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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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暂行管理规定》,并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使毕业生达到高等学校同层次、同类专业毕业生的相应水平。应当把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包括函授、夜大、脱产),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方能成为正式在籍学生。

第七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天。请假逾期或者未经请假无故逾期超过两周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发给校徽、学生证。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九条新生注册后,有正当理由不能就读者,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后,可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二年内可免试入原专业或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条在籍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持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缴费,凭缴费凭证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否则以旷课论。

学生未经注册,即为自动中断学籍,不得参加学校的各种教学活动。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一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考核和学业考核。

第十二条操行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综合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进行评定,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以脱产、夜大形式学习的学生,操行考核由班主任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学生本人或单位。学生毕业时,由班主任综合各学年的操行考核和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情况,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以函授形式学习的学生,操行考核由函授站或由函授站委托班主任在毕业前进行,综合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情况并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学业考核。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按学期进行考核。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跨学期的课程应当分学期进行考核,每学期以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按一门课程记载。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采用五级制评定成绩。

第十五条课程的考核为考试或考查由教学计划规定。一般以脱产形式学习的学生,每学期考试课程不得少于三门;以夜大、函授形式学习的学生考试课程不得少于二门。

第十六条各门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成绩评定时,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应根据课程性质、平时考核的情况确定。

具备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作考核条件的考查课程,经批准也可不进行期末考试,而以平时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各类统考课程的成绩,原则上应以卷面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可以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机考等方式。

第十八条函授学生一般应安排面授前测验,以检查学生的'平时自学情况。面授前测验一般安排在每学期面授开始前的1~2天进行,其成绩按10~20%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课程考核成绩除统考课程外,由任课教师评定。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统一印制的记分册,由任课教师签名后连同已批阅的期末试卷一并交学院教务管理部门,保存备查。

学生考核成绩一经上报,不得任意修改。如上报成绩确实有误,或因阅卷错误、评分不当要求更改成绩的,应由任课教师提出并填写《考试成绩更改申请表》,经教务部门核实,报教学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修改。

学生如对成绩评定有异议,应及时向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查分。学生不得直接向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卡》。《学生成绩登记卡》一式两份,学生毕业时正本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副本归入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条期末考试前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具备条件的方可准予参加期末考试,不具备条件的取消考试(考查)资格。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需参加补考或重修。

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生考试资格:

1、函授学生无故不参加该门课程面授(包括实验、实习);

2、夜大学生和脱产学生缺席该门课程累计学时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三分之一或旷课10学时以上者;

3、缺交该课程习题、测验作业达三分之一者;

4、缺做该课程实验一次或缺交实验报告累计超过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5、恶意不交学费的学生,取消所有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单位证明(因病凭医院证明)向学院或函授站(点)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和记载。成绩不及格者,不再给予补考,但可以申请重修。

补考一般不得再申请缓考。

第二十二条无故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考查)的为缺考,其成绩按缺考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可视其认识态度,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修。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参加每学期的正常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或自学重修后重考,补考成绩以实际得分记。成绩的记载方式为:正考成绩/补考成绩/重考成绩(或毕业前补考成绩)/毕业后补考成绩。重修成绩按新开课程记载,可不反映补考过程。正常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或下次面授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参加考核时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核。学生考核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在毕业前给予该课程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五条本科学生作弊,除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六条正常补考不及格、缓考不及格、缺考、考试作弊者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学院批准后重修。

重修分为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和自学重修三种形式。具备条件的应尽可能安排跟随下一年级重修或单独开班重修。

第二十七条每门课程可向学院申请重修一次,重修课程结束后,由学院安排重考。

重考时间根据不同的重修形式安排,跟随下一年级重修、单独开班重修的根据课程情况安排考试时间;自学重修的在补考时进行。毕业班学生重考时间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后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安排时间。

第二十八条为了提倡在校学生良好的学习风气,提高学习成绩,考核已通过的学生,仍可提出申请一次重考。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记载以考试、重考成绩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前取得其他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同层次、同类专业单科合格的课程,考试成绩的取得时间在五年以内,可申请免修,但主干课程成绩须达80分以上,非主干课程在60分以上。

免修课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课程数的百分之四十。

申请免修必须由本人提出,填写免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考试成绩,经成教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免修”。

学校可对免修课程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免修。

第三十条我校同层次、同类专业的学生,退学、肄业、结业后考入本校学习的,对原已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按原考核成绩记载,不受第二十八条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各种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中等)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考试原则上参加上一年级同门课程的考试,也可单独组织考试或参加本班级的考试。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应注明“免修”。申请免修考试的应当在本年级开设该课程的上一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

学籍管理的制度【第二篇】

一、建立学籍档案

(一)学籍档案建立。所有学籍,实名管理。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含相片)进行全面更新。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内容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提供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

(一)严格执行就近入学。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严格控制班额。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区教育局统一设置),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规范办理时限。

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接受转学申请。

(四)转学办理程序。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

(1)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现就读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

(3)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通过。

2、区外转入。

(1)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3)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4)家长凭《申请表》回原学校及原学校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盖章,办理转出学籍手续。

(5)如有需要到街道教育局完成程序性盖章。

3、向区外转学。

(1)家长到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由学校审核盖章。

(2)家长携带表格向区外接收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照当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最后凭当地接收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申请表》回我校办理学籍转出手续,我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五)休学办理程序。学生在学期间,因重大疾病或特殊情况,必须离校一段时期的,由家长凭县(区)一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备案相关材料,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更改学生信息。

同时,学校发给学生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的,应申请延期,办理续休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保留助学金及其它待遇。

(六)复学及退学办理程序。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学校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

休学期满,不按时到校复学。

(七)自动放弃学籍情况。不明去向或已转学离校一周的学生,学校在学籍管理系统予以注销。

三、毕业证书验发

区实行学籍管理实名制验发初中毕业证书工作。学校审核初三学生毕业资格,将毕业学生名册上报区教育局,经审核后,验发广东省义务教育证书。

区教育局审核时,将严格按照区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实名核实毕业学生名册。未按正常程序建立电子学籍档案的毕业生将不予毕业审批。

学籍管理制度【第三篇】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学生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学生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学生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学生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学生,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学生。要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10、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处分。

(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月内因病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三十六节。(三次迟到或早退算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记达一个半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不到。

(5) 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学籍管理制度【第四篇】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让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制定学籍管理制度。

1、严格学籍管理,每学年在新生入学三周内各中心校必须到联校办理学籍手续,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否则拒收一生罚班主任50元,罚校长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联校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任何班级和学校不得隐瞒学生,如有隐瞒,每生罚班主任20元,罚校长10元,考试时该生按零分计入本班成绩。

3、不经联校批准不得留级,对强行留级的教师,按隐瞒学生对待。

4、坚决杜绝辍学现象,对因学习成绩、家庭困难等情况辍学者,要依法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并给予照,劝其必须复学,若出现一例辍学学生,教师和中心校长向联校写出书面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体罚学生造成辍学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5、学生的转出转入,要严格掌握,跟踪调查,在一周内报联校办完手续,否则按隐瞒学生对待。

6、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允许变动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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