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自治章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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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居委会组织法》,推进社区居民自治,深化社区建设服务,促进社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建设管理有序、和谐的新型社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依《居委会组织法》为依据,结合社区实际修订,由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社区党委要加强对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保证社区居民实行自治,促进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应自觉接受镇政府指导,充分发挥居民小组的作用。
第四条本章程是社区全体成员的行为规范那,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社区组织
第一节社区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利机构,是全体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视代表,是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的基本形式。对社区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六条居民代表会议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设。
2.讨论制订社区居委会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3.制定、修改社区居委会居民自治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4.讨论决定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5.对社区居委会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第八条居民代表有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区成员的合法权益。
2.经常联系社区成员,听取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反映。
3.带头执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自觉维护居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社区工作,并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节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九条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社区活动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委员2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提名对象由自荐、推荐、招聘等办法产生。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委员会。
第十一条社区居委会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居委会组织法》,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管理社区居委会工作。
2.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爱护公共财物,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3.协助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为居民创造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4.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努力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
5.接受居民的监督、及时反映并调查处理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为学习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文件。
2.会议制度。社区居委会成员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
3.评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居委工作的评议。
4.巨物公开制度。建立居务公开栏,财务收支、居务工作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
第三节社区居民小组
第十三条社区共划分16个居民小组和1个街道会。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小组组长由社区居民推选产生,业可以由社区居委会提议,由居民小组召开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小组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是组织居民学习,办理辖区内的社会事务,协助搞好社区治安、社区环境、社区服务。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社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遗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第十七条加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教育。
第十八条允许任何个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在办理执照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权利,依法文明经商,办理好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按照《兵役法》规定,每个适龄公民都由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不得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服现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2022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自治章程2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新型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福港园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社区居民自治,是指社区居民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是社区组织的最高权利机构
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居民会议的组成、召集和议事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居民会议在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本居住地区的住区单位参加。
居民会议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定制居民公约;(三)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四)监督本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五)讨论决定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制定后,报居委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民和本居住地区的单位应当遵守居民公约。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范围内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主持本社区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2名。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1、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会公德和居民公约、依法履行应尽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召集社区居民会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服务事业,推动社区互助服务和志愿服务活动;
3.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及时回复88908890,66898890的信访件;
4.管理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财产,广泛征集群众意见使用服务群众经费,推行居务公开;
5.及时向古林街道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四、依法协助古林街办事处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党和政府联系社区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古林街道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包括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在内工作,并辐射更多惠民利民的民生工作,积极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社区居委会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六、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带头执行居民公约,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在遇到重大事项时采取民主表决,并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决议。
七、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各类下属委员会。
成立下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妇女保障委员会,民生保障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群众文化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环境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卫生健康、妇女工作、群众文化、民生保障、环境和物业等各类工作,切实增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古林街道街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八、为更好地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提升社区工作者服务能力。
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社区工作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九、凡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有以下权利:
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可以户派代表形式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不称职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罢免权。对社区重大事项有表决权,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作进行监督。
十、每个居民在社区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居民民主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执行社区居民会议决议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积极参加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创五好家庭、文明楼门、文明小区等活动。凡坐落在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组织等应当遵守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和《居民民主自治章程》及《居民公约》,积极支持社区的公益事业,并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给予监督。
十一、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扬民主自治,促进本社区物质文明和精神面貌文明建设,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照国家法律和居委会的职责,自我管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为做好本社区范围的`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居民公约等实施细则。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居民公约,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二章组织治理机构、人员配置及其职责
第一节社区居委会的机构及人员配置
第四条社区居委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共9人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居委会成员依法应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各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全体居民必须服从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罢免社区居委会成员,须有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提出罢免理由和要求,并经居民会议投票表决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缺额应依法补选。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委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随意撤换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补贴由市财政支付。
第五条社区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卫生、文体教育、民政老龄工作、残疾人工作、社区服务管理等委员会,分工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居民小组,由各小组有选举权的居民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事务。居民小组根据选举委员会分配的名额,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要履行代表职责,协助居民小组长和副组长工作。
第二节社区居委会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管理社区事务,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八条社区居委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维护本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义务;
(二)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社区服务工作,兴办各类社区服务项目;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
(七)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社区居民爱祖国、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助残扶弱、团结互助;
(八)贯彻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九)组织带领社区群众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依法行使社区管理权、社区协管权、社区监督权。
第三节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居民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社区居民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罢免、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通过社区发展规划、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社区重大事项和社区居委会自治章程。参与民主管理、体现民主自治。对社区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十条社区居民代表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
社区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选举产生。驻社区单位的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根据单位的人数安排名额,由单位推荐。
社区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社区居民代表出现缺额或代表本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由居民小组或驻社区单位补选产生。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代表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社区居民会议,投票选举和罢免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成员。对提交居民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表决。
2、监督权。对社区居委会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对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社区居委会应予以说明、解答和处理。
3、调查权。经社区居民会议授权和委托,居民代表有权对社区居委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应为代表进行调查工作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4、提出议题权。社区居民代表可单独或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对代表提出的议题,社区居委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重大议题可提交社区居民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代表的义务:
1、联系社区居民,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映居民意见,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2、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居民应尽的义务。
3、宣传、贯彻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决议、团结广大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自觉维护社区居民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社区居民会议,并认真审议会议议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
5、积极协助社区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在社区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
第十三条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属议事机构,成员有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各级领导等方面人员组成,经社区居民会议聘请产生。
2、积极发挥协调和议事作用,帮助社区居委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宣传贯彻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的决定和决议。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参加社区建设。
4、按时参加社区工作会议。
第四章社区居委会与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一节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
第十四条社区居委会依法成立,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管理本社区事务。社区居委会作出的决定,全体社区成员必须遵照执行。如有违反,社区居委会有权依法或按规章制度处罚。
第二节社区居委会与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它组织的关系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处理属社区自治范围的事项。社区居委会主动配合市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完成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社区居委会受本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党支部应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动员全体党员,支持和保障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七条社区居委会应加强对居民小组的领导,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居民小组应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认真完成社区居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应积极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老年协会等群团组织,依法按照自治章程开展活动。各群团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社区居委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社区居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各单位和居民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多渠道发展本社区经济,保障各社区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各社区服务机构要服从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按时足额上交有关费用。
第三节社区居委会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第二十条社区居委会对驻本社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应给予大力支持,互通情况、密切联系、遇事互相协调解决。社区居委会讨论本社区重大问题时,必要时可邀请驻社区单位派代表参加。驻社区单位也应遵守社区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
第五章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社区居委会应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社区居委会原则上每半年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征求居民代表意见。具体包括:社区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社区居民利益的有关事项等,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
2、居务公开制度。社区居委会要定期公布财务、政务、事务三方面的情况。公开办事程序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职责,持牌上岗,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3、服务承诺制度。社区居委会为社区居民提供和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4、年度考评制度。社区居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由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年度考评。对居民满意率低于60%,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不满意的社区居委会的成员,及对工作不称职或工作严重失职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由居民会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4
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了五道河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具体条例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在社区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社区实际,由全体居民民主协商、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共同约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行为规则。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本社区居民及社区成员单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下,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由社区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居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社区事务中,依法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社区居民会议
第六条社区居民会议是社区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本社区居民会议由每个社区居民小组选举1名代表以及社区的楼栋长和妇女组长组成。
第七条社区居民会议的职责: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社区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四)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评议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五)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讨论决定兴办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经济等事项;
(七)撤销或者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会议。
第九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决定,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社区居民会议,应当提前3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召开由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社区居民小组居民的意见,并对议题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会议制定的社区居民公约,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和必要的社会事务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居民会议的决定并对一般性问题做出决定,对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4名。日常事务工作由主任全面主持,委员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本社区重要事项和涉及本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事项,组织居民落实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教育引导居民遵守《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学习推广科技知识,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贫助残、团结互助、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
(四)大力发展社区经济,组织指导社区特色产业发展,管理、维护和经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产,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和驻区单位在生产、生活等方面提供方便,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开展服务工作;
(六)组织居民办理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规划建设好社区,提高社区内居民的聚合居住水平;
(七)配合公安、司法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和睦,创建平安社区;
(八)协助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拥军优属、社会救济、人口计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九)实行社区居务公开,通过居务公开栏、网络以及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让社区居民及时了解社区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质询和监督;
(十)依法组织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工作;
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检查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每半年一次总结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联系居民和驻区单位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掌握居民需求,积极提供有效服务。
第十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居务监督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定期公开事务、财务,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十八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社区居民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第四章社区居民小组
第二十条社区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居民小组,每组设小组长1名,由居民小组推选,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小组长的职责:
(一)团结和带领本组居民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社区居民小组会议,完成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本组居民开展社区自治活动;
(四)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五)听取并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五章社区居民议事会
第二十三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是社区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监督组织,受社区居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社区自治事务的议事权、决策权、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社区居民议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议事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向社区居民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当明确对社区居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定,或写入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第二十六条社区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一)针对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议题,发表意见,按程序进行表决;
(二)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事项,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政策咨询,并要求答复;
(三)在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社区日常自治事务;
(四)对居民委员会工作和财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全体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十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社区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社区居民议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做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召开社区居民议事会应当有议事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的人员参加,所做决定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社区居民议事会设立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设主任1名、成员(4)名;
第三十条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
(二)监督社区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
(三)根据社区居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权决定增加社区居务公开的内容;
(四)有权对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工作提出质询;
(五)配合市社区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每月对社区居务公开栏、网络平台公开的内容进行监督把关。
第三十一条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一)监督社区各项财务制度的实施;
(二)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监督;
(三)对每月全部收支单据、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对符合规定的签章确认;
(四)配合社区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审核签章的财务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开;
(五)审核社区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六)有权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财务收支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第六章社区服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社区居民事务时,要充分依靠广大社区居民,执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做好社区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社区居民要理解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居民事务的服务管理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各项公益活动。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社区志愿者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志义务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区义务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丰富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
第三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经常调查、掌握社区内孤、寡、残、疾和老年人、贫困户、失业者的情况,并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内单位和社区居民为他们提供经常性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驻社区单位要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按照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要求,充分利用单位的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实行无偿或低偿服务,不断增加为居民服务的项目。
第三十七条掌握社区居民居住状况、人口状况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制定社区服务、社区计生、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的居规民约,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十九社区居民要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到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安宁。
第四十条社区居民、社区内各类组织、驻社区单位有权对社区内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社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社区居民自治章程5
第一章 总 则
我们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及中办发[2004]17号文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居民自治,保证居务工作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章程。
我们第二条 本社区居务是指涉及本社区居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它各项社会事务,由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居委会组织实施。我们实施居务管理必须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充分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我们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居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凡涉及居民利益的事项或议案,由社区党组织统一受理,经党组织和居委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后,交由居委会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我们第四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本章程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我们第五条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全社区最高权力机构,居民(户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提议,应当召集召开居民(户代表)会议。召开居民(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社区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代表)的过半数(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我们第六条 居民会议的职权是:
我们(一)选举、罢免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我们(二)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我们(三)审议决定本社区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社区公益事业的建设方案,决定社区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我们(四)审议决定本社区一事一议筹资和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
我们(五)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的方案。
我们(六)评议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决定本社区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我们(七)制定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我们(八)审议决定社区居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设立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成员、居民代表组成,可邀请居民小组长及居住本社区各级人大代表列席。居民代表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30户左右推选产生1名。
我们居民代表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正义,有群众威信的居民。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居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居民代表因故撤换或其它原因造成缺额,在原推选单位进行补选。
我们第八条 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到会居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我们第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会议负责,由居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我们(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和各项措施。
我们(二)讨论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的实施。
我们(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和公益事业。
我们(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我们(五)讨论决定社区重大财务开支。
我们(六)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等机构。
我们(七)讨论决定有关人事安排。
我们(八)讨论通过居务管理制度和单项工作细则。
我们(九)听取居委会和有关组织的工作报告。
我们(十)审议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我们(十一)修改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自治制度等规章制度。
我们(十二)审议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居民委员会
我们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由居民代表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我们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我们(一)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社区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社区级财务,教育居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们(二)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管理本社区居民集体所有的各类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支持和组织居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社区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社区经济发展。
我们(三)编制并实施本社区建设规划,按照规划修建村路、指导居民建设民房,整顿村容,发展公益事业,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我们(四)促进居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困难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社区处理与邻社区的纠纷,维护社区与社区之间的团结;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我们(五)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我们(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我们(七)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我们(八)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协助做好劳资纠纷工作。
我们(九)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我们(十)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进行居务公开和财务公开。
居委会在会议召开之前,应就有关会议议程和事项在事前征得社区党组织的同意,未经党组织研究同意的事项,居委会不得提交有关会议讨论或通过。
我们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推选或聘请下列人员,应事先征得党组织研究同意:我们(一)提请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推选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方案。
我们(二)居委会属下经济组织等机构正、副职领导。
我们(三)居委会及其属下主要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
我们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我们(一)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一天,主要学习党对农村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我们 (二)会议制度。居民委员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办公会,每季度一次汇报会,半年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我们(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并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汇报。
我们 (四)居务财务公开制度。设立居务公开栏,每月10日前公布居务和财务情况,主要内容有:公布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社区主要公共事务;社区土地、集体企业和物业的承包、租赁;社区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的安排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财务收支包括现金收支、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及社区干部的报酬等情况。
我们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内设财经管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机构,各工作委员会由居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第三节居务监督委员会
我们第十五条 本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5人,主任1人,委员4人。居务监督委员会向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主要工作职责有:
我们(一)监督社区经济社会事务民主决策。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居务和经济事务各类会议、社区基层组织联席会议、居民小组会议、社区公共服务机构有关会议等,主要监督居务按照“五民主五公开”工作法、班子联席会议、党群联席会议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必要时,可向社区党组织、镇党委、镇政府反映有关情况。
我们(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加强社区级“三资”监督,监督制定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社区财务事项按月或者按季度进行审查。建立兼顾效率和监管的票据审核制度,定期对大额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对有争议的票据及事项,居务监督委员会书面提出意见,并在10日内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有争议的票据及事项进行慎重、妥善处理。全程监督社区的集体“三资”运作情况,特别是加强对耕地保护、土地流转工作的监督。配合镇按规定组织会审、检查社区集体“三资”及相关经济活动事项,参与镇对社区组织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我们(三)监督居务公开制度落实。履行《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责,对居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间、程序和形式进行民主监督,重点是监督社区级财务收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我们(四)监督社区工程项目实施。加强社区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对社区、小组两级工程项目从立项、招投标、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以及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书面向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并督促和协助抓好整改,必要时,向镇党委、镇政府反映。
我们(五)监督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居民小组长和由居民或者社区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廉洁履职。督促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社区公共服务机构人员和由居民或者社区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上述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区党组织、镇党委、镇政府反映,并协助进行调查。参与对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由居民或者社区集体等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年终考核考评工作,在镇党委、镇政府的组织、指导、监督下,在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上主持对上述人员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我们(六)维护居民监督权益。保持与居民的密切联系,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居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社区基层组织反映居民对居务和经济事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居民对社区级事务的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利。加强惠农强农政策措施落实监督,对支农资金物资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确定社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等进行监督。
第四节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和特别委员
我们第十六条 本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成员17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成员14人。主要工作职能:
我们(一)听取居委会工作报告,对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我们(二)围绕居民关心问题进行协商,为社区“两委”工作建言献策,向居委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反映情况。
我们(三)协调和动员社区内单位、个人参与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公益性的共建活动,促进融合。
我们(四)对居委会涉及居民公共权益的决策和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社会监督。
我们(五)促进居民的沟通交流,协助社区“两委”调解社区相关纠纷。
我们第十七条 本社区聘请特别委员2名,工作职责:
我们(一)应邀参加或列席居委会会议,听取居委会工作报告,就涉及异地务工人员社区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我们(二)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监督涉及异地务工人员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我们(三)反映本社区外来人口的社区服务需求,就异地务工人员关系的问题与居委会进行协商解决;收集苗头性、倾向性信息,维护异地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我们(四)协调和动员异地务工人员参与社区建设,协助组织开展群众性、公益性活动。
我们(五)对社区内社区服务机构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民主评议和实行社会监督。
第五节居民小组
我们第十八条 居民小组是在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居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居民委员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
我们第十九条 本社区划分为9个居民小组,每个居民小组设居务联络员。
我们第二十条 居委会管理属于本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办理本社区的公益事业。
我们第二十一条 居务联络员的职责:
我们(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我们(二)负责召集本居民小组会议和组织居民开展活动。
我们(三)组织本组居民落实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我们(四)按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组居民积极推进文明村的建设,对各项居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我们(五)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本组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我们第二十二条 居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由本小组十八周岁居民组成,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节居民
我们第二十三条 凡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我们(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权利。
我们(二)参加居务活动,提出有关居务的批评建议,对社区干部和居务进行监督。
我们(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我们(四)享受本社区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我们第二十四条 每个居民在社区内都有以下义务:
我们(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我们(二)协助居委会开展相关工作,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我们(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我们(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居民。
第七节居委会成员
我们第二十五条 本届设居委会成员5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2人,具体负责管理居务。
我们第二十六条 居委会成员负责办理居民自治事务并协助镇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权。
我们第二十七条 社区“两委”成员工作应给予劳动报酬,本社区“两委”成员报酬可参照镇政府的相关规定实施。居委会聘请的工作人员的报酬,可由居委会提出意见,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
我们第二十八条 居委会成员应当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居民办事,做好带头人。行为准则如下:
我们(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准刁难群众。
我们(二)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或借故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我们(三)发扬民主作风。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地或其他用地。
我们(四)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吸毒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我们(五)办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我们(六)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索取财物。
我们(七)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我们(八)居委会成员应自觉接受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我们第二十九条 财务工作由居委会统一管理。财务工作坚持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其任务是:搞好土地资源的统计登记工作;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营资金的投入,搞好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增加收入,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我们第三十条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联社)是居委会属下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本社区固定财产、工业厂房、出租房屋、商铺、宅基地等实行统一管理。
我们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月中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我们收付款使用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制的财务收支票据,有规定要求使用财政收据和发票的收款项目使用统一财政收据和发票,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座支,不准公款私存。
我们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社区日常支出(除社区工程性支出、社区工资性支出、福利性建设、股民分配、股东社保支出、退租赁按金、租赁性各类税金支出、土地办证以外的所有费用支出)具体审批权限:5千元以下的支出由财经主任审批;5千元至5万元的支出经社区党委书记和社区主任(经联社董事长)签名同意后由财经主任审批(书记主任一肩挑的,采用书记和有副书记副主任身份的人联签);5万元至10万元的支出,由两委会讨论同意后(附会议记录),由财经主任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的支出由两委会及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附会议记录),由财经主任审批;50万元以上的支出由两委会及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后(附会议记录),由财经主任审批。社区“两委”经济责任人,离职、调职或换届前,应按《中山市村级经济责任人财务审计暂行办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我们第三十三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审核社区财务运作是否规范和真实,帐单和现金库存是否相符。财务人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由居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担任。
我们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员、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接、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在未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节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管理
我们第三十四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由社区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向居民公布,以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类承包要到镇(区)法律服务所办理合同见证或到镇(区)农村承包合同办理处办理鉴证手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我们第三十五条 居委会对已签订的承包合同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如实填写《合同记录簿》,设立专人专责管理。每年在承包合同规定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认真检查落实承包合同承包兑现情况,严格按法律和合同办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并及时收取到期的承包款。
第三节 投资项目管理
我们第三十六条 凡5万元以上集体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包括物业建设、基础工程建设、填沙、填土、捣路、下水道、装修、厂房修缮工程、福利设施、水电设施等。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送镇进行招投标,相关手续按照相关部门的招投标规定程序进行。
我们第三十七条 凡使用集体资金为集体或股东采购5万元以上的货物及公共服务等(如节日慰问用品、电脑、电脑配套设施、纸品、电池、花木、园艺用品、中介服务、汽车修理、油品及其他办公用品),都要采用集中采购。超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需报镇主管部门审批。
我们第三十八条 社区集体的铺位、工业厂房、基建土木工程、荒地开发、水利设施兴建工程等建设项目,均按照市集体“三资”管理有关要求,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制度。社区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居委会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居委及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草拟承包合同,审议发包项目,拟定方案、期限和条件,报社区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标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须报镇招投标办公室,统一实行公开招标。
我们第三十九条 社区“两委”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其直系亲属参与投标的,应当回避。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特别抓好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社区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有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防止出现“豆腐渣”工程。
我们第四十条 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居务公开和居务实施的监督。居务监督委员会应每月定期审核居务公开内容的真实后予以公开,必要时,应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对居务有关执行情况予以解释说明。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权对居务的执行情况向社区干部提出疑问,但不得借故推诿责任,甚至歪曲或捏造事实。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土地管理我们第四十一条 本社区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荒地、坑洼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归居民集体所有,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或非法将土地转让他人使用。
我们第四十二条 居民建房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节约用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社区内空闲地。
我们第四十三条 建房时,必须持有《土地使用证》或已报批的《建设工程报建申请表》和经居委会同镇建委现场验证开线后才能动工兴建,并须按社区规划要求和建设规定施工,防止违章建筑。
我们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居委会有权阻止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拆除非法所建房屋,情节严重的交由镇国土所或司法机关处理。
我们第四十五条 居委会要严格把好分配审批建房用地关。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我们第二节社会治安
我们第四十六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我们第四十七条 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我们第四十八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我们第四十九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聚众赌博,不得参与“黄、赌、毒”活动。遵守社会公德,不准调戏妇女及容留妇女卖淫。
我们第五十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人身安全。
我们第五十一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消防、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者他人林木。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我们第五十二条 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户口。出租房屋的户主,必须及时向治保会办理手续。
我们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一般、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者由居民委员会治保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三节居风民俗
我们第五十四条 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我们第五十五条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实行火化,严禁土葬。违反殡葬规定搞土葬的,一律按政府政策实行“起尸火化”处理。对居民主动清理乱埋乱葬的,居委会适当给予经济补助。
我们第五十六条 不请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我们第五十七条 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我们第五十八条 在日常生活或社会交往中,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在生产中,自觉服从居民委员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不随意移动地界。
我们第五十九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我们第六十条 邻里发生纠纷,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节婚姻家庭
我们第六十一条 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制度,不得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反对不良行为和风气。
我们第六十二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做到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我们第六十三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安度晚年。对不赡养老人者,由居民委员会按镇政府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或从其集体分红中扣除其赡养父母的日常生活费用。
我们第六十四条 父母、继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得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中小学生辍学。
我们第六十五条 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我们第六十六条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对政策和法律无法迁移的外嫁女或长期居住和工作生活在本社区的已婚妇女,应当享受与本社区居民同等的福利和分配待遇。对户口在本社区,但长期人户分离的已婚妇女,仍在本社区尽了一定义务的,在集体经济分配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第五节计划生育
我们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配好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解决好他们的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我们第六十八条 人口出生计划指标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连续二年不能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率,追究领导责任。
我们第六十九条 人口出生执行情况、四术任务以及完成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我们第七十条 对农村独生子女、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夫妇,村委会要按政策规定在入学、入托、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待。
第六节环境卫生及公共实施管理
我们第七十一条 搞好文明卫生村建设,建设富裕文明的新农村,实现村道美化、绿化、净化。
我们第七十二条 保持村庄清洁卫生,严禁在村内、屋前、屋后乱放牲畜。
我们第七十三条 搞好环境卫生,保障居民群众身体健康。严禁乱挖、乱开渠、乱排放污水。
我们第七十四条 建立健全卫生队伍组织,落实卫生清洁队人员,搞好村庄环境卫生,做好垃圾堆放转运工作。
我们第七十五条 清除卫生死角,消灭蚊蝇滋生点,定期进行除“四害”工作。
我们第七十六条 绿化村庄、美化环境是每个居民应尽义务,对损坏村庄树木、花木者,责令其补种(包种生),损坏花坛、花基要赔偿。
我们第七十七条 美化村容村貌,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我们第七十八条 居民应自觉爱护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造成损坏的,须作出赔偿。
第七节教育及办学管理
我们第七十九条 居委会应当大力支持教育,由集体每年划出一定的资金进行奖教奖学。
我们第八十条 重视中小学教育,塑造一代新人。鼓励教师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教育理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鼓励学生刻苦攻读,尊师守纪,勤奋学习,努力把自己锻炼成为“四有”新人。
我们第八十一条 家长对学校或教师有意见,居委会应及时进行调解。
第五章 社会保障
我们
我们第八十二条 本社区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社会事务办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工作。上级发给本社区的救灾、救济财物,应专项使用,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户,同时积极组织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我们第八十三条 组织居民参加社保、医保,通过互助形式,帮助解决农民群众留医住院部分医疗费用,避免出现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
我们第八十四条 对经批准的五保户,由社区统筹供给粮、款,保障五保老人的基本生活,同时积极动员本社区五保老人入住镇敬老院。五保老人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除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外,超支部分由镇、社区两级共同解决。
我们第八十五条 经镇政府确认的特困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标准给予救济,并视其情况给予临时困难救济,救济款从社区集体的公益金中解决,其子女在本社区小学上学的,经居委会研究,给予解决学杂费减免。对一些临时困难家庭,居委会积极协助其向镇社会事务局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我们第八十六条 结合镇财政补助资金,每年8月底前按照当年标准足额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我们积极支持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开展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活动,帮助他们勤劳致富,坚持每年“八一”、春节对军烈属开展慰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我们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我们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居民代表会议解释。
我们第八十九条 居委会及其属下专门管理机构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实际制定居民议事制度、居委会工作制度、社区干部廉政制度、居务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工作制度、社区集体经济承包与建设投标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社会治安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自治制度。
我们第九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章程》自居民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三天内报镇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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