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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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义乌市地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167号。

第三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开办资金万元,由义乌市民政局出资。

第五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宗旨:为社会组织会员及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第六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业务范围: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培育扶持、公益创投、信息服务、培训交流和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地名总体规划编制、命名、更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纂。

第七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民政局。

第八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九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查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章程;

(四)监督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义乌市民政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义乌市民政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宗旨,维护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义乌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义乌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收支和依法行政有关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对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课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视情况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中心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七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九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

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是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由社会组织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二篇】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3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民社工〔2020〕127号)、《漳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漳政民〔2021〕15号)等文件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在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优化服务供给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改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全面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构建以基层社工站为基础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按照“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工作思路,通过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稳步推进乡(镇)社工站建设,实现以规模化社工站夯实基层为民服务工作平台,以专业化、精细化社会工作服务提升民生服务效能,把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平台打造成落实党和政府爱民惠民政策、落细民政基层服务的一线阵地。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把社工站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密切联系服务群众的专业平台。

(二)坚持以民为本。从基层群众需求出发,践行为民服务理念,围绕社会关切,回应群众期盼,依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提升民政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坚持专业引领。注重培养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丰富为民服务理念,用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方法提升基层服务水平。

(四)坚持社会化运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力量参与”的服务提供机制,创新民政服务供给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基层民政服务。

(五)坚持统筹整合。立足乡(镇),将基层一线作为兜底民生服务的主阵地,系统整合各类资金、各类惠民政策,积极吸纳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社会资本等各类资源,统筹为困难群众开展服务。

三、服务内容

社工站围绕民政重点工作,开展以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一)参与社会救助服务。推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办过程中的对象排查、家计调查、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照料护理、康复训练、社会融入、能力提升、资源链接等服务。

(二)参与为老养老服务。推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为基础的服务网络,开展留守、空巢、特困老年人巡访评估、生活照顾安排、家庭关系协调、社区参与等服务。

(三)参与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推动开展困境儿童家庭随访和对象核查评估,对儿童家庭及监护人开展监护法制宣传、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隔代教育能力建设等工作。

(四)参与社区治理服务。协助基层群众强化民主理念、掌握协商方法、合理表达诉求,推动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五)继续推动城乡社区“三社联动”。立足乡(镇)、深入社区(村),结合村(居)委会和社区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着力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动员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全面激发社区活力,推动社区治理专业化、精细化,助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除以上重点工作外,要积极辐射带动其他民政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社工站可探索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承接多领域服务项目。

四、建设要求

(一)组织架构。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由区民政局统筹实施,区民政局成立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指导乡(镇)社工站开展服务,日常工作由乡(镇)民政办负责指导,具体事务由承接机构社工组织开展。

(二)站点设置。由乡(镇)依托现有办公场所建设社工站。乡(镇)、村(社区)可采用共用共享方式,为社工站提供办公场地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用房、桌椅、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用品;有条件的可根据服务需求设立个案咨询室、小组活动室等活动场所。社工站设置“社会工作服务站”标识,格式:漳州市龙海区××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

(三)人员配备。参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0〕3号)要求: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协管员,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配备不少于1名,2-5万配备不少于2名。承接机构应根据协议,及时、足额配备驻站社工队伍,明确驻站社工身份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乡(镇)不少于2名社工,县级社会工作服务指导中心1-2名社工。驻站社工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专业不限,具有社会工作专业资质人员优先(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指社会工作及其相关专业毕业的或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原养老救助协理员、本地户籍人员优先。原则上至2022年,驻站社工需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四)制度建设。各站点建立规范的运行流程和管理标准,制定包括人员、项目、督导、志愿者、服务场所使用以及文书档案、服务对象数据库等管理制度。严格依法办事、按章理事、依规行事;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行项目化、清单化管理。

五、职责分工

(一)县(区)民政局

1.制定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按照省市民政部门工作部署,根据服务需求和资金保障情况,制定龙海区社工站服务项目的年度计划;督促乡(镇)为社工站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设施设备,指导乡(镇)社工站服务项目实施;负责对社工站驻站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接机构与驻站社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薪酬并办理保险;制定评估计划、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每半年向市民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2.落实资金保障。社工站购买服务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年度预算总额中的3%以内安排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引导社会慈善资金支持基层社会工作服务,探索建立多方投入机制,足额落实项目资金。

3.加强监督评估。要做好对服务过程、服务质量、服务成效等方面的实务指导,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测和绩效评价,确保服务质量。

4.加强专业培训,负责组织实施本区社工培训工作,结合上级有关社工站服务内容和本区民政工作需要,开展岗前培训、专业培训、政策培训及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培训,推动驻站社工2年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二)乡(镇)民政办

负责协调提供与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办公和服务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服务设施设备;乡(镇)民政办主任负责社工站的日常管理并指导驻站社工围绕民政重点工作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配合区民政局开展项目评估等各项工作,每半年向区民政局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三)项目承接机构

按照服务协议确定的内容、相关规范标准设置社会工作服务站,配备驻站社工,组织开展相关社工服务。定期向区民政局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及督导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驻站社工

按照社会工作项目的职责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社会工作项目,扎实认真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效果;严格遵守社工站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民政部门和项目承接机构的培训和督导。

六、购买服务

(一)项目购买方式。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闽财综〔2017〕8号),结合当前民政重点工作确定的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和召开项目评审会等多种方式,确定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承接机构。不能仅以“价低者得”为原则,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素质及服务质量。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机构。社工站服务项目的购买主体是区民政局,各乡(镇)社工站由承接购买服务机构根据合同要求派驻社工实施服务项目。承接购买服务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2.具备规范的财务和纳税资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执行团队;3.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三)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由区民政局和承接机构两方签订,其中区民政局为购买方,承接机构为服务方。服务协议应明确项目期限、服务内容、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各方权利义务、绩效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为确保社会工作服务延续性,原则上项目期限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2021年3月-7月底。5月原龙海区区长何才成签批《关于组织实施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工作经费测算报告》,拟将《关于组织实施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工作方案》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制定龙海区社工站建设和服务项目实施计划,并报漳州市民政局备案。

(二)启动运行  2021年8月底前。区民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先抓好2个示范点(乡镇)。同步落实乡(镇)服务场所及相应的设备设施,通过政府购买,确定承接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根据需要指导承接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协议和服务项目清单,驻站开展专业服务。

(三)全面覆盖  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乡(镇)社工站建设工作,对驻站社工进行全面职业水平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并按要求完成相应社会工作项目。

(四)规范运行  2022年12月底前。社工站建设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健全完善的配套制度机制;驻站社工职业能力有较大提升,社工人员能够配合或独立完成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五)提升运营  2023年12月底前。社工站建设日臻完善,配套设施齐全,驻站社工具有较高职业能力,能较好完成辖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条件成熟时,可依法进行法人登记,独立承接社会工作项目。

(六)考核评估 根据上级评估时间节点要求,区民政局对站点建设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自评和第三方评估,并将结果报市民政局。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区、乡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将社工站建设作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提升的重要渠道。要将乡(镇)社工站建设作为促改革、强基础、提质量的重点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主抓、其它领导协抓的工作机制,强化推进力度,按照时间节点狠抓落实。市、区民政局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点评估考核内容。

(二)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社工站建设工作的支持,充分调动乡(镇)的积极性,大力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范、培育本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建立“五社联动”服务机制,有效发挥社工站在促进基层民政服务方面的抓手和平台作用。要加强对乡(镇)社工站建设的指导督导,严格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完善软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基本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完善各项规章规范,高标准实施、高质量推进社工站建设。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宣传社会工作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于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意义和作用,依托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平台系统宣传普及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工作方法,为站点建设和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三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宜宾市携尘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中心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由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完善与优化社会工作评估机制,逐步健全评估制度,积极培育评估主体,不断完善评估内容,严格设计评估程序,确保有效实现社会工作评估的绩效考察和专业成长双重目标。

第四条 本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宜宾市民政局;本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宜宾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中心的住所地是宜宾市翠屏区五粮液大道酒圣路8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中心的举办者是: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中心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中心开办资金:6万元;出资者:王桃、邓艳玲、唐焕丽、凃吉容、李爱阳、李小英 金额:王桃(一万)、邓艳玲(一万)、唐焕丽(一万)、凃吉容(一万)、李爱阳(一万)、李小英(一万)。

第九条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方案评估、执行评估、终结评估等社会服务项目评估;

(二)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专业度、价值、资产等综合能力评估;

(三)开展研究宣传和学术交流,提供专业培训;

(四)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购买的各类社工服务项目或其他服务。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中心章程;

(二)审批业务活动规划;

(三)审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中心理事和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中心总干事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中心总干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中心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中心理事、总干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中心财务;

(二)对本中心理事、总干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中心理事、总干事的行为损害本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章程【第四篇】

这次社区服务活动,使我增强了社会职责感和使命感,我也学到了一些处理问题的技巧,与人沟通的技巧,受益匪浅。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联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这次的活动让我觉得自己是另一个雷锋。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发奋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构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潜质。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职责感和社会适应潜质。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这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这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此刻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忙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社区服务不仅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正因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服务,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务必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用心为社区服务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参加这类实践活动,对于此刻的高中生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一是锻炼我们的实践潜质,这也是这个活动开展的初衷;二是增加学生与外界的交流,使得学生不再死读书,读死书,而是在实践中发现真理的所在;三是让学生们学会感受社会,体验社会,真正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去,让我们自觉地去发现生活中的完美,去感受更广阔的人生。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只是古代读书人的完美意愿,它已经不贴合现代高中生的追求,如今的高中生身在校园,心儿却更加开阔,他们期望自己尽可能早地接触社会,更早地融入丰富多彩的生活。时下,此类活动正逐渐壮大,成为校园里一道亮丽的风景。显然,这种活动已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社会潮流,学生更趋向于全方面发展。

张瑞敏曾说过:“把一件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把一件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刚开始劳动是有点累,但很高兴,有种成就感。就像一群人坐在一齐吃着你做的菜,心里会很幸福高兴。

看到了成绩,也看到了自己存在的不足。我感触深的是万事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只有自己不断克服困难才会成功,做事要认真踏实。假如我不去认认真真地做一遍,就发现不了自己的不足。学习也一样“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有自己体验了才会知道。自己付出了多少,就得到多少回报。只有认真做了,才能有所得。透过自己的发奋付出,不管结果如何,那个过程自己肯定是受益的。

透过这次社区服务劳动,我明白了许多道理。我想就应是我们在劳动中明白了许多平时不懂的道理。慢慢的长大了,改变自己。劳动中,我知道了许多自己的不足之处。平时,在家的时候爸爸妈妈都把我们当宝一样的伺候,这次我们算是亲身实践了,而且我们都发奋的去做了。在曲折中前进,在挫折中成长,坚信只要我们细心观察生活,我们每一天都是有收获的,我们总是在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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