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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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第一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马克思经济学 企业理论 微观经济主体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传统经济学理论困境反思的基础上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科斯从研究个人的成本与收益和社会成本及收益间的差别出发,提出减少交易费用是企业产生的原因;但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人的基本行为假定、经济绩效准则、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上存在诸多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从而使企业理论体系更趋于完善。

综观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当中的企业理论,可将其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企业的性质、企业的规模或边界、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因此,本文拟从这三个方面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

一、关于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比较

由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人为载体进行的,企业组织的运行也是以人的活动为基本要素的。因此在分析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之前,有必要对二者对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论述作一比较。将“个人”的本质和行为方式作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共同特点。但在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视野里,对于人的本质和人的行为特点的理解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的社会历史观背景,认为人的行动受主观意识领域中的“理性”支配。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相对于传统经济学而言已进了一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了约束着人们行动的现实因素,并对“理性”的作用与功能范围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定,但并没有超越用主观认知结构说明人们的行为选择这一基本立场;而马克思经济学则以唯物辩证的社会历史观作为理论基础,认为限制着人们的行动、规定人们行为的具体方式与特点的,是每个人现实拥有的、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他并不否认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也不否认理性的作用,但马克思经济学在说明理性对人们行动的意义的同时,更强调理性作用的现实约束条件。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中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共性特征,而马克思经济学中人的行为特点因各自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不同,具有现实性和差异性。

二、企业的性质

企业性质研究就是要讨论企业这样一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方式空间意味着什么?它为什么会存在?或者说它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在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这两大体系中,企业都是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某种一体化经济联系方式而存在的,企业所面对的也都是市场交易。但在它们各自的理论范式中企业产生的依据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经济学是从生产的角度说明企业性质的。他所关注的问题是:如果一切市场交易都是依照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那么资本家在生产前后付出和得到的货币额是一样的,这根本无法解释资本家组织生产的目的。因此,只有离开交换领域进入生产领域,才能真正揭示资本,以及作为资本现实存在形式的企业的本质规定性。他认为,企业是提高私人劳动社会性的经济组织形式。

三、企业的规模或边界

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企业理论都是依照某种经济绩效准则,通过技术、市场、资本属性等变量来说明企业在不同状态下的最优规模的。但是,这两大学说的企业规模理论在具体层面上存在着差异。

第一,在引导企业进行规模调整的绩效准则上,马克思关于企业规模分析的绩效标准主要是以价值规律为主的,其基本特点是客观性和变动性,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的经济绩效准则是建立在主观效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尽管引入交易费用使其经济学研究逼近现实,但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所依据的经济绩效准则依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准则。

第二,在企业进行规模调整依据的经济指标上,马克思经济学给出了技术、市场和价值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却用“交易费用”、“专用性”等概念概括可能影响企业规模的所有因素,具有明显的调和特征。

四、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内部权利结构安排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以格罗茨曼和哈特为代表的“新产权理论”、以詹森和麦克林为代表的“委托-理论”和以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为代表的“团队生产理论”,由于各自的关注点不同,以上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各有侧重,他们的观点并未合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具体说来,这两大学说体系关于企业内部权利关系结构的观点区别,大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剩余权利”是基于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是用以说明企业内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重要概念;而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也存在类似的“剩余权利”,用以说明资本与劳动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但这种“剩余权利”并非不完全契约而产生的剩余,而是体现了特定技术发展过程中资本与劳动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通过某种符合“理性”的制度调整,就可以实现交易费用的减少和企业内部基本经济关系的改变;但马克思经济学认为良好的经济绩效状态不是通过生产关系意义上的静态制度调整就可以获得的,经济关系的变化更根本地是基于经济关系中各利益相关者力量的对比状况,而这又取决于他们所代表的要素在核心生产技术应用中的地位。

总之,无论是新制度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是对传统经济学的“市场机制和谐论”的一次挑战和反思,是更符合现代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这两大学说体系相比较而言,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建立在唯物辩证的历史观这一基础之上,更适应于现代企业的动态发展过程;但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新的理论观点,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中,应力求吸取这两大学说企业理论中的精髓,并将其辩证地应用于企业改革的实践中,从而指导我国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纵深发展,并加快完善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公用事业分公司)

参考文献:

[1]许光伟,张威。国内学者的马克思企业理论研究:一个述评[J].经济学家,2007 (1)

[2]宋宪伟。马克思企业理论与交易成本企业理论之间的互补性[J].云南社会科学,2010(4)

[3]党宏伟。马克思企业理论与新制度学派企业理论的比较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08

[4]施皓明。马克思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观差异的根源分析[J].财经研究,2000(7)

[5]王仕军,李向阳。马克思研究企业理论的三个独特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5)

[6]王铭洁。论《资本论》中的企业性质—马克思企业理论与西方企业理论的比较分析[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0(4)

新制度经济学【第二篇】

关键词经济学;农村法律;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新的解决对策与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土地流转等现实问题呼唤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新世纪取消农业税,放开土地流转以来,诸多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于产权制度不够明晰,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经济纠纷对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环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参考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产权制度入手,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举措。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经济行为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交易成本为正,就会降低经济效率。科斯认为,产权理论包括交易成本、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变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设计,制度安排设计必须建立在符合实践规律和经济规律两个基础上,不能只考虑实践而忽视经济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无法贯彻和实现社会福祉进步的,同时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而忽视社会实践的趋势,否则这样的规定也无法真正切合社会实践。新制度经济学指出,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尽可能降低,而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来看,产权问题构成了交易成本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保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不变,允许有能力的家庭与个人适当突破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安排,通过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即家庭单位的经营导致生产碎片化,制约了大型农机设备等的使用,对农业产值进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负面作用。2007年物权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则的同时,也为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放开了口子”,肯定了通过合法土地流转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合同法等的规定,完善了对于承包及所得的归属问题规定,进一步激发了有能力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实践的热情,乡镇企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国情复杂,以及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物权法关于产权制度安排的一些条文精神并没得到很好地贯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凸显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在于通过规范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设计,用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换句话说,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规范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属于人情社会,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村民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生产生活,人们还是倾向于由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族长、长辈来进行“断案”,有时候甚至会逾越法律的边界,或者做出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决定。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员流动性差,当代法律意识与族规以及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时很少会有村民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16年初,广东潮汕地区某村对土地承包的利益归属分成产生歧义,由于当地宗族观念强,根据风俗惯例,族长决定将九成利益收归本村村民,对外地承包商仅分配一成,当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讨论,甚至要提起司法诉讼时,当地村民竟然对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终合作项目以烂尾告终,当地招商引资又一次失败,经济发展再次出现不和谐的事件。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法律意识淡薄,片面依靠族规村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制度运行,摒弃旧俗陋习。

2、土地流转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精髓在于,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制度设计,用制度“说话”,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完善。2007年的物权法虽然确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对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续一应事宜则缺乏必要的条文规定。例如当前城市用地已经确立了招拍挂、使用权转让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应侧的良好运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转导致的经济纠纷等问题,而农村则不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了“各自为政”的情况。例如吉林某村规定,土地流转要通过村、镇、县三级审批,而审批环节设置过多,审批过程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由此滋生腐败;福建某村规定,土地流转只可以承包给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给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导致的权力不当使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分不利,需要在未来加强解决。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1、加强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必须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营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让制度设计落地,扎根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以山东寿光为例,当地农村基层组织自发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组,对农村地区进行专门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土地流转、承包利益分成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经济行为进行从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强民众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对于培养农民的守法意识,能够识别经济行为中的法律风险,让广大村民群众对经济纠纷能够“防患于未然”。同时,在中小学开展学法教育,聘请外地专业教师,在国家教育大纲框架内,对法律常识“从小抓起”,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普法教育从2008年至今7年来,当地的经济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广大村民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租约时能够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规范行为,用制度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对当地经济建设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也在于必须建立起一套内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运行的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已有的《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等,对农村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层面上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细化但也是仅仅就某一个方面而言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粮食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亦是产粮大国,然而却没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对于关乎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及粮食产业发展的法律。特别是近期从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的事件到农业部集中批准种转基因大豆进口而导致的争议,粮食相关重大事件扎堆更显现出凸显出粮食立法之必要。

四、总结

农村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为保障,新制度经济学坚持这一认识,� 此外,新制度经济学所主张的产权明晰观点,对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利得分配等现实问题亦有较好的现实意义。未来,要通过加强立法、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更�

作者:杨子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陈佳佳.基于制度视角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

[2]科斯,德姆塞茨,诺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16

新制度经济学【第三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国有企业;产权理论;改革

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国有企业的两种性质:完全为国家所拥有或国家控股的企业。国企产权可简单理解为国家对其以其他形式投入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资产的支配、用益权。国有产权的拥有者是国家,而国家如何运用其权利体现公平、效率的主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议

国企改革可以说是一项世界难题,到底朝哪个方向改,需不需要产权改革,私有化、民营化还是加强国家对国企的管制?针对这些问题的见解,一直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而这些争议可以追溯到20年前。

1992―1994年,山东省诸城市的地方官将全市的282家国有或集体企业中的272家进行私有化,其中的90%以上的国有资产卖给内部员工。这一举措可以说打响了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第一枪。这枪声不仅震动了政、商、学三界,还引发了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两位教授―林毅夫和张维迎之间的“北大交火事件”。

张维迎教授认为国企的体制残缺是无法拯救的,只有通过改变其产权或所有制基础,将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变成债权、非国有资本变成股权来实现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国企改革才有出路。而林毅夫教授则认为私有制或公有制与企业能否发展好没有必然联系,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是明晰的,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企有战略性政策负担和社会性政策负担,改革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减轻国企负担,硬化其预算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与环境。[1]

其实,对于国企产权改革的各家之言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只不过所站的角度有所不同。对于以上二人的争论,张维迎教授的观点应该是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视角。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于产权的一般定义: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及人们对它的使用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关系,其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简单的说产权不仅是一种权利,其实质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一套约束和激励的机制。产权的安排确定了人相对于物的行为规范,因此可将集体中的产权制度用一系列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物的使用时的经济和社会关系来描述,当这个物是稀缺资源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冲突时,产权的初始安排对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界定自己是否受益或受损有重要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家将产权分为国有产权、公共(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三种类型。其中国有产权与其它两个的区别是国有产权的拥有者顾名思义是国家,而国家只是一个统称,其产权的行使必须落实到人即人。但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意味着其不可能充分的完成其资源配置的职能,就使得其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和激励降低,而国家充当监察人的费用又很高,这就导致了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很大,“人风险”问题也随之产生。[2]就我国国企来讲,产权引起的效率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引用产权理论进行国企产权改革,而必须结合国情实际。

三、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改革已有30多载。没有人可以否认改革加快了我们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社会和谐的步伐,可以说改革是国家发展的动力。面对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启动,国企改革一直都如影相随。原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认为国企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扩大经营自(1978―1993);第二阶段是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1993―2002);第三阶段是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2003以后)。[3]

国企改革的进行有其一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而国企产权改革是在国企改革的进程中应运而生的,因此切不可脱离客观实际来看待我国国企的改革进程。纵观改革全程,国企产权改革一直都在进行着,只不过是方式、程度有所不同罢了。

在新中国的成立之初,社会上基本不存在“产权”问题。1978年改革开放实行后,伴随着经济建设,产权问题逐渐凸显。直到20世纪初,债务、效益和效率等问题是我国国企改革致力解决的,从承包制到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的改革,体现着我国的产权改革的不同程度的尝试。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上市融资等方式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

随着改革进程加快,国企逐渐变得“强大”,在中国企业排名中,特别靠前的几乎都是国有企业。但一些数字的背后隐含着别样的意义:1979年以来,国民生产总值实现了年均约10%的增长,而此时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由80%降到30%。2003―2008年,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资产总额、主营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增长倍、2倍、倍和倍,而私营企业增长分别为倍、倍、倍和倍。从这些数字可以明显看出:私企的经济活力优于国企。这对我国国企改革具有警示作用。

在国民经济取得巨大成就,国企改革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改革背后所暴露的问题。如人员冗杂、资不抵债、资产负债率较高、发展遭遇瓶颈等。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但产权结构调整尚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与官本位相联系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使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和有效问责大打折扣[4]

虽然私企的活力明显优于国企,但不能将国企改革等同于私有民营化,也不能将产权改革等同于放权。客观的实际是复杂多变的,改革应有共同的目标,实施也应因企制宜。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三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5]

产权改革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药方”,它所解决的是产权所引发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由此可见产权改革的方向。一是产权界定明晰化。产权明确,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等经营主体存在的前提。明晰的产权界定能够节约社会交易成本,外部性内在化,提高效率,减少搭便车行为。二是产权结构多元化,即出资人的多元化。由于国企存在“一股独大”、“掌勺者私分大锅饭”等现象。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发起、出售、职工入股等方式将原来的国有全资企业变为国家、其他法人、居民个人等共同拥有的多元化产权企业。这样权力就不能无限延伸,出资人要在股权范畴内活动,形成制衡机制,有利于企业良性发展。三是产权交易规范化。产权交易已存在,我们要做的不是阻碍而是规范其发展。很多企业、机构等都有依法而行的倾向,而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产权改革必然受到限制。因此要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法律体系、市场体系。

总结:改革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了新的血液;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为中华民族的前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历经3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其中牵扯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国企改革已经入攻坚期―产权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企改革的方向是混合所有制,其实质也是产权的改革。产权改革应因企制宜,但前提都是有明晰的产权界定。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交易市场化、规范化。(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冯禹丁。国企产权改革争议20年。南方周末。2014

[2]梅东海。完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2013

[3]杨卫东。论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J].华中师范学报。2014

新制度经济学【第四篇】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教学障碍;创新路径

一、新制度经济学在经济学教学中的地位及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科斯1937年的著作《企业的性质》,而其兴盛则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新制度经济学致力于考察制度非中性环境下如何实现制度分析与新古典理论的耦合。它在放宽新古典经济学前提假设的同时,采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等方法来研究制度问题,努力把制度分析纳入到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中,并引入了以交易费用和产权等概念、研究视角为内核的理论体系,对现实经济世界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所以又被称为“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这区别于抽象掉制度因素的新古典经济学,后者由于脱离现实世界而被称为“黑板经济学”。由此,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逐步渗透到经济学各领域,并悄然成为经济学界不可或缺的重要常识之一。可以说,在学派林立,学术观点异彩纷呈的学术界,以制度为主题和标签的“思维范式”已然成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1991年、1993年和2009年新制度经济学的三位重要代表人物科斯、诺斯和威廉姆森先后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这无疑提升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全球影响力。新制度经济学的独特视角和理论范式契合了转型国家的理论需求。20世纪80年代末,以交易费用、产权、契约、企业、制度变迁理论为核心的新制度经济学开始传入我国并得到迅猛发展,以其理论方法研究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如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等热点问题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高校全面传授新制度经济学别具一格的理论观点、研究视角、分析方法势在必行。所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制度经济学一直被列入我国高校教学计划之中,成为国内多数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有的高校还设置了新制度经济学硕士点或博士点。[1]在教学实践中,新制度经济学的讲授有助于学生运用其理论解释与分析中国经济现实问题,以及深度参与经济学理论研讨和撰写学术论文,进而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与思维能力。

二、我国新制度经济学教学过程中的主要障碍

作为一个兴起仅半个世纪的经济学新分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尚未成熟。而且,我国开设和研究新制度经济学课程起步较晚,所以各高校在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均显露出诸多局限性与缺陷。

1.从教材视角剖析教学内容。虽然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视角独特、思想已经� 对新制度经济学进行过研究的学者不难发现,该理论体系庞杂、概念和逻辑不统一、新成果层出不穷、争议此起彼伏,且基本共识和学术规范有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就国外而言,新制度经济学教材并未完全按教材式规范来编写,最初的内容是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经典论文的汇编,之后演变为不同学派观点的文献综述,发展到现在的教材主要是通过对不同发展时期具有承继关系的文献进行梳理,大体勾勒出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框架与经典内� [2]就国内而言,一些新制度经济学教材将关注重心放在了叙述及解释国外相关理论的研究上,由此形成了理论性较强和内容较抽象的特征,还有一些新制度经济学教材试图“另辟蹊径”,依照作者自己的逻辑框架、学术观点构建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重新创立一套符合国内教学需求的新制度经济学教材。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完善及推广,但由于这些教材在某些观点上属于“一家之言”,同时也省略掉了一些通常被视为学术共识和基本常识的部分内容,导致初学者在理论结构上存在缺漏,以及在学术共识与作者个人观点之间难以甄别,容易被“误导”,最终感觉整个理论体系晦涩难懂与枯燥乏味。

2.从教学实践洞察教学方法。透视我国新制度经济学教学实践,不难发现,教学方法存在诸多缺陷与短板。首先,由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典型特征表现为内容抽象与理论性强,且理论体系与学术规范还有待完善,所以各高校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会比较偏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较少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而且,案例教学实践也暴露出各种问题,如直接采用学生不甚了解的国外案例而疏忽实用的本土化案例;选用的国内案例素材不具有针对性与典型性;分析不到位与不深入,不能有效促进学生通过分析本国经济发展历史和现状来深入参透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其次,在传统的新制度经济学教学活动中“,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注入模式较为盛行,学生和老师之间以及学生之间很少共同探讨教学内容,教学基本成为学生无法真正参与其中的“独角戏”,这样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其对一些概念、观点、理论似懂非懂、一知半解,以及无法培养和提高他们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再次“,填鸭式”教学的推行使得大多数高校忽视将文献阅读法引入教学实践中。“灌输式”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了解交易费用、科斯定理、制度变迁等理论的基本内容,但无法使其掌握理论的来龙去脉、演进历程以及实际应用。而经典文献清晰呈现出学术渊源,其逻辑分析和问题解释能力较强。显而易见,阅读经典文献法能有效激发学生学习潜能,推动其更系统、更深入地掌握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结构,不断提升专业理论素养与综合能力。

三、我国新制度经济学教学创新路径

为有效提升新制度经济学的教学质量,必须确立以教学交往性、教师主导性、学生主体性、知识建构性为典型特征的现代教学范式。这要求我们以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为重点突破口,全面创新教学思路与教学路径,由理论传递向既传授理论也传授方法与培养综合能力转变。

1.完善与变革教学内容。高校应从教材选用与教师讲授两个层面入手,不断推进教学内容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教学内容规范化、合理化与多元化。其一,在教材选用上,应重点关注国内外比较权威的教材,同时注重多样化与丰富化,即以一本教材为主,多本教材为辅。值得强调的是,鉴于本科生的知识结构与知识需求考虑,主教材应较为规范、系统、全面,且不宜太复杂、太难及带有浓厚的专著色彩。同时,教师在实际讲授过程中,也应依据本科阶段的学习特点,对主教材内容进行合理的取舍和调整。其二,教师需注重吸取各教材之所长,并采用中国思维方式与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授国际范围内所公认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内容,同时对国内外不同学派、不同观点进行对比与梳理,探索一条介于“思想史杂陈”与“一家之言”之间的“比较—综合”式路线,提炼国际视野下的理论共识以构建符合教学规范的逻辑框架和理论范式。其三,教师必须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努力探索及向学生传输学术前沿动态,不断补充与更新讲授内容。在迄今为止存在争议的一些学术观点上,还需充分挖掘学生独立思维潜能,激发其从独特视角形成独特观点。其四,除了阐述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与学术观点外,教师还应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引入其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贯通与融合,使学生能用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分析现实问题。

2.优化与创新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教师应打破陈规,从教学实际出发,着力营建启发式教学、参与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等各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的多元教学模式,不断增强学生主体性和参与性及教学互动性。其一,重点结合本国发展实际,完善与深入推进案例教学法。首先,教师应利用网络、书籍等各种可获取资源,精心收集既具有针对性也不乏多样性的素材,并注重尽量选用具有现实性与典型性的国内案例,尤其关注当前持续升温达到关注沸点的经济社会现象与问题。其次,克服“只重案例,不重分析”的普遍缺陷,激发学生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原理深入分析现象背后的深层次根源及消除障碍的治理对策。其二,依据新制度经济学之特点,大力倡导与推行文献阅读法。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观点争论接连不断,要客观、正确地做出判断与取舍,除了要理论联系实际外,更重要的是在大量阅读经典文献的基础上深入推敲。教师应向学生列出重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包括专著和论文),学生可从中选择各自感兴趣的专著和论文反复阅读、比较式阅读与讨论式阅读,甚至可以撰写读书笔记以深化理解和强化交流,进而不断提升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逻辑思维能力与学术论文写作能力。其三,全方位与多层次推行问题教学法,激活学生主体性和教学动态性。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全面创设问题情境,构建以问题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前思考、课堂讨论和课后交流的创造性教学方法,旨在改变教师单一信息传递模式为信息全沟通模式,不断建立健全师生间、同学间的合作与互动机制,这不仅可以推动学生认真学习本学科知识,以及建立行之有效的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与自主学习方式,也能促进不同思想观点之碰撞与交锋以实现理论升华。

参考文献:

[1]刘甲朋。新制度经济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网络财富,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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