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彩8篇)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施工安全、规范操作流程、强化责任落实,如何有效防范安全隐患?以下是阿拉网友分享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供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大家吧!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前 言
一、 使用项目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随着当前通信行业的发展,使用一套系统的管理平台,能够有效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在这个平台上能够充分保证企业自己的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方法、管理工具、企业流程、规章制度、激励机制的实现。这个平台,最主要的作用就是要充分的发挥企业内外部资源的利用效率,其核心的任务则是保证企业目标、任务和结果的实现。
二、 项目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
本次引进的项目管理系统软件主要功能包括工程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收入支出及开票管理)、审计管理、库存管理(我单位暂不使用)、系统维护、查询统计等 与造价系统配套使用,相互之间通过接口传递数据。
第二章 系统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为加强项目管理系统用户账号和权限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系统安全、有序、稳定运行,防范应用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湖北铁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系统。
3、 项目管理系统用户、角色、权限的划分和制定,以公司对部门职能定位和内部分工为依据。
4、 项目管理系统须指定系统管理员负责用户和权限管理的具体操作。
二、 岗位职责
1、基本原则
(1)用户、权限和口令设置由系统管理员全面负责。
(2)用户、权限和口令管理必须作为项目建设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要求。
(3)用户、权限和口令管理采用实名制管理模式。
2、系统管理员职责
系统管理员需遵守公司项目管理系统的规章制度。
负责对用户的管理。包括为用户分配授权、为用户提供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负责更新维护系统基础数据,处理系统故障。
负责审核用户填报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填报部位的正确性。
3、系统用户(操作员)职责
使用该系统的用户需遵守公司项目管理系统的规章制度。 系统用户须严格管理自己用户名和口令,遵守保密性原则,除获得授权或另有规定外,不能将收集的个人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公开。系统内所有用户信息均必须采用真实信息,即实名制登记。
负责做好各自管内的资料整理,及时、真实、完整的填报自己管内各项工程数据,并核对上传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保留原始文件(电子版、纸质)存档。
1、帐号分配
2、 操作员需要填报的基本内容
(1)根据签订的纸质合同向平台录入合同信息。上传合同扫描件。
(2)根据合同信息建立对应的工程项目,并填写工程信息、施工信息、工程数据。
(3)工程施工时及时更新工程进度信息,制定施工计划。
(4)工程完工后根据工程信息填报工程收入、工程支出、发票信息,上传结算、竣工文件以及与合同对应发票的扫描件。
(5)统计每周、每月、每季度、每年度工程实施情况。
各部门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操作员时,必须更换新
的系统登录密码并将新系统用户(操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上报至系统管理员处备案。管理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变更情况。
四、 安全管理
1、 使用平台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利益安全。
2、 口令管理
(1)用户在初次使用系统时,应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第一时间将操作员的信息(登录帐号、新密码、姓名、联系方式)上报至管理员处备案。
(2)用户需不定时更换登录密码,并上报管理员处备案。
(3)用户不得将账户、密码泄露给他人。
3、 帐号审计
账号审计工作由信息系统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或者主管进行审计,并应定期向其领导进行汇报,由系统管理部门负责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4、 应急管理
(1)用户账户信息泄露遗失
用户账户信息泄露遗失时,应在24小时内通知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在查明情况前,应暂停该用户的使用权限,并同时对该账户所报数据进行核查,待确认没有造成对报告数据的破坏后,通过修改
密码,恢复该账户的报告权限,同时保留书面情况记录。
(2)系统管理员账户信息泄露
遗失系统管理员账户信息泄露遗失时,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暂停其系统管理员账户权限,同时对系统账户管理及数据安全进行核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在最终确认系统安全后,方可恢复其系统管理员账户功能。 五、 附则
1、本规章制度至20xx年xx月xx日实行。
2、本制度由技术部制定、修改及解释。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仓库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仓库运营管理相关人、财、物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国XX通信集团SS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SS公司”)物流管理部门(含省公司及各市分公司)所属各仓库(以下简称“仓库”)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三、中XXSS公司物流管理部门所属仓库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分为省、市二级,省公司采购物流中心负责省级物流管理部门所属仓库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并对市公司物流管理部门所属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市公司物流管理部门则负责其所属的市级各仓库(含县、区分仓)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管理原则
四、各级物流管理人员必须树立“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总体观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仓库日常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
五、各级物流管理部门必须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人员、物品出入登记管理;做好消防及治安防范管理;做好燃气及相关设施、发电机油库、各类配电用房、高压锅炉、气体防护区、危废品(如废旧蓄电池等)存放区等各类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对进入危险源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提示、防护准备和引导;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等情况;做好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准备。
六、各级仓库必须设置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必须认真学习各项安全防范规定,组织开展日常应急预案演练,熟悉各项应急准备方案。
七、如通过外包方式由合作方开展仓库各项管理的,应在外包合同中包含相关安全协议,明确合同双方安全工作职责。
以下按照不同专业和内容,分章节对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规定。
第四章库区人员、物品出入管理
八、仓库工作人员凭有效工作证件进出。
九、各级仓库对提货、送货、来访人员以及各种车辆实行出入证准入和放行条管理制度,出入证和放行条由各级仓库发放。
十、仓库出入证和放行条必须专人(车)专用,一人一证(条)、一车一证(条)。
十一、提货、送货、来访人员需凭有效证件,在仓库设置的传达室或登记处进行登记,领取出入证后方可进入仓库库区。离开仓库时须登记离开时间,并交还出入证后方可离开。
十二、放行条由中XXSS公司物流管理部门或仓库现场管理单位开具,并在仓库现场备案。放行条须填写具体清晰的放行物资内容,并由中XXSS公司物流管理部门或仓库现场管理单位加盖公章。
十三、提货、送货人在库区等候提货、送货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仓库库区,如因故需进入仓库库区,需经仓库现场主管批准且在库区工作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仓库库区。
十四、非提货的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库区,需经中XXSS公司物流管理部门仓管主管批准且在库区工作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区。
十五、所有车辆进入仓库时,如车内已载有货物并需携带出去的,须自觉在传达室处详细登记携带货物的详细情况,以便门岗进行查验。车辆离仓库门口时须接受门岗的.开厢登车检查。
十六、凡有车辆出库,不管有无携带仓库内仓储物资离开的,须凭仓库出具的放行条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记录离开时间后方能放行。
十七、办公、来访自行车、摩托车、小汽车只可停放在库区指定的停放区域,禁止进入库区。
第五章库区安全及消防管理
仓库必须遵循明确的安全及防火规定,具体如下:
十八、仓库的主要领导人(主要指省市公司物流管理部门)为安全及防火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仓库须设置安全管理员(我公司物流管理部门和仓库管理外包单位均需设置),组织开展仓库日常安全生产及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仓库安全管理制度须张贴于仓库明显位置。
二十、自建或租赁仓库必须至少符合丙二类消防等级安全要求,并按照有关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二十一、消防值班室须满足每班2人的值班规定,并实现7*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持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上岗。
二十二、仓库管理外包单位作业人员在库区内必须身穿工作服,所有进出仓库存储区的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在物资堆放较高及多层货架区域(托盘散件物资需用打包膜缠绕后才能上架)必须配戴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头盔。
二十三、仓库管理人员(包括物流管理部门管理员和仓库管理外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必须要熟悉储存物质的性质,参加过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做到“四知”,知物资性能、知灭火方法、知物资养护、知物资管理制度。
二十四、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五要”、“五不准”。
五要:
1、要严格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
2、仓库电源要装分闸,电源开关要装在库外;
3、电线要穿管、敷设;
4、下班要切断电源;
5、对电器设备(空调、配电箱、应急灯、抽风换气设备、电动闸门以及各类开关电源等)要经常通知电工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电工必须持证(相应高、低压电工证)上岗。
五不准:
1、不准在仓库内使用碘钨灯或大于60瓦的灯泡,在储存易燃、可燃物资或建筑耐火等级在三级以下的仓库内使用日光灯;
2、不准架设临时线路;
3、不准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4、不准在仓库内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
5、不准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安装普通电器设备。
二十五、制定防火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消防演练,培训员工逃生、自救和灭火技能。
二十六、必须配备充分、完好、合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且使用方便的地方。放置消防器材的地方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并须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持完整可用。
二十七、贯彻执行《XX通信集团SS公司消防设施维护实施细则》,做好消防设备日常维保(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每天一次)检查的工作,并登记备案;维保应聘用有资质、有实力的公司,确保任何时候消防设备、设施都是完好、有效运作。
二十八、仓库物质的存放应做到按类别整齐、规则,坚决执行“六不准”:
1、不准在仓库内吸烟及使用明火;
2、不准随意进行动火作业;
3、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设备;
4、不准在库内住宿和让无关人员进入;
5、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在一起;
6、不准堵塞库内的消防通道。
二十九、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区域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对进入危险源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告知其危险性并配足消防器材。
三十、各类废旧蓄电池必须划定专区集中保存。废旧蓄电池必须正放,不能叠放,做好防短路、防渗漏、防爆炸等措施,避免阳光暴晒。各类废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室外堆场或半封闭临时建筑内。
三十一、严格安全管理制度,严禁火种入库,严禁在库内吸烟及动用明火,仓库内应设立禁火和逃生标志;库区因施工需动用明火时,须到物流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施工审批手续,并制定妥善的防火措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施工过程有专人监护,做好各种防护措施,施工期间要及时清理现场。
第六章库区治安防范管理
三十二、仓库必须有明确的库区治安防范管理规定,规定具体如下:仓库主要领导人(主要指省市公司物流管理部门)为治安防范责任人,全面负责仓库治安防范的安全管理工作。仓库须设置安全管理员(我公司物流管理部门和仓库管理外包单位均需设置),组织开展日常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三、仓库须根据环境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如监控摄像头、红外报警等装置,监控录像保存时限必须满足一个月内可查阅要求。
三十四、仓库管理人员要做好对库区内门、窗、锁的日常管理,末班人员下班后,应将钥匙交到专职值班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可以是仓库主管或者仓管人员,需7*24小时值班)。
三十五、仓库要做好库区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每天一次)检查的工作,并登记备案;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保养应聘用有资质、有实力的公司,确保安保实施运转正常。
三十六、仓库必须制定治安防范应急预案,发生治安防范事件时按预案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各类应急预案管理
三十七、仓库要根据相关预测做好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的监控和应急工作,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十八、仓库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周边环境及形势的评估,制定具体防恐应急预案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十九、仓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检查情况要向XXSS公司物流管理部门进行汇报;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十、仓库如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章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四十一、库区内货物运输要做好安全保障及出发前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货物装卸要确保人员人身安全,严格按规定装卸,严禁超载。对易燃、易爆产品须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确保运输途中安全。
四十二、库区电梯应按设计标准使用和维护,使用单位应按时对电梯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严格按时聘请劳动安全技术部门对电梯进行安全检测。
四十三、叉车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则,加强对叉车日常维保和操作前检查,叉车维护、保养及检查情况要登记备查。
第九章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为支持仓库园区开展连续生产工作,仓库园区可根据情况设置合理生活配套设施,如食堂、餐厅等。如相关生活配套设施日常运营属于物流部门负责管理,则相关设施除应严格执行前述各项安全规定外,还应严格执行相关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四十四、做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食堂工作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工作期间必须穿工作服戴口罩,各种厨具、餐具要固定放置并标明位置,使用工械具要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各种物品不得随意乱放,生熟食品及加工用具要分类置放,有咳嗽、腹泻、发烧、呕吐等疾病厨房工作人员必须离开食堂工作岗位,防止传染、中毒。饭食需留样存放冰柜保存三天。
四十五、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厨房。厨房等重要部位须安装摄像装置。易燃易爆等物品要按规定放置,燃气管道、用具须安装泄漏报警装置并配置足够消防器材(面积在100平米内配置泡沫灭火气瓶3个,每增50平方米配置多1个)。
四十六、食堂工作人员离开厨房前,必须将厨房内各种食品放置好,关好门窗,并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备、炉灶煤气等设施。
四十七、应制定食品中毒应急预案,一但发生食品中毒事件须及时采取各项抢救措施。
第十章信息安全管理
四十八、各级系统操作人员应按权限进行操作,并保护好各自账号,严禁账号外借和公用。
四十九、严禁使用系统或设备等进行与物流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十、仓库人员(包括物流管理部门人员和仓库管理外包单位现场人员)严禁私自下载、留存、篡改、买卖、交换与仓库生产运营有关信息。
五十一、对离职、离岗人员要及时进行权限调整或删除。
第十一章安全培训和档案归档管理
五十二、仓库管理单位应按照XXSS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新员工(包括外包公司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员工(包括外包公司人员)每年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培训教育结束后要本人签名确认。
五十三、仓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规要求,全面建立本部门、班组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等有关工作档案并进行归档,对日常工作中的通知、签到、图片、总结等资料也需妥善归档。
第十二章附则
五十四、本制度的解释权属省公司采购物流中心。
五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减少和消除,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设备的安全,从而保证安全无事故的实现。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及下属施工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落实责任管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和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如组织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消除各工种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每位员工(包括施工队施工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设备的审核认可。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地记录,作为项目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三章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材料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施工队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条施工队仓库火种材料等危险品要分开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领用应有记录,工程结束时余料应及时清退,管理人员帐目清楚。
第十一条下人孔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打开人孔盖进行通风,确认不存在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插座板应绝缘良好,照明工作灯需用胶柄,发电机应有漏电保护装置,禁止违章私用电炉。
第十三条登高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系好保安带,仔细检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对登高工具(脚扣等)及保安带确认完好,方可登高,作业时保安带所扣位置应牢靠。
第十四条机房内工作活动地板掀开时,施工人员走动和搬运设备时要注意地板稳固性。在机架上工作,应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线时,人在脚手架上避免用力过猛的跳跃动作,隔离线放板顶两头要扎在固定处,不能碰附近端子板,电线穿过楼层过道洞口必须按规定及时封堵。机房内动用明火时,应向建设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申请,待批准后,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时,项目经理应会同相关人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割接。项目负责人应到割接现场指挥。
第四章工器具、车辆、仪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作业时锋刃工具(如钻、凿、斧、刀等)不准插入腰带或放在衣服口袋内,传递工具不准上扔下掷。
第十七条凡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提携式电焊机,电烙铁等)都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事先检查电保护开关,确认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劳动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电笔、工作鞋等)。
第十九条梯子在使用前检查是否完好,确认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丝拧紧,并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脚无滑装置的人字梯。上下较高及树立地点易滑动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须由专人扶梯。凡已折断、松驰、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吊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吊板挂钩磨损掉1/4时不准使用。坐吊板必须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拢在吊线上。在/7以下的钢绞线上不准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条手扳葫芦禁止超负载使用,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动力操作,操作时如发现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严禁无驾驶证及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车辆,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公司所有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失灵、失效禁止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立即写出事故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事故所属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五条伤亡事故的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车辆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结果以交管部门结案鉴定为确定的依据。项目经理或当事人发现事故时,除立即向当地交管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公司车管人员报告,公司领导组织派员协助车管人员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施工工地发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盗事件,工地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对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立即整改,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好的予以奖励,把奖罚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队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事故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浅海石油作业无线电通信(以下简称浅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渤海浅海油气生产设施、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和同它联网的陆、岸通信台(站)。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或从国外新购置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施,应报请企业通讯主管部门和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海上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浅海通信项目的许可
第五条浅海通信项目的设计方案,要经过设计、安全监督和有关部门审量认可,方能立项。
第六条浅海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订货和施工。
第三章浅海通信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第七条浅海通信设备安装开通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电台热照。
第八条船舶、平台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13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条船舶、平台无线电工作室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13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条浅海通信设备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指标,经过测试检验,应达到设计技术性能,并有详细测试检验数据和技术检验报告。
2.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3.报话接通率为100%。
4.话音清晰、无噪音。
第十一条企业通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设备试运行后,应按照第十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浅海通信部门,应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维护管理工作,保持设备完好率为100%。
第十三条浅海通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纪律和保密制度,应按规定操作,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决不了,立即通知浅海通信部门检修,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四条主管浅海通信工作的领导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浅海通信有关法规和各项制度,随时了解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浅海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应配合浅海通信部门,做好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
2.电台执照,电台设备核定表。
3.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
4.电台工作日志。
5.发射机实际输出功率。
6.工作频率和电波干扰情况。
7.在设计通信距离内的报、话接能率。
8.设备的稳定性和语音清晰度。
9.备用机的完好程度。
10.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
11.设备遇险通信性能。
12.通信设备使用保养,故障维修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13.维修备件和材料。
14.维修仪表和工具。
15.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
16.静默钟。
17.应急通道。
18.手提式灭火。
19.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
第十七条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中的通信网络编制,应由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提出并试通。通信网络的内容包括:
1.通信对象、通信距离和通信路由。
2.无线电台(站)名称和台(站)坐标。
3.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发射功率。
4.天线程式、天线增益、天线高度和馈线损耗。
5.设备具有满足浅海石油作业日常通信的各项性能指标。
6.设备具有符合国际规定的遇险呼救,遇险报警的功能指标。
7.设备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
8.通信备用机,备用电源。
9.无线一有线自动转接方式。
10.通信主管领导姓名,电台值班人员姓名,通信网络编制人员姓名、职务。
第十八条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报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为建立公司内部和外部安全生产信息交流渠道,完善安全生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工作得到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开磷息烽合成氨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接收、传递、沟通、处理及反馈的控制。
三、职责
1、公司办负责政府部门、集团公司等单位的外来文件信息的接收和传递;
2、安全环保部负责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外来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信息的处理,落实文件精神要求。并结合工作需要发布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如考核公示、处理通报、工作通知等。接收各车间和部室所报送的安全隐患、安全工作总结等。
3、各车间及相关部室负责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按要求及时报送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总结等,定期组织员工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向工会提合理化建议。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紧急情况下边处理边报告,特殊情况先处理后报告。
4、工会负责接收公司办传送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合理化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及领导、车间进行沟通协调处理;
5、管理部负责配合各车间、部室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的要求。
6、监察部负责对各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有关要求
1、各部门车间应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沟通渠道,保存相关记录。确保信息内容及时、准确、可靠、传递无误;
2、对必须组织学习的法规、政府文件、集团公司文件,各车间应及时组织学习并落实相关要求。
五、信息的分类
1、信息根据来源分为内部和外部信息
(1)内部信息是指来自部门与部门(车间)、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的信息,主要包括:
①安全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制定、传达、实施情况;
②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了解及执行情况的信息;
③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及安全绩效、安全技术措施传递与实施方面的信息;
④安全标准化运控制及审核方面的信息;
⑤有关及其代表所关心的安全信息及处理结果方面的信息;
⑥事故、事件及纠正/预防措施方面的.信息;
⑦紧急情况的信息;
⑧其他信息。
(2)外部信息是指来自公司外部相关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①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文件及地方相关部门的要求;
②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更新等信息;
③相关方外部关注的安全生产事项;
④外部团体或个人的抱怨;
⑤直接的社会要求。
(3)其他信息。
2、信息交流与沟通途径
(1)工作会议、各专项会议等;
(2)书面文件或记录、专项检查表、培训等;
(3)电话、传真、口头通知、通报、或回报、工作联系单;
(4)广播、电视、专业报刊或杂志、通讯网络、板报、宣传栏、意见箱等。
六、考核
1、安全环保部根据相关规定对各车间、部室关于各种安全生产信息所要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监察部根据相关规定对部门、各级落实移液管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所要求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公示和报送有关部门。
七、其它
1、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沟通信息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促进工程管理信息在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区域公司、项目部以及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加强与外部相关方的沟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程序适用于工程管理方面信息的沟通与交流。 第3条本办法主要依据《信息、沟通、协商控制程序》(出自五洋《管理体系程序汇编》)。
第4条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国家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公司领导、主管部门、甲方、各职能部门、区域公司之间的有效沟通。
2.区域公司:负责收集地方有关的规定、标准等,负责与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地方主管部门、甲方、项目部之间的有效沟通。
3.项目部:负责收集与工程相关的信息,负责与区域公司、甲方、监理之间的有效沟通。
第二章外部沟通
第5条外部主管部门。沟通的内容包括:
1.国家颁布的关于工程质量、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类标准等。
2.安全标化工地、创优工程等创优指标的申报。
3.施工许可证、质监、安监等手续办理。
4.协助做好上级的专项检查、临时检查等迎检工作。 第6条行业协会。沟通的内容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6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通信线路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交换传输设备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 通信电源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章 数据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章 无线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章 系统集成项目安全操作规程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顺利实施,加强在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工程与人身安全的管理,落实工程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各专业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电信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方案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各专业设计人员在进行项目的勘查设计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
第三条 各专业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必须严格遵守各种相关的现行工程设计规范,坚持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制度,采取措施保障通信网络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设计人员人身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通信网络功能的正常发挥、通信工程的顺利实施,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专业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人手一册,全体设计人员平时应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 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以及各种通信工程设计规范(信息产业部行业标准)中的相关安全规定,并在日常勘察设计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 各专业设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本安全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专用章节。并在实际项目工作中,根据项目的专业类型参照相关章节的安全生产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指导本单位员工自觉遵守本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等台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现场勘察人员数量要求:为确保通信工程勘察中的人员及财产安全,勘察中要确保二人(不少于二人)以上为一勘察小组进行现场勘察。
第二条 工程设计人员在电力线附近勘察时应注意:如在通信线路附近有其他线条,在没有辩清其性质时,勘察中一律按电力线处理。电力线与电信线碰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应立即停止勘察,通知维护人员到现场排除事故。 第三条 工程设计人员在室外勘察时应注意个人防雷、防电:
(一)遇雷雨、大雾天气,不应对室外高压设备进行查勘,如果必须进行查勘,应穿好绝缘靴。
(二)室外勘察遇到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勘察,等雷雨过后再继续勘察;若无
法避免时,要注意个人防雷。查勘时遇潮湿的地面、墙面、电气设备等处,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如穿绝缘靴、避免人体触及墙面、设备等。
(三)遇雷雨天气,不得靠近避雷器装臵;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他类似金属装臵;切勿站立于山顶、楼顶上或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减少使用手提电话。
(四)雷雨天气查勘应注意的其它事项为:尽量不在户外或室外逗留;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有条件,可进入宽大金属构架或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汽车或船只内;如依靠有建筑物或高大树木屏蔽的街道躲避,应离开墙壁和树干8 米以外;应尽量离开小山、小丘或隆起的道路,离开海滨、湖滨、河边、池旁,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以及旗杆、烟囱、宝塔、独树、没有防雷保护的小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在旷野无法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时,应远离树木和桅杆。在空旷场地不宜打伞,不宜把井钩等铁件拿在手上。不宜进入无防雷设施的临时棚屋、岗亭等低矮建筑。
第四条 工程设计人员在建筑工地现场查勘时,必须遵守建筑工地的安全保护纪律,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对在建建筑物勘察时应注意:
(一)进入在建建筑物勘察时,需建设方现场人员陪同。必须戴安全帽、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
(二)小心观察空中是否有往下投掷物料,注意自身安全。
(三)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在建建筑物。(四)在在建建筑物内行走要注意安全,小心地上堆积物、沟坑,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第五条 进入通信机房勘察时应注意:
(一)进入机房时需佩带工作证。严禁私自拉、合开关(照明开关除外)。
(二)勘察过程中,严禁触摸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对电气设备进行查勘时,人体不应同时触及不同的金属物体,以防止遭受意外电击。对电气设备进行查勘时,双脚应站在绝缘垫上,禁止站在活动金属梯上查看电气设备。查勘时遇潮湿的地面、墙面、电气设备等处,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如穿绝缘靴、避免人体触及墙面、设备等。对电气设备进行查勘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养成眼观、耳听、鼻闻、手试(设备温度)的习惯,以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的现状,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对人身造成伤害。
(三)对低压设备进行查勘时,人体或其所携带工具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0 . 1 米;对于有高压配电装臵(1 oKv 及以下)的地方,应确保人体或其所携带工具与高压带电部分的最小净距离为0 . 7 米。对于有隔离栅栏的高压设备,如变压器等,不得越过栅栏。
(四)测量应使用皮卷尺,不得使用金属尺在有电气设备的机房进行测量;不得在有高压设备的场所使用卷尺进行测量。
(五)遇雷雨天气,不得靠近避雷器装臵。
第六条 设计人员进入通信机房,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进入通信机房,禁上使用如手机等的强电磁场干扰设备,避免对生产设备特别是传输设备产生电磁干扰。对于采用架空地板的机房,勘察过程应注意避免踏空、使用地板吸引设备打开地板、勘察后盖好。在架空地板上安装设备应采用加固底座,并注意避免破坏地板下原有线缆,在无架空地板机房敷设线缆时,一律采用上走线方式,必要时,应增加走线架及尾纤槽等。
第七条 设计人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所必要的建议措施。设计人员必须亲临现场,认真做好勘查记录(有条件时,可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 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或现场维护人员签字确认。对于现场情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单位反映,并在工程设计图纸或说明中标注及详加说明。
第八条 遇到有地面开挖工程(如地槽,地线极板)时,必须经物业所有者确认核对设计地点下方是否存在其他设施(如电力、煤气或通信设施),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案。根据需要在设计说明和图纸上标注,确保设计安全。 第九条 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线路(包括电力线、用户线、通信光、电缆)必须采取放电过压过流的防范措施。通信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设备进行接地设计。
第十条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 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 的要求,所采用的设备的环保指标(如电磁辐射、噪声、可能产生的对人体有毒、害物的挥发等)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确保不刘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中需要引接电源的,必须核对原有电源系统(如熔丝、整流器、蓄电池)容量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要求填报《 用电申请表》 ,由维护人员签字,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是否满足新增设备的用电需求。经确认的《 用电申请表》 作为设计文件的一部分附在设计文件中。如发现现场实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扩容需求,或更改工程方案。
第十二条 设计人员对于正在运行中的网络系统进行扩建改造工程设计前,必须在运维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周全稳妥的割接方案,并经建设主管单位核准,以确保在通信业务尽量不受或少受影响的情况下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中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设计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查勘后在设计方案上报请建设单位注意安全问题点,提示现场客观条件限制情形,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
(二)针对安全问题点提出防范和加固措施(可征求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意见),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后在设计中实行。
(三)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标出安全上的重点、难点,说明所采用的加固工艺,防范措施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四)在设计会审时作重点讲述,作好原始记录的保管、存档。
第十四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信建设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措施。
第三章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危险作业包括:攀高勘察作业、野外勘察作业、人孔(地下室)内勘察作业、电磁辐射环境下勘察作业。 第一条 高空作业条件规定
(一)任何时候不允许攀登通信杆、10 米以上(不含10 米)的升高架及10 米以上(含10 米)的支撑杆。遇有雷雨、大雾、降雪、小雨、大风、黑夜或雨后
铁塔仍水迹未干时,严禁攀登铁塔、10 米以下升高架、10 米以下支撑杆。
(二)存在严重锈蚀现象的铁塔、升高架、支撑杆不可攀登。
(三)除非必要,一般情况下不建议攀登50 米(含50 米)以上的铁塔,攀登超过3 。米(含30 米)的铁塔应至少有另一名同事共同攀登或在塔底照应;女员工不允许攀登25 米(含25 米)以上铁塔。 第二条 高空作业操作规程
(一)防护用品和攀爬准备:攀登铁塔、升高架、支撑杆时必须系上安全带;攀登铁塔或登高时建议穿摩擦力大的鞋,禁止穿尖头皮鞋、裙子登高;攀登前应检查身上勿携带易挂住铁塔的物品,检查安全带是否结实无损、安全扣是否完整,并除下手表,手镯等易与铁塔相碰刮的器物。勘察工具应妥善装于包内,防止攀登过程中漏出,并将包稳妥背好,方可攀登铁塔;严禁攀爬时手中持有物品。
(二)攀爬技术要领:攀爬铁塔时要注意抬头观察,留意有无鸟巢、蜂窝等危险物,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应及时下撤,严禁冒险攀爬;攀登铁塔应稳扎稳爬、安全第一,切忌一味求快、盲目攀比;攀登时必须手脚并用,双手抓稳,用一只脚踩稳爬梯后,方可移动另一只脚;严禁在脚部移动时双手同时离开铁塔爬梯;严禁在攀登铁塔时与人交谈、使用手机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当攀登铁塔觉得体力不济时,应将安全带系上铁塔并稍作休息,严禁不系安全带停留在铁塔爬梯上休息。
(三)攀爬保护:当一人在攀登铁塔、支撑杆、升高架时,其它人不应同时攀登,应待攀登人员已到达顶部后再开始攀登;当一人在攀登铁塔、支撑杆、升高架时,塔底(杆底)严禁站人,防止高空坠物;如果必须同时在塔底(杆底)作业,则必须配戴安全帽;遇有复杂、不易攀登的天面时,如无梯子等辅助工具,严禁冒险攀爬,应到周围寻找到工具后再攀爬;严禁从一个天面跳跃到另一个相邻的天面。 第三条 野外勘察操作规程
(一)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测量时,不准使用妨碍火车、船只通行的信号标志。
(二)测量路上如遇有河流,在未弄清河水深浅时,不准趟水过河。
(三)查勘测量过程遇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严禁跳跃,以防跌撞扎伤。在山岭上攀登,应注意周围环境的情况,不准站在有裂缝易松动的地方或不牢固石块的边缘上。查勘过程中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拦的地方休息,防止坠落。 (四)在林区、草原或荒山等地区进行查勘测量时,严禁烟火;如遇客户或协作单位人员用火,应予以劝止;确需动用明火时,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制订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测量过程中需进行树木砍伐的.,应征得相关部门或树木所有人的同意;必要时请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五)在山区勘察时,应准备好常用药品,并穿长裤、设法扎好裤脚,尽量避免在密集草丛中行走,防止蛇、蚂蝗等叮咬;在鞋面上涂上一层肥皂可以有效吓阻蚂蝗。在炎热或寒冷天气在野外勘察作业必须注意防暑、防寒。 (六)在高压线下方或附近进行查勘时,查勘人员的身体距高压线及电力设施最小间距应保持:IKV 一35KV 的线路为2 . 5 米;35KV 以上的线路为碑111
(七)雷雨天气不宜在高处、空旷处大树或泪‘房下停留,如人员仍在山上,则要抓紧时间尽快下撤;不宜靠近建筑物的外墙以及电气设备,以防止雷电反击或电磁脉冲伤害。
第四条 人孔(地下室)内勘察操作规程
(一)开启人孔(地下室)盖前,应在人孔(地下室)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围栏、红旗等,作业完毕,确认人孔盖盖好后再撤除。启闭人孔盖应用开启钥匙,防止受伤。
(二)进入人孔(地下室)查勘应遵守:必须先通风10 分钟后,确认无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后再下孔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通风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排风布及排风扇,布 面应设在迎风方向。
(三)人孔(地下室)内如有积水,必须先抽干;抽水时抽水机的排气管不得靠近孔口,应放在人孔外的下风处。作业人员下人孔时必须穿防水裤和胶靴。
(四)在人孔内查勘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看守,随时观察人孔内人员情况。发现人孔(地下室)或电缆管道存在有害或易燃气体时,千万不要用明火,不要进入现场。
(五)查勘期间应保持不间断的通风,并使用仪器对人孔(地下室)内气体进行适时检测;查勘人员若感觉不适应如头晕、呼吸困难,必须立即呼救,并迅速离开人孔,待采取通风措施后再查勘。
(六)向人孔(地下室)内查勘人员传递工具、用具时,必须用绳索拴牢,小心传送。
(七)上、下人孔(地下室)时使用的梯子必须放臵牢固,不准把梯子搭在人孔内线缆上,严禁查勘测量人员蹬踏光、电、线缆或线缆托架、托板等附属设施。
(八)尽量避免下雨天时在人孔内勘察,不得已时,应在人孔上面设置挡雨器具。
(九)人孔内严禁吸烟,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进电缆地下室或人孔内。
第五条 电磁辐射环境下操作规程
(一)在存在严重电磁辐射的场合勘察时应穿着公司配备的防辐射服。
(二)勘察时丁百落碎清厌嚷履碟持亘画未蜘巨高如需在天线附近逗留,可选择在天线下方或背面,应尽量避免在天线方向1 米内工作,无法避免时应尽量减少逗留时间;尽量避免在天线正面登高。
(三)在宏蜂窝天线与广播、电视发射天线共铁塔时,严禁攀爬此类铁塔。
(四)在存在寻呼机天线天面勘察时,应尽量减少勘察时间。
(五)严禁触摸射频导体(如馈线连接头),以免“射频灼伤”
(六)请注意射频设备所贴不同颜色的警告标志,避免接近该类可能影响健康的设备:
蓝色一一表明可能存在超过安全标准的辐射;
黄色一一提醒采取措施,以免超过安全标准的辐射;红色一一存在危险,生命受到威胁。
第四章 通信线路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线路勘察设计人员应注重查勘时的人员和车辆安全,在高速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危险地段和位置应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带警示牌。上、下人(手)井、地下室和上楼、上杆时作好安全防范措施,尤应注重盖回人(手)井盖和防护板
第二条 线路设计人员应注意设置勘察现场标志。在下列地点工作,必须设立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有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注意。
(一)道路拐角或公路转弯处。
(二)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三)跨越马路架线需要车辆暂停止时。
(四)已经揭开的人(手)孔处,必要时可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第三条 线路设计人员在野外勘察、人孔内及电缆地下室勘察时,必须严格按照“第三章: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 通信线路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光、电缆(杆路)进行接地设计。
第五条 通信线路勘察设计应高度重视架空线路距强电、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电信线路在设计时应详细勘察,并按设计规范,保持通信线路与电力线的空间距离;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加重点标记;对于高压线跨越,又不能停电作业的地方,设计时应将搭建保护架子的材料、用工等列入设计;与电力线跨越处在图纸上应详细标明;对与电力线交叉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有关防护要求及措施在工程设计说明中编述。做好原始纪录的保管、存档,在设计会审时重点强调。
第六条 线路工程设计中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 除本章的安全规定外,线路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参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章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章 交换传输设备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交换传输设备工程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做好防雷设计,工程图纸和设计说明均需有相关的说明。机房内防雷接地与工作接地分开设置;所有外部引入的线缆(电力线、光、电缆)的地线、护套、加强芯等严禁接入设备工作地。禁止架空电力线直接引入机房。
第二条 交换传输设备工程新增设备需要引接电源的,按“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条 对于正在运行中的交换传输设备网络系统进行扩建改造工程设计时,按“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 交换传输设备工程设计中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 设计人员现场查勘时,应严格遵守通信机房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建筑工地的安全保护纪律,应注重查勘时的人身安全,具体参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条 除本章的安全规定外,传输交换设备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参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章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 机房工艺要求
(一)机房工艺必须按照《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进行抗震设计。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进行抗震加固处理。
(二)通信机房的工艺要求必须符合《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的各项要求。对不符合设备承重要求(如商品房等非专用电信机房)或有墙体裂缝等明显损伤的机房、天面,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楼面承重以及其它安全要求,并在工程设计图纸或说明中标注或说明,由建设单位确定更换机房或聘请专业设计单位采取加固修复措施。
(三)关于拆除墙体的设计,应向房主了解该墙体是否承重墙以及其它需注意问题,以避免出现拆墙带来的承重或其它问题,并在图纸中备注拆墙注意事项。
(四)拆除墙体或开孔洞设计时应考虑到墙内管线等隐蔽设施,并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注意,尽量避免施工出现问题。
(五)机房设计时,应有“注意机房防漏、防渗水”的要求,设备安装位置尽量避开馈线洞和空调口的下方。
(六)机房内所有墙洞、楼地板洞、地槽等均需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凡近期
不使用者均需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七)设备安装设计时应注意综合考虑机房设备的维护、扩容、安装的方便。
(八)空调设计时应注意排水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通信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设备进行接地设计。机房内通信设备及其供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进局电缆的保安装臵接地端以及电缆的金属护套均应做保护接地,与地线排可靠连接,在接地排接线端子连接处做镀锡处理。
(十)机房防火设计必须符合《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中须说明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阻燃的要求。
(十一)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线缆(包括电力线、用户线、通信光缆)必须采取放电过压过流的防范措施。
(十二)通信机房内的通信线缆布放必需遵守相关规范,原则上采用上走线方式布线;交流电缆与直流电缆、电源线与信号线要求分开布放、不可交叉;各类电源线卜48v , 220v , 38oV )均须与其它信号线分隔布放,并加阻燃PVc 线槽套装。
(十三)通信机房内不得设有各类水管、与工程无关的走线架(管)不得穿过机房。
第六章 通信电源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分四部分:查勘、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审核、设计会审。主要内容分为:供电系统(交流系统、直流系统)、电源设备(设备选型、设备配置、容量计算)、接地及防雷、导线的选择及布放(导线型号选择、导线规格的计算、走线方式、三线分离原则)机房及设备安装(机房承重、抗震加固)。
第一条 电源专业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时,必须严格遵照通信电源工程设计规范,包括:《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 YD5040 一97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5059 一98 )、《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 YD / TS 一2 001 )、《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 (YD5078 一98 )、《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
部分)》 (YDJ26 一89 )、《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YDS 068 一98 )等及设计中涉及到的其它规范要求。 第二条 工程查勘
(一)通信电源专业设计人员在进行工程查勘时,必须遵守“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为保证设计文件满足电信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工程查勘应重点注意的安全事项有:
1 、机房承重
电源设备一般体积大,重量重,对机房的承重要求高,如变压器、柴油发电机、uPS 、蓄电池等,查勘时必须重点了解机房的荷重,包括向有关方面核实或通过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方面出具机房荷重证明。
2 、供电系统
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是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必须严格遵守的首要条件。
( 1 )对于新建局(站)或新建电源设备如直流系统、uPs 系统,查勘时应重点对市电的种类进行了解,即区分市电供电方式为第一类?第二类?或不可靠的第三、第四类?了解市电的种类,以对设计中需要考虑的设备进行安全合理的配置。
( 2 )主要设备的容量及负荷值:通信电源设备安装,都需要考虑上级电源设备的容量及负荷,以确定上级电源设备是否满足本期电源设备的容量需求。查勘时必须核实整个上级交流供电系统中各级主要设备的容量及现有最大负荷值,主要设备包括:变压器、低压配电设备(断路器、熔断器等)、柴油发电机组、整流器、蓄电池组、直流配电柜、电源列柜等。查勘时应注意:
1 、设备的容量应为在用设备的容量,对于备用设备或已经停用的设备,其容量是否可用应与动力维护单位核实,如直流系统中关闭的整流模块等。
2 、由于表计存在误差或失灵,因此不能仅仅依据测量仪表的数值来确定其负荷值(如设备上的电流表指示值等),应使用其他仪表(如钳型电流表)进行比较从而确认。
( 3 )主要设备对应的电缆线径:电源系统中各级设备的对应电缆的载流量是否满足其下级设备的需求是系统能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设备的不断增加,以及之前的电缆配置不尽合理,电源设备容量与对应的电缆线径明显不适配的现象难以避免。因此,查勘时不能忽略对本次新增设备以上各级电源设备对应的电缆线径进行核实,避免由于本次增加负载造成电缆过载。
3 、交流系统保护接地
交流供电系统配电装臵的接地是为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保证电源设备的可靠供电。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有三种基本型式( Tn 系统;TT 系统;IT 系统),查勘时应核实交流系统的保护接地方式,其中重点是区分Tn 系统中的三种型式:Tn -s 系统(既通常所称的三相五线及单相三线)、Tn -c 系统(既通常所称的三相四线)及Tn -c -s 系统。只有弄清楚现有系统的接地方式,才能在此基础上采用正确的保护接地。
4 、防雷
雷电过电压将威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因此电源设备设计一般都包含防雷保护设计,以达到将过电压降低到设备允许的水平。而防雷保护采用的一般原则是分区保护和多级保护。因此,在查勘时不仅要明确交流系统的接地型式,以确定避雷器的安装方式,还应明确本次安装的电源设备属于哪种防雷保护范围及所处的级别,以及明确设备的耐压水平,以正确选择避雷设备。查勘时应遵循并考虑到的电源系统防雷保护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
( 1 )、微波站和地球卫星站等局站的市电高压引入线路,如采用高压架空线路时,其进站端上方宜设架空避雷线,长度为300-500m ,避雷线的保护角应不大于25 度,避雷线(除终端杆外)宜每杆作一次接地。
(2)、位于城区的电信局,市电高压引入线路宜采用地理电力电缆进入局(站),其电缆长度不宜小于200m 。
(3)、电力变压器高、低压侧均应各装一组避雷器,避雷器应尽量靠近变压器装设。
(4)、出入局(站)的交流低压电力线路应采用地埋电力电缆,其金属护套应就近两端接地。低压电力电缆长度宜不小于50m ,两端芯线应加装霹雷器。
5 、走线方式
通信机房设备种类多,大量的有源设备及无源设备采用各种线缆进行布放,走线复杂,安全隐患多。设计必须遵守“三线分离”原则,即通信机房内交流线、直流线、信号线分开敷设,满足阻燃安全的要求。因此,查勘时应重点对电源设备对应的电源线走线路由进行查勘,尽可能保证交流线与直流线分开敷设,电源线与信号线分开敷设,并各自采用专用的走线架(槽、管道)布放(难以分开的加防护套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遵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尽可能采用上走线方式。
6 、导线的选择
查勘时,应明确导线沿途所经过的环境条件,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水浸、外力损伤、环境温度等种种可能导致导线损坏的情况,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正确选择导线的型号、外加保护措施等)避免损坏的发生。
7 、原始记录的保管、存档
上述查勘资料,应作为设计的依据,并做好保管及存档工作。
第三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在设计说明、施工图纸中将安全问题全面落实,进行安全技术的论证和交底。
(一)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到人身及设备安全问题的,必须进行详细的说明。说明包括市电的种类、交、直流供电系统的现状、系统运行方式、主要设备的容量及负荷值、接地系统的现状,本次安装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及技术参数、应用范围、机房的承重、设备的抗震加固等。对于上述内容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应重点进行说明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设计应注意的重点:
1 、设计文件应对电源系统进行详细的安全论证,说明系统的可靠程度,不能流于形式只做表面的描述。
2 、配电开关的容量配置应遵守级差配合原则,下级开关容量不得大于上级开关容量。
3 、导线的选择应根据其负荷量及敷设情况进行严谨的计算,并依据其载流量表选取,不得随意选择。
4 、电源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的负荷预测应统筹考虑,多方求证核实,不得随意取值,尤其应核对用电设备厂家提供的负载功耗数值,不应随意降低来满足电源设备的配置需要。例如,在建设单位已经提出了电源设备建设规模的情况下,设计人员仍然必须根据设计原则进行核算,不应盲目套用数据来肯定。(二)施工图纸:设计人员应该按照施工图纸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原则认真绘制施工图。施工安全问题,尤其是电源设备施工安全问题是设计人员必须考虑
到的。对于查勘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设备的停送电、设备的割接、设备的承重加固等,应在施工图中使用文字重点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应绘制详图配合文字的说明。 第四条 设计审核
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由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电源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必要时,由负责审核的电源专业人员提出并召集其他专业人员共同会审,以解决单一专业不能解决的其他安全问题。 第五条 设计会审
在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会审中,设计负责人应重点进行安全技术的交底。对于设计人员不能明确解决的安全遗留问题,应在会审时提出,要求建设单位解决,不得隐瞒或遗漏。对于建设单位出于部分理由提出的不利于安全的要求,不应盲目遵从,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第七章 数据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工程设计时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最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与防火标准文件,符合防火、防水、防雷击、防腐蚀、防震、防噪音。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设计人员应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条 数据专业对通信机房的要求参照“第五章交换传输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设计文本中应在技术要求方面和管理要求方面对网络安全提出要求。在技术方面上,网络安全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物理安全: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设施以及其他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等
环境事故以及人为操作失误或错误以及各种计算机犯罪行为导致的破坏过程。 网络安全:把需要保护的网络用防火墙从开放因特网中隔离开来,实现内部信任网与外部不可信任网之间或是内部网不同网络之间安全区域的隔离与访问控制,保证网络系统及网络服务的可用性。
信.息安全:在网络实施过程中,应尽量利用各种手段来保障信息的安全搜索、存放和共享。最基本的原则是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政策。信.息安全包括信息传输的安全、信息存贮的安全以及对网络传输信息内容的审计三个方面。 设计文件中应建议建设与运维单位在日常管理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采取相应的规范,通过严格的机房管理、交接班管理、技术培训措施,来保证物理安全,杜绝人为因素导致的网络故障、网络中断、网络管理的漏洞;同时通过网络中各种LoG 信息、MIB 信息的获取,有目的地监控网络异常数据流,通过路由过滤、包过滤、命令屏蔽等管理策略,防止网络入侵。 第四条 在建筑物地下室内的查勘注意事项:
(一)勘察人员数量要求
为确保勘察人员及财产安全,勘察中要确保二人(如查勘人员只有一人,可请求陪同人员协助)以上为一勘察小组进行现场勘察。
(二)建筑物内查勘
1 、进入在建建筑物地下室勘察时,参照“第止章:墓本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
2 、不宜晚上或天空特别阴暗时进行查勘;
3 、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进建筑物地下室内,同时禁止吸烟。
(三)勘察电力情况
1 、勘察时在通信线路附近有其他线缆,在没有辩清性质时,勘察中一律按电力线处理,严禁触摸;
2 、在强电井内勘察电源时,严禁触摸任何设备,当需用尺子测量时,注意不要与其他设备、线缆接触;
3 、电力线与电信线碰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应立即停止勘察,通知物业维护专业人员到现场排除事故。
第五条 设计人员应注意的其它勘察规定:
(一)登高查勘,严禁脚踩铁架、机架、_L 下电缆走道;严禁攀登配线架支架;严禁脚踩端子板、弹簧排。
(二)在旧机房查勘时,不得随身带钢笔、手表和穿有金属纽扣的衣服。部分工具应包绝缘材料,以免触碰运行的设备而发生事故。
(三)在机房查勘,不准吸烟,不准携带易燃品,不得抛掷工具、器材及其他物品。施工场地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教育、训练作业人员掌握基本的灭火知识和技能。
(四)使用仪表的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以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高空、塔上、土建工地查勘时,要使用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安全帽、工具袋等防护安全。
(六)查勘完毕离开前,必须查看现场,切断照明电源,检查火源及其它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六条 综合布线设计安全规范:
(一)对综合布线的光缆部分,如采用室内光缆在室内全程需套光缆护套软管,现一般采用室外6 芯光缆,在小区地下管道套子管保护,在室内环境如暴露在外面需套光缆护套软管。
(二)楼内布线应采用阻燃PVc 电缆和阻燃水平线,同时,水平线在布放时,应穿线槽和线管保护。
(三)电源线和地线应采用阻燃(105℃ )电力线,当在线槽外面走线时,需全程套双面镀锌金属管保护。严禁电力线缆、信号线缆同槽敷设。
(四)综合布线机柜和楼内布线的交接箱、分线盒应安装在合适位置高度,同时要固定好,当在弱电井内安装时,应与视线平直,当在楼道或过道安装时,可适当安装高一点,以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五)因综合布线机柜带有24 小时不间断风扇,安装地点要注意噪音影响,尽量不影响住户休息。
(六)综合布线机柜安装和线槽线管安装同时要避免影响住户,如机柜不可安装在住户门口上方,线槽线管安装在隐蔽处,不影响美观。 第八章 无线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全体设计人员平时应认真学习下列文件,并在日常设计工作中严格遵守执行: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二)《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三)《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四)《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五)《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第二条 设计方案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条 无线设计人员应注重查勘时的人员和车辆安全,在高速公路及桥粱涵洞等危险地段和位置应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带警示牌。在公司不能安排查勘车辆时,严禁私自乘坐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进行查勘。酷暑天气外出查勘时,要注意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条 无线设计人员在天面查勘时应注意:
(一)攀爬老旧腐蚀的上人梯时,必须检查上人梯的安全性,且攀爬上人梯底下一定要有其他人员看护,必要时做好安全带防护措施。
(二)在攀爬无上人梯的楼梯间或天面时,必须有人看护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阴雨天气上天面查勘时,要穿胶鞋做好防滑措施,如遇到必须在楼宇边缘行走通过,有出现危险的可能性时,应及时汇报并停止查勘。
(四)在有众多天线的天面(如各运营商机楼楼顶天面), 要穿防辐射服,防辐射帽。
(五)在攀爬铁塔、升高架等金属、铁架时,必须首先对铁塔、升高架等进行试电检验,如有漏电时严禁攀爬。攀爬此类架体时必须有他人看护,并须有安全带防护。
(六)攀高作业必须参照“第三章: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 通信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设备进行接地设计,室外天线、GPs 天线、避雷针、升高架接地应符合接地防雷设计规范,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线路(包括电力线、馈线电缆、E1 电缆等)必须采取过压过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机柜安装和线槽线管安装同时要避免影响住户,如机柜不可安装在住户门口上方,线槽线管安装在隐蔽处,以避免因住户原因导致的通信安全问题 第七条 设备的布置应避免馈线洞、空调下方等可能出现渗漏或积水的地方,直放站或微蜂窝应尽量避免安装在水池墙面上。机房内不得设置水管、煤气管等可能影响设备安全的各种管道。
第八条 电力引入设计应符合接地防雷规范以及安全规范。对于割接或扩容工程,必须在运维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周全稳妥的割接方案,以确保通信业务尽量不受或少受影响。
第九条 机房及其它设施安全:
(一)机房地面匀布荷重:6kn / M2 (如果考虑电池地面荷重则为10kn / M2Z )或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确定。
(二)查勘时必须对机房的承重情况进行考察,发现对不符合设备承重要求(如商品房等非专用电信机房)应建议建设单位聘请专业设计单位采取加固修复措施,并在设计图纸中备注。如有墙体裂缝、地面裂缝等明显损伤的机房或其它无法加固的机房,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更换机房。
(三)如设计中需要拆除墙体,应向房主了解该墙体是否承重墙以及其它需注意的问题,核实是否可以拆除,以避免出现拆墙带来的承重或其它问题,并在图纸中备注拆墙注意事项。
(四)拆除墙体或开孔洞设计时应考虑到墙内管线等隐蔽设施,并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注意,尽量避免施工出现问题。
(五)机房设计时,应注意机房的防漏、防渗水问题,并提出要求:机房所有的门、窗和馈线进出口应能防止雨水渗入,机房的墙壁、天花和地板不能有渗水、浸水的现象。机房内的水源应封死,不能有水管穿越,不能用洒水式消防器材。
(六)涉及天面的工程必须考虑防渗水、漏水,并备注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七)机房湿度要求:湿度宜在30 %~70 %范围内,机房应配备湿度计和湿度调节设备(如空调、抽湿机)
(八)机房温度要求:温度不超过15 ~25 摄氏度。机房应配备温度计,并建议配备温度告警设备。
(九)机房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2 级。
(十)机房抗震:比当地建筑抗震基本设计烈度再提高一级,采取抗震措施。
(十一)空调室内主机挂放应考虑墙体的承重问题,不应将主机设计挂放在非承重墙上。
(十二)如机房不符合要求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并在图纸中备注说明。
(十三)馈线走线尽量避免利用其它物业(非征楼物业)的线井。
(十四)馈线走线应首先考虑利用大楼弱电井,如因业主不同意、无专用弱电井等其它原因导致馈线需走其它路由,需在说明或图纸中备注说明。
(十五)铁塔的设计、施工应由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负责,必须在图纸中加以
相应的说明。
(十六)遇到有地面开挖工程(如新建地网,交流引入埋地)时,必须经物业所有者确认核对设计地点下方是否存在其他设施(如电力、煤气或通信设施),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案、或标注在设计图纸,确保设计安全。
(十七)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信建设工程,无线设计人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措施。
第十条 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1 、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施工的安全,并加以备注说明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2 、天线抱杆及室外走线架设计位置应注意施工安全和运行安全,室外人梯及走线架设计注意避免儿童攀爬。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说明,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
3 、电力线埋地进入机房设计时,应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地下管线等隐蔽设施,以避免施工事故。
4 、拆除墙体或开孔洞设计时应考虑到墙内管线等隐蔽设施,并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注意,尽量避免施工出现问题。
5 、对于其它可能出现安全隐患之处,应在设计中予以说明。
6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安全注意事项章节,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第九章 系统集成项目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系统集成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时,注意佩带安全帽。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 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八条 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穿着安全防护服装。
第九条 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第十一条 施工前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查验合格才可投入使用,查验不合格的严禁进场。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 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安全日志》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并在《 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安全日志》 记录;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防火组织制度
第一条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本单位内部的防火工作,制定各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二条保卫部门是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和未设保卫机构的单位,应配备或指定专(兼)职防火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
2、针对本企业的特点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义务消防队员培训和演练。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设计审核、设备(防火材料)选型及验收。
5、负责消防设施管理,定期组织检测、维护,适时进行设备报废更新。
6、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预案。
7、协助领导组织火灾扑救,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追查火因,处理火灾事故。
8、做好其他有关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灭火知识、疏散自救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
第四条根据不同部位,不同岗位的情况,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针对通信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在员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
第六条员工必须掌握所在岗位的防火安全情况、岗位防火制度,熟悉消防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会报警,会疏散,会自救,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七条对新员工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通信建筑的防火要求
第八条通信楼应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区域分分隔。
第九条通信机房与行政办公用房,电话会议室不宜设在同一楼内;特殊情况确需设在同一楼内的应分层设置,不能分层设置的要有防火区域分隔;现有机房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随机房改造逐步解决。
第十条楼内电缆井和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十一条电缆井、管道井与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地槽;已装电缆的,其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近期不使用的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第十二条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穿越机房隔墙、楼板时,与垂直总风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应设防火阀门,通风管道的保温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废弃的空调管道应予拆除。
第十三条通信机房禁止装饰性装修。不设吊顶,工艺上没有特殊要求的不设活动地板,不得使用木地板、木墙裙、塑料壁纸、可燃窗帘等材料。机房内原有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要定期进行阻燃处理,提高耐火等级,并随机房改造逐步拆除。
第十四条通信楼内设有营业室、会议室、行政办公用房的,装修应符合通信楼的耐火等级要求。
第三章通信楼共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按照规范安装。
第十六条通信机房所有电源线应采用铜线,接头处应安装封闭接线盒。电力线不得在铁钉上固定或用金属丝捆扎。
第十七条通信楼设计供电容量与用电量相适应,电力线截面积应与负载相符,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通信机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临时线,并采用双护套线。禁止临时线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或穿入空调通风管道。
第二十条电源线与信号线应分别敷设,如必须必须共同敷设时,电源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铠装线。
第二十一条配电箱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闸刀必须使用额定保险丝,严禁使用铜、铁、铝丝代替。
第二十二条开关、插座和照明器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通信机房严禁使用齿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四条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白炽灯、距周围可燃物应大于米。
第二十五条通信机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石英炉)等电热器具,如必须使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专人负责,有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非阀控密封电池室及贮配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电池室内禁止明火和吸烟。
第二十七条通信机房、高低压配电室严禁堆放可燃材料。禁止携带食物进入通信机房和配电室,避免引入老鼠咬坏电缆。采取预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防止造成电气短路。
第二十八条油机房与储油间应分别设置,储油量不得大于8小时用油量。
第二十九条动力配电架要干净整洁,无蜘蛛网尘土。电缆沟内线缆整齐无积水杂物,盖板必须阻燃且不得挤压电缆。
第三十条应对长期通风的ups不间断电源的'发热情况进行监视,防止长期连续工作发热而引发火灾。
第三十一条通信枢纽大楼直击雷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应确保接闪装置和引下线、避雷带、接地连线装置等电气接触良好。各连接点应做防腐保护处理,每年雷雨季节之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通信大楼的接地方式。应按部标ydj26—89的要求,采用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
第三十三条通信机房防强电侵入的保安防护装置等定期测试与维护,保安装置受到损坏的,动作迟缓不起作用的要及时更换。
第四章消防设施、配置、维护
第三十四条通信楼必须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装置及相关的联动设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等装置的,宜设消防控制室。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通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通信电机室、电缆进线室;
(二)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三)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四)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室、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通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一)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迅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室。
(二)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第三十七条高层通信建筑内除按规定安装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外,还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可燃气体易侵入的电缆进线间和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将可燃气体报警器纳入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第三十九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值班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的应明确值班管理人员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十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护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进行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拨119向消防队报警,各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实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根据消防法规设置消防给水,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定期维护保养和进行出水实验,消火栓周围处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遮挡、埋压、围占。
第四十一条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合理送配灭火器,通信楼内除安装固定灭火装置的区域外,每层配备适量25-50kg推车灭火器。
第四十二条灭火器应布放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设有指示标志。应定期检查、维护、更换,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四十三条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维护是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定期维护。严格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及维护,填写季(年)检查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消防设施要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发生故障及时修复。建立健全维护档案。
第五章消防管理
第四十五条多个通信企业合用通信枢纽大楼的,原则上按照产权归属确定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产权属我公司的应与其他租凭单位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产权不属我公司的在做好使用范围内防火安全管理的同时,应服从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多个通信企业共同拥有产权的,可由几家单位协商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共同承担通信枢纽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通信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七条通信机房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不得作为仓库堆料,必须放在机房的资料和少量备件应使用铁皮柜保存。
第四十八条要保持各部位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堆积杂物和易燃物品。
第四十九条通信楼内严格禁止设置营业性舞厅、卡拉ok等文化娱乐场所及商店、饭店。禁止将房屋出租给非通信部门,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不准在通信机房内进行设备清洗,不准使用汽油等燃液体擦试地板;必须使用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擦试设备接点时应不带电的情况下进行,如必须带电操作要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剩余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不得在机房内保存。
第五十一条通信楼内施工时,必须严格防火安全管理,实施审批制度,建设部门要与施工部门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书,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保卫部门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认真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记录,制定整改计划,适时整改。
第六章无人值守机房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人值守机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采用早期火灾自动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也可将报警信号并入环境监控网,实行二级监视。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制定火灾报警应急处置方案,报警后及时到现场处理,不得延误。
第五十四条无人值守机房内要切断非生产电源,控制终端经济要尽量远离机架,非检查测试时要关闭测试电源,确有困难的应关闭显示器电源。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无人职守机房的巡视检查制度,运行维护和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章火灾扑救
第五十六条要认真制定通信机房灭火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遇火慌乱,贻误战机。
第五十七条通信机房失火、烟雾浓、毒气大,为及时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通信枢纽楼应配置2-3具空气呼吸器,通信机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进行扑救。当公安消防队赶到时,要主动介绍情况,积极配合灭火工作。
第五十九条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查清火灾原因。
第六十条火灾发生后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第六十一条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做好恢复通信的准备,火灾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重大以上火灾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不得隐瞒。
第六十二条对认真执行防火规定,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扑救火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对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职责,违反规则,造成重大火险事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发生事故的单位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刑事责任。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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