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制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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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制度1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经理、厂长是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成立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条、公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第五条、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六条、各企业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任,要敢抓敢管,不能无原则放任告迁就。签约时要定明凡外商人为造成我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接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八条、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各企业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并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
3、易燃、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6、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准放任何物品者塞防火通道;
7、严禁违反安全规范乱拾建筑物;
8、宿舍与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分开,保持安全间隔,严禁混杂在一起。
第九条、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接驳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室、集体宿舍和生活场所使用电炉;
3、配电房、空调机房、电梯机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条、落实防盗措施:
1、工厂、仓库、办公大楼应投有门卫;
2、财务室、保密室、仓库等重要部门要安装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3、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铁闸铁窗,办公房间无人在内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4、公家财物不能随便乱放,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5、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下属公司、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企业的安全保卫制度
公司安全保卫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所有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团体、家庭和个人,都要非常重视防火、防盗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企业的安全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经理是本部门责任人,各部门应把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企业的安全、防火、防盗、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三条公司下属及各部门成立安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防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条公司设保安消防部(保安干事),负责消防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和安全保卫人员,切实担负起安防责任。
第六条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防培训。
第七条各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应按保险要求购买各种保险,确保固定资产安全。
第八条认真落实防火措施:
1.办公室、工厂、仓库和宿舍楼都应设置专用消防栓,并不得用作他用。各单位部门企业应定期检查和保养消防栓,平时绝不疏漏,遇急用上有效。
2.办公楼、工厂、仓库和宿舍楼要按消防规范要求配备各种灭火筒、消防栓、消防砂、消防斧、消防铲、消防绳、消防梯、消防水等各种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期限准时保养、维护、更换各种消防器械、药物和材料,以备应急救火救灾,万无一失。
3.易然、易爆物品要按消防规范要求完善存放,并派专人保管,不得乱放、混放。
4.工厂、仓库末订立消防制度,未落实消防措施的,不得开工、使用。
5.在禁火场地,如果要进行明火作业(如电焊等),应先报领导批准,取得动火证书,同时落实各项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绝对安全,才允许动火。
安全保卫制度3
1、学校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安全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而有效地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2、安全检查要做到:每月一次全面大检查,每周一次重点检查,每天定时、定点巡查。遇有重大活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要进行全面大检查。全面大检查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有关部门领导参加。重点检查由主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每天巡查由保卫干部负责组织实施。
3、检查内容包括: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等预防设施完好情况,食品安全、用电安全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学生公共场所安全情况,校园周边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等。
4、检查重点部位有:消防设施、信道、危险化学品柜、食堂、财务室、学生宿舍、计算机房、配电室、体育娱乐场馆等。
5、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无力整改的,要及时报教育局,安全隐患严重的'设施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用的停用,该关闭的关闭。
6、安全检查务必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注重实效,做好记录。
公司安全保卫制度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全力维护教学秩序的稳定,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行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属深圳市沙头角中学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违本条例的行为,由学校安全办公室、有关职能部门查实后报请学校处理。
第四条、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校长负责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统一领导,安全办公室依律对全校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卫防范措施;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内部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内部纠纷,维护正常秩序;
(三)加强安全保卫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苗头、事端;
(四)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保卫部门做好案件侦察、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助教育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协助保卫部门监督、考察、教育被判处管制、剥夺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六)协助保卫部门管理暂住人口和其它外来人员;
(七)完成政府、上级部门规定和布置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六条、学校安全办公室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并明确学校内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涉密的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等保密管理制度;
(四)印鉴、财务资料和票据、现金、贵重物品、重要设备和物资等安全保卫管理制 度;
(五)要害部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六)教室、实验室、学生公寓、食堂、运动场、图书馆、场所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消息传递制度;
(九)主办、承办型集体活动申报制度。
第七条、学校的要害部门或部位必须安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并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值班护卫。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接到保卫部门安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积极完成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章、处罚
第九条、对违学校安全保卫管理的行为,视性质、情节、后果和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赔偿损失;
(三)行政处分(教职工:警告、严重警告、箭、记过、留察、开除;学生:警告、严重警告、箭、记过、留校察看、留校试读、开除);
凡在校外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学院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拒不服从学校处理或处罚者,移交机关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部门存在重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因存在重安全隐患,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三)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处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扰乱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
(二)扰乱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运动场所等正常秩序不听劝阻者;
(三)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起哄、砸玻璃、摔瓶子、燃烧公私物品,影响他人工作、学习、休息者;
(四)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攻击他人者;
(五)在校园道路、篮球场等地踢足球、溜旱冰、练习自行车或进行其他不宜活动而不听劝阻者;
(六)酗酒闹事,不服从管理者;
(七)携带弹弓或其它器械在校园内打鸟者;
(八)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者。
第十二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违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或私自存放、易燃、剧毒物品者;
(二)伪造各类票据、磁卡、证件等弄虚作假者;
(三)结伙滋事、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妨碍保卫部门或有关人员执行公务,尚未使用、威胁手段者。
第十三条、有下列侵犯公民权利、损坏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罚款、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机关处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或移交机关处理:
(一)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后果者;
(二)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者;
(三)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
(四)利用语言或传单、信件、小字报对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进行攻击者;
(五)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六)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者;
(七)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
(八)恐吓或以其它方式威胁他人安全者。
第十四条、违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在易燃易爆场所,违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者;
(二)过失性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违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接电线或违章用电者(违规器具一律没收);
(四)违消防管理规定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防设施,毁坏或无故耗损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设备或将其挪作它用者;
(五)在校区未经许可动用明火,不听劝阻者;
(六)有火险隐患,经学校通知后仍不整改者;
(七)发生火灾,隐匿不报者;
(八)违《消防法》其它规定者。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教职员工处以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处警告以上行政处分:
(一)无证件出入校门,不接受批评教育者;
(二)无有关部门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者;
(三)私自翻越学校围墙进出校区者;
(四)骑自行车或驾驶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不下车或不接受值勤人员检查、不听劝阻者;
(五)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威胁辱骂值勤人员者。
第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擅离职守而发生盗窃、火灾等事故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后果特别轻微者;
(二)承认错误及时改正者;
(三)检举、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并视其情节移交机关处理: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法犯罪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
(五)散发、张贴动宣传品者。
第三章、附 则
第十九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得徇私舞弊,否则,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违本条例需给予党、团纪处分者,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学校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保卫规章制度5
为进一步加强xx区行政中心各部委办局办公区域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请示区领导同意,特制定xx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安全保卫制度(试行)。
第一条: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相城公安分局、xx区行管局共同负责,除四套班子大楼外的`行政中心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治安保卫门岗值班制度。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制定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四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四)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五)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六)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条: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六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门岗值班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登记进入本单位外来人员的证件;
(三)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巡逻和检查并进行记录;
(四)督促本单位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五)督促加强内部治安防范技防设施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九条:区级机关年度考核(安全保卫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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