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管理制度(最新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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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产品质量,通过规范检验流程、明确职责、加强培训,提升检验效率与准确性,从而满足市场需求与客户期望。如何进一步优化制度?以下由阿拉网友整理分享的检验管理制度相关文章,便您学习参考,喜欢就分享给朋友吧!

检验管理制度 篇1:

一、目的

为了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的管理,预防和应急火灾、爆炸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检验科各类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储存保管、领取使用、装卸和运输的管理。

三、职责

(一)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化学危险品购置的管理。

(二)保管员负责化学危险品入库、储存、支领的管理,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三)各使用部门负责化学危险品使用的管理。

四、化学危险品采购的管理

(一)化学危险品主要包括临床检验、消毒用的化学试剂等。

(二)批量采购,保持正常库存,由检验科提出采购申请,报设备科批准后执行。

(三)在购买化学危险品时,应要求供应商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有防止泄漏、倾倒的预防措施。

(四)采购化学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化学性能方面的资料,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配送到储存室。

(五)装卸搬运:装卸化学危险溶剂时,必须轻装轻卸,不得损坏包装容器,并注意标识,堆放稳妥。对外包装不符和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得装卸入库。

五、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

(一)保管员要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保管职责。

(二)保管员应熟知化学危险品的种类及相关要求分类、按标示存放。

(三)保管员要负责化学危险品仓库的防火、防泄漏安全管理。

(四)保管员要严格执行入库验收,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包装质量、数量、生产厂家等,并有严格的账目。

(五)仓库和现场的化学品应有仓库管理员定期、定点检查,执行先进先出的制度。

(六)领取和使用:所有化学危险品的领取要根据需求由专人领取,填写危险品出库记录。

(七)废品及包装物的处理:化学危险品的包装箱、瓶、桶等,必须有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回收。

六、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一)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于专用房间、专用储存箱内。化学药品应按类存放,特别是化学危险品按其特性单独存放,文字标识清楚,而且要根据国家规定和其性质限量储存。

(二)化学药品贮存室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有防火、防雷、防爆、调温的.安全措施。室内环境应干燥、通风良好,温度一般不超过28℃。

(三)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四)遇火、遇潮、易燃易爆、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药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五)受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药品和桶装、瓶装的易燃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点存放。

(六)化学性质不同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药品不准同室存放。

(七)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库存放。

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使用

(一)在化学品的运输和使用时,应注意不要洒落、碰撞并戴好防护用品。如有洒落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法处理好现场。

(二)在化学品使用完毕后应密封放于指定位置。

(三)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使用口罩、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用具。

检验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

第三条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

第四条检测检验专业项目分为以下七个类别:

(一)起重机;

(二)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

(三)厂内机动车辆;

(四)客运架空索道;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六)劳动卫生;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第五条检测检验员应当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检测检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技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基本知识;

(三)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

(四)对检测检验中常见的故障、缺陷和问题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

(五)熟练掌握所从事专业项目所用的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六)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

(七)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检测检验现场的作业要求。

第七条检测检验员的考核包括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见附件1)。

第八条检测检验员的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评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六十分,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不得低于八十分。

第九条申报两类以上专业项目的检测检验员,应分别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进行考核。

第十条检测检验员由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培训、考核和认证。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所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考核鉴定登记表》(见附件2)、申请人的技术工作自传和学历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考核合格的检测检验员,由组织考核的劳动行政部门签发检测检验员证。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应报劳动部备案。检测检验员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员证有效期为三年。换证申请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并须经主管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检测检验员证的检测检验员,需新增检测检验专业项目时,应按本办法进行新增项目的考核和认证。

第十五条检测检验员调离检测检验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其检测检验员证应交回发证机关。由原单位调到另一单位仍从事同项检测检验工作时,须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六条检测检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暂行收回检测检验员证;情节恶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检测检验员证,并从证件收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检测检验员资格考试;

(一)转让检测检验员证的;

(二)弄虚作假,降低合格标准的;

(三)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能保证检测检验质量,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助理检测检验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应是从事本专业检测检验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所从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助理检测检验员可以协助检测检验员开展现场检测检验工作,但不得独立进行检测检验工作,也无权在检测检验报告书上签章。

第十八条企业自检机构检测检验员的认证管理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矿山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检验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

负责公司所有物资、产品(包括来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质量检验;对不合格品有权下令禁用,并提出处理措施;

负责质量检验记录生成、整理、归档;

负责追溯不良品发生原因,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负责产品入库前质量检验及产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查工作;

负责核定并执行来料及最终检验等检验规范及制度制定;

协助做好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

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质量检验员工作内容

1、参与维护、监督质量体系的运行、组织和管理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2、对物资、产品、设备质量的管理及监督;

3、追溯不良品发生原因,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4、对公司送检的来料、半成品、成品进行质量检验,以确保严格符合标准,

生成检验记录并存档;

5、协助做好来料、外协件质量不良原因的分析、报告;

6、监控产品生产质量实施情况(流程执行、质量文件、产品保护);

7、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掌握质量生产动态,对不合格产品即时加以制止,提

出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监督实施;

参加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跟踪纠正措施执行情况;

对计量器具进行检验和保管、检修;

10、对质量检验方面文件的存档和档案整理;

11、在质量检验监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协助上级主管完成其它质量管理体系工作;

第三条质量检验员工作纪律

1、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原则,铁面无私,对违反工艺流程的人和事敢于指出,不留情面;

2、须公正廉洁,不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地做好各项检验纪录;

3、严格按检验流程实施工作,做到四次检验流程(来料、半成品、成品、出厂)均严格按照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好检验纪录;

4、严格控制不合格品进入生产线,杜绝不合格品进入下道工序,并对检验纪录资料进行保存,严禁姑息错漏;

5、熟知生产工艺规程和质量控制要求,严格督促各岗位生产操作按工艺要求操作,及时制止违章操作行为确保产品质量;

6、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及工作能力。

7、要热情服务,尊重客户,耐心解答、处理客户提出的问题,主动与客户沟通;

8、凡涉及产品质量发生问题时,应及时上报公司,严禁隐瞒、欺骗公司。

第四条质量检验员奖罚条例

1、完成工作任务并提高产品质量或节约公司资源,做出显著贡献的,给予一次性或经常性奖励;

2、在产品质量事故预防或抢救有功的,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3、对公司产品质量提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用收效显著能为公司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4、检验员能及时发现其他部门问题及时汇报,防止产品产生严重质量问题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工作中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事为公司着想,予以一次性奖励;

6、因检验员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将产品检验而影响到生产进度和出货的,公司最低将以通报批评的方式处理;

7、车间所生产出的`产品如果不符合生产工艺技术要求,质检员不得检验通过,如有违反者按次进行处罚;

8、因检验员自身原因出现了错检、漏检导致产品质量投诉或大批返工、返修的,公司将予以一次性处罚;

9、对检验员发现其他部门存在质量或隐患损害到公司利益的,而检验员隐瞒不报的,公司将最低予以通报批评的方式处理;

10、因对来料或产品检验不到位,致使不合格物品进入公司内部、最终流向客户的,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部分或全额赔偿处罚。

检验管理制度 篇4:

一、关于请假扣工资的新规定:

1、产假以及流产假扣发工资按公司原来规定执行。

2、工作忙时原则上不准请假。重大事情非本人出场不可的(特指父母、岳父母、公婆丧葬以及儿女结婚),最多可以请三天假,这三天不扣工资。超过三天的天数,每天扣发一个工作日工资的一至三倍,年底奖金的发放还要受影响。

3、工作忙时,除第二条以外的任何理由都不准请假,如果拒不服从管理,强行要求请假,品管经理被迫准假或未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天扣发一个工作日工资的一至三倍,年底奖金的发放还要受影响。

4、请病假过后,要及时出示医院盖章的病假条及治疗费用收据,视具体病情,每天扣发一个工作日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至两倍,年底奖金还要受影响。

5、带薪休假只能安排在工作不忙时,工作忙时任何人都不允许带薪休假。带薪休假天数是国家规定天数减掉旅游天数的差,一次带薪休假不能超过三天。

6、工作不忙时,带薪休假天数用完后,可以自行调休。但调休在家检验员,有事通知要及时到岗,否则按照请假处理,每天扣发一个工作日工资的一至三倍,年底奖金的发放还要受影响。

7、检验员请假审批一律由品管经理孟云玲全权负责。扣发的工资在当月或下月工资卡中扣除。

特别说明,以上诸条中所说的扣发工资指的.是扣发工资卡中的工资部分,像、等员工工资卡中除了工资以外,还含有五险一金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扣发时请会计注意。

二、关于年底奖金发放的新规定:

因为员工工龄在工资中已经体现,在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今年开始,员工年底奖金不再完全按工龄发放,而是根据工作绩效发放。

工作绩效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工龄等。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是否积极主动、顾全大局,是否服从、支持品管经理、项目经理安排、调度等;工作技能是指工作效率、投诉率等;工龄特指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检验员年底奖金由品管经理、项目经理和x经理共同评定。

一年奖金数额为二至五个月基本工资。对于工作特别突出者,发给半个月到一个月的特殊贡献奖。

以上诸条未尽事宜,由品管经理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具体实施及条文解释由品管经理负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希望大家自觉遵守。

检验管理制度 篇5:

1.上班前应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备,如有折断、脱落等故障严禁使用。

2.开工前检查鼓风机、炉内管道、循环水、电器设备及上煤机、链条炉等是否正常、良好,方能开工。

3.炉前工作人员,观察炉内情况时必须戴防护眼镜或面罩,并保持一定距离。注意炉内火焰喷出伤人。

4.司炉工,应在瓶坯冲拔前2~3小时装炉升温,待炉膛温度1430℃,方可出料。

5.进料操作人员,应将料块排列整齐,如有弯曲,应停止送料,立即排除。

6.进料人员,使用进出料小车时,应注意自身与周围人员安全。

7.出料人员听从司炉工的`信号,作好出料前的准备工作。启开炉门时,应注意炉口的火焰喷出伤人,出料时应注意料块掉下伤人。要安全迅速,准确地把料出在送料小车上。

检验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按本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验方法的人员考核和管理工作也应满足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工业部门及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与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查和认可的考核中心报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考核中心应具备与拟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考核中心的职责主要包括制订考核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资格考核,负责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试件以及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条各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职责包括:

ⅰ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在ⅱ级或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记录检验结果;具备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的能力,但不得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ⅱ级无损检验人员:能够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标准和规程,解释和评价检验结果;撰写和签发检验结果的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ⅲ级无损检验人员:负责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贯彻法规、规范和标准,全面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根据法规、规范和标准,解释和评定检验结果;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验方法、技术和工艺;在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工艺方面的知识和熟悉其他无损检验方法,并能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一条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具备满足所从事工作要求的身体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申报不同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应当满足下表要求。

报考人员的实践经历要求X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等级无损检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理工科大专以上高中、中专或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涡流检验(e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ⅱ六个月一年二年

ⅲ四年六年八年

渗透检验(pt)磁粉检验(m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

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ⅲ四年六年八年

X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否则,其实践经历应加倍。

报考ⅲ级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方法ⅱ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表中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

(二)已经取得相应方法其他机构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三)报考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第十二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该向考核中心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工作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鉴委会应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四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各种检验方法的具体考试内容,应符合相应方法的考试大纲的规定。

第十五条考试大纲应包括每种无损检验方法的通用知识、实践能力和专门知识三个方面的内容。

通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的基本原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熟悉掌握程度。

实践能力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正确使用仪器设备的操作能力和对一般检验对象(如铸件、锻件、轧制件、焊接件等)分析所得到的检验信息并正确解释检验结果的能力。

专门知识考试主要考查该种无损检验方法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中的应用,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考试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培训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为了保证无损检验人员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考试内容除了应包括专业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及操作技能外,还应包括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一些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2)ⅲ级人员为高级无损检验人员,对于该级别无损检验人员的考试,除了前述的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一些主要核电设备所用的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及运行环境下产生缺陷的'机理、可能产生缺陷的性质;各主要核系统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及新工艺。

第十六条考核中心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鉴委会,鉴委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后上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十七条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者,取消考试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局负责组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进行资格核准工作。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提出核准申请。鉴委会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学力证明、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核准材料送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

第二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应对申请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准予核准的,应向鉴委会下达通知;对于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鉴委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的项目报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核准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给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经过核准的报考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的管理,以确保持证人员按照其资格证书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合格项目的无损检验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持证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中执业。当持证人员变更聘用单位时,应向鉴委会提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时,需由本人提出补证书面申请,经原资格证书注明的聘用单位签署意见,由发证机关补发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家核安全局。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鉴委会负责对考核中心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考核中心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鉴委会及考核中心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对于伪造、变造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于持证人员从事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内的无损检验活动,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二条当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人、审核人的持证项目不符合要求,或批准单位与编制人、审核人所持证件中注明的聘用单位不一致时,则该无损检验报告无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现持证人员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家核安全局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含)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的。

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申请报考。

第三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考核工作人员以及推荐报考人员单位的职责和工作进行监督,如存在以下问题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或者由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

(一)考核中心

(1)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2)不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3)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4)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二)工作人员

(1)泄露考试内容的;

(2)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

(3)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4)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三)推荐单位

(1)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

(2)为非本单位持证人员提供证明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检验管理制度 篇7:

1、试验场地必须整齐,不得存放私人工具箱等无关用品。检验人员工作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

2、试验前应检查线路设备等可靠无误,电器设备外壳接地良好。

3、试验区在试验前关闭试验区两侧进货门,确保试验区内都是检验人员,并亮红色警报灯反馈正在试验中。

4、.通电前先检查零件元件一次及二次制作是否符合图纸及工艺要求。

5、做试验时,检验人员与配合人员在接通或断开电路时,必须两人互相招呼后方可接通或断开电源,在操作时不得用两手各持一个电极拿下或接上。

6、完成前项通电试验后合断路器将试验柜取下试验电源后推到回路电阻测试区测试回路电阻。试验后推到耐压区域做一次及二次耐压试验。

7、耐高压试验,必须设有过流保护、反馈开关,并确保控制开关闭合后方能起动耐压接触器,控制开关断开时,耐压接触器立刻断开,在正常情况下控制开关应在断开位置。

8、耐压二次试验时需接好可靠接地后并两人核实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

9、耐压实验前,先在试验区内拉警示栏,以示警告,耐压试验开始。试验操作人员当听到配合监视人员发出可以试验的口令后,方可送电试验。

10、操作人员在试验时,精神要集中,注意试品和试验区。当遇有不正常情况,如发现或听到有人闯入试验区,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直到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送电试验。

11、耐压试验完毕,移开警示围栏,以示试验完毕。凡有电容的设备在试验前后,均应放电。凡有静电感应的设备,必须接地放电后,方可接触试品。

12、耐压试验升、降压注意事项:

、试验电压的升高必须匀速上升,不得快速上升。

、耐压试验完毕,必须以不小于五秒钟以上的时间匀速下降到试验电压的75%方可断开电源,试验中不可突然断开电源。

、对于42kv以上试品过多时,试验后需进行接地放电后,方可再移动试品。

、高低压开关柜耐压试验工作由检验部门负责。

、栏杆与防护网距被试产品必须大于1m。同时负责对现场的'检查工作,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时,不能进行工作。

、在试验前,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设备操作系统及电器系统是否灵敏可靠,要穿好绝缘鞋,确认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始试验。

、试验人员在进行试验时要有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试验时不准吸烟、不准酒后操作,工作时要精神集中,两人示意好后,试验开始。

、试验设备要有安全开关,发生意外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

、试验工作完毕,立即将调压器调回零位,然后切断电源并放电。

、试验开关柜的码放,试验完成的产品不得摆放在试验区内,检查柜内卫生后及时推离试验区。

13、试验设备操作可见:《操作规程汇编》。

14、每试一项要在检验记录上记录试验项。

15、参照《出厂检验规范》。

检验管理制度 篇8: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一、公司内部质量检验程序:

自检、互检、专检

二、质量事故的类别:

质量事故按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对本公司声誉影响的不同程度划分为: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

1、重大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索赔,并有可能终止合作关系的';

c、严重影响本公司形象的。

2、严重质量事故的判定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且不足3000元的;

b、因质量问题造成顾客退货或拒收的;

c、对本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一般质量事故的判定:凡行为/现象属于2条规定,均判定为一般质量事故。

三、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于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将根据造成事故的归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其处罚的办法为下列全部或其中之一

1、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降级、严重警告、留职察看、辞退、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2、罚款;

3、停职参加培训班进行教育;

4、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者,责任人行政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罚款100—3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50—100元或给予行政处分。

5、对出现严重质量事故者,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罚款50—100元,部门领导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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