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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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各发包单位负责本单位发包的工程安全管理。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管理原则

(1)外包单位系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我公司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应具有和施工作业相适应的资质。

(2)公司内部生产性、基建性外包工程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做好合同评审。

(3)外包单位应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保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必须齐全、有效。

(4)公司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具有与项目承包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无安全管理协议的承包合同视为无效合同。

(5)外包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外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更不得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直至令其退出施工作业现场,同时要追究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安全教育

外包单位对本单位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我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第六条安全施工管理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

第七条安全责任

(1)外包单位对不按安全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2)外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擅自拆除和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对造成的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经济处罚。

(3)施工作业人员野蛮施工,不服从管理,对提出的问题不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令其停止施工、退出现场或终止合同,并给予经济处罚。

(4)对于因一方责任发生的事故要全力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给予经济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项目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1)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作业项目的内容、特点、环境、危险点、注意事项及文明生产管理制度等。

(2)提供或租赁给承包方施工的机械、设备、大型工器具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等,做好交接记录。

(3)交叉施工作业时,由项目发包单位进行协调安排。

(4)公司对外包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违章作业行为,有权责令停止其工作并进行教育处罚。

(5)涉及到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

第九条外包单位安全责任:

(1)认真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必要时可请项目发包单位协助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正确执行。

(2)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3)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接受公司的管理,主动接受提出的整改意见,定期汇报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疑难点。

(4)施工周期较长的单位(一个月以上),承包方要组织安全学习活动,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使作业人员得到良好的安全教育。

(5)工程结束后,外包单位必须通知项目发包单位及使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6)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或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节总则

1、为加强医院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的安全管理,保证医院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是指医院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承担信息技术服务且非本医院所属的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技术培训及其它相关信息化建设服务等。

3、安全管理是以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职能,合理有效地使用人力、财力、物力、时间和信息,为达到预定的安全防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总和,称为安全管理。

4、外包服务安全管理遵循关于安全的所有商业准则及适当的外部法律、法规。

第二节外包服务范围

1、外包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运行维护服务、技术培训等。

2、咨询服务:

(1)根据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总体部署,协助医院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实施方案。

(2)对医院现有的信息技术基础架构、设备运行状态和应用情况进行诊断和评估,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

(3)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备份方案和应急方案。

(4)其它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3、运行维护服务:

(1)软硬件设备安装、升级服务。

(2)硬件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3)根据医院业务变化,提供应用系统功能性的需求解决方案及执行服务。

(4)系统定期巡检和整体性能评估。

(6)日常业务数据问题的处理服务。

(7)其它运行维护服务。

4、技术培训: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三节外包服务安全管理

1、外包服务安全管理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应用确保信息安全的技术手段,建立权责明确、覆盖信息化全过程的岗位责任制,对信息化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2、成立由分管领导同志信息化外包管理组织,明确信息化管理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

3、建立信息建设安全保密制度,与外包服务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或合同,明确符合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

4、制定信息化加工过程管理、信息化成果验收与交接、存储介质管理等操作规程或规章制度。

5、外包服务方的人员素质、技术与管理水平能够满足拟承担项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安全资质管理。

6、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负责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日常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对服务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安全性监督与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对访问实施控制,出现问题应遵照合同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医院的内部控制要求。

7、对外包服务的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的安全状况应定期进行评估,当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应进行重新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直至停止外包服务。

8、使用外包服务方设备的,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9、在重要安全区域,对外部服务方的每次访问进行风险控制;必要时应外部服务方的访问进行限制。

第四节附则

1、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范围

为加强营口邮政公司外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员工人身安全及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外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由各外包单位进行自主管理,本规定仅对各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起到督促及补充的作用。

二、术语和定义

外包单位:生产外包、检修外包、施工外包、生活外包、绿化卫生外包等所有外包单位的统称。

三、协议签订部门管理职责

1、签署《外包项目安全协议书》

2、对外包部门是否履行安全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3、对外包单位宣传本公司安全、环境方针,并与其签订安全协议,提出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要求。

4、对外包的安全资质进行复查。

5、对外包单位劳动纪律及培训教育方面提出要求,并进行检查。

6、对外包单位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考评等综合管理。

7、对外包的车辆及人员入场进行管理。

8、对外包单位具体进行安全交底,并进行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管理内容和要求

管理要求通则

1、进入公司的外包单位和外包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以及公司安全、安全管理规定及所在区域的'专业安全技术规程,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实施作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安保管理制度和管理网络。

2、进入公司作业的外包的单位应自主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制定并实施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3、外包单位应配合和接受公司对本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审核,并提供相关的资质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4、外包单位应获知公司所确定的适用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危险源,并执行与此相关的公司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5、外包单位应使用适宜的设备、施工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装备,使用的物资设备(危险化学品、个人防护装备、防爆电气设备、消防设备、运输设备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和公司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用公司的设备和工器具(紧急情况除外)。

6、外包单位应按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均配备必须的劳动及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员工按标准使用。

7、进入公司作业的外包单位应建立并维护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患有职业禁忌症或未能提供职业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协力人员,不得在公司内从事相关作业。

8、外包单位需用公司的能源介质(水、电、煤气等),必须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应确保在用能过程中的安全。

9、在公司区域施工动火、登高、受限空间内部作业,必须执行公司的相关制度。

10、外包单位应确保独立管理区域内安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安全、消防设施、要与生产设备同时安排检修,不得擅自停用、拆除安全、消防设施。

11、外包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2、外包单位应对各重要的过程(重大危险源)或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13、外包单位收到公司相关部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立即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公司相关部门。

14、外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管理合格证书等相应资质,作业人员应通过本单位的上岗作业能力考核或必须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资质证书。

五、事故管理

1、外包单位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外包单位进行考核。

2、外包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考核,如事故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还应进行赔偿。

3、外包单位发生事故,对我公司协议签订部门进行考核。

外包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篇】

1总则

为搞好大修外包工程的安全,切实保障大修现场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生产机组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原电力部有关规程,参照华能电力开发公司的一些做法,制定本办法。

外包工程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以包代管”。

公司总经理(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外包工程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本办法适用于大修外包工程。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监部门。

安全管理

大修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都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健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承包单位在签订承包合同前要填写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到大修现场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安全工器具清单、施工现场组织结构等。

公司应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①承包单位管理部门颁发的“三证”: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②承包单位备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施工安全的机具,以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③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需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④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如必须进行转包和分包,应经我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同意。⑤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公司安全规程制度、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机构。⑥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内发生本企业因工死亡及3人以上重伤的`人身事故的有关情况。

公司要建立外包工程队伍的资质档案,登录相关的资料、资审结论及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业绩,作为动态考核依据。

公司应预留或预收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办法。

公司安监机构应该监督外包工程中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发生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

安全责任

各单位应遵照《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的要求,承担发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包括:作好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措施、协调实施、安全监护、安全监督及合同规定的应由本公司负责的其它安全工作等安全责任。

发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②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经抽查考核,合格者才准许进入现场。

③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

④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

⑤电力生产特殊区域或特殊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⑥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的情况,发包方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

⑦电厂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符合安全规定,并经使用单位验收。

⑧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⑨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并相互协助”的原则,承包方应按安全协议规定、安全交底内容,作业要求及工作环境状况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厂审查同意后贯彻;安全技术措施按安全协议的规定,分由公司或承包方落实,各负其责。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安全施工负责人。

承包方一般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向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②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③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

④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公司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规定的有关部分。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中的有关部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⑤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应向发包方提供有效的检验证明。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负责。

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施工安全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⑦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有效证件需提交公司安监部门审查登记备案。

⑧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和组织处理,并会同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⑨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负责者)对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检修电力生产设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不得扩大工作范围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外包工程按规定需要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电气一、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开工、终结、延期等手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与工作班成员(含动火执行人)各负相应的责任。

涉及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其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的设置及责任见〔外协单位工作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处罚规定及其他

发包方安全责任不清、以包代管而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或设备损坏时要追究本公司有关部门的责任。并按《电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及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按责论处。

安全管理不力或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承包单位,公司有关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停工整顿或辞退。造成损失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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