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上下班考勤与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机关单位上下班考勤与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一、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加强机关工作纪律,提高机关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机关管理,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区直机关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和经批准借用、聘用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三、上下班考勤。工作时间考勤统一实行去向牌出勤和挂牌上班制度。个人上班时要佩戴胸牌上班,并通过在去向牌相应姓名栏挂牌示意出勤情况。区直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上下班考勤工作。
四、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因公出差、参加全国、自治区、全市或园区组织的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年休假、病假(病假超过2天的附医院证明)、事假等),均要履行请示(请假)报告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按以下程序审批:
区党政主要领导外出按规定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先报管委审批再报党工委),须向党工委书记请示报告。
区管委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副调研员请假,须向区管委会主任请示报告。
区纪检监察工委、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先报管委主任审批后再报党工委书记审批。
各园区管理办、区直各部门(除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部外)、区直属农场、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须经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管委主要领导审批。
区纪检监察工委、各园区管理办、区直各部门其他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2天以上(含2天)经由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党政主要领导审批。
区直属农场、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参照执行。
五、带薪休假审批程序。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年休假
1、年休假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休假由个人于年初提出计划,由各单位统筹安排,并报批执行。原则上,年休假应在当年内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在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批准可将假期移至下一年度安排。
3、由未实行年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和上半年调入的工作人员,达到休假条件尚未休假或者休假时间不足的可享受年休假;下半年调入且尚未休年假的,按情况最多可享受一半年休假。
(二)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必须办理好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凡请事假,从年休假扣减相应天数。
(四)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机关工作人员请示(请假)审批后,将请示(请假)审批单交由区党群工作部统一备案。
机关工作人员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外出,而来不及书面请示请假的,务必在外出之前通过电话请示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外出(返回后务必及时补办审批手续,并送区党群工作部备案),否则在查岗或工作当中发现离岗而未履行报批手续的,一律以旷工论处,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七、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因特殊情况需逾期返回、改变行程或超假期的,必须事先请示并经同意;外出后须于2日内销假。外出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八、严格工作纪律
(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上下班考勤和外出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以上按旷工论处。
(二)未请假或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逾假者,无正当理由,以旷工论处。迟到和早退合计5次计旷工1天。旷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相应扣减年休假天数。
(三)旷工或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四)定期公布考勤情况。各单位将定期公布考勤情况。考勤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干部任用的依据。
(五)加强督促检查。由区纪检监察工委牵头成立督查小组,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并将检查和抽查结果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