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管理制度(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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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管理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条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根据公司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
2、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第六条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公司分红如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二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公司应综合考虑盈利能力、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发展规划、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回报规划需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三章利润分配决策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原则下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应依法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的,公司应本着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的原则,经过详细论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大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修改本制度,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利润管理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利润管理制度【第三篇】
1、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劳务而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其它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之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
2、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经营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其它业务利润是指其它业务收入减去其它业务支出和其它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利润加其它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3、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4、利润按照国家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后,依法交纳所得税,并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
利润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第三章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集中统一进行利润分配,各分公司无权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九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税前不能弥补的以前年废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五)支付优先股股利。
(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七)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十条公司使用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必须符合规定用途并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资本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依法办理增资手续,取得合法的'增资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必须按董事会批准的数额转账。
第十四条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公司发展规划和近几年的盈利状况制订适当的股利政策。公司可选择的股利政策主要有:
(一)剩余股利政策;
(二)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三)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
(四)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
第十六条股利政策应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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