两年,则可规定每半年项目负责人必须完成的进度,若项目研究期限为一年,则可规定每一季度的研究进度。项目资助经费也不是现下常见的一次性划拨或者分两次(立项和中期)划拨,而是根据上述阶段分批划拨,根据上一期完成的情况拨下一期的经费,若上一期不能按要求完成进度,则停止下一期经费划拨,直到项目负责人完成要求的进度为止。对于自主申报项目,则要求申报人在申报书中给出详细“报价”,同等条件下“价高者得”,立项后如同指南项目,按照“报价”严格执行每一阶段必须完成的进度,拖延者不予下一阶段的经费资助。同时,无论是指南项目还是自主申报项目,若有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要求完成进度并且迟迟不能顺利完成者,则取消其未来对于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这样,项目申请人在申请项目前就必须对自身的科研实力、能力以及未来为从事该项目的研究可能被占据的时间做合理的自我评估,确实有能力“购买”此类项目的科研人员才会提出申请,否则即将承担不能取得全部研究经费的同时未来可能遭取消资格的风险。以此,便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减少逆向选择。
(二)立项时明晰产权
(三)立项后问责问效
(四)结项时科学评估
如上文所述,在专家进行学术评估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会导致科研项目管理中的逆向选择,因而,科学的评估体系与机制亦显得十分重要及十分必要。首先,可参照当前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部分应针对本单位所出资研究项目的具体实际,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评价标准,并且制出标准化表格,要求评估专家按照此标准在表格内进行分项打分。为避免相关专家之间相互串通、互相包庇等行为,对于同一项目,可以邀请多位专家(5位以上)予以打分,为保障公平性,可采用时下较为常用的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出最后得分的做法,以最终得分作为最后的衡量标准。达到一定分值后便可结项,最终的得分说明该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的质量,得分越高完成质量越高,这将作为下一年度同类别申请项目的参考依据之一。同时,建立信息系统,对每一专家的每次打分情况进行记录、归纳并定时统计,若某位专家打分的无效(作为最高分或者最低分在最后计算时被去除了)概率很高,达到一定标准后便可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其本人及所在单位。这样做也可以防止某些专家对评审工作敷衍了事,不认真的现象。此外,对于一些可转化成实际生产的应用型项目,评估主体除了业内专家外,笔者认为管理部门可邀请利益相关者甚至平民共同参与评估,因为他们才是项目成果最直接的体会者和受益人。最后,无论是专家评估还是利益相关者参与评估,所有的评估结果都必须予以公开,以接受大众的监督,更加有利于评审的公正、公平。实际上,上述评价机制不光可以在项目结项时使用,在立项评估中同样适用。
(五)结项后信息公开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凭也。”①笔者认为,减小道德风险发生可能性的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是建立公开的信用体系。因此,各科研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项目承担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库,及时有关项目承担者的业务水平、创新能力、信用情况、在研项目以及所完成项目的结项得分情况等信息。同时,科研项目管理部门也要及时公布相关评审专家每次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以上所有信息均能为大众所共享,以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及制度约束机制。诺斯认为,在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方面,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但新的制度的创造和运行需要逐渐的规范化甚至法律的支持。在创新已经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的今天,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科学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对于加快我国创新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并且任务已十分紧迫。注释:①引自明代冯梦龙《东周列国志》中的第三十八回:周襄王避乱居郑晋文公守信降原。
作者:张云华 单位:宁波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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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制度4
每个人都难辞其咎
原项目经理小张的项目管理较为糟糕。项目管理文档缺乏,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监督考核不到位,向上级反映情况时较为草率,项目在未完成的情况下调任其他项目时,不顾及继任者可能遇到的巨大问题而提供建议报告等问题,反映出小张还不是一名合格的负责任的项目经理。
新任项目经理小李经验不足,也存在很多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轻易接受上级关于项目的介绍,不做细致的调查了解;急于求成,大致获取项目状况便着手制订计划;由于工作问题产生情绪;计划中忽略模块之间的耦合性。
不过小李对工作的负责态度是值得肯定的,而且,虽然由于接受了不准确的信息而产生认识和实际的巨大偏差导致自己计划失策引起了较大的情绪,但是还是坚持了“先解决问题,后追究原因”的工作原则,难能可贵。
部门经理刘总问题较大,难辞其咎。首先,没有严格要求下属项目经理做好项目文档管理工作;其次,轻信下属的工作汇报,不对其进行校验确认;最重要的是,其在所管项目出现项目经理调换情况时,工作严重不到位,组织新旧项目经理进行项目交接应属于其本职工作,但却没有做,导致项目出现严重问题。
小李接手项目后,发现项目没有留下什么文档,只能通过销售经理的口头需求和以前的程序来进行工作。
其次,小李接手项目时,不是和原项目经理小张进行交接,而是从部门经理刘总处获取资讯。现在通讯技术如此发达,即使小张已经被派往国外,小李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Email与小张进行项目交接。
即使项目没什么文档,那么部门经理刘总可能通过小张的汇报了解项目的大致情况,但是对于项目的具体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可能不是很了解,这就需要新任项目经理和原项目经理花费足够的精力做好交接工作。
另外,刘总许诺大部分功能开发完成,并通过了单元测试和集成测试,小李接手后却发现这些模块存在大量的问题。这也是公司关于单元测试和集成测试的管理不到位的表现。
对于IT项目来说,项目经理的水平和态度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的成功和失败,部门经理的决策也对项目出现重大变故时能否妥善正确处理有重大影响。因此,由于部门经理和项目经理同时出现较为严重的问题,项目失败也在情理之中。如何做半截项目
“半截”项目和普通项目相比,涉及问题更多,更为严重。
笔者也中途接手一个对日大项目的一个阶段子项目,可谓“半截”项目,下面就以此为例,谈谈笔者对于“半截”项目管理的一些体会。
笔者接手的那个半截项目主要工作是进行UT测试。 项目极为紧张,工作量巨大,对方时间逼得很紧,而很长一段时间十几个人的项目组工作似乎没有什么进展,公司领导焦头烂额。在此情况下,笔者刚结束另一项目,正好被安排来接手此项目。
很显然这是一个苦差使。项目出现了技术瓶颈,组员筋疲力尽,工作热情不高,领导不断施压,情况比案例更为糟糕。所幸笔者在做另一个项目时也曾跟踪过这个项目的进展,对使用的技术也有一定的理解。
首先,笔者请示上级安排和前任管理者进行工作交接。笔者拟定了一个交接谈话提纲,内容包括当前组内成员的状况,包括当前每个功能模块的单元测试状况等等。最终,交接完成,技术上达成了共识,不仅可以把我的理解加入进去,而且可以很好的保留现有的一些工作成果,一切都较为明朗了。
其次,笔者设计了一个简易的调查表格,主要是对技术的认识以及对当前项目状况的认识,还包括收集对策和建议的内容。第二天上午发给各组员,然后召集大家开会讨论。最后大家都统一了认识,笔者也基本掌握了每个组员的具体情况。
然后,笔者安排了解最为深入的组员和笔者一起设计模版,整理了工作流程。笔者也综合各个组员的具体情况和项目工作情况,制订了详细的计划,包括加班的具体计划。
之后,各个组员根据制订的工作计划,按照设计的模版和工作流程开始紧张的工作,笔者每天根据检查表抽查各个组员的工作成果,并实际察看每个组员的测试工作,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工作计划进行了微调。
最后,在对方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前,项目组顺利完成了所有工作。
半截项目不可怕
回顾案例,如果该公司对项目文档管理等管理制度制订很完善,如果前任项目经理完整的对项目的文档进行了管理,并对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考核,如果部门经理安排两任项目经理做好了交接工作,如果新任项目经理在详尽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后制订较为完善的计划并在适当时予以调整,并统一组员的认识,同时制定一套考察组员工作结果的制度和表格对工作进行确认,确保组员正确的做事,另外根据具体的工作情况,考虑制订合适的加班计划并付诸实施保证工期,那么这个“半截”项目就不大可能失败。
项目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管理的基本程序,提高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照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县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法人承担,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县科技局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鉴定、验收等环节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及鉴定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制定指南、项目申报、项目初审、专家评审(估)和行政审批五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县科技局根据*县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制定下一年度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科技计划支持的范围、领域和方向。
第七条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时间为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建立下一年度的科技计划项目库,项目库由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和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组成。项目分为重大科技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立项项目原则上不超出科技计划项目库的范围。
第九条项目申报主体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国有或民营单位,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格;
(二)熟悉其所要研究、开发的专业和领域;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技术、经济和装备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及管理制度;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十条项目申报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
(二)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重点科研与攻关类:
(1)项目所处技术领域产业政策;
(2)项目所处技术领域技术发展现状;
(3)项目技术先进性,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作用;
(4)项目目前进展情况;
(5)技术方案论述;
(6)项目技术关键点或创新点论述,项目完成时达到的技术水平;
(7)项目技术方案论述:生产技术、工艺流程、主要技术参数;
(8)项目技术质量指标:项目产品达到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执行的质量标准、通过的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等;
(9)项目经费预算情况: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已完成投资、项目须新增投资及投资构成和投资预算、申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使用预算、项目新增投资筹集情况;
(10)项目实施支撑条件;
(11)项目技术来源;
(12)项目实验、检测条件;
(13)项目申请单位人才资源情况:技术人员总数、中高级技术人员比重、项目组人员专业结构、职称结构;
(14)项目预期市场需求、预期经济效益、预期产业化前景、预计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15)项目实施风险分析;
(16)项目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17)对资源利用情况;
(18)对人才培养情况;
(19)环境影响及效益。
2、产业化类:
(1)选题的必要性;
(2)项目所在地区的产业政策;
(3)项目产业化前景;
(4)项目技术先进性对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推动作用;
(5)产品需求情况及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
(6)产业化方案论述:目前项目所处阶段,技术成熟阶段的论述,小批量、小规模生产情况;
(7)项目知识产权情况。合作开发项目,需说明技术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并附合作开发协议书;
(8)产业化开发的内容和目标:项目完成时达到的生产阶段、年生产能力、预计实现的年交税总额、年净利润、年创汇;项目采用技术路线与工艺流程;分阶段描述项目执行过程中各阶段目标;
(9)项目资金预算使用情况:项目投资总额、已完成投资、项目须新增投资及投资构成和投资预算、申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使用预算;
(10)市场测算,市场营销措施及销售网络建设措施;
(11)项目实施支撑条件:产业化生产能力、工艺配套能力论述;市场开发能力论述;
(12)企业管理贯标情况;
(13)项目实施技术人员情况(中、高级人员数)、专业结构;
(14)项目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工作业绩,企业负责人技术专长、创新意识、开拓能力及主要业绩;
(15)自筹经费落实情况;
(16)预期经济效益;
(17)产品市场目前需求及需求预测趋势;
(18)产品生命周期;
(19)目前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数及主要企业产量,本产品市场竞争情况;
(20)产品盈利能力测算;
(21)预期社会效益;
(22)项目实施后资源利用情况;
(23)项目实施前后人员就业情况;
(24)项目实施后,环境污染情况与防治措施、生产中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和采取的保护措施。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附件材料(与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报告等)。
第十二条县科技局业务股应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县科技局计划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可委托中介评估机构,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科技攻关项目评估应包括:
1、是否符合我国产业和技术政策、产业关联度;
2、主要技术创新点及主要解决的问题,项目完成前后的技术水平;
3、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工艺路线;
4、市场潜力及风险、预期效益;
5、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项目实施的条件;
6、投资合理性(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或专项费使用预算)。
(二)产业化项目评估除以上科技攻关项目所包括评估内容外还包括:
1、项目实施后对本地区技术、经济、社会的推动作用;
2、项目实施基础设施(包括用地、厂房、水、电、设备、仪器等)配套能力;
3、项目实施各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配套能力;
4、项目实施资金的筹措及到位能力。
第十五条科技项目的立项采取专家评估和行政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县科技局和县财政局根据专家评估结果,确定最终列入*县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十六条列入*县科技计划的项目,*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审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双方履行签订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科技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号、合同编号、资助类别、资助形式、立项依据、项目目的、项目意义及国内外发展趋势、市场预测、项目研究开发内容、技术关键、技术方案或技术路线、预期技术水平及表达形式、项目实施基础条件、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社会与环境效益、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自筹资金使用预算。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县科技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为加强实施过程中的服务和指导,实行项目实施管理个人负责制。项目受理人同时负责项目年底执行情况的检查,由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总结报项目管理人,总结内容为:项目概况、经费落实情况、经费支出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和效益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科技合同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县科技局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中止、撤消科技合同。
第四章项目鉴定、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鉴定、验收组织工作,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参加。
第二十四条项目鉴定、验收以所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的内容,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项目鉴定、验收程序
(一)项目鉴定、验收工作在按科技合同完成项目后两个月内完成;
(三)县科技局审查是否完成项目计划任务要求,合格的组织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鉴定、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和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并对鉴定、验收的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科技合同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制报告(技术总结)
(五)特种行业生产许可证
(六)检测报告(封面须有CMA印章)
(七)相关标准(工业)
(八)验产报告(农业)
(九)随访记录(医疗)
(十)对照、对比试验资料(数据)
(十一)查新报告
(十二)用户报告(应用证明)
(十三)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十四)已发表的相关论文
(十五)有关技术、路线的图纸
第二十七条县科技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项目鉴定、验收的办法,组织(主持)对项目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鉴定、验收方式和鉴定、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鉴定、验收工作开始15日前由组织(主持)部门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九条*县科技局根据鉴定、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鉴定、验收”或“需要复核”或“不通过鉴定、验收”的结论建议,并以鉴定(验收)证书的形式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鉴定、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十一条需要复核的鉴定、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未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鉴定、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鉴定、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除与*县科技局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所有。
第三十三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项目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鉴定验收等过程中,县科技局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合同)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三年取消申报项目的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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