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管理制度(15篇)
节能管理制度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措施,推动企业和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效,促进可持续发展,是否能有效降低资源消耗?以下小编整理的节能管理制度相关内容,供大家借鉴参考,感谢支持。
节能管理制度 篇1
物业管理手册:节能降耗控制程序
1、目的
为了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消耗,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程序。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所覆盖部门节能降耗的控制。
3、职责
管理部负责公司各项节能降耗指标的确定。
管理者代表负责节能降耗指标的审核。
总经理负责对节能降耗指标的批准。
各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本部门用水、用电等能耗、物耗指标的控制、统计、分析。
管理部负责办公用品、车用燃料油等能耗、物耗指标的控制、统计、分析,品质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4、程序
节能降耗指标的制定与考核
节能降耗指标是指公司内水、电、保洁材料、车用燃料油、办公用品的耗用量,应体现节能降耗的要求。
每年年初由管理部根据上年度的实际消耗情况,确定出本年度的水、电、保洁材料、车用燃料油、办公用品的消耗指标,编制公司《年度节能降耗计划》经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管理部统一下达。
各部门每月26日前统计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填写《月管理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分析》报品质部。
品质部每季度对各部门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填写《品质部抽检单》,并对各部门进行考核。具体执行《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实施管理
公司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按责任制要求将指标层层分解。
a)品质部负责制定《节能降耗管理办法》职责,定期进行统计、抽查;
b)工程部和各物业服务中心按《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做好设备的维修和记录; c)管理部负责制定《办公用品管理制度》、《节能降耗管理办法》,对办公用品和汽车燃料油消耗的`统计和控制;
d)管理部每月依据车用燃料油消耗情况填写《车用燃料油月消耗记录》。
各部门对能源、资源的使用实行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严格执行上述各项管理规定,努力降低各种能源、资源的消耗,杜绝各种浪费和消除不应发生的损失。
各部门按照《各部门环境因素管理办法》要求落实。
本程序产生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5、相关文件
《节能降耗管理办法》
《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控制程序》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能源使用管理办法》
6、相关记录
《年度节能降耗计划》jw/
《车用燃料油月消耗记录》jw/
《月管理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统计分析》jw/
节能管理制度 篇2
目的适用范围职责
为了做好节能降耗工作,降低物业经营成本,提供经济效益。
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节能降耗工作
项目经理负责整个项目的能源管理工作。
工程维保部负责整个项目的能源使用控制工作和节能措施实施工作。
项目其他员工积极响应和参与各项能源节约工作。
制度内容
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领导重视,全员参加,管理从严,措施扎实,重在实效,以节电、节水为基础、合理使用为重点,做好节能工作。
项目经理负责编制项目的节能计划,检查督促用能部门各项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
工程维保部负责日常节能管理,实施各项节能措施,严格执行《二级计量管理制度》按时把项目各项能耗数据统计出来,随时掌握项目的能源消耗情况。
节能包括:总能耗,会所、园林水景、园林灌溉、喷泉、景观射灯、泛光照明、电梯、生活水泵、小区路灯、单元大堂照明、消防楼梯灯、地下车库照明、排风机、集水井等能耗,节能量、节能措施等。
电力管理:
实行用电部门和重要用电设备分表能耗统计管理,及时掌握部门和设施设备的用电情况。
提高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合理操作无功补偿设备,功率因数应达以上。
照明系统在保证合理照度的情况下,优先选用光效高的节能新光源和高效节能灯具,光源分多路控制和光声控开关,合理安装时间控制器做到人机结合管理。
大能耗的水景、喷泉,一般在节假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定时开放,并严格执行开关时间,不得随意变更。
临时用电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工程维保部审批后,方能按排安装使用(外来单位申请使用水电要收取费用),用毕应立即拆除。
用水管理:
主要用水部门实行分类管理,各级人员树立节约用水观念,时刻注意节约用水。
建立用水计划制度,严格控制用水量,防止超计划用水。
用水人员发现有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报修。
绿化浇灌用水及共公卫生间用水,应加强巡查管理,严防跑、冒、滴、漏现象。
严禁私接、私拆用水设施。
定期组织节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能源法规教育、用能现状、节能任务,能源计量管理及统计;节能途径及技术改造措施等。
项目经理需定期召开节能会议,及时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规、政策和条例,研究和部署节能计划和实施方案。
相关文件
《二级计量管理制度》
相关记录
节能管理制度 篇3
为全面推进节约型部门建设,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增强部门工作人员的节俭意识,科学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减少资源浪费,本部门制定了节能工作管理制度。以下是具体内容:
1、用电管理
1)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夏、冬季需要时,其他季节不能使用空调,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无人时不开空调,非工作时间、节假日不开空调。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
2)办公室、功能用房等场所尽量采用自然光,室内亮度足够时不开灯。离开办公室要随手关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
3)设备要随用随开,计算机不使用时要设置自动进入低能休眠状态,减少待机能源消耗,下班后自觉关闭各类电器电源。
4)对复印机、传真机及其他办公设施设备,要正确使用和操作,避免因使用或维护不当引起的不必要损耗。
5)办公室禁止使用电热器等大功率耗电设备;禁止使用花线板等不安全设备。
6)关注公共场所的照明,做到无人时随手关灯。
2、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并且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避免“长流水”现象。
2)拖地、打扫卫生要尽量节约用水,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浇灌花木、泼洒地板等。
3、办公耗材管理
1)加强办公用品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领用。
2)强化文印耗材的管理工作。推行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处理文稿,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双面用纸,降低纸张消耗,减少重复打印、复印次数,注重稿纸、复印纸、信封的再利用。逐步淘汰高耗能的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不使用时关闭办公设备,减少待机能耗。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延长文印设备的使用寿命。
3)文件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平常工作文件提倡双面印制,严格控制文件的发放数量和使用传真的频率。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做到换芯不换壳。
1、减少浪费。建议充分利用摄影摄像耗材、网络配件等能再次利用的物品,不得随手丢弃。同时,建议校内资源不要作为私人之用。
2、公务经费管理
1)降低办公电话费开支。自觉利用内部集群网通话,严禁使用办公电话进行闲聊、娱乐、信息咨询、网上注册、充值活动,严禁私人电话与办公电话捆绑,节约通讯费用。
2)减少办公经费开支。规范公用经费预算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办公经费支出,严禁以办公用品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3)严格控制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利用网络资讯条件,把握必需、必备、有用原则,减少报刊书籍订阅量;充分发挥书籍的共享功能。
3、节能产品的采购
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xx]51号),严格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进行采购,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型设备和产品。
4、废品的回收利用。
部门各办公室、功能用房产生的废品,能利用的继续利用,不能利用的.,设置分类回收器具,由部门安排专人每周五定期处置。
5、监督检查
1)节能工作的管理和具体实施。指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2)节能宣传教育工作。全体成员需要高度重视,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思想教育为切入点,紧密结合实际,组织成员认真研究上级部门关于节能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教育成员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一支笔、一分钱,自觉养成勤俭节约、珍惜公物的良好惯。组织好节能宣传活动,通过网站节能宣传专栏开展宣传工作,形成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努力使节约意识深入人心。
3)节能工作的督导检查。处节能工作负责人对节能降耗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落实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
4)节能统计报告。执行资源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以年度为统计周期,将资源能源消耗数据统计上报。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节能管理制度 篇4
为发挥公共机构在节能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以实际行动节约能源资源,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节约用电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科室要加强对职工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增强节约用电意识。
二、节约空调用电。改进空调温度控制方式,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充分利用自然风,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办公室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空调。除会议室外,上班不得提前开空调,下班前应提前半小时关闭空调。力争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定期清洗空调,提高空调能效。
三、节约照明用电。机关办公楼内外使用节能灯,自然采光条件较好的办公区域,白天充分利用自然光;夜间楼内公共区域(含卫生间)尽量减少照明灯数量,确需开灯时,如间隔开灯能保证照明时不全部开。会议室一律使用节能灯具。办公区道路、院落照明、厕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下班、夜晚加班最后一个人离开办公室要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四、节约办公设备用电。办公设备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加快淘汰高能耗办公设备。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规定的能效标识。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要及时关闭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开水茶炉在下班、双休及节假日期间断电停用,锁闭房门。计算机、打印机、
节能管理制度 篇5
为降低办公成本,节约能源,杜绝人为浪费,使员工自觉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特对办公室节能降耗事宜制订以下管理办法。
一、公司各公共区域的水电设施设备,须保持完好,物管部门应经常进行巡查,若因未及时修理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将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责任。
二、为节约用水、用电,使员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规范使用水电责任区域及标准如下:
1、各办公室的照明,上班期间由办公室人员负责,下班后由清洁工及夜巡员工负责,须做到人走灯灭,如发现常明灯的行为,对其负责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2、各办公室、会议室使用的空调、取暖器等高功率电器设备,必须随当时的气温情况确定是否开启,原则上28℃以上(含28℃)或低于12℃方可开启,如有违反,一次性扣发当事人100元工资。
3、各部门办公室使用的.饮水机、电脑、空调等用电设施,由各部门人员负责,须在下班后关闭,如有未关闭现象,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4、用完水后应随手关闭水龙头,如若发现常流水现象,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公司员工如发现水龙头应关闭而未关闭,应及时关闭,并立即通知使用部门,若不闻不问,事不关己,每次扣发当事人100元工资。
6、如果再次违反以上规定,则双倍处罚;以此类推。
三、节约用纸。打印、复印采用双面模式,草稿、公司内部资料尽量使用单面废纸打印。
四、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节能管理制度 篇6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有效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我校节能减排工作特点,充分挖掘潜能,完善五项制度建设,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降低能源消耗。
一、用电管理
1、微机室、舞蹈室、会议室等室内的空调,要严格控制使用,夏季环境温度低于26℃时不得开启空调;冬季环境(因已集中供暖)不得使用空调。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要关闭门窗。
2、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足够时不得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白昼灯。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降低瓦数。
3、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班班通、电子白板等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以减少待机消耗。下班前关闭电源开关(包括饮水机)。
4、优先采用环保型、节能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设备。积极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型新产品、新技术。
5、禁止使用移动式采暖设备。
二、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做到随手关闭水水龙头。
2、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洗茶具洗手,禁止用桶装矿泉水浇灌花木。
三、办公用品管理
1、加强办公经费和办公用品的使用管理,严格依据需要配备办公用品,严格配备标准,尽量选择能耗小、环保、质优、价廉的办公设备,不购买高档办公用品。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传阅尽量在电子媒介上进行,减少纸质文件印发的频率,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
3、文件和材料的发放,严格核定印发的份数,尽量避免多印。
4、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数量;一次性签字笔尽量做到换芯不换壳。
5、尽量减少电话的`通话时间,尽量长话短说,禁止电话聊天。
四、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公车的出车制度使用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
2、在集体公务活动中合乘公务用车,非紧急情况下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距离较近时一般不使用车辆,办公室要严格把握。
3、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期保养,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定额,努力降低油耗,减少车辆维修费用支出。
4、科学、规范驾驶,减少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
5、禁止私用公车和无正当理由出借公车。
五、接待费管理
1、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分档定标。
2、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提倡吃工作餐、按需订餐,坚决杜绝接待中各种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节能管理制度 篇7
第一条为了推动本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节能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和所辖乡(镇)公共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意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定期统计并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状况。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耗状况,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设、购置和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费计量与监测体系应当按照国家、本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通过分析总结形成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节能联络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十六条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六)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制止能源浪费。
第十九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本省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进行改建、装修、加固时,必须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全面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制度,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及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班车、接待用车等公务用车的服务社会化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者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六)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九)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合理规划资金用途,共同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20日起施行。
节能管理制度 篇8
1、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全体学生的.节约用水意识。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和带领学生自觉爱护用水设施与设备,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水”、“人走水关”,防止发生“常流水”的现象,禁止浪费水资源,发现漏水及时报修,杜绝安全隐患。
3、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各科室、车间领导为节约用水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节水工作制度,加强对节水工作的奖惩考核。
4、建立节水用水监督机制,加强节水用水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严肃处理破坏、损坏节水设施、设备的行为。
5、加强节约用水检查工作,各学校负责人要每日检查、节假日放假前要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把节约用水工作列入交接班记录。
6、要定期做好用水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节能管理制度 篇9
本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能源消耗行为,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创新,实现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目标,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内容概述:
1. 能源管理架构的建立:明确各级管理层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2. 节能技术应用:推广高效节能设备和技术,优化生产流程,减少能源浪费。
3. 能源审计与监测: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实时监控能源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4. 节能培训与宣传:提升员工节能意识,普及节能知识和技能。
5. 节能激励机制:设立节能减排奖励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节能减排活动。
6. 环保法规遵从: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确保企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合规性。
节能管理制度 篇10
党中央、国务院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决策,“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环保节能”的话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加强医院节能工作,降低运行成本,增强广大职工的.节能意识,医院大力开展节能降耗活动,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创建节能型医院。
一.是抓好日常办公节能:
1.对于办公用纸,要在合乎公文要求的前提下使用双面;
2.倡导无纸化操作;
3.通过更换节能灯具,改造控制电路,降低照明能耗;
4.通过加强对微机、空调、照明等系统的维护管理,做到人走机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日常能耗,延长使用寿命;
5.着重强化用水、用电的管理,卫生间全部采用节水器具。
二是抓好医院车辆节能:
1.完善医院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不断提高使用效率。
三是节水、节电:
1.在院内卫生间张贴节水标志,发现漏水现象及时维修处理;
2.空调夏天温度不低于26度,冬天不高于22度
3.每月进行水、电抄度,进行水、电费对比,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是开展能耗宣传,督促节能改造:
1.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教育,培养良好的节能习惯,使员工共同做好节能工作。医院要求全体职工要从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着眼,厉行节约,努力打造一个资源节约型医院。
2.在医院各门诊、病区、办公室等处张贴各种节能降耗指示标识“节约资源,人人有责”,通过从点到面的方式宣传节能降耗工作,营造医院节约文化。
节能管理制度 篇11
一、检查考核对象:
生产用能单位有:毛坯厂、装配厂、机械加工厂、制修厂、结构件公司、运输机械分公司等共6个单位。
二、检查与考核办法:
考核采用月度10星考核方式,考核的内容分为两大块:一是指标考核占5星;二是日常检查及其它项目考核,占5星。
(一)指标考核有三个方面:
1、依据公司年初制定的《科技办指标分解》表,考核各单位水、电、煤、汽油、柴油等能耗指标的完成情况;
2、按照《节能管理制度》考核各单位的峰、谷、平电量的合理使用情况。
各单位以上指标中有一项不达标扣除1星,扣完为止。
(二)、日常检查考核采用扣分制:每扣10分等于扣除1星,不够10分的累计到下月,年末按照累计分数四舍五入折合扣星。考核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办管理小组每月检查各单位水、电、煤、油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按照《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及该单位“环境因素”严格检查,有一处不合格扣3分,该单位有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扣1星。
2、科技办管理小组每月检查各单位办公活动用水、电、纸张、其它办公用品及车辆使用情况。按照“管理制度”严格检查,有一处不合格扣3分,该单位有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扣1星。
3、生产管理部设备室每月检查各单位高耗能设备运行与用能情况。按照“高耗能设备管理制度”严格检查,有一处不合格扣3分,该单位有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扣1星。
4、科技办管理部门按照《年度节能技改项目表》,每月定期对节能技改项目跟踪验证进展情况,延期或进度未按计划进展的有一项不合格扣1星。并由责任单位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5、科技办计量室每年不定期检查各单位“能耗计量器具”的校验情况,如:水表、电能表等。发现一处未按期校验的.扣1星,记入当月考核中。
6、科技办每季度末检查各单位的节能会议记录、内部检查及整改记录。发现一处不合格扣3分,该单位有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扣1星。
7、基层单位每月1日将上月统计的数据报科技办,凡未按时报表或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单位,考评时将从当月得星中扣除1星。
三、奖惩办法
生产单位每月10颗星为满分,全年120颗星为满分。通过指标考核及日常检查扣星后,按照各单位得星数进行以下奖惩:
1、当月获星少于7星、或连续3个月未获9个以上星、或一年内累计6个月未获9个以上星的单位,公司将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处罚,其中第一责任人处罚200元,班子其他成员处罚100元。
2、如果一个领导班子在年内受到第二次处罚,罚款额是第一次处罚的两倍;年内受到第三次处罚,除罚款额是第一次的4倍外,另给领导班子黄牌警告。
3、凡单位原因受到地方节能部门处罚,除对其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400元,班子其他成员罚款200元外,另给领导班子黄牌警告,从全年总星数中扣除10星。
4、凡当年未达到年度指标的生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从年薪额中扣除20%,另给领导班子黄牌警告。班子成员和所在单位员工不享受节能年终奖励。
5、年末统计各单位得星总数不少于100星的单位,公司按每星20元对生产单位节能第一责任人,每星10元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人均每星1元对单位员工进行奖励。
节能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效控制成本,降低工序能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各工序生产工艺要求对能耗较大的电动机及用电设备,制定节能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用电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结合《动力能源专业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焦化工序
1、焦化厂900m3/h煤气风机自动调节系统要控制在最佳调节状态,尽量减少手动调节。
2、控制负荷设备的空载运行时间,如:上煤系统13条带、粉煤堆取料机、放焦系统9条皮带等。
3、其它生产作业区使用的30kW以上电动机,随生产设备故障或停产时停止电动机运转。
第五条烧结工序
1、为降低烧结机整体漏风率,加强烧结机的风箱、机头、机尾、环冷机台车、带冷机台车的密封维护工作,从而降低主抽风机的电耗。
2、主抽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15分钟以内应将风门关至30%;停产15分钟~2小时应将风门关至50%;停产2小时以上应将风门关至100%,停止主抽风机运转。
3、环冷鼓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1小时以上,应停止鼓风机运转。
4、机尾除尘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30分钟以上,应停止除尘风机运转。
5、点火器通风机因生产设备故障停产2小时以上,应停止风机运转(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保温要求可连续运转)。
6、回转窑的.煤气加压机根据实际情况(停产时间长短)决定是否停机。
7、竖炉工序鼓风机停产2小时以上必须停机。
8、带冷却风机的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要求酌情控制风门及开停机时间。
9、减少非满负荷设备的空载运行时间,如:烧结厂的原料系统皮带、四辊破碎机、成品上料皮带和竖炉工序的上球5条皮带等,这些设备要求生产作业区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停止运行。
10、除化验室、球团烘干室外,任何地方不准使用电热设备。
11、在冬季气温较低期间要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性能的要求控制电机停启。
第六条炼铁工序
1、高炉鼓风机的停启应起动设备性能要求进行控制,在生产设备故障休风或停产2小时以上停止高炉鼓风机运转。
2、在生产正常运行情况下,高炉鼓风机启动要与烧结主抽风机启动进行有效的协调,高炉鼓风机启动的原则是烧结主抽风机启动30~40分钟后,鼓风机在启动。
3、热风炉助燃风机在休风30分钟以上停止风机运转。
4、出铁场除尘风机在休风1小时以上停止风机运转。
5、炉前液压站电动机在出铁结束后停止电动机运转。
6、水冲渣电机应根据生产需要合理控制运转台数,一座高炉生产应运转两台(含两台)以下。当高炉打开铁口后,通知泵站供应冲渣水,冲完后立即停泵。
7、上料皮带电机在料仓上满后,应立即停机不允许皮带空转。
8、铸铁机不准空载运行(检修除外)。
9、其它用途电机应随生产工艺需要控制电机启停。
节能管理制度 篇13
为了做好医院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增强医院工作人员节能意识,增强能源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电等各种资源,降低成本,提升经济效益,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本医院水、电等资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二、职责分工
1、医院总务科领导负责节能减排工作指导,检查和督导工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
2、办公室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控制措施,组织内部检 查与考核工作。
3、财务科负责水、电等能源资金消耗统计报表工作。
三、具体措施
(一)用电管理
1、优先购买国家认证的节能产品,优先采用环保节能 型电器和设备,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率产品。
2、减小照明设备电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度充足时不再开灯,按需求开启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楼梯、走廊、 卫生间等场所的照明采用环保节能型产品,降低瓦数。
3、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门诊下班时统一关闭空调,严格执行空调运行规定,夏季温度低于28℃,冬季温度高于15℃停止使用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置25-26℃,冬季 不高于20℃。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关好门窗。
(二)用水管理
1、增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杜绝长流水现象。做到随手关闭水龙头。
2、医院内卫生间的抽水马桶内的.水位调节到适合的位 置。尽量调节到最低。
3、办公室根据需要装灌适量开水,一般不提供饮水机 和装瓶矿泉水。
4、使有水尽量实行循环利用。
节能管理制度 篇14
一、节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企业节能领导小组在主管能源总工程师组织下,领导企业的节能工作,实施企业能源管理的基本任务,统筹、综合、协调、管理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制定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并实施规划,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计划及年度节能计划。
5、组织审定企业年度各类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指标。
6、审定企业的重大节能成果和重大奖惩事宜。
7、检查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
8、组织召开节能工作例会,进行节能工作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二、节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节能主管部门为企业节能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企业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在企业节能领导小组、主管能源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做好企业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企业的各项节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企业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具体开展企业的能源利用普查、能量平衡测试和能量审计。
4、具体组织编制企业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并汇总入全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
5、参与审查企业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并协助工程管理部门,抓好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总结交流节能技术和经验。组织广大职工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
7、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
8、按月、季、年汇总各单位能源消耗报表并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9、根据企业节能奖惩制度,审核厂内各单位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10、协助企业宣教部门,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节能管理和技术素质。
三、车间节能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车间节能工作原始记录管理和各项能源消耗的统计,按企业节能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定期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2、监督检查本车间能源使用情况,对浪费能源,违反能源管理制度的现象,要进行制止,并追查责任。
3、密切结合本车间生产工艺和管理业务,制订合理用能的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和符合节能要求的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生产工艺中的能源利用率。
4、按照规定的能源供应指标和能耗定额,合理组织生产,将节能工作纳入班组经济核算范围。
5、对车间的耗能设备加强管理,以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合理用能技术法规规定的经济状况下运行,堵塞跑、冒、滴、漏。
6、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总结交流,推广应用节能经验。
四、班组节能员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各岗位正确使用能源,维护好耗能设备、器具、保温隔热设施和能源计量仪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映到机动或计量部门,尽快消除隐患或故障。
2、组织各岗位及时准确地填写有关能源的原始记录和指示图表。
3、对违反能源管理制度和合理用能标准等现象,要及时制止,登记或向上级反映。
4、协助车间进行节能教育,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总结交流、推广应用节能经验。
节能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本办法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五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理论计算值)折算的建筑规模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综合能源消耗一千吨标准煤折算成基准建筑规模):
(一)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评估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评估机构不得与所评估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予备案或者超越备案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节能评估机构,其所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节能审查费用。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和评估依据;
(二)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的影响;
(三)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遮阳系统设计方案及材料评估;
(四)建筑节水设计方案评估;
(五)建筑可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利用方案评估;
(六)建筑用能设备系统设计方案评估;
(七)建筑电气系统(含分项计量)设计方案评估;
(八)建筑风环境设计方案评估;
(九)建筑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及能源管理情况分析;
(十)建筑节能效果分析和节能措施建议;
(十一)评估结论。
第九条节能评估文件应设专页由各专业编制人员签名(其中建筑和暖通等主要专业应当由相应国家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本机构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成果专用章。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编制人员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对自行填写的节能登记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级负责。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五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向民用建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附具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审查申请材料送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其中,依法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其节能审查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转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确需分期实施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分期申请节能审查,但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总建筑面积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级审查。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审查申请;
(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民用建筑项目和其他重要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节能审查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国家注册建筑师、相应专业国家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建筑、结构、设备、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重点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的围护保温隔热遮阳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配电系统以及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和通风等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审查,对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政策的情况进行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齐全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依据国家、省节能政策、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和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节能审查意见,并对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核发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
需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民用建筑项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节能审查,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通过审查的理由:
(一)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相关强制性标准的;
(二)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
(三)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用能产品和设备、工艺的;
(四)不符合国家和省其他节能规定的。
不予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修改工程设计方案和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后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并重新申报节能审查。
第十八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以分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方式取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的,由核发该节能审查意见书的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基准建筑规模以上的民用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物能效进行测评;建筑物能效测评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能效测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落实节能审查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民用建筑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节能评估机构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二)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包括用于办公、商业、旅游、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邮政通信、交通运输(机场、港口、车站)、展览等活动的建筑。
(三)总建筑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一次出让或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民用建筑项目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
(四)基准建筑规模,办公建筑、民政建筑、司法建筑和宗教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商业建筑、娱乐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交通建筑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旅馆(饭店)建筑、金融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教育建筑、科学实验建筑、广播电台、电视台、邮政局和电信局等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一万五千平方米;居住建筑是指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
对于同时具有不同类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功能的商住楼或建筑综合体等民用建筑项目的基准建筑规模,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关系折算成相应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后,只要达到其中一类界限规模的,按该规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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