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管理制度精编5篇

网友 分享 时间:

【路引】由阿拉题库网美丽的网友为您整理分享的“人员管理制度精编5篇”文档资料,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范文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人员管理制度方案1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源头控制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发生,把好从业人员管理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xx)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从业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规定,遵守《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

二、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科、业务科、办公室负责。

三、从业人员的招聘管理由业务科根据业务需要提交拟聘用从业人员的信息申请报公司管理层研究同意后,制作招聘公告、发布招聘信息及要求。公司安全科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条件、驾驶证、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业务技术条件(驾龄、安全行车经历)、酒驾记录、超速20%—50%记录、吸毒筛查记录、违章违纪记录、职业品行等。

四、经审核合格的驾押人员必须参加公司72学时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岗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正式录用后,公司办公室根据具体岗位确定其工资标准及其他相应的责权利,办理社保。

五、安全科对从业人员的信息及从业资格证建档管 理,档案内容包括:从业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取得驾驶证时间、从业资格证编号、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学习和安全活动记录、违法违章违纪处理情况、调离辞退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

六、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具体培训内容、要求、记录按照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按照规定每2年参加继续教育。

七、从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整改。公司安全科对从业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并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罚,或责令其下岗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违法违章违纪情况记录,记录包括违章时间、地点、违章内容、违章处理等情况。

八、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职业习惯和卫生习惯,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职业适应性检查。

九、对不适合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的从业人员应上报公司管理层审批,依据《劳动法》办理调离或辞退,由公司办公室提前一个月填写辞退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阐明辞退理由,本人到公司结算工资待遇,办理相关手续。调离的人员应进行转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聘用从业人员有离职要求的,本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到期后方可与公司结算工资待遇。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从业人员的聘用、调离、辞退、辞职等作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上面内容就是差异网为您整理出来的5篇《人员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启发您的一些写作思路。

人员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二)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成员实施备案;

(三)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核准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管理工作经验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能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考试大纲;

(二)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

(三)审查报考人员的资格和考核结果;

(四)管理有关档案;

(五)具体负责发放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证书。

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体组织资格考核;

(三)管理检验设备、仪器、试块或者试件;

(四)管理报考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等级划分和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等级分为ⅰ级(初级)、ⅱ级(中级)和ⅲ级(高级)。资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级、方法分别进行。

第十三条ⅰ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

(二)在ⅱ级或者ⅲ级人员监督指导下,根据操作规程进行无损检验活动,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依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定,但不得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ⅱ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操作规程;

(二)安装和校准仪器设备,具体实施无损检验活动;

(三)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价检验结果;

(四)编写和签署无损检验结果报告;

(五)培训和指导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无损检验人员。

第十五条ⅲ级无损检验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确定无损检验技术和工艺,监督和管理无损检验活动;

(二)依据法规、标准和规范评定检验结果;

(三)编制特殊的无损检验工艺;

(四)没有验收准则可供引用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验收准则;

(五)培训相应无损检验方法的ⅰ级和ⅱ级人员。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

考核的检验方法技术无损检验专业理工科高中、中专初中

等级大专以上大专以上或者相当学力

射线检验(rt)ⅰ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

超声检验(ut)

涡流检验(et)ⅱ六个月一年二年八年

泄漏检验(lt)ⅲ四年五年八年/

渗透检验(pt)ⅰ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三年

磁粉检验(mt)ⅱ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八年

目视检验(vt)ⅲ四年五年八年/

其中,申请报考ⅱ级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不具备相应检验方法的ⅰ级人员有效技术资格证书的,其实践经历时间应当加倍。

报考ⅲ级人员的实践经历时间为获得相应方法ⅱ级资格证书后的时间。上述经历应当至少有一半时间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报考ⅲ级的人员应当持有2个以上有效ⅱ级资格证书,且应当含有所申请报考方法的核ⅱ级资格证书;申请ut、rt和e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pt或者mt的ⅱ级资格证书,申请pt、mt、lt和vt的ⅲ级人员还应当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级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其他机构相应方法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了相应级别的学力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报考同等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视力条件:

1、裸视或者经过矫正的视力要求达到以上;

2、报考人员的辨色视力应当达到能区分与无损检验方法有关的颜色对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申请报考的人员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学力证明;

(二)聘用单位出具的培训经历和实践经历证明;

(三)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四)已持有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应当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自收到相关证明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报考人员是否可以参加资格考核。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ⅰ、ⅱ级资格考核包括笔试和操作考试,ⅲ级考核包括笔试、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笔试采用闭卷模式,笔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试试题内容与范围按照相应方法的各级考试大纲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笔试内容包括“通用考试”和“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两部分。

通用考试主要考查报考人员的无损检验基础知识,检查报考人员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设备专业考试是考查报考人员将有关无损检验技术应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有关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专业考试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ⅰ级和ⅱ级人员考试内容应当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系统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保证方面的有关知识;民用核安全设备用特殊的无损检验技术以及在核辐射环境中工作时的辐射防护知识;无损检验操作技能;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用无损检验的标准知识,尤其是国际公认的核设备用无损检验标准知识。

(二)ⅲ级人员的考试内容,除前述对ⅰ级和ⅱ级人员所进行的考试内容以外,还应当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选材原则、材料型号、性能,以及这些材料在制造过程中和运行环境下可能产生缺陷的机理和性质;各主要系统所执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这些系统中各主要设备的核安全级别;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的无损检验新技术和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操作考试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正确应用无损检验仪器进行操作,出具检验结果并对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综合答辩主要是考查报考人员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理论、方法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综合应用能力。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相关资料以及考试结果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资格鉴定委员会对考试结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有舞弊行为的,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四章资格核准、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通过的报考人员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报考人员的资格考核申请;

(二)学力证明;

(三)由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考核单位出具的考核成绩;

(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意见;

(五)已持有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将核准结果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核准通过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核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员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及资格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限为5年。无损检验人员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该项目自动废止。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更新申请,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单位推荐信;

(二)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

(三)连续脱离无损检验专业工作未超过1年的证明;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证明。

资格鉴定委员会对前款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申请人方可参加更新证书考核。

ⅰ、ⅱ级更新证书考核为操作考试,ⅲ级更新证书考核包括操作考试和综合答辩。

第二十九条考核合格并经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将更新证书考核结果连同更新证明材料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其在资格证书限定的范围内进行有效的无损检验活动。

第三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无损检验人员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向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提出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更换新的资格证书,并告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国外相关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境外单位的无损检验人员,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组织机构、场地和设施、人员师资力量、考试大纲及实施细则、考试管理制度、考试计划及实施、文件和记录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义务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六条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无损检验人员担任,并经其聘用单位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并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

(二)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或者结论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核安全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超出资格证书限定范围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无损检验活动,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单位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考试;

(三)资格考核工作质量低劣;

(四)严重违规,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核单位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同时废止。

人员管理规章制度3

南城规划展览馆是记录开发区历史、展示开发区成就的`重要载体,是宣传开发区工作和反映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窗口,为规范南城规划展览馆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证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1、党政综合办。统筹安排参观接待工作;负责规划展览馆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工作;审核需要更新完善的各类文字、数据、图片资料。

2、建规局。负责规划展览馆的布局、布置;牵头开展文字、数据、图片等资料的更新完善工作;起草解说词;负责各类设施、设备的检查、调试、维护、更新工作。

3、其他部门、街道。负责安排各自牵头的各类参观接待活动;提供需要更新的各类文字、数据、图片等资料。

二、接待原则

1、规划展览馆只接待有计划、有组织的部门、团体参观,暂不对公众开放。

2、为提高展览馆的使用效率,展览馆在工作日期间,除重大活动和特殊情况外,采取定时方式进行接待。时间为每天9:30、10:30、15:00、16:30。招商部门及其他部门接待的客商需参观展览馆的,应围绕以上时间安排好接待活动。

3、展览馆在节假日期间,除重大活动和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对外接待。

4、重大活动和特殊情况是指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及市级以上领导出席或安排的接待活动;管委会分管领导亲自陪同接待的重要客商等。

三、接待程序

1、政务接待、重大活动需参观展馆的。,由党政综合办统一安排。

2、管委会所属部门、街道需安排参观规划展览馆的,应向党政综合办预约,通报接待的客人(单位)、主要陪同人员、参观人数及计划参观时间,并自行安排讲解员,由党政综合办登记并统筹安排。

3、原则上,在工作日期间参观展馆须至少提前1小时预约;在节假日期间参观展馆须提前1天预约。

4、参观时间的安排应优先保证政务接待、重大活动的参观。

5、展览馆参观结束后,部门、街道联系人须立即通知党政综合办,以便安排其他接待活动。

四、其他规定

1、规划展览遵循科学的、历史的、发展的要求,展览内容和材料由建规局牵头,相关部门及人员共同参与,经充分论证后研究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有关展览内容。

2、建立规划展览馆讲解员队伍(由各部门、各街道班子成员、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讲解员需定期接受培训,准确讲解展览内容,熟练掌握展览馆内各种设备使用操作方法;平时须着装整洁,服务规范,仪表端庄,举止典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3、保持规划展览馆整洁卫生。室内必须保持窗明几净,无杂物、水迹,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每天8:30前做好全部保洁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按要求提前做好保洁工作),参观者进入规划展览馆后,须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爱护场馆设施,保持展厅整洁,注重公共卫生,严禁吸烟。

4、规划展览馆接待任务时,物管员必须提前检查各种设备、设施,并保证相应设备、设施提前10分钟待机。

5、展览馆接待完每一批参观人员后应立即整理,物管员关闭除照明灯以外的各种设备、设施,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及时开展保洁工作。

6、物业公司要安排人员不定期开展安全巡视,切实加强规划展览馆的安全保卫工作。

7、展览馆设备检修,原则上安排在周末、节假日或晚上检修。特殊情况下,在工作日期间检修的,应及时通告各部门、街道。

企业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1、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及工作守则,如有违反将按罚则处理。

2、保持仪容仪表端庄整洁、言谈举止优雅大方。

3、出入办公室不得大声喧哗、唱歌、吹口哨。进入他人办公室、办公区应有礼貌或先示意。如进入时,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或打断。

4、工作时间不串岗、抽烟、睡觉、饮酒,不互相搭讪攀谈、说笑、搬弄是非,不打与工作无关的闲聊电话,通话要简明扼要。

5、不吵闹、斗殴、扰乱秩序。严禁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杂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工作中应通力协作,具有团队精神。

6、单位内与同事应点头行礼以示致意。

7、与上司、同事、客户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目视对方目光,大方热情、不卑不亢。

8、工作时间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保持桌面整洁,维护企业整体办公形象。

9、未经同意不得任意翻阅不属于自已负责的文件、公函或随意翻看同事的文件、资料等。

10、接听电话应先问候,并自报公司。对方讲述时应留心听,并记下要点,通话结束时礼貌道别。

11、服从上级安排,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不得无故拖延。

12、尽忠职守,保守商业机密。维护公司声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荣誉的行为。

13、爱护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不得将所保管的文件、财物等私自携出或外借。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财物、利益遭损害时,应负责赔偿。

14、不得收受任何馈赠、挪借财物、假借职权、营私舞弊。

15、不私自经营或兼任所在单位以外的职业,不得对外擅用公司名义。

16、执行公务时,应争取工作时效,不得畏难,拖延或积压。严格遵循本职岗位业务程序,对所承办公务的执行情况须有复命制,做到善始善终。

17、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当日事务应当日办理完毕。

18、公司职员在递交文件时,要将正面文字对着对方的方向。

19、注意提高自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20、对待客人、来宾应保持热情、谦和、礼貌、诚恳友善的态度,对待客人委托的事项应周到机敏处理,不得草率、怠慢对方或敷衍、搁置不办。

21、与客人有不同意见时,不允许大声争吵,须保持冷静,做好解释工作。当其询问公司有关业务及人员情况时,如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婉言谢绝,非本职范围内的,不得信口开河。

22、在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越权处理有关事务。属本职业务范围内的事务须对外签署时,应事先通报部门经理及公司授权批准后方可签署;非本职务范围的业务,须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23、公司各部门办公室人员(或加班)下班时,应关闭所有灯具、空调、电脑设备等电源开关,紧锁房门后方可离开。因上述原因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责任,并赔偿损失。

24、电话管理制度

a、严禁使用办公电话打私人电话。

b、非业务需要严禁上班时间上网。

c、接听电话要快,必须使用普通话,吐字要清晰,语气要适中。

d、接听用语:“您好!_______”。

e、要耐心细致的回答顾客提出的问题。

f、要认真做好电话来访纪录,明确记录访客电话、出游意向、时间、人数、工作单位及其他特殊要求,并立即向业务经理汇报。

第二章考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员工的出勤管理,严肃公司的工作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全体成员

三、考勤管理的部门________负责公司考勤管理。

四、考勤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严格纪律,重在管理。

五、考勤制度的内容内容包括上班签到、病事假及各类休假规定。

(一)考勤记录

1、公司实行月考勤制度,每月为一个考勤周期。作息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以总经理通知为准;

2、员工考勤实行上班点名制度,即每日上班时间由考勤人员对全体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认真填写考勤表,不得无故涂改,一天两次。门市部以电话点名方式,总公司值勤人员打电话过去,门市部人员不要接听,然后用门市部电话打过来,作为出勤依据。

3、员工上班期间如因公外出,须在“外出登记表”上登记,由所属部门领导签批,并保持联系畅通,否则纪律检查一经发现视为旷工;

4、如员工上班前需提前办理公务或临时紧急出差,来不及在公司“外出登记表”上登记,可回来后补填并由部门主管签批,如下午外出办理公务下班后来不及赶回,次日早晨可补填并由部门管签批。凡未按该程序执行,事后隐瞒真相而补签“外出登记表”的一律视为无效。

5、公司各部室人员如因公出差,需填写“外出登记表”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备案,以计考勤;

6、_________负责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对考勤员考勤记录的监督和对员工上班期间的纪律监督;

7、上班十分钟后,考勤员须对出勤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如发现问题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8、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部门负责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9、公司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报到后,方可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经部门负责人签批报给魏总,否则按旷工处理。

10、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______分钟以上,______分钟以下者,以半天旷工论处。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______分钟以上者,以旷工______天论处;

11、公司员工迟到、早退、旷工,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工资______元;一个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______次(含______次)者,扣发工资______元/次,并通报批评。

(2)旷工一天,扣发______天工资。连续旷工______天或全年累计______天者,视为自动离职或作开除处理。

12、每月______日前,财务部将考勤汇总统计据此核算工资交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二)病事假

1、员工因病因事请假须填写“请假单”,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所在部门经理签准,一天以上总经理批准。“请假单”经审核批准后须报财务部存档;

2、原则上公司不受理口信、电话请假,若情况特殊,须先以口头方式请假,事后补填“请假单”,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三章奖惩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营造积极进取的环境,惩处违规违纪的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对公司员工日常行为综合管理的奖惩,其它单项奖惩规定如与本办法有相抵触之处,则按本办法执行。

1、奖惩管理的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鼓励争先、鞭策后进。

2、奖惩管理的主管为_________。

1、上班迟到每次罚款______元,每月超过______次每次罚款______元。

2、早退、中途离岗每次罚______元,无故旷工每次罚______元,每半个工作日按一次计算,每月旷工______次以上予以辞退。

3、请假根据实际天数每天扣除______元,无请假条按旷工计算。

4、考勤、打扫卫生不负责任者每次罚款______元。

5、损公肥私、索要小费、私拿回扣、私自接团带团、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者,每次罚款______元-______元,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6、所有人员得到团队信息后必须立即向计调部回报,以计调部记录为准。第一信息费按团队毛利润______%提成。业务费用按团队毛利润______%提成。如不汇报者每次罚款______元。

7、持证导游出团补助为______元每天,无证每天补助______元。不含餐团队每人每天补助______元。游客写感谢信到公司,每次奖励该带团导游______元现金。导游所有索道费一律不给予报销。

8、不服从直接管理人员安排,消极推违或公开抵抗者每次罚款______元;在公司争吵不听劝阻者,争吵双方均罚款______元;

9、每月工资领取______%,余额年终根据任务完成比例结算,超额完成任务者奖励超额部分的______%,全年完成任务______%以下者予以辞退,财务,计调每月工资领取______%。出差赴县城(必须有总经理签字)报销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住宿费______元、餐费______元。因公务到外地出差(必须有总经理签字)每人每天补助住宿费______元、餐费______元。

10、每年业务额第一名且毛利润超过______万元,公司奖励______元现金;每年业务额第二名且毛利润超过______万元,公司奖励______元现金;每月除管理人员以外的员工业务毛利润最高且完成任务者,公司奖励______元现金。

11、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行之有效者,每次奖励______元现金。

12、公司适时对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任劳任怨,不计得失,表现优秀者年终给予奖励,根据工龄工作每满一年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涨______%--______%。

人员管理制度5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45 2457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