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公司章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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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标准版1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 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郭纯认缴出资___ 万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缴足。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他产品办法、职权、仪事规则

第七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股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更变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直接作出决定,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连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权利:

(1)决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付通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权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矛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受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章程获取鼓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股东程度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可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全体股东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结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于公司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处长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5篇企业的公司章程,希望能够让您对于公司章程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公司章程(完整版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东、变更股权,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现修正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胶粘制品、塑胶制品的销售及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除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现修正为:经营范围:化工产品、胶粘制品、塑胶制品、彩晶玻璃的研发及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除易燃易爆,强腐蚀、剧毒)。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公司股东共______个: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现修正为:公司股东共______个: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出资方式:

4、出资额(万元):

5、出资比例:

现修正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出资方式:

4、出资额(万元):

5、出资比例: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经营范围的,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由单独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出资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由出资人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出资人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

│ 出资人 │ 出资额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万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

│ 出资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 │ │ │ (%) │ │

├─────┼────────┼──────┼─────────┼───────────┤

│ │ │ │ │ │

└─────┴────────┴──────┴─────────┴───────────┘

公司的章程4

私法自治理念在合同法中体现为契约自由,在公司法中则体现为公司自治。但这种自治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公司自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公司与政府的关系看,公司自治强调公司相对于政府是自治的,政府不得干涉公司的自主经营。二从公司与股东的关系看,公司自治应当是以股东为本位的自治。公司具有团体的性质。“社团自治”,即社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章程和多数表决制,自己规定内部关系。公司的成立应当具备的三个要件是:人的要件、物的要件、行为要件即制定公司章程。虽然关于公司成立的要件有不同的观点,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的成立必须有公司章程。它强调股东依据自己的意思订立公司章程,依据公司章程表达意愿的自由。从这一层面上理解,公司自治就是公司章程自治,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

一、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现状

我国自身并没有孕育出公司制度,作为“舶来品”,我国引进公司制度的定位在于承担富国强民的重任,而不仅仅是规范公司这一组织体的私法规范。1993年《公司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方案,所以,在我国,国家是公司制度的主要供给者。在国家过多的强制性干预下,公司很难实现自治。作为自治载体的公司章程,其自治的空间自然有限,在实践中,公司章程原本有限的自治空间,更是被公司实践为“千人一面”的填空题。

修订后的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对新公司法中出现“由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等表述进行统计,除去第25条、第82条集中规定章程应规定的内容事项外,其他涉及允许或指定由章程规定公司事项的条文有24项,①而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只有11项,显然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现行公司法下,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这个载体拥有了较大的自治空间,但是,很多学者认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必要,应赋予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二、界定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标准

从公司章程的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到,在每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在相关因素的合力作用下,法律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都有不同的界定,不存在一个绝对的、统一的标准。我们试图找到关于公司章程自治空间的相对确定的标准。公司制度的功能在于在保证公司获取利益的同时,还要涉及股东之间、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即公司具有效益功能和平衡功能。这些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是国家强制的内容,在此之外,即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章程的规则体系,国家对于公司自治与强制的态度反映在公司法上即为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所以,自制与强制的立场必将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对于强制性规范,公司必须遵守,公司章程也不得改变;对于任意性规范,属于公司自治的范围,公司章程可以对其选入(optin)选出(optout),实现个性化的设计。我们对于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有以下几点思考。

1.公司的内外事务有别:公司章程的内容应当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区分为相应的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现行《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规定了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在其余的法条中,用“由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来进行表述。关于公司章程的内容,一些学者认为应尽快采取英美法的公司章程两分法――即公司章程分为章程大纲与章程细则两部分[4]。我们认为,应当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将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区分为相应的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

其中,必要记载事项体现了国家强制的内容,必须记载,否则章程不发生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对外关系,是公司与第三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公司的外部关系会涉及到没有机会参与规则设计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借助强制性规范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哪些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的内容,比如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出资额、种类、时间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数量、每股金额、股份种类等)、公司股东及公司对外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等都属于这个范畴。对于上市公司,要根据需要增加必要记载事项,比如公告的方式、载体等。落实到现行《公司法》,必要记载事项应当包括第25条、第82条所规定的事项以及“由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比如,《公司法》第13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关于任意记载事项,当公司选择,一经记载,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涉及公司的内部关系,是规范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股东密切关注自身的利益并直接参与公司事务,所以,对于股东及公司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股东的协商与自治实现的。在任意记载事项中可以规定《公司法》中“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我们将其他事项理解为除了受以下的限制外,公司章程都可以自主地进行规定,以体现公司的自治精神。但应受到的限制主要有: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主要为强制性规范);不得与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相抵触。在这里不得不再次提及1998年大港收购爱使的过程中,爱使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在爱使董事会中“推选代表的股东必须持有爱使股份至少半年以上,并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新当选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1/2”,这是爱使采取反收购的一个举措,但是,股东选择管理者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而董事的提名权是这项权利的重要内容,爱使在公司章程中对这一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及宗旨的,所以也是无效的。

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的划分,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公司的内外事务有别:公司内部事务的自治范围广于公司外部事务的自治范围。

2.不同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广于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因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能够募集到庞大的资本。但是作为投资者,大多数人买进股票的目的是为了在其价位相对较高时抛出,以获得其中的差价,而不是为了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决策,所以,他们可能并不努力去获取公司的相关信息,因为获取信息是需要成本的,他们通常不仔细或根本不去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对于很多投资者而言,由于其持有股份数量的限制及投资的目的,使他们不能够影响或认为没有必要参与公司规则的制定,如果他们对公司感到不满意,就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转而去寻找其他的投资机会。基于此种情形,为了兼顾众多的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对于上市公司要有一些强制性规范,不允许公司任意改变,所以,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应当是最小的。

再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较少,且他们之间通常会存在着特定的关系,比如亲戚、朋友,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因而在获取公司信息方面比较容易,而且股东之间对于公司事务进行协商相对方便。所以,法律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协商的内容予以尊重,因为当事人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他们协商一致不仅满足了自身的需要,也使社会效益得到增加[5]。

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程度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大致在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中间的位置。所以,按照公司类型将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程度由大到小排序:有限责任公司、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结语

国家对于公司的态度在自治与管制之间徘徊,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每个国家都试图在相应的阶段找到二者的黄金分割点。纵观我国《公司法》,国家还应多给予一些自治,减少一些管制,相信投资人和市场的智慧。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载体,公司章程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治是公司自治的直接反映。我国的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行政权力干预过多,欠缺公司自治及章程自治的理念。实践中,很多人通常的思维应该是只有公司法明确授权的内容,章程才可以规定,具体到现行《公司法》上,即为“公司章程应该载明的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们认为,应当把公司章程的内容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区分为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只要不与公司法的立法原则、宗旨、强制性规范与必要记载事项相抵触,即为公司章程自治的空间。期盼作为市场主体的每一个公司都能设计出个性化的公司章程,更好地实现自治。

公司章程(完整版5

公司名称/姓名:

住址:

性别:

年龄: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顺序填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______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十二条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章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七章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章 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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