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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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委员【第一篇】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人单数。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减,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必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已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簿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 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具有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 依据法律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应该履行的其他义务。
章 会议【第二篇】
第十条 本会每季组织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将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服务公司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本会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本会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会执行秘书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存档。
章 总则【第三篇】
第一条 本会是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名称春江花园三期业主委员会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业主担任。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共同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章 附则【第四篇】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第1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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