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热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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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第一篇】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市高等教育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形成会议议题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对议题进行研究,确定解决办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部门,提出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形成会议纪要,印发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积极出席联席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认真落实会议决议,密切配合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驻潍高校加快发展。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安排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确定一个科室具体负责沟通、协调。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第二篇】

意见的本意是人们对事物所产生的看法或想法。意见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机关部署工作,指导下级机关工作活动的原则、步骤和方法的一种文体。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热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各级党委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发〔2015〕7号)、《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办〔2015〕20号)和《中共获嘉县委关于建立县委巡察制度的实施意见》(获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门巡察工作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巡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坚持纪在法前,严格纪律和规矩,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时发现和解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增强震慑、遏制和治本效果,形成上下联动的巡察工作格局。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巡察工作实行县委统一领导、巡察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监督主体和被巡察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巡察工作,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任务、计划;。

(三)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以及巡察组组成人员;。

(四)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审定巡察报告;。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建议;。

(六)向县委和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报告巡察工作;。

(八)承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级纪委,设主任、副主任和其他职位。

第九条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转载自

(三)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调配、培训、监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员;。

(四)督促检查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六)督办上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等。

第十条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县委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副科级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巡察内容。

第十二条县委巡察组负责对乡镇、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做到巡察全覆盖。

第十三条县委巡察组巡察对象与范围:。

(二)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大主席;。

(三)乡(镇)直机关办、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

(四)行政村(社区)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主要负责人;。

(五)县委需要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县委巡察组应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作风霸道、欺压群众、处事不公、不作为、乱作为等作风问题;。

(三)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四)虚报冒领、套取截留私分涉农惠民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五)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十五条县委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常规巡察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依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按计划开展的巡察。专项巡察主要是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的巡察,也可以是围绕一件事、一个人、一个下属单位、一个工程项目、一笔专项经费等开展的巡察。

第十六条县委巡察工作,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覆盖一遍,具体轮(批)次及巡察方式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巡察办应当向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和组织、信访、审计、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组长可以直接同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约谈会商。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信息。巡察组应当针对被巡察对象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巡察办提前一周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对象。

第十八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召开动员会议,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

第十九条开展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被巡察单位要通过文件、内网等向党内和社会分别公布巡察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察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察:。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

(三)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四)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召开各类座谈会;。

(七)以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走访调研、暗访;。

(八)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九)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十)向有关涉案人员了解情况;。

(十一)专项检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深入了解。

巡察组不干预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县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以上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报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集中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当提交书面巡察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汇报,研究决定相关事项。汇报材料和县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应当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汇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自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相应巡察组,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正式报巡察办备案。自整改方案正式报送2个月内向巡察组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抓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巡察办应当将被巡察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成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及时提出巡察工作成果运用分类落实建议,由巡察办分类汇总后,统一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同意,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四)对巡察中发现的县委管理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后备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巡察办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报市委巡察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优先启动办理程序,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每季度向巡察办反馈一次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受纪委或组织部门委托,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规定对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同级党委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评价的重要依据;在领导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时,应当注意听取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县纪委对正在接受集中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实施立案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巡察组组长或巡察办通报。

正在接受巡察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作调整,必须调整的,应当充分听取巡察组意见。

第三十一条被巡察单位报告整改结束后,巡察办应当采取回访督查、专项督查、定点督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督查,深入了解、核实、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回访情况要形成正式报告,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巡察办应建立台帐,负责督办、催办下列事项,并将督办、催办情况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上级和县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巡察专报的呈报、批转和处理结果;。

(五)巡察组移交的被巡察单位整改的遗留问题、未办结的移交事项及回访督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和移交事项。

巡察组应当指定专人会同巡察办负责相关事项的督办、催办,促进被巡察单位对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对被巡察单位未能及时办理或办理不力的事项要重点督办。

第三十三条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党内和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巡察工作资料立卷归档应当制度化、规范化。

第六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巡察机构干部由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巡察办负责。

第三十六条巡察机构设立党组织,隶属县纪委机关党组织。巡察机构党组织应当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所属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沟通协调、文字综合能力;。

(六)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八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九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应将巡察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巡察办和巡察组应加强日常管理,开展学习培训,着力提高巡察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素质。巡察办应按要求组织巡察干部参加上级巡察机构开展的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巡察机构应当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巡察组和巡察干部实施年度绩效考核。

巡察干部提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充分听取巡察办和相关巡察组的意见。

第七章责任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建立巡察工作责任体系。县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落实巡察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巡察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县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切实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支持配合不力,影响巡察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五条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扩散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引答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有其他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被巡察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察办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相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市县党委检查制度的意见》,对促进市县检查工作的标准化、健康发展,建立检查监督的三维网络模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查检查机构应当把学习和实施《意见》作为实施新修订的检查工作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精神本质,全面推进市县检查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延伸到基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监督要纵向到底,必须传递压力。市县要建立检查制度,有效解决基层打虎拍蝇问题,夯实基础。十八届党中央建立市县检查制度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创新措施,在党内监督条例和新修订的检查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市县检查制度,并专门发布了《意见》作为配套制度,充分体现了对检查工作的高度重视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坚定决心。各级检查机构和党员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建立检查制度的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检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建立检查制度是加强基层党领导,提高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现实需要。基层党组织是党的一线指挥部加强检查监督,是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及时发现和促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四意识不强,落实中央部署不坚决、不到位、领导小组成员不团结等问题,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

建立巡察制度,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夯实基层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现实需要。开展政治巡察,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是《意见》提出的明确要求。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真正把“严”的标准和“治”的理念、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和责任传导到基层,打通全面从严治党的“最后一公里”,促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建立巡察制度,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础在基层。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着力发现并及时纠正基层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工作不扎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加强对共性、倾向性问题的综合分析和专项治理,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构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良好机制,不断提升基层治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建立巡察制度,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现实需要。民心是最大的政治。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也可能成为“大祸害”,它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加强巡察监督,就是要直面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和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受益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意见》严格尊崇党章,与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相衔接,与新修改的巡视工作条例相一致,紧紧把握基层党内监督的特点和规律,对巡察工作总体要求、职责任务、监督质量、机构队伍、组织领导等作出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依纪依规、紧贴实际、突出重点的原则,为深化政治巡察提供了制度保障。

把握总体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巡察监督是党内监督,最根本的政治任务就是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意见》围绕“总体要求”,在阐述市县巡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指导思想的同时,对巡察工作提出总体要求,为规范有序开展巡察提供了重要遵循。开展巡察工作,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新发展理念,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坚守价值取向;必须用政治统领巡察各环节、全过程,保持政治定力、落实政治责任、确保政治效果;必须立足全局看巡察、着眼全局谋巡察、服务全局抓巡察,着力推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贯彻落实。

为强化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现就建立我区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标本兼治,促进全区基层党组织建设。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巡察工作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市县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支持配合,市县党委巡察机构具体实施。

(二)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巡察工作从基层党组织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党章》《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部署要求进行。

(三)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巡察工作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于全过程,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开展巡察监督。

(一)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本地巡察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领导小组主要承担提出巡察工作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管理监督巡察组等职责。

(二)成立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纪委,与纪委一个部门合署办公,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巡察办主要承担综合协调、组织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督查督办、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成立党委巡察组。市县党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一次一组合”,组长及组员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四)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市县党委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工作人才库,参照《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选配巡察干部,保持巡察骨干的相对稳定。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察干部履职能力。加强监督管理,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调整;对违纪违法的,严肃处理。

(一)主要范围。

设区市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党委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设区市党委巡察组配合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对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县(市、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主要任务。

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结合基层特点和实际,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问题导向,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着力发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落实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市县党委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

(三)方式方法和程序。

巡察工作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充分借鉴运用《巡视工作条例》及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和程序,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方法。

(一)落实巡察工作责任。市县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负总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巡察组组长为巡察监督的主要责任人,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巡察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领导巡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的,整改工作应付了事、弄虚作假、整改不到位的,分清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巡察工作机制。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完善党委常委会及时研究巡察工作、决定巡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机制;党委“五人小组”及时听取领导小组和巡察组、巡察办关于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线索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机制;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决定机制。健全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等相关单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巡察前全面客观介绍情况,巡察中提供信息、人员和专业支持,巡察后抓好成果运用。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巡察前准备和巡察了解、汇报、反馈、移交、督办等环节相关机制,规范工作运行。健全保障机制,巡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三)强化巡察成果运用。加强整改落实,被巡察党组织对巡察反馈的问题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加强分类处置,及时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各有关部门对巡察组移交的事项,依规依纪及时办理。市县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把巡察成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督查督办,巡察机构建立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并采取适当方式,对被巡察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了解和督办。加强治本工作,市县党委对巡察发现的管党治党普遍性、倾向性、根本性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四)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市县党委巡察工作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党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材料,以及巡察机构负责人任免职情况等,要及时报送上级党委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县党委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及本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县委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安徽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安庆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机构,实现巡察全覆盖,确保县委一届任期内对巡察对象至少巡察一遍。

第三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省委巡视工作部署和市委、县委巡察工作安排,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察工作在县委领导下,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巡察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建立县委会定期研究巡察工作、县委“五人小组”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实行县委负主体责任、巡察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等支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县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县委巡察办主任组成。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县委、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办理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县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方面工作人员组成。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建立巡察人才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业务或相关领域的优秀专业干部入库。每轮巡察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巡察人才库中抽选参加人员。

建立后备干部和年轻干部到巡察机构挂职锻炼机制。

第十二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巡察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负责与县委巡察办及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沟通协调相关事宜,配合组长、副组长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切实把发现问题作为衡量巡察机构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标准,考评结果作为表彰奖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县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县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乡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对象。

第十八条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五)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县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县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三条巡察期间,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组织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5个工作日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

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七条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

县委“五人小组”会议材料应当及时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条巡察组应当在县委“五人小组”会议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察组将巡察的有关情况通报县委和县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依据党内法规和中央关于巡察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巡察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建立巡察制度,加强对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巡视这一党内监督利器向基层的延伸和拓展,是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保障,有利于强化党的领导,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有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发现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有利于督促基层完善制度、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提高基层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能力。

开展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巡视工作条例,开展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委领导、市县党委分级负责、巡察机构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提高政治站位,把握职能定位,围绕基层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开展巡察监督。

——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根据地区党组织工作实际和经济、社会、文化、地域等特点,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稳妥、把握节奏、稳步开展。

——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以问题为导向,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发现并推动解决问题,发挥巡察监督震慑、遏制、治本作用。

——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面向基层、紧贴实际,依靠群众、发扬民主,把握差异性、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省委巡视对象除外),实现巡察全覆盖。根据工作需要,市(州)党委可以巡察乡(镇、街道)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党委可以对行政村(社区)、基层所站党组织开展巡察。省委要求的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党组和所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党组(党委)、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对所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开展巡察的党委(党组)巡察对象所属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纳入巡察监督范围。

各地方党委参照省委巡视工作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本级巡察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一)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巡察工作,向同级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纪委书记为常务副组长。

(二)设立巡察办。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办是同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履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等职责,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配备专职人员。

(三)设立巡察组。

市(州)党委、长白山开发区工委、县(市、区)党委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职位,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人员;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四)加强巡察干部队伍建设。

严格巡察干部标准和条件,切实把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察队伍中,防止照顾性安排。建立完善巡察组组长库、巡察干部人才库。加强巡察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察干部晋升、交流渠道,把巡察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重要平台。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不适合巡察工作的及时调整。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巡视巡察办报告。

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重点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党的领导方面。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本地区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给党的事业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教育群众能力不足,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党的建设方面。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党的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规范,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方面。重点发现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维护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等问题。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违反党的纪律,损害群众利益的“雁过拔毛”“小官巨贪”“乡匪村霸”等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一)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有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如实报告就是渎职的观念。强化问题意识,把问题导向贯穿巡察工作全过程和各环节,做到严字当头、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全面从严治党成为常态。增强党性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坚持原则,勇于较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使巡察真正成为基层党内监督的“前哨”、发现问题的“尖兵”、从严治党的“利剑”。

(二)突出监督重点。紧盯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重点人,把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紧盯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重点事;紧盯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干部人事权和资金资产资源分配权等以权谋私的重点问题,以震慑关键少数促进大多数紧起来,以关注重点事带动基层建设强起来,以解决重点问题推进基层管党治党严起来。

(三)加强工作创新。立足基层实际,不断探索创新监督形式、方法、手段。创新组织形式,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上级统筹和自主巡察相结合、板块轮动和系统联动相结合。创新制度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建立协调协作机制,建立巡视巡察联动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改进谈话形式、提请专业支持等,探索符合基层特点、群众容易接受的工作方式,使巡察工作形式更加灵活、方法更加多样、成效更加明显。

(四)注重成果运用。党委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议要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察成果运用,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被巡察党组织要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巡察前即知即改、巡察中立行立改、巡察后全面整改,及时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巡察整改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的情况报告于2个月内报巡察办。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组织部门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于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要针对巡察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巡察机构要建立线索管理、移交、督办等制度,认真做好巡察情况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加强对巡察成果运用情况的督查,确保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五)严格依规依纪。党委要健全和完善巡察工作制度,督促巡察机构依照巡视工作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开展工作。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不干预被巡察地区、部门、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未经批准不对重大问题表态,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泄露巡察工作秘密,推动巡察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是巡察工作的“指挥部”,党委书记是“总指挥”,必须认真履行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机构、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对开展巡察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主要责任。各级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对本地区巡察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及时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落实机构人员。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重要工作安排、常委会和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材料及其他重要事项,应及时向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巡察办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各级巡察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等作用。各级巡察办要接受上级巡视巡察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搞好组织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

(四)被巡察党组织承担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的责任。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察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协助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对拒绝提供支持配合、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干扰和阻挠巡察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干部群众、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按照省委要求,省直垂直管理部门党组和所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党组(党委)、省属部分国有企业党委参照市县巡察模式进行积极探索,开展本部门本单位巡察工作。总体要求、机构队伍、重点任务、工作要求等要参照市县巡察工作要求组织落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云发〔2016〕2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办发〔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四个意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化政治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进改革、促进发展,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

第三条市、县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市、县区党委是巡察工作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党委建立专职巡察机构,负责对本地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第四条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巡察工作遵循巡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按照巡视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承担与巡视工作同等的责任,执行巡视工作的纪律。

第五条巡察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上下联动;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市、县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县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组织部联系负责同志和巡察办主任担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纪委副书记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接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同时加强对县区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省委和同级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三)研究提出同级党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四)听取巡察工作汇报,向同级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办理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八条健全完善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则,落实会议制度。

建立市、县区党委会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党委会应及时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等重大事项。

建立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察情况汇报制度。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党委书记专题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召开,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参加,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列席,党委办公室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记录,人员相对固定。

建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精神,研究贯彻意见;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发现的问题,审定巡察反馈意见。会议召开时间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的会议在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10内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纪委、组织部相关室(科)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作为市、县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纪委,纳入市、县区党委工作机构限额管理。市巡察办按7人设置,县区巡察办按3-5人设置,人员由同级党委统筹安排解决;市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兼任市委巡视联络办公室主任(正处级)、副主任(副处级)。县区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正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

市委巡察办加挂市委巡视工作联络办公室牌子,承担巡视的协调配合、服务保障、整改落实、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十条巡察办的职责: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调查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等工作;。

(四)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及巡视巡察移交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巡察工作信息处理和新闻宣传工作;。

(七)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配合做好上级党委巡视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巡察组建设,选优配强巡察干部。市委成立7个固定巡察组,县区党委成立3-5个巡察组。县区应逐步建立有编制、职数的巡察组,保证巡察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

市委巡察组组长由正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巡察专员由副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县区委巡察组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副科级领导干部担任。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实行一次一授权。

每个巡察组原则上固定2名专职巡察干部(组长或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干部或者有相应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不少于50%。

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新任领导干部以及后备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二条市委建立6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县区委建立40人左右的巡察人才库。人才库由巡察办商同级党委组织部建立,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政法和其他业务部门选取政治素质好、熟悉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敢于和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进入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补充。

第十三条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严格标准条件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对巡察办主任、巡察组组长的任免情况,应报上一级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市、县区党委应按照中央和省委要求,在一届党委任期内实现巡察全覆盖。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第三篇】

经中央军委批准,《关于建立军队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意见》围绕平战时最核心药品的遴选更新、采购供应、配备储备、使用监管等作出部署,为建立起与强军目标相适应的卫勤保障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撑。

据解放军报法人微博“军报记者”5月3日消息,《意见》指出,军队基本药物是部队官兵平战时伤病防治所必需的'最核心药品,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常备药品90%以上应当从基本药物中选择,军队中心以上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应不低于用药总金额的30%。

《意见》要求,军队基本药物由军委后勤保障部实施集中采购,并将集中采购中标或中选的企业确定为军队药品主供货商和主配送商。军队基本药物中的战备药品和营连常用药品由军队药材供应站定期按标准组织供应。对短缺品种建立军民融合定点生产机制。

《意见》强调,实施军队基本药物制度后,将建立更加严格的使用和监管制度,实现全品种全规格质量抽验,对不合格品种建立跟踪问责措施,及时暂停或终止其在军队的销售。依托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网,建立独立运行的军队药品电子监管网,将军队基本药物纳入电子监管系统,实时掌握军队基本药物的流向和流量。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第四篇】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指导驻潍高校开展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指导驻潍高校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协调各部门为驻潍高校发展提供支持,研究解决驻潍高校发展过程中与地方政府有关的困难和问题,落实责任部门和解决期限,并搞好督查落实,为驻潍高校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在市教育局加挂市高等教育办公室牌子,履行联席会议秘书处职能,负责处理联系会议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协调联系驻潍高校,征集驻潍高校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并形成联席会议议题,提交联席会议研究;配合市政府督查室督查调度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搭建驻潍高校校际合作平台,推进资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协调驻潍高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联合创办产学研基地,支持驻潍高职院校牵头组建行业产业职业教育集团,推进校企合作、产教结合;协调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高校重大科研项目。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第五篇】

近日,国务院复函教育部,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成,教育部部长陈宝生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将落实国家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联席会议主要职能为,统筹协调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健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政策制度。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落实国家鼓励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办学秩序,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由召集人或者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

召集人:陈宝生教育部部长。

成员:牛占华中央编办副主任。

王晓涛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尧教育部副部长。

黄明公安部副部长。

顾朝曦民政部副部长。

余蔚平财政部副部长。

汤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广华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易军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国强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孙瑞标税务总局副局长。

马正其工商总局副局长。

王兆星银监会副主席。

宣昌能证监会主席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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