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规章制度【优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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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安全,规范医务人员行为,促进医疗质量提升,确保资源合理配置,如何有效落实这些规定呢?以下小编整理的医院规章制度相关内容,供大家借鉴参考,感谢支持。

医院规章制度 篇1:

作为病重病人的监测声场所,必须保持整洁、安静、舒适、避免噪声,工作人员应做到四轻:说话轻、走路轻、移物轻、操作轻。十不准:上班不准会客、不准在办公室吃东西、不准带小孩、不准看小说、不准打瞌睡、不准打私人电话、不准闲聊、不准做私事、不准化浓妆、不准放私人用品。

2.进入ICU室应衣帽整洁、换ICU专用鞋。

3.非本室的工作人员及病人的管床医师不得随意进入ICU室,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经医务科或护理部批准后方可入内。

4.统一病室的陈设,保持床单位及床边桌等用物的清洁整齐,固定位置,未经护士长得批准,不得随意搬动。

5.做好病室医疗文件的保管工作,病人和陪人不得翻阅病历和医疗文件。

6.任何病人不得留陪护,探视的时间进行探视,病人的一切治疗护理由护理人员承担。

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种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班岗位责任制,严密观察病情,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医师处理,随时做好危重病人的抢救准备工作。操作时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避免发生差错事故。

8.随时做好接收新病人的准备工作和平稳病人的转出工作,病情及药品等其他物品交接清楚,病人的贵重物品不得带入ICU室。

9.切实做好病室的消毒隔离及清洁卫生工作,防止医院感染,经常保持病室的清洁,每日清扫,每周一次大扫除。

10.医务人员工作时,穿好工作服,注意仪表仪容,讲究文明和清洁卫生。

11.做好安全保卫,节约用水电。

2ICU规章制度

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医疗组长负责制。由医疗组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具体工作。科内重要决策均由管理小组会议讨论科主任集中意见后再做决定。

对住院医师实行严格且正规的 5 年临床培训。

3.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4.值班医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清患者的病情、治疗等,仔细检查急救物品、药品和器械。做好记录,监护记录和资料要妥善保存。

6.室内急救物品,用后务必放回原处,不得外借,特殊情况下需外借时,须经护士长同意,用毕立即归还,并检查有无短缺、损坏。

7.严格操作规程,室内设置的`各种贵重仪器,要有专人保管,定期检查维修,所有精密仪器,均有使用说明和记录.注意仪器的保护和维修,加强保卫,注意四防(防火、防盗、防爆、防电击)。定期实行有害作业人员的体格检查和保健。

8室内不留家属陪伴,遇有抢救患者时经医师允许嘱家属在指定地点等候.

9. 工作人员在医院范围内,严禁在任何时间、地点打牌、下棋和任何形式的赌博。上班(包括值班)期间禁止喝任何带酒精的饮料。不准用科内电脑玩游戏、炒股等。.非病室人员不得入内,室内不得会客、闲谈、喧哗,中心监护台严禁聊天,看报纸,以免影响监测。

3ICU病房管理制度

ICU病房是危重病人集中之地,这里集中了全院最先进的设备、精湛的医术、优质的服务、科学的管理,为了您的亲人和他人的早日康复,请遵守下列规章制度:

1、ICU病房是一个相对无菌环境,不经病房管理者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

2、上午10:00之前是查房和处理医嘱时间,谢绝参观、会客;

3、ICU病房为无陪护病房,非规定时间禁止探视,家属在家属休息室休息;

4、禁止在病房周围使用移动电话和大声喧哗,禁止吸烟;

5、病人送饭时间,早:6:00—7:00,午:12:00—1:00,晚:5:30—6:30;探视时间:下午3:00—4:30;

6、每个进入ICU病房的人员必须先换鞋、更衣;

7、探视家属必须遵守医护人员的规定,不得随意乱动,注意保持室内卫生,每次每个病人仅限2名探视家属。

4ICU护理工作规章制度

1、了解自己所分管病人的病情、诊断治疗、处理等情况。

2、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生,危急情况下可行必要的处理。

3、按时完成各项治疗,护理医嘱,认真做好特护记录,严格执行查对交接班及消毒隔离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4、随时检查,备齐急救所须药品,器材,迅速准确配合医生进行抢救工作。

5、凡有ECG、心导管、上呼吸机和气管切开等特殊监护时要按常规做好一切护理。

6、保持各管道通畅,静脉输液按每小时如量均匀输入,凡用药物必须遵医嘱,特殊药物剂量浓度要精确计算,必须经另一人核对。

7、熟悉常用仪器,按正规操作,注意保养。

8、凡须置导尿管病人应保留开放,记录每小时尿量,24小时出入量平衡,并按常规护理。

9、每日按常规做好晨、晚间护理及呼吸治疗,每日更换床单,保持床铺整洁,病人卧位舒适,定时翻身、防褥疮护理。

10、交接班认真、无误、除写好交班报告,必须做好床头交班。

11、保持病室安静,物品定位放置,井然有序,定期清洗,消毒。

12、凡入ICU工作人员须着工作衣、帽、穿工作鞋,各项无菌操作须戴口罩,按无菌操作规程。

医院规章制度 篇2:

1、凡在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进手术室时必须穿戴手术室的鞋、帽、隔离衣及口罩。

2、非手术室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手术室,确需进入须报经业务副院长批准。进入后应接受院方医护人员的指导,不得任意游走及出入。

3、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经常检查,以保证随时进行各种紧急手术。手术室器械一般不得外借,如外借时,须经护士长同意。麻药与剧毒药应有明显标志,加锁保管,根据医嘱并经过仔细查对方可使用。

4、无菌手术与有菌手术应分室进行,如无条件时,先做无菌手术,后作有菌手术。手术前后手术室护士应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数目,并应及时收拾干净被血液污染的器械和敷料。

5、手术室对施行手术的病员应作详细登记,按月统计上报。协同有关科室研究感染原因,及时纠正。

6、手术室应每周彻底清扫消毒一次,每月作细菌培养一次(包括空气、洗过的.手、消毒后的物品)。

7、负责保存和送检手术采集的标本。

8、除急诊手术外,手术通知单须于术前一日交手术室以便准备。

9.接手术病人时,要带病历并核对病人姓名、年龄、床位、手术名称和部位,防止差错。病人要穿医院衣服进入手术室

手术室查对制度

1、接病员时要查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情况。

2、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3、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和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缝合。

一、术前准备

1、应完成各种手术病人各项常规检查和专科要求的必要生化检查、特检。Ⅰ、Ⅱ类手术病例,要求4—5日内安排并实施手术。

2、Ⅱ类手术应完成手术前讨论小结,包括术前诊断、诊断依据、手术指征,如系探查手术应注明探查目的、拟行手术的名称、术中注意事项和可能出现的困难、意外情况、并发症以及预防措施等。且应有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的签名。

3、各种手术,应向患者家属讲明手术目的、效果、必要性、危害性及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家属同意手术并签全名,方可手术,需输血的写好输血协议书,家属不在,可找其单位主管领导或法人代表签全名同意手术,无家属无单位者,由手术医师向业务院长汇报病情,并报院长同意。

4、必须严格按照各级医师手术操作的权限进行手术,审批权由院长决定。

5、手术室必须坚持择期手术周安排制度,其周安排表报业务副院长以利于统筹安排。

6、加强手术室各项感控措施的落实。

7、如术前准备不完善者,手术室有权停其手术。

8、坚持后勤院领导定期到手术室查房的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保证手术室医疗设备和供电的正常运行。

二、术中

1、各级手术医师应根据各级人员手术范围规定的项目承担手术,不得跨范围手术,违者出现医疗差错事故应由本人承担责任。

2、术中如遇到困难,应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不得擅自手术,以免造成不正常医疗效果。

3、各手术科室应具有书面的手术操作常规步骤、手术方式和程序。

三、术后

1、手术完毕由术者、麻醉师、手术巡回护士共同护送病人回病房并交班,手术记录应于手术后24小时内由手术者完成,并有上级医师签全名,手术过程应按要求详细描写、字迹清晰。

2、术后3天内,每天应有查房记录,业务院长至少应查房一次。如遇紧急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手术者或上级医师,并根据上组医师意见及时处理。

3、术后3—5日,应更换伤口敷料,如遇伤口感染,必须请手术者或上级医师查房,及时作出处理,并记载实施。

4、麻醉医师应手术后3天内探视病人,有无麻醉并发症,记录后签全名,急诊手术病人手术后24小时内完成随访。如出现麻醉并发症,应由麻醉医师与手术医师联系后共同处理。

5、术后的各种治疗、换药、拆线,均应有病程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除住院医师应坚持早晚查房外,3天内必须有科主任查房记录,1周内应有业务副院长的查房记录。

麻醉工作制度

1、麻醉医生应在术前一天到科室熟悉手术病员的病历、各项检查结果,详细检查病员,了解思想情况,确定麻醉方式。开好术前医嘱。重大手术,与术者一起参加术前讨论,共同制订麻醉方案。

2、麻醉前,应认真检查麻药、器械是否完备,严格执技术操作常规和查对制度,保证安全。

3、麻醉医生在麻醉期间要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认真记录。如有异常情况,及时与术者联系,共同研究,妥善处理。

4、手术完毕,麻醉终止,麻醉医生要把麻醉记录单各项填写清楚。并亲自护送病人到病房,并向管床医务人员交待手术麻醉的经过及注意事项。术后二十四小时内随访,将有关情况写入麻醉记录单。遇有并发症,应协同处理,严重并发症向上级汇报。

5、术后应及时清理麻醉器械,妥善保管,定期检修,麻药品应及时补充,为随时参加抢救呼吸、心跳突然停止等危重病人做好准备。

医院规章制度 篇3:

1、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和患者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医院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重大火灾事故;

(2)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3)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4)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6)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7)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8)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9)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10)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3、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医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医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医院医护人员和患者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医院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5、医院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医院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医院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6、医院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医院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科室、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7、医院必须制定本医院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饶河县卫生局备案。

8、医院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9、医院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0、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医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医院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医院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1、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医院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医院要按上级要求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医院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1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饶河县卫生局举报医院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医院接受卫生局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14、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医院参照本规定制定。

医院规章制度 篇4:

一、同安区医院放射科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坚持实行每日早间集体读片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5.坚持实行技术读片制度,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对照片质量进行讲评。

6.加强质量管理力度,严肃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

7.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8.加强影像资料的管理,实行入库前再次检查核对和借片制度。

二、放射科医疗质量管理小组

组长:

成员:

三、放射科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职责

1.放射科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2.落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操作规程,医疗质量标准及措施。

3.建立健全本科室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定期开展活动,每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科及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5.对职能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6.负责落实本科室医、护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7.负责制定本科室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措施。

四、放射科质量保证方案、质量管理目标及实施细则

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有关精神,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科室成立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制定《放射科质量保证方案、质量管理目标及实施细节》。

医院规章制度 篇5:

第一条做好医院的安全防盗工作事关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切身利益,必须提高警惕,做到安全防盗、人人有责。

第二条现金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数量较多的现金应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应加锁保管。

第三条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医护人员要注意关窗锁门,过节期间,更要加强防范意识,不给不法分子留下任何可乘之机。第四条对外来人员要提高警惕,仔细盘问,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如有疑点应及时报告管理处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收发管理员及值勤、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值班时精力集中,不擅自离岗。

医院规章制度 篇6:

1、污水处理工作人员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必须牢固树立环保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坚持做到医院污水达标排放;

2、污水处理设备实行专人操作管理,要求操作人员熟悉各部件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修;

3、医院污水化验员按环保要求每日检验余氯不得少于一次,严格控制余氯在规定范围内。发现不正常后应及时查找原因;

4、二氧化氯发生器硫酸与氯酸钠量比要随水压大小随时调整。防止二氧化氯气体泄漏;二氧化氯气体室内浓度达到百分之十,一旦见到火花就容易爆炸。一旦发生泄漏,应当开启门窗,切不可动电器设备开关,防止产生火花,引起不良后果。

5、按加药泵说明书要求对防腐泵进行检查、保养、维护。每次加完药后需放自来水清洗2遍并保持清洁。

6、设备发生故障,立即启动污水处理应急预案,并书面报上级环保部门。

7、设备箱体、管路、阀门的跑、冒、滴、漏或破损,应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及时维修。

8、设备发生一切自行解决不了的故障,均应与厂家或安装单位联系及时解决。

医院规章制度 篇7:

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医护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医院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强全院医护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按要求配齐消防器材,保障院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3、住院楼、办公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病房等人员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

6、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7、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院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8、医院病房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9、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医院规章制度 篇8:

医院是医院内部制定的一系列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医院秩序,保障医生和患者的权益。在我学习医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我有了以下的。

学习医院规章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医院工作中,遵守规章制度是我们应尽的职责。只有深入了解各项制度,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医院规章制度是保障医生和患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医生和患者在医院中需要相互尊重,遵守规章制度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他们的权益。在医院工作中,我们要始终以患者为中心,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再者,学习医院规章制度可以加强团队协作。医院是一个涉及众多人员的复杂组织,只有大家都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才能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团队协作。

最后,学习医院规章制度需要不断更新知识。医院的规章制度是会随着时代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和完善的,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新的规章制度,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

学习医院规章制度是我们在医院工作中必须的一项任务。只有深入学习和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患者和医生的权益,建立更加和谐的工作环境。

医院规章制度 篇9:

1.药房负责中心的药品验收、保管等工作,为医护和病人提供药品咨询服务,检查并协助科室做好抢救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非本院处方不得调配。

2.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包括病员姓名、年龄、住址、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遇有缺药、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问题时,应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

3.配方时,应认真、仔细,遵守调配技术常规,不得估计取药,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品。

4.严格遵守配方复核制度。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后应经另一人核对后发出并签名。

5.药房负责人定期组织检查药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出现药品过期、失效、霉变。凡是有效期在半年以内的药品应及时向领导及临床大夫反映。

6.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妥善保管,建立专人负责档案,并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文件要求。

7.划价准确无误,发药时核对处方信息,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8.工作人员要衣帽整齐、佩带胸卡,保持室内卫生,药品摆放有序,遵守医院管理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9.保持室内卫生清洁,空气流通,警示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医院规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

第三条、医院是承担一定福利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为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医院预算,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医院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六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医院应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医院的财务活动在主管院长或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医院医疗收支和药品收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医院预算是指医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定项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可根据各级各类医院不同的特点和业务收支状况以及财力可能进行确定。大中型医院一般以定项补助为主,小型医院一般以定额补助为主。

第十条、医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业务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医院要逐步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医院财会部门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在医院预算执行过程中,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由于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须报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小时,由医院自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医院收入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医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财政性事业经费(包括定额和定项补助)。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医疗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化验收入、护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药品收入,即医院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中、西药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赠和对外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

医药费用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门诊、住院的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缴”的管理办法,财政和主管部门核定医院药品收入总额(包括药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项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规定上交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医院支出包括: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中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

(二)药品支出,即医院在药品采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具体内容与医疗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医疗、药品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被没收的财物支出、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损失、与医院医疗业务无关的基础性科研支出、医疗赔偿支出等。

第十九条、医院实行成本核算,包括医疗成本核算和药品成本核算。成本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即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可以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开支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修缮费、购置费和其他费用。辅助科室中能明确为医疗或药品服务的科室或班组的费用支出,如一般医院的营养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为医疗业务服务的,可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提取修购基金应按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分别计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

(二)间接费用,即不能直接计入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的管理费用。包括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和后勤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职工教育费、咨询诉讼费、坏账准备、科研费、报刊杂志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等。间接费用按医疗科室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进行分摊,并按支出明细项目逐项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业务收支结余和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应分别计算。收支结余的计算公式如下:业务收支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经常性补助+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其他支出药品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财政专项补助上年结余+财政补助收入中专项补助-财政专项支出第二十三条、年末业务收支结余首先支付超收上缴款。支付超收上缴款后的.收支结余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保留待分配结余为正数的,按规定提取职工集体福利基金,记入专项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库存物资、药品等。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院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款项应及时清理,应收住院病人医药费要及时结算。对期限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应作为坏账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报经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批准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年度终了,医院应按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七条、库存物资是指医院为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购入的库存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库存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库存物资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盘盈的以其价值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的、属于正常损失部分,扣除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经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后,扣除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其他支出。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分期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作为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药品是指医院为了开展医疗活动而储存的各类药品。药品管理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医院药品按零售价进行核算,其实际购进价与零售价的差额为进销差价。月末按当月药品销售额和药品综合加成率(或综合差价率)计算药品销售成本。药品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药房要正确计算处方销售额并与药品收款额核对相符。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医院自制药品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按规定的零售价入库,成本与零售价的差额计入药品进销差价。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置分类账分类分批核算制剂成本。

第七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为五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购入固定资产,按购入价格、包装费用、运输装卸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和进口设备的进口税金等计价。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拆除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市场同类固定资产的价格计价。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无偿调拨或由于医院撤并转入的固定资产,按原单位账面原值记价。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详见附件3:医院专用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年限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具体的比率由医院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报卫生主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后执行。比率一经确定,除有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二条、医院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盘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同类固定资产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在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扣除变价收入、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后,冲减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后,其变价净收入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四条、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核实,按期报废,并与财会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章、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医院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应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第九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或院办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的投资和购买国家债券。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1年以上的为长期投资,不足1年的为短期投资。

第三十九条、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医院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事业基金。?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四十一条、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对外投资与投资账户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其他收入。

第十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医院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内的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医疗预收款、预提费用和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超收款等。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以上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四十三条、医院实行住院病人预交金制度。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章、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医院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

(一)事业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滚存结余资金,主办单位以国有资产形式投入医院未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资产评估增值等转入形成的基金。

(二)固定基金,即单位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其主要来源于国家基建拨款、专项经费拨款,单位事业基金和专项基金。

(三)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即医院按固定资产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大型修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医院按规定提取的和结余分配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其他基金,即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设置的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专项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转入固定基金。

(四)财政专项补助结余,即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未完工项目的财政专项补助。

(五)待分配结余,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二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撤销时,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清算机构负责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四十七条、在宣布医院终止前6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1.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四十八条、医院清偿的顺序为:

1.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2.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3.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4.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四十九条、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查备案。

第五十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时,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办理:

1.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医院,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财政补助经费指标;

2.转为企业管理的医院,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3.合并的医院,全部资产移交接受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五十一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医疗收支明细表、药品收支明细表、基金变动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结余实现与分配、资金增减与周转、财务收支、财产变动、财务分析评价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院财务分析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业务开展情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医院结余情况分析、劳动生产率分析、医院效益分析和财产物资利用分析等。医院财务分析指标一般包括:人员经费占总费用的比例、管理费用占总费用百分比、人均门诊人次、人均住院床日、人均业务收入、平均每门诊次收费水平、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费水平、病床使用率和周转次数、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流动资金周转次数、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百元固定资产业务收入等。

第五十二条、医院应当按月份、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三条、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应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医院要以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物资管理以及收费制度执行情况,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医院举办的非独立核算分院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应与医院合并编制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国家对医院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变更时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修订。

第六十条、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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