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维保规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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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维保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服公司锅炉设备安全运维工作,加强锅炉安全风险管控,预防锅炉设备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管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使用单位是指具有锅炉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锅炉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合法合同关系确立的锅炉实际使用管理者。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锅炉,受托人是使用单位。
    第五条 锅炉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使用单位负责、专业部门管理、安全监督部门监督的锅炉管理工作机制和安全责任体系,强化锅炉安全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服公司涉及锅炉运维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七条 企服公司暖通班负责本单位范围内锅炉的安全运维及管理工作,建立锅炉运维责任制,健全岗位安全职责,并列入安全责任清单。
    第八条 企服公司相关部门职责
    (一) 综合服务中心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锅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锅炉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锅炉安全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制订锅炉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锅炉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二)暖通班班组:负责本专业锅炉运维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锅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专业锅炉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本专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作业风险管控等工作;组织或配合锅炉安全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措施;组织或参与本专业锅炉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组织开展锅炉有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演练等专项教育活动;健全锅炉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完善锅炉台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锅炉运维班组职责
    负责锅炉全过程安全运维工作,承担锅炉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上级锅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并有效实施锅炉全过程运维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组织开展锅炉日常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警、作业管控等工作;定期参加培训和演练,开展锅炉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配合事件调查处理。
    第三章锅炉作业人员
    第十条 锅炉作业人员应持有合格有效的司炉证,方能上岗,并应按期复审司炉证。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司炉作业人员台账。台账信息应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锅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
    第十三条 司炉工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锅炉运维
    第十四条 锅炉的运维、检查、试验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锅炉。
    第十五条 锅炉运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2.锅炉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3.锅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锅炉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5.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6.高耗锅炉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暖通班应当根据所使用锅炉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相应记录等内容。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改造或维修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做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并定期检验。
    第四章锅炉停用、报废
    第十九条 锅炉拟停用1年及以上或重新启用、报废,应经专业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录入锅炉管理台账。
    第二十条 锅炉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依法履行报废手续。
    第二十一条 锅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并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
    第五章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二十二条 暖通班应制定锅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三条 锅炉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章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暖通班根据年度工作安排,通过安全巡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安全性评价等方式,对本单位锅炉全面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暖通班应把锅炉登记与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检测、作业人员信息台帐、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措施落实等作为安全检查重点,及时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锅炉安全事故(事件)的考核和处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有关条款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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