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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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篇】

一、两个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条例的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入世承诺

在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在人世3年后取消对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在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同时,作为中国人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310段规定:中国将与WTO成员进行磋商并制定符合中国具体承诺减让表以及中国在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项下义务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两个文件中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根据上述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12月11日之后开放直销业,并制定有关直销活动的法规。在起草审查条例的过程中,将直销条例将要确立的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人世承诺作了逐条比对,在两者不相一致的方面,对直销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应该说,现在正式公布的直销 条例的有关规定与WTO规则和我国的人世承诺保持了一致。

(二)坚持从严监管

直销条例对直销业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直销业的发展。严格的监管制度可以尽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而只有合法经营,直销业的发展才能获得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良性发展道路。

(三)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继续对传销活动坚决打击

一是“拉人头”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团队计酬”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是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两个条例规定的监管制度的特点

(一)禁止了多层次直销

大多数开放直销业的国家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也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考虑到目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也较为落后,群众消费心理尚不成熟,多层次直销经营容易演变为“金字塔诈骗”和“老鼠会”,有可能使直销业的发展重蹈1998年以前传销的覆辙,因此,直销条例没有开放多层次直销,并且在禁止传销条例中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直销条例第24条规定,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并对计算的比例作了严格限制。这样的规定,实质上从计酬制度方面禁止了多层次直销,只允许直销企业从事单层次直销。同时,在认真研究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条例还对我国的直销模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一是从事直销活动的主体只能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第4条);二是直销企业可以直销的产品仅限于本企业生产人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允许直销的产品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共同确定;三是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了解产品价格和换退货,规定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还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符合条件的服务网点;四是直销产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且其价格应当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保持一致。

国外立法既允许从事单层次直销,又允许从事多层次直销,只是分别规定不同的监管制度。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传销条例同时规定,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禁止。

(二)创设了新的监管制度

即市场准入的特别要求、直销产品范围控制和直销员培训制度。

(三)将国外原本为多层次直销监管设计的监管制度实施于对单层次直销的监管上

信息披露、保证金等制度,是国外对防止多层次直销演变为金字塔诈骗而设计的监管制度,对单层次直销没有作这方面的规定,我们虽然禁止了多层次直销,但仍然保留了这些监管制度。如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直销企业或者直销员不履行退货义务,条例确立了对直销企业实行强制提取保证金的制度,其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的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同时,草案还规定了使用保证金的具体情形,并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保证金存缴、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监管制度设计更为严格

在无条件退货制度、信息披露、保证金和直销员报酬控制等四项制度的设计方面更为严格。如对退货期限的规定,采用了国外立法例中较长的时限30天;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直销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规定了无条件退货制度,即:直销员和消费者在购买直销产品后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有权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后者应当在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针对直销活动的隐蔽性,以及直销过程中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直销员与消费者间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了便于直销员和消费者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防止上当受骗,同时,有利于监管,直销条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需要进行报备和披露的项目也是较多的: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要求,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五)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

是维持较高的门槛,只允许少数有实力的企业从事直销:还是适当地降低准入门槛,把多数希望进入直销业的企业纳入监管体系之中进行规范,这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设计思路,哪一个更有利于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条例起草中也进行了论证。日本、马来西亚、我国台湾对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例没有规定,是公司即可。条例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企业要成为直销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四个条件: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依照条件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申请,并经许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必须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建立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的服务网点,以方便和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和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需要。

(六)规定了严格的直销员培训制度

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严格规定。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三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四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三、认真把握法规、政策尺度

切实贯彻好两个条例

两个条例出台后,虽然有个别企业通过其国家在WTO代表团,向我国代表团提出异议。但应当说,企业界与学界绝大多数给予两个条例积极、正面的回应,认为两个条例的施行,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智慧,对直销提供了保护,向传销发出了明确信号。有关媒体给予了充分关注:《人民政协报》认为,两个条例结束“草莽”时代。《中国物流与采购》认为,政府打造了可控的游戏规则。《中国经济时报》评论,是企业增强内功的时候了。《中国工商时报》认为,条例是合法与非法之标准。《工人日报》认为,苛刻的条件与高门槛卡住了非法行为的喉咙。《南方都市报》说,条例体现了中国政府的管理智慧。虽然业界仍有人认为略嫌保守,但也认为这是中国立法的重大进步。大多数企业完全理解支持,认为利国利民,赞成政府适度放开,循序渐进,并对中国市场充满信心,表示将一如既往遵守国家法律,并依法调整现行经营方式。两个条例对于去掉“灰色区域”,对整个营销界意义深远,可以方便消费者,提升公司质量。有关学界也有理性的评论,认为:两个条例使市场告别混乱,进入法制,可以清理不纯企业,为保证直销业健康发展提供可能。并认为政府对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在开放之初持审慎的态度是应当的,是理性的选择,可最大限度地保护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当然,业界也有这样或者那样的担心,如认为,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目的是为使进入直销业的经营者都是具备较强实力的大企业,从而确保直销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也有可能导致更多的企业主动规避法律,不再寻求合法地进入直销业,转而从事未经许可的非法经营,游离于监管制度之外。还有,要运行条例规定的如此严格的监管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们现阶段能否承担这样大的监管成本。如果监管力量投入不足,在实践中制度的有效性就可能难以得到保证等等。我们不能说这些担心没有道理,但是通过充分调动业界落实条例的自觉性,通过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这一问题是会最终得到解决的。

直销管理制度【第二篇】

以党精神为指导,本着便民、为民、利民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着力提升蔬菜直销店蔬菜供应水平和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进一步扩大“农店对接”覆盖面,构建流通成本低、绿色安全的农产品直销网络体系和管理运营体系,建立平抑蔬菜价格长效机制和规范顺畅的运营机制,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便利化、多样化的服务。

二、目标任务

1、制定出台《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管理规范》,规范蔬菜直销店运营管理,实现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企业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计量。

2、建立覆盖全市各社区蔬菜直销店的电子商务便民服务网络体系,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平台与追溯设备、监测设备和便民呼叫中心信息平台的有效对接。

3、加强各实施企业蔬菜配送中心(农残检测室)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建设,建立实施企业与蔬菜、粮油等生产基地、合作社无缝对接,最大限度地扩大蔬菜、粮油等农产品直销的范围。

4、强力推动“南菜北运”工程,培育2-3家“南菜北运”大型骨干实施企业,建立与全国各大蔬菜生产基地的“农店对接”网络体系。

5、建立社区蔬菜直销店蔬菜储备与投放机制,使社区蔬菜直销店成为推动市级蔬菜储备投放的重要载体。

6、通过各项规范管理和运营,达到社区蔬菜直销店销售蔬菜价格低于同期周边农贸市场、超市(特价除外)价格的20%以上的目标,以优质的菜品和实惠的价格让利于民。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管理,规范运营

督促各企业逐条履行《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协议》,重点抓好以下工作的落实:①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政府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正常营业期间,做好与周边农贸市场、超市价格比对,确保蔬菜直销店蔬菜价格低于周边农贸市场、超市价格的20%以上;②督促企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每店营业人员确保2-3人以上,所经营蔬菜的品种不少于30种;督促各企业在春节前使所有门店开业,营业时间每天不少于8小时;③督促企业落实直销店管理“六统一”,掌握各企业社区蔬菜直销店运营管理模式;④督促企业开展“农店对接”,鼓励支持企业增加清真副食品、调味品及粮油等生活必需品;⑤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待客;⑥督促企业统一门头、牌匾及店内管理制度等,各店营业员做到统一着装,商品价签规范,做到明码标价,并适时更换;⑦监督企业在公示栏内公示蔬菜价格、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及监督电话等需公示的内容;⑧协助企业办理绿色通行证等相关手续;⑨协调市代建办、土地储备局做好康居A区等5处15套营业房的交接工作,协调企业尽早入驻并投入使用;⑩督促企业搞好店内外环境卫生;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加强蔬菜配送中心建设,增强蔬菜配送能力

支持企业加快推进蔬菜配送中心基础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建设。

(三)大力推进“农店对接”工程,减少流通成本

加强各实施企业与区内外蔬菜种植基地的订单农业,增加种植品种,最大限度地实现“农店对接”。同时,大力实施“南菜北运”工程,引导各实施企业开展客菜联合采购,与全国各重点蔬菜生产基地建立产销对接关系,建立覆盖全国的农超对接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客菜的流通环节;加强与各清真副食品、调味品及粮油等骨干企业的对接,使进店生活必需品实现平价销售。力争年底前使全市社区蔬菜产销对接的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明显提高。

(四)加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

直销管理制度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直销;传销;理性;区别;直销协会

一、引言

我国国内有些企业在销售其商品时选择直销即无店铺的销售模式,由于受到传销的扰乱,导致我国的直销业发展较为缓慢。消费者对直销与传销没有理性的认识、理解,认为直销和传销一样,是一种欺诈顾客的手段,一夜暴富的途径,而非销售产品。政府鼓励、支持直销企业的发展,但是传销的存在阻挡了直销业的发展,政府有关部门近二十年来出台很多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直销业发展、禁止传销存在,但是传销在当今社会依旧存活下来,扰乱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制约了直销业的前进。因此正确认识、辨别直销和传销,做到理性对待是非常必要的。作为当代知识分子,应具有这方面的辨别能力,不会因为害怕传销而不敢去做直销人员或是购买其产品。

二、直销与传销在概念上的区别

我国2005年8月施行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对直销、传销的定义和行为进行了规定。

直销是一种从事直销的企业从市场上雇佣直销人员在非店铺场所面对面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的销售模式,包含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两种方式。在多层次直销模式中,直销人员中没有等级即上下级的关系,他们的工资与其销售额密切相关。多层次直销这一定义是由美国的心理学家威廉・卡林伯顿和推销员李・亨杰合作提出,在多层次直销中,直销员的薪酬来源于直接销售产品而得到的报酬和从自己直接或间接推荐的直销员的销售额那获得的酬劳。

一个组织以增加从业人员数量、缴纳高额入门费渐趋发展起来,扰乱市场的秩序、破坏社会的稳定、是一种非法行为,这就是传销。拉人头、团体计酬和收入门费是判定传销的三种方法。传销是多层次直销发展衍生出来的概念,直销人员将工作重心放在发展下线而非销售产品,从而形成“非法传销”,同时,多层次计算报酬的方法也渐趋演变成“金字塔销售”,借直销公司的名义行“拉人头”的敛财骗局。

三、直销、传销在性质上的区别

直销与传销既有概念上的不同,也有表现形式、管理系统等角度的差异,本文将通过以下10个角度分析合法的直销经营和非法传销的区别:

1.企业是否以销售产品作为其盈利的主要来源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销售产品,获取收益,从而增加企业的销售额,非法传销企业则是以拉人头、销售低质或者无实质产品作为其发展、壮大资本的来源。

2.否有实体店铺

直销企业不但设立店铺经营,还聘用职工进行人工促销;而传销企业无实体店面,主要通过人员进行销售或者是“地下”经营。

3.售的产品是否优质

直销企业把销售高质的产品放在企业发展的首要位置,但传销企业只关注是否得到资金回报而不是产品本身是不是高质量。

4.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同

下列七类人不许参加直销:不满18周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外籍人士;现役军人;国家公务员;医护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传销组织对从业人员无限制条件,条件很宽泛。

5.是否需要高额入门费

在直销企业中,新加入的人员需要交少额的费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内退出和索要其缴纳费用。但在传销组织中,进入者必须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产品抵入门费。

6.薪酬是否实行按劳分配

直销员的工资与其销售额相挂钩,多劳多得,企业统一扣税之后将工资发放至员工的指定账户中。非法传销企业的销售人员的工资是从其下线的入门费或业绩中提取的,与其销售业绩无太大关联。

7.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

直销企业的人员拥有自由选择继续从事或退出的权利,企业会为购买产品的顾客提供较为完善的退货保障,然而传销组织则是一般不许推销人员退出或必须缴纳高额的退出费,此外,并强制约定售货不可退或是条件较为苛刻,退货很难。

8.产品是否在市场上流通

直销企业的产品不但质量好,价格还低,所以其在市场上的销售业绩很好。非法传销企业的产品根本不在市场上销售、流通,因为其产品质量较差、价格并不是非常便宜,甚至没有产品。

9.售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优越性

在传销组织中,先加入者获得的报酬较多,处在“金字塔”的上层,而后加入者则是会受到上层人员的层层剥削。直销企业的销售员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谁比谁优越的情况。

⒑企业是否获得国家准许的从事直销业的资格

《直销管理条例》要求从事直销业的企业在申请直销资格前5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具有较高的商业信誉,注册资本不能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且缴纳足额保证金,最后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建立信息报备和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承认的直销企业都具备这些条件,但是非法的传销组织在工商局的信息系统中查不到企业信息且无合法的直销经营执照,传销组织对企业信息进行造假,以欺骗顾客加入该组织或购买其产品。

四、理性对待直销和传销

通过对直销与传销在概念上和性质上的区别分析,人们应该做到理性对待直销和传销,本文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说明:

1.正确认识直销、传销,做到理性对待

直销是一种直销人员采用直接向顾客介绍、力求售出其产品的销售方式,传销则是通过增加传销人员获取高额收益。正确理解两者的差别为理性对待直销和传销奠定了基础。充裕的时间、人际沟通强、社交较广等能力是做直销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这些素质为取得成绩提供有力保证,中国现在的直销业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关系营销。知晓这些内容,从而理性认识直销,理性分析自身条件,看看是否真的适合直销业。

2.了解国家对直销、传销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政府在分析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直销业内部环境、市场秩序等内容后,对当前直销模式进行抉择,并出台相关法规。《直销管理条例》要求我国的直销企业通过直销人员销售其产品给最终消费者,即采用单层次直销模式。直销员作为直销企业与消费者的中介与桥梁,在推销产品中起到了很大作用,我国的法律限制直销人员发展下线以延长销售链。与国外的鼓励、支持多层次直销不同,我国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认定多层次直销在中国不合法,中国目前正处于直销业转型阶段,必须要对市场经济秩序加以严格规范,保证其转型成功。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虽然限制了直销业的很多自由,但松弛有度才能让直销业更好的发展。

3.日趋完善的中国直销模式

中国的法律对直销业进行约束,但其发展空间还是很大。在中国境内的直销企业要是想继续发展下去就一定要经常关注我国出台的有关直销的法律法规,研究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状况,对行业及企业内部进行必要的改善,以适应日趋变幻的市场经济。我国要是想要对直销模式进行完善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出发:

⑴市场准入制度

我国提出符合国情的、维护直销员和消费者的权益的保证金制度,规范直销市场。直销企业的注册资本非常高,主要是为了严把行业入口,提高标准,将有较好的实力和信誉的企业放入直销市场,但这样易造成寡头的局面,不利于行业之间的竞争和维护消费者利益。政府应对注册资本进行适当的减少,以活跃直销业,进而保护大众的权益。

⑵登记制度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直销企业采用备案制或准入制不同,我国采取的是严格的行政许可登记制度,条件更高也更为谨慎,具体的法律内容可参考《直销管理条例》的第九条。

⑶监管机构及其制度

《直销管理条例》的第六条对我国的监管机制进行严格的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监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制定直销培训员证和直销员证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日常的直销活动实施监管,查处行业内的违规行为,规范其经营活动。公安机关部门对直销企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还有其他机构共同监管直销企业,我国的多元机关管理发挥了各部门职责的履行,促进直销业发展,但还是会有扯皮现象的存在。

⑷直销协会制度

通过建立直销协会解决由市场规则和政府监管漏洞下的问题。建立直销协会,不但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相关监督,促进直销企业的发展,还能进一步正确理解和规范直销行业。协会向公众宣传直销的有关知识,并提供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对非法传销行为的辨别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直销协会作为业界与政府沟通的桥梁,能够协助政府对直销企业进行管理,促使成员企业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行业规则,宣传政府的法规等。直销协会还能借鉴行业的优秀经验及监管经验,关注直销研究最新的成果,传播先进的直销理论。

本文从三个角度分析了如何提高大众对直销和传销的理性认识,消费者由此能对直销行业的发展进行监督、规范,为其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达到直销企业与顾客共赢。

五、结束语

在介绍直销与传销在概念和性质上的区别之后,本文还对理性对待直销与传销进行正确认识、法律法规、直销模式等三个方面的阐述,从而做到理性、正确地区分直销与非法传销。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希望消费者在日常的消费过程中,关注、鼓励、支持合法的直销行为,远离非法传销。

参考文献:

[1]张方建。直销与传销两种营销方式的比较分析[J].现代营销・营销学苑,2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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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彭建仿。直面直销[J]江苏商论,2 0 0 4 , (7 ) .

直销管理制度范文【第四篇】

关键词银行;直销业务;问题;对策

一、引言

银行的直销业务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银行的运作模式,主要是依托于互联网实现金融产品交易与服务,而不受时间,空间等的约束。直销业务作为银行业的一种最新经营模式,在我国的银行业中正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由于经验的不足以及相关体制、政策的缺失使得直销业务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研究我国银行直销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对策对直销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银行直销业务存在的问题

1.科技研发创新不足

当前我国银行的直销业务的发展普遍存在科技研发比较薄弱,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互联网相关技术比较薄弱,起步比较晚,投入不足,缺少直销业务的互联网金融相关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另一方面一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民营银行借助于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和经验,在直销业务的发展中占得了先机,成为商业银行直销业务的有力竞争对手。

2.运营模式不够先进

目前,我国银行开展的直销业务运营模式不够先进,一定程度上只是在借助于互联网渠道实现的营销业务转型,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销银行,运营模式的不合理会导致很多弊端。例如会出现由于直销业务以高收益吸引新用户必然使得利润降低,传统银行与直销银行为抢客源出现的不合理竞争等问题。

3.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不完善

由于银行的直销业务在我国开展比较晚,其相关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不够完善,这必然会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我国针对银行直销业务的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缺少相关的信用建设体系导致违约成本较低,并且缺乏一定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得直销业务的风险性增大,无法保证存款客户的利益;另一方面,依托于互联网的银行直销业务跟传统的银行产品不同,其所具有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使得对于风险的控制难度加大。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手段,对于直销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无法进行合理的控制。因此,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的不完善会严重阻碍着银行直销业务的发展。

三、促进银行直销业务稳固发展的对策

1.加大科研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为了实现银行直销业务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银行首先要加大科研力度,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只有提高对创新能力的重视度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创新的实现,才能保证银行直销业务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直销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必须要进行工作方法创新,在实现目标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加高效、合理的服务。另外,银行需要根据客户的需求以及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不断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高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改进运营模式和营销策略

在银行直销业务的运营模式方面,为了减少与传统银行的冲突应该尽量成立独立的部门进行运营。因此,在直销业务的开展过程中,要处理好与相关银行分行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借助于互联网资源采用合适的措施不断进行内部整合的强化,实现规模的扩大和品牌的独立性。加强与相关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不断满足不同客户群的需求。在营销方面,银行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营销渠道的拓展,例如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精确定位目标客户群体并制定合理的营销策略实施营销计划,针对客户的反馈信息进行产品和服务的改进。借助于最新的互联网、新媒体等营销手段实现产品的宣传与推广。

3.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及监管政策

银行直销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因此,银行本身以及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管理体制和监管政策的建设。对于银行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以满足于互联网金融下的风控要求,有效的降低不确定性风险。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需要建立并完善监管制度和体系,对于银行直销业务开展的手续和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核。通过管理制度、银行本身以及政府监管来降低直销业务的风险,充分保证客户的利益。随着管理体制的完善和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银行的直销业务也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四、结束语

当前我国的银行业初步转型,直销业务开始起步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我国银行直销业务的开展^程中不能照搬国外的发展模式,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以及银行现状,采用最合理的发展和运营模式,通过不断的进行产品、服务以及管理的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满足客户的需求,实现银行直销业务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尚涛。直销银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J].审计月刊,2014(12):37-38.

直销管理制度【第五篇】

个别业务人员利用掌握的客户资源库以及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假借直销分销重点客户名义开票,张冠李戴,转手给非直销分销客户,销售给重点客户的油料开票数量大于实际加油数量,而将多出的部分油料销售给非直销分销客户。业务员工作疏忽,对直销分销重点客户身份没有严格审查和把关,导致一些社会加油站承包经营者长期冒充直销分销重点客户的名义申请获批低价油料。调价前后销量变化异常个别业务员利用知悉或掌握油品调价信息的便利条件,提前透露调价信息给关系较好的客户或亲戚朋友,在提价前加班加点开大单放量销售,或降价前无量,降价后突然开单放量销售,从而造成企业效益流失。违规解冻销售直销分销客户分为信用客户和非信用客户。对信用客户,要求开票员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开票销售;对非信用客户,必须按“先款后货”的原则销售。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业务员为了方便某些关系客户或某些个人利益而违规销售。一是对信用客户超信用解冻订单或在未签订购销合同情况下开单销售;二是对非信用客户违规解冻销售订单并向客户提供提油凭据,先货后款销售;三是套用信用客户名称,将信用客户的信用额度用于其亲朋或其他非信用客户。这些违规操作,都会给企业增加应收账款,造成一定的资金风险。利用个人银行卡代客户收取或支付销售款项由于客户与业务员之间的信用关系,为了方便客户购油,个别业务员用个人银行卡代客户收款、开票和付款一条龙服务。有的业务员个人银行卡上,经常存放几个客户达几十万元的油款,存在很大的资金风险。

油品直销分销经营存在问题的原因

加强油品直销分销经营管理监察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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