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收费制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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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垃圾的科学化、规范化处理,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法规、规章,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2个相关村庄(“一河两路”范围内的18个村庄及南庄等),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办事处环卫园林所负责垃圾清理及管理工作,并配合市执法局三中队做好查处随意倾倒垃圾行为。

第四条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院内及“门前三包”区域内环境卫生日常管理。为防止相互推诿现象发生,凡在“门前三包”区域内发现的垃圾,均按照区域所属单位倾倒进行处置。

第五条22个相关村庄必须按照每100户设1名的标准分别设立专业环卫队伍,负责村庄街道的保洁和垃圾收集,保洁工作效果与工资挂钩;按照15—20户设置1个垃圾桶(池)的要求,配足设施。每天早晨8点以前村民将垃圾投放到固定地点,其他时间一律不准投扔垃圾;本村保洁人员必须于当天8:30点以前收集至环卫所指定垃圾点,由办事处环卫所负责统一清运。以达到垃圾桶(池)日清日洁、无堆积垃圾的标准。

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垃圾清运,实行集中收集、统一管理的原则,坚决杜绝“二次污染”。任何单位和村庄不得私拉乱倒,必须委托环卫管理所代运,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每年初双方必须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并认真履行义务和相关职责。

第七条参照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的相关收费标准规定,垃圾清运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由环卫部门清运的村庄,垃圾清运费根据村庄总户数收取。按照每户每年72元的标准至少提前预交半年的费用,由经管站从村庄账户中扣除;

由环卫部门清运的'企事业单位(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各单位每月末到环卫园林所依据当月实有人数上缴费用;

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标准为每户每月5元。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垃圾收集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收集点。物业公司每月末到环卫园林所上缴费用;

旅店(包括宾馆、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月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其他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集贸市场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的标准交纳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公共卫生费的收费标准:各企事业单位外墙四周卫生责任区由环卫部门保洁的,按每平方米每月元(元/平方米/年)的标准收取公共卫生费。

第九条从村庄主要负责人个人工资中支出2000元作为全年村庄环境保洁考核押金,办事处另外给予奖励基金2000元,共计4000元作为奖惩基金。对不按照指定地点投放垃圾或村庄辖区环境脏乱差者,每查处一次扣200元,被市级部门通报一次扣400元,年底根据日常考核结果兑付奖惩基金。

第十条对拒不签订垃圾清运委托协议的村庄及企事业单位,办事处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多次催缴仍拒绝交纳环卫保洁、垃圾清运管理费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或居民,由环卫部门提前告知对其停止保洁、清运服务。

第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村庄严禁私拉乱倒垃圾、私自设置垃圾场,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置垃圾。执法局三中队要加大对私拉乱运垃圾的查处力度,一旦查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第十三条对暴力抗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件不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xx-20xx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和拆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凡在xx县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xx县建设局是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县环卫站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各类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

(三)统一调剂建筑垃圾的余缺,对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进行监督管理;

(四)设置、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倾倒场所;

(五)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有关证件、单据、表格;

(六)执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文件规定收取);

(七)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县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协助管理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已过而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证建筑垃圾的运输秩序。

第九条县城管大队负责巡逻检查县城区建设、拆除、装饰装修、挖掘等施工工地,督促建筑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手续,协助交警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

第三章处置管理

第十条各类建筑工程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规划定点文件、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资料,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单位和个人在房屋改造、维修、装修施工前,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县建设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需异地处置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5日内向县环卫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数量、运输时间等事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就地开挖并回填而不需要运输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环卫站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维修或装修房屋以及其他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由县环卫站统一收运处理。

第十三条建筑单位或个人排放建筑垃圾应向县环卫站申报,办理排放手续,按指定的路线运输,在指定的地点排放处理。县环卫站对运输、排放、处理建筑垃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及建筑垃圾以外的其它场所倾倒、抛散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严禁将家禽家畜的尸体、医疗器具、生化制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场)。

第十六条在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有效期为十天,可以续办。

第十七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和建筑垃圾准运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倾倒。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夹带泥土污染县城区道路。运输建筑垃圾期间,施工现场至街道300米的距离内,由施工方设专人负责保洁,维护县城区环境卫生。施工方在清洁街道时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作业。

第十九条无力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县环卫站运输,并签订委托清运协议书。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必须在县环卫站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倾倒。县环卫站应及时平整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处理场的方便倾倒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处置制度。按xx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的规定,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20元/吨(不含装车费用)。

收费单位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核算:

(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基础实际产生量+(基础以上的建筑面积吨/平方米)+(拆除旧房面积吨/平方米);

(二)吨位折算:二类土按吨/立方米,三类土按吨/立方米,四类土按吨/立方米;

(三)劈山、回填计算:按红线图上原标高与现标高的差距,结合面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费专款用于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处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作如下处罚:

(一)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场以外倾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建筑垃圾、危险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倒入生活垃圾箱(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在途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轮胎带泥进入城市道路污染路面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五条被处罚者应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及接受处理,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建筑垃圾处置费该收不收、乱减免收费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城区周边村(屯)以及乡(镇)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xx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三篇】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发展,根据我校具体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圈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理解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财务主管1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3、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状况,明确分工并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财务处应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上年度的财务结算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务必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用心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实行一费制。爱德分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发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

⑴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资料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理解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状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室审批。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持续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5、学校财务处应配合装备服务中心,结合学校具体状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梳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处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学校财务处主管有权且务必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包括行政、工会、食堂、基建等),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

4、学校财务处应理解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映学校必须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以月报的形式向校长室和财政部门带给财务报告。而各条线务必定期以月报的形式向财务处带给财务报告。

2、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资料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善措施等。

八、财务处应根据上述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制定出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构成科学规范的财务运行模式。

九、以上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校长室,该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3、学校管理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奖惩制度

1、学校对安全监督管理先进工作者应实行奖惩。

2、年初各学校制订年度安全目标,完善各项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报请校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3、安全目标要层层分解,逐级签定目标责任书,并切实将目标落实到每个年级、每名职工。对班主任实行月考核、月奖惩制度。

4、学校根据每月考核结果,给予有关人员一定金额奖励。

5、学校管理层安全管理目标考核,采用年终考评结算兑现的办法,按年初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进行奖惩。

6、学校对举报安全事故隐患属实者,予以奖励。

7、奖惩标准由各学校根据自身情况制定。

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第四篇】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顺利开展,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居民卫生清洁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户清洁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容器占用费)一并收取。

第三条居民房屋无人居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缴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每年自用水不超过1立方米;

(二)每年自用电不超过1千瓦时的。

第四条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月每户收取5元,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两个单元合并使用的视为一户计算。

第五条非我市户籍人口且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暂住人员每人每月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1元。暂住人员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入住当月起收取。

第六条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对免收的居民户,要查验其证件并登记证件编号。

第七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按实际排放量计收,每桶(立方米)6元,容器容积小于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按月交费,计费的依据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的全月合计数。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足6人,套内面积少于50平方米,非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加工销售、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便按“桶”为单位计算时,按每月6元计算。

第九条公共交通(汽车、轮船、火车、地铁、飞机)的`垃圾,应由公共交通经营单位在终点站、港口设置容器收集,按垃圾量(以“桶”为计算单位)计交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居民、暂住人员在与本户、本人居屋相连的处所从事经营服务活动(俗称“前店后居”),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大院内有居民、暂住人员居住的,产生的生活垃圾应与居民、暂住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并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分类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交费者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收取,具体收费单位和区域由所属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居民小区可以由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代收。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本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应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交费者提供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实行属地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上缴各区财政,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核监督。未及时足额上缴的单位,按滞留财政资金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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