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大全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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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篇】
关键词:房地产 全面预算管理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不断推进,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获利空间越来越小,内部运营管理问题也制约着该行业的发展。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企业内部管理手段,能够有效解决房地产上市公司目前面临的管理问题。近年来,国内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开始通过资本市场走向国际化,房地产行业的全面预算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全面预算管理在房地产上市公司运营管理中的作用
(一)对日常运营活动起指导作用
从运营管理的资源需求角度来看,面对房地产上市公司人、财、物等资源短缺的情况,推行有效的全面预算管理可以使有限的资源能够充分地发挥效用,增强房地产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针对房地产上市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过于宏观、抽象等问题,通过战略运营目标和方向的设定,全面预算管理可以将总体目标具体化,下达到各责任部门,使得每一个责任部门明确自己的工作目标,实现从总体方向和具体目标的双重把握,解决了总体目标不能有效指导各部门执行活动开展的问题。
(二)有助于实施有效的控制
在房地产上市公司中,成本项目繁多,各项费用开支巨大,这就要求公司有一个合理的全面预算体系。通过行之有效的全面预算管理,可以起到事前控制、事中调节、事后反馈的作用。依据总体的运营目标,预算、分配各项成本指标的具体额度,将成本控制在一个可接受的范围之内。综合考虑成本、费用的资金占用情况安排资金预算,实现资金链的循环供应。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有效的预算管理可以及时修正各项费用的预算金额,改善资金状况,提高资金的周转效率。在项目完工结算后,将各部门的全面预算与实际情况对比分析,剔除不合理的支出项目或者压缩个别支出项目的额度,从而改进和修正预算,达到更有效控制的目的。
(三)为绩效管理提供依据
有效的全面预算管理可以使公司各责任部门的责、权、利得到合理的分配,明确每一个员工的责任和权利,根据编制的预算执行标准,如:责任成本、责任利润等,来考核员工的工作情况,对于在成本控制方面或者利润创造方面做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奖励,对于造成资源浪费或者没有创造出利润的员工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无年终奖金、无项目提成等。
二、房地产上市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低水平战略管理制约整体战略目标实现
战略管理是指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企业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和实现进行规划,并依靠企业内部条件将这种规划和决策付诸实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目前,许多房地产上市公司缺乏长远的战略管理眼光,战略计划缺乏对公司外部环境的分析,在外部环境不断发生变化时,战略管理计划却仍局限于传统的管理模式,即使用年度全面预算管理来指导项目的预算,而未根据外部的变化来调整公司战略计划,更未从公司整体角度考虑与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关系。对于公司内部环境的变化,战略管理计划未与公司实际的运作相联系,也未利用反馈信息来调整和支持战略计划。由于战略目标随着战略管理的实施加以层层量化,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全面预算的执行很难在同一过程中同时完成。房地产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全面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对全面预算的有效监管,降低了战略管理的应变能力,很难保证实现公司整体的战略目标。
(二)缺乏有效的资金链管理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产业,投资规模大、周期长,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来维持整个项目的运营,因此,房地产上市公司资金链的管理是各项管理的重中之重。自经历金融危机后,我国房地产上市公司虽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资金压力,但却尚未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依赖银行提供的信贷支持。房地产上市公司在逐年递增的贷款压力下,不得不支付大量的融资费用,否则将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
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房地产上市公司盲目扩张的囤地行为占用了巨额资金,资金的来源渠道未经规划就盲目融资,甚至从民间借入高额贷款,这些问题导致资金筹措成本的不断提高。缺乏科学的成本控制体系,完工总成本超出成本控制计划,无疑又增加了资金的占用量。此外,房地产上市公司普遍面临经营性现金流持续恶化和财务费用上升等问题,在销售量萎缩的形势下库存高企,使得公司无法及时地回收大量资金,难以形成闭环的资金链管理。
(三)绩效考核在全面预算管理中的作用甚微
多数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考评采用传统的业绩考评体系,即以财务指标为主而忽视对非财务指标的评价,且全面预算考评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监管,考核部门职责不明确,考核内容不具体,考核工作未形成制度化,考核标准缺乏规范化等,无法全面、准确地评价公司与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同时,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缺乏全员参与意识,致使绩效考核无法保证全面预算管理体系的实施。
三、提高房地产上市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对策
(一)提升整体战略管理能力
公司中各部门之间密不可分,如果其中一个环节发生断裂,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应构建一个动态的战略协同机制,将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机的结合起来,也使各部门在制定自身战略机制时顾及公司整体战略。在战略计划得以有效执行过程中,全面预算管理可使控制效果得到保证。同时,在制定战略管理计划和目标时,应充分考虑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外部环境影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优化整合资源,最终保障战略目标得以实现,全面提升公司的战略管理能力和市场价值。另外,围绕整体战略计划进行全面预算管理,可达到规范房地产上市公司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目的。
(二)加强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资金链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3 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在如此庞大的建设量和时间紧迫的态势下,如何解决建设资金是重要难题之一。首先,建立良好的资金筹措机制,采用多元化融资方式。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外资,拓宽合规的融资渠道,达到分散金融风险的目的。可按照法律规定,以投资者入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或定向招募资金,形成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而非单一的依靠银行的信贷资金。其次,搭建信息平台,促进信息有效流通。应搭建网络平台,加大信息化投入,将日常的基础管理工作与网络相结合,建立公司内部各部、各项管理工作相关的信息数据库,对项目成本进行科学的控制,降低额外的资金占用量,及时有效地对资金进行管理。再次,应制定详细的发展规划和全面合理的销售计划及资金回收计划。同时,国家应继续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公积金本身不断增值,然后再反过来调节资本市场资金的不足。
(三)加大全面预算的监管与考核力度
首先,确立考核指标。销售部门主要应考核当期销售收入指标的完成情况及货款的回收比例;工程部门主要负责考核成本是否在预算内及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管理部门则负责考核各项支出是否在目标计划的控制范围之内等。在实际考核过程中,不仅要考虑静态财务指标,还应考虑非财务业绩指标,例如顾客满意度、工程安全标准、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将全面预算指标的完成度与职员的业绩考核挂钩,并与职员的工资薪酬建立联系,以保证全面预算管理的实现。其次,建立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制。应将全面预算管理作为加强内部基础管理工作的核心,成立专门负责全面预算管理的部门,并任命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预算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最后,以公司全员参与为保障。全面预算管理的战略预算目标能够分解到每一部门,每一员工均将参与到预算目标的编制、执行、监督、调整环节。只有全体员工重视并积极投入到预算编制工作中,公司制定的全面预算计划才易于被接受,才能确保顺利实现全面预算管理的战略目标。
四、结论
全面预算管理这一科学管理工程是与房地产公司发展相配合的保障体系。房地产上市公司应结合自身特点,以战略为导向,建立提高本公司发展潜力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真正实现战略目标质的飞跃,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因此,在科学、完善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下,房地产上市公司能够为资本市场提供更高质量的信息数据,引导资本的趋利性流动,实现资本最优的配置效率,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陈鹰,张蕊。面向绩效管理的企业业绩评价发展研究综述[J].经济问题研究,2013,(2).
2.李富芝,吴君民。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原因探析与实证检验[J].商业会计,2012,(19).
3.刘正超。建立以战略为导向的全面预算管理体系[J].商业文化,2012,(9).
4.毛宇。全面预算管理在房地产企业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外资,2012,(24).
房地产公司管理制度【第二篇】
关键词 房地产 财务管理 风险防范与控制 研究
一、前言
房地产公司想要平稳地前进和发展,财务管理方面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是当今迫切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多数房地产公司都规模小、起步晚、规范化经营程度低、受国家政策以及国际经济状况影响大等特征,房地产公司在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方面一直都承担着十分巨大的风险,也缺乏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措施和手段,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都受到很多现实因素的制约和局限。在房地产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提高公司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能力,是保证公司不被淘汰的基础和前提。
二、提高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重要性认识
我国的房地产公司起步较晚,公司经营体制还没有完全成熟,在实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运维过程中,常常发生许多问题。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其中很多方面还不够完善和成熟,如金融体系结构和总体金融环境都对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管理造成一定风险。因此,需要房地产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和经营时,科学预估财务风险,合理规划财务管理,优化财务管理制度,降低财务风险的形成几率和影响范围。[1]
(一)财务风险概述
财务管理风险主要指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结构不科学、融资不合理致使公司面临丧失债务偿还能力的危机,造成房地产投资预期经济收益下滑的风险。财务风险又可以分为广义上的财务风险和狭义上的财务风险。
(1)狭义财务风险。狭义上的财务管理风险,多指由于不当使用公司财务杠杆,为房地产公司的正常项目开发和经营带来经济收益发生大幅度波动的风险,甚至为整个房地产公司带来破产的风险。
(2)广义财务风险。广义上的财务管理风险,多指房地产公司在其进行资金的筹划、融合、投放、运营以及相关盈利的分配等财务管理活动时,因具体操作细节及各种实际因素导致公司的运营、利润以及发展等受到重大影响。
(二)提高财务管理的地位
明确财务管理工作在房地产公司运行和管理当中的核心地位。公司的运营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的财务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重视提高资金的有效运作能力,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系统,确保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决策、管理和执行活动由专人负责,并确定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让财务管理在有序的、可控的环境中平稳开展。[2]
(三)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理念
房地产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普遍周期较长,包含土地的征收、竞买到建筑立项、审核、施工、交付等多个阶段。资金的流转周期很长,周转率也偏低,建筑项目的资金回收效率差。所以,加强房地产公司的现金链管理,建立合理的财务管理理念和制度,避免发生因经济收益良好而盲目扩大生产规模给房地产公司带来经营风险的现象,提高公司的资金管理水平,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当今我国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当中存在的风险
(一)财务管理不当,造成公司负债现象
当今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普遍存在贷款开发的现象,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建筑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借贷,房地产开发借贷的资金量较大。当公司所开发的项目相对大型,其负债的成本和偿还压力也越大。建筑工程项目上项时,因工程质量风险制约,使项目发展成长期性问题,对房地产公司的资金回收以及债务偿还造成很大困扰。[3]
(二)房地产公司缺乏合理的借贷计划
我国现今房地产开发公司常急于将项目上项,但是在资金方面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对于公司的资金潜力缺乏正确评估,也没有对公司负债情况的正视,而是采取尽最大可能从银行和各事业单位当中借贷资金的方式,维持公司的正常生产和施工,这种运维模式会对房地产公司的投资带来很大风险。与此同时,公司取得项目的最初阶段,没有针对项目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调研和分析,没有制定合理的资金借贷计划,就盲目上项,资金款项的发放和使用缺乏总体把控,增加了房地产公司项目开发的财务风险。
(三)公司资产结构不完善
我国很多房地产公司的资产结构还很不完善,公司储备资金与借贷资金比例不合理,导致公司最终收益受到一定影响。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需要以足够的资金储备作为基础,用以作为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拿地”、开发和建设等活动的保证。房地产公司是否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生存和发展,是否能够高效优质地完成建筑项目的开发活动,与公司是否能够适时的筹募到需要的资金有直接关系,是对房地产公司开发能力的直接体现,也是影响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4]我国的房地产公司多数使用自身储备资金进行“拿地”,再以土地作为抵押从银行里借贷出大量的资金进行房地产项目施工,在这个借贷环节中,常发生借贷资金不能有效对接的现象,导致公司资金结构不完善。
四、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措施探讨
(一)完善房地产公司的财务资金管理
我国房地产工程项目受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施工环境和管理环境等条件的共同制约,开发时间长、资金投入量大等特点造成了房地产公司的高风险经营性质。做好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目标,需首先改善公司财务资金的管理制度,合理地调整和控制公司的负债情况。在完善财务资金管理过程中,需注意两个方面:
(1)加强资金的预算。房地产公司可以将资金的预算与项目总体预算进行相互结合,并将之运用到公司的年度管理预算当中,为公司总体资金的筹集、协调、运作以及分配制定详尽合理的年度规划。
(2)加速资金的运转。房地产公司还应当加速资金运转速度,缩短资金运转周期,充分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以最少的资金投入保证多个地产项目的顺畅间隔进行,将资金进行高效的周转循环,缓解当今银行借贷缩紧政策给予房地产公司的压力,平衡公司负债与收益的配比,良好防范和控制财务管理风险的产生。
(二)房地产公司应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和处理能力
我国常对房地产行业实行宏观经济调控,易造成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发生强烈性、突发性风险,在公司面临突如其来的政策风险或其他因素风险时,财务管理应当具备相当程度的风险防范应变能力和风险处理能力。
(1)提高财务管理人员风险意识。强化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人员风险预防意识,并调整财务人员的财务知识结构,使其具备及时发现财务风险、并正确防范风险的能力。
(2)健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房地产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是合理运用筹资策略。房地产公司的筹资渠道多种多样,应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以及需求,坚持投资回报稳定原则,建立正规筹资委员会,明确财务管理权限,深入分析各类型筹资方案对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运用适合的财务杠杆,避免盲目借贷对公司财务造成过大压力,采取群体决策避免个体决策的局限导致决策失误。充分使用金融工具引进新型融资。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效率、保障财务安全,是实现公司经营方目标的直接途径,也是抵抗经济风险的实用手段。
(3)实现财务管理预算化。房地产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以开发项目预算和资金预算为基准,综合分析土地成本、资金运转、经济收益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对项目资金的投入和运作应从全局着想,作全盘性计划,将资金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做细致划分和排序,制定可行性项目总体计划和资金筹募计划,对计划内容进行认真预算,并严格依据财务预算结果执行计划,提高项目投资决策准确性和高效性,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财务考核对项目所有经济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约束,发挥预算的财务预警功效,控制房地产公司财务风险。
(三)进行充分市场调研控制财务风险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一直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各种来源于市场的风险对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管理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公司应当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研究,科学分析市场风险程度。设立专业市场考察调研部门,设置专业市场调研人员对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搜集和整理房地产市场的最新动态资讯以及市场容量状态,了解市场需求,把握市场走向,以最新最快的信息搜集能力知道公司的项目开发活动。与此同时,房地产公司的市场调研部门还应当具备发掘潜在市场容量的能力和处理市场风险的应变能力,清楚社会需求趋向和地方市场承受能力,将实时资讯有效传递给公司,以此控制财务风险的发生概率。
(四)建立具有实用性的财务风险预警方案
预警方案是公司避免或降低财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和措施。财务风险预警方案在公司的财务管理当中都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房地产公司也应该建立实用有效的财务预警察方案,确定公司财务警戒标准线,实时监督经营性质负债与资产比例、偿还期债务与公司现金数量的适配,将相关财务预警信息及时予以传递,并初步制定解决方案和措施。预警系统的功能有很多种,包括预测财务风险征兆,提醒公司财务管理进行的预防和控制;分析财务危机的成因,控制财务风险扩大;总结风险因素弥补公司管理经营缺陷,避免财务风险再次发生等。因此,在房地产公司的财务管理当中建立实用性和有效性兼具的财务风险预警方案,是十分重要的。
五、总结
房地产公司的平稳运营和发展是建立在财务管理风险的有效防范和控制基础上的。房地产公司应致力健全和完善自身的财务管理风险防范体制,制定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管理流程和制度,将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能力不断提高,使公司在市场竞争机制之下具有更为顽强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
(作者单位为中垠地产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葛汝焱(1977―),男,山东德州人,大学,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房地产经济。]
参考文献
[1] 刘玉勉,姜发根。安徽中小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8):51-56.
[2] 冯戈利,秦现生。航空制造公司中合同管理风险分析及控制应用[J].生产力研究,2015,05(8):133-136.
房地产管理制度【第三篇】
关键词:房地产登记审核;制度建设;问题;强化
强化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建设对于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申请与登记数量迅速增加,对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提出了跟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强化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的改革显得极为必要。
1 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中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得到不断提升,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包括:
房地产登记程序复杂
现有的房产登记程序较为复杂,申请人在申请时要对自己申请的登记类型进行甄别,对需要准备的资料进行核实,然而许多申请人对房地产登记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要求不够了解,从而导致资料准备不全,申请类别不合理,不但使申请人疲于奔波搜集资料,也使登记审核单位工作量增大。
登记错误赔偿制度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发生登记错误,国家只赔偿该登记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然而在房地产登记工作中,何种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这一问题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与要求,因而对于房地产登记错误的赔偿也没有形成一个规范性的、科学可靠的文件,这一问题对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规范性的提升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房地产登记行为审核标准问题
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中在房地产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核方面一直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虽然已经就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主体权限、执法目的、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这五个基本问题达成了共识,但对房地产登记行为的审查上应采取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仍存在争议,此外对于申请人所提供的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也尚未形成科学统一的标准。
2 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强化措施
为了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同时为了提高房地产登记机关自身的办事效率,相关行政部门必须转变以往的思想观念,不能只重视登记发证制度而轻视登记审核制度,不能仅仅将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权力,而是应将自身工作视为对申请人的服务,向申请人提供主动、便捷的咨询与帮助。对此,房地产登记审核机关应对现有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进行合理改革,具体可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简化登记程序,提升登记过程透明度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台,资讯电话,并在办公地点张贴房地产申请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一方面为申请人提供方便,使其明了申请流程及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另一方面也减少房地产管理单位的工作量;其次,应积极引入律师制度,使律师作为登记双方的法律见证人,为申请人提供可靠的法律咨询,同时避免申请人在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陷入误区,同时为登记机关减少审核压力。
强化房地产登记的公示作用
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的核心目的在于公示,即通过登记使房地产的物权设立、转移、变更等公之于众,从而使交易第三人了解某一处房地产的物权状态。当然,这里所指的公开不是无权限无范围地公开房地产登记薄,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强化对房地产登记薄相关信息查询的权限控制,避免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权利人的真实信息从事不法行为。只有对办理登记的申请人或有明确交易意向的提供登记簿查询,才能减少房地产交易费用,提高房地产交易效率,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
建立专业人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提升行政部门工作效率,同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引入房地产登记专业人制度。使房地产登记专业人作为申请人与政府之间的沟通者,建立起申请人与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桥梁。专业人应具备丰富的不动产法律知识、税务知识,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高尚的职业道德。由于登记专业人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房地产交易中介的功能,其通过房地产交易的经验积累及对房地产市场的了解,能较全面的了解房地产的价格及房地产市场的走向,若房地产登记专业人能与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合作,则可有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及理性发展,方便人民的房地产交易活动。而为了保障房地产人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应强化对房地产人资质的审核,确保人具有良好的从业资质与职业道德,就房地产人的工作程序提出明确的规范,同时,强化对人在房地产登记审核过程中的行为监督,从而预防人制度向着不利于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趋势发展。
强化政府监管,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效力
为了顺应我国城镇化发展对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政府机关应转变工作理念,既要做好对房地产登记行为的监督管理,又要提升自身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从完善各项工作流程,规范登记审核模式和制定科学的登记审核标准入手,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明确、省时省力的登记服务。
3 总结
综上所述,解决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中的现有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对于提升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工作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工作中还存在程序上、审核标准上等问题,亟待有关部门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不断完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审核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邓海生。房地产在先登记原则的相互交叉性及适用[J].中国房地产。2012(11):50-51
[2]杜黎敏。房地产登记档案管理及信息化[J].北京档案。2012(9):31-32
房地产管理制度【第四篇】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房地产管理制度【第五篇】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房地产策划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策划,是指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市场调研、方案策划、投资管理、产品营销和项目运营并收取拥金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三个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4.有7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8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3年以上,且取得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有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6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及聘任合同;
(五)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已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1份。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限制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屋销售、居间等活动,提供房地产咨询及代办手续等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地产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季度上报更新企业业绩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遗失证件的需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声明30日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经纪业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签名。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
第十七条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资金、业务资料档案和业务台账,房地产经纪人员要将执业证书编号和身份证号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并写入房地产经纪合同中。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类房地产广告,应载明经纪机构的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二)转让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经纪业务;
(三)索取、收受经纪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提高或者压低经纪活动收费标准;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八)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九)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