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消防维保员证书 消防维保资质证书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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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维保员证书 消防维保资质证书篇2

本单位 (单位名称)为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遵守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在十七大消防安全保卫期间,做好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工作,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职责和措施。

二、加强用火、用电安全,不私拉乱接临时电线,配电箱盒安装保护装置,不能裸露在外。

三、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不在疏散通道上设置障碍。

四、在经营活动结束后,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切断电源。

五、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做好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保证器材完整好用。

以上系我单位做出的保证,我单位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单位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消防维保员证书 消防维保资质证书篇3

发包人(全称): 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双溪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污水治理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格栅渠、沉淀池、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污泥干化池、出水计量槽、人工细格栅等主体结构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配置的污泥泵、电控柜、污水管、彩钢雨棚等主要设备、主要填料、湿地植物,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为:承包人负责保修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双溪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污水治理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的由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分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地基基础工程,格栅渠、沉淀池、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垂直流人工湿地、污泥干化池、出水计量槽、人工细格栅等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二 年;

(五)消防工程保修期为 年;绿化 一 年。

(六)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 二 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上下水道或管线漏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6.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质量保修金利率为 零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两年且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项目后一个月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发包人按照约定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的保修费用不予返还。

质量保修金返还后承包人须按照约定继续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六、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48 4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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