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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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 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 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 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 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 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 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 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 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二) 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第六条 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 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第十条 质量条款:

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一条 价款或报酬条款:

(一)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

(二) 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

(三) 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第十二条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三)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担保条款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经总经理批准、法律顾问室审核后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释条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联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双方对仲裁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选择第三地仲裁机构。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章 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

第二十条 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法律顾问室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顾问室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顾问室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 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 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

第二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当事人及时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本公司的履行情况应及时做好记录并经对方确认。履行销售合同交付货物时应由对方当事人签署一式二份的收货单,一份留存对方,一份交销售部门备查。向对方当事人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条。履行采购合同付款时应由对方当事人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公司原则上只开具限制性抬头的转账支票,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办人员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书面上报公司法律顾问室处理,并报总经理。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债权债务的定期确认和发生重大变动时的确认。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别是常年销售、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二) 在对方当事人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帐,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第七章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三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总经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公司法律顾问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室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负责所在部门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专人管理,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也由专人管理,业务人员不得随带合同专用章或已盖章的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批准。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已签订的合同等遗失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七条 已签订的合同及送货回单,增值税发票收据以及业务往来传真、信函、对帐单等资料,销售、采购部门的业务人员应自行保管好;重要资料应将原件交公司法律顾问室随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条 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把有关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书移交完毕,经公司法律顾问室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合同经办人员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发生变更的,公司法律顾问室应在情况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各有关单位。

第九章 合同审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一)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

(二)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10万元的;

(三)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一) 标的超过500万元的;

(二)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条 合同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

(一) 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

(二) 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 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 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

(二) 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 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

第十章 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四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二) 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 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四)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一) 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二) 经各企业协商处理解决不了的;

(三) 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五十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一) 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规定报批。

(二) 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三) 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一般为2年)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五十二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二) 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三) 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四) 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五) 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六) 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四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五十五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八条 公司全体职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 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 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 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 遗失重要证据;

(四) 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 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 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补充细则规定办理;本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发放由本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商贸公司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顺利完成各项经营目标、管理目标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包括生产制度、卫生制度、考勤制度、-阿拉文库§ 奖惩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本公司的各部门的每一个员工。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章:行政办公制度

第四条:根据公司实际运作情况,定期召开生经营目标、营销方案、人员培训会议。

第五条:公司每一位员工必须按公司要求参加会议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1.要求每日做好各自岗位的卫生清扫工作,保持清洁整齐。

2、仓库中产品轮定期查看是否堆放整齐、安全、卫生、清洁。

第七条:公司的办公时间严禁做与本公司无关的事宜。

第八条:办公场所严禁吸烟。

第九条:工作期间,严禁串岗、离岗。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条:严格遵守公司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发现迟到、早退,视时间长短作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有事请假者,必须向负责人请示,批准同意后休假,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请假以不影响公司工作为前提,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得到公司认可后方可休假,不可强行要假。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严格按照流程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员工之间不得评论他人是非,制造不和谐气氛。

第十五条:下班时,离开办公室的最后一个人必须关闭所有电源和对所有电脑关机,保证无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仓库里产品定期抽查灭火器是否能正常使用,确保仓库安全,整洁。

第五章:员工的权利

第十七条:按公司规定休息和休假。

第十八条:享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

第六章:员工的义务

第十九条: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的任务的义务。

第二十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执行劳动规程,按规定操作的义务。

第七章:奖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整月全勤者,奖励全勤奖,奖金100元。

第二十三条:员工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公司发展有利的建议,经公司领导考虑其可行性并实施后,给予现金奖励。

公司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品牌优势,维护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商标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商标注册、使用、变更、续展、转让以及商标保护等事宜的归口管理部门;策划部为公司商标设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商标在使用印制中的形象审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商标的设计

第五条策划部在接到公司商标设计任务后,应按商标设计要求拟定商标设计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设计,并附设计说明。

第六条商标设计的原则是:以公司现有注册商标为基础,充分体现城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价值标准及行业特征,最大限度利用商标组成要素,使之美观、大方、寓意、醒目。

第七条商标设计方案完成后,策划部应按《评审会议管理制度》,及时落实商标设计方案的评审事宜。

第八条评审后的商标设计方案须报经公司董事长审定。

第三章商标的注册

第九条设计的。商标经审定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注册事宜。综合管理部可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具体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并负责提供注册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也可根据本公司实际,申请注册其特有的商标。其商标的设计方案须报公司策划部审查,由综合管理部对其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报董事长审定。审定后的商标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协助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商标注册的主要范围:房地产及相关行业、领域,公司计划涉足的行业、领域,对目前各类已注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等。

第四章商标的使用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的范围

(一)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房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

(二)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

(三)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活动及相关宣传用品;

(四)公司资产,包括房屋、车辆、办谷用具等。

第十三条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均应使用公司已注册的“城”系列及其它经批准使用的商标,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范围和公司统一要求,准确标注或印翻公司商标。

第十四条所有使用公司商标的各单位(部门)应遵章守法,在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的同时,应维护公司商标形象,如有损害公司商标形象的情况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在公司商标使用中,策划部负责商标组成要素外形、外观的审核把关。公司各单位(部门)需在各类场所或物品上标注或印制公司商标时,须将标注或印制意见书面交策划部审核,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安排印制。

第五章商标的保护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关注公司商标的使用情况,发现有其他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公司已注册商标的,应立即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协助调查解决。

第十七条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履行对公司尚未注册商标的保密义务。如有泄露公司商标注册秘密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参与省内着名和国家驰名商标的评选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规章制度4

总则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属于危险作业范围的都务必经主管部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特制定此制度:

1危险作业范围:

1、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1、2带电作业

1、3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

1、4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1、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1、6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1、7上述以外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2审批手续

2、1凡属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务必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一式二份,交资产运营部(属于防火方面的交人事保卫部)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方案,经公司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2、2特殊状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状况允许后立即通知资产运营部并补办审批手续。

2、3资产运营部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施工中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2、4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公司制度管理制度5

家具公司行政奖罚标准(管理人员版)

序号奖罚事由奖罚款/元/次备注

a1有突出才能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并考虑晋升或调薪奖励

a2对提高公司信誉,做出显著成绩的+并考虑晋升或调薪奖励

a3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有显著成绩的+

a4严格控制费用,节约开支有显著成绩的+

a5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a6为保护公司、员工和顾客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

a7在抗洪、灭火、防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a8工作中任劳任怨、尽职尽责、受到一致好评的+并考虑晋升或调薪奖励

a9所属区域人流、物流、信息流畅通有序,现场环境整洁的+

a10发现问题时,能即刻前往现场,当场审察并即刻妥善处理的+

a11能不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劳动效率,保证产品质量的+并考虑晋升或调薪奖励

a12能充分有效地调动属下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并考虑晋升或调薪奖励

a13现场管理得到客户赞美的+因此成交订单的加n倍奖励

a14当月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质量、无安全事故发生的+当月有罚项的,一票否决

a15其他应给奖励的行为+

b1没有排产单擅自生产的-视情节轻重可加倍或减轻

b2擅自改变图纸生产的-视情节轻重可加倍或减轻

b3出现问题没有反映或妥善处理而造成停工、质量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可加倍或减轻

b4管理或监督不力而引起工伤的按比例承担

b5未经行政人事部办理入职手续而私自录用人员(含帮工)的-

b6公报私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理

b7无故旷工的一天扣三天工资不计当天薪酬

b8上班迟到不打卡、迟到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处理

b9上班迟到30分钟以内的-2元/分钟

b10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休息或外出和强行请假的-

b11未按时将工人工资单交财务部的-

b12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故意浪费公司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可加倍处理

b13所属员工旷工2天以上或自离没有通知行政人事部的-包括办好手续未到岗的

b14所属员工违规时而没有照章处理的-

b15未按规定组织会议的-

b16无故缺席会议或中途离场的-

b17会议迟到或会议中接听电话超过30秒的-重要客户与老总的`除外

b18电话关机或连续两次未接听或4小时内联系不的-并取消当月话费补贴

b19虚假报告、反映、转达、通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处理

b20未及时妥善处理与反映员工纠纷的-如纠纷升级将加倍处理

b21未按规定呈交生产或工作报(表)告的-

b22更换电话号码而未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的-

b23未监督员工搞好所属区域内的整理整顿清扫工作的-

b24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无故未关灯、风扇、电脑、空调的-

b25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的-情节严重者交送司法机关

b26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

b27上班衣冠不整、蓄须、留怪发长发、穿拖鞋的-

b28在禁烟区抽烟、乱扔烟蒂、无故使用火具的-造成严重后果的送司法机关

b29所属区域的消防通道阻塞不畅的-

b30所属区域的灭火器处堆放物料或灭火器被杂物遮掩的-

b31用漫骂、威胁、顶撞等非常行为对抗执纪监察人员的-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

b32冒犯来访客人的-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b33摩托车、自行车未按规定摆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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