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登记制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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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管理制度【第一篇】
1.经手术行病理检查的疑难病例,均列为诊断随访对象。
2.每月派专人到临床科室进行追踪随访。
3.随访内容包括病人的。影像检查诊断、临床诊断、术中所见、病理组织学诊断等,并逐项记录,特殊情况应在备注中说明,以备复核。
4.随访的目的主要作为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考核依据;其次作为积累经验,以利提高诊断水平。
5.每月定期将追踪病例集中,由CT、普放组共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诊断质量。
6.年终将追踪的病例汇总,由专人保管,作为医学资料存档。
7.随访时应认真听取临床医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科室以便整改。
放射科管理制度【第二篇】
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坚持实行每日早间集体读片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5、坚持实行技术读片制度,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对照片质量进行讲评。
6、加强质量管理力度,严肃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
7、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8、加强影像资料的'管理,实行入库前再次检查核对和借片制度。
放射管理制度【第三篇】
一、健康查体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 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
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xx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xxx医院
20xx年08月25日
放射科管理制度【第四篇】
放射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院大型高精仪器及相应配置电源较集中的科室,应高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二、科室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相应的改进。
三、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如科室、机房、操作室等房室的钥匙,当日值班者,负有全部防火、防水、防盗等责任。及时检查科室内各处,防止隐患,实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明确责任。
四、全科人员均有责任保障科室安全,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科主任、保卫科、总值班等相关科室人员,尽早处理。延误时机,造成损失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积极参加医院组织和安排的`各种消防知识学习、参观、培调及演习活动,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和逃生知识,自觉接受防火专业内容的检查。
六、工作人员下班前必须检查好仪器、水电及关窗、锁门,全体工作人员应熟知总电源的位置,灭火器应放于醒目地点,每一位工作人员都应掌握使用方法。一旦不慎遗失,应及时报告并作紧急处理。
七、我院为无烟医院,科室内禁止吸烟,科室内禁止使用电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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