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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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
一、危险源辨识的作用和意义
对危险源辨识及评价是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是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础,是建立和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有效运行的主要工作,为制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提供重要依据,使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达到最佳并持续改进。危险源辨识及评价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要求,强调了细节和过程管理,其核心突出强调安全管理预防性原则,对每项工作,开始工作前对整个活动(包括人、物、环境、管理等)开展危险源辨识;其次,评价这些风险程度的轻重;最后,制定风险控制策划(包括管理、装备、培训),在工作中、工作后,不断评审、改进。
二、危险源辨识的范围及遵循原则
1.辨识范围。范围覆盖煤矿生产、洗选、加工、服务全过程,包括以下情况: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设施及采用新工艺的危害;在用设备或运行系统的危害;有害废气物的危害;工作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各种活动的危害;外来人员及外来设备进入现场的危害。
2. 遵循原则。(1)应考虑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活动的规模、作业场所状况、现有的控制能力等因素。(2)应考虑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是最新的、适用的。(3)应考虑危险源辨识及评价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范围内进行,采用的方法应体现科学性、适应性,当发生事故或条件发生变化后,应进行重新评审。(4)应考虑实施所需能力及培训满足需求,包括人员素质、监测设备等。(5)应考虑使用外部提供的产品带来的危险源和风险,尤其是库存的物料并有相应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6)应有一个反馈机制,根据随后的运行经历或数据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加以改进的有关制度。
三、如何开展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
1.根据本部门员工的作业现场进行辨识。第一由单位成立危险源辨识小组,由领导担任组长,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要素”组织职工学习,掌握标准及有关规定。第二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本单位、本专业生产活动的风险特征,以岗位为单元,让员工对自身岗位、涉及到的所有场所,进入的所有人员、所有作业过程,可能产生危机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危险源,从管理、技术、操作、环境各方面进行辨识,并填写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表。第三在本部门产生有害废弃物的危险源和对化学物质的危险源要进行全面辨识。第四危险源辨识时,应把本部门和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原因辨识进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第五在管理岗位,要重点针对管理方面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如安全策划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等。
2.应考虑的危害类型。顶板、瓦斯、水灾、火灾、煤尘、运输、车辆伤害、机电伤害、物体打击、高空坠落、坍塌、灼伤烫伤、锅炉爆炸、职业病及其它伤害。
3. 确定风险级别、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1)由各部门组织有经验的老工人、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对本部门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评价并确定该危险源的风险级别。(2)确定危险源级别:按控制能力(事故前控制风险发生的能力)确定风险级别,分四个等级即A级重大风险、B级严重风险、C级较重风险、D级一般风险,其中B级以上风险为不可容许危险源。(3)根据本部门辨识出的危险源级别进行管理策划,力求具体可操作。对不可允许的危险源必须纳入相对应的工作目标中,进行重点管理,重点控制,防治事故再次发生。(4)将评价结果记录在“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表”中以相关部门有关的问题反馈到各部门,同时编制出本部门重大风险和不可容许风险清单并上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进行更新一次,发现问题重新辨识,以适应新的作业环境。
四、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全员参与。在进行危险源辨识过程中不仅需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需要广大员工积极参与,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和掌握对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流程。要定期进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提高对矿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2.加强培训和交流。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的培训,特别是在作业场所变更、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管理制度和施工措施,使员工超前预防和控制危害。要定期组织体系内审活动,应互相交流、沟通和协商。
3. 应与“三违”和隐患排查管理相结合。“三违”和隐患排查是经过各系统专业人员共同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后确定的分类和分级标准,是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管理。对“三违”和隐患的管理就是风险控制。(1)对于A级隐患可纳入目标管理进行排查,A级隐患一般都是不可容许风险,集团公司应将此类隐患纳入集团公司的目标管理,从而保证目标管理与隐患排查实施。(2)B级隐患一般都是重大风险,各矿可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目标管理进行控制,危害较重大并在运行控制中不会发生问题的可进行运行控制,使之达到排查的目的。(3)对于C级隐患,在日常排查过程中,一定要不断总结经验,它是危害辨识的第一手资料,能够充分地完善辨识中的因素,保证辨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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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2
关键词:重大事故;重大危险源;辨识;控制
中图分类号:x9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56(2004)01-0074-03
随着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迅猛发展,人们已逐渐认识到现代的工业化大生产存在着极为严重的潜在危险。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发生了许多震惊世界的火灾、爆炸、有毒物质的泄漏等重大恶性事故。例如,1978年西班牙巴塞罗那市和巴来米亚市之间的通道上,一辆丙烷槽车因充装过量发生爆炸,当时正有800多人在附近风景区度假,烈火浓烟造成150人被烧死、120多人被 烧伤、100多辆汽车和14幢建筑物被烧毁的惨剧;1984年北月3日凌晨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发生一起甲基异氰酸脂泄漏的恶性中毒事故,有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中毒,使居民深受其害,是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大惨案。我国近年也曾发生过类似重大事故。如1991年9月3日凌晨,江西贵溪农药厂一台装有%一甲胺的槽罐车,在路经上饶沙溪镇时发生泄漏事故,数百人中毒,其中41人死亡(截止93年调查时),大量牧畜、家禽、水生动植物死亡,受污染区域达23X10^4m2;1993年8月5日,深圳清水河化学晶库着火爆炸,死亡15人,伤100多人,财产损失达2亿元。这些恶性事故都造成了大量人员伤亡,社会财产和环境也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因此,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人民普遍关注的重要课题。
1993年6月,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在重大危害设施内的一项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的突发性事故,如严重泄漏、火灾或爆炸,其中涉及到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并导致对工人、公众或环境造成即刻的或延期的严重危害。对“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之为“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为:不论长期地或临时地加工、生产、处理、搬运、使用或储存数量超过临界量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或多类危险物质的设施(不包括核设施、军事设施以及设施现场之外的非管道的运输)。
在我国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将“重大事故”定义为: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则是: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一、重大危险源控制的必要性
顾名思义,重大危险源的重点在“源”,即导致事故发生的最基本的因素——危险物质。在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危险物质是指“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由于重大危险源所涉及的危险物质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性,如果控制不当,极易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沉痛的教训告诫人们,为了杜绝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尽量降低它对人们造成的伤害以及由此带来的重大损失,必须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的控制。只有对重大危险源主要涉及的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处理和贮存等工艺处理全过程加以严格有效的控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才能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研究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
发达国家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重大危险源控制体系。如欧共体在1982年颁布的《工业活动中重大事故危险法令》(简称《塞韦索法令》),促使英国、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成员国都颁布了有关重大危险源控制规程;1992年美国政府颁布的《高度危险化学晶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标准(PSM),要求企业必须完成对重大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价工作。随后,在1996年澳大利亚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委员会颁布了重大危险源控制国家标准,将该标准作为控制重大危险源的立法依据。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重视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和控制工作,业已取得了一些进展。已于2001年4月1日起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的国家标准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为我国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重大危险源控制的目的,不仅是预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由于工业生产活动的复杂性,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建立起一个完整而且行之有效的系统。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2.1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第一步,是辨识和确认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控制首先就要解决对重大危险源的正确辨识。企业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认真而系统地在企业内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确认,可根据国家标准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进行。
2.2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重大危险源评价是控制重大工业事故的关键措施之一。一般来说,它是对已确认的重大危险源作深入、具体的危险分析和评价。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进行评价,可以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及其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事件,了解重大事故发生后的潜在后果,并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
2.3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后,企业应通过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其中,技术措施包括化学品的选用,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修以及有计划的检查;组织措施包括对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提供保证其安全的设备,对工作人员、外部合同工和现场临时工的管理。
2.4应急计划
应急计划也称为“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急计划的目的是抑制突发事件,尽量减少事故对人、财产和环境的危害。一个完整的应急计划由两部分组成:现场应急计划(由企业负责制定)和场外应急计划(由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应急计划应提出详尽、实用、明确和有效的技术措施与组织措施。
2.5重大危险源的监察
强有力的管理及监察对有效控制重大危险源早至关重要的。它是使控制重大危险源的措施得以落实的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派出经过培训的、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察、调查和评估,并制定出相应的法规,提出明确要求,以便于执行时有章可循。
三、措施与建议
如何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险源是预防重大事故发生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在借鉴国外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工业生产的实际状况,我国必须建立适合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
笔者建议,我国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应从企业和政府两方面人手,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控制(图1)
3.1企业方面的职责
(1)根据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在企业内部正确辨识和确认所属的重大危险源,将重大危险源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上报,以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
(2)对其所属的每个重大危险源进行风险分析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并提出有效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减轻事故后果的对策措施;
(3)采用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措施,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制定出一套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严格的管理控制,包括:安全操作制度、安全维护和监控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员工的安全培训制度等;
(4)负责制订现场应急计划,对全厂职工进行重大事故应急的教育与演练,定期对重大危险源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预防事故的专业培训,并且定期检验和评估现场应急计划的有效程度,以及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同时辅助当地主管部门制订场外应急计划;
(5)向公众企业所属的重大危险源信息,促进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建议可以采取散发宣传资料的形式,保证公众充分了解发生重大事故时的安全措施,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应尽快报警。
3.2政府部门的职责
(1)实施GBl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企业实行重大危险源登记、上报制度,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分布及其状况,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我国的重大事故预防水平;
(2)根据企业上报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制定相应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政策(包括对企业重大危险设施的审批、监察和执法制度,以及重大危险源土地使用政策等)和制定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减灾措施;
(3)建立国家、省(直辖市)、市三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察控制体系,对所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的专业监察、调查,评估企业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情况,以确保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得以落实;
(4)建立国家、省(直辖市)、市三级重大事故应急系统(即场外应急计划),以便对突发事故进行救援处理,控制事故严重度及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环境的影响。场外应急计划应该包括:应急机构的组织、通讯系统的建立、专用设备的信息、专家信息源、志愿组织和现场人员的安排等。
参考文献:“”版权所有
[1]吴宗之,高进东.重大危险源辨识与控制[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2001.1--18.
[2]王广亮.从美国法规“高度危害化学物质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谈我国重大危险源的控制[J].工业安全与防尘,1996(1):45—48,34.
[3]高进东,吴宗之,王广亮,等.论我国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口,中国安全科学学报,1999,9(6);1—5.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3
危险化学品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害只要分类理化危险、健康危险、环境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附件2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的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加强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申请核销重大危险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
首次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业(化工)园区等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五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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