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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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篇】

一、目的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及内部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工作规定

企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按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存放要有序,查找要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单位撤消、合并时,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移交至指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的财会人员提供查阅服务,非财会人员不得查阅。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服务时,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财务总监签字批准,且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时,需如实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表》。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与借出,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报经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具体销毁程序按如下顺序执行:

a.由本企业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b.企业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c.由档案部门、会计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督销毁会计档案。

d.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企业总经理。

e.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交至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企业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二篇】

1、医院会计档案的管理应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2、医院每月、每年形成的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整理,按程序编号订装成册、归档管理。

3、各种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届满需要销毁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财务科共同鉴定、编制造册,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4、财务人员调离和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5、借阅财务会计档案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注销手续。

6、对会计业务的重要核算资料要设专柜严密管理。其他会计档案管理事项按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 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 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 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 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

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 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年度终了都 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

《会计制度》 包括 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 月、 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 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 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 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 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 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 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 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 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 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 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 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 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 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 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 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 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 立卷、 保管、 调阅、 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 应办理交接手续, 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 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 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七章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 15 年。

2、会计账簿保存 15 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 25 年。

3、会计报表保存 10 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 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 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 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对其中未了 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 为止。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 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 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第九章 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第四篇】

一、 会计年度终了, 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 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各类资料整理要求: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 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号的顺序多少,分散装订,做 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 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 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 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 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 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

不同规 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 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 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 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 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辅助台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

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4、电子会计档案。

(1)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 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2)按月备份:每月末将财务服务器自动储存数据分别 备份在管理员电脑硬盘和独立硬盘中,月度备份不少于两份。

(3)按年刻录光盘:年终 60 日内,在光盘上刻录上年备 份数据后统一归档保管。

(4)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 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 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5)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 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 务管理部指定保管人保管一年(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 案) 。

期满 30 日内, 由财务管理部指定保管人员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公司董事会统一保管。

三、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 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 会同财务管理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和分管档案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

借出。

如有特殊需要,经股东指派人员(另设置)批准后,可 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 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一、由档案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 制度并参照集团《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 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 30 年。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 起。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 限,各类档案的保管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 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本公司分管档案部门会同财务管理部提出销毁意见,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 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 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由股东指派人员汇同档案管理部门 和财务管理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

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在会计档案 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 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 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项目建设期间的 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九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出 的纸质会计档案。

使用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 应专柜保管。

第十条 公司应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 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按规编制完会计档案移 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 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 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 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公司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 盖章。

第十一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 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未按本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归档会计档案,造

成会计档案资料损毁、灭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 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本办 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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