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管理制度汇总15篇
三违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安全管理,防止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与企业财产,确保生产过程的规范与稳定,如何有效落实这一制度呢?以下小编整理的三违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供大家借鉴参考,感谢支持。
三违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3、工作职责
综合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劳动纪律的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互相协作,共同查处及制止“三违”行为。
4、工作程序
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个人工作情况,对其绩效工作挂钩考核。
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上报综合部。
综合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记录在案并向责任部门发出口头或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
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考虑待岗学习,由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重新考试合格后再安排上岗。
公司员工应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
款一半金额进行奖励。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浙江XX饲料有限公司
20xx年1月1日
三违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职责
安全员负责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各部门、班组负责组织本部门、班组“三违”行为检查,落实本部门“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4术语与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员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5内容与要求
安全员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严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等给予处罚。
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公司安全员。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入厂三级教育要求进行,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对其进行考核。
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 事实有争议时,由安全员负责核实。
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员或部门从重处罚。
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6.“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三违”红线
1、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2、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3、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4、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5、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6、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8、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9、擅自启用查封或者报废设备责任者。
10、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2、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员工作业。
3、违反规定、规程,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4、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的。
5、管理职责范围不清,该指挥的不指挥,不该指挥的插手指挥,或越权指挥。
6、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违章作业
1、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新安装设备设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4、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5、工作前未检查设施设备或设施设备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6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7、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8、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9、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0、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1、不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2、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3、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4、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5、随意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16、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17、检修设备时未切断电源。
18、检修电器设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19、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20、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
1、班中串岗、脱岗、睡岗。
2、班中打架斗殴。
3、酒后上岗。
4、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5、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或者敷衍了事。 7、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
8、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9、其它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7.附则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规定。
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违管理制度 篇3
1范围
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三违”行为的辩识。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3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
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车间、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安全科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各部门管理科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公司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各部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在工作中因担心完不成任务等冒险违章。
4“三违”行为的查处和考核。
发现以下违章指挥行为,扣除部门绩效考核分10-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
100-500元
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30吨以上吊装等特殊作业。
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
在现场。
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发放不执行工艺纪律。
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不给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装卸、施工作业不与承包商签定安全协议。
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危险化学品区作业不使用防爆工具、不佩带防护用品。
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5发现以下违章操作行为,扣除部门绩效考核分10-15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包括龙门吊日常装卸操作)。
安全帽不系护带,现场装卸、试压、维修作业和安全监护人员不穿劳保鞋。
操作砂轮机不戴护目镜,在转动的部件附近戴手套进行维修、润滑、涂抹等作业或直接用手接触转动、滑动的物件和绳索。
、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品储存区吸烟或将烟头扔在这些位置。
、在岗位期间,工衣穿着不规范,上衣和工裤不统一。
、转动和滑动设备和设施的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工作帽。
、高压作业未将人员疏散到安全区,高压管线周围站人,高压管线未泻压完毕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下水管道内施工完不及时盖好井盖或破坏这些设施的行为。
、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高处作业时,工具无保险绳。
、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野蛮搬运化学危险品,使用化工物资随意掂衬物品,随意排放、丢弃化学危险品及包装物。
、在宿舍、办公室使用电炉,人离开房间不关闭电器电源。
、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
、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
、电线裸露,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
、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
、氧气瓶、乙炔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
、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
、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超速行驶。
、强超抢会。
、乘车不系安全带。
、逆向行驶,转弯不提前打转向灯。
、驾驶车辆和操作其它设备时吸烟、使用手机。
、车辆行驶时向窗外抛洒杂物。
、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驾驶厂商的机动车辆。
6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扣除部门绩效考核分5-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
、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干部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7发现以下言语和思想,扣除部门绩效考核分5-10分。
、散布事故不可避免论。
、出现违章说“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事”或表达相近的意思。
、对确认的违章事故不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找有关管理检查人员论理。
、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或参加培训教育不认真,对上级规定和文件精神说“不知道”等。
8、各级管理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9、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对“三违”现象,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需要罚款的安全部门开具罚款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追缴罚款,在规定期限上交财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上缴的,从部门负责人工资中代扣。
10、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待岗学习,由人力资源部重新考核后上岗。
12、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扣除部门绩效考核分50分,对责任人加倍罚款。
13、部门累计5次以上“三违”行为,当年不得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14、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15、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16、对“三违”现象罚款财务部门列专项科目管理,用于表彰奖励处安全先进和用于安全活动经费。
17、安全科组织的基础工作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按基础工作考核扣分并可同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18、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19、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全领导小组。
三违管理制度 篇4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3.职责
安全领导小组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公司办公室重点组织劳动纪律检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管理内容与方法
“三违”行为种类的'辨识
(一)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1)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2)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5)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6)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7)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8)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9)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10)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11)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挂警示牌。
(12)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3)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14)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15)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16)吊物、传运物件操作方法违反规程规定。
(17)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18)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19)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20)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21)检修设备时未切断电源。
(22)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23)检修电器设施是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24)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25)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从事与生产无关的活动。
(26)其它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三违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
(1)工程部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2)各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各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工程部报告相关情况。管理人员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工程部应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车间主管每周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立即拍照制止,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工程部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工程部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工程部。
第十五条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人事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制造部部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工程部。
第十七条综管部应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工程部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三违”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50元,超过6次每次罚款金额变为100元,超过十次予以开除。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
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部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1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违”行为清单:
一、违反劳动纪律
1.工作时睡觉、喝酒;
2.工作时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3.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4.酒后上岗;
5.工作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不到岗;
7.无故迟到、早退;
8.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二、违章指挥
1.允许、批准未经入职三级安全教育且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的;
2.允许、批准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者允许批准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未经过逐级审批或者安全交底,指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作业的;
4.无有效安全设施或措施,或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强令职工作业;
5.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越权指挥运行的;
6.允许、批准购置不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的个体劳动防护装备、安全设备设施的;或者采购已经淘汰报废的设备设施;
7.允许、批准或者指使拆除、变更安全设备设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8.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指使他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
9.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不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
10.拒绝隐患整改,指使他人拒绝隐患整改的;
11.未经许可,指使他人或批准使用被查封的设备设施,或者私自恢复生产的;
12.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三、违章作业
管理违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
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设备设施没有经过验收、年检的,无操作规程的;
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变更后,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控制的;
未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
未编制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纠正处理的;
危险作业未执行安全交底会制度的;
其他管理违章行为。
行为违章
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个体劳动防护装备的;
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件从事特种作业;
作业前未对相关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检查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工具的;
危险作业未执行审批制度,未经过审批进行危险作业,或者变更作业项目、作业地点、作业时间未重新办理作业许可的;
原材料、中间材料的储存、摆放、堆垛不符合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未独立分类存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的;
私自切断、拆除安全设备设施进行作业的;
消防栓、配电室等部位堆放杂物,堵占消防通道的;
危险作业未按照安全技术措施执行进行的;
损坏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的;
发现隐患,未上报排除,冒险作业或者未交接班;
设备设施超负荷、超载、超速、超温等非常规运行的;
未按照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或者作业指导书执行,错误操作、野蛮操作的;
手持移动设备未安装独立的漏电保护器的;
危险作业监护人私自离岗的;
禁火区域吸烟或者私自动用明火的。
三违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三、术语与定义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3、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机构与职责
1、安全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2、人力资源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各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五、管理内容与要求
1、公司安全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处罚。
2、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3、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相应安全部门。
4、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由安全部门负责核实。
9、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部门从重处罚。
10、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部门和责任部门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相关区域。
11、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12、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进行奖励,被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六、“三违”行为认定范围
1、“三违”红线
(一)因“三违”行为造成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者;
(二)群体性违章行为责任者;
(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
(四)易燃、易爆区吸烟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
(五)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人员;
(六)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七)危险作业未经审批,安全措施未落实进行作业责任者;
(八)发现隐患,未报告、排除的冒险作业人员;
(九)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责任者;
(十)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2、违反劳动纪律
(一)班中睡觉;
(二)班中打架斗殴;
(三)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四)酒后上岗;
(五)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七)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八)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九)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违章指挥
(一)允许、批准未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工作;
(二)在无有效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措施不完善的情况下强令职工作业;
(三)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四)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的;
(五)管理职责范围不清,指挥不当、失职或越权指挥;
(六)擅自变更未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七)其它指挥性违章行为。
4、管理违章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或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的;
(二)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证件失效的;
(三)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组织召开各类安全会议的;
(四)未按公司制度和要求进行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未按“三同时”要求进行的;
(六)已运行的设备没有安全操作规程的;
(七)机构变更、设备变更或系统改变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没有及时进行修改的;
(八)对新工人未进行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或健康检查、三级安全教育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的;
(九)对设备、设计存在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未制定应急措施;
(十)未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已制订的预案无可操作性的;
(十一)管理人员发现“三违”行为不制止、不汇报的;
(十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未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就离开工作现场的;
(十三)其它管理违章行为。
5、电器违章作业
(一)停送电作业未执行监护制度;
(二)停电检修作业时,电源侧未悬挂警示牌;
(三)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电气安全用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品;
(四)电器设备在运转中拆卸修理;
(五)装设接地线不符合标准;
(六)带负荷拉开动配电箱的闸刀开关;
(七)使用金属外壳电动工具、不装漏电保护器;
(八)在电缆沟、桥架、大型设备内部工作,不进行审批且不按规定使用相关防护用具或无人监护;
(九)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十)电气安全工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十一)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无接地(零)的;
(十三)检修电气设备(施)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十四)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十五)其它违反电气作业规定的。
6、焊接违章作业
(一)防护用品未穿戴或穿戴不到位,穿化纤工作服上岗的;
(二)焊接场所10m以内存在易燃易爆物品(采取隔离措施的除外);
(三)使用损坏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如减压阀、焊、割炬、回火阀等);
(四)对机械设备进行电弧焊时,设备的保护接零(保护接地)未拆除的;
(五)在禁火区内、金属容器内和金属结构上及易触电等危险比较大的场所焊接作业前,未经危险作业审批,未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就进行作业的;
(六)电焊机的电源线、二次输出线不符合规定的;
(七)电焊机外壳保护接地(或接零)不可靠的;
(八)一个开关控制两台电焊设备的;
(九)使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或其它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十)电焊机超负荷运行;
(十一)工作结束后未切断电源的;
(十二)电气焊在同一场所作业时,氧气瓶未采取绝缘措施,乙炔气瓶未采取接地措施;
(十三)使用中的氧气瓶、乙炔瓶等压力气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
(十四)压力气瓶曝晒的;
(十五)未采取措施即对盛过油、漆等易燃液体的容器施焊;
(十六)其它违反电焊气割作业规定的。
7、高处违章作业
(一)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件上及不戴安全帽;
(二)无人监护进行作业的;
(三)使用未按定期试验合格的登高工具;
(四)梯子架设在不稳固的支持物上进行工作;
(五)绳梯未挂在可靠的支持物上,使用前未认真检查;
(六)未办理登高作业证的情况下在雷雨、暴雨、浓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进行高处作业;
(七)穿硬底鞋或带铁掌的鞋进行登高作业;
(八)冬季高处作业无防滑、防冻措施;
(九)采用梯子登高作业未设人扶梯;
(十)交叉作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十一)其它违反高处作业规定的。
8、运输违章作业
(一)机车变更作业计划以口头形式传达;
(二)调车作业中运行速度过快时上下车;
(三)进入有电力网的区域作业站位太高;
(四)坡道上修理车辆未采取止轮措施;
(五)作业过程突然关闭信号改变进路;
(六)扳道员未严格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制度;
(七)作业前未调试或作业中擅自关闭平面无线调车系统;
(八)不按信号行车;
(九)公路运输超速行驶、超载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
(十)高速急转弯;
(十一)货物码放不整齐、不规则,货件未采取防倾倒、防挂落等措施的;
(十二)装卸物件时,松散货物上站人,货车车帮下站人,野蛮装卸车作业的;
(十三)货车运输时,随车人员位于驾驶室顶或物件与前栏板之间的;
(十四)其它违反运输作业规定的。
9、防火防爆违章作业
(一)在重点防火部位内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二)在严禁动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三)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四)在设备运行和有压力情况下,敲打、拆卸或焊接等;
(五)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未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
(六)充装过期气瓶或报废气瓶;
(七)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未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
(八)封闭空间内在未进行良好的通风之前人员进入,进行电焊、气焊工作,入口处无人监护;
(九)在容器内工作,容器外不设监护人或监护人离开现场;在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器时没有防触电措施,照明灯工作电源电压超过安全电压,220伏电灯作行灯使用;
(十)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定期检查试验;
(十一)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符合消防规程规定要求,且无警示标志;
(十二)其它违反防火防爆规定的。
三违管理制度 篇7
1 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及进入公司辖区内的相关方人员。
3 术语与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4 机构与职责
安全管理部门重点组织查处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组织“三违”人员的.再培训。
人力资源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
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在开展的 “党员身边无事故”、“安康杯”、“青安岗”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活动的主要内容。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意识教育。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结合各类检查及时查处“三违”行为,对查出的“三违”行为除向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给予处罚。
各单位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予以处罚。
各级、各部门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报告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因“三违”行为导致险肇事故的,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违反“三违”红线的责任人员予以直接待岗学习;屡查屡犯者(6个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除对责任人员加倍处罚外,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待岗学习,凡待岗学习人员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各类“三违”人员待岗学习按公司《关于建立违章人员、重大险肇事故及各类伤害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办学习班制度》执行。
单位“三违”行为6个月累计10次以上,取消责任单位当年评先资格。
若“三违”人员对其“三违”事实有争议时,责任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核实。
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需取消对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处罚;“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或单位从重处罚。
非本公司人员发生“三违”行为时,接待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如不听从劝告,应立即劝其离开生产区域。
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进行奖励,被举报单位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
三违管理制度 篇8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公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岗位达标要求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时间(包括学习、会议)和场所内公司职工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
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二、管理责任
1.公司所有职工对“三违”人员和行为均负有制止、举报、监督、配合调查的责任。
2.安检科负责公司“三违”人员和行为的检查、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罚教育、建档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根据相关会议及事故分析报告的决定对“三违”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检人员、班组长、跟班带班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的现场教育。
5.安检科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负责违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后续跟踪,违章指挥人员的后续跟踪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跟班领导共同负责。
三、“三违”行为的判定
1.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尊重专家及职工意见建议,以完成生产指标为目的强令和指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以完成本岗位作业任务为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流程、方法、标准,或在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未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服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存在其它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会议及班组建设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响到职工精神风貌建设和本岗位、本部门、其他岗位和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4.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确认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三违”行为的管理 1.制止及纠正
在意识到本人行为属于“三违”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职工在受到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现场安全检查人员、跟班带班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监督其按照相关规程、标准、规定对现场作业进行组织和实施。 一般岗位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在发现其它岗位人员存在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纠正,监督其按照相关规程、标准、规定正规作业。
职工发现其他岗位人员存在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行为时,应及时进行提示、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2.举报及核实
公司鼓励职工举报“三违”行为,举报的前提是被举报人不接受制止和纠正继续实施“三违”行为。安检科负责“三违”举报的受理工作,举报形式:内线电话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
对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章违纪行为的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发现人、见证人应及时向“三违”人员所属部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人员或对其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和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人员和部门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教育和处罚
“三违”教育和处罚遵循“惩防结合、教育他人”的原则。 安检科及安全检查员负责对现场或经调查确认举报情节属实的 “三违”人员实施处罚教育,并根据“三违”的进行状况(准备、实施、完结)、情节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确定处罚教育的方式。
处罚教育的方式一般为批评通报、停工培训、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实施多重方式,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分析报告决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教育处罚。
4.相关考核
存在“三违”行为的人员,在“三违”行为发生的当月岗位达标考核、安全自保互保联保考核按相应的考核规定确定考核结论。对“三违”人员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人员,根据公司阳旧煤字【20xx】107号文件《自保、互保、联保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确定相关项目的考核结论。
“三违”记录直接影响年终“先进个人”、“先进班组”(先进表彰)的评选资格。
5.建档登记
安检科负责建立公司“三违”档案,详细记录 “三违”人员姓名、岗位、“三违”行为发生时间、“三违”内容、教育处罚方式等内容。
“三违”档案保存期为一年。 6.“三违”跟踪
安监部门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应指定人员对“三违”人员的持续改正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跟踪期限最低为一周。
五、正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每月制止“三违”行为不少于2人次,副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班组长、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应随时检查和制止现场存在的“三违”行为,不规定上限。
六、处罚标准
“三违”的具体情形详见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及市公司阳煤销字【20xx】134号文件《关于印发〈煤矿“三违”管理制度〉的通知》。
对“三违”人员及行为的处罚标准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执行。对与“三违”人员构成互保、联保关系人员的考核,按照公司岗位达标考核及自保互保联保考核方案影响其安全类工资。
对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中查出的“三违”行为,按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的有关标准和意见实施处罚。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三违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上班玩手机、打游戏、网上聊天的;
4、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5、生产场所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等。
第三章
反“三违”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标准化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本车间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
公司标准化办公室及车间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及时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
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标准化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管理层中可能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员工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因担心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等而出现的冒险违章。
第十三条
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第十四条
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因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否则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处于次要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
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依据《安全管理违章违规处罚量化细则》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附录:《安全管理违章违规处罚量化细则》及《***公司责任事故损失赔偿办法》。
第六章奖励
第十九条
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标准化办公室负有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违管理制度 篇10
1、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2、“三违”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上班之前饮酒的;
、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3、反“三违”的管理
、公司安全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4、特别规定
、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5、“三违”行为的处罚
、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元;第二次罚款30元;第三次罚款50元。
、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元的经济处罚。
、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6、奖励
、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7、附则
、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违管理制度 篇11
1、目的
为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公司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转变公司员工工作作风,各级管理人员严格与“三违”现象作斗争。严肃查处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三违”现象,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部门和所有员工。
3、职责
、公司安全办负责编制《“三违”行为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考核。
、公司各生产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对该制度的执行。
4、工作程序
、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查“三违”现象,查事故隐患,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确保工作现场的安全生产无“三违”,无隐患。
、公司各生产单位、部门每月不少于一次查处“三违”现象,日常安全检查中也要查处“三违”现象。
、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现象后,要和“三违”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三违”人员要认真做出检查。经过对“三违”人员的处理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凡是查处的“三违”,无论危害轻重,责任大小,损失多少,查岗人员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分析,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严禁重犯。
、发现“三违”时,必须及时进行分析处理,查明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凡出现“三违”现象,“三违”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经调查分析处理和本人认识清楚后,方可允许安排工作。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财产损失、伤亡事故的,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工作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帮助教育“三违”人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思想观念,纠正错误,规范行为,远离“三违”。帮助教育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三违”人员真正明白:安全就是家庭最大的幸福,安全就是自己最大的福利,安全就是公司的目的。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岗位工作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进行处罚。
、安全办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负责人组织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
、相关生产单位、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公司制度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各自单位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置。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查出的“三违”行为要有记录,年终上报安全办。
、安全办对公司各单位、部门每年一次的“三违”行为及其处置情况进行考核。
三违管理制度 篇12
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基础设施事业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三违”行为的辩识“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章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第一条各在建项目或机关部室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第二条各项目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第三条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第四条各项目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现场协调会、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第五条各项目部安全部门要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各项目部党群宣传部门和工会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第七条基础设施事业部及各在建项目部安监部、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在开展的“安康杯”、“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第八条基础设施事业部及各在建项目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在工作中因担心完不成任务等冒险违章。
第三章“三违”行为的查处和考核基础设施事业部各在建项目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可参照基础设施部《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办法》以及结合本项目部生产安全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各级项目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
“三违”行为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条各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对“三违”现象,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需要罚款的安全部门开具罚款单,在规定期限上交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在年度安全考核或者日常检查中中,发现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扣除本项目安全考核分数。
第十三条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第十四条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年度先进评选。
第十五条对“三违”现象罚款财务部门列专项科目管理,用于表彰奖励安全先进和用于安全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三违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效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引导和教育职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根据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有职工均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适用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违反劳动纪律的管理工作,包括检查纠正、记录、教育以及考核等。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负责对分管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自查、教育和纠正。
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杜绝“三违”行为,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操作行为。
第六条各管理人员、班组长应当正确、合理安排生产作业,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行为。
第七条各作业人员有权利拒绝违章指挥的行为,有权利向安全管理部门/人员报告相关情况。
管理人员、班组长不得因作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而有报复、辱骂等行为。
第八条各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纪律,文明生产。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每日对各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检查,纠正各人员的“三违”行为,对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现场教育。
第十条对危险性较大、影响恶劣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拍照,开出书面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一条相关人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签字确认,立即整改“三违”行为。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或经济惩处,并进行单独的教育。
⑴“三违”行为情节严重,极易造成伤亡或者损坏设备事故的;
⑵“三违”行为且拒绝整改的;
第十三条当多人次发生同样的“三违”行为,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相关的作业人员进行集体的安全教育,并对安全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第十四条各部门、车间,各人员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应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因“三违”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或者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第十六条设备管理部门/设备主管应对作业人员使用设备的“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至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应对各人员的违法劳动纪律行为进行检查,并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人员的“三违"行为进行记录和汇总。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三违"行为台账。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人员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进行记录。以月为时间单位,建立相应的台账。
第二十条“三违”行为的考核应以月为时间单位,按如下实施:
(一)各管理人员、班组长违章指挥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章指挥超过2次(含2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章指挥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撤销其职务,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门学习。经学习考核合格后回原岗位进行1个月考察,考察和考核为“合格"可恢复相应职务。
4、年度违章指挥行为超过12次的,应永久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该部门、车间或班组不能参加当年度优秀组织的评定工作。
5、违章指挥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二)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章作业行为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章作业行为超过5次(含5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停工至安全管理部门学习。经学习考核合格后回原岗位进行1个月考察,考察和考核为“合格”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工作。
4、年度违章作业行为超过18次的,或者停工学习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直接开除。
5、两次月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参加当年度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评选。
6、违章作业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三)各人员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考核按以下执行:
1、同一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超过3次(含3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2、不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超过5次(含5次),当月考核为“不合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50%;
3、涉及出勤的,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4、连续3个月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判定该人员劳动纪律散漫,立即开除处理。
5、年度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累计超过10次(含10次)的,应判定该人员劳动纪律散漫,立即开除处理。
6、有以下行为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立即开除。涉及刑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⑴打架、辱骂他人的;
⑵煽风点火、聚众闹事的;
⑶赌博、醉酒的;
⑷传播不良信息的。
7、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次数不累计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应分别对“三违"行为的考核进行记录,每季度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各人员对“三违”行为的处理和考核工作有异议的,有权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和复议。
第二十二条经核实不属于“三违"行为或与事实不符时,应取消对当事人的处理;“三违”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对行为人从重处罚。当月考核为“不合格”,且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奖的80%;
第二十三条公司鼓励职工对“三违"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职工,经核实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奖励。被举报的人员不得对举报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任何打击报复行为按照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三违"行为管理工作的纪律进行归类存档,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三违”行为附后。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制度于20xx年xx月xx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违管理制度 篇14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倡导标准化作业,杜绝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象,保障职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2、适应范围
适用于全厂职工和来公司从事外协有关单位的所有作业人员。
3、引用文件、术语定义
违章行为一般包括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尚未发生操作、设备、人员伤害的事件。
违章作业是指违反已成文的规章制度或各项临时性正式规定的作业。
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技术标准的.指挥行
为或造成他人违章作业的指挥行为。凡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有关领导研究措施、作业规定或亲临指挥,却有意回避、推卸责任、不闻不问而险些造成事故的行为,视同违章指挥。
A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受伤事故的违章行为。
B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的违章行为。
C类违章行为一般指可能造成轻伤事故的违章行为和不构成人身伤害的一般违章行为。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303号修改自实行)
4、职责
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和组织各类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发现和接收到的违章信息进行核实和提出处理意见。
办公室负责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通报。
各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工违章检查控制、考核、登记。
生产班组负责始终把“守规章、纠违章”作为班组安全工作重心、对班组人员的违章进行批评教育、考核、登记。
5、管理程序
为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除对事故按事故管理制度考核外,对各类违章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A、B、C三类(见《常见违章行为分类考核细则》),并根据不同类别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考核。
按照违章违纪分类和扣分标准,对违章违纪人员累加积分考核,动态监控,每月公布一次,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积分考核管理由安全管理员统一负责,并建立积分管理台账和违章违纪人员档案,专人负责积分登记,定期公布积分考核情况。对达到警戒线的个人立即通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考核范围包括全体干部员工。
考核办法:
(1)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8分者,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帮教,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12分者停止其工作,并由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3天帮教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由所在单位制订
重点监护措施,安排人员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3)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16分者停止其工作,离岗培训7天。经公司有关部门、所在单位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经公司高层研究决定是否上岗,如同意其上岗,在三个月内必须每周向EHS部上报近期表现,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4)年度内积分累计超过20分以上者,经公司高层批准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或直接辞退。留用者停职30天,重新按照新职工培训程序接受培训,并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出现“三违”的直接予以辞退。
(5)因违反安全规程部分受到扣分处理的员工,积分累计达到10分以上者,同时接受工伤人员陪护、事故现场教育和事故案例考核等警示教育。
积分年度内重复计算,即积分达到等级就接受相应处理,接受处理后原有积分年度内继续累计,不予取消。
员工在2个月内被查处2次或2次以上相同一般违章行为的,从第2次起给予加倍扣分处理。
三违管理制度 篇15
1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三违”行为,控制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
3定义
“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职责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利用各种载体,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及时纠正或者汇报“三违”行为,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如员工有发生“三违”状况,用人部门应及时和HR部门沟通,根据公司劳动手册规定,对这些人员进行处分。
5程序
“三违”行为种类
违章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未经安全教育即上岗作业。
无证从事特种作业。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产品及工具。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或设备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柜周围堆放物品,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未遵守公司的工作授权流程(ATW)规定获得相应的工作授权,未或虽经审批但未落实安全措施和监护措施,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按规定挂警示牌。
违反公司高风险作业流程规定,如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登高作业、临时用电、隔离等。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动火作业。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场所进餐或饮水,或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攀、坐、站、靠、行的位置及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擅自拆除设备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设备超速、超温、超载运行。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作时未停车。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厂内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高空作业时任意抛掷物件。
容器内部作业时未使用通风设备。
违章指挥行为: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作业人员上岗,未按作业人员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合理分工。
工作开展前,没有和小组成员沟通工作危险和控制措施,危险作业没有安全交底,安全技术措施不全,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
未经评估的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指挥员工冒险作业。
未为员工配备必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未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高处作业穿硬底鞋,电气作业未穿绝缘鞋。
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装、宽松衫,或戴头巾、围巾,或敞开衣襟、赤膊、赤脚等不安全装束。
高处作业或在有坠落物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
长发未戴工作帽或未将头发完全置于工作帽内。
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转机床。
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时,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等作业场所穿化纤服装操作。
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
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未配戴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密闭容器内检修时,未使用Ⅲ类手持电动工具。
宣传与教育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法规、措施及制度的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和具体责任人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应加强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定期组织规章制度学习,提升安全意识,规范作业行为,自觉抵制“三违”行为,现场督促员工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用人部门应根据培训计划组织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有计划地组织特殊工种及岗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管理与要求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包括对“三违”行为的查处,查处的重点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安全审核的落实。
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组织生产。
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生产岗位、施工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时必须当场制止,并讲清“三违”事实及危害,及时告知并按章处理,轮班主管/领班应在班前会上予以通报。
查处的“三违”行为必须报HR部门,对严重的“三违”人员应发布处理通报,组织员工学习讨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发现“三违”行为必须认真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同时应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强化教育。
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有权拒绝作业。
检查与考核
公司管理层应将查处“三违”行为列为综合性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查处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应对“三违”人员根据公司人事管理规定进行处分。
鼓励一线员工如实反馈/举报“三违”行为,HSE/HR部门应为反馈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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