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202(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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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1
为建立xxx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连云港市亿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址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海昌南路128号第三条公司股东名称和法定代表人:
出资人:
朱孔宜
吴广传
周礼燕
第四条
股东的合营期限为10年,即20xx年7月26日至20xx年7月26日。
第五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为:坚持依法经营,坚持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并重,主要为连云港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贷款担保;(二)投资: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四)信息咨询服务xxxxxx
第三章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
第九条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朱孔宜出资4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40%;
吴广传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
周礼燕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30%。出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单位名称或姓名及地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权;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倒闭后,股东有权按比例分配补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股东会
第十六条
股东会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或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会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按本章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般在年度终了前十天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东会议表决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形使下列职权:
l、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结算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期R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撤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会,召集、主持董事会;
2、领导董事会工作,检查董事会决定实施情况;
3、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4、在特殊隋况下不能履行职务时,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为履行;
5、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会议决议和特别会议决议。普通会议至少有3名董事出席,决议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裁决权;特别会议决定,须全体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明确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设经理一人,副经理一至二名,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四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长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会设召集人1名,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及监事会召集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1。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3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连任,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第八章
贷款担保基金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贷款担保基金,并制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贷款担保基金采取托管形式,托管人为连云港市商业银行,管理人为本公司。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余利润,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公基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设会计师—人。
第十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第四十八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事宜,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
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散:
1、符合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届满确要解散的;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的;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四项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
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公司依照前条第五项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l、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订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后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公司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第五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改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名称)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3个,分别是:
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3、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以货币出资70万元,总认缴出资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
首期实缴出资70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2、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3、以货币出资15万元,总认缴出资1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
首期实缴出资15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的权利;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1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
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
(八)按前款第1种方式分取红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担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任命产生。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表;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会决定。
第十二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四十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按印:
年月日
公司章程3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作出如下决定:_________________
一、给予_______________的原因,同意注销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同意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股东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签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禁止的,不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批准前不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注:企业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在《营业执照》明示的经营项目,则除将上述内容表述在经营范围中,还应将有关项目在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例如;餐饮;零售药品。)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付数额及期限第九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数额出资方式设立时缴付数额一期二期数额期限数额期限
(注: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缴付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其余部分可以选择在设立后一次性或分两期两种方式缴清。一次性缴付的,应当在设立后一年内缴付其余部分;分两期缴付的,第一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付其未缴部分的50%,第二期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全部缴清。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本条款内容。)
第十条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或监事会成员(监事);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注:由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只能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数应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为二分之一比较合适,这样才能与第六章第10条中的“过半数”相一致。这里应注意,股东的表决权是按其出资比例来行使。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分之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无董事会的,经理可以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及劳动制度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月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注:公司设执行董事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应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公司章程(完整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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