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制度【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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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第一篇】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 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 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 行政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设;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
四、 按照财政部规定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相关折旧的账务处理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规定不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
五、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的库存现金。
二、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 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现金,按照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将现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因支付内部职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现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按照应报销的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照实际借出的现金金额,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 因开展业务或其他事项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因购买服务、商品或者其他事项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 收到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支付受托代理的现金时,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行政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核对库存现金时发现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当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应当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作如下处理:
(一) 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向有关人员追回的部分,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 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五、行政单位有外币现金的,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外币种类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关外币现金业务的账务处理参见“银行存款”科目的相关规定。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具体科目说明(略)
第九章 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篇】
20xx年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本文拟以银行金融机构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新制度,对我国现行银行会计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分析。
一、制度的统一性与特殊性难兼顾
统一性是我国会计制度建设标准化的一部分,20xx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就是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拟尽可能地统一会计规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而且,统一性也是商业银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统一的产品和服务、统一的营销策略、统一的对外信息披露等,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和管理目标的实现。但是,统一性也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特殊业务特殊处理、否认行业的特殊性。对于金融业这样的特殊行业,对于特殊行业中的某些特殊的业务,如何使会计规范既实现统一性,又兼顾金融业的特殊性,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早在1995年《银行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讨论时,就有两种意见,一是银行会计准则的内容应该涵盖银行会计核算的所有业务,另一种是银行会计准则可只就银行特有的基本业务核算作出规定。但不论采取哪一种意见,也不论是用准则还是用制度的方式,有一点认识是统一的,这就是要突出银行业务的特殊性。目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形式到结构安排上都与《企业会计制度》相仿,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制度的统一性特征,而且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法制体系上与企业会计制度处于并列地位,而非从属地位,突现了金融会计的重要性,更有利于金融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但现行的会计制度在内容上并没有充分体现银行业务的特色,且不说银行正在新兴拓展的中间业务及金融创新业务,仅就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金融机构往来等传统的主营业务在制度中也没有得到突出体现。我们认为应对金融业务进行特殊分类,寻求特殊的处理方法,以突出金融业务特点,真正发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业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指导作用。
二、制度的现实性与前瞻性难规范
不容否认,一切事物总处在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之中,会计规范的制定是一个动态过程,会计制度需要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但现时的制度制定时,也必须要考虑制度的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问题。
(一)新兴业务的会计规范。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过去我们也常将此作为银行的主打业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利率的屡次下调,尤其是“入世”以后,商业银行通过存贷利差取得收益的占比将越来越小,因此,各商业银行都在千方百计地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中间业务的研究与开发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热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除了现有的代理、咨询等业务外还在进一步拓展,金融衍生工具除了现有的期权、远期外汇合约等,新兴的衍生产品也将不断产生,如何对这些现有的以及即将产生的新兴业务进行规范,是在表内核算,还是在表外披露,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二)信息技术条件下的会计规范。目前,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会计核算手段也发生了重大改变。随着网络银行、自助银行、电子贷币的产生与发展,会计制度的制定也必须具有前瞻性,不能仅仅局限于手工操作条件下的会计规范,而且,由于我国现行的会计内控制度是在会计制度中体现的,因此,还必须考虑电算化条件下的风险防范及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问题。
当然,要解决现实性与前瞻性这一矛盾,就自然会涉及到另一研究课题,这就是会计制度设计方式是以具体规则为基础,还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我们认为,虽然前者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它并非完美无缺,且容易被规避。从我国的法律体系上看,具体的业务操作可在第三层次的会计核算制度或操作规程中加以规定。
三、会计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难细化
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体系中,法律、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或会计操作规范这三个层次应是协调一致的,会计制度不能与相关的法律如会计法、税法等相抵触,而且,属于同一个层面但适用于不同行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也应相协调,这是会计规范体系中统一性的客观要求。从理论上说,处理会计制度与会计核算制度间的关系并不难,会计核算制度是各行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以规范会计业务处理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具体方法,可以说是会计制度的具体化,但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个简与繁、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如何掌握其间的“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新制度中明确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可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事实上,商业银行有其特殊性,不同的法人由于地域差别,服务对象差别及计算机应用水平等差别,其业务无论是在品种的开发还是在处理的方法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我们认为,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不应过细,要着眼于整体制度框架的建设,对重要业务事项的会计核算提出原则性的规定与要求,如: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方法,贷款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等。这样才可能有一个运作的空间,才可能使制度保持前瞻性,具体的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编制等可由各行结合本行实际在会计核算制度中加以明确。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借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借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公司会计规章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安排,综合管理;
(二)精打细算,量入为出;
(三)一月一报,及时结算;
(四)保障重点,兼顾一般;(五)勤俭节约,讲求实效。
第三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体制:由局办公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 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经费收支预算,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开展财务活动分析,加强国有资产和资金管理。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对报销单据要认真审核,坐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
第二章 预算编制及执行
第五条 预算编制:由局办公室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局党组审定执行。
第六条 财务预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上级安排的专项或业务经费。
第七条 党团活动经费、老干活动经费、工会费按党组会议核定的标准列入专项支出。
第八条 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单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一)差旅费;(二)招待费;(三)会议费或旅游活动组织费;(四)购置费;(五)文印费;(六)车辆消耗费用;(七)其他费用。
专项支出指具有专门用途的费用支出,原则上按年初预算和上级下达的科目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除工资、医保、公积金外,其他所有开支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即按规定填写开支申报表,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开支。所有开支须两人以上经办,重大采购项目应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审批一般程序和权限: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并填写经费报销审批单,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在票据上签字,会计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审批,支出超过1000元(含)报局长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经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即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以下要素:(一)原始凭证名称:(二)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三)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六)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七)单笔金额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须附凭证附件。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会计和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根据市财政局规定,凡符合公务员卡消费条件的公务消费必须使用开户行的公务卡,用现金支付的费用财务有权拒绝报帐。
第十四条 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接待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对口单位来人需接待的,由有关科室填写接待申请单先报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再按审批权限报局领导审批,在指定地点消费。烟酒、水果等接待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接待消费后,一般情况下由办公室主任或负责接待的副主任签单,一律注明接待单位或开支用途,计入单位经费支出。特殊情况下,经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负责接待的其他科室人员签单,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后补签。经办人事后应及时补办接待申请单。
(三)接待标准:县级来客人平60元/餐,市级来客人平80元/餐,省直部门及其以上领导的接待标准由局长确定。县市来客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上级和外地来客由办公室安排在协议单位接待。
(四)接待费报账程序:由办公室结算接待经费,经会计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或局长审批。所有接待开支必须附原始接待申请单,在非指定接待点经费凭接待申请单和原始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报账。
第十五条 出差管理
(一)机关干部职工差旅费开支,严格执行娄财行[]374号《娄底市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会议出差须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游览、餐饮、住宿和娱乐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三)出差须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填写“出差申请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进行登记,作为报销依据。省、市内出差,科以下干部由分管局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和副处以上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出省出差一律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和局长审批。
(四)出差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报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批准。
(五)预借差旅费须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出差回机关一个星期内报账结清。
(六)出差人员凭“出差申请单”和有效单据,每月25日前报账,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报销差旅费。
第十六条 专项工作支出
(一)承办科室根据有关活动方案,编制经费预算,一般应提前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如大额支出须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专项工作结束后,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相关费用,按程序和规定报账。
第十七条 借款管理
(一)办公室借备用金限额2万元以内,于每年12月25日前结清。
(二)所有借款须注明事由及时结清,不得跨年清还。
第十八条 对外付款超过1000元的,应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员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付现。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局领导(含副处级干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科以下干部职工按240元(不含司机),凭票按月限额报销。
第二十条 报账时限
(一)为方便报账和有利于财务人员整理账务,实行集中报帐,每周星期五为集中报账时间。
(二)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除办公室定点接待外,机关干部职工每月24日、25日(如遇节假日,依次往后顺延时间)必须把一个月内的开支(包括差旅费)按程序报批;定点接待由办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统一结算按程序报批。
(三)严格监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个月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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