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 员工聘用管理规定精彩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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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制度【第一篇】
一、总则:优秀人才是企业成功的一大要素,设立严格的招聘制度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任人为贤,不避亲疏。要求聘用的人员外表端庄,皮肤较好,口齿伶俐,好学上进。
二、聘用标准:符合本市劳动管理部门劳动力管理条件,根据本企业的岗位需要,凡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有志从事美容、美发、足疗、保健服务工作的应聘人员。
三、聘用条件:凡报名应聘人员,应年满18周岁以上,均应提供身份证、健康证、学历证、从业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证。
四、试用期:所有入选员工都必须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接受本店的工作培训,一周内熟悉本企业产品的使用、设备使用、价目表、水电设施和管理制度。在试用期内如欲终止合作,须提前3天通知,无工资。试用期满后,合格者与本企业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合格者,公司予以辞退。
五、培训考核合格成为本企业员工,执行本合同,遵守公司所有规章制度。
六、辞退或辞职:员工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须提前30天写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交回公司物品,结清账款方可离职(有培训费的培训费不退)。如本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不满意或员工健康情况对营业有影响,本企业有权辞退,办理辞退手续,结清账款。如属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被开除的,一律不结算工资,另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七、考试:应聘人员须由店长(经理)面试、笔试、口试、技术手法等进行综合素质的考核。
员工聘用制度【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外地户口人员提供当地暂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学历/学位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应在入职两周内提交上述证件。
第四条员工录用后,应到公司安排的医院进行体检,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符,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为便于紧急联络,员工个人资料(如日常住址、电话等)有任何更改,必须尽快通知人力资源部。
第七条公司招聘录用员工采取回避原则,即各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职位。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场人力资源紧缺的岗位推荐适合的人才,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酌情给予推荐奖励。
第九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部门及员工应从公司全局利益出发,予以支持:
(一)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二)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三)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
第三章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档案管理:
(一)员工入职后需将档案转到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公司仅负责缴纳指定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费用。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管理:
(一)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人力资源部征求部门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
第四章入职培训
第十二条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导向培训”。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及用人部门将根据需要,采用抽查或全体新员工测试的形式,评价新员工对以下各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一)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二)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三)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四)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
第五章试用期
第十四条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若该期间的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权延长或终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表现突出或特殊岗位者,可给予提前转正或免除试用期;
第十五条在试用期内,公司及员工双方可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试用期内,部门需指定一名在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员工担任新员工的导师,以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第六章转正
第十七条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第十八条两种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员工本人试用期书面总结及转正后工作设想、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员工专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人力资源部经理、主管副总批准后可转正。
第七章工作表现评估
第二十条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
估。
第二十一条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任何员工在职位/职务变动时,均必须单独进行考评,考评通过,变动方可生效。
第八章员工任用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培训:
(一)公司的内部培训计划原则上结合企业发展、公司人才培养计划、部门要求、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制定;
(二)人力资源部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
(三)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的课程,应与公司内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报本部门、人力资源部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参加。
第九章离职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三)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辞职: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经部门经理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主管副总签字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二)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将停止其自离职日起的一切待遇及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费等);
(三)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
第二十七条擅自离岗:
(一)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天或以上的行为,或辞职、辞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者,视为擅自离岗。
(二)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对于擅自离岗员工,公司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
(二)结清欠款和预借款;
(三)经签字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
(四)退还工卡,《员工手册》、固定资产和其他公司财物;
(五)对特定岗位人员(如管理层、重要技术、核心业务、财务等)离职,应遵循《劳动合同》中第九条保密义务相关规定,必要时,公司应进行离职审计。
第二十九条离职手续未清而擅自离岗者,公司扣发当月工资、奖金,有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条资质管理:
除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外,其他部门员工应在进入公司一年内参加并通过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公司将报销取得资格证书员工的考试费用。
第三十一条员工在工作中,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工作时间必须全力完成职责内任务。
第三十二条员工不得参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拟定和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入职类:
1、录用申请表;
2、员工登记表。
(二)转正类:试用期员工转正审批表。
(三)离职类:
1、离职审批表;
2、离职交接表。
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第三篇】
一、人员录用政策及程序
(一)企业人事录用的目的
企业人事录用源于以下八种情况下的人员需求:
(一)缺员的补充;
(二)突发的人员需求;
(三)为了确保企业所需的专门人员;
(四)为了确保新规划事业的人员;
(五)当企业管理阶层需要扩充之时;
(六)预选企业的经营者之时;
(七)企业对组织有所调整之时;
(八)为了使企业的组织更具活性化,而必须导入外来的经验者时。
二、企业人事录用为企业发展储备人才,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一)招聘员工的部门在确认并无内部横向调职的可能性后,向人事部门递交书面申请表,并附上需招聘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的资料可通过工作写实和经验座谈的方法获得。
(二)人事部详细审核申请职位之工作性质、等级等事项。如同意其申请,应先在本企业内刊登招聘广告,当确定本企业其他部门并无适当人选时,方可在企业外部刊登广告,并应及时将信反馈给用人部门。
□ 招聘方法
人事部刊登外部招聘广告时须注意以下数点:
1.广告设计应突出企业徽志;
2.须依据用人部门提供的职位说明书拟定广告的内容;
3.广告设计须使用鼓励性及刺激性用语;
4.广告须说明征聘的岗位、人数及所需的资格条件,并注明待遇;
5.如需招聘科技人员,宜在学术性较浓的报纸刊物上刊登广告;其他类别人员的招聘也须如上有针对性地利用新闻媒介,为企业节省开支。
□ 初步甄选
(一)求职表是企业初步甄选的手段之一,目的在于获取应聘人员的背景信息,对不合要求者加以淘汰。
(二)初步筛选性会见在应聘人员填写求职表时进行。
(三)就业测试
1.就业测试是初步甄选的最后一个环节;
2.对于技师、工匠、打字员、速记员等类人员,由于其所担任工作属技术性工作,故应进行实地操作测试;
3.对于高级职位之职务,非由博学多能之士无法担任,此类人员可用审查其著作、发明,或核查其学历、经历,以鉴定其资格。
□ 面试的准备
(一)组成面试遴选小组
面试遴选小组成员由以下三方人士组成:
1.用人部门代表。
2.人事部专门人员。
3.独立评选人。独立评选人应对该职缺的工作有深切了解及有密切工作关系。
(二)面试方法采取合议制面试(也可采取阶段制面试),用人部门主管的意见起决定作用,遴选小组其他成员的意见起参谋作用。
(三)根据招聘职位的职位说明书设计面试评价量表。
面试评价要素共分以下十九项:
1.仪容;
2.人生观、社会观、职业观;
3.生活设计;
4.人格成熟程度(情绪稳定性、心理健康与心理掩饰性等);
5.个人修养;
6.求职动机;
7.工作经验;
8.相关的专业知识;
9.语言表达能力;
10.思维逻辑性;
11.应变能力;
12.社交能力;
13.自我认识能力;
14.支配能力;
15.协调指导能力;
16.责任心、时间观念与纪律观念;
17.分析判断能力:
(考察其应变能力及决策能力)
(五)面试场所的选择与环境控制
1.面试环境应保持安静舒适;
2.面试考官的位置应避免背光;
3.被试的位置避免放在房子中央;
4.面试过程中人员不能随意走动;
5.面试过程中不要被打断。
(六)对初试合格的应征者函邀面试。
□ 面试的实施及结果反馈
(一)面试过程中,面试遴选小组成员应填写面试记录表,表明对应征者的评语及结论。
(二)全部面试结束后,遴选小组成员应讨论对各应征者的意见。当小组成员未能达成一致结论时,由用人部门代表拍板。评价结果应填写在面试结果推荐书上,送达用人部门主管及人事部备案,作为下一步行动的依据。
员工聘用制度【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用,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可以采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条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要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严格人员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律检查部门负责人和工会或者群众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考核、续聘和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八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和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十条聘用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国家秘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安置)人员的以外,都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优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应当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应当如实向受聘人员说明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受聘人员有权了解聘用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2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文本格式,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第十七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对聘用单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情形的,聘用单位应为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职工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在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原聘用单位应为其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开始试行聘用合同制时,未经本单位同意,下列人员不得拒绝签订聘用合同:
(一)国家和市、区、县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或者担任本单位重大(重点)工作(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二)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或曾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三)在本单位重要岗位任职或者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离职后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离职的上述人员,经批评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聘用,工龄从重新聘用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三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聘用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变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名称。
第二十五条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拟被解聘人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聘用单位依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第三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聘用单位依法注销的。
第三十五条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
第三十六条聘用单位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当向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出具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三十八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条受聘人员在续订聘用合同时,达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续订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
第四十条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续订。
第四十一条受聘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时,聘用单位应当将聘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四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聘用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手续,与受聘人员仍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应当与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双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第七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第四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因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八章聘后管理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四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将对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九章组织监督
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县人事局是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分别对全市和各区、县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处理。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五十条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办法,并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员工聘用制度【第五篇】
一、人员录用政策及程序
(一)企业人事录用的目的
一、企业人事录用源于以下八种情况下的人员需求:
(一)缺员的补充;
(二)突发的人员需求;
(三)为了确保企业所需的专门人员;
(四)为了确保新规划事业的人员;
(五)当企业管理阶层需要扩充之时;
(六)预选企业的经营者之时;
(七)企业对组织有所调整之时;
(八)为了使企业的组织更具活性化,而必须导入外来的经验者时。
二、企业人事录用为企业发展储备人才,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一)招聘员工的部门在确认并无内部横向调职的可能性后,向人事部门递交书面申请表,并附上需招聘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的资料可通过工作写实和经验座谈的方法获得。
(二)人事部详细审核申请职位之工作性质、等级等事项。如同意其申请,应先在本企业内刊登招聘广告,当确定本企业其他部门并无适当人选时,方可在企业外部刊登广告,并应及时将信反馈给用人部门。
□ 招聘方法
人事部刊登外部招聘广告时须注意以下数点:
1.广告设计应突出企业徽志;
2.须依据用人部门提供的职位说明书拟定广告的内容;
3.广告设计须使用鼓励性及刺激性用语;
4.广告须说明征聘的岗位、人数及所需的资格条件,并注明待遇;
5.如需招聘科技人员,宜在学术性较浓的报纸刊物上刊登广告;其他类别人员的招聘也须如上有针对性地利用新闻媒介,为企业节省开支。
□ 初步甄选
(一)求职表是企业初步甄选的手段之一,目的在于获取应聘人员的背景信息,对不合要求者加以淘汰。
(二)初步筛选性会见在应聘人员填写求职表时进行。
(三)就业测试
1.就业测试是初步甄选的最后一个环节;
2.对于技师、工匠、打字员、速记员等类人员,由于其所担任工作属技术性工作,故应进行实地操作测试;
3.对于高级职位之职务,非由博学多能之士无法担任,此类人员可用审查其著作、发明,或核查其学历、经历,以鉴定其资格。
□ 面试的准备
(一)组成面试遴选小组
面试遴选小组成员由以下三方人士组成:
1.用人部门代表。
2.人事部专门人员。
3.独立评选人。独立评选人应对该职缺的工作有深切了解及有密切工作关系。
(二)面试方法采取合议制面试(也可采取阶段制面试),用人部门主管的意见起决定作用,遴选小组其他成员的意见起参谋作用。
(三)根据招聘职位的职位说明书设计面试评价量表。
面试评价要素共分以下十九项:
1.仪容;
2.人生观、社会观、职业观;
3.生活设计;
4.人格成熟程度(情绪稳定性、心理健康与心理掩饰性等);
5.个人修养;
6.求职动机;
7.工作经验;
8.相关的专业知识;
9.语言表达能力;
10.思维逻辑性;
11.应变能力;
12.社交能力;
13.自我认识能力;
14.支配能力;
15.协调指导能力;
16.责任心、时间观念与纪律观念;
17.分析判断能力:
(考察其应变能力及决策能力)
(五)面试场所的选择与环境控制
1.面试环境应保持安静舒适;
2.面试考官的位置应避免背光;
3.被试的位置避免放在房子中央;
4.面试过程中人员不能随意走动;
5.面试过程中不要被打断。
(六)对初试合格的应征者函邀面试。
□ 面试的实施及结果反馈
(一)面试过程中,面试遴选小组成员应填写面试记录表,表明对应征者的评语及结论。
(二)全部面试结束后,遴选小组成员应讨论对各应征者的意见。当小组成员未能达成
一致结论时,由用人部门代表拍板。评价结果应填写在面试结果推荐书上,送达用人部门主管及人事部备案,作为下一步行动的依据。