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优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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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旨在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强化监测、警示和应急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通行安全。如何有效落实?下面由阿拉题库网友分享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篇1

本工程地处铁路站场内,施工场地狭小,列车运行频繁。为加强施工现场铁路安全管理,保证每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带班人员或班组长统一指挥行走路线,统一指挥施工。

2、施工人员通过道口和接触网下市,不准高举、肩扛工具、锹、棍棒、金属物等物品,必须水平拿着通过。

3、接触网下严禁打手机;严禁打雨伞通过。雷雨天气严禁在接触网附近逗留。

4、严禁相接触网、铁轨方向喷洒水;严禁在铁路边上大小便。

5、严禁攀登接触网支柱,在支柱上悬挂东西或晾晒衣物,严禁依靠支柱休息。

6、施工人员严禁破坏铁路设施;施工车辆严禁碰撞铁路设施和建筑物。

7、在铁路两边施工的车辆(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工程车辆等),有机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并关闭照明灯。

8、通过道口的任何车辆,车斗内、车辆外面严禁坐人。

9、在接触网左右,严禁距离接触网小于3米的车辆上作业。

10、施工人员严禁攀爬电力设施,接触网支柱,翻越铁路两侧的安全隔离网。

11、严禁攀登车皮、钻车皮,严禁在车皮下避风、避雨、休息,严禁在轨道上坐、卧或在铁路轨枕范围内行走。

12、施工人员在站场内严禁吸烟、点明火、焚烧杂物等。

13、施工人员进入作业地点必须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准疲劳和酒后上岗。

14、施工人员严禁向列车和接触网乱抛绳索、石块、工具等物品。

15、铁路两侧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杂物或作业工具等物品。

16、严禁在地磅上行走。

17、各分包单位任何机动车辆通过道口时严禁超速行驶(5km/h),驶入站场内及施工作业区内后速度严禁超过15km/h。

18、严禁任何机动车辆在道口和接触网附近(3m以内)停车。

19、各分包单位车辆严禁在道口、接触网附近(3m以内)装卸货物等操作。

20、通过道口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包括装载机通过必须把铲放平,挖掘机通过臂高不得超过。吊车、泵车通过把臂放平)。

21、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行人、摩托车、自行车、汽车抢道通过。

22、道口防护栏杆关闭后严禁任何人员私自开启。

23、任何特殊施工车辆(如挖掘机、吊车、装载机等)通过道口进入站内必须和道口工、现场管理人员联系并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24、施工现场任何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型号的驾驶证。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酒后、疲劳驾驶。

25、施工现场吊车、泵车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看护。禁止靠近接触网作业。

26、各分包单位要安排班组长上下班时清点人数,并报项目部主管工长。由班组长带队有序通过道口。

27、土方车辆运输过程中应覆盖帆布,通过道口时应有专人指挥,如有散落在道口或道心、轨道附近的`土石应立即清理干净。

28、施工现场车辆应帖反光标志,避免夜间行车发生危险。

如项目部人员发现各分包有违反以上制度的行为,项目部将对相关分包单位视情节严重性给以100元到5000元的罚款。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篇2

一、总则

1. 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铁路与道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下简称“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涉及铁路道口的建设、改造、使用、维护以及安全防护等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铁路道口的设置与改造

1. 铁路道口的设置应综合考虑铁路运输安全、道路通行需求、地形地貌等因素,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新建铁路与道路交叉时,原则上应优先采用立体交叉方式;确需设置平交道口的,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论证和审批程序。

2. 铁路道口的改造应纳入铁路和地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对于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铁路道口,应及时进行改造或升级。改造方案应经铁路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安全设施与标志

1. 铁路道口应按照规定设置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道口栏杆(门)、警示灯、闪光器、道口铺面板、护轮轨等;警示标志包括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

2. 铁路道口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设置、维护和管理由铁路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移动或拆除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和标志。如因道路施工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拆除或迁移的,必须事先征得铁路部门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

四、道口看守与管理

1.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道口看守人员,并实行 24 小时轮流值班制度。道口看守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必要的铁路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熟悉道口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方法。

2. 道口看守人员在值班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关注道口交通状况和铁路运行情况,及时开关道口栏杆(门),正确显示信号,引导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过道口。当发现道口设备故障、铁路列车接近或发生其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铁路相关部门。

3.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和自动报警装置。铁路部门应定期对无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无人看守道口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引导车辆和行人自觉遵守铁路道口安全规定。

五、通行规定

1.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严格遵守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或按照道口信号指示通行。

2.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减速慢行,在道口停止线前停车观察,确认铁路两侧无列车驶来后,方可缓慢通过道口。严禁在道口内超车、掉头、停车或熄火等待。遇有铁路道口栏杆(门)关闭、警示灯亮起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通行时,车辆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等待,不得强行通过。

3.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下车推行或在道口两侧的人行道上行走。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注意观察铁路两侧的`情况,确认无列车驶来后,迅速通过道口,不得在道口内停留或嬉戏打闹。

4. 铁路道口在列车通过时,严禁任何车辆和行人抢行。车辆和行人应在道口外等待列车通过后,再按照规定通行。

六、安全检查与监督

1. 铁路部门应建立健全铁路道口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铁路道口的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措施以及道口看守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2. 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铁路道口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铁路道口的违法行为。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铁路道口安全意识。

3. 铁路部门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定期开展铁路道口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共同维护铁路道口的安全畅通。对涉及铁路道口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

七、应急管理

1. 铁路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应制定铁路道口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救援措施以及后期处置等内容。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完善和优化,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铁路道口发生安全事故时,道口看守人员或现场其他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铁路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铁路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应急处置过程中,应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先通后复”的原则,尽快恢复铁路运输和道路交通秩序。

八、培训与宣传

1. 铁路部门应定期组织铁路道口看守人员、铁路职工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内容包括铁路安全法律法规、道口安全管理知识、应急处理方法、设备操作与维护等。

2. 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将铁路道口安全知识纳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铁路道口安全常识和通行规定;在铁路道口周边学校、社区、企业等场所,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安全讲座,提高公众的铁路道口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设置铁路道口或损坏、移动、拆除铁路道口安全设施和标志的,由铁路部门或地方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道口看守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未履行职责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铁路道口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车辆和行人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不听从道口看守人员指挥或强行通过铁路道口的,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附则

1. 本制度由铁路部门和地方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规范相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规范为准。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篇3

一、总则

1. 目的

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3. 基本原则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设备设施建设与安全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

二、道口设置与设备设施

1. 道口设置

(1)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减少平面交叉。确需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时,应符合铁路线路设计规范和道路设计规范的要求,并经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2)道口位置应选择在铁路线路直线段,避免设置在铁路曲线、道岔、桥梁、隧道等特殊地段。道口两侧道路应有良好的瞭望条件,不得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2. 设备设施配备

(1)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栏杆(门)、警示标志、照明设施、通信设备、轨道电路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栏杆(门)应能自动关闭,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警示标志应醒目、齐全,包括道口标志、停车让行标志、限速标志等。照明设施应能满足夜间瞭望和作业的需要。通信设备应保证道口看守人员与列车司机、车站值班员等之间的及时联系。轨道电路应能准确检测列车接近和离去信息。

(2)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标志、停车让行标志、警示标志等,并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鸣笛标。道口标志应设置在道路右侧,停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在道口停止线前适当位置。警示标志应包括小心火车标志、注意行人标志等,根据实际需要设置。

三、道口看守与作业

1. 道口看守人员配备

(1)有人看守道口应根据道口交通流量、繁忙程度等因素,合理配备道口看守人员。一般情况下,单班看守人员不少于xx人。在交通高峰期或特殊情况下,应增加看守人员。

(2)道口看守人员应身体健康,具备基本的铁路知识和安全意识,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培训内容包括铁路安全法律法规、道口安全管理规定、设备设施操作方法、应急处理知识等。

2. 道口看守人员作业要求

(1)道口看守人员应按时上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睡岗。在岗位上应集中精力,密切瞭望铁路和道路两侧的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当列车接近道口时,道口看守人员应提前关闭栏杆(门),并站在规定位置显示停车信号,指挥车辆和行人停止通行。列车通过道口后,确认道路上无车辆和行人时,方可开放栏杆(门)。

(3)道口看守人员应认真填写道口值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列车通过时间、车辆和行人通行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隐患及处理情况等。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4)道口看守人员应定期对道口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设备设施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设备设施未修复前,不得擅自开放道口。

四、道口通行管理

1. 车辆和行人通行规定

(1)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应严格遵守道口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抢行、强行穿越道口。车辆通过道口时,应保持安全车速,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xx公里/小时,在道口内不得停车、掉头、倒车。

(2)大型、重型车辆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时,应提前减速,在道口停止线前停车,确认安全后,方可缓慢通过。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停车瞭望,确认无列车通过后,方可通行。

(3)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走人行横道或天桥、地道等过街设施。在无人看守道口,应止步瞭望,确认无列车通过后,迅速通过道口。不得在道口内停留、嬉戏、打闹。

2. 特殊情况处理

(1)当道口发生故障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栏杆(门)不能正常关闭时,道口看守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阻止车辆和行人通行,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修。在故障未排除前,不得开放道口。

(2)当列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或停车时,列车司机应立即通知道口看守人员和车站值班员,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道口看守人员应组织车辆和行人绕行,确保安全。

(3)遇有恶劣天气(如大雾、暴雨、暴雪等)、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影响道口安全通行时,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临时管制措施,加强道口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安全监督与检查

1. 监督检查主体

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铁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铁路道口的设备设施建设、维护管理、道口看守作业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铁路道口所在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周边环境整治等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内容

(1)道口设置与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有效,警示标志是否齐全醒目。

(2)道口看守人员配备是否合理,是否按时上岗,作业是否规范,记录是否完整。

(3)车辆和行人通过道口是否遵守规定,是否存在抢行、强行穿越等违法行为。

(4)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3. 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一般情况下,每月不少于xx次。

(2)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随时对铁路道口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特殊时期道口安全管理情况等。

(3)专项检查:针对道口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可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力量进行整治。

4. 问题处理与整改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检查部门。

(2)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应急管理

1. 应急预案制定

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共同制定铁路道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铁路道口所在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 应急救援演练

(1)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铁路道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少于xx次。演练内容应包括列车与车辆碰撞事故、道口设备设施故障、恶劣天气应急处置等。

(2)通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增强铁路道口管理人员和周边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3. 应急响应与处置

(1)当铁路道口发生安全事故时,道口看守人员或现场其他人员应立即报告铁路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安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如抢救伤员、疏散群众、保护现场等。

(2)铁路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处置。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的原则,有序开展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法律责任

1. 违反本规定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铁路管理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照等。

2. 因违反本规定制度导致铁路道口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 本规定制度由铁路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定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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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制度仅供参考,你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篇4

一、目的

为加强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过往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铁路与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包括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三、道口设置与维护

1. 铁路道口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铁路行业规范,综合考虑铁路运输、道路交通流量、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确定道口位置、宽度、铺面类型等。

2. 新建设铁路道口应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3. 铁路部门负责对道口铺面、栏杆(门)、警示标志等铁路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道口两端公路路面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路面平整、无坑洼。

4. 铁路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平台长度从铁路钢轨外侧算起,不少于 30 米。平台应与铁路线路和公路路面平顺连接,不得有陡坡、障碍物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

四、安全防护设施

1.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栏杆(门)、信号灯、警示标志、鸣笛标等安全防护设施。道口房应配备必要的通信、照明、取暖、防暑等设备,以及防护备品和应急救援工具。

2. 无人看守道口应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包括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警示桩等。警示标志应醒目、完好,夜间应具有反光功能。

3. 铁路道口的栏杆(门)应能正常关闭和开启,关闭时应与公路路面保持垂直,开启时应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信号灯应能准确显示红、黄、绿三种信号,信号显示应清晰、稳定。

4. 在铁路道口两端一定距离内的铁路线路上,应设置护轮轨,防止车辆脱轨后侵入铁路限界。

五、看守人员管理

1. 有人看守道口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看守人员,看守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2. 看守人员应按时上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脱岗。在列车通过道口时,应提前关闭栏杆(门),疏导车辆、行人停止在栏杆(门)外等候,确认安全后,方可开放栏杆(门)放行。

3. 看守人员应密切关注道口交通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如遇车辆在道口内熄火、故障等,应立即采取措施,将车辆推出道口或通知相关部门救援。

4. 看守人员应定期对道口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做好道口安全记录,包括列车通过时间、车辆流量、异常情况等。

六、车辆和行人通行规定

1.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和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遇有道口栏杆(门)关闭、警示灯显示红灯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通行时,应在停止线以外等候,不得强行通过。

2.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小时。严禁在道口内超车、掉头、倒车、停车。

3. 大型、重型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派人下车观察,确认安全后,方可缓慢通过。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安全。

4.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走人行横道或天桥、地道。无人行横道或天桥、地道的,应在确认无列车驶来后,迅速通过。不得在铁路道口内停留、嬉戏、打闹。

七、安全监督与检查

1. 铁路部门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铁路道口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铁路道口进行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检查内容包括道口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看守人员的履职情况、车辆和行人的通行秩序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3. 铁路部门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铁路职工、道口管理人员、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意识。

八、应急处置

1. 铁路道口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应急预案应包括列车故障、道口事故、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2. 当发生道口事故时,道口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铁路部门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铁路部门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3. 铁路部门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铁路道口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九、责任追究

1. 对违反本规定制度的单位和个人,铁路部门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因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事故发生的,应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附则

1. 本规定制度由铁路部门和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2. 本规定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篇5

一、总则

1. 为加强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制度。

2. 本规定制度适用于铁路与道路相交的平交道口(以下简称“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二、道口设置与设施设备

1. 铁路道口的设置应符合铁路线路设计规范和相关安全标准,由铁路部门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 铁路道口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包括道口标志、警示灯、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等。警示标志应保持清晰、完好,如有损坏或缺失应及时修复或补充。

3.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道口栏杆(门)、护桩、栅栏等。道口栏杆(门)应能正常开启和关闭,关闭时应能有效阻挡车辆和行人通行;护桩应牢固设置在道口两侧道路边缘,间距不大于 米;栅栏应设置在铁路道口两端一定距离处,防止无关人员和牲畜进入铁路限界。

4. 安装铁路道口自动信号装置,当有列车接近道口时,自动信号装置应能及时向道路方向显示红色闪光信号,并发出音响报警,提示车辆和行人停止通行。自动信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道口看守与管理

1. 有人看守铁路道口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道口看守人员,道口看守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

2. 道口看守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睡岗。在列车通过前,应提前出岗,关闭道口栏杆(门),并认真瞭望,确认无车辆和行人抢道后,方可显示通行信号,允许车辆和行人通过道口。列车通过时,道口看守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监视列车运行和道口情况,防止意外发生。列车通过后,应确认道口安全,方可开启道口栏杆(门),恢复道路通行。

3.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和自动信号装置,并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无人看守铁路道口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道口安全。

4. 铁路部门应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铁路道口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对铁路道口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铁路道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应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加强安全监控。

四、车辆和行人通行规定

1.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严格遵守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

2.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在道口停止线外停车瞭望,确认无列车通过后,方可缓慢通过道口。不得在道口内停车、超车、掉头、倒车或抢行。遇有铁路道口栏杆(门)关闭、警示灯亮时,车辆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等候,不得强行通过。

3. 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下车推行,注意观察铁路两侧有无列车通过,确认安全后迅速通过道口。不得在道口内停留、嬉戏、打闹或抢行。

4. 严禁车辆和行人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活动,如放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等。

五、应急处置

1. 铁路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铁路道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当铁路道口发生故障或事故时,道口看守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设置警示标志,阻止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及时报告铁路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和救援,尽快恢复铁路道口的正常通行。

3.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铁路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铁路道口突发事件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六、监督检查与考核

1. 铁路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铁路道口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罚;对因管理不善导致铁路道口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 铁路部门应将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内部考核体系,对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和道口看守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附则

1. 本规定制度由铁路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2. 本规定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库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畅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库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相关单位(有货车的)、库区内负责管理叉车的单位应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爱护铁路道口设施,对危害道口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对维护铁路道口安全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主要职责:检查库区内铁路道口安全设施;督促库区相关企业搞好员工铁路道口安全培训;负责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六条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1,2站台道口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设置叉形符号。)

第七条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

第八条道口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4站台道口警示标志设在两侧道口标志的下方。

第九条道口附近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第四章 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的建筑物或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等。

第十一条1,2站台道口为xxx与xxx两个单位共同看守的铁路道口,双方单位须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二条道口铺面的维修和管理,以铁路外股钢轨以外2米为界。2米以外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2米以内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专用线有调车作业的道口必须设置铁路道口自动信号并派人看守。

第十四条每年开展一次库区内的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第五章铁 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六条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掉头、熄火和空挡滑行。

第十七条机动车不准在铁路道口内停留。一旦在道口内发生故障,立即设法将其移出钢轨外股2米以外。

第十八条特别笨重、巨大和公路回砂器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第十九条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第二十条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二十一条当有火车进入库区取送车作业时,其他车辆禁止通行。道口附近从事其他作业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第六章 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发生道口交通事故,铁路、xxx门仍按照无人看守道口的规定处理。道口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库当日上报铁路、xxx门。道口发生伤亡或中断行车两小时以上交通事故应及时上报铁路、xxx门。

第二十三条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负责。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不服从看守人员指挥者,强行通过道口,未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公安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篇7

一、总则

1. 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道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制度。

2. 本规定制度适用于铁路与道路相交的所有道口,包括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3.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的原则。

二、道口设置与设施设备

1. 铁路道口的设置应综合考虑铁路和道路的交通流量、安全因素等,由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规划、设计与建设。

2.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栏杆(门)、警示标志、照明设施、通讯设备等。栏杆(门)应能正常开启和关闭,警示标志应清晰醒目,照明设施应满足夜间行车和行人瞭望要求,通讯设备应保持畅通。

3. 无人看守道口应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包括道口标志、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等,标志应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其完好无损。

4. 铁路道口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撞设施、防滑设施等,防止车辆和行人在道口发生意外事故。

三、道口看守与管理

1. 有人看守道口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道口看守人员,道口看守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2. 道口看守人员应按时上岗,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睡岗。在列车通过道口前,应提前放下栏杆(门),关闭道口,并做好警示工作,引导车辆和行人在栏杆(门)外等候。

3. 列车通过道口时,道口看守人员应密切注视列车运行情况和道口状态,确认列车安全通过后,方可开启栏杆(门),放行车辆和行人。

4. 无人看守道口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管理,铁路运输企业应定期安排人员对无人看守道口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如修复损坏的警示标志、清理道口障碍物等。

四、车辆和行人通行规定

1.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严格遵守道口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指挥。遇有道口栏杆(门)关闭、警示灯亮起或看守人员示意停车时,应在停止线以外停车等候,不得强行穿越道口。

2.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严禁在道口内超车、掉头、停车和倒车。

3.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走人行横道或按照管理人员的指示通过。不得在道口内停留、嬉戏、打闹或进行其他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4. 大型、重型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按照规定的路线和速度行驶,避免因车辆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道口堵塞或发生事故。

五、安全培训与教育

1. 铁路运输企业应定期组织道口看守人员、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知识等,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2.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铁路道口周边居民、学校、企业等单位的'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道口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 铁路运输企业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联合开展铁路道口安全应急演练,定期组织道口看守人员、车辆驾驶员、行人等参与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安全监督与检查

1. 铁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铁路道口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道口设施设备、看守人员作业情况、车辆和行人通行秩序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2.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确保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有效落实。

3. 对违反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造成铁路运输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规定制度由铁路运输企业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2. 本规定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篇8

一、总则

1. 为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3.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道口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铁路道口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道口设置与设备设施

1. 铁路道口的设置应符合铁路线路设计规范和铁路道口设置标准,由铁路部门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 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道口房、栏杆(门)、警示标志、照明设施、通信设备、列车接近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3. 无人看守道口应设置警示标志、道口标桩、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和列车接近报警装置。

4. 铁路道口的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发现设备设施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三、道口看守与管理

1. 有人看守道口应配备足够的看守人员,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看守。看守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2. 看守人员在看守道口期间,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关注道口交通状况和列车运行情况。当列车接近道口时,应及时关闭栏杆(门),并指挥车辆和行人停止通行,待列车通过后,方可开启栏杆(门),恢复交通。

3. 无人看守道口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由铁路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道口进行检查,及时清理道口障碍物,确保道口安全畅通。

4. 铁路部门应建立健全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道口看守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定期组织道口看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道口看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道口通行规定

1.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严格遵守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听从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不得抢行、强行通过道口。

2.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按照交通信号灯或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通行,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并应在距道口 50 米以外停车观望,确认无列车通过后,方可通行。

3. 非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下车推行,按照交通信号灯或道口看守人员的指挥通行,不得在道口内停留或与机动车抢行。

4.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在道口栏杆(门)关闭前或列车通过后迅速通过道口,不得在道口内停留、坐卧、玩耍或与车辆抢行。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

1. 铁路部门应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铁路道口周边居民、学校、企业等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宣传铁路道口安全知识和通行规定,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铁路部门应定期组织道口看守人员、铁路职工以及相关作业人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其熟悉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置技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将铁路道口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课程,组织开展铁路道口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学生遵守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不随意穿越铁路道口。

六、安全监督与检查

1. 铁路部门应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铁路道口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监督检查应包括道口设备设施的检查、道口看守人员的'履职情况检查、道口通行秩序检查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等内容。

3.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

1. 铁路部门应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铁路道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当铁路道口发生突发事件时,道口看守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如关闭栏杆(门)、设置警示标志、通知相关部门等,并组织现场救援。

3. 铁路道口发生事故后,铁路部门应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铁路部门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为准。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篇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

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

(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

(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六条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与道路双方现行的技术标准,对尚不符合标准的道口设备,有关单位应安排计划尽快改造、完善并搞好维修、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道口路面的改造、维修和管理,铁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上铁路两股钢轨之间及钢轨以外二米以内的铺面部分;

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道口铺面以外的道路部分。

(二)道口信号、护桩、栏杆(栏门)、火车司机鸣笛标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

(三)铁路道口标志、停车(让步)让行标志属于道路交通标志,是道路的附属设备,铁路产权单位可代为设置、维修;

由地方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交通管理部门不能负责时,由其交受益单位或乡村政府负责管理),铁路部门予以协助。第七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先干线后支线、先繁忙线路后一般线路的'原则,努力增设道口信号及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的设备。一旦设备被损坏时,损坏者应立即报告该设备的设置、维修单位或管理单位,并承担损失费用。当发现道口、人行过道的设备有人为缺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查处,由损坏者(或其单位)赔偿损失,并对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道口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努力减少道口的数量。在有地形条件的地方要多修小型、简易立交。铁路、交通、城乡建设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促进道口逐步改为立体交叉的建设;地方政府在拆迁、征地、封路施工等方面应积极协助。设置立交时所需投资、按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新建铁路的道口密度,在人口稠密地区,以两公里以内不超过一处为宜;在人口较稀疏地区,道口还应适当减少。

铁路车站内原则上不设道口。

在城市内,应结合城市规划综合考虑铁路与道路的交叉设施。

第十一条对现有道口必须进行整顿(一)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不合理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以及危及铁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应一律拆除。

(二)在一公里内或一个村庄(屯)有多处道口以及同一条道路在铁路同一个区间(两个车站之间)穿越两次及以上的道口,原则上只许保留一处。

暂时或短期内不能拆除的需订出规划,限期拆除。

(三)逐步取消站内道口。

道口整顿工作,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或使用单位商定后即可实施(城市道口的整顿,由铁路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配合进行)。道口移设及拆除的费用由铁路部门(或路外铁路产权单位)承担,道路的改移费用由地方有关部门承担。整顿道口时,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采取改移道路、利用铁路桥涵通行、修建立交以及将道口改为人行过道等各种措施,尽量满足城乡居民通行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应由申请单位向铁路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铁路由铁路局(或分局)进行审批,其它铁路由相当于铁路局(或分局)级的各铁路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内由铁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铺设道口和人行过道。

第十三条由于道路改建而引起道口移设或加宽时,道路部门应承担道口移设或加宽的全部费用,并应提前与铁路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道口的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道路上的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下同)和行人在道口、人行过道及平过道处,发现或听到有火车开来时,应立即躲避到距铁路钢轨二米以外的处所,严禁停留在铁路上和抢越。

第十五条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必须听从道口看守人员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大中、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小型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并不得在道口内超车或停留。一旦车辆在道口处发生故障,车辆的驾驶员或操纵、驾驶车辆的人要立即将车辆移出铁路限界(距钢轨外侧不少于二米);确实无法移出时,需立即采取防护措施,设法通知两端车站,并在该道口两端不少于八百米处的铁路上用红色信号(昼间用红旗、夜间用红灯光)栏停列车;没有红色信号时,可用红色物品或两臂高举头上,向两侧急剧摆动。

第十七条凡遇到道口栏杆(栏门)关闭、音响器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看守人员示意火车即将通过诸情况之一时,车辆、行人严禁抢行,必须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距最外股钢轨五米以外,不得影响道口栏杆(栏门)的关闭,不得撞、钻、爬、越道口栏杆(栏门)。

第十八条车辆、行人通过设有道口信号机的铁路道口时,要遵守下列道口信号的显示规定:

(一)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红灯稳定亮时,表示火车接近道口,禁止车辆、行人通行;

(二)红灯熄灭白灯亮时,表示道口开通,准许车辆、行人通行;

(三)当红灯和白灯同时熄灭时,表示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道口信号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与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道口一样按第十五、十七及十九条规定通行。第十九条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

第二十条特别笨重(不能迅速通过道口)、巨大(高度从地面起超过四米,宽度超过车厢,长度前端超出车身,后端超出车厢二米,超出部分触地)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履带车辆、大型机械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商得附近铁路有关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通过电气化铁路的道口时,车辆及其装载物不得触动限界架活动横板或吊链;装载高度超过二米的货物上,不准坐人;行人手持高长物件、皮鞭等,不准高举挥动。

第二十一条两轮畜力车或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赶车或赶牲畜的人要牵住牲畜按本章的规定徒步通过。

第二十二条在单车道路的道口上,严禁汽车、拖拉机等大、中型车辆错车。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在铁道口处,不准转弯掉头。

第二十四条在距道口二十米以内的道路上,除停车了望或停车让行、运行中临时停车的情况以外,不准停留车辆。

第二十五条严禁车辆在没有道口或其它平面交叉设施的铁路线路上穿越。

第五章道口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和铁路部门都应重视和关心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的交通安全,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道口的整顿、改造和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和道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第二十七条为了加强道口管理,各铁路局、分局及有关段、站应设置专管道口的机构或人员,健全道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在各级经委的组织领导下,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与铁路道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各级常设道口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检查、落实本规定;分析道口事故的原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机动车辆、拖拉机驾驶人员,应进行通过道口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对于违反安全通过铁路口有关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每年秋季开展一次全国性的道口安全活动。在道口安全活动中,全国铁路及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检查铁路道口的设备状况、机动车驾驶员执行交通纪律情况和车辆状态,同时深入、广泛地进行道口安全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养成自觉遵守道口安全规定和交通纪律,确保道口安全的美德和习惯。

第三十一条加强道口看守和道口交通秩序的管理(一)对于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铁路产权单位或道口受益单位派出道口看守人员(道口安全员)负责看守;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执行道路交通规则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由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交通安全员”袖章或其它证件,使其在道口处有效地履行指挥行人车辆、疏导交通、保证道口安全的职责;

(二)铁路部门的道口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道口安全情况,疏导道口地段的交通,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其“交通安全检查员”袖章或其他证件;

(三)交通特别繁忙和易于肇事的有人看守道口,地方公安部门应适时派出交通民警,协助维持秩序;

(四)铁路公安部门可派员协助管理有人看守道口、巡逻检查无人看守道口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二条上述道口看守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有权对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的车辆、行人进行劝阻、教育、警告和按章处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主管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道口肇事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铁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xxxx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铁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等行为,铁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铁路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与铁路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作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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