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管理制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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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为了增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促进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规范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管理与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解决粮食经营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政策。贷款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区域粮食经济政策与建设规划要求;
(二)控制风险。根据申请贷款企业经营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调控能力强、经营效益好、有还款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予以扶持;
(三)专项管理。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四)按期收回。贷款实行期限管理,落实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定期结息,按期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
第四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
(三)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四)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农发行贷款范围、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
(一)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
(二)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
(三)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四)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
(五)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粮食仓储设施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区域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需要审批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借款人信用等级(农发行评定或相当于)在A级以上(含A级)、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含80%)、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以上(含20%),或者政府为了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保证担保;
(三)借款人经营效益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四)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参考借款人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经营利润和其他资金来源等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8年。
第八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当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之前,向农发行的开户行(简称开户行,下同)书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和还款计划等。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当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仓储设施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其中,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不予办理展期的贷款,应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九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状况特别好的借款人也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办理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开户行申请仓储设施贷款,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借款金额、期限、还款付息方式及来源、担保方式等;
(二)申请担保贷款的,需要提供借款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情况;
(三)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评价报告及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自有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五)开户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接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其次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调查,对贷款的预期风险进行综合评价。贷款调查人对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额度较大的贷款项目,可成立贷款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区域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贷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的条件是否具备;
(二)借款申请人及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诚信状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借款申请人、保证人近期至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是否满足按时还本付息的要求,项目预期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如何;
(五)已借贷款本息清偿情况,分析没有按期清偿贷款的成因,并督促借款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六)借款申请人自有资金来源情况,按期到位的可能性,借款申请人内部员工缴纳的上岗风险抵押金、外来投资等可视同自有资金,除此之外的负债资金不视为满足贷款条件中的自有资金要求;
(七)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八)申请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
(九)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对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
第十四条贷款项目评估。凡申请农发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单一新建项目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应当首先由贷款审批行组织项目评估或委托下级行组织项目评估。
第十五条贷款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性评估。主要评价项目是否符合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区域粮食经济政策与建设规划要求,判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借款人资信评估。主要评价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的品行、学识、信誉和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及历史业绩;
(三)项目建设条件评估。主要是对项目建设的地理位置、施工条件、交通运输、建筑材料、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论证分析;
(四)项目内容、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内容的完整性、投资概算的准确性和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五)财务及现金流量分析。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测算项目财务效益指标,分析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清偿能力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六)不确定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七)贷款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综合指标的测算、分析,合理、科学地评价和判断项目贷款风险程度;
(八)形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名称、封面、扉页、目录、正文、附表、附图、附件和封底组成。正文主要陈述项目背景、项目及项目业主概况、组织管理机构、投资计划、市场分析、效益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结论、建议等内容。特别要对项目实施与否、怎样实施作出有理有据的论证。评估报告应简明扼要、有叙有议、全面翔实、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负责初审,报本行行长(经理)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向二级分行上报贷款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资料。二级分行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级分行。贷款审查人应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四)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是否准确,初审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原则上集中由省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一般由行长(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审批行接到贷款审查意见后,应首先由信贷部门或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调查、评估和审查内容进行查验评估,并提交书面查验评估意见,报贷款审批人。贷款审批人收到查验评估认可意见后应在总行下达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计划和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对超出省级分行授权范围的贷款项目应上报总行审批。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批的贷款项目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占有或保管。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仓储设施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在贷款到期30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准备按时归还贷款。贷款到期时,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竣工验收,贷款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管。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使用实行报账制。发放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应与借款人自有资金一并存入借款人在开户行的存款账户,借款人可先支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项目建设的启动资金。以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支出凭证定期向开户行报账,开户行信贷部门在对其实际支出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后,核准借款人按核实的支出凭证记载的金额从存款账户中支取资金,并通知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信贷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核实企业实际支出的资金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规定的用途。对违规挤占挪用贷款的要按规定处以加息、停止新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跟踪监督。开户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解决和总结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行。贷款项目竣工后,开户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总体评价,写出书面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档案管理。贷款项目档案是在办理贷款业务和贷款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是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凭据,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文本、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基本资料、农发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档案管理要做到分类科学、内容齐全、收集及时、保管完整、管理规范。按照一户一档、一项一卷和分级、分类、分区的原则进行管理存放,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贷款风险管理。建立贷款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贷款项目选择、评估、审查、决策和实施等各环节按规定进行,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油脂储存设施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对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管理。
贷款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监管是政府实施经济管制的一部分,而政府管制的理论根源在于市场失灵,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打破了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万能的神话,促使人们正视市场本身的缺陷,进而开始探索政府对经济的合理干预。目前,现行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较多,各省市基本制定了自己的监管办法,这种各地分别立法的现状是立法资源的一种重复浪费,加大了立法的成本。现有制度效力位阶普遍偏低,集中表现为银监会、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高位阶法律缺失,低位阶法律林立的现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混乱、监管权缺乏合法性、监管处罚措施不到位,直接影响法律监管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发放贷款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市场上也可能出现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现象。
小额信贷市场潜存着垄断因素。从小贷公司本身的经营来说,作为一个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组织一样存在规模经济,即规模越大,平均经营成本越低,收益越高。从经济理论上来讲,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因追求规模经济而产生垄断;但现实中,小额贷款公司多受监管制度关于注册资本金上限的限制,规模普遍较小,一般不会产生垄断。然而,正是由于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原因使得其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如不计成本地争夺客户、做虚假广告宣传、关系人贷款等。
小额借贷市场存在风险的负外部性。小额贷款公司以发放贷款为主营业务,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实质上从事的是金融业务,而金融业天然的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风险的传导性,往往一家机构的倒闭或破产会引起同行业其他机构的连锁反应,甚至波及相关的实体产业。这种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而给社会可能带来的损失就是小额信贷市场的外部性。
小额信贷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小额信贷行业市场失灵最主要的表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中,逆向选择表现为在贷款合同签订以前,那些还款能力差、存在较高信用风险的借款人往往是寻找贷款最积极的人,这些人通常愿意承担更高的贷款利率,因而更容易得到贷款。正是这样一种逆向选择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在小额信贷市场上表现为借款人在获得贷款以后可能背离贷款时所确定的贷款用途而用于从事更高风险的活动,从而使得贷款很可能面临不能归还的危险①。
由此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面临较大的风险,这时就需要政府干预,即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而政府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时,可能因为监管制度的不完备性、监管时机不当、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权力寻租等而导致监管的低效率,即出现监管失灵。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政府的监管行为,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使监管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就要使金融监管活动受法律的约束,监管权设定和行使都必须依法进行。
现行法律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在传统法学研究中,监管更侧重分析其合法性,即监管应该权力正当、程序合法;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监管不仅要合法,更应该是有效益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的成本是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过程中各方所发生的人力、物力投入,包括国家在对监管进行立法、监管执法及小额贷款公司为了配合监管而做出的人财物的投入,这些成本有的是可以量化并能实际感知的,而有的则无法量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减少或避免因发生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所带来的收益直观的描述是因实施监管所避免的在缺乏金融监管的情况下所导致的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此外,因实施监管而使得小额信贷市场有序进行,从而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构成对小贷公司实施监管所带来的收益。
现有监管制度的立法和执法成本过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从调研、论证到提出草案,再到草案的审议、修改、通过、公布,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投入。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并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高效力位阶的法律制度存在,而是由各地方政府分别立法,但就立法内容来看,这些监管办法多大同小异。显然,这对立法资源是一种严重的浪费。同时,现有监管制度的执法成本偏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行政执法成本,是监管主体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监管成本高昂,一方面是现有监管主体的混乱、多头监管所导致的执法成本投入过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②。
现有监管制度的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直接相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的守法成本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为遵守国家有关监管制度安排和配合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而承担的各种成本。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对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设定行政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国务院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省级及较大市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仅限于警告或少量的罚款,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这使得地方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立法时,当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时,只能给予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衡量,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处罚的轻重,构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成本,违规处罚偏轻、处罚措施不健全意味着从事违法行为的成本偏低,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面对巨大的违规经营收益面前往往容易选择从事违法行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有效性。
现行法律监管制度的供需不均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除要符合监管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还要从需求与供给的角度考虑,寻找最佳的监管制度边界及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状态。
目前,我国遵循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制度供给模式,国家或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更多地是从实现自身监管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对小额信贷市场的监管做出制度安排,忽视了作为被监管者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法律制度的需求。这种非需求导向型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模式,背离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及监管的实际需求,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出现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并存的怪象。
现有监管制度供给存在过剩。随着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如火如荼的展开,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各地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也纷纷出台,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供了一系列制度上的供给。中央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于2009年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地方出台的管理制度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显然,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偏多,规范之间重复和相互冲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的供给过剩。
现有监管制度也存在供给不足。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遍法律效力偏低、制度分散、缺乏系统性,一定程度上来讲,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仍然无法可依。首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基本上属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过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属于“法律”。其次,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规定较为粗略、原则化,对于许多具体的监管制度并未详细规定,多集中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运营的限制,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监管的流程和标准缺乏规定,主要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监管缺失、小额贷款市场信用建设的法制环境缺失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防范制度缺失③。
总体而言,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严重的供给与需求相背离的现象,未能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实际需求,可以说,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立法滞后、制度供给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尚未达至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根据制度经济学供给―需求的一般原理,需求与供给均衡应该是政府监管的理想状态,供给不足或者过剩都会导致不经济,同样无助于效率的实现。”④
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监管主体混乱、具体监管制度不完善、退出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难以适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需要,亟需进行完善。
明确监管主体,合理厘清监管职能。构建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谁来实施监管的问题,即确定监管的主体。在试点实践中可以由政府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然而,就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实践而言,尚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偏低,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尚不具备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能所需各项权力的授权权限;二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增设的编制审批问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先在县区一级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由政府金融办牵头,进而利用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资源,整合公安、工商、税务等人员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过渡性机构,从而完成监管组织建构。如果之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门法律一旦规范成型,则要在该法律文件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权,同时将县区一级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过渡到建立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市县(区)设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⑤。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具体的监管制度。首先,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监管。一方面,就准入的实体条件而言,在以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立法效力时,建议在法律中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如注册资本、高管资格等作出统一规定的同时,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地方提高标准预留一定的空间。另一方面,就准入的审批流程而言,建议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监管实施细则或审批工作指引,明确市场进入的筛选流程和标准,从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的具体操作流程;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种类、格式规范予以明确规定;允许审批机关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做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其次,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监管。运营监管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核心环节,各地对其经营的业务范围、贷款投放、贷款集中度、贷款利率、贷款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普遍来讲,这些监管规定多以严格为基调。实践证明,过严的监管规定已经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设计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监管制度时,不应一味求严,而应区别不同的监管事项区别对待,遵循“重则更重,轻则更轻”的理念,采取松紧结合的监管理念。
建立完善的监管措施体系。首先,完善现场检查流程。一是在监管人员方面,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由政府监管部门牵头,依托中介服务机构,引入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检查工作小组,以弥补目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监管专业人员配备不到位的缺陷,进一步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在监管标准和流程方面,可以在法律中授权地方针对各地实际,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指引》,对现场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检查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其次,提高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的有效手段,在改进传统非现场监管措施时,要引入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构建面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测系统,基于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的实时监管、定向分析及监测预警,从而实现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率的优化平衡。
细化违规经营的处罚规则。构建合理的违规处罚规则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监管措施切实有效的有力保证。
一方面,构建科学的处罚措施体系。鉴于现行刑法、民法对于单位犯罪、法人违法从事民事行为等处罚体系较为完备,当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或者因从事民商事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可以直接适用刑法、民法的有关规定,在此,多从政府监管的处罚措施角度,探索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违规经营的经济责任来完善其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在退出机制上,虽然《指导意见》与各地管理办法对小贷公司的解散与破产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但基本没有突破《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规定。在此,根据各地试点管理办法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内容,探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帐外经营、非法高利贷和从事洗钱活动等几种可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的情形,供以后立法参考。
(作者均为中共邯郸市委党校政法教研室副教授)
注释
①王建亚,马鹏飞:“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问题的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6期,第68~72页。
②郑曙光,林恩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政策环境与制度完善―基于对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运行现状的调查分析”,《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77~82页。
③夏和平,许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之法经济学思考”,《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第9~13页。
④李志君:“政府监管的经济分析―以证券市场为视角”,《海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100页。
贷款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扶贫到户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结合我县农村产业发展现状及信贷扶贫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到户贷款是针对当前贫困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探索由财政直接对贫困农户或向金融机构补助贴息资金的一种运行和管理机制创新的信贷扶贫新模式。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运行模式
第三条坚持“六定”原则
1.定贷款对象。扶贫到户贷款的投放对象是有致富信心、有一定致富能力、诚实、守信的贫困农户和农业产业化企业、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
2.定贷款投向。根据我县农业产业发展状况,扶贫到户贷款主要投向烟、糖、桑、畜牧、返季蔬菜五大农业产业和新发展的有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以及其他种养殖业;
3.定贴息方向。财政只对发展生产的贷款项目贴息,其他非生产性项目不予贴息;
4.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视实际生产周期由信用社自主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5.定贴息标准。在贷款贴息期限内,对贷款对象进行贴息,贴息标准为%/年;
6.定贷款利率。到户扶贫贷款利率按信用社现行到户贷款利率标准执行。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享受贴息,并由信用社将贴息资金直接兑现补贴到农户,逾期归还贷款的按非贴息利率收取。
第四条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
县、乡农村信用社根据县扶贫办和乡镇扶贫工作站推荐的申请贷款项目,自主放贷、回收。对有效益的项目可持续扶持。
第五条贷款条件
1.乡镇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到位;
2.贷款农户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能力,能保证按期还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放贷款: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
(2)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
(3)原贷款没有还清的农户;
(4)鳏寡孤独的五保户及类似于五保户的无劳动能力农户。
第六条扶贫到户贷款计划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根据每年上级安排的指标,结合县委、政府农业产业发展的目标,分解下达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第七条扶贫到户贷款的放贷规模
1.到户贷款。由乡镇农村信用社根据贫困户发展项目的需要和自身的信用度决定放贷规模,原则上最高不得超出2万元。特殊情况,超出2万元的,需经县扶贫办和县信用联社审批;
2.农业产业化企业项目贷款。放贷规模由县扶贫办和县信用联社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确定。
第八条实施扶贫到户贷款,可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种表册制作、办公用品购置、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宣传和培训等。安排对象主要是实施扶贫到户贷款的乡镇人民政府(含乡工作站)、县信用联社(含乡镇信用社)、县财政局(含乡财政所)、县扶贫办,具体数额由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和工作经费指标以及各乡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第九条实行考核制度
对扶贫到户贷款工作高度重视,措施有力,贷款回收率达95%以上的乡镇,可增加下年度放贷指标,并给予一定的奖励;贷款回收率低于90%的,削减下年度放贷指标,不安排工作经费。同时,将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纳入县委“争先创优”扶贫工作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章扶贫到户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扶贫到户贷款项目的管理
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配合,对扶贫到户贷款项目的组织发动、操作运行、项目效益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
1.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属财政扶贫资金,严格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2.乡镇财政所、扶贫工作站、信用社要规范帐、表、册等相关统计和档案资料管理;
3.扶贫到户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截留。出现挪用、挤占、截留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直接扶贫到户贷款操作程序
1.直接扶贫到户的贷款。由贷款户自愿到乡镇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自愿提出项目贷款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审报乡镇扶贫工作站,乡镇扶贫工作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送乡镇信用社;
2.乡镇信用社接到乡镇扶贫工作站推荐的农户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农户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并将情况告知乡镇扶贫工作站和贷款户;
3.乡镇扶贫工作站每月底将本乡镇审定推荐的项目和乡镇信用社评估、放贷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以前将上季度贷款发放和回收情况报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与县信用联社核对后汇总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扶贫办;
4.各乡镇信用社每季度第一个月5号以前将上季度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情况汇总报县信用联社;
5.县财政局按季度根据县扶贫办与县信用联社审核后的贷款发放情况,将贴息资金划拨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每季度初,根据乡镇信用社每个季度扶贫到户贷款应收回情况,计算出本季应付贴息资金,将贴息资金预拨到乡镇信用社,并按季度结算已还贷款贴息资金;
6.各乡镇信用社在回收贷款的同时,将贴息资金结算、兑现给贷款农户,完善相关手续并将贴息资金支付凭据(花名册)报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进行提款报帐。
第十三条农业产业化企业项目贷款。由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县扶贫办审核后送县信用联社自主确定是否放贷。按期偿还贷款的,县财政局直接将贴息资金兑现给企业,逾期归还贷款的,不予贴息。
第四章县、乡、村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县扶贫办的职责
1.负责草拟扶贫到户贷款工作方案、编制扶贫到户贷款工作规划;
2.会同县财政局、县信用联社向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提出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3.做好农业产业化企业及2万元以上贷款项目贷款申请的审查、核实、推荐工作;
4.抓好乡镇扶贫工作站业务培训,搞好协调服务;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扶贫信贷资金的检查、监督及审计工作;
6.搞好统计监测,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的职责
1.负责扶贫到户贴息资金的足额到位,按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分期拨付贴息资金;
2.会同县扶贫办、县信用联社向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提出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3.负责乡镇财政所的业务培训;
4.指导、检查和督促乡镇管好、用好扶贫到户贴息资金;
5.配合其他部门对扶贫到户贷款项目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六条县信用联社的职责
1.负责扶贫到户贷款本金的筹集,指导、督促乡镇信用社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2.按照上级下达我县贷款规模,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向县扶贫开发领导组提出各乡镇年度贷款计划;
3.负责乡镇信用社的业务培训;
4.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乡镇的资金使用情况;
5.提供所需的各类表册;
6.做好扶贫到户贷款统计工作;
7.配合其他部门对扶贫到户贷款项目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乡镇的职责
(一)乡镇政府的职责
1.加强对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扶贫到户贷款的政策机遇,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积极探索扶贫到户贷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2.组织村委会积极宣传扶贫到户贷款政策;
3.督促、指导乡镇工作站、财政所、信用社做好信贷资金发放、回收及管理工作;
4.结合我县计生优惠政策对独生子女户、计生示范户在发展项目中给予倾斜。
5.对农村复员退伍军人在发展项目中给予倾斜。
(二)乡镇扶贫工作站的职责
1.编报乡镇到户贷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根据各村委会初审的项目贷款申请书,对各贷款项目申请认真做好申贷户贷前调查,并分类登记、审定、推荐;
3.协助信用社做好扶贫到户贷款工作的管理;
4.检查扶贫到户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5.编报各种报表,收集、汇总、报送相关信息、材料。
(三)乡镇财政所的职责
1.负责本乡镇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
2.按时、准确计算应付贴息金额,及时拨付给乡镇信用社;
3.规范和完善扶贫到户贴息资金支出凭据,按时与县财政局结算贴息资金,并进行提款报帐。
(四)乡镇信用社的职责
1.具体负责扶贫到户贷款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和评估;
2.具体负责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3.具体负责将扶贫到户贴息资金兑现给农户;
4.按时报送相关表册和统计资料。
(五)村委会职责
1.具体负责宣传扶贫到户贷款政策,组织发动本村群众参与党委政府提出的农业产业建设,组织贷款户成立产业协会,促进产业发展;
2.根据申请办理贷款证农户的收入和诚信情况对农户申请办理贷款证进行初审;
3.按照党委、政府发展农业产业的思路,对使用扶贫到户贷款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
4.督促、指导项目农户实施好项目,及时向上提供和反映相关信息;
5.协助信用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第五章附则
贷款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 不良贷款 贷款五级分类 资本充足率 核销 以物抵贷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基本概念
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我国曾经将不良贷款定义为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即一逾两呆)的总和。我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主要指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估算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降低不良贷款上的确下了不少功夫,如尝试制定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信贷业务的完全程序化改革,规定降低不良贷款的指标等。但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仍严重偏高,尤其四大国有银行为最。 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减少3946亿元,下降个百分点,已降至%。这个比例已经远远高出世界银行业的平均水平, 银行体系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仍处于高位,不仅已超过《巴塞尔协议》的要求,而且与国际先进银行不良贷款比率应保持在5%以下的要求相去甚远。如果考虑各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的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那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更是可想而知。
表1-1 截至2003年国内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及不良贷款率
单位:亿元人民币
银行名称 贷款 不良贷款额 不良贷款率
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 %
中国银行 %
合计 %
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加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由此可见,如何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增长,使其不良贷款率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仍然是国有商业银行乃至我们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
2.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已久,因此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也就比较复杂,其中主要是历史上的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当然,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不良贷款形成不可或缺的因素。
历史原因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因素的影响
首要的是计划经济下国家对我有企业的资金扶持转移造成的,而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一大批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负债。
这当中,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如: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拨改贷”开始。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国有银行根据政府的指令发放贷款,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了,由此形成大部分不良资产。
政府几乎不再对国有企业投入资本金,企业的建立与发展,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成立前,国家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发放的贷款,也就是所谓的政策性贷款,这些贷款中的大部分后来成为银行的不良贷款。
当时的对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是要有政府批准的,无论是固定资本还是流动资本,都是如此。所谓“国有企业”,很多其实从一开始就没有国家财政的投入,而大多是银行的政策性贷款投资。
第二,当企业发生亏损的时候,政府也几乎不再给企业以财政补贴,而是国有银行对其债务进行延期或追加新债。这样,国有企业经营出现亏损,以前由财政出钱补贴的办法改成了银行追加贷款的办法,这是造成银行坏债增加的一个基本的直接的原因。
可以看出,银行坏债实际上起到的是“财政补贴”的作用。国家建国有企业而不注入国家财政资金为其注资和补贴,而以政府的名义给予国有企业不需审查评定的银行贷款,其结果必然是国有商业银行出现大量不良资产。而政府财政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损失。国有商业银行在这种政策性投资中充当了类似于“募捐者”的角色,最后的结果是所能够回收的利息或者贷款利息总额很少,甚至会发生全部损失。
表2-1 国有企业资产投资总额中各种融资来源所占比例(%)
国家预算 自筹资金 国内贷款 国外贷款
1970 -
1975 -
1980
1985
1990
1991
1994
1996
1998
2000
2001
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缺陷
从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法人治理结构未能建立起来、经营机制不活、管理落后、人员素质低等因素都影响着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当然,与不良贷款形成关系最为密切的银行信贷制度也很不健全。
从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中寻找解决的途径
从前面两点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国有银行在计划经济的历史时期背负了特殊的使命,而在我国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又受到了一定的冲击。而随着我国积极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角色发生了转变,国有商业银行所背负的历史使命也在很大程度上不复存在。
政府在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希望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14000亿元不良贷款的债转股;国家财政注入2700亿元资本金;设立银监会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下达降低不良贷款的硬指标,如2年内不良贷款率下降3%-4%,不良资产余额下降700-800亿元;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贷款的五级分类等一系列措施。可见国家在改变国有银行外部环境和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方面可以说是不遗余力,为国有商业银行降低不良资产率从根本上提供了条件。
然而,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改变和国家政策的改变不相适应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制度,尤其是和不良贷款形成息息相关的信贷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不良贷款一边剥离一边新增的现象。让我们看看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贷款和信贷制度的特点。
3.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对我国不良贷款进行分析
工商银行不良贷款特点及背景
工行2003年年报显示:2003年末,工行总资产为53000亿元,贷款余额33900亿元,不良资产8500亿元,不良贷款7200亿元。另有数据显示,2004年上半年,工行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贷款率为%.总的说来,其不良资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不良资产手续大多严重缺失。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不良贷款形成的时间太长,每笔贷款的银行信贷员有不少的变动很多信贷员已经退休,致使贷款手续严重缺失;另一放方面,由于很多贷款是行政命令的结果,银行本身就没有完整的贷款手续,加之当时的法律不完善,很多贷款甚至没有借款合同。
二是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有三分之一以上是信用贷款。而放款的数额其实已经严重超出了企业的偿还能力。
三是工商银行的不良贷款80%以上来自国有或集体企业,而这些企业大都已经停产或倒闭。主要是由于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很多中型甚至大型的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不能适应市场而纷纷倒闭或生产停滞,而银行资产也随之形成不良。
四是由于贷款大都投向国有和集体企业。工商银行的不少不良贷款牵扯到不少社会问题,清收难度较大。由于工行的不良贷款大都来自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的特点是人员多,负担重。如果按照一般的清收方法企业的话,很多社会负担将转移给政府,这样不但加大了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执行的过程也必将难上加难。
五是部分贷款由于时间过长加上银行没有按时采用有效的方式延续债权,银行的贷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价值也大多流失殆尽。
中国工商银行作为中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不良贷款形成的过程其实就是中国社会经济体制变革的缩影,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一样工商银行的贷款受到了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银行职能不明确的大环境影响。
从不良贷款的特点来看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
从以上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中,我们可以逐条来分析出工商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一是信贷制度中没有明确的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在贷款形成过程中,许多贷款
是口头的指示,没有明确的责任制度,加上发放贷款时和贷后管理的信贷员以及审批人和签批人频繁更换,导致贷款出现风险以后无法准确地确立责任人。而无法认定责任人的后果,必然使信贷人员和主管信贷的审批人存在侥幸心理,反正亏了是国家的,自己却没有什么责任,也没有几个银行领导因为形成不良资产而受到什么处罚,因此贷款发放时审查不严甚至为谋私利的情况并不少见。
二是银行没有严格的贷款审批标准,就是说没有一个严格的门槛。信用贷款是最好的例证,没有一条严格的限制,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放贷款,可以放多少贷款,在 80年代和90年代初,银行没有严格的对企业评级和授信制度,盲目的发放贷款,往往使企业需要多少贷款或者领导说法多少贷款就放多少贷款。
三是银行贷款大都发放给国有企业或者一些大企业,以为企业越大风险越小。
以贷款投向的向大集中为特点,这种做法,不仅可能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也不一定能降低贷款风险。因为“大”不一定等于“好”,大有大的弊端,大企业易得“ 大企业综合征”,韩国的大宇、美国的安然等庞然大物的倒闭,就是明显的实,至今那些贷款银行仍心有余悸。贷款过度投向大企业,显然不利于分散贷款风险,何况我国的大企业,目前尚是国有成份占主导地位,由于产权虚设,易得“国企病”,一旦发生贷款风险,对银行所造成的冲击也会不少(过去国有企业曾给我们银行带来了不少的不良资产包袱)。由于贷款牵扯到的社会问题较多,当贷款出现不良以后也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加大了不良贷款处置的困难。
四是没有明确的贷后管理制度,致使贷后管理不善,出现风险不能很好的控制风险,使风险减少到最小化。当企业贷款出现风险以后,信贷人员不能及时地反映情况,不能把具体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信贷人员,不能及时的企业追偿贷款,一拖再拖,导致银行丧失两年的诉讼时效,造成贷款全部损失。由抵押的贷款也是如此,由于贷款逾期以后银行不能及时地处置抵押物或者不能及时企业,导致抵押物年久失修,价值流失殆尽,给贷款造成了更大的风险。
当然,我们只是从不良贷款形成的时候看工商银行的信贷制度的缺陷,近年来,工商银行不断的完善信贷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我们还是可以从工商银行信贷制度的缺陷中得到一些启示: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与商业银行自身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在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主要原因即历史因素和经济体制制度转变的影响不复存在的今天,完善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制度是我们解决不良资产困饶面临的首当其冲的问题。
4、国内外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借鉴和对比
借鉴对比和完善国有银行信贷制度的必要性
不良贷款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不良贷款给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在商言商,商业银行的目的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不良贷款数量和比例无疑和银行的利润息息相关,可以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在上市以后要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采用利润冲销坏帐的方法来消化不良资产,也就是说只有在银行总利润减去不良资产形成的坏账以后才是银行的净利润。
工商银行的信贷手册里有一段名言:“我们收取的利息再高,也难以弥补贷款本金的损失!”举一个简单的例证:100万元的呆账,按年收益率2%计算(贷款利率减存款利率),年收益为两万元;如果该笔贷款发生风险,冲销还账100万元,则需要用50年的收益才能补偿。如果考虑银行管理成本的支出、实践价值的因素、通货膨胀的因素,那恐怕需要用上百年的收益来补偿。“不良资产对国有商业银行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小视的。”
首先是坏账对银行信用的影响。信誉对银行来说就是生命线,如果银行失去了信誉就像一棵大树没有了根基,其后果可想而知。银行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它采用的是负债经营的方式来获得利润,而银行的信誉如果受到影响,负债(简单一点说就是存款)就会在短时间在内减少,而银行放出去的贷款不可能短时间内收回,这样的话银行就会面临倒闭的危险。而从存款者的角度来讲,为了不使存款出现风险,显然不会放心的将存款放在一个频频出现坏帐银行或坏账相对较多的银行。
其次是坏账对社会诚信环境和贷款客户信用的影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现在有两个客户在同一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一个客户贷款出现了风险,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尤其是银行内部管理的原因,该客户逃避债务50万元,那么另外的客户显然心里不平衡,也会想方设法逃避银行银行的债务,这样的话银行的信贷环境就会恶化,则加了贷款出现出现风险的可能行。从大环境来讲,过多的不良资产的出现就会影响社会的信用,使我国的经济大环境受到影响。
其他方面:1.减少国家税赋收入。银行是国家税赋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不良资产增加,银行盈利下降,甚至出现亏损,国家税赋收入就会减少。2.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不利影响3.诱发通货膨胀。4.影响社会经济信用制度。5.引发金融危机。等等。
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是控制不良贷款问题的根本途径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良资产对国有商业银行以及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实现不良资产的转化不仅使银行也是社会面临的严峻考验,然而,不良资产的转化并不是一劳永逸的。2005年4月,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杨再平说,2004年主要国有商业银行尽管实现了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的“双降”,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尽管我国近年来频频采取诸如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关闭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加强银行监管等一系列措施,但权威人士指出,高风险、低收益仍是国内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问题。
综合我们前面所分析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从制度上控制不良贷款的新增,才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问题的根本方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摆脱此消彼长的恶性循环。
怎样实现从总量上控制不良资产的新增呢?关键是不断的完善国有银行的信贷制度,那么要建立什么样的信贷制度,怎样建立完善的信贷制度呢?让我们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外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借鉴和对比中寻找答案吧:
商业银行信贷制度的借鉴和对比
相比较来看,外资银行是十分注重信贷风险防范的。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的制度化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不良贷款的出现和增加。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商业经营体制和信贷管理制度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
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制度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纵横贷款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资产组合风险分析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系统一体化管理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
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三人或双人审批有效。如某外资银行,贷款审批由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由最少两名授权人员主管——独立思考后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分行长主要起协调管理作用,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审批流程呈横向运动特征。这样既实现了银行内部的商业化管理和权责制约又避免了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结构与外国银行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这种制度结构极易发生领导或者贷款主管人员利用政策进行非正式的贷款行为,最终形成新增不良贷款。
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自成一体,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在某外资银行,总部每年会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并根据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授予相应信贷审批权限。
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行政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控制。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加大违规成本。一些要求和规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银行规定新增贷款要实现“零不良”;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这样使我国不良贷款的形成又多了一个复杂而又特殊的原因。
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外资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会成立专门小组,帮助借款企业渡过难关。如在某外资银行,贷款发放后,基于同客户建立长期信贷合作关系的理念,客户经理往往渗透到客户整个经营过程,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分析研究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详细情况,并针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咨询指导意见。如果客户出现还款困难,也会尽量帮助其搞好经营,争取实现双赢目标。
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管理没跟上,往往要等出现问题之后才被动研究对策。企业经营困难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贷款,手段单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司法诉讼,容易雪上加霜,将企业置于死地。
在国际金融论著里,银行的主要职能中有一条银行应该参与所贷款的企业的策略制定和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这一点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建立一套完整的银行指导管理企业的制度体系是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一个根本方法。在这方面我们仍需改进。
5.国内外商业银行管理制度比较得出的借鉴和启示
综上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上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与外资银行有着比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贷款的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我们应该借鉴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
即规模较大的分行可在现有审贷部门、风险审查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
同时,应将风险审查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线区别开来,以改变当前由于偏重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控制部门意见,导致风险审查部门事实上无法从组织上来制衡业务部门的弊端。
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份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
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我们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我国银行业在信贷管理中往往陷入两个极端:
一是灵活性过强。对上市公司、垄断性企业等客户群体,在信贷管理中放松条件,不顾企业负债总规模和偿债能力,为企业多头开户、盲目授信,甚至于违反国家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等有关制度,依赖垒大户带来的短期效益。
二是过于教条。在商业银行贷款企业结构中,中小企业仍然绝对主体,但在信贷管理中,过份强调形式上的风险防范,一味要求提供抵押担保手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品种,消极逃避承担适当信贷风险的责任。灵活性过强实际上是没有原则性,过于教条则制约正常发展。银行本质上就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不可能消除信贷风险,只能通过制度的完善适度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的过度约束必然制约商业银行的正常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在重新树立正确的信贷风险观念,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创新力度,提高经营效益水平。
改革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变侧重贷前测控为全过程监控
目前各行贷款风险意识显著加强,但主要侧重于贷前测控,即重视贷前的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风险度测算,这对于优化贷款投向的确起到了一定的控制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贷前、贷时是效益好的单位,贷后有可能因市场变化或经营管理不善而变成效益差的单位,因而贷款的风险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视贷前测控,轻视贷后监控,仍不利于降低贷款风险。只有对贷款进行全过程监控,贷后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地(如,当单位出现重大变故时)多作信用等级评定、贷款风险度测定和还贷能力测算,并以此作为调整贷款投向、是否采取信贷措施的依据,才有可能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贷款的产生。同时,对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贷款银行还应全过程监控质押物、抵押品的保管状况和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严防因质押物或抵押品遗失变动、残损变质和因担保单位经营管理不善而引致担保失效。当企业改制或关停并转破时,一定要认真积极主动参与,随时关注,坚决维护银行正当权益,防止企业趁机丢包袱、卸责任,搞“金蝉脱壳”或“过河拆桥”。当贷款出现风险时,一方面要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另一方面要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惩前毖后,“亡羊补牢”。对呆帐贷款进行认定和核销时,一定要追根到底,查出究竟,防止企业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逃废银行债务。
改革贷后日常管理制度,变软约束监督为硬约束管理
国有商业银行把贷款投放给企业,贷款使用的主动权基本上握在企业手里,银行对贷款实际使用的监督不仅是事后的,而且也是被动的,致使一些贷款使用不当,危及了贷款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贷款的贷后日常管理,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管理,建立对贷款单位从贷款发放起始至贷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过程的贷款使用情况日常硬约束管理制度。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建立对贷款第一次投入使用的控制制度。贷款发放到帐户,银行可严格控制此笔贷款的支付,贷款单位如需支付使用,须先经信贷部门对实际使用用途进行符合式核准后,会计部门才可办理付出。(2)建立对贷款日常周转使用的控制制度。贷款投入到企业并经第一次使用变成贷款单位的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后,银行更应加强贷款管理,严防贷款在周转使用过程中被逐步挤占挪用和转存他行。信贷部门除勤下贷款单位明查暗访贷款的实际周转使用情况和贷款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外,还应通过书面签约方式要求贷款单位将货款回笼到贷款银行,不得搞体外循环。同时,应通过参与企业管理,直接管理贷款的日常周转使用。(3)建立对贷款单位违约的信贷制裁制度。凡贷款单位货款不回笼到贷款银行、违约使用贷款、不按时归还到期贷款本息或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危及贷款安全,银行可采取停止发放新贷、在帐户上直接扣收贷款本息、拍卖抵押品还贷、向担保单位收贷或登上企业黑名单等制裁措施,如果贷款单位逃避贷款银行制裁,贷款银行可要求金融同业联手制裁甚至采取法律手段收贷。
注释:
[1]华金秋。 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不良资产新视点。 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
[2] 杨凯生。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实务。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 王晓芳。 银行信贷管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 季爱东。银行新存贷业务与法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 易宪容。 国内银行不良贷款原因新解释。 香港商报,2003
[6] 李杨,刘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技术。实践。 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7]肖汉奇主编《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8]郭俊秀主编《中国商业银行法律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注鑫主编《金融法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0]范从来、夏江主编《主券投资》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1] 刘国主编《国际商务谈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2]梁春满、陈静主编《现代银行内控》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13]庄思岳主编《银行业风险与防范》经济出版社,1998版。
[14]大和证券业务开发部编著《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