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假制度范例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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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假制度1

钱某是某线材厂的工人,劳动合同期为3年。合同中关于工资的约定为,线材厂按照钱某的出勤日支付工资,每出勤一天,钱某可获得工资人民币40元,不出勤时,不享受工资。*年10月份,因国庆节休假时间较长,实际的工作天数只有18天,钱某出满勤后,领到了18天工资,比其他月份领的工资都少。财务部出纳告诉他:“这月你干活的天数,比其他月少,所以工资就少。”

“别的单位按月计算工资,怎么10月份的工资就不少呢?”钱某的脑子还是绕不过弯来。一位同乡朋友,对劳动法略知一二,告诉钱某:“十一国庆节休假的几天里,虽然不上班,但企业也应当支付工资。这样一来,你的工资就不会少了。”钱某觉得朋友的话有道理,就到厂人事部交涉,希望为他补发国庆节期间的工资。可人事经理却以国庆节没上班就不发工资为理由,拒绝了钱某的请求。

很明显,线材厂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中明文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不能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而拒绝发放。这种带薪休假是国家给予劳动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

法定节假日,又称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各国法定节日一般从三个方面规定:政治性节日,如国庆节、解放日等;宗教性节日,如国外的圣诞节等;民族习惯性节日。《劳动法》第四十条对法定休假日作了规定,根据本条及*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实例]

谢某在与某丝绸厂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告诉他:“我们实行的是日薪制,干一天活,给一天钱,一天工作8小时,30元钱,不工作就没工资。你如果同意,就在这签个字。”谢某并未觉得有何不妥,很爽快就签了字。

两年以后,某天,谢某忽然接到老家发来的电报,说是母亲病危,让谢某急归,谢某心急如焚,赶到厂里请休年假,厂里回的话很奇怪:“你有事就快回去吧,不用这么费事,有什么好请假的,我们实行的本来就是日薪制。”谢某觉得摸不着头脑:“那这年休假,你们到底批准不批准?”“批准,当然批准,以后有事就可以不来上班,不用请假了。”“那你给我一张休假条。”“多久?”“8天吧。”谢某从已经极不耐烦的办事员手中接过休假条,匆忙赶回家。

回家以后,母亲已经转危为安,医生检查后,说没有大碍,谢某终于松了口气。

8天时间很快过去,谢某又回到厂里。但当月月底在领工资时,谢某发现自己的钱明显比平时少了很多,于是去和厂方交涉。厂方解释说:“上个月你8天没来工作,少的是这8天的薪水。”谢某不太明白这种解释:“我休的明明是年假,也有休假条,怎么扣工资呢?”厂里也不甘示弱:“劳动合同上明明白白写着工作一天,发一天工资,底下是你的签名,你这8天难道工作了吗?”谢某据理力争:“这8天我确实没工作,但我不是不工作,是休假,这是两码事。”厂领导仍坚持自己的意见:“谢同志,那是别的工资制度,我们不一样,我们这是日薪制,这才是两码事,你怎么就不明白呢?”谢某想了良久,还是没有搞明白。

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法》中有对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YArc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还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谓带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带工资的休息时间。其法定条件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这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不论用人单位实行什么样的工资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论是计时工资制还是计件工资制,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既然叫作带薪年休假,那就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要照发工资。

该丝绸厂以劳动者不工作,年休假期间就不发给工资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的。本案例中,该丝绸厂以与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日薪制,工作一日领一日工资,不工作便无工资为理由,不支付年休假工资也是不正确的。单从劳动合同的约定来说,工作一日领一日工资,不工作便无工资,这与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矛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办法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它不应当包括《劳动法》中对年休假工资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该丝绸厂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工作便无工资包括法定休假日不工作在内,那么这样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属无效条款,从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这一约定不能成为不支付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的依据和理由。

我国以劳动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并且规定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均享受这一待遇,这标志着我国国力的增强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补加年休假。基本年休假是指工作满一定期限,年出勤率达到一定标准时的年休假。补加年休假是每工作满一年的年加休假。年休假要根据不同的工种和劳动的繁重程度分别规定休假时间。带薪年休假对于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改善职工的生活环境,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人工作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国务院根据劳动法制定的职工年休假的规定尚未出台,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企业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可以继续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也可以按照*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实例]

黎某和妻子均是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俩人被分回到原籍杭州,共同在当地的某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工作。1997年,北京的某外商独资公司向黎某发来邀请函,高薪聘请黎某到该公司工作。黎某征得妻子同意后,只身一人来到了北京,与外资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了该公司的总工程师。工作了一年多,也没回家探望过妻子。

今年春节前夕,黎某找到公司总经理:“我想回杭州和妻子一起过春节,顺便把今年的探亲假休完后,再回来上班。”“探亲假?什么探亲假?咱们是外资公司,没有国有企业中那些乱七八糟的这假、那假。本公司只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探亲假,所以本公司内没有探亲假。”黎某看到总经理态度非常坚决,也没敢再继续要求。打算回杭州休完7天春节假,就回来上班。

回到杭州,黎某把公司没有探亲假一事告诉了妻子,妻子感到很纳闷:“我听说有些外资公司也是有探亲假的呀,为什么你们公司没有呢?”

第二天是大年初一,夫妻俩骑车一起去看望黎某的父母。不料,在路上,妻子被一辆超速行驶的汽车撞倒,造成左腿骨折,住进了医院。

春节假期过后,黎某跟公司总经理通了电话,先把妻子受伤之事说了,然后,他又一次提出,他应该享受探亲假,并告之总经理,他现在就要休30天的探亲假,为了在医院照顾妻子。总经理再一次重申,本公司没有探亲假。照顾妻子,只能按事假处理。

一个月后,黎某回到了北京,发现公司果然对他按事假进行处理,停发了一个月工资。无奈,黎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申请,主张自己有享受探亲假的权利,要求公司补发其一个月工资。

黎某应否享受探亲假?

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各种劳动法律的总称,它既包括《劳动法)这一基本法,也包括各单项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企业遵守劳动法的含义,不是指狭义地只遵守《劳动法》,而是指应广义地遵守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公司总经理认为,既然《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探亲假,企业就有权决定不给员工探亲假待遇。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尽管《劳动法》中未对探亲假作出规定,但国务院在《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这一劳动行政法规中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本案中的外资公司,属上述法规调整范围之列。另外,劳动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外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所以,该公司应让员工享受探亲假待遇。又因为黎某完全符合法规中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所以该公司剥夺他享受探亲假的权利,强行将其30天休假,按事假处理的做法就是非法的,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仲裁机构应予纠正。并责令外资公司向黎某补发探亲期间的工资。

根据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劳动者依法享受年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职工探望配偶休探亲假的具体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安排加以确定,但一定要保证职工的权利得到保护。

[实例]

川妹子张某,自从在北京某大学毕业后,便留在了北京。先是在某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了几年,然后又“跳槽”到了某外资企业工作。

张某来到外资企业后发现,这是一个比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公司。公司根据国家的规定,同意让她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去探望远在四川的父亲、母亲。对此,张某还挺满意。但是后来张某在北京结了婚,公司人事部又通知她:“由于你现在已婚,根据国家的规定,公司决定将以前给予你的每年一次探亲假,减少为每四年一次。”

通过向朋友咨询,证实公司的这个决定也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因此,张某只好遵照执行了。

自从张某生了女儿以后,丈夫与她的感情日渐冷淡。前年三月,张某休完探亲假,从四川一回来,就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领着女儿住进了公司的集体宿舍。去年五一节前,张某突然又向公司提出要休探亲假,回四川探望生病的母亲。人事经理对她说道:“已婚员工应该四年休一次探亲假,你去年三月刚休过一次,今年不能再休了。”

“可是,我已经离婚了,就不能再按已婚的标准(每四年一次),而应该按未婚的标准,每一年享受一次了。”张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没听说过像你这样结过婚,又有了孩子的人,还能按未婚的标准享受探亲假。”

“那你说,我这种情况应怎样享受?”

“依我看,只要是结过婚的人,不管是否离婚,都应该一律按已婚算,不能因为离了婚就返回来按未婚算。要是真能那样算的话,假设你这次休完探亲假就又结了婚,岂不是又能(按已婚)再休一次探亲假了吗?休完假,要是再离婚,不又能……,这样周而复始下去,对企业也太不公平了。”

离婚后该怎样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指出: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这一规定是国家给予那些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与父母团聚的职工的一种特殊待遇,它反映出国家非常尊重和重视职工与父母之间这种亲情关系,也符合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标准。本案中的外资企业,在张某结婚前和结婚后,所给予的探亲假待遇都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但是,张某离婚后,该按什么标准享受探亲待遇呢?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81]市劳险字第133号)中规定:职工丧偶或离婚又未再婚的,如具备探望父母条件,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即可按《探亲规定》(即《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第2项(即: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享受探亲待遇。上半年满1年的,可在满1年以后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满1年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本案中张某前年三月份离婚,到去年三月份(属于上半年)满1年后,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当年就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了。所以,张某去年五一节前有权提出休探亲假的请求,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

从此案中,企业应吸取的教训是:对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执行中如果遇到理解上的歧义时,不应想当然地按自己的理解去处理,而应当到相关的实施细则或文件中去查找明确的解释。万一找不到这种解释,还可以到有关部门去进行咨询。通过咨询部门的帮助来正确理解、运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操作提示]

劳动法规定的职工享有的休息休假待遇包括六个基本方面:(1)劳动者每日休息时间;(2)每个工作日内劳动者的工间、用膳休息时间;(3)每周休息时间;(4)法定节假日放假休息;(5)带薪年休假休息;(6)特殊情况下的休息,如探亲假、病假休息等。每一种休息时间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作用。相互不能代替、不能冲抵。

[实用法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309号)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可以两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

公休假制度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安队伍管理,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民警以健康的身体、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年休假

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凡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公安民警和在职工人。

第三条 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公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新调入的工作人员需到原单位开具未休年休假的证明方可休年休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公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 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正职不能同时休假,应保证有一人主持工作。只有一名正职的单位,在正职休假期间,应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工作。副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应明确有人代管。

第七条 各单位自行制定民警休假时间表。每年从1至12月,根据单位和工作实际自主安排年休假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安排四分之一民警休假,第二年度第一季度以前全体民警休假完毕。

第八条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民警,可统一组织休养。组织批准外出休养的民警和带队领导,休养时间冲抵年休假时间。

第九条 实行年休假预报制度

(一)各单位民警休假须书面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每月底向政治处集中上报一次休假人员名单备案;

(二)副职领导休假,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主要领导休假,由本单位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休假期间,应保持与单位联系,遇有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

第十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安排补休。当年不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假,不予补贴。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一条 民警患病需要休假者,应有分局指定的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 民警患病需休假的,应书面报单位领导批准,病假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需报分局政治处备案。单位主要领导患病请假或住院的,应报政治处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请病假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含7日),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十四条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含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全额发放。

2、病假累计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不满132个工作日的,从下一个月起,只发给50%工作性补贴,不发给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

3、病假累计132个工作日以上(含132日),取消全部与工作有关的补贴的发放。

(三)年度各项奖金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2、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的,按(年度奖金/12)X实际工作月份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3、因病休假未参加年度公务员考核,无考核结果的,不发放与公务员考核有关的年度奖金。

第十五条 因公负伤民警休病假的,需经分局指定的省级人民医院鉴定后方可病休,病休期间工资补贴全额发放,治愈后应及时返回单位上班。

第十六条 病休民警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公安纪律禁止的活动,否则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按旷工论处,并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九条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不参加本年度公务员考核。

第四章 事假

第二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第二十一条 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民警需请事假的,一次2个工作日(含2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一次3个工作日(含3日)以上或当年请事假已有2个工作日须再请事假的,须报分局政治处批准并备案;副职领导请事假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正职领导请事假的,由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请事假年度内累计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二十三条 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15日,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日;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日。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基本工资及各项补贴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每天扣发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其它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补贴)/22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对民警的事假据实登记,年终进行公布,并上报分局政治处。

第二十五条 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第二十三条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允许而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七条 条件:民警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爹、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第二十八条 假期:本人提出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 工资待遇: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民警探亲假依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民警调休原则上在当月内安排,一般每次不能超过2天。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者,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公休假制度3

因此,为了维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国务院最近通过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但是,如何切实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还需要我们对此做出更大的努力。

1 休息休假权的内涵

休息休假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享受劳动权的过程中,拥有为了保护自己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而享有的一系列休息权和休假权的总称。休息休假权的享有主体通常为劳动者,即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和劳动者的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休息休假权是劳动权的必要补充,与劳动权密不可分。

我国宪法确认休息休假权的目的,就是在于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以便更好地参加劳动。特别是在我国生产力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更需要强制执行法定工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禁止任意加班加点和延长工作时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有时间参与家庭生活、文化生活、体育活动和社交活动。这些都表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我国正在从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的创造条件,不断缩短工作时间,以满足劳动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

2 我国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现实状况

在福利制度比较完善和健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二战以后普遍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而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到1994年3月,我国试行了“隔周五天工作制”。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5天工作制,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公民的休息权利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我国现在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我国公民的休息休假权目前主要包括:①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限制,即每周40小时工作制;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③劳动者每周公休假日至少两天;④法定节假日休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⑤带薪年休假;⑥探亲假;⑦婚假和奖励婚假;⑧丧假;⑨病假和事假;⑩女职工产假和奖励产假;⑾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设立并发展的各种疗养院、休养所、文化宫、运动场所等设施,用于供劳动者娱乐、休息等。

休息休假权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屡屡受到侵犯,休息休假权的保障难以广泛实行,从而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协调。比如,一个私营企业的劳动者,因为带薪休假的问题和用工单位对簿公堂,用工单位可能会补偿其相应损失,但明年这个私营企业一定不会再雇用这名劳动者。再如,有些用工单位不愿让劳动者带薪休假,常以人手不够为由,拒绝劳动者的休假申请,最后给点钱补偿了事。诚然,补偿金看似是一种进步。但是,从设定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目的来说,则是一种倒退。

在实践中,可能是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问题,加班加点已经成为很多用工单位的家常便饭,成为某些用工单位增加利润的主要途径。然而,在这样一种习以为常的现象之下,受害的其实不仅仅是每一个拖着疲惫身躯在岗位上坚持劳动的劳动者,还有本应得到有效保障的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以及我国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

作为劳动者,很多人没有认识到休息是他们应有的权利,不会依法主动行使和保护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对于用工单位超出法定的加班加点要求,明明心里不愿意却不敢提出来,也有些劳动者迫于生活困难和就业压力不得不保持沉默,甚至有些劳动者为了多挣些工资,愿意接受用工单位提出的所有加班加点要求。这些都说明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意识较为薄弱,这也在客观上容易助长用工单位任意加班加点的行为。

3 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保障的一些建议

真正落实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加强认识。要让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认识到休息休假权的重要意义,让所有具有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都能依法办事,自觉保障,让那些忽视休息休假权保障的用工单位难以面对社会。对于劳动者本身来说,也应该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的休息休假权。

加强立法完善。为更好地保障休息休假权的落实,建议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对休息休假权的内涵做出进一步详细和具体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等多方面提供更多的立法支持。另外,休息休假权的范围也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 防止某些用工单位借口减少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

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督促实施。国家应通过加强监督、加大执行力度、制定相关法律等方式来强制保障休息休假权,强制保障的关键在于行政介入和法律介入。这其中也包括依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增设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对于拒不执行国家休息休假权规定的,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政府主管部门有责任督促用工单位执行休息休假权的规定。对于劳动者的申诉,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在必要的时候强制实施。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侵犯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把“强迫劳动者加班”“严重超时加班”作为打击的重点。

司法部门的介入,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对拒不执行或者不充分执行休息休假权保障的用工单位,从经济上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惩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因休息休假权发生的争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我们感到欣慰的是,如今能够勇敢地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休息休假权的劳动者在不断的增多。

加强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工会组织应该在其中起更积极的作用,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工会组织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将休息休假权的有关规定明确化和具体化,以文本形式显示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严禁或限制用工单位的任意加班加点,使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被侵犯时做到有凭有据。

我们应该允许工会组织、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者休息休假权保障上有一个调整和磨合的过程,有这样的一个过渡期是必不可少的。在休息休假的时间安排上,需要工会组织在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中间起到一个桥梁作用,使得他们能够平等的共同协商,以达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和相互支持。此外,对于因为休息休假权被侵犯而主动投诉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工会也应当给予充分的协助。

充分落实用工单位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法定义务 。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必须得到具体法律的落实,劳动法通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其核心是规定最高工时标准和禁止或限制加班加点。

切实通过各种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过程中,舆论监督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需要加大宣传,劳动模范也要带头落实休息休假,使得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观念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同时,用工单位也应该形成“休息休假是为了更好工作”的观念,对可休假而不休假的劳动者制订相关强制规定,“逼迫”他们进行休假。此外,新闻媒体能够不遗余力的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进行大力宣传,也体现出我国的国民素质在不断地提升。

寻求在宪法层面上的保障,平等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休息休假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它具有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理念,是劳动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要补充,也是我们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休息休假权写入宪法成为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大特色。

但是,由于目前法学理论界对休息休假权的理论研究还不够,关于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宪法在内容体系上尽管已经有所涉及,但还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休息休假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宪法除了要规定劳动者有劳动权和休息、休假和休闲的权利外,还应当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个人生活的安宁权,即休息、休假、休闲时不受非法干扰和骚扰的权利。因为,现代社会居民生活的安宁权已经上升到与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同样重要的地位。这一点对于现代中国社会尤其重要,它是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尊重,是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制止执法违法行为和维护公民身心健康的有力手段。

参考文献

[1] 程思良。休息权初探。云梦学刊

[2] 吴露萍。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法制与社会

[3] 龙晟。关注休息权。中国劳动保障。

公休假制度4

关键词护理管理;公平

公平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品质。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尤其在当今社会,和谐氛围显得尤为重要。护理管理工作非常琐碎,而且护士主要是女性为主,受其生理和心理特性的影响,对事、对人较为敏感,气量小、喜议论、好猜疑[1],如何体现其公平性,营造一个和谐的团队氛围?本文就护士最敏感的话题——排班、休假、考核、奖金分配等问题谈谈几点体会,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急诊科女性护士14人,平均年龄岁,其中主管护师5人,护师4人,护士5人。14人中有10人为正式在编护士,4人为聘用护士。

2方法

排班模式化

倒班班次格式化: 护士长根据参加倒班人数,找出排班规律,经全科护士同意后将其格式化、标准化。例如6人倒班,一周(7天)为一循环周期,其格式为:行政班、主班、中班、小晚班、大晚班、休息、休息。若7人倒班,则遇周一及周日进晚班者只要上一个晚班即可,其余格式不变。

倒班人员名单顺序规范化: 一般情况下倒班人员名单顺序不轻易变更,遇其中护士要临时休假,在倒班总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假期在一周以内,护士长安排其他护士代替其值班;假期超过一周,则安排其他护士顶其位置参与倒班,待她假期结束,仍回到原来的位置参与倒班。若增加倒班总人数,则将新增加人员的名字放于原倒班人员名单之最后。依次类推。

节假日排班预约制: 节假日正式排班前,就节假日值班情况护士长征求全科护士的上班、休假意愿,在不违反“节假日休息制度”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她们的要求,并允许她们相互换班。但正式排班表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换班。

休假制度化

制定补休规定: 允许护士留存补休,但一年之内累计补休时间不超过3天。规定补休时间:前提是科室不缺人手,护士长能安排,不影响科室护理工作;原则上晚班不能补休,白天补休要提前与护士长打招呼取得同意。

制定节假日休息制度: 护士长排班时规定:遇节假日当天值晚班者,本轮晚班结束后安排其连续休息,直到其休完法定假期或不愿休息(留存补休)。

公休假期抽签制: 每年的1月、2月、12月不安排公休,护士长根据科室公休人数及假期长短安排公休月份,做好签,由有资质休假人员随机抽取,。允许相互调休,原则是两人的假期时间长短相当。相互确认无误后由护士长登记在案,随后执行。

考核细则标准化: 根据科室工作特点,在全体护士的共同参与下,护士长拟订详细的护士量化考核细则,并将其标准化,严格遵照执行。

奖金分配——制度标准化、金额透明化: 科室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化的奖金分配制度,并根据这一标准测算出每一位护士的奖金数额,绘制成表,护士各自签名领取。

3结果

自2005年至2008年连续3年,急诊科护理差错发生率为0,护患纠纷发生率为0,患者满意率90%以上;全科14人除正常休假(如婚假、产假、人流假、公休假、探亲假)外,出勤率均为100%。

4讨论

临床护理人员少,工作量大,护士长的排班是每一位护士最关心的问题,因此排班模式化,避免了护士长排人情班,约束了护士长的排班权利。

制定合理的休假制度,是护士长人性化管理的重要体现,同时规范了护士长的管理行为。

护士长执行考核的公正性程度不高,直接影响护士工作积极性的调动[2]。因此,将考核细则标准化,避免了护士长考核时戴有色眼镜看人,做到有理有据,公平公正。

奖金也称奖励工资,其目的在于对员工进行激励,促使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势头,

奖金分配制度标准化、透明化,限制了护士长奖金分配的随意性,保障了分配制度的公平性,使每一位护士能坦然接受分配结果。

护理管理的公平性满足了护士的“尊重需要”,为“自我实现需要”奠定了基础,有利于充分发挥她们的主观能动性,提高护理质量。

排班模式化、休假制度化、考核细则标准化、奖金分配——标准制度化、金额透明化,是护理管理公平性的具体体现,经临床实践证明,能有效地增强护士长的凝聚力,提高科室护理质量,值得提倡。参考文献

[1]陈梅,赵莉莉,王丽玉.护士对护士长期望的调查分析[J].护理研究,2007,21﹙5﹚:1329-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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