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优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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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麻醉、放射性物品等酸性腐蚀物品等。
第三条对管理、储存和使用危险品的部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危险品的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品应当储存于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中,并且分类、分项存放,相互间保持相互的安全距离。
2、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和设施,必须符合《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具有防火、防爆、防控、防静电、避雷,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相应的安全电器照明设施。
3、化学物品的'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4、危险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
5、危险品的领取,要经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批准,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
第五条学生在使用危险品做实验时,教师和实验员必须在现场进行指导,严禁擅自离岗、脱岗。严禁学生将危险品带出实验室。
第六条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危险品。
第七条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本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我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
矿长对危险物品的计划与采购负总责,各分管矿领导对范围内的危险物品严把审批关;各使用单位对危险物品提报计划的种类、数量负责,采购部对危险物品采购负责,物质部对危险物品的质量负责;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二、危险物品的使用与管理
1.爆炸材料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经资质单位设计、审查批准,并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必须建立爆炸材领退制度、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爆炸材料销毁制度以及岗位工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销售单位对爆炸材料运输负责,供应、仓库审查后,由运输工区负责卸货、装专用车入井,存入爆炸材料库。
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工同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
保障爆炸材料库库房完好,严格按设计及批准范围数量、使用和销毁,严禁超规定或私自改变库房。
仓库爆炸材料保管员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的姓名。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图表,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以及公司矿文件精神。
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装卸或搬运时严禁携带烟火;地面装卸时,周围50米内严禁有明火。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的煤矿用爆破器材,必须经煤炭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持有煤矿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制度”。
井下爆破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的规定。
2、燃料及高压容器管理
燃料及高压容器贮存必须使用专用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使用前后,必须检查,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管理
地面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在通风良好、周围无易燃物质的场所进行,并编制施工措施。
在危险区域内焊接与动火作业时遵守下列规定:
⑴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矿长批准。
⑵严格办理《动火许可证》手续。
⑶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检查工作地点风流中的瓦斯,瓦斯浓度在%以下且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⑷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时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现场监护,工作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施工地点配齐灭火器材,操作工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遵守操作章程。
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应加强个体防护,佩带合格的劳保用品。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三、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四、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五、液体危险品无聊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无聊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六、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七、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八、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九、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十、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十一、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二、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十三、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十四、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五、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十六、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十七、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十八、在危险品仓库、货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十九、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即使清除干净。
二十、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货区、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二十一、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二十二、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随时检查齿轮泵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二十三、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4: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由学校总务后勤统一管理,并选配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二、必须规范安全储存,储存室符合防火、防爆、防盗、防泄漏等安全管理要求,保管人员须经过消防安全及有关专业知识培训。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室内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
三、学校一般不得购买剧毒药品,因实验所需必须购买的须经学校校长严格审批,并严格执行危险品采购审批制度,危险物品的`购买必须由校长审批,领用必须由教导主任审批,限量发放,出入库须有精确计量和记载。
四、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严禁任何人私自将危险物品带出保管室或实验室。并按规定程序严格管理。
五、使用危险品时要按规范操作使用,学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实验实习,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任何个人不准私自购买、收藏、保存剧毒、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则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管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作风严谨,工作踏实,严于职守,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建立详细帐册,包括总帐、明细帐、领用审批单、领用记录册。
三、管理人员必须将易爆易爆、剧毒物品按规定分门别类存放,并在存放处贴上标签,注明“危险”字样。
四、任何领用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者,必须持有分管领导签字的审批单,并办理登记领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领用人签字等手续。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五、管理人员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必须做好防尘、防潮、防腐蚀、防暴晒等各项工作,严格做好预防事故工作,避免因管理疏忽而产生不良后果。
六、管理人员要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存放室的防盗、防火工作,保持存放室内整洁。要按规定在存放室内配备防盗、防火设施,照明线路应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消除隐患。
七、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存放室内,未经管理人员准许,领用人不得进入存放室。
八、管理人员要具备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能告知他人。
九、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存放室20米内不得持有明火、吸烟,不得在存放室50米范围内进行电焊、电割等有明火火花、带电作业。
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自然失效,需要报废,管理人员必须事先提出请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确认可以报废时,由主管领导签字,做好帐册登记,方可报废。
十一、对因保管不慎、管理不当,造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丢失、损坏,管理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部门、保卫处报告,不得延误时机。
十二、对因工作不慎、管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管理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为确保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防止人身伤害和财产意外损失,根据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要求及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严禁任何部门、厂商驻场人员及其他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二、禁止任何部门、厂商驻场人员及其他人员将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停入单位停车场内。
三、任何人如发现可疑物品均应即时报告单位的安全人员,单位的安全人员在专兼职消防员的监护下在室外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其周围环境不得有火种。
四、厂商若经营列入国家规定的危险品种类的商品,必须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必须具备国家及地方安全部门及消防机构颁发的'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和与此相关的证明、证件和文件、资料等。否则严禁在本单位经营。
五、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有关单位临时使用的化工原料、易燃物品(如油漆、酒精等),其品种、数量以当天用量为限,必须书面报经单位的专兼职消防员同意,且不得在单位范围内存放过夜;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其周边环境不得有明火和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设备;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燃品必须集中保管;对于装修用易燃品采用集中保管的方法存放。
六、违反上述管理制度者,根据本规定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7:
1、易燃易爆工作岗位上的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规定。
2、易燃易爆岗位要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如确实要动用明火时,要严格遵守并执行“关于印发‘辽河石油勘探局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中的规定。
3、易燃易爆部位的设备、装置要符合防火要求,消防器材、防火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改正的要及时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汇报,未整改前要有临时防护设施。
4、岗位工人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各项操作规程,防止各类火灾发生。
5、岗位工人要熟练掌握本岗位的灭火器材的'使用性能、使用方法,熟练本岗位上的灭火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火灾,迅速按照本单位的灭火应急预案进行灭火。
6、易燃易爆场地的场地要清洁,设备无渗漏,工具材料摆放整齐,安全通道畅通。
7、易燃易爆部位要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8、易燃易爆工作间要有“严禁烟火”标志。电器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并采取可靠的防静电和通风设施。
9、工作间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实行定量领取,不得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0、易燃易爆部位要认真抓好自检自查,并填写好相关记录。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8:
1、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保管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
2、学校危险物品的.配备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在实际教学中确需该类物品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派专门的教师外出购买。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由学校安排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该教师要严格保管、经常检查、检测、严格领取、使用、销毁登记制度。
4、负责对危险物品管理的教师要作到防火、防盗、防晒、防光。
5、学生使用危险药品进行实验时,必须严格按照老师的要求去做,要一切行动听指挥。
6、若因有关人员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发生的后果将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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