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范例(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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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1
一、整合多元主体,加快构建协调联动“一盘棋”
一是搭建未保工作新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为主任的南关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规政策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二是发挥基层队伍新作用。配备儿童督导员13名,儿童主任66名,实现区域服务人员全覆盖,持续强化主动发现机制,开展重点儿童定期走访、摸排管理、政策宣传、关怀照料等工作。三是打造服务管理新阵地。在全区13个街乡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站,配备专门工作人员,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基础设施达标、制度流程完善、服务管理规范,确保工作有人干、活动有场地、诉求有渠道、解困有平台。
二、优化供给结构,社会力量深度聚合“一股劲”
一是“公益创投”驱动。从2016年开始,连续开展五届公益创投、“微创投”活动,落地社区儿童类公益项目100余个,受益儿童2千余人次。2021年启动的第五届公益创投,区民政局提供“种子资金”为项目配资,推动更多更优的儿童类创投项目落地社区。二是专业机构带动。成立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工机构对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援助、法律援助、教育援助等专业支持。依托街乡社工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招募志愿者,积极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力量参与。目前,全区能够承接儿童类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达到330余家。三是智慧平台推动。开发了困境儿童帮扶系统,汇总发布全区困境儿童需求,关联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政策帮扶,链接社会组织进行需求认领,为困境儿童提供助困、助医、助学、法律援助、权益保护等个性化精准服务,提升困境儿童专业化保障服务能力。
三、分类精细保障,织密织牢兜底保障“一张网”
一是注重提质升级。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政策措施,做好分类保障服务,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全部纳入保障范畴,全年发放各类保障金万元。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再次提高助学金标准,对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中新升入“双一流”高校本科(不含二级学院)的学生增加补贴1万元,一次性给予符合条件的学生助学补贴3万元,累计为30名学生发放助学金43万元。将未成年成人保护工作列入全区绩效考核,建立区-街(乡)-网格三级服务网络。区民政局会同区团委成立了南关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区教育局开展了关爱未成年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护蕾行动”,区委宣传部开展了“护苗2021”专项行动,均已取得较好成效。二是注重个案引领。落实个案会商制度,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并形成解决方案。目前,16例未成年人保护典型个案通过会商得到妥善解决。三是注重新法宣传。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年”活动,区政府常务会议将《未成年人保护法》列为集体学法专门议题,区司法局定期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区民政局对全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进行集中培训。2021年6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月”活动,指导各街(乡)广泛开展宣讲活动200余场,发放宣传手册近万份。
回顾2021,展望2022,随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基层民政部门在未保工作标准、模式、创新等方面也面临着新挑战、新机遇,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坚持问题导向,优化路径设计,积极开创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局面。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2
1、目的 为加强对未成年工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规定了未成年工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未成年工。 3、总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5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行政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各部门/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各车间,职能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6、考核 对不执行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执行.导致事故发生的有关责任者加倍处罚,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建设区、镇(街道)、村(居)三级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逐步优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的联动机制,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结合《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MZ/T058—2014),制定本指导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三级机构(以下简称“三级机构”),是指具备儿童福利指导、资源链接、直接服务等功能的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儿童之家。
第三条 三级机构建设坚持儿童为本、规划先行、因地制宜、联动保护、突出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基础
第四条 布局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的原则,区、镇(街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应统筹考虑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机构的设置与布局,预留发展空间。注重资源整合,整合区、镇(街道)、村(居)各类资源,提高设施整合利用率。树立需求导向,结合推进未成年人需求评估、分类保障工作,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依据未成年人人口分布状况、能力状况和需求焦点,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服务功能。
第五条 运营方式。推行三级机构社会化运营。培育专业运营主体,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三级机构的运营。
第三章 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第六条 职能定位。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职责定位如下:
1.贯彻落实上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负责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为镇(街道)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站、儿童之家开展监护监督、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3.负责指导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定期探访和动态更新。
4.负责协调开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专线,协调推进政策咨询、强制报告、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5.负责组织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建立工作跟踪机制,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及时录入、更新人员信息。
6.负责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站、儿童之家的工作。
7.负责支持、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8.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9.负责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依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支持。
10.负责对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开展临时救助、精神慰藉等服务。
第七条 规模。以区级民政部门为主体设置,依据未成年人人口分布状况、能力状况和需求焦点,建设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注重整合利用资源,可依托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200平方米。
第八条 人员配备。坚持选优配强,确保有能力、有爱心、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做到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运营的方式配备人员。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资质,并配备1名专业督导。
第九条 功能设施。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功能区如下:
(一)行政办公区域。设置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办公室,协助民政等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受民政部门委托,指导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需求评估等工作,制定行业管理规范、标准等,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等工作。
设施:办公电脑3台、办公桌椅3套、文件柜1组、沙发茶几1组、打印机1台、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
(二)信息平台区域。设置信息平台,主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监测。
设施:电脑2台、显示终端1套、会议桌1套、椅子10把、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
(三)个案工作室。设置个案工作室,针对辖区内未成年人的个别需求,开展个案管理、个案服务、心理辅导等服务。
设施:绘画治疗器材1组、沙盘1套、置物架1个、沙具若干(多种类)、文件柜1组、卡通圆形沙发1套、相关上墙材料1组。
(五)档案室。设置档案室,参照《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9〕13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留存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中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物品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设施:全自动档案装订机1台、文件柜4组、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
第四章 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
第十条 职能定位。受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指导,镇(街道)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1.负责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等工作,制定本地区有关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儿童主任管理,做好选拔、指导、培训、跟踪、考核等工作。
3.负责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信息动态更新,建立健全信息台账。
4.负责指导儿童主任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
5.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儿童关爱服务场所建设与管理。
6.负责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
7.负责协调引进和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招募志愿者或发动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儿童关爱工作。
8.负责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第十一条 设施规模。以镇(街道)为主体,依据服务半径、覆盖人口情况,合理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可利用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
第十二条人员配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应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督导员”,同时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等积极参与。
第十三条功能设置。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应设置行政办公区域:
(一)行政办公区域。设置行政办公区域,受民政部门委托,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宣传等工作;做好儿童主任的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工作调度、总结评估。
设施:办公电脑1台、办公桌椅1套、文件柜1组、打印机1台、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
第五章 村(居)儿童之家
第十四条 职能定位。受区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和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指导,村(居)应当设置儿童之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1.开展村(居)儿童的评估工作。聚焦儿童发展需求、儿童困境、家庭困境、监护困境、临时困境等,开展专业评估;
2.开展儿童发展服务。根据村(居)儿童的发展需求、评估结果,因地制宜开展临时托管、课业辅导、儿童阅读、儿童游戏、亲子活动等儿童发展类服务;
3.开展家庭监护能力提升服务。根据村(居)儿童的监护人能力状况,开展养育指导、家庭教育、社会心理支持等家庭监护能力提升服务;
4.开展儿童保护服务。根据村(居)儿童的安全需求,开展儿童安全教育等自护服务;倡导社区友好环境营造,开展社区融合、暴力预防、社会倡导等服务。
第十五条 设施规模。以村(居)为主体,以服务半径和覆盖人口为依据,设置儿童之家。可利用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社会工作站等已有的服务设施综合设置。一般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人员配备。村(居)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工作中一般称为“儿童主任”。同时积极引进社会组织参与儿童之家运营。
第十七条 功能设置。村(居)儿童之家功能设置以儿童发展服务为主,遵循安全性、友好性、适宜性的原则,一般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行政办公与个案管理区域。设置村(居)儿童之家的行政办公与个案管理办公室,加强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接受民政部门指导,做好辖区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需求评估、个案管理、个案服务、心理辅导等服务。
设施:办公电脑1台、办公桌椅1套、文件柜1组、打印机1台、可移动屏风1套、卡通圆形沙发1套、相关制度上墙材料1组。
(二)儿童活动区。以社区为依托,利用社区资源,以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发展为宗旨,设置儿童活动区,向儿童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和社会心理支持等一体化服务的体系。
设施:适合不同年龄段儿童使用的桌椅20套、多媒体影像设备1套、身高体重测量器1套、各类玩具1组、各种运动设施若干、各种小型音乐设施若干、相关制度上墙材料(儿童之家活动注意事项、安全须知、紧急疏散路线等)1组。
(三)儿童阅读区。围绕0-3岁、3-6岁、6-12岁、12-18岁等不同年龄段的发展需求,设置儿童阅读区,采用互动式、主题式等方式,开展分龄阅读。
设施:各类绘本若干、儿童图书若干、书架4组、书桌10张、椅子10把、相关上墙材料1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环翠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为试行规范,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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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省将探索建立多方合作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个案联动机制,这是记者3月18日从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获悉的。
在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方面,今年将重点开展心理、安全、网络和法治四大护航工作,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心理指导与研究中心建设,大力整治校园周边治安乱点、交通违章、违法经营等现象,规范对酒吧、游戏游艺、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管,做好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大力实施“净网”行动,整顿互联网、手机网络的低俗之风,加大违法违规网站和信息的处理,遏制色情、暴力、迷信等有害信息传播。同时,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挽救、社区矫正体系,壮大专业社工力量,探索延伸帮扶社会化运作模式,不断创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措施。
在建立个案维权机制方面,将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大力加强市(州)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因地制宜建设12355县级服务站点,及时收集、反映未成年人呼声,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建立健全市、县(区)、街道(乡镇)和学校、社区等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体系,有效建立起与12355的个案转接机制,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以12355青少年服务台为载体,探索建立多方合作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个案联动机制,实现未成年人重大个案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舆情引导,做到关口前移、实时监控、应对有效。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5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及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重要理论、重大政策、重要举措和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探索,进一步提升全省民政领域政策理论研究水平,以高质量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引领和推动全省民政工作追赶超越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社科联拟与省民政厅合作开展2021年度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方向
(一)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类
1.大城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创新示范区建设探索实践研究
2.新时期基层儿童工作人员稳定配置和专业提升路径方法研究
3.基于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政府个案评估会商制度研究
4.推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设立对策措施研究
5.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模式研究
6.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与基层未保工作站建设标准化模式研究
7.儿童福利机构聘用人员待遇保障机制研究
8.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制度机制研究
9.困境儿童医疗康复项目优化升级研究
(二)基层社会治理类(委托)
10.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治理能力建设研究课题
11.规范化数字化网格化助力村居务公开机制研究课题
二、课题经费
上述课题拟资助原则:1至2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3至4项为二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5万元左右;5至9项为三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4万元左右;10至11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每项课题经费以课题立项审批后的金额为准。
三、课题申报
本课题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课题须经依托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或个人联名申报。
(一)申报条件
1.课题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已承担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且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2.课题依托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3.各依托单位须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相关条件等,并签署明确意见。
(二)申报资料
申报课题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2021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论证活页》(一式6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社科处。电子版《申报书》、《论证活页》及汇总表(申报书及论证活页以WORD文件格式,汇总表以EXCEL格式)一并报送。
四、课题立项
本课题由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会同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主要考察项目综合研究能力,包括课题团队研究人员组成、项目设计、研究方法、预期目标、相关成果等,择优确定立项课题。立项后,由省社科联下发立项通知并颁发《立项证书》。
五、课题结项
(一)本研究课题周期:立项结果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每项课题形成不少于3万字的研究成果,并附2千字左右简介。原则上要求能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省社科联、省民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结项成果评审,课题评审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结项手续。
六、成果使用
省民政厅对成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课题组成员拥有课题成果的署名权。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课题时要如实填写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二)省民政厅相关处室根据需要全程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及时提出研究需求。
(三)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获准立项的《申报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除特殊情况外,最终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发表),出版(发表)时需注明系“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字样,未经省民政厅室同意,课题组及成员不得对外发布研究成果。
(四)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撤销:
1.课题研究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与批准立项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4.结项成果首次鉴定为不合格,经修改后二次鉴定仍不合格。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从省社科联专家库中剔除。
(五)课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逾期省社科联不予受理。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xiangmuke@。发送邮件时请注明“姓名+课题名称”(如“张三+民生保障项目”)。
联系人:**x
联系电话:********x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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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建立起“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的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反应机制,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坚持源头预防和标本兼治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务实创新原则。
二、工作对象
未成年人保护对象为未满18周岁的公民,重点保护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困境未成年人。包括以下六类:
1.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6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上述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
3.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父母双方重残、重病的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4.重残、重病未成年人。
5.流浪未成年人。指长期在外流浪的未成年人。
6.其他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包括受侵害和虐待的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未成年人、部分涉案未成年人、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等。
三、工作内容
(一)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网络
1.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机构。在晋中市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总体框架下,建立健全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构建上下衔接和统筹管理机制。
市、县级。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民政部门要明确有关机构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应职责,依法做好符合民政部门临时监护情形的收留抚养工作,协调做好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精神关怀等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工作,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牵头开展区域内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及儿童信息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动态更新等。
乡镇、村级。设立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村(居)建立儿童之家,配齐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分类汇总、统计上报、信息录入及动态管理;为有需求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救助保护、干预帮扶、照料安置等;对困境未成年人实行跟踪随访等。
2.建立未成年人信息服务平台。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电话报告平台,建立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衔接机制,及时受理、转办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法规咨询、困难求助、帮扶转介等服务,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建立监测预防、发现报告、评估转介、处置帮扶“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1.监测预防机制。强化家庭的监护主体地位,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通过政府、社会各方力量为困境家庭提供监护指导、监护支持、监护随访等保护服务,协助监护人提升监护能力,帮助其有效履行监护职责,改善未成年人的家庭成长环境。加强各部门间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和政策对接,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获得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户籍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实现临时救助保护与长效帮扶措施的有效衔接。
2.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做到及时发现。学校、医院、村(居)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了解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和生存现状,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信息筛查和通报制度,增强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同时,要积极发动基础网格长、志愿者队伍、社区群众等对辖区进行定时巡查,及时发现线索,主动向未成年人保护电话报告平台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报告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3.评估转介机制。落实困境未成年人评估制度,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查评估。建立家庭监护评估、风险等级评估和需求评估标准,实施分类帮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转介至救助管理机构;对遭受家庭暴力、人身侵害,或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从事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转介至公安部门;对遭受严重伤害须紧急救治的,联系送医院救治;对监护缺失、失学辍学、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转介至相关街道社区,对失学辍学的,同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对公安、司法、检察院、法院通报的父母双方**在押、吸毒、强制戒毒,以及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转介至相关街道社区。
4.处置帮扶机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分类救助帮扶工作制度。对贫困家庭帮助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就医、就学、法律援助等政策;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关爱、教育辅导、监护随访等服务;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屡教不改的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县(区、市)要统筹整合各类资源,开展政府向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岗位,用于未成年人保护服务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对社会组织申报成功的中央、省级未成年人服务项目,要按上级政策落实好配套资金。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和资源优势,加强内部力量协调和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民政自身优势和工作资源,引进、培育、孵化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提供专业机构、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支持;通过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公益慈善等力量资源的融合,实现互补、互动、互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晋中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各县(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个案管理及专业服务等组织协调工作。加大资金投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注重教育宣传。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介系统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理念、方法及工作情况,制作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公益广告和保护工作的相关内容,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度。我市确定每年6月份为“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将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对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或恶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015年9月23日印发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64号)同时废止。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7
为加强对校园欺凌事件的预防与处理,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省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以及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县教育局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12月底,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全县中小学校。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5月—7月。
1、迅速组织部署。各校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部署,认真实施,并加强检查和指导。
2、开展专题教育。各校要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开展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邀请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到校开展法制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3、完善规章制度。各校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
4、加强预防工作。各校要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通过设立校园欺凌举报箱、匿名问卷调查、学生访谈、同伴举报、调看监控录像、教师与家长报告等方式了解掌握校园欺凌的真实情况,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5、及时有效处理。各校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二)第二阶段:9月—12月。
各校要对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规章制度完善情况、加强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进行全面自查、督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并上报。
1、学校自查。各校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中小学校责任督学要积极协助学校做好自查工作,于9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县教育督导室和局安稳办。
2、县普查。县教育督导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全县中小学校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于20**年9月27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市教育督导部门、市教育局及本级政府。
3、市教育局复查。市教育督导部门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抽取单位比例不低于1/3,每县(市、区)抽取学校数量不少于6所。专项治理期间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予以通报、追责问责并督促整改。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8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未保委)的职能作用,明确区未保委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切实做好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浦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更名等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未保委是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负责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必须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本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三条 区未保委设主任1名,由区委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成员若干名,由区未保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变更时,经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成员单位、成员变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经区未保委主任批准,区未保委印发通知。 第四条 区未保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未保办),承担区未保委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在区未保办工作规则中明确。区未保办设在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未保办主任,负责区未保办全面工作;区未保办另设兼职副主任若干名;区未保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区未保办联络员。区未保办联络员发生工作变动时,由所在单位函告区未保办备案。 第五条 区未保委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未保委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及和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三)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措施、标准等; (四)统筹协调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街道和各相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恶性案件处置工作; (六)总结、推广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绩效考核、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 (七)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街道强化督办问责; (八)完成国务院未保领导小组、市未保委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未保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区未保委全体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重大事项,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出席会议人员为区未保委全体成员。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及专家参加或列席。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八条 区未保委专题会议负责研究审议本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某方面重大事项或专门问题,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专题会议议题由区未保办根据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确定。参会人员由区未保办提出建议,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讨论的重要文件,由区未保办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提交会议。 第九条 区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形成纪要,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批后,印发区未保委成员单位。 第十条 区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区未保委报告。区未保办负责跟踪督办。区未保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未保委报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应抄送区未保办。 向区未保委报送请示、报告和其他公文,由区未保办统一签收。除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区未保委主任、副主任报送公文。 第十一条 区未保委文件由区未保办组织起草,根据需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二条 区未保办具体工作经费由区民政局承担,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未保办商区未保委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条 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未保办)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黄浦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区未保办设主任1名,由区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兼任。 办公室联络员发生工作变动的,由所在单位将变更人员名单函告区未保办备案。 第三条 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承办区未保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 区未保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牵头组织、协调推动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等; (三)组织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归口受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提交并督促有关部门查处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应急事件处置、纠纷化解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四)牵头研究提出区未保委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情况,起草区未保委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五)承办区未保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工作,负责区未保委、区未保办日常公文处理工作; (六)负责区未保委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区未保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实行未保委全体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制度。 未保委全体会议。传达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研究落实区未保委议定事项,研究讨论拟提交区未保委审议的事项。通报年度或阶段工作情况,研究涉及本区未成年人保护有关工作,提出加强工作的措施建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由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联络员参加。 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拟定,涉及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会议由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 第六条 牵头组织和具体落实安全事件上报、联合调研、情况通报、专题研究、督查督办等工作制度。 安全事件上报。负责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突发事件报送工作。根据事件类型、伤害情况、社会影响等对突发事件分类上报市未保委、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未保委领导、区未保办领导。相关街道将事件基本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区未保办,并于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内将详细情况专报区未保办。区未保办按有关要求逐级专报至市未保办,并视情为街道处置工作协调资源、提供支撑。具体处置流程参照《黄浦区未成年人校外安全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联合调研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某一领域、某项主题开展联合调研。调研结果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区未保委。联合调研可从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研组,可由区未保办组织,也可由相关成员单位组织。 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进展、重点突出问题、典型工作经验等情况。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区残联、区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未成年人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交流,改进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区未保办要求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动态监测制度。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报送、动态更新等工作,并对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平台推送的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专题研究制度。牵头对涉及本区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性、体制性问题,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视情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区未保委。 个案会商制度。牵头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卫健委等单位,对日常工作中发现需要多部门联动处置的情况,启动会商流程。 督查督导制度。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本地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街道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要求及区未保委议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第七条 区未保办文件在制定过程中,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区未保办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区未保委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 成员单位需要向区未保委报送的公文,由区未保办履行公文处理程序。 第八条 本规则由区未保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区未保办商相关成员单位后报区未保委确定。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9
近年来,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为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和处理,根椐《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整治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2号)和殷汇中心学校的工作要求,我校决定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经研究,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治理目的
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二、治理范围
本校全体学生
三、成立工资小组
组长:
成员: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年4月-7月
1、开展教育。集中对学生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组织教师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等。
2、主题班会。组织学生结合近期全国发生的一些校园欺凌事件,进行讨论反思。通过班会,帮助学生树立纪律观念、法制观念,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学会与人交往、沟通、交流能力。
3、完善制度。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与应急处置预案。
4、加强预防。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
5、及时处理。要及时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第二阶段:20**年9月-12月
我校要对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专题教育情况、预防工作情况、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等,按照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总结,于20**年9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并报中心学校。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深刻汲取以上事故教训,结合实际,举一反三,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要加强学校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严防因管理疏漏发生意外。
2、把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好坏与个人的提拔任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绩效工资挂起钩来,使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3、按照有关规定,全体教职工要及时上报安全工作信息,尤其对重大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要第一时间上报,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现象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10
为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及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民政工作重要理论、重大政策、重要举措和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探索,进一步提升全省民政领域政策理论研究水平,以高质量的政策理论研究成果,引领和推动全省民政工作追赶超越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社科联拟与省民政厅合作开展2021年度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题方向(一)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类 1.大城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创新示范区建设探索实践研究 2.新时期基层儿童工作人员稳定配置和专业提升路径方法研究 3.基于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政府个案评估会商制度研究 4.推进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设立对策措施研究 5.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模式研究 6.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与基层未保工作站建设标准化模式研究 7.儿童福利机构聘用人员待遇保障机制研究 8.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协调制度机制研究 9.困境儿童医疗康复项目优化升级研究 (二)基层社会治理类(委托) 10.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治理能力建设研究课题 11.规范化数字化网格化助力村居务公开机制研究课题二、课题经费上述课题拟资助原则:1至2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3至4项为二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5万元左右;5至9项为三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4万元左右;10至11项为一类课题,每项课题安排经费8万元左右。每项课题经费以课题立项审批后的金额为准。三、课题申报本课题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课题须经依托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或个人联名申报。 (一)申报条件 1.课题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已承担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且未结项的不得申报。 2.课题依托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 3.各依托单位须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课题组的研究实力和相关条件等,并签署明确意见。 (二)申报资料 申报课题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2021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论证活页》(一式6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社科处。电子版《申报书》、《论证活页》及汇总表(申报书及论证活页以WORD文件格式,汇总表以EXCEL格式)一并报送。四、课题立项本课题由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会同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主要考察项目综合研究能力,包括课题团队研究人员组成、项目设计、研究方法、预期目标、相关成果等,择优确定立项课题。立项后,由省社科联下发立项通知并颁发《立项证书》。五、课题结项(一)本研究课题周期:立项结果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每项课题形成不少于3万字的研究成果,并附2千字左右简介。原则上要求能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省社科联、省民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结项成果评审,课题评审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结项手续。六、成果使用省民政厅对成果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课题组成员拥有课题成果的署名权。七、有关要求(一)申报课题时要如实填写材料,并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 (二)省民政厅相关处室根据需要全程参与相关课题研究工作,及时提出研究需求。 (三)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获准立项的《申报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除特殊情况外,最终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发表),出版(发表)时需注明系“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字样,未经省民政厅室同意,课题组及成员不得对外发布研究成果。 (四)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撤销: 1.课题研究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与批准立项的课题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4.结项成果首次鉴定为不合格,经修改后二次鉴定仍不合格。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联研究课题,列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并从省社科联专家库中剔除。 (五)课题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逾期省社科联不予受理。电子版请发送至电子邮箱:xiangmuke@。发送邮件时请注明“姓名+课题名称”(如“张三+民生保障项目”)。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11
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黄某(虚龄17岁)因打架斗殴中致人死亡,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之后,黄某神情反常,在看守所时而号啕大哭,时而呆傻无语。监管人员刘某说黄某故意装疯卖傻,不老实,多次警告他,还对他采取措施。一天下午,刘某值班巡逻,见黄某又在号哭,过去就是几个耳光,接着拳脚相加。刘某并威胁黄某,不准将今天的事情说出去,否则就是死路一条。经鉴定,黄某脾脏破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法律焦点
处理本案时,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关押在看守所的未成年人,监管人员有义务也有权利监督、教育。黄某在监管人员多次警告后,仍然不遵守监规,被监管人员打伤,这属职务行为。当然刘某的行为不当,只对黄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虐待未成年人罪。理由:刘某是看守所的监管人员,殴打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可见,刘某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
法律评析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2条之规定,司法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我国《刑法》第24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由此可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具有以下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和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司法人员,即监狱、看守所、少管所等监管机关中负有监管职务的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监管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行为,;监管人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的行为是故意的,其目的一般是为了压服被监管人员;同时体罚虐待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在此提醒一下:注意区别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不同之处,予以准确把握。
从我国《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来看,对构成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刑法》中的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规定必须是“情节严重”,只要监管人员对被监管未成年人实施了体罚、虐待行为,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为了更能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监管人员合法使用械具或禁闭等,不能认为是体罚、虐待行为。
在本案中,虚龄17岁的黄某尽管存在违反监管法规的表现,但其行为可不必采取惩戒措施,而应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进行法制教育。即使采取惩戒措施,也应严格依法进行。监管人员刘某违反监管法规,私自对未成年人采取殴打行为,致使黄某身体遭受伤害,且后果严重。刘某的行为已经超过了监管法规所规定的职务行为准则,并且触犯了刑律。刘某的行为符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所有特征,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过对以上未成年保护的仔细阅读,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未成年人我们总是会拥有更多的关爱,关爱他们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为此我们国家做了很多的工作来保护他们,因为他们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民族的未来!
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12
案情介绍
2005年2月,宋x因怀孕到区妇幼保键院进行常规产前检查,6月13日区妇幼保键院为宋x作三维彩超检查,未见异常,9月26日宋x在区妇幼保键院剖宫产下一女,10月1日宋x与其女出院。2006年6月25日,宋x与其夫徐x带新生女到区妇幼保键院看病,初步诊断为心脏收缩期杂音及重症肺炎。宋x与徐x认为区妇幼保键院在为宋x作产前检查时没有尽职尽责,没有检查出小孩患先天性疾病,即将小孩留在区妇幼保键院离去。区妇幼保键院考虑到小孩患有重症肺炎,而自己没有治疗小孩肺炎的能力,遂将小孩送到四川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院”)治疗,并预交了相关的治疗费用。此后,区妇幼保键院多次与宋x、徐x联系,告知小孩在省医院住院治疗,希望二人到省医院看望小孩、并办理相关住院手续。同时区妇幼保键院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未果。至今,小孩在省医院住院治疗已产生9000千余元的医疗费。为了正常医疗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区妇幼保键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
一、宋x、徐x夫妇承担法定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二、宋x、徐x付给区妇幼保键院预交的医疗费9000元。
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被告宋x、徐x认为医院没有善尽义务,没有检查出小孩患先天性疾病,遂将小孩留在区妇幼保键院,对此小孩的父母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于被告宋x、徐x遗留在医院的小孩,区妇幼保键院又应当承担什么责任。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本案涉及是亲权及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管理责任或一般职业看护责任的问题,由于亲权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内容丰富,因此,本文仅限于讨论因医疗纠纷父母将小孩遗留医院的责任问题。
父母不履行亲权或滥用亲权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或者说权利义务,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亲权,二是监护。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而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亲权缘于身份,仅限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基于法律设定,监护人不仅包括被监人的尊亲,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还包括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还包括监护机关等。无论是亲权还是监护,其目的都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区分亲权与监护,目的在于明确父母对子女的责任。
(一)亲权与监护
1、亲权。亲权在罗马法称为父权(patriapotestas),有支配权利之意义,在日耳曼法称为mundiun,(muntmund)有保护权利之意义。近代法已有由支配权力,而趋于保护权利之趋势。亲权由单独父权而趋于父母之共同亲权,不复仅为权利而为权利义务之综合。在我国,亲权概念仅存在于学理之中,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的加以规定,但有学者认为,尽管法律没有明确使用亲权这一概念,仍可从法条中读出关于亲权的规定,如江平教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亲权概念,以监护包含亲权。我国民法中的父母对子女的临床护权就是亲权。彭万林教授认为:未成年人通常处于父母的亲权保护下,在其父母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使亲权的能力时,由父母以外的亲属非亲属担任监护人,因此,监护制度是亲权制度的补充或延续,《民法通则》第16条1款尽管称未成年人的父母为“监护人”,但未将父母列入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监护人的顺序,表明立法对父母与其他监护人区别看待。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16条1款的规定,宜解释为亲权而非监护。而杨立新教授则认为:《婚姻法》第23条(原为第17条)关于“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的全部内容,就是亲权的全部内容,与亲权的概念完全相合,只是这一规定过于简略,没有规定亲权的具体内容,但这并不妨碍确认亲权的概念。《婚姻法》第23条(原为第17条)就是亲权,是对亲权制度的法律确认。笔者赞成上述两种意见,认为: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6条条1款还是《婚姻法》第23条,实际上是对亲权的是另一种描述,其已包含亲权的内容,即对未成年子女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为身份的缘故,父母担负了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基于这种天然(法定)义务,理应尽职尽责。亲权不能任意抛弃,因为亲权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紧密联系,不能单独存在,这是亲权的本质属性。父母只有通过行使亲权,才能履行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放弃亲权,意味着拒绝履行义务,为法律所禁止。如果父母滥用亲权或出现重大懈怠,则可依法予以剥夺。
2、监护。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这种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得到实现,从而得到生存和发展,使家庭成员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义务得到法律的强制性的保障。《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此外,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也可作为法定监护人;当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由职能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关于监护的性质,在我国,无论是民法理论还是审判实务中,认为监护是一种身份权,是父母的义务,同时也是父母的权利;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而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被剥夺,二者相加构成监护权,并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然而事实上,在《民法通则》关于监护的规定中,从来就没有赋予监护人任何利益,监护人也不可能在履行监护义务时获得利益。尽管《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这个“权利”并没有通常意义上可带来利益的权利,仅仅是保护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因此,笔者认为,监护不是法律赋予监护人的权利,而基于保护未成人的利益,为监护人设立的法定义务。
监护被错误的认为是一种权利,与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明确区分监护与亲权有关。一般情形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天然监护人,没有父母,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是监护人,这就很容易导致人们认为,监护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上的一种身份权。但其实不是,监护并不仅仅依赖于亲权而产生,亦不能等同于亲权。亲权与监护虽然都包含对无行为能力人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保护和管理,但亲权缘于血亲,而监护则由法律设定。亲权可以有与身份相关的权利,亲权人还可以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享有用益权,而监护人不能通过监护获得任何利益。由于监护是一种单纯义务性责任,因此,法律将其确定为强制性义务,明确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
(二)不履行或滥用亲权的确认
不履行或滥用亲权,是指父母以不作为的方式怠于使行亲权,对未成年人人身是否面临危险漠不关心,或者不正确使行亲权,疏于保护对未成年人,放任自流,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滥用亲权与虐待、遗弃等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形存有较大的区别。例如,父母因为新生儿有较为严重的先天残疾,将其遗弃在路边或某一个车站等,造成弃儿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那么即可依照《刑法》261条的规定,以遗弃罪论处。如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轻微,即使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刑法》的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的规定,就不能适用《刑法》加以处罚。《刑法》上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应当是民法上的不履行或滥用亲权的分界线;刑法上不认为犯罪,民法上则认为构成虐待、遗弃。而不履行或滥用亲权较二者次之。本文列举案例的被告宋蓉、徐x认为医院没有善尽义务,没有检查出小孩患先天性疾病,遂将小孩留在区妇幼保键院,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遗弃行为。因为,二被告并没有“弃”的意思,而是凭经验自认为医院不会对新生儿置之不理,其主观上具有以新生儿为筹码获得利益的因素,同时,由于产妇在产前保键及生育均在保健院进行,保健院要找到他们并不困难,不具有“弃”的条件,所以不能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是遗弃。二被告只是采用了错误的纠纷解决方式,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履行或滥用亲权。
(三)不履行或滥用亲权的责任
父母不履行或滥用亲权,分为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本文仅讨论人身上违反义务,未涉及财产上的违反义务。要确认父母不履行或滥用亲权,首选应当明确亲权法律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亲权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在亲权法律关系包括亲权人和客体,亲权人为父母,客体为子女。对上述观点,我国民法理论不能接受,原因是,在身份权法律关系和一切民事法律关系中,人不能成为客体,不能是主体。学理认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将子女作为亲权的客体,等于认可子女为亲权权利义务的标的,这显然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因此,我国学者认为,亲权的客体是亲权人(父母)的身份;父母是权利人,未成年子女在形式上是义务人。未成年子女是亲权法律关系中形式上的义务主体,不是权利客体。现代亲权法律关系中义务的实际履行人是父母,这意味着亲权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可分离。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但这种支配以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宗旨,不是主体对客体的支配。父母的支配意在行使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利益的保护,其中抚养就是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亲权的核心内容。在亲权抚养关系中未成年子女是权利主体,亲权人(父母)是义务主体。亲权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法定的义务。针对父母不履行或滥用亲权的责任,我国并没有明确直接地规定。通常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关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的规定,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裁判。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剥夺亲权的规定,且审判实务中,存在尊亲中难找监护人的情形;职能机关负担重,不能及时解决监护问题,以及判决后执行困难等实际情况,就目前笔者所了解掌握的情况看,尚无一例剥夺亲权的判例。
医疗机构对遗留的未成年人的责任
医生治病救人。而人命关天,倍加职业的注意实为医务人员执业之根本。但医生不是万能的,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已尽职业的注意,应着眼于医务人员作出的是否是最佳的判断,着眼于现行医疗技术的水平,着眼于医务人员善意的关怀。病人家属借口医生未尽最佳职业注意,将病人遗留在医院,实不可取。特别是病人家属将未成年人的病人遗留在医院,借追究责任之名获取不当利益,更是不能允许。但就医院而言,不能因为病人家属遗留病员不对就对病人弃之不理,仍然应当忠实的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
(一)医院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对于因与医院发生医疗纠纷产生怨气,将未成年人遗留在医疗机构,医院不能因为其亲权人不行使用亲权或滥用亲权,对未成年病人置之不理,仍然应当将该未成年人视为病人,继续进行治疗。因为,无论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与医院形成医疗关系的是未成年人,即病人,而不是未成年的亲权人。尽管亲权人不履行亲权或滥用亲权,可能会给医疗行为造成困难,如有些治疗需亲权人的签名认可,交纳相关的治疗费、药费等。但是,困难并不等于医院与病人之间医疗关系的终结。在医院与病人之间仍然存在医疗关系时,医院就不能终止医治活动,否则,医院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医院的特殊性,在正常的医疗行为没有结束之前,医院可以将亲权人遗留未成年人的行为报告职能机构,请求相应的机构给予帮助,要求亲权人正确行使亲权。在没有获得职能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医院不能将未成年人移送至民政收养机构,更不能将亲权人遗留的未成年人视为弃儿送给其他人。
(二)医院应当承担看护责任
亲权人将未成年人遗留在医院,只是暂时不履行亲权,其行为不能等同于亲权人丧失亲权,此时,由于未成年人没有亲权人监护,医院必然要代替亲权人行使部分职责,但这个责任不是监护责任,而是医院正常的看护病人的职责。因为亲权的丧失和监护的取得,均需要法定程序,不能依突变的情形自然获得。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关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1、亲权的丧失。在现代立法思想,亲权关系不仅为亲权之私法的关系,同时为“国家”所应保护之公法上关系,故父母如对未成年子女不尽其为亲权人之义务或滥用其权利时,“国家”依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干涉。所谓亲权的丧失,是指亲权人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行使亲权的资格。一般认为,亲权人丧失亲权的法定原因有以下几种:
①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实施犯罪;
②教唆或引诱未成年子女犯罪;
③侵害未成年子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④不履行亲权义务,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⑤滥用亲权造成一定后果;
⑥亲权人有显著劣迹。在我国,血缘备受重视,血浓于水之情结浓厚,且历史上也无剥夺亲权之传统,因而现在司法实务中尚无剥夺亲权之程序。当出现上述危害亲权的情形时,通常依靠的亲权人之外的其他尊亲,或者社会力量监护未成年人,而不是直接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剥夺亲权。因此,尽管亲权人怠于行使亲权,使未成年人暂时处于无人监护的情况,基于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份权,未经法定程序,仍不能随意剥夺亲权。
2、监护的取得。亲权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两者关系可以理解为有亲权无监护,监护是亲权的延伸和补充。设立监护的条件,一是那些不在亲权照顾下的未成年人(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当别论);二是处于亲权人不能行使亲权的未成年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父母外,其他被列为顺序的自然人或者相关职能机构可以担任监护人,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法定监护人约定;二是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未经上述程序,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其他社会团体,均不能获得监护。对于未成年人暂时脱离亲权人,如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幼儿园、学校担任的是管理责任,不是监护责任。本案被遗留的未成年人虽然处于不在亲权照顾之下,医院也不能因此取得监护。
综上所述,由于亲权人遗留未成年人不导致亲权丧失,基于有亲权无监护的原则,不发生监护变更,医院也不能取得监护。因此,对于父母不履行亲权,医院承担的既不是临时监护责任,也不是管理责任,而是其职业的看护责任。如果未成年病人被治愈,亲权人仍然不履行亲权,医院不能放任不管或擅自转移到其他地方,而应当报告相关职能机构,在征得同意后,将未成年人送至民政收养机构。
建立亲权制度,完善违反监护的责任
(一)建立亲权制度
当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使用亲权,有关亲权的规定也只是零星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因此,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法系多未设亲权制,但有亲权的实际内容。”笔者认为,由于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我国)的民事立法中,亲权与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二者不宜混同使用,因而应通过立法弥补这一缺陷,适应现代家庭的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亲权制度无疑是适当的。通过对民法或婚姻法的修正,从亲权的主体、行使亲权的原则、亲权的内容、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切实保护亲权,保护未成年人。
(二)完善违反监护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关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问题是,接下来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履行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尽管这里留有区别情况处以相应责任的意思。但是,由于规定过于笼统、空洞,在审判实务中很难操作。因此,笔者认为,完善违反监护的责任应属当然。但在制定相关责任时,不能脱离我国的家庭、亲属传统,以及现行法制建设的现状,明确在违反监护责任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还应考虑到,涉及亲属关系不仅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家庭关系,各种责任不宜划分过细,应留有余地,给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合作、多层次适用法律创造条件。
通过对该未成年保护案例的介绍和解读,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同时可以使得大家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会有更清晰的概念,从而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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