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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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规范天中第一城西苑物业区域的管理,让广大业主对监事会的工作有更好的了解和支持、配合,特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定义
监事会:天中第一城西苑业主监事会。
业委会:天中第一城西苑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天中第一城西苑物业的企业。
业主:在天中第一城西苑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或其它组织。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
第三条 监事会的宗旨。
依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或授权,坚持 “公正、公平、独立” 的原则,监事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物业服务质量情况;监督业委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物业区域业主自我管理依法、有序、良好的进行。
第四条 监事会的职责。
1. 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2. 了解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
3. 了解物业服务机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4. 以专题报告形式向业主大会报告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情况;
5. 组织对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评议;
6. 对于评议满意率低于50%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按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终止其委员资格;
7. 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业主代表违反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工作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行为或不称职行为,向街道,社区和业主大会反映;
8. 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计划,报业主大会备案;
9.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汇报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的实施情况;业主大会闭会期间,以简报形式公示日常工作;
10. 建立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向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反映,或者提出建议和意见;
11.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的权限。
1. 监事会在主管街道办、主管社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的领导、指导或监督管理下,依法和依据授权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2. 监事会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监督工作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但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3. 对业主监事会监事违反本规则,具有不作为、营私舞弊等不称职行为的,可启动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程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提出对其的停职或罢免请求。
第六条 义务
监事会及其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2.认真行使和完成街办、社区和业主的合理化建议以及监事会规约所监督的事项。
3.积极参加业委会和街办、社区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4.与业委会共同遵守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或规约等。
第七条 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1. 监事会工作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两名或含两名以上的监事、50%或以上的业主代表、50户或以上的业主,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决定工作事项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名或以上的监事出席,方为有效。
3. 监事会工作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记录议题、与会人员名单,涉及议题的简要事实经过、与会监事的意见,等等。
4. 监事会的请求、建议、意见、报告等,须经三名或以上的监事表决赞成,方能通过。
5.建立学习培训制度。监事会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街办、社区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6.实行工作报告制度。监事会每年向街办、社区、业主代表会议或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街办、社区要加强对小区监事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业监会的困难和问题。
7.建立工作台账制度。监事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对待、如实记录,工作台账列入档案以备查阅。
8.建立保障制度。监事会与业委会应有相同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做到牌子、印章齐全,制度张贴公示。在街办和社区的领导下,对监事会、业委会的账(财)务统一管理,工作经费和办公经费等经有关方面审批后,方可在小区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或相关渠道中同支,支出情况定期在小区内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9.建立申诉救助制度。监事会在受到无理阻挠或不公正待遇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街办、社区和纪委反映情况,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八条 监事会主任的职责权限。
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 主持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 参加业主大会,代表业主监事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
4. 指派监事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承担其他专项工作;
5. 组织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组织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组织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6. 组织草拟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7. 履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职责。
1. 参加业主监事会会议;
2. 参与制定业主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 根据指派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
4.参与了解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了解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工作情况,了解业主代表的工作情况;
5. 参与草拟业主监事会提交业主大会的请求、建议和意见;
6. 承担业主监事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7. 执行业主大会、业主监事会决定,完成业主监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的权限。
1. 业主监事会监事而采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2. 业主监事会监事按照相关授权和监事会工作计划、方案、步骤等,独立行使监督权,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或影响。
3. 业主监事会监事对其履行监督职责的具体计划、方案、步骤方法、措施等,有决策权和实施权;对本物业区域物业管理的其他工作无决策和实施权,但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资格终止。
1. 业主监事会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监事资格自动停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一年内无故不参加业主监事会工作会议和临时工作会议累计五次的;
(三)因疾病、经常外出等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业主监事会监事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天内向业主监事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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