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制度精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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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切实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乡镇党委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加强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改革,主要是通过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开展经常性代表活动等形式,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乡镇党委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监督机构,使党代表经常性的参与到党委的中心工作中来,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条基本原则:扩大民主原则;权责并重原则;因地制宜原则;注重实效原则。
第二章代表
第四条代表的条件
1、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关键时刻和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成绩较为显著;
3、坚持党性,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群众中威信较高;组织纪律性强,顾全大局,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民利;
4、能够如实反映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五条代表的任期。代表任期与本届党委相同,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代表的职责
1、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2、选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3、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4、在党的代表大会和年会中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5、密切与本选举单位内全体党员的联系,调查、收集本选举单位党的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党的代表大会及党的有关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涉及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党员群众的思想和生活等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党委提出工作建议。受代表大会或党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视察;
7、对党委、纪委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8、向本选举单位内党员传达党代会和党委的有关精神;
9、带头贯彻执行党代会及党委的决议、决定,带头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10、积极参加党委或代表团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代表应遵守的纪律
1、代表要正确履行党代表大会赋予代表的职责,坚持党性,增强全局观念、责任意识,严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带头,做“三个代表”的实践者和“三个文明”建设的模范带头者;
2、代表不得无故缺席年会,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党委请假;
3、代表必须遵守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对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4、对于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党委决定,代表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八条代表的监督。每位代表必须每年在党员评议中向本选举单位党员述职,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本选举单位内党员的监督。
第九条代表活动的形式。代表除了集中参加党内会议和党委组织的集体活动外,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主要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代表活动的主要形式有:
1、开展视察活动。代表可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代表根据党委要求或代表团(组)安排,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
3、开展结对联系活动。代表除了在自己所在支部进行经常性活动外,还应当有分工地联系本选举单位内若干个党组织和若干名党员,经常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意见。
4、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由乡镇党委组织代表有选择地对机关站所和负责人、党员进行1次民主评议和测评,并将评议结果作为站所和干部年终考核的依据。
5、督办议案办理。坚持“重在办理、贵在落实、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党代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代表提出议案,并及时召开议案交办会,落实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明确议案办理负责人,提出办理时限,确保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十条代表的提案。代表可以采用议案、建议、意见三种形式提案。议案的提出主体是代表团;建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代表团,也可以是代表;意见的提出主体是代表。议案和集体形成的建议可以由一个以上代表团提出,但必须经过该团代表表决。对于议案,党委必须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书面答复;对于建议和意见,由党委或党委指定的部门研究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代表与选举单位的关系
1、代表在所在支部内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活动;
2、代表与本选举单位党组织是工作联系的关系;
3、代表应当维护本选举单位内党员的正当权益;
4、代表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代表的权益
1、代表有权要求把他们认为是重要的问题列入会议议程,可以在会上就列入议程的问题充分发表不同意见;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和干涉代表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3、代表可以向党委就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提出申诉,党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1、党委、纪委认为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条件,经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则取消代表资格;
2、代表被判刑或受以上处分的,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3、代表的组织关系迁出本地,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4、本人要求辞去代表资格,经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四条代表的增补。代表缺额原则上不再增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补的,经党委提名或选举单位多数党员推荐,由选举单位按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在党的代表大会年会上予以确认。增补后的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本届代表名额。
第三章代表团
第十五条代表团是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代表团组成
1、代表根据区域和工作性质划分若干代表团;
2、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两人,联络员一人。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团长、副团长因工作调离本区域的,其团长、副团长资格自行取消,由本代表团全体会议重新推选产生。联络员由党委指定,可以不是代表。
第十七条代表团的职责
1、组织代表对党委、纪委工作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根据主席团或党委安排,组织代表对有关人事问题进行酝酿或预选;
3、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4、提出议案、建议。
第十八条代表团的活动
1、在代表大会或年会闭会期间,各代表团一般每年召开代表团会议不少于一次。党委统一安排的代表团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活动内容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代表团自行召集的会议,由团长和副团长协商决定。代表团会议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代表团会议须有本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2、代表团可以划分为若干个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各组推选产生,代表小组活动由正、副组长负责召集;
3、代表团或代表小组根据党委统一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各项活动;
4、代表团在党代表大会或年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内容:讨论党委提交代表团审议的问题,提出建议;讨论和形成提交党的代表大会年会的议案和建议;讨论本代表团所联系的区域和单位内有关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5、代表团讨论议题由团长、副团长或三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由团长确定提交会议讨论。议事程序:由议题主要提出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的说明;代表就议题进行讨论,再由会议主持人归纳。若需要表决,由主持人提交会议进行表决。对于提交年会的议题应当经过表决,最后由主持人指定人员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党委。
6、代表团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要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抵制宗派主义和本位主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第四章代表大会年会
第十九条年会的职责
1、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决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
3、讨论和决定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4、增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5、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6、推荐和评议重要岗位的干部;
7、听取和审议党委提请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年会的召开
1、年会由党委召集并主持;
2、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若遇重要情况,经党委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3、年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到会方可举行;
4、纪委委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的列席由党委决定。
第二十一条年会的议题
1、年会议题一般在年会召开前二十天由党委提出。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可以向党委提出建议议题,由党委决定是否列为会议议题;
2、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报党委办公室。在会议期间临时提出的必须有三个以上代表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并直接提交党委;
3、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年会议题。其中三个以上代表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必须列为会议的正式议题。正式议题在会议举行前通知各位代表;
4、每次年会的议题应当有所侧重。
第二十二条表决方式。年会决定重要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表决以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应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1、对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改革等重大部署,党的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采取记名投票;
2、对党内选举和重要人事安排的推荐提名采取无记名投票;
3、其它问题可采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三条年会决议的实施
年会作出的决议,由党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凡属重要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印发有关部门和全体代表,并视内容通报给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后的相关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党委办公室负责代表的联络、接待、来信来访,办理代表的提案,收集代表的意见、建议,受理代表团的议案,加强对代表活动的指导、督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党委把落实常任制的情况作为考核基层党建工作的内容之一,督促基层党组织支持代表的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尽力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办好代表活动刊物,及时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立重要会议向代表通报制度。凡党委会研究的有关重大事项,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安排要及时向代表通报。
第二十八条建立党委征询代表意见制度。党委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对所属单位、行政村的年度工作考核和作出重大决策前,以书面形式征询代表意见,及时、广泛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党委民主生活会更有针对性,考核更准确地反映群众满意度,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党委委员与代表联系制度。每个党委委员联系若干名党员代表,了解、指导、帮助联系的党员代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2
[摘要]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当代政治现象。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社会背景下,以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的试点工作为资料背景,抽取党代表这个试点工作中的基本要素为研究样本,分析试点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分别从合法性、试点工作的实质(利益再分配)、学理上存在的阻力(“政治精英”)和潜在动力(党员和人民群众)等几个方面探讨试点工作不足的原因;从党内民主建设的实际出发,思考进一步推进这项试点工作的社会动力。
关键词:党代表常任制、党内民主、合法性、社会动力
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与党代表的常任制结合起来,形成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一个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的重大改革制度。[1]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指,每次党的代表大会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后,在党的委员会任期内每年举行一次代表会议,行使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期间,党代表的资格继续有效,不再重新进行选举。也就是说,党的代表大会像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代表的权利也同人大代表类似。党的代表会议由党的委员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听取和审议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对全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评议。对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我们党曾在中作过规定。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坚持下来。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有关部门又重新对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进行研究,并从80年代末开始,先后在十几个个市县区组织进行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2]马克思、列宁都主张年会制,年会制固然有利于实现党内民主,但是还有很大缺点;这种常任制和年会制结合,能够有效地弥补这些缺点,所以是对马列主义的新发展,也是我们党的创造发明。[3]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十分重视和倡导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有计划、有目的的展开此项试点工作。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强调“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4]从而,此项试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敏感的当代政治现象和政治行为,本文试图把它放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社会背景下进行社会学的学理性分析,以求从社会的角度来观察和解释它形成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发展的社会动力。当然,鉴于社会学的任务并不在于发现或重新发现“问题”的“答案”,而只是将“问题”“暴露出来”,[5]本文力求摆脱个人情感上的好恶,揭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过程中的某些推动或阻挠某一趋势的力量因素。
一、基本做法
第三、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定期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过去,党代表大会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一个重要原因是两次党代会之间的间隔比较长。党代表大会难以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适时地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做出决策。椒江市直接试行了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即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委、市纪委本年度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地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等重大问题及年度工作规划,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宜等。[10]绍兴市由于考虑到省辖市的范围比较大,从改革试点的角度出发,暂不实行年会制,但确定在两届党代表大会期间,再召开一至两次党代表全体会议。[11]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监督,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党的活力,2003年台州市向浙江省委请示,要求扩大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省委同意台州市在全市范围内扩大这项试点,已经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椒江区继续深化,另7个县(市、区)在2003年换届时试行,而现正处于届中的台州市本级和路桥区则到2005年换届时试行。[12]
第四、大胆把试点工作引向省辖市。2003年8月19日上午,广东省首个地级市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中共惠州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挂牌。[13]这标志着惠州党代表常任制开始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市委向全市每个党代表发出了《实行常任制,全赖你参与》的信和《党代表意见建议卡》,市委还依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惠州的实际,在全国率先编辑了《党代表手册》一书,发给党代表学习使用。
第五、大规模全方位在乡镇铺开试点工作。迄今为止,江苏省已有100多个乡镇推行党代会代表常任制工作,其中,如皋市委下发了《关于试行党员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实施意见》,已在全市23个乡镇全面试行镇党代表常任制;[14]徐州睢宁县在2002年8月就召开县委常委会专题会议进行认真研究,决定以全县16个镇党委召开党代会进行换届选举为契机,全面试行镇党代会代表常任制;[15]宿迁市宿豫县乡镇试点工作也在2002年10月就已经全面铺开,等等。[16]
第七、外企党员员工当选上常任制党代表。山东乳山市试行党代会常任制,20名民营外资企业党员当选常任代表,外资企业的党员代表也是这次党代会的新成员。华隆(乳山)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芳友是本届大会主席团成员之一,作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常任党代表。他将不只参加这一次会议,代表身份也不因这次会议的结束而结束,他的任期与本届党代会一样,任期5年。[19]另外,2003年6月18日召开的中共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第十三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青浦区赵巷镇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试行办法》,这标志着上海市党代会代表常任制试点工作也正式启动;[20]后来通过的《中共天津市红桥区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试行意见》和《红桥区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实施方案》,也表明天津市也正式启动了党代表常任制工作;并把落实党代表“审议权”,作为常任制党代表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21]
(二)第二种类型的基本做法。第一、形成了不同地区、层次和水平相结合的试点模式。如四川2003年大范围试行党代表常任制,初步积累了五种模式的经验,即市县乡三级联动型、县乡二级联动型、单一的县级常任型、单一的乡镇级常任型和企业党代表常任型。[22]
第二、有重点、有突破地开展试点工作。四川将在全省条件成熟的地方,逐步地有组织地推广雅安市直选党代表的做法,并形成更大范围内试点,重点在市县两级的试点大格局。其中,四川省委组织部近日出台了《关于市、县(市、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行意见》。《意见》规定,党代表大会可以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举行,审议当地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报告,在换届期间选举当地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的代表,听取上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代表提出的提案、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情况的说明,讨论确定当地党委认为需要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实行常任制的党代会代表可对本地的重要工作、重要项目和企业进行视察;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提案的形式,或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质询的形式,对党员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向当地党委以及辖区内各级党组织提出提案或质询;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可组织代表对当地党委班子及主要成员进行一次测评,当地党委也应组织代表对重要部门和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进行评议和测评。《意见》还规定了党代会常任制的组织保障:党代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代表的工作受党的纪律的保护。在权利保障方面,《意见》规定,代表所提的提案、意见、建议由联络办转交给相关单位或个人;所涉及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6个月内给予负责的答复。代表所议定、质询、评议、监督的事项,一经当地党委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诿或拒绝,不得对代表履行职权进行干扰,更不得打击报复。[23]
第三、省会城市开展试点工作。2003年9月,一是长春市朝阳区正式通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行)”,根据吉林省委及长春市委精神和长春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朝阳区的“试点”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目前,试点准备阶段已经完成,开始了试点启动阶段,2003年12月至2006年底是试点深化阶段。[24]二是广西南宁城北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始于1998年10月召开的第五次党代表大会。4年以来,城北区委通过制定《党代会代表常任制试行条例》、《常任制代表意见、建议处理办法》、《党代会代表活动暂行办法》来明确常任制代表的资格、权利、义务、职责,代表活动方式及日常管理。同时,赋予党代表包括检查权、表决权、选举权、质询权、监督权、评议权等;组织常任制代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听取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12次;定期组织代表对党代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和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视察;每年组织代表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测评,对城区中层干部的述职进行民主评议;代表每年向自己所在的党支部、选举单位的党员进行述职,报告自己一年来参加代表活动的情况,今后履行代表义务、行使代表权利的打算等。[25]
第四、选择有一定民主意识和民主经验的地方试点。2003年下半年,湖北省荆门市选择了省“两推一选”示范镇的杨集镇作为乡镇试点单位,试行了镇党委会讨论重大事项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办法;从8月份开始,进行以“海推直选”镇党委书记、镇长,“两推一选”村党支部成员和直选村委会成员为主要内容的镇村两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26]
(三)第三种类型的基本做法。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在党的领导方式改革探索实践中,民主直接选举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包括党政正职)和党员竞选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做法,这种直选和竞选的经验,为现在开展的党代表大会试点工作提供了直接的经验性的案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同时,直选和竞选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这个创新做法,既不是上级领导部署的工作任务,也不是个别领导“秀”给他人看的“政绩工程”,而是党员群众和党员领导干部迫于“人养不活”的生存压力,自发开展的自觉自愿改革行动,并与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了起来。咸安区委推出了一整套乡镇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即于2003年元月,在贺胜桥镇和横沟桥镇悄悄启动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两票”推选,竞争择优,交叉任职,机构精间,“四大家”合成“一家”,书记镇长一肩挑,党委政府原14个内设机构统一合并为4个办公室,各乡镇确定干部职能32-39人,“七站八所”与政府脱钩。一番大刀阔斧下来,全区乡镇机关干部由过去的690人精简到433人,其中领导干部班子成员由205人减少到108人,真正做到了减人、减事、减支。“海推直选”,使乡镇领导的“座椅”第一次如此直接地与群众的选票联在一起,对老百姓来说,这是一个质的飞跃。[27]的确,“这是一场伤筋动骨的革命。”这场革命式的改革行动,为当前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借鉴。
二、经验与不足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中,党代表起着承前启后、承上启下的中枢作用、灵魂作用。如果党代表选不好,或者选准了但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则再好的领导制度、再好的领导体制都会走样变形、形同虚设。这一方面,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经验方面。一是党代表的任职资格。要求是本届党代表,[28]也可以另行重新选举新的常任代表,规定“被确认的对象是市第十一届党代会正式代表和由于工作关系和代表结构需要,需重新选举增补的代表。”[29]对常任制党代表的文化水平做出了明确规定,农村代表原则上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城区代表原则上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30]二是党代表的产生方式。适当减少代表名额,一般都比原来减少了20%以上;划小代表选举单位,每个选举单位一般只选1至2名代表,便于党员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和监督;试行常任制后的代表全部由基层党组织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差额比例达到40%,有的还超过了50%。[31]有的地方还采取了公开直选的方式产生党代表。[32]三是党代表的法定权利、职责任务。制定《党代会常任制工作试行办法》、《党代表选举办法》和《党员代表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代表在选举、审议、评议、监督、建议五个方面享有充分的权利;在党代表日常行权方面均建立了相关运行机制:代表视察制度、代表提案质询制度、代表评议制度、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代表学习培训制度、代表考核制度等;规定选举单位1/3以上党代表或党员可以联名提出罢免他们代表资格的要求。[33]规定规定党代表大会是全镇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34]
三、主要原因分析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的伟大探索,而且是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与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互动的产物之一。因而,这项试点工作中的不足原因,不仅有党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笔者尝试从合法性、试点工作的实质(利益再分配)、学理上存在的阻力(“政治精英”)和潜在动力(党员群众和人民群众)等几个方面作初步探讨。
第一,没有充分认识到这项试点工作的核心内容是执政党的合法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41]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维系“党的生命”的制度保障。以社会学的学术理念考量这句多少有些感性成分的断语,不难发现,党的生命是执政合法性的比喻表达。难以想象,一个缺乏执政合法性的执政党能够获得有效的政治生命。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之初,有史以来把党的执政合法性提到应有的高度——尽管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功勋、现实力量和远大理想足以提供可观的执政合法性,但是“所有经验都充分表明,在任何情况下,统治者都不会自动地使自己局限于诉诸物质的或情感的动机,以此作为自身生存的基础。相反,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42]勿庸讳言,在党内,一些人“对‘合法性’这个用词感到疑惑”,因为“难道我们堂堂这么一个执政党还非法吗?还要去争取什么合法性吗?”[43]这显然是对学理意义上“合法性”概念的误解,[44]“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和法令,而是来自由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45]哈贝马斯说,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以及事实上的被承认[46]。所以,它强调的是一种“内心的同意”,即“心理认同”。联系到一个政党的合法性,不管这个政党所追求的理想是多么崇高远大,首要的就是它必须以某种制度形式得到自己成员的“心理认同”和“内心的同意”,如此才能动员党员接受并践行政党倡导的远大理想。也即,任何一种形态的政党都需要自己的合法性,执政党更是这样。在这一方面,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有着追求此一合法性的光荣历史传统,最为显著的就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因为,常任制下的党代表通过代表大会和其他方式的公开、自由讨论,最终达到“心理认同”和“内心的同意”;再也没有任何别的制度形式能够如此构成政党自身的合法性。由此可见,如果不以党的执政合法性为核心内容开展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其结果只能是无源之水、难以为继,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二,没有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的实质是权力的再分配和权力授受关系的再调整。一是改革的实质是利益的再分配、社会关系的再调整。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新形势下党内民主的完善和发展,也是的再分配和党内各阶层社会关系的再调整。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太困难,每次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47]不难发现,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发扬党内民主肯定会对地方党委和党委领导成员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制约作用,地方党委有时也不愿意给自己套上个“紧箍咒”。所以,各级党委领导对推行常任制的认识程度也就决定了改革的深度。实行常任制后,势必会强化党代表大会的作用,党内原有的三大会议制度的格局肯定会发生变化。原有党的领导程序、工作制度等相应也要发生变化,基于原有制度所产生的利益格局也需要调整,势必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还有少数人为了维护原有体制下过度集权的权力格局,打着加强党的领导、保持党的先进性的旗号,有意无意地以各种借口阻拦党建改革,冠冕堂皇地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48]
二是任何形式的民主都是依据一定的民主理念对不同利益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归根到底是各种利益关系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表现。实行党代表常任制,可以充分利用“代议制”的形式调整党内不同社会阶层成员的利益,协调党内不同利益团体的利益。现在社会阶层分化加剧,6600多万的共产党员不可避免地分散在社会各个阶层之中,每个阶层都有其自身利益需要诉求。必须充分考虑来自方方面面的利益,在党内充分表达、反复权衡,最终形成决策,这是党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关”的一项重要功能。同时,党内也存在利益团体,或是地方利益,或是部门利益,或是条线利益等。在前发表的《论十大关系》就是正确处理党内利益团体关系的指导性文件。[49]的再分配,就是要改变当前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特别是集中在主要领导手中等不正常的现象和体制。这必然要面对有权的一方即所谓的“权力精英”愿不愿意、以何种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积极稳妥地重新分配党内权利,改善当前的权力结构,协调党内不同阶层的利益关系等棘手的问题。认识不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估计不足这个问题的艰难性,就不可能真正搞好当前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
第三,没有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的主要阻力来自党内的既得利益集团。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是由先进分子组成的中华民族、中国人民和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其先进性显而易见。但是,“党内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50]这一庞大的先进群体,并不是全部利益都整齐划一的。相反,由于各自所处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占有着不同质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使之形成了形形的不同利益群体。有的学者明确地指出,改革开放以后,根据各自所占有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的不同,可以将当代中国社会划归十大社会阶层。[51]这十大社会阶层均分布着广大的共产党员,即说明了共产党员的自身利益和所处的社会地位是有区别的。而且,研究者把“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列入十大社会阶层的第一位,也即这一阶层占有着最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资源。“政党的基本社会学规律”表明,“民主在经历了一种由优异分子统治的政府形式之后,最终变成一种贵族统治。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道德上,领导应该被认为是些最能干、最成熟一群。所以,他们有权力和责任将自己置于领导地位,不仅作为党的代表,而且作为能够清楚认识自我价值的个人担任领导职务。”[52]因此,即便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最容易犯的错误是、与民争利,最容易失去民心的是腐败堕落,以至产生所谓“既得利益集团”。[53]所以,“作为改革,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一样,实质上也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中国民主政治的特点是由党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向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转变。对绝大多数‘党内精英’来说,这意味着权力的削弱。即使绝大多数人能够主动意识到这种分权、让权的必要性,也仍然有一个感情上是否接受的问题。因此,最现实的方法,就是为他们提供一个选择:要么继续以老的方式行使权力,但可能带来的后果是,民众对执政党的认同持续下降;要么放弃一部分权力,但这样会提高党执政的合法性。只有在外部存在足够压力的情况下,这种选择才成为现实。由此而论,体制外民主是构成这种压力的不可替代的力量。”[54]我们要实行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要害就在于分解一部分“政治精英”手中过于集中但又不为人民谋利益的执政权力,甚至在必要的时候,以党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其他的合法形式“召回”属于党员群众、人民群众的权力。以有效防止出现“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55]这样一种实际上的“寡头统治”局面。
第四,没有充分认识到试点工作的主要动力是广大党员群众。民主的动力何来?民主的推进,有可能削弱一部分“政治精英”的权力。从这个角度讲,很难从“政治精英”内部找到民主的动力。实践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民主政治的发展,必须在具备足够的外部压力(“政治精英”之外)的条件下才有可能。[56]这也是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在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中的运用和体现。目前,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过分强调自上而下,没有充分相信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没有充分地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群众变成了不知结局的“常任制”演员。一些地方的党组织和领导,干脆把试点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既不向人民群众、党员群众甚至一部分干部说明试点工作的理由、任务、程序、要求和结果,也不把试点工作的权利和义务交给人员群众、党员群众;只把它当作一项保密性很强的工作,既不向上报告有关情况,也不向本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保持业务联系,把试点工作当成了少数人联合攻关的严密的科学试验任务。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虽然很高,但苦于无法详细了解组织上的具体意图是什么,只能是跟着党组织的指挥棒“瞎转”——让干什么就干什么,让说什么就说什么,基本上处于服从、服务的配角地位。总之,不发动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群众、而只依靠少数人坐在办公室里策划的这场改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党内民主实践。因为无论结果如何,党内民主的成份仍没有增加多少。
四、培育和壮大试点工作的社会动力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一场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战,是一场触及人们灵魂深处的革命,要害在于根治权力过分集中的甚至是家长制的“总病根”[57],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群众和基层党组织真实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因此,培育和壮大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主力军”和“同盟军”,是搞好当前正在轰轰烈烈开展的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全部的动力源泉,也是检验真假党内民主建设的试金石。
第一,积极开展党内宣传,尽可能地壮大改革“主力军”。一是党员享有的法定权利决定了党员是试点工作的“主力军”。中国共产党“七大”通过的《》制定了“党员的义务、权利”内容,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党员的权利,[58]《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从党的法规的高度详细规定了党员权利:党员有权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等等。[59]可见,如果在唯一执政党党内不能做到人人平等,不能保证普通党员的民利,党员不能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自己独立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对掌握权力的人独立行使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党组织不能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那么,党内民主的所有内容都是空的。[60]二是必须对广大党员群众“启蒙”党内民主。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来看,几乎所有的社会主义革命都发生在封建专制和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里,这样的国家,资本主义不发达,有些还停留在农业社会,封建主义、王权主义根深蒂固。虽然革命成功了,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但专制主义文化仍未铲除。而且这些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依照苏联斯大林主义模式建立的,存在一个致命弱点,就是没有建立健全党内民主的机制和制度。[61]加之,在党执政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62]因此,要大力宣传党内民主思想,切实开展好对广大党员群众的党内民主思想的教育、引导工作,把建立健全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的过程,当作党内民主思想启蒙教育的过程。这是决定党内民主建设,更是决定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成败的关键所在。
第二,开展党外宣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扩大改革的“同盟军”。一是政治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社会学角度来说,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是社会与政治相互作用的产物,社会变迁特别是社会文化变迁对试点工作必然产生深刻的影响和作用。这是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互促进、不可分离之辩证关系的体现。对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发展所形成的人民政治参与的扩大,执政党完全有能力将其转化为积极的政治发展资源和社会发展动力;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发展不仅具有促进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功能,而且具有增强执政党密切与社会关系的功能。二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必须取得群众的自觉与自愿。由于长期以来大多数人民群众、党员群众习惯了旧有的权力模式,即使党内的“精英层”——领导阶层和学者阶层认识到这种危险并主动要求进行一场革命式的“权力改革”,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也只能是孤军奋战。因为,“凡是需要群众参加的工作,如果没有群众的自觉自愿,就会流于徒有形式而失败。”[63]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本身实质就是“还权与民”,是对的再分配、对党内社会关系的再调整,是建设党内民主的伟大试验,必须一切依靠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群众。在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中,任何恩赐的观点、代替群众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只要我们依靠人民,坚决地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因而信任人民,和人民打成一片,那就任何困难也能克服,任何敌人也不能压倒我们,而只会被我们所压倒。”[64]“这里是两条原则:一条是群众的实际上的需要,而不是我们脑子里头幻想出来的需要;一条是群众的自愿,由群众自己下决心,而不是由我们代替群众下决心。”[65]
三是适度地发动和组织好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能够把社会压力变成党的政治资源和社会支持力。相反,如果把广大人民群众排斥在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之外,反而会激起不明真相的部分群众的不满和怀疑,人为地造成和加剧了党群矛盾,即把支持力变成了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处于观望、不满和怀疑的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就很容易被放大,而且它与政治体系之间的矛盾也容易被激化。如果只有几个领导干部和一批工作人员在那里忙碌开展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工作,“只有领导骨干的积极性,而无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相结合,便将成为少数人的空忙。”[66]
第三,从思想上政治上确立以制度保障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行为观念。必须建立健全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从权力的源头上遏制腐败,推进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这确是摆在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不容乐观的严峻现实。一是认清体制不合理、不健全是党权力腐败现象的根本原因。人们在痛恨那些丑恶的腐败分子的时候,也不能把全部的责任都一古脑儿地推卸到他们的头上。要知道,绝大部分的腐败分子所以能够在人生的道路上,走到万人景仰的领导干部岗位上,的确是曾经以自己的德与才,为人民群众做过这样那样的贡献的;不这样来看待腐败分子,不是事实求是的态度,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不是马克思主义的立场。邓小平同志曾经为他们的下场作过最精辟、最准确,也是最客观、最有人情味的注脚:“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因为“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和国家对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67]当然,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制度不好”,不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好,也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好,而是指我们的政治体制不好;所以后来又断言: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也是死路一条,都是说我们的政治体制,特别是现行的党的领导体制“不好”。这也是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最后不保晚节,走上了背叛党和人民事业之腐败死路的最根本原因。有人说,如果他们有坚定的立场,有坚强的党性,等等,他们就不会有这个下场。这种分析是唯心主义的观点,只靠一种理想和信念就能平安无事的治理天下,靠人们的思想而不是刚性的体制和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这对于极少数领袖层次的非凡人物是行得通的,而对于绝大部分人民群众或者是一般党员干部,则绝对是不合实际的。人之所以是人,因为他是一个社会的利益矛盾体,即使是“用特殊材料做成的共产党员”也毫不例外。还是邓小平同志说得好:“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68]所以,人既然都有利益要求,那么,如何防止拥有人民赋予权力的党员干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呢?唯一的方法改进党的领导体制,从制度这个层面对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控。其实,“权力过分集中的”甚至“家长制”这个“总病根”不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独有,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就有英明的政治家诊断出共产党执政体制这一严重危害。马克思主义革命家兼理论家罗莎·卢森堡(RosaLuxembourg)坦率指陈苏维埃政权在政治体制上存在着严重弊病甚至危险,并与列宁进行过多次信函讨论:“苏维埃的生活也必然随着全国政治生活的室息而日益瘫痪。没有普选,没有广泛的新闻和集会自由,没有自由的思想争论,每个公共机构的生活就会停息,就会变成醉生梦死的生活,官僚政治就会成为独断专行的因素。”[69]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没有对无产阶级在夺取国家政权后如何进行政治统治进行过全面论证,也不可能要求他们去解决身后新出现的革命与建设等课题。但列宁以其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对实践中出现的这种政治权威的异化现象表示出了高度警惕:“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弊病的工人国家……(必须)保护全体联合起来的无产阶级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使它不受这个国家政权的侵犯。”[70]今天,我们党的执政体制仍不够健全,党内民主仍没有实质性的发展。这决不是简单依靠多设立一些监督和处罚机关,加大查处力度或者开展一场接着一场的“学习”、“教育”、“培训”等活动就可以持久见效的。二是全面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我国当前面临的全部危机,在于“权力过分集中的”甚至是“家长制”这一“总病根”,没有得到正本清源式的彻底的根治。中国共产党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71]“实现党内民主的方法,是实行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制度,我们党内是有民主的,但是不足或者缺乏,现在要增加。办法是用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替干部会议。”[72]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因为党内民主就是要从党的全部权力的源头上确保不被任何人“污染”。在当前,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就是探索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从权力的源头上遏制腐败,实践证明唯一有效的、现实可行的、渐进式好经验好办法。因为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就是要把本来属于广大党员群众的权力,原原本本的归还给党员群众自己,让广大的人民群众重新认清自己是历史创造者的历史地位,通过民主选举、党内竞选等方式,选出能够真正代表自己利益、为自己谋利益的“政治代言人”,并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随时可以收回自己的权力以防止不被一些腐败分子一有机会就有可能“偷”走并滥用的公共权力。
第四,正视和警惕党内民主的脆弱性。建立健全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党内“民主”革命,要发动广大党员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挥民主、坚持依法办事的关系,防止出现“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蒙昧状态,确有必要在党员群众中,在基层党组织中,特别是在农村的党员群众和基层党组织中,开展好“启蒙”式的党内宣传,让广大的党员群众和基层党组织切实认清建立健全党代表大会制度常任制的意义、方法、步骤、途径和目的,确保这场改革的健康顺利进行。
“如果认为选民不能对于迫切的政治问题形成合理的判断,那么,为什么应该认为他们能够区分不同的领袖人物呢?人们根据什么认定选举的判断是正确的呢?如果选民能够评价相互竞争的领袖人物,那么,他们肯定就能够理解至关重要的问题。”[73]这就是当前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实践和探索——从根本上说也是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中最为艰难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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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庆,男,安徽宁国人,1965年12月生。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二站)政治学博士后、社会学系(一站)人类学博士后,安庆师范学院政治学教授、硕生士导师。本文写作分别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一般项目(05JA84001)的资助,和谢庆奎教授(北京大学政治发展与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长)主持之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研究》(03JZD004)的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1]《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第233页。
[2]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六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319页。
[3]高放:《政治学与政治体制改革》,中国书籍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460页。
[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50页。
[5][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2页。
[6]李志宏:“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基本做法”,《党建文汇》,2003年4月。
[7]四川省委组织部:“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途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的调查与思考”《求是》,2003年第11期。
[8]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研究”,参见,,2004-6-28。
[9]胡坚:“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实践与探索”,《红旗文稿》,2003第1期。
[10]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地方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研究”,参见,,2004-6-28。
[11]胡坚:“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实践与探索”,《红旗文稿》,2003第1期。
[12]金波:“台州全面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浙江日报》,2003年2月21日。
[13]李美仪编:“中共惠州市委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挂牌”,《南方日报》,2003年8月20日。
[14]刘鹏:《在全区镇党代会代表小组活动现场观摩会上的讲话》,参见/dj/ldjh/03jh/,2003年6月6日。
[15]中共睢宁县委组织部课题组:“关于试行镇党代会代表常任制的调查与思考”,徐州党建网,2006年5月13日。
[16]张成龙、邹盛炜、彭家高:“宿豫乡镇党代会代表常任制试点全面展开”,参见/20021028/,2002-10-30。
[17]党联办:“什邡市党代表常任制试点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参见/news,2003-12-24。
[18]吴玉华:“完善乡镇党代会制度的探索——泗阳县试行乡镇党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制的调查与思考”,参见“宿迁之窗”,新闻网,/20030901/,2003-09-04。
[19]耿仁书:“山东乳山市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民营企业党员当选代表”,《中国青年报》,2003年01月17日。
[20]记者:“我区正式启动党代会代表常任制工作:赵巷镇先行试点并通过试行办法”,参见/gb/content,2003-07-02。
[21]王虹、王帆、张宏宇:“充分发挥常任制党代表作用的实践与思考”,参见红桥组工网,:8001。
[22]闵捷:“四川大范围试行党代会常任制”,《中国青年报》,2003年6月2日。
[23]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课题组:“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运行及走向研究”,《领导科学》,2003年21期。
[24]江山:“吉林长春一区首次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参见人民网,/GB/shizheng/14562/,2003年9月17日。
[25]骆诚、朱燕:“中共南宁市委组织部:城北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调查”,参见新桂网-广西日报,/staticpages/20030805/,2003年8月5日。
[26]张仕洪、周志兵:“我省首位‘海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在京山产生”,《湖北日报》,2002年9月5;邓科:“湖北杨集镇‘海推直选’书记镇长候选人始末”,《南方周末》,2002年9月19日。
[27]记者:“一石激起千层浪:咸安区乡镇体制改革综述”,《咸宁日报》2003年3月5日,参见中国政府创新网:/?type01=6&type02=2&type03=2&articleid=622。
[28]胡坚:“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实践与探索”,载:《红旗文稿》,2003年第1期。
[29]杨运发:“我市积极积极推进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2003年8月22日,《什邡之窗》网站。
[30]雷世界:“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途径”,载:《求是》,2003年第6期。
[31]李志宏:“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基本做法”,载:《党建文汇》,2003年4月第4期。
[32]杨三军,林嵬:“‘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雅安试水,成效令人关注”,载:《半月谈》2003年9月。
[33]易颖:“椒江14年:一场‘党内民主’的大胆试验”,载:《南方周末》2003年1月23日。
[34]“安徽预热党代表常任制”,载:《法律服务时报》2003年7月4日。
[35]江山:“吉林长春一区首次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载:人民网2003年9月19日。
[36]中共绍兴县委组织部,“积极探索镇级党代表常任制度”,载:《时代先锋》2003年4月。
[37]“靖江试行镇党代表常任制”,载:沿海党建网()2003年4月11日。
[38]“嵊泗县第十次党代会常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载:“嵊泗党建”网()。
[39]《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二卷,第331页。
[40]“嵊泗县第十次党代会常任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载:“嵊泗党建”网()。
[41]《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50页。
[42]M·Weber:“统治的类型”DieTypenderHerrschaft,载:《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undGesellschaft,Koln,1956,第1卷,第157页。
[43]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66页。
[44]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45]《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页。
[46]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1版,第184页。
[47]《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176页。
[48]蔡霞:“我看‘党的先进性’”,载:《支部生活》2002年第12期;转自田冰:《对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思考》,《红旗文稿》2003年第7期。
[49]《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88页。
[50]关山:“以世界眼光看政治文明”,载:《南风窗》2003年1月24日。
[51]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9页。
[52][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77页
[53]郑必坚:“对十六大主题的几点体会”,载:《人民日报》2002年11月21日,第9版。
[54]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28-229页。
[55]《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329页。
[56]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规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28页。
[5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328页。
[58]刘少奇:《论党》,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59]《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第159-160页。
[60]王长江,《苏共:一个大党衰落的启示》,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290页。
[61]关山:“以世界眼光看政治文明”,载:《南风窗》2003年1月24日。
[6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144页。
[63]《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3页。
[64]《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96页。
[65]《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3页
[66]《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8页。
[67]《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333页。
[68]《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第146页。
[69]转引自,莱昂哈德:《是一次新革命的前夕吗?》,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页。
[70]《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8页。
[71]《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1-72页。
[72]《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页。
[73][美]詹姆斯·W·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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