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规章制度常用【精彩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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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二篇】

xx合作社是在团县委、镇党委政府和镇团委领导下,负责合作社团支部共青团工作和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带动周边团员青年发家致富,指导团员开展工作,发展经济,负责合作社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更好地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团委书记职责

1、全面负责团支部工作,主持召开全体支部会和团支部扩大会,传达党的指示和上级团委决议,研究确定团支部的工作任务。

2、负责合作社共青团工作的计划、检查、总结工作。经常向党委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3、经常帮助指导各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好团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4、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团情,掌握团员的工作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阶段的中心工作,解决团员青年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6、抓好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当好“班长”,加强团支部内部的团结,增强领导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关心团支部人员的工作、生活,充分调动内部人员的积极性。

二、团委副书记职责

1、按照团支部的工作职责,协助团支部书记处理日常工作。

2、了解各下属支部组织建设情况,注意考察、选拔团干部,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团组织的加强、调整、充实等提出计划和建设。

3、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协调,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合作社生活,给青年发展经济出谋划策。

4、配合合作社做好宣传工作。

5、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团员思想动态,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

6、抓好分管的工作。

7、完成合作社领导和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组织委员职责

1、负责团支部的组织工作,围绕合作社中心工作对团的组织生活安排并提出计划。

2、负责协调团支部的机构设置、班子配备、干部队伍建设。

3、研究制订落实团内生活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团组织的工作考评,管理兼职团干部。

4、做好团籍管理和团员纳新工作,做好团员民主评议、推优入党工作。

5、负责团费的收缴工作,年终作出团费收支报告。

6、具体办理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表彰工作。

7、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宣传委员职责

1、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决议精神,抓好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参与研究团组织和合作社的发展战略,探索新时期团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团员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台前后的思想动态,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4、负责办好团支部的工作简报等。

5、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和团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三篇】

近年来,莆田市以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依法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各项工作,支持农民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采取依法促动、政策拉动、服务推动、大户带动和部门联动等措施,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截至20xx年8月底,莆田市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237家,其中种植业82家,占总数的%;畜牧业15家,占总数的%;渔业127家,占总数的%;服务业12家,占总数的%;其他1家,占总数的%。业务范围主要涉及蔬菜、茶叶、畜禽、农机、花卉、食用菌、水产等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行业。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业,统一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相关环节的服务,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竞争力,增加了成员收入,保护了成员利益。目前全市合作社有成员万人,其中农民成员万人,占全市农户总数的%,带动农户数万户,为农民组织销售农产品亿元,成员因参加专业合作社而年增收1 100元。

2存在的问题

重视不够,发展速度较慢

部分地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不够,引导、扶持、激励措施不多,影响发展速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和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盲目性,仍处于自发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还在摸索阶段,尚处于发展的初期。

发展不平衡,合作规模偏小

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大多数只停留在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及初级产品包装、销售层面上,产业链没能真正形成,对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不够,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不多。合作社规模小,带动辐射能力不强,没有形成规模经济优势。

资金不足,发展受到制约

注册资金比较少,操作不规范,难以形成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带动力。资金不足成为发展壮大的制约瓶颈,一方面合作社的发展得不到金融有力支持;另一方面信用社贷款利率过高,影响了合作社融资的积极性。

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够完善

健全的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是推进其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从目前情况看,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不完善,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重视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内容不规范、模棱两可;即使按示范章程制定,但也没有完全按照章程管理。

3对策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已经显示出积极的推动作用[1]。对此,建议政府把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工作重点,列入政府考核目标,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业务部门要经常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促进其健康发展。

依法设立,规范发展

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意愿的前提下,引导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专业合作组织依法进行登记;积极帮助其做好章程的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特别要引导和扶持农村专业大户、经营能人、龙头企业和其他组织载体牵头创办专业合作社;通过吸收成员入股、完善合作机制等,将一批合作程度较低的专业协会转型改造成为专业合作社,做到发展一批,改造一批,提升一批,力争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快的地方、在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产品上实现新的突破[2]。

完善政策,加大扶持

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需落实到位,加大扶持力度[3]。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条款规定,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政府应对合作社增强农业生产能力、兴办服务设施的项目给予支持,以增强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和对社员服务的能力。二是加强信贷方面的支持。金融部门应对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一定的信贷支持和利率优惠,帮助解决合作社资金不足的困境。三是实行政策优惠。对合作社在税费征收、土地使用、用电、用水、运输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

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加强完善、规范合作社内部管理,要做到“六个一”:即有一个规范的章程,包括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名称和住所、成员资格、加入和退出的条件、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等[4];有一个良好的运行机制,包括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有一套严谨的管理

制度,包括组织活动制度、民主管理制度、信息服务制度、资金积累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有一个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法,包括建立健全价格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积累发展机制和成员利益保障机制等;有一个抵抗风险机制,专业合作社在产、购、运、销和加工经营中应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基金,或开展参加农业保险等,用来弥补在生产、加工和经营中的亏损,以保护专业合作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一个健全的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使合作社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作用更加突出。

合作社规章制度【第四篇】

近年来,国家试图依据国际合作社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制度规范。在国际合作社诸原则中,民主控制原则一直占据核心地位,然而反观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却具有着另外一种与民主控制完全不同的风格与特征,那就是精英主导。精英主导的制度与组织特征得到了全方位的体现,从股金结构、规则的制定、权力的运作与剩余的分配,无一不在其内。

一、从股金结构上来看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股金结构是考量一个经济组织权力结构的一个重要指标,因为股金是剩余索取权的一个重要基础,尤其是在我国目前不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甚至是剩余索取权的主要基础,因此,股金结构反映了主要的利益分配结构,也间接反映了组织的权力结构。很多案例与数据显示,在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股金持有极端不均衡,大部分股金集中在少数大股东精英手中,这种状况可以从以下案例中得一斑之见。

四川都江堰市日昇奇异果合作社共有100万股金,其中日昇公司占45%,杜毅刚的研究所与红阳猕猴桃开发有限公司共占40%,刘华的都江堰市金色阳光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5%,剩余的10%留给种植户,暂时以种植者联合体的名义,并由刘华与杜毅刚垫付,其实等于合作社成立之初种植户根本没有出资。合作社的股权结构高度集中,而且都集中在合作社的发起者与组织者手中。

另外还有一种合作社,这种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占有很大比重,在这种合作社中,社员分为两种,即股东社员与非股东社员,浙江省的合作社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这一类型的合作社,徐旭初做了一项关于合作社股金结构的调查,其调查对象有大多数都属于这一类型。这项调查提供了浙江66家样本合作社中股金总额最大的10家合作社与股金总额最小的10家合作社的数据,在这20家合作社中,股东数与社员数相等的的只有5家,仅占25%,股东数与社员数之比低于的有11家,达55%之多,单一股东持股额大于等于30%的有8家,达40%之多,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14家,达70%之多,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50%的有9家,达45%之多。这组数据显示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股金集中度是相当之高的,大部分股金都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中。

马彦丽提供了另外一组数据,在她所调查的34家合作社中,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20家,最大的前三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50%的有8家,即在59%的合作社中前三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30%的股金;最大的前五名股东持股总额大于等于30%的有29家,大于等于50%的有17家,也就是说在85%的合作社中前五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30%的股金,在50%的`合作社中,前五名大股东掌握了合作社不低于50%的股金。

另有证据显示这些掌握了大量股金的大股东不仅凭借其股金获得了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还获得了剩余控制权,还是合作社权力的掌握者,控制着合作社的规则制定、运作过程等各项权力。

二、从规则制定过程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规则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它既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行为准则,同时还是基本的利益分配框架,基本的权利与义务结构,因此规则制定过程同时还是利益分割过程,其中不同主体之间会进行激烈的斗争与博弈,其结果掌握更大权重的主体能够更多地影响规则的建构。很多证据显示,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则制定过程中,少数精英掌握了更大的权重,是在少数精英的主导下进行的,具有明显的精英主导特征。如有关四川都江堰市日昇奇异果合作社的基本运作规是由杜毅刚和刘华一手设计的,而且这套规则早在合作社成立之前已经成型,成立合作社之后只是在原有规则的基础上稍加发展而已。在成立合作社之前,刘华和杜毅刚就已经在为合作社的运作规则进行探索,他们从猕猴桃种植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套袋技术入手,联合了一部分农户,并设计了一套运行机制,这套机制以二次分利为基本特征。几个月后,合作社正式成立,以这一机制为制度基础,并进一步发展,由“二次分利”演进到“三次分利”,最终成为合作社运作的机制。

之后香港日昇公司为获得良好稳定的猕猴桃生产基地也介入进来,最终的日昇奇异果合作社则是在杜毅刚、刘华与日昇公司共同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合作社与种植户之间基本的利益分配规则基本上沿袭了刘华与杜毅刚前期的设计,至于合作社的另外一些规则,如股权分配规则与股金报偿规则则是在杜毅刚、刘华与日昇公司的博弈中确立起来的,最终确立了三方主导的股权结构:日昇公司45%的股份、杜毅刚40%的股份、刘华5%的股份,并以种植者联合体的名义给种植户留出10%的股份,还确立了三次分利的利益分配结构,即第一次分利、第二次分利与第三次分利,第三次分利即股金分红。

日昇奇异果合作社的规则制定过程是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则生成过程的一个缩影,反映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即组织规则的制定权掌握在少数精英手里,规则制定过程体现出了显著的精英主导特征。

三、从组织的决策权力结构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精英主导特征

就决策权力结构来说,国际合作社原则明文确立了社员民主控制的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基层社要实行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近年来国外的合作社理论陆续引入,国家也开始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工作,规范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民主制度的建设,但是鉴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殊国情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源化的发展路径,民主制度建设步履维艰,在实际的权力分配与决策过程中精英主导仍是其主要特征,很多证据可以证明这一论断。关于合作社的民主制度,国际合作社原则规定基层社要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原则,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形成的民主制度则是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的三分格局,成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组织的重大事项都须经其表决,理事会是管理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如果这样的制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真正确立,那么成员的民主控制与民主监督机制就真正建立起来了,但是事实上确立这样的机制真的是步履维艰,这里有一组数据反映了20xx年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民主控制机制的确立状况:“据湖北省农业厅对985个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统计,制定章程的专业合作组织有351个,仅占总数的%。笔者调查的62家中介组织,虽然普遍建立了理事会,通过了组织章程,制订了议事规则,实行会员入、退会自由,但只有1/4的中介组织坚持年会制度,有的2年-3年才开一次会,个别组织已有5年-6年没有活动了;建立监事会的占%,但监事会基本没有履行职能”。这组数据可以看作基本反映了20xx年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主制度的建设状况。在笔者调查的62个样本中,普遍有章程,也普遍有理事会,但是制度的执行度很低,只有25%坚持年会制度,有的2年-3年才开会一次,有的5年-6年都没开过会了。理事会很少开会或不开会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是组织的管理决策不是由理事会成员民主做出,而是由个别人单方主控;二是该组织根本没有活动,处于瘫痪状态。而且这组数据没有反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的情况,总之从这组数据来看,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成员民主控制制度建设上极其不完善。在监督机制上更加不完善,数据显示设有监事会的仅占%,而且基本上不履行职能。湖北省农业厅的统计数据显示的结果更加糟糕,在985个样本中,有章程的仅占%,组织拥有章程的比例竟如此之低,其他制度建设可想而知。

湖北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国的发展处于中等水平,所以这组数据反映的是全国的一般水平,也可以说是普遍水平,有些省份如浙江省的发展水平可能会高于湖北省。而且上述数据反映的是20xx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民主制度的发展状况,近几年来国家大力推行规范化建设,规范的重点之一就是确立完善的民主制度,由于国家的强力介入,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越来越重视制度形式上的规范,但是形式上的制度还并未转化为实际上支配组织运作的真正规则,很多研究都能证实这一假设。

徐旭初在20xx年出版的著作里论述过这个问题“尽管许多合作社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了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一人一票等民主管理的条款,但大多数情况下,社员们受‘核心成员’影响很大,往往出现‘选举不过是确认,讨论不过是告知,监督不过是附议’的现象。”潘劲也曾经在文章中说“浙江省台州市农业局副局长蔡建设坦率地说,目前浙江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能人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能力强,这个合作经济组织就红火,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人能力有欠缺,这个合作社就会分崩离析。在‘能人经济’的笼罩之下,当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民主’上存在重大缺陷。个别合作社甚至已经出现理事撇开社员直接推举理事长的做法。”

所以即使是像浙江省这样的省份,即使是民主制度已经比较规范,普通社员的影响力也仍然是微乎其微的,民主制度只是停留在文本与形式意义上。

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五篇】

xx合作社是在团县委、镇党委政府和镇团委领导下,负责合作社团支部共青团工作和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带动周边团员青年发家致富,指导团员开展工作,发展经济,负责合作社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更好地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1、全面负责团支部工作,主持召开全体支部会和团支部扩大会,传达党的指示和上级团委决议,研究确定团支部的工作任务。

2、负责合作社共青团工作的计划、检查、总结工作。经常向党委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3、经常帮助指导各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好团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4、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团情,掌握团员的工作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阶段的中心工作,解决团员青年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6、抓好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当好“班长”,加强团支部内部的团结,增强领导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关心团支部人员的工作、生活,充分调动内部人员的积极性。

7、按照团支部的工作职责,协助团支部书记处理日常工作。

8、了解各下属支部组织建设情况,注意考察、选拔团干部,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团组织的加强、调整、充实等提出计划和建设。

9、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协调,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合作社生活,给青年发展经济出谋划策。

10、配合合作社做好宣传工作。

11、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团员思想动态,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

12、抓好分管的工作。

13、完成合作社领导和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14、负责团支部的组织工作,围绕合作社中心工作对团的组织生活安排并提出计划。

15、负责协调团支部的机构设置、班子配备、干部队伍建设。

16、研究制订落实团内生活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团组织的工作考评,管理兼职团干部。

17、做好团籍管理和团员纳新工作,做好团员民主评议、推优入党工作。

18、负责团费的收缴工作,年终作出团费收支报告。

19、具体办理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表彰工作。

20、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21、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决议精神,抓好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2、参与研究团组织和合作社的发展战略,探索新时期团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23、负责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团员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台前后的思想动态,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24、负责办好团支部的工作简报等。

25、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和团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6、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合作社规章制度【第六篇】

为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体系,规范贵州贵山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执行、监督、评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制度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公司董事长及股东是公司制度管理的统筹管理者,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起草制度的管理体系、统筹编制与发布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度清单,对公司当下经营模式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决策审批。

(二)监督基地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基地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定期召开公司全体成员大会,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定期进行效果评估。

(三)有权聘用、降职及罢免公司正式成员、临聘人员和雇佣工人,人事纷争需经过公司董事长、股东及基地管理员进行会议讨论通过,公司董事长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条 公司基地管理员是公司制度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受公司董事长领导,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联系并筛选有责任心、有能力的工人开展基地各项日常工作,包括树莓的栽培管理、采摘管理、卫生清理、采后运输等。

(二)定期维护基地设施,保证基地各设备正常运行。

(三)采购基地所需用品。包括基地生活用品、生产配套设施及除草所用汽油,并做好消费记录。采购用品型号可咨询公司其他成员,采购环节可与技术人员协同处理。

(四)基地的取货与送货。包括快递的收寄、生产资料的运输,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快递公司、货拉拉、附近村民及技术人员等进行处理。

(五)基地招待环节。针对来基地采摘的游客及考察领导做好招待工作,包括基地情况介绍、倒水、安排座椅、调制果汁、引领至采摘区、生火、麻将桌准备等。招待环节可与董事长、公司股东、技术人员及雇佣工人协同配合,做到热情、周到。

(六) 基地收入与支出记录。包括采果期间的收账与记账工作,基地生产材料的购买支出记录、基地成员共有物品的购买支出记录,定期整理汇报基地收支情况。该环节可与技术人员协同处理,做到准确无误。

(五)鲜果称重与记录。采摘期间对采摘后的果品及时称重记录,称重前做好去皮,准确记录每位采果员采摘数量,做好工时统计。遇特殊情况,可委托技术人员协调处理。

(六)鲜果入库与冻果装箱。采果期间,将当日分级后的鲜果放入冷库冰冻,并于次日将冻果取出装箱,每箱10kg,箱体做好果品等级标记后及时放入冷库贮藏。

(七)基地卫生工作。每日早晚定期清理基地院落卫生,可与雇佣工人协同处理。

第三条 公司技术人员是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者和监督者,受公司董 事长领导,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为基地的栽培管理、采后保鲜及深加工处理提供技术服务。包括定植技术、修剪技术、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覆膜技术、保鲜技术、酒水饮料加工技术等,相关技术人员不得向其他公司和社会团体泄露本公司核心技术内容。

(二)公司技术人员需按时参加公司全体成员大会,汇报基地发展现状及各自研究进展情况。工作中不得隐瞒基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勇于接受批评并进行自我批评。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工作安排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安排的各项任务,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需向公司董事长说明。

(三)公司技术人员每日需巡园至少一次,掌握基地现状。包括果实成熟度情况、果树生长状况、杂草危害情况、果树水肥情况和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将巡园结果及时反馈给基地管理员。

(四)制定果树物候期调查年历、水肥管理年历和病虫害防治年历等,明确基地各时期开展工作内容。

(五)考察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果树种植基地,学习其丰富的种植经验,熟化公司基地种植技术,优化公司种植管理模式。

第二章 采摘管理制度流程

第一条 果品采摘。根据果园果实成熟度和果实成熟数量,由基地管 理员合理安排工人采摘,要求采果工人当天走完全部果园,采摘中根 据果品成熟度做好果品的初筛,将烂果单独挑出至专用的盛放瓶中, 采摘果品前务必清洗双手,做好杀菌消毒工作,采摘后的鲜果盛放于 鲜果篮中,鲜果篮置于纸箱或背篓中,通风透气,避免阳光直射。 第二条 果品分级。根据当天采果人数,由基地管理员合理安排工人 选果,每名选果工对应两到三名采果工人。选果工每隔一小时去果园 收集采好的.鲜果和烂果,区分不同采果员的果品盛放篮,由基地管理 员或公司技术人员称重。随后将初筛后的鲜果进行细筛,根据基地需 求分为A、B至少两个等级,A果为果实饱满、质地较硬、色泽鲜艳的

果实,B果为果实破损或塌陷、质地脚软、过熟、色泽较深的果实。 分级后的鲜果可先于室温环境下存放三到四小时,以供游客参观和购 买,随后放入冷库保存。果品分级环节需当天全部完成,避免果实遗 留过夜。如下班前无法完成,由基地管理员和公司技术人员协助选果。 第三条 果品入库。当天选好的鲜果需于晚上八点前由基地管理员集中放入冷库保存,冷库温度应保持在零下十度至零下十八度之间。如冷库无法制冷,需及时排查故障,争取当天做好维修工作。遇特殊情况,需要次日维修时,可将冷库内冻果搬至冷藏室中,调节冷藏室温度至零下十度,并于次日维修冷库,将冻果及时搬入冷库。 第四条 冻果装箱。每日清晨由基地管理员和选果员将冻果取出,放入冻果专用塑料袋中,称重10kg后置于纸箱中,用胶带封条,密封保存至冷库中。

第三章 制度的执行、监督与评估

第一条 制度的执行,包括执行部署、培训、宣贯等,由公司制度的制定者负责。执行过程中,各员工对制度条款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反馈给制度起草者。

第二条 制度的签发后,应组织有关的人员对制度进行培训和宣贯,可采用单独培训、集中学习等方式,培训的内容为与各岗位人员有关的专业的制度管理。

第三条 制度发布后,监控是执行的关键,公司董事长、股东、基地管理员和公司技术人员应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控,保证制度得到良好的执行。制度监控主要关注效率、质量、风险控制三个方面。监控方式有:各类检查活动,如自查,流程穿越、各类专项检查、客户投诉处理、内外部审计等。下游环节有责任对上游环节的输出质量与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对制度的后评估是改进完善制度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现有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运行效率的评估,挖掘改进空间,进入制度管理的新循环。制度执行的评估由公司董事长、股东负责,包括定期评估与不定期评估。

第五条 每年年底组织公司各职员对公司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形成年度评估报告,用于制度的优化。

第四章 制度的修改与废止

第一条 公司制度的修改和废止由制度的制定者提议或由股东根据监督、评估的结果提议,由制定者提出申请,说明修改废止的依据和必要性,经全体成员大会讨论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决策审批。 第二条 制度部分条款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制度。

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七篇】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设立人签名(盖章):

合作社规章制度【第八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 ____,总股本____。本社住所设在____县(市)____乡(镇)____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本社自愿加入____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二章 社 员

第七条 凡从事____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____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二)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四)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五)为本社提供产、加、销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社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建议时;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出时。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或比例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1名社员(代表)只能代理____名社员(代

表)。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____日向社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五)审查和决定对本社的盈余分配,对理、监事及社员的奖惩;

(六)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____名、理事____名组成,每届任期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主任为本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六)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七)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____人、监事____人组成,任期____年。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财 务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股金;

(二)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____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____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

(三)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按____提取,用于次后年度的弥补亏损;

(四)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数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或发展基金)、社员股金依次弥补。

第二十六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资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和挪用。

第五章 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和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化、调整注册资本金等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社由于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决定终止时,理事会应制定方案报社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

第三十条 本社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清算小组同意,不得处分本社资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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