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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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根据中共中央、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四铁”要求,强化监督执法,有效排查和整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2018〕118号)和省市应急部门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严格实施行政执法统计联网直报,每次监督检查完成后24小时内填报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情况。

4、加强对镇(街道)安监站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

5、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通过规范有力的执法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主要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1、依法监督检查煤矿和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2、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3、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4、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5、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救援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

6、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同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着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7、广泛开展群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开展第20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8、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的确定

总法定工作日为8750个工作日

(二)实际综合监督检查工作日的确定

1、其他执法工作日为1987个工作日;

2、非执法工作日为6552个工作日;

3、执法检查工作日为1370个工作日。

实际所需工作日总计为9909个工作日。

以上工作日的具体测算情况见附件1。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2021年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

(2)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7)主要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

(8)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基础薄弱的生产经营单位;

(9)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建设推进迟缓、隐患自查自报不认真的生产经营单位。

5、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进度缓慢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行业领域和占比。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68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具体区分如下:

1、冶金机械等企业13家,由冶金工贸安监股检查9家(其中冶铸8家、机械1家),执法大队检查4家(冶铸企业),应急管理股抽查10家;

2、煤矿、非煤矿山、洗选储企业5家,由煤矿(火灾防治)安监股检查5家,联合执法大队抽查5家,应急管理股抽查3家;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26家,由危险化学品安监股检查26家,联合执法大队抽查5家,应急管理股抽查5家;

4、建材轻工等企业19家,由建材轻工安监股检查19家,联合执法大队抽查5家,应急管理股抽查5家;

5、近三年来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5家,由应急管理股检查5家。

(三)重点检查频次。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规定,对重点检查单位年度内至少监督检查1次。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行业领域及占比。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00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

1、冶金机械等企业24家,由冶金工贸安监股检查17家,执法大队检查7家;

2、煤矿、非煤矿山、洗选储企业4家,由煤矿(火灾防治)安监股;

3、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45家,由危险化学品安监股检查;

4、建材轻工等企业27家,由建材轻工安监股检查。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执法单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因监督检查人员数量、专业等限制难以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应当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

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投入、应急救援预防性等专项检查,与上述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执法任务有机结合,避免重复。

五、执法检查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内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取得安全生产证照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市区安委办印发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0条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责任险缴纳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

7、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情况和隐患排查上报系统应用情况;

8、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9、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网格化运行情况;

10、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队伍建设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检查内容外,各股室还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执法检查清单。其中:煤矿(火灾防治)安监股负责制定煤矿、非煤矿山、煤炭洗选储企业执法清单;冶金工贸安监股负责制定冶金机械企业执法检查清单;建材轻工安监股负责制定建材轻工行业执法检查清单;危险化学品安监股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执法检查清单;综合协调股负责制定安委办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专项执法检查清单;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安全投入专项执法检查清单;应急管理股负责制定事故企业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清单和应急管理专项执法检查清单;政策法规(防汛抗旱)股负责制定行政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清单;执法大队负责制定重点行业执法检查检查清单;应急信息培训中心负责制定煤矿监控系统及隐患排查体系执法检查清单以及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清单。

(二)检查方式

为减少检查频次,减少专家使用频次,减轻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各业务股室和执法大队在开展执法检查时,至少30%的检查数量要实行局内联合检查,即联合综合办、应急、综合协调、执法大队等股室联合执法;至少10%的检查数量,要实行部门联合执法,即联合工信、民营经济、市场监管、消防、商务等部门共同开展执法检查。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一)“5·12防灾减灾周”“安全生产月”、国家宪法日等专题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应急管理股、综合协调股、政策法规(防汛抗旱)股牵头,其它股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二)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应急管理股牵头,其它股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三)安全发展主题“七进”宣传活动。

责任单位:综合协调股牵头,其它股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七、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督查和考核

(一)目标考核。履行区政府安委办职能,在年中和年底组成考核组对8个镇(街道)、20个区直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综合协调股牵头,各股室、直属执法单位配合。

(二)督查检查。根据国家、省、市、区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在重要时段、敏感时期和重大节日以及针对一个时期内安全生产工作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责任单位:综合协调股牵头,各股室、直属执法单位配合。

八、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指导和协调组织监管范围内各类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1次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2、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查处工作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事故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应急管理股牵头,各股室、直属执法单位配合。

(二)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和案件移送工作。

1、对接到的各类安全生产举报案件,按照相关程序,组织现场核查或批转下级安监站进行核查,对重大案件和领导批示的案件要专题报告;

2、对现场执法检查和案件举报中,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范围,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要按照有关程序,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责任单位:应急信息培训中心牵头,各股室、直属执法单位配合。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工作。

1、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限,完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相关股室。

2、对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建档、备案等工作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应急管理股。

3、组织完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挂牌督办等工作。

责任单位:各相关股室。

4、完成专项整治等行动中安全生产隐患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工作。

责任单位:综合协调股牵头,有关股室、直属执法单位配合。

(四)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

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时限,完成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工作。

责任单位:各相关股室。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应诉工作。

组织开展2次行政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和案卷评查;按规定做好听证和行政应诉工作。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防汛抗旱)股牵头,各股室、直属执法单位配合。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每月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和汇总1次,每季度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1次,并提出有关工作改进建议。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防汛抗旱)股牵头,各股室、直属执法单位配合。

(七)组织“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安全检查。

责任单位:局领导牵头,各股室、直属执法单位配合。

(八)对重大执法活动开展情况组织纪律效能廉政专项督查检查。

责任单位:综合办公室牵头,各股室、直属执法单位配合。

(九)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责任单位:各股室、直属执法单位。

九、工作要求

(一)及时报备执法计划情况。区应急管理局各执法单位(含机关股室、直属受委托执法单位,下同)要按照本通知总体要求,认真编制本单位年度监管执法的具体计划,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政策法规股备案存档。每月25日前,各执法单位要将本月执法检查情况、检查台帐和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的下月执法计划送政策法规股存档,检查企业调整的,要报送情况说明;12月30日前,报送本单位全年执法计划完成情况。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各执法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除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外,符合处罚情形的,必须严格依法处罚。要通过严格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切实解决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督促企业自觉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生产,排查和治理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同时,对违法情形严重、符合我区安全生产“黑名单”和“一票否决”条件的,要及时向综合协调股通报,列入全区安全生产“黑名单”,实行严格的联动惩戒,形成安全监管震慑力。

(四)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各执法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时,要把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坚持“谁执法、谁普法”,执法必普法,普法与执法并重。一是要主动向企业宣讲党和国家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讲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最新动态,促进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二是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与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全体职工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生产宣传专栏等,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三是要督促有关部门、企业积极关注“应急”微信公众号,按时收看“安全”电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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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

一、执法检查目的

通过执法检查,摸清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状况,督促企业制定贯彻国务院23号文件的具体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源头治本的长效机制,确保全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一个明显提高。

二、执法检查内容

(一)国务院23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文件的学习贯彻情况,针对本企业特点制定的具体落实措施。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建立和运转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及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情况。

(三)企业生产过程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轮流现场带班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反“三违”防“三超”情况;实施许可的危险作业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现场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四)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企业日常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以及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和每月隐患排查整改分析评估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一班三检”、重点部位点检、巡检、周检、月检等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向安监部门报告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由专门机构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情况;普通员工企业三级教育等有关培训落实情况。

(六)企业安全达标开展情况。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以及安全标准化、职业安全健康认证等工作情况。

(七)企业生产安全技术管理情况。技术负责人在安全管理过程中作用发挥以及先进适用安全技术应用和安全信息技术远程监控情况。

(八)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情况。安全投入年初预算及投入提取使用情况;安全风险抵押金提取、存储情况;企业安全责任保险落实情况。

(九)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安全“三同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高危行业安全许可证申领持证情况。

(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分析情况;重大危险源依法监控、管理、备案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演练情况;以及今年来企业各类事故发生和查处情况。

(十一)职业危害管理情况。职业危害防控制度落实情况;现场职业危害分析和检测、监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情况;职工职业健康体检、健康监护、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十二)承包、租赁及外来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三、执法检查时间

从9月18至11月底,集中开展全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执法检查。

四、执法检查任务分工

县安监局负责辖区内的规模以上企业检查;规模以下企业由各乡镇进行检查。县安监局在完成本级执法检查任务的同时,现场检查指导乡镇、开发区安监机构的执法检查情况。县交通局负责县内道路运输企业检查,县建管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检查,县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液化气站检查,县旅游局负责旅游企业检查,县商贸委负责宾馆、商场等企业检查,县文广新局负责网吧、歌厅检查,水务局负责所属水库检查,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都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形式,是促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大“网格化”监管和分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合理调度,确保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有力、有序展开,取得实效。

(二)明确任务。通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摸清监管范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执法检查与提供安全专业服务结合起来,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把执法检查与督促整改结合起来,所有检查必须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对不按要求整改等严重违法违规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甚至提请政府关闭。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

㈠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投保,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危险作业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等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制度建立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及控制,职业危害的防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排查、上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情况;作业场所安全设施(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的配置配备、检测检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情况;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装设情况,以及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的紧急停车系统装设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情况;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㈡事故隐患查处及整改

执法检查安排

㈠总体原则

㈡日常执法检查

对确定的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其他检查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⒈检查范围:重点单位20家、一般单位24家、其他检查单位140家。⒉检点:见本计划第四项第(一)款“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㈢专项执法检查

安全用电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重型装备、机械制造等露天作业多、用电量大的部分行业。⑵检点: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专职电工配备及持证情况、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漏电保护装置使用情况、自备电源装置使用情况、防误操作装置配备情况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专项检查⑴检查单位:新进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行业。⑵检点: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农民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等。职业卫生专项检查⑴检查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以及2010年以来新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⑵检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工作场所公告栏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等。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大量存在冶金煤气管道、纸浆池、发酵池、酒槽池、腌渍池、污水池、电解槽等有限空间及储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等密闭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⑵检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通风、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事故单位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和连续发生重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⑵检点: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㈠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完成检查计划编制、备案及统计分析工作,并加强对村级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履职督查和目标考核。㈡做好本辖区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善后工作。㈢按照区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或参与区安全监管、建设交通、质量技监、消防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联合行动,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专项执法。㈣根据本区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进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㈤认真做好各项执法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及时将执法检查内容和信息登录“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落实执法信息报送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全面实施。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

增强旅游安全意识,强化旅游安全举措,健全旅游安全制度;通过集中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全县旅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开展安全大检查作为当前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切实做到“三不一到位”,即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全程不走过场、制度健全到位,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旅游事故发生。

三、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单位负责人是否牢固树立了“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理念,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打非治违”、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取得实效。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是否建有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账。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是否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建立并执行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是否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并有效实施安全监管。

(四)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重要安全生产设施、装备是否完好有效,是否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是否建有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制度并有效落实。

(五)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制订旅游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等。

四、责任分工

五、时间安排

2014年6月18日至9月30日。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二)督查整改阶段(8月1日-9月20日)。县旅游局成立督查组,对全县旅游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查出的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改整,确保隐患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

(三)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9月30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及时解决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要注重将工作经验转化为制度规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各单位要成立专门班子,加强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迅速制定工作方案,立即动员部署,细化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到层层发动、层层部署、层层落实,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年”活动,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加大预防力度、安全监管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通过全面、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国庆期间安全平稳有序。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同志任组长,具体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督查工作。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共分为16个工作组:

1.煤矿安全检查督查组:由煤炭工业局牵头,公安局、安监局配合,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2.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督查组:由交警大队牵头,交通运输局、农机中心配合,负责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3.非煤矿山安全检查督查组:由安监局牵头,国土资源局、水利局配合,负责对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督查组:由住建局牵头,质监局配合,负责对各建筑施工企业、场所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5.公众聚集场所、民爆物品和消防安全检查督查组:由公安局牵头,消防大队、文体旅游局配合,负责对全县所有商场、宾馆、网吧等公共场所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6.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督查组:由安监局牵头,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负责对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7.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查组:由质监局牵头,住建局配合,对全县特种设备行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8.食品药品和医疗卫生安全检查督查组:由卫生局牵头,药监局配合,对全县食品药品和医疗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9.教育安全检查督查组:由教育局牵头,住建局、电力局配合,负责对全县中小学校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10.企业安全检查督查组:由工业发展局牵头,消防大队、安监局配合,负责对全县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11.电力安全检查督查组:由电力局负责,对全县电力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检修;

12.林业及森林防火检查督查组:由林业局牵头,消防大队配合,对全县林业生产及森林防火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3.水利安全检查督查组:由水利局牵头,住建局配合,对全县水利设施、水产品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检查;

14.文体旅游安全检查督查组:由文体旅游局牵头,公安局配合,对全县文化、体育、旅游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5.地质灾害安全检查督查组: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县地质灾害区域安全进行全面排查;

16.农牧系统安全检查督查组:由农牧局负责,对全县农业生产安全进行检查。

三、工作重点

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为全县所有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加强对煤矿、道路交通运输、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民爆物品和消防、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煤炭工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力度,以安全措施落实为重点,强化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火等措施的落实,全面开展精细化管理,严防机电运输、顶板等事故的发生。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交警大队、交通、农机等部门要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全面落实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车辆带病上路、农用车非法载客等违规行为。全面排查营运班车、旅游客车、学校校车、公交车等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车辆的安全情况,检查农村道路交通特别是摩托车、农用车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三)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安监、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检查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设施是否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是否规范,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住建、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业主、施工队伍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许可制度,认真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突出加强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起重设备等现场安全管理,严防坍塌、坠落、机械伤害等事故发生。严格落实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强化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工作,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严肃查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五)公众聚集场所、民爆物品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对宾馆、商场、医院、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通道畅通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情况、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和配备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防不安全事故发生。公安、煤炭工业等部门要深入亭南煤矿、胡家河煤矿,重点检查炸药库存放量、出入库登记、双人双锁库管制度、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的配备,确保安全无事故。林业部门要重点检查森林防火责任制和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消防协管员和林区值班,确保森林安全。各镇、发展服务中心、各部门要对本单位用煤、用火、用电设施进行认真检修,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明火取暖,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及电器设备,严防因用火不当、线路老化等原因造成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同时,要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互救自救能力。凡举办各类大型活动,要严格实行报批制度,必须做到安排部署周密、应急预案合理、保障措施有力,确保不发生拥堵、踩踏和人为破坏等事件。

(六)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安监、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从经营、运输、储存、经销和燃放等环节入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经营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严厉打击“三违”现象,严肃查处经营企业超范围经营行为,坚决取缔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单位,严防危险化学品丢失、泄露、污染和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七)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质监、住建等部门对各类气体储存、充装单位、企业大型锅炉及高压容器、电梯、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检查特种设备各项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此外,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立足实际,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切实做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四、阶段划分

此次安全大检查为期60天,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各工作组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全面开展“回头望”,对隐患整改情况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逐项整改,确保全县各行各业安全生产无事故。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发展服务中心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此次大检查活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立即成立安全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紧密联系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强化措施,迅速行动,确保安全大检查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镇、发展服务中心、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深入组织开展拉网式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绝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绝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生产安全实际情况,开展全员、全过程、全天候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彻底排查安全隐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三)强化措施,认真整改。各镇、发展服务中心、各部门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的原则,切实抓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对能及时整改到位的事故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对暂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四)严格执法,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执法,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要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大检查工作不重视或因发现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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