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优质4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导读】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优质4篇”工作范文资料,供您参考学习,希望这篇工作文档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朋友吧!

章程格式【第一篇】

XXXXXXX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司章程范本。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由__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__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范本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__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_________,以_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股东乙:__________,以______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章程格式【第二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理事会制。是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教育机构按照平等的原则,自愿结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集团的功能是集职业人才开发、职业人力资本运作、职业信息沟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为一体,形成规模优势,提高教育和企业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让学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最佳效益。宗旨是促进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实现区域内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拓展空间、增强总体实力的目标,为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满足大兴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职业人才的需要服务。

第四条 职业教育集团需要接受北京市大兴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大兴区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地址设在北京市大兴区第一职业学校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 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

(二) 沟通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

(三) 建立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机制;

(四) 满足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和企业用人需求;

(五) 为职业学校学生试验、实习及专业课教师培训提供支持等

(六) 探索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本运作的模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是由单位会员组成的集团。实行会员理事会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二) 有加入职业教育集团的意愿;

(三) 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大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

(三) 根据本单位发展对职业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常务理事会、理事大会提出议案;

(四) 建议修改本章程;

(五) 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

(六)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七) 对集团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 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

(三) 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五) 向集团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集团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集团秘书处,并交会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集团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 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 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集团成员单位的领导者;

(四) 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企业管理的经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北京市大兴区职业教育集团设立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历史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长,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七条 名誉理事长由理事大会聘任。理事长由5名以上理事联名推荐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 理事大会每年召开1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熏半数衣裳理事同意。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需三分之二衣裳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才有效。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利。

第二十条 集团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职业教育界和企业界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理事大会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

(三) 制定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四) 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 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职责是:

(一) 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 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三)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有关议案;

妇联章程【第三篇】

总 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文精选8篇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

第五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华侨和海外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友谊与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

第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六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执行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第十七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

乡镇、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权力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和专业市场等设立妇女代表会。

妇女代表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二十三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

第二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

(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

(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

(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七章 干 部

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设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各级妇女联合会要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三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要加强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要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优秀妇女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领导干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八章 经费及财产

第三十三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三十五条 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

第三十六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第九章 会 徽

第三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

第三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妇联章程版【第四篇】

妇联职能与方针

1988年 9月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召开,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妇女解放事业。基本任务是:

1.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3.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4.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5.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为了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保证妇女联合会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发挥作用,参与立法,参与决策,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妇女儿童方面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中都设有妇女联合会的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妇女儿童专门委员会或妇女儿童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法案和推动妇女儿童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依法监督社会各方面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

组织制度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其他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自愿组织的为社会、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大会确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五年期间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修改章程并选举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并选举、决定全国领导机构成员。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全国妇联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根据党的中心任务,指导各级妇联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开展妇女儿童工作;联系团体会员,并给予业务指导。调查研究全国不同地区妇女和儿童的情况、问题,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提出建议。指导和推动全国农村妇女的“双学双比”活动及城镇妇女的“巾帼建功”活动。组织、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地方各级妇联的宣传舆论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开展妇女职业技术培训和多层次的妇女干部培训,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妇女参政,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建立与各族各界妇女的联系,巩固妇女的大团结。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友谊,加强合作。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项。根据上述主要工作任务,全国妇联机关设7个职能部门和机关党委。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妇联机关内设机构,不定规格,不配专职领导职数。

45 3268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